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2月我騎摩托車,我前面一台騎自行車的阿伯突然要左轉,我大喊一聲阿伯停住,然後我緊急剎車,我後方另一台摩托車(雙載)也緊急剎車,然後摔倒後往前追撞我的摩托車,我也跟著摔倒,後方的駕駛和乘客受傷住院手指骨折(已復原),我只有輕微擦傷,現在三方要談和解。初判表寫明..自行車部分"疑似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後面的摩托車的肇事原因是"疑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我的部分是"尚未發現肇事原因"...事故現場的影像畫面是後方摩托車車速度稍快剎車不及追撞我的摩托車..因後方摩托車駕駛和乘客受傷較嚴重...請問...
1:依以往經驗分析肇事責任的歸屬和比例是如何區分??
2:我的手機破損不能使用和摩托車有些損壞,請問我應該向誰求償??
3:後方駕駛一直強調威脅說是我急煞車害他跌倒,他應該向我索賠還是向自行車車主索賠(我的部分有強制險可對他理賠)??


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險責任可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並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 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


雨天視覺不佳開車左轉進入小巷時,在黃色網狀線,撞到行人,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責任歸屬是100%汽車嗎??(聽說小路的路權是行人的?)
都沒路燈沒紅綠燈,有打方向燈,車已過行人穿越道,對方穿越馬路直行如果調閱監視器,是要證明對方沒走行人道才有勝算嗎??
當時在找車位時速並不快,加上下雨天又冷,氣候不佳沒路燈,對方牙齒斷掉@@!!!有和行人承諾會賠償,整日陪伴就醫醫院說對方牙齒狀況本身不好但當事人的妹妹堅持要趁這次車禍賠償讓當事人順道把牙齒弄最好的牙冠但有與當事人協調希望各退一步做中階的牙冠,但似乎對方妹妹不是那麼有意願T_T
因為我自己也曾車禍過,對於對方也很抱歉,但基於金額問題還是想詢問各位肇責的意見
全額賠償是確定的嗎?還是對方也有責任呢?肇責比例有可能大約判斷嗎?判決書還沒出來 只有強制險,強制險只賠一萬T_T12/6發生 初判表還沒出來
當時有看到斑馬線上左方行人停在斑馬線前要讓我先通過,所以我才左轉(當時對方應該在A柱方向的巷子中間)轉過去時剛好從車頭左前方看到他 踩剎車後餘速撞上
撞上後我有請左方斑馬線等待的行人幫我報警 ,我去扶對方起來至騎樓下休息等救護車
【問題1】我應該怎麼告知對方肇責問題呢?今天對方又打來希望我付全額12萬T_T 他說走民事調解的話他就要跟我要精神賠償T_T
【問題2】我有婉轉的告知對方希望能各退一步 但是對方覺得今天不是我撞他牙齒也不會斷,我能理解他的,因為我騎車也被撞過T_T但是希望想問各位有沒有可能8/2比例或9/1或7/3肇責@0@【問題3】若初判表出來只顯示都是我的責任的話就只能照初判表賠償嗎?還是可以調閱監視器確認對方沒在人行道上申訴肇責呢
【問題4】若初判表結果出來 顯示我方:應注意為注意 對方: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 的話該如何告知對方肇責比例問題呢?如果對方對於肇責比例不滿意要告我過失傷害的話應該怎麼回應較佳呢?還是為了防止過失傷害只能完全認賠?
【問題5】若初判表顯示我應注意未注意行人為主因,沒說行人過錯的話,就遵循全額賠償嗎?協商好像最少一定要全額醫療賠償,因對方要脅若不賠償醫療全額要上法院告過失傷害及追加精神賠償及醫療賠償及其他費用@@後續對方打電話來說原本左邊蛀牙的門牙說有撞擊到可能也會有問題後續六個月後如果要治療也是要我負責但原本牙齒狀況就不好的話有可能談一人一半嗎
付上自製事故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652290

近日發生車禍,發生地點高速公路上,日期12/6日,事故地點北上南崁下交流道前外側車道,經過當天小雨,我於2:10分由新竹北上,沿路車多車速均在60-70之間,當行至南崁2公里靠右時,我以換至外側車道且進入減速,突然前車(前方兩台)緊急剎車,第二輛車又突然右偏,我也緊急煞車導致追撞,下車放三腳架時,大概目測一下白色標線我與第二車安全距離約4~5車身,因為最後一車總是倒楣,對方回原廠估價零件加工費35萬,而他的車子是yaris.200911年車約6年,問過車是有人遠遠超過這價值,我已誠意希望不是在原廠,到我修車的地方回復原狀,對方以安全等等的,例如說修好了他開起來也毛毛的等等,一度否決,則我該如何處理,目前是希望到也是我目前車子的修車處修理,如果他還是堅持,還是須交調節在上法院,後有何自述。

