










您好,可以去報警處理,以竊盜罪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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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妹我在3/7晚上下班時發生一場車禍,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以下的內容雖很繁雜,但卻是我盡量照實敘述,以便各位律師參考。
相關人員:我方:騎機車,有開大燈 對方:倒車車輛(修車廠客戶),倒車指揮人員(修車廠員工)身穿暗灰色制服。路況:雙向道,地上是黃色虛線,雙向都無來車。
事發經過:當天晚上下著大雨,我騎進該路段後,發現前方有輛突然出現在閃著雙黃燈的車在倒車,因為對方是突然出現且又下雨我怕滑倒,所以我就直接避開車子騎到對向道,就在我騎到車子左邊時(這時剛才繞到車旁),機車右邊不知被什麼撞到,我就車倒人飛出去了。
修車廠員工看到我倒地上後,馬上去移動我的機車,我有意識但因為全身疼痛沒辦法做什麼反應。之後他就到我的旁邊問我我的情況,然後他說我這樣在路中淋雨不行,要到旁邊坐著等救護車,接著那個倒車車主就馬上把我架著要拖到旁邊,我有跟他說不要動我我腳很痛,他還是硬把我拖到旁邊椅子上。 接著那位修車廠員工堅持我一定要馬上去醫院,還說他已經叫救護車了,可是我跟他說應該要先報警處理才對,他還不願意,是我堅持一定要報警之後才要去醫院,他才說他有報警,可是之後又一直叫我要先去醫院。幸好後來我男友就到現場,還去他們店裡堅持看著他們報警,不然我可能就被他們直接抬上救護車了。
我到醫院後,那位修車廠員工告訴警察『他在指揮倒車時看到我騎過來,他怕我撞到他們的車,所以跑出來擋我的機車,結果我就摔車,然後他的手臂也擦傷了』,他在車禍現場跟醫院說這些內容時我就在旁邊,而我摔車的事他在跟警察敘述的過程說得像是我自己要摔車的一樣,後來被我反駁他才改變說詞。而我告訴警察,上述從騎進該路段到我男友來為止這些內容。
後來我申請初判表,內容第一當事人寫著「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安94-Ⅲ)」,第二當事人寫著「行人涉嫌於車道內站立指引車輛時,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
我事後去警局調閱監視器看到的是:「車子從建物內往後在倒車時他跟在車左方指揮倒車,車屁股快轉到道路上時就走到車後方(我就是這時看到這輛突然出現的車,所以要騎到對向道避開他),而這位倒車指揮人員走到的車後方因為是晚上又是監視器畫面的邊邊,所以只看的到他的人影晃動,接著畫面就出現我剛騎到車輛的左後方後(也就是那個人影的地方)我就摔車飛出去了,而那個人影明明就才在車後方,可我倒地後他卻是從車前方跑來我這邊」。 之後我有請我男友幫我把車受傷的地方拍照存證,機車除了因左邊倒地所以有較多摩擦跟燈毀等之外,右邊也有一道被刮傷的痕跡(我本人因太過突然而監視器則是在畫面邊邊,所以都不能斷定是否是那輛倒車車輛所致)。
事發雖很突然,不過我很確定我是機車右側邊被撞擊或擦撞,而我也因此左膝蓋骨折破碎韌帶斷裂、小腿骨有2道骨折裂痕、左肩膀撞傷等,醫生說肩膀跟骨折至少要半年以上才會好,而膝蓋則是往後老化的速度會比正常人快,目前也只能在家休養。 我當時也說大家把事情釐清該承擔就承擔,並沒獅子大開口也沒說都是他的錯,是事後聽到我男友說『那位修車廠員工當天後來友來醫院說要包1200的紅包就當作和解,但我男友覺得目前什麼狀況都不清楚所以不能收,且跟警察說我們就照正常程序辦,要和解要提告之後再說,結果那位修車廠員工當下就說如果我們要走正常程序那他就要告我們,還立刻在醫院驗傷』,他只是手臂有一道小擦傷耶(他有給我看,還跟我和警察說這沒什麼),驗傷時居然說什麼會麻,從那之後連一句話都沒來說過。 因覺得那位員工一句慰問的話都沒說還恐嚇我們,本想直接提告但因警察跟我說這種案件一開始應該都會被推到和解去,如果和解不成才去走提告,且如果之後要跑法院我父母或哥哥還要從台中到台北來幫我,如果還要跑多次就更麻煩了,所以想問各位律師:
1.如果我提和解,請他理賠會有勝算嗎? 我的開刀跟其他衍生的費用目前已經9萬多,薪水則是暫算休養4個月約13萬。而據我男友事發隔天還去車廠觀察發現他還有去正常上班工作。
2.因這次事件害我現在坐車時,只要有人或車靠近,我都會不自覺想如果他撞到我怎辦,就算坐車內,眼睛也會盯著對方直到離開我的車旁。這樣能跟他要求精神賠償嗎?該說多少才合理呢(因為沒經驗且不想給人認為我們是藉故獅子大開口)?
3.我該要求理賠的對象是那輛倒車的車還是指揮倒車人員還是修車廠呢? 因為倒車車主除把拖到旁邊後就再也沒出過聲,就算我現在要求他車子要檢查 比對我機車右方的擦傷也看不出什麼了吧?



1.車禍經過:
我行經上班路上,有一位阿媽突然走出,撞上我的機車!(阿媽闖紅綠燈,走路速度也很快),撞上的地點 在距離斑馬線1公尺
2.後續發展:
阿媽目前在加護病房,可能變植物人或往生,警察先生也有調閱店家的監視錄影器所拍到的畫面(雖然都沒拍到紅綠燈,但是撞到人的前後?向都有車子往來,幾乎可以證明阿媽闖了紅綠燈),但是警察先生一直說,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所以有監視器畫面也沒什麼用......我是真的很擔心阿媽,也很希望他好起來,事發到現在幾乎每天晚上都去探望.
3.問題
警察先生所調閱的監視器畫面,我想要留一份保存,但是警察先生說沒辦法,因為個資法,所以沒辦法給我們~但我真的很怕證據不見,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保全證據呢?



上月底,父親好友駕駛小貨車,搭載父親參加喜宴,父親禮讓好友之妻坐副駕駛座,自己乘坐於小貨車後車斗,直行幹道(閃亮黃燈)行至於三叉路口被一輛支線(閃亮紅燈)左轉休旅車碰撞,父親所搭載的小貨車被碰撞翻覆,父親被摔出車外頭部重創不治;警方調閱監視器,確認左轉休旅車未禮讓直行小貨車,且事後才得知父親好友小貨車駕駛無照駕駛;休旅車駕駛及小貨車駕駛是否已犯過失致死罪,請教,我該如何求償,還是分別求償,另強制險$200萬是含在求償金額內求償,還是除外強制險分開求償,若是含強制險求償,2名駕駛如何含強制險$200萬在分別求償金額內?另強制險及(含對方第三人任意險)求償金融是平均匯款至父親的兒女繼承人各人戶頭,兄弟如有人有卡債問題,銀行會逕行查扣各人戶頭保險金嗎?煩請律師專家達人賜教,感恩.