您好~小妹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這個網站,且提供法律免費諮詢...
煩請各位律師們不吝於幫小妹我回答,謝謝!(文章有點冗長,請多包含)
車禍發生至今已經快一年半,我方為綠燈右轉,對方為直行車,雖說他有路權,但在看不到對方的狀態下(確認無車才轉彎,僅2~3秒即發生擦撞),我方汽車被撞到副駕使座靠近車燈的地方並凹陷,對方的機車則為左側擦撞,人被撞倒地在斑馬線中間處,機車則飛到對向...交通隊來現場勘驗,完全沒發現剎車痕(我方停紅燈綠燈剛起步,車速僅20~30,撞到即剎車,無痕跡應為正常),但對方也應要有剎車痕才對,除非對方根本沒煞車?然而對方當警察的爸爸??又恰巧為該事故地點分局,至分局調閱路口監視器,都剛好那天壞掉,實在很難不懷疑他有想掩飾之嫌...鑑定出來的結果,更是令人錯愕!我方竟然全責。
車禍應為兩方責任,那我方是否也可提出質疑對方並無注意前方車輛狀況且無保持安全距離?先是開了兩次調解,都因金額過大而作罷(180幾萬,光精神賠償就120萬,我方還有兩名子女&父母要養,實在無法負擔),於是對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對方脊椎有受傷開刀),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我方,刑事庭原本已一審判決,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我方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後已陸續開了兩次庭,我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有超速之嫌,和擷取對方FB上車禍後僅1個多月即能出去遊玩及陸續坐飛機出國&坐船等等,證明並無對方口中傷勢如此嚴重!
綜合以上,小妹我想請問的是,?刑事訴訟算判決了嗎?還是要等上訴判決下來才算結束?民事庭將於本月底開庭,在這之中如果和解,還須繳納刑事判決-有期徒刑的易科罰金嗎?目前對方有委託律師打官司並擬訂民事準備狀,扣除已理賠金額90000元,金額減縮為142萬(含醫療費10萬、就醫交通費16000元、看護費21萬→由女友照料、工作損失43萬、車輛維修費為16萬、精神賠償費減為60萬)...試問律師們,該金額合理嗎?
還有準備狀上有寫到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及原告願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請問律師們,這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我方真的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和解,但對方拿出的證明僅有休養3個月,我方保險最多可以理賠5~60萬左右,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方還是覺得我方無誠意,並獅子大開口!
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如有疑問再告知小妹,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並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給對方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車於9月16日晚間行駛於公速公路(南下)內側車道,時速約110公里,該處無路燈,前方一部黑色車輛因故擦撞內側護欄翻覆,車底朝上橫躺於內側車道(駕駛座向北),因無路燈且當日車輛非常稀少,因此該路段非常昏暗,而前方翻覆車輛未放置警示標示亦無任何燈光警示亦不知已翻覆多久,造成我車因反應不及而撞上,於車鑑會中有撥放中線車道另一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中顯示直到我車撞上前車亦無法看清我車撞上何物(畫面顯示該日非常昏暗,僅有我車撞上前的剎車燈亮起與我車行進狀況),對方家屬聲稱只是翻車應該不會死亡,應該遭我撞上後才死亡的,但我撞上時前方車已不知翻車多久且駕駛亦未下車,後方也無任何警示,我因基於人道因素已委由保險辦理強制險200萬給家屬了但尚未和解,請問我這樣算是過失致死嗎?我民事上還有任何責任嗎?
對於對方所指稱的翻車應該不會死,是被我撞到後才死的,這樣合理嗎?
我方疑問:
1.如果翻車時未死亡為何翻車時未有逃生?
2.如果翻車時已陷入昏迷我車如何得知?
3.前車駕駛死因為頸椎斷裂,顱內出血;若因我車撞上死亡推斷應該會有多處骨折(因前車翻覆後車輪朝上,駕駛座朝我車行進方向橫躺於車道上,故我車撞上前車位置為我車車頭撞擊前車駕駛側)?
以上請各位專家給予小弟指導