您好,這不會構成恐嚇或詐欺,他並沒有使用詐術,且他是主張有權利,並沒有用違法強逼你們付錢,當然,因為已經屬於道路用地,這是不能圍起來的,縱使是屬於私人名下亦同,這可以請警方拆除,並且提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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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以這種理由提告離婚,法院會駁回對方訴訟的,至於財產對方是查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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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2/14因家中發生車禍。
主要於父母親開車回程要迴轉時(家在對面),當日是晚上及下雨關係所以天色比較黑,父親迴轉時確認車道已無車時,卻未注意到一台小貨車未開車大燈而在迴轉中遭受到碰撞,過程中雖然迴轉速度很慢,以及快到家的關係,母親已解開安全帶,結果因撞擊的緣故,母親當時頭部撞擊擋風玻璃,除車子引擎蓋凹陷之外,而經驗傷結果母親有輕微腦震盪。
事後雙方有做筆錄,另外由於母親身體不適要觀察,所以對方有提出事後會打電話約談和解問題,我們也有請保險公司去做問題處理,結果貌似依照交通法的關係,由於迴轉未超過中線,錯誤變成是我們,所以我們也打電話找對方詢問和解問題。
結果,目前已經過兩個月左右,過程中有請調解委員會處理,但對方似乎不想負擔以及賠償,一直以「要和解」的理由推拖到今日,保險公司事後也未再去追究處理,對方不但沒有打電話,而上個月中母親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發現頸部附近有骨折現象,須帶頸套觀察;而今日4/7父親有再去與對方調解,但是對方依然不願意承認自己未開車燈也不願意賠償的樣子。
在學校我有詢問知道會法律的老師,他說可調閱監視器來請交通大隊來判定結果,以及可用行車紀錄器作證明。
行車紀錄器檔案雖然有保留,但是現在如果要去調閱監視器是否已經太晚?
且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問題?因我父親的說法是,車子的賠償問題以及母親的醫藥費問題,也怕人有個萬一;另外父親本身開車速度很慢了。
請律師們幫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再審有一定的嚴格條件,本件仍應有具體的事證,才有再審成功的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您須符合相關期間規定及提出確實之新證據,方有機會再審成功,門檻頗高。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想請教去年十二月,某日下雨夜晚父親開車向右轉進巷子時,被後面車子攔下,告訴父親他撞到人了。父親和母親立刻下車查看,看到車子後方有一女子倒在機車旁,父親趕緊報警和叫救護車,並由母親陪同到醫院,急診醫護人員說女子沒有大礙,只是跌倒所致肌肉疼痛休息觀察後就沒事了,隨後警察做完筆錄後告訴我們,我父親的車後方和女子機車前方沒有任何擦撞的痕跡,應是女子自已緊張跌倒的,所以不會做我父親這邊有肇事的記錄,但對方家屬堅持一定是我父親急轉彎或沒打方向燈造成女子跌倒的,父親原想即然對方都受傷了就負點道義責任,請對方開立好診斷書後,我們願意支付醫藥費後個自離開。但過幾天後對方打電話,說她機車因上次的事情壞了,要我們支付修理機車的費用,父親覺得不太合理,便聯絡上次幫忙處理的警察,警察說前幾天對方有到警局去調閱路口的監視器,要我父親也去看一下,監視器畫面當天我父親車速很慢也有提前打右轉方向燈,和對方機車也沒有碰撞。看完後父親和警察聊天,警察說對方的意圖很明顯,要我們不要理他。但母親陸續有打電話給女子想問候,可是都是對方家人接的一直要我們付修車錢,之後對方寄來了2次調解通知,我們沒有前往,還請某議員打電話到家裡,說如果父親的車沒轉彎的話她也不會跌倒,要我們"同情"她。之後對方就沒有任何動作。一直到這週二法院寄信來要我父親出庭,對方提告我們過失,下週二早上要開偵查庭。
想請教一下,我們該如何處理?有需要申請當天的監視器畫面嗎?(但記得是原告要負舉證責任)當天有沒有什麼應該注意的或是可以自我保護的方法?
拜託各位了,感激不盡!


您好,想請教去年十二月,某日下雨夜晚父親開車向右轉進巷子時,被後面車子攔下,告訴父親他撞到人了。父親和母親立刻下車查看,看到車子後方有一女子倒在機車旁,父親趕緊報警和叫救護車,並由母親陪同到醫院,急診醫護人員說女子沒有大礙,只是跌倒所致肌肉疼痛休息觀察後就沒事了,隨後警察做完筆錄後告訴我們,我父親的車後方和女子機車前方沒有任何擦撞的痕跡,應是女子自已緊張跌倒的,所以不會做我父親這邊有肇事的記錄,但對方家屬堅持一定是我父親急轉彎或沒打方向燈造成女子跌倒的,父親原想即然對方都受傷了就負點道義責任,請對方開立好診斷書後,我們願意支付醫藥費後個自離開。但過幾天後對方打電話,說她機車因上次的事情壞了,要我們支付修理機車的費用,父親覺得不太合理,更聯絡上次幫忙處理的警察,警察說前幾天對方有到警局去調閱路口的監視器,要我父親也去看一下,監視器畫面當天我父親車速很慢也有提前打右轉方向燈,和對方機車也沒有碰撞。看完後父親和警察聊天,警察說對方的意圖很明顯,要我們不要理他。但母親陸續有打電話給女子想問候,可是都是對方家人接的一直要我們付修車錢,之後對方寄來了2次調解通知,我們沒有前往,還請某議員打電話到家裡,說如果父親的車沒轉彎的話她也不會跌倒,要我們"同情"她。之後對方就沒有任何動作。一直到這週二法院寄信來要我父親出庭,對方提告我們過失,下週二早上要開偵查庭。
想請教一下,我們該如何處理?有需要申請當天的監視器畫面嗎?(但記得是原告要負舉證責任)當天有沒有什麼應該注意的或是可以自我保護的方法?
拜託各位了,感激不盡!

請問各位懂法律朋友
本人二月中 在FB 社團 PO文 收購 IPHONE
當時對方私密我,要賣我 (一萬一) 跟網路上的 二手價(一萬二) 並無相差太大
於是我們交談後,馬上就約面交。
面交當時,我們開始檢查手機,手機沒電,無法開機,且無配件,賣家說賣一萬就好
當時七點,而我七點十五分有約,所以我沒想太多,就完成交易了。
回到家中,充飽電,到電信門市換好小卡後,開機測試,發現手機已被失主綁定無法開機,且有顯示失主電話。當下我立刻打電話給失主,失主約我馬上見面。
見面後,失主告知手機已遺失兩個多月,且以備案,我就要求報警處理。
做完筆錄後,失主要求講手機拿回,但警方說法律上我也是所有人,因此我可以選擇保障我的權益不讓失主拿回,我選擇扣留在警察局。
我們有提供與賣方的對話訊息,且有提供地點給警方調閱監視器。
但事情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約我去再去做筆錄,並向我告知,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從哪裡購買到這支手機的,要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回到家中,找到失主FB 看到失主早在一個禮拜前就拿到手機。
想請問各位,偵查隊是否有資格歸還手機給失主?
我還必須提出什麼有利的證據向警察證明我購買手機的來源?
為何都還沒調查完,就急著把手機還給失主?
想請問該怎麼樣才能把損失的討回來?
想請問,這樣我是否有被判罪的機率,我是善意購買者
嚴重懷疑被施加壓力,偵查隊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屢屢修改筆錄,改我不利的字句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失主有權利要回手機,您若為善意,最多是要求失主支付您一萬元價金,您沒權利保有手機;況且, ... (恕刪)
因當時是晚上在郵局交易 ,且賣家無附充電器故無法立即充電。
當時在第一次做筆錄時,警察有說在民法上我也是手機的所有人,所以我可以選擇是否歸還,當時我選擇不歸還,除非失主願意付我所損失的一萬元,當時失主不同意,因此手機扣留在警局,但過了兩個禮拜後,偵查隊卻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還失主,並且慢了一個禮拜才告知我們他將會把手機歸還給失主
想請問的事,本來不是說我們也是主人,為何現在可以會在無告知的狀況下先歸還?
還有就是,偵查隊是否真的有權利歸還給失主?不是應該再出庭的時候才判定嗎?
另外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呢?


你好
請問一下,我目前的意外險需要理賠,填寫文件中有一份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裡面項目有一項蒐集個人資料類別,涵蓋幾乎個人身家資料,?以目前理賠項目只是身體膝蓋意外受傷(無他人傷害與財產損失),
那若此份文件簽名後,保險公司有無可能無上限的調閱我的所有個人資料? 或是只調閱此次理賠項目所需需調查資料(如就醫紀錄) ?
保險公司的文件列舉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太多,不確定要簽名下去,不簽名保險公司好像可以延後申請理賠或是不受理。
或是可以在此份文件中加註僅可調閱醫療紀錄 ?
文件網址:http://www.taian.com.tw/download.asp , 文件編號 2141 / 健康暨傷害險理賠申請書 (網頁下面倒數第五項)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保險公司僅能就必要範圍去蒐集,您當然也可以要求僅限於調取醫療病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我在1/17早上開車上班途中與一台機車擦撞,當時對方滑行跌倒坐在地方
我馬上下車觀看對方傷勢外觀並無大礙,對方也說她只有手痛
我於是幫忙把機車扶起並撿起灑落一地的東西,對方也趕緊連絡她家人也有好心路人和住家居民出來幫忙,我看有人處理於是乎先離開趕著送小孩上學然後就去上班了~
沒幾天1/21就有警察找上門了,說我肇事逃逸,說對方左肩骨斷裂無法工作
對方是去報案請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才查到我的車號
這樣子我真的有罪嗎?
我有去看過路口監視器對方機車速度過快,機車是左方來車我是右方直行車,照理說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過的,機車已經過了路口我車才出現,我的右前大燈擦撞到對方機車的排氣管,導致機車重心不穩滑行跌倒
我們是有誠意要和解,但對方開的條件居然要15萬+新機車
我們無法接受,就肇事責任來說對方騎車速度過快未禮讓右方車先行
我是不是機車可以不用賠償?
現在雙方都還沒有做筆錄等待和解中
對方現在一口咬定我肇事逃逸A我們一筆
但我並不是有意要離開的,而且有誠意要和解
我只想知道這整件事對我有利嗎?我要怎樣才能自保?