鄰居車輛經常停在住家門口影響進出而報警處理後,與其溝通停車問題時鄰居口出惡言,並出手相向造成右鎖骨下方受傷,至醫院驗傷且至派出所提告傷害告訴。驗傷後欲離開醫院停車場時,鄰居兒子開藍色車輛要撞我,並出言恐嚇,我離開停車場後直接又到派出所提告他兒子恐嚇。 經警方連繫其子詢問是否方才有開藍色車輛外出?其子表示無外出且他的車子是白色非藍色。警方經系統查詢其子名下為藍色車輛,顯然其子說謊,故警方請其子至派出所說明。 經警方調閱路口及醫院停車場監視器,確實為藍色車輛,且衝撞時剎車燈未亮起。當警方詢問其子是否有曾經犯案紀錄?其子一開始說沒有。後警方才跟他說調資料出來你有妨害性自主、麻藥罪....。他才承認有犯案紀錄,事後,因心生恐懼三天不敢家。
有日,早上要去上班時,發現我停放於門口的公司配車被刮花了,心想肯定是鄰居所為,但礙於無監視系統為佐證,無能對鄰居質問而作罷。
日後,其女兒來電告知想要和解,我告知你們必須承認自己有錯再來談和解事宜。 其女兒後又請里長來店談和解,里長說關於賠償及車子的事他們都會處理,?而我給里長的答案還是承認有錯再來談。
我將整件事告知我妹妹,她說現在他們會著急的想要談和解,可能是有詢問過專業人事後知道整個對他們較不利,亦或是其子目前尚在假釋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您受有之車子損失,及醫療費用損失,為有單據之損害賠償,可憑單據請求,至於多餘之部分,不建議請求太多,避免觀感不佳,詳細金額無一定,視您如何與對方談判協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1/6(五)晚間騎乘大型重機,行經工業區某公司側邊尚未正式啟用之地下停車場5公尺前,突然一輛自小客從該未啟用之停車場出口駛出,本人見狀緊急剎車險些碰撞該車並側滑致人車倒地.而該車當下減速後又立即加速逃逸,之後被後方車輛追回而折返事故現場.
由於現場已遭破壞(自小客跳後被追回)且後方車輛未裝設行車紀錄器,因此;僅有該肇事車輛之行車紀錄檔案可證實該車一路自地下停車場駛出平面道路並未減速.
數日後致事故現場確認該未啟用之停車場發現幾項缺失 :
1. 停車場出口(與前方道路接駁處)裝設車輛駛出之警示燈號.
2. 停車場出口未有裝設監視系統.
3. 一路駛來之路邊並未有相關標語與說明來警示[注意前方車輛出入...].
4. 停車場出入口之側邊行道樹並未有效規劃,且工地圍板仍未拆除,該停車場嚴重被遮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很難發現會有車輛進出.
以上~
請教律師大人 :
(1). 此案件建議怎處理?
(2). 我能夠提告該電子公司嗎? (工安沒做好)
以上~
感謝各位的撥冗~!!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
事情發生過程是,某一日我駕著女友哥哥的車載著女友去逛夜市,並將車輛停放在夜市專屬停車場(室外)。當我們逛完夜市欲開車離開時,我才剛上車發動,手剎車還沒拉起,停在旁邊的車剛好要先離開,結果一個Move,往我們的車旁擦撞過去。當場雙方就下車察看。
雖然只有烤漆被刮掉,但是因為車不是我本人的,所以向對方要求索賠,並當天有叫警察紀錄。警察跟我們說,因為是在停車場內發生的,所以我們只能私下和解,不干涉。只給我們雙方做了紀錄後就離開了。
對方也貌似很有誠意的想要理賠我們,他提出要我們去他認識的車廠重新烤漆,然後願意支付所有烤漆費用。當下我有要求先給我們現金,但是她說他身上沒帶錢,所以無法。加上那時候已經是半夜2點左右,迫於無奈只好先答應對方。
後來我們到了對方所述說的修車廠,老闆說必須要先收到錢才能幫我們弄,而對方又藉口有私事忙碌,無法趕來。就這樣當天車廠只有幫我們用粗蠟稍微修飾板金。
幾天後,我覺得他提供的車廠距離有點遠,對我們來說非常麻煩,再加上烤漆需要時間等待,車廠又在非常荒涼的地帶。因此我向對方提議,找我這附近認識的車廠處理,然後開報價給他,再請他把錢給我。但是對方卻說我們找的報價都很高,他不願意,說什麼給他認識的用便宜很多。要我在過去那間車廠處理。
就這樣時間一拖再拖,有點沒完沒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去他提供的車廠,是否可以另外跟他討油錢?又如果他又遲遲不出現付錢,導致車廠也不幫我處理,那我應該如何應對?
因為是從側邊撞上我們,因此也沒有行車紀錄器。又覺得對方很賴皮的感覺...處理得有點無力。因為是第一次發生行車糾紛,有點不知所措。所以來此諮詢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感謝各位!!!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為閃避近距離迴轉的計程車,造成自摔,左腳踝外骨折,須請近3個月的公傷假,我目前是公部門的職務代理員,部門的人事主管要我申請肇事責任,證明我沒肇事才可申請公傷假及薪水。因初判表上寫對方「疑迴車不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則是「疑超速行駛失控」,但人事主管說這不行還得申請肇事鑑定,請問1.我是勞保,主管說薪水是由勞保局給付,要沒肇事才能申請,勞保局有這條規定嗎? 2.當時我的車速超過50未超過60(速限50),而該計程車停在斑馬線上,迴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等我發現他轉出來時已經很近距離了,而我右邊也有位騎士與我並行,我若往右偏會與其相撞,我緊急剎車才閃避過小黃,但也造成自摔,請問我算有肇事責任嗎? 3.當時處理的警員並未作任何畫線動作;而自摔後我本身也昏過去,是救護車的醫護人員叫醒我,醒來後已不見任何相關車輛,只有一位好心駕駛幫我擋後方來車。隨後我被送到離家近的醫院做診斷治療。災醫院有位警員來詢問,當時立即向我表明我沒