我在2013/10騎車時發生意外,當時我是直行車,對方在左前方,已經靠近對方車尾時對方卻一直往我方靠,但我繼續保持直行,經過他之後約3~4秒,我聽到後方有摔車聲音,我停下來,看到對方摔車,於是過去協助他,對方有受傷,因此幫他叫救護車及報警。
警察到現場測量,做筆錄。對方說我超車勾到他的後照鏡,害他摔車,但我跟對方沒有任何擦撞,車身也完全沒有任何擦撞痕跡。但警方歸咎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對方跟我要求醫藥費及無法工作的損失,但我們沒有擦撞,證據也說明無擦撞,因此我沒有與對方和解。但經過兩三個月後,對方去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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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哥哥於102年12月29號晚上下班時 騎車行經三重的新北大道與重陽路交叉口發生車禍 對方是開車從後方往我哥哥的機車尾巴撞過去 疑似是因為對方闖紅燈 所以才會往我哥哥的機車尾巴撞過去
下巴縫了5針 牙齒也斷了3顆 機車也不能騎了 然後也因為肇事者當下有移動車子現場 所以不確定警方是否有丈量 事發當時有位好心的計程車司機有目擊整件事情 當救護車來了之後 那位司機便已離開現場
當時隔壁便有派出所 今天已至當局的派出所欲調閱監視器 但警員說承辦員警不在沒辦法觀看 筆錄方面則須當時做筆錄的承辦員警陪同才能觀看 因事發當下我哥哥被撞的頭暈暈的 筆錄方面做的並不是很詳細 然後在當下承辦員警也催促我哥哥快簽字 便簽字
對方有致電來欲和解 說明要我們先簽和解書才要幫我們修理機車以及賠償牙齒方面的金額 因我們堅持要先修理好機車 才願意簽和解書 現在便形成 待15天過後車禍檢調報告出來後 才開始能接下來處理後續的動作
請問律師 若我要調閱監視器觀看對方是否有闖紅燈 是否必須與承辦這起車禍的員警 一起陪同才能觀看 觀看後是否能找到那位開車跟在我哥哥後面的那位司機先生 還是一切都必須先提告後再開始蒐證?





各位律師大家好.我是一位公務員.有一些案件想藉由網路平台.詢問各位律師律師一些意見及建議.案由如下:一日中午我帶這妻子及小孩(1位四歲大的小孩).於某餐廳用餐(這家餐廳只去過3次包含本次用餐).沒多久大約5.6位員警圍到我身邊請我出示身分證並請我回去警察局協助調察一些案件.當下我詢問何案件?但員警沒回答.只請求我回去配合調查.也就這樣.我.老婆.小孩跟了我都到了警局.當時警察說明該用餐店家.報警說我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於該店家竊取店家包包.經警察一陣查證及訊問提告人(店家).因警察認為調出影像檔(所有員警都說照片是我們一家所為)及店家一口咬定為本人所為(且犯案當時也帶這老婆及小孩.當日用餐人員一樣).未做筆錄前本人及老婆積極說明(包含本人為公務人員當天在公司有上下班紀錄及本人辦公期間在公司之攝影紀錄、手機通訊當天通訊紀錄等.請警察前往調閱查證)及陳述非本人所為,並當下我也要求回去辦公室調閱當天上班紀錄(指紋上下班紀錄)證明當天仍辦辦公室上班之不在場證明與證據(小孩幼稚園娃娃車通勤紀錄).後員警要求本人做完筆錄後再回去補相關證明.筆錄後本人立即前往辦公室調閱.並於當日再前往警局提出證明文件.之後警察有在請當事人來警局看證明文件.據警察跟我表示(因為報警店家要求不跟我碰面)店家肯定犯案是我.所以他們只能把我移送.經我再次質疑警察辦理瑕疵.警察又跟我說他會去查該調閱紀錄可信度.再說….就這樣把我請我回去.我想詢問這樣警察辦案過程否有無瑕疵?我有提供不在場證明紀錄警察還是依報案人幫我移送法院.我可以要求誣告嗎或是其他方式?還是可以先向警察局報案.要求提報對方誣告及謊報.造成本人身心恐懼呢?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寶貴時間. 一位老婆跟小孩心理都非常恐慌及不平衡這樣的辦案的態度的人留…

回覆 :
謝謝律師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也只能做好案發當天我的不在場證明紀錄及相關證明.希望警察能查清楚一點.省得我到法院陳述這一切後.才還我和家人的清白(造成我人生遺憾的汙點紀錄)...謝謝您.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刑§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及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刑§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9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文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第37條);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31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修正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主要理由乃在於限制濫行自訴,再者,以有相當法律知識之律師為代理人,亦可保護被害人權益。因此,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自訴,其起訴程式即不合法,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29條第2項)
故針對自訴案件可由委任之律師(自訴代理人)依「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之規定聲請閱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如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因年少(未滿18歲)犯強盜罪被判刑,期滿出獄後已經過了6年,為何近期到戶政事務所改從母姓,被戶政人員調閱昔日的刑事紀錄,以少事法83-1裡頭條文,少年犯罪紀錄期滿結束,三年內未曾再犯,視同未曾宣告.以塗銷少年犯罪紀錄,同法83-2裡有清楚規定到罰則與處罰方式,試問戶政人員是否有觸法之虞!!83-1有提到非本少年利益不得提供,是否同條文寫的但書!少年法院紀錄書記官,若是忘記塗銷少年紀錄,是否亦同83-2!!是否該向少年法院當初承審法官,寫聲請狀要求塗銷!!
問題二,如上題,若是少年犯考上警察人員是否能任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曾列治安顧慮人口得撤銷其任用資格?那這法條是在說成年犯還是少年犯,試想,因少年犯有被劃分出少事法,亦有犯罪塗銷紀錄,若是在做身家調查時候,是否會被調閱出曾犯過刑事紀錄!煩請律師解惑!!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在台灣,倘若要提起刑事訴追,一般來說不是一件難事,且對方有您的聯絡方式,員警只需傳喚使用人到案說明,或是調閱您的即時通IP位置,即可確認本案的涉案人身分。
2、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建議您可以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與對方聯繫,告知情形,並請對方告知究竟有何證據,倘若任意提告恐有誣告問題。
曹律師你好
目前昨天就已傳簡訊告知對方, 是否願意和解, 直至今天早上都沒任何回應,
於是我再傳了一次傳訊, 告知我有詢問律師意見, 以及希望和解, 請對方告知所持有證據,
以及是否願意簽和解書等...
目前還是沒有回應..
小弟個人認為對方可能沒有證據, 只是為了想索取金錢, 所以才會採此動作.
當然不排除對方有證據...雖然小弟真的沒有做出以上行為, 但還是不希望有被法院傳喚的紀錄在
請問目前情況下..小弟該如何解決?

母親約十年前有向兩間銀行用信用卡預借現金至今未還,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收入、報稅,這中間不斷有銀行、討債公司來戶籍地址追討、寄存證信函(行政執行類的掛號都沒去領)。
最近要遷徙戶籍地址,請問遷徙戶籍地址後銀行或受銀行委託的討債公司還是能透過戶政事務所、法院或其他相關管道查到母親的新戶籍地址嗎?因為我們沒有同住,打算單獨將我的戶籍從母親這裡遷出到我現居的租屋處,銀行有權調閱我的個資並且向我追討債務嗎?
因母親無力償還債務已不打算處理,法院等信件通知也不予理會,如果母親的戶籍獨自遷至當地戶政事務所可以嗎?因為戶政人員告訴我這樣會變成失蹤人口,請問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權利受影響?例如屆時無法申請勞保退休金(有加保過,現無業)或無法就醫(健保依附在我名下每月都有繳費)等等...
就上述情形,母親的戶籍該如何處置,才得以降低在生活上的相關權利受影響?

於民國100年4月,債務人透過朋友(後面簡稱A先生)向我借了兩筆共62萬元,且也有簽了本票。一開始碰面時債務人說他快退伍了(中尉軍官)這筆錢他退伍領了退伍金就會還我,且也有押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本票在我這。後來過2.3個月後我向債務人催討這筆錢,債務人卻說這筆錢他已交還給A先生了,但是因為A先生沒有債務人的本票,卻向A先生謊稱本票遺失,所以他們之間有簽訂還款證明,可是A先生卻沒拿錢給我。(第一次碰面時我也有跟向債務人說:等他要退伍時記得找我拿軍人身分證,我陪他一起去辦退伍令順便還款。)1.請問他們之間的還款證明成立嗎?2.此時對我而言債務人是誰?
債務人當初向我借款時,債務人若以退伍,但債務人卻拿軍人身分證向我借錢。3.請問這樣有無犯法?犯了什麼法? 事隔兩年後(102年7月)由於A先生遲遲無法將錢拿出來還我,因此我便轉向債務人索討這筆錢,我們分別見了3次面。第一次碰面我與另一位友人在債務人公司樓下等他,並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約略說了一下我們來找他的原因,及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當中債務人也有提到他與A先生之間的這些事。 第二次碰面是102年7月29日,我與另一位友人一樣在債務人的公司樓下等他,一樣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並請債務人簽立切結書,時間押在102年7月29日。 第三次碰面是102年的8月15日晚上(也是切結書上所寫的還款日期),我與友人到債務人家請債務人出來,債務人出來後便直接打電話報警,接著打第二通電話,請疑似兄弟的人過來,我們也在原地等警察過來,接受搜身,也跟債務人到警察局裡協商。後來的結果是債務人那邊的友人說給他們一點時間,他們要去把A先生抓出來,好請A先生把錢還出來,於是我們又把還款日期往後延了7天。過了七天之後卻都無消無息,我們也無法連絡上債務人。 直到102年8月30日,債務人跑去報案,說我與友人於102年7月29日中午持槍恐嚇債務人,並脅迫債務人簽立切結書。而我與友人於當天也有過去作筆錄,並請警察幫我們調閱債務人公司樓下附近的監視器,及85度C附近的監視器。4.請問若債務人無相關證據證明我們有脅迫他,持槍恐嚇取財會成立嗎?(我們每一次去找債務人時都沒帶任何危險性的武器)5.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清白?6.若是不成立,我可以提出告訴嗎?可以對他提起什麼告訴?需要蒐證嗎? 謝謝您的耐心觀看,懇請各位律師的幫忙,謝謝。


請教律師大人:
之前收到傳票上面把我列為被告罪名是詐欺,今天去上完第一次偵查庭回來,聽檢察官說的原因大概是今年3月多有個人(被害人)接到我的電話號碼,然後匯了1萬多塊,然後就告這支電話的主人詐欺,可是我真的沒有打電話給他,而且SIN卡也一直在我身上,也去調閱了通聯記錄,我這支電話根本就好幾個月都沒有撥出的記錄了,以上兩樣證據我都有乘上給檢察官看,可是他也只是拿起來,連打開都沒打開看,然後問我這支門號是怎麼辦的,我有跟他說當初是電話行銷打來推銷的,因為那時候剛好手機掉了,電話那頭又說辦門號會送一隻很好的手機,我就辦下去了,可是那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跟今年3月有關係嗎,他叫我回來找當初的合約書,然後跟我約下次再去開庭,可是過那麼久了,根本就找不到了,遇到這種情形請問律師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答嗎?無緣無故被人告詐欺心情真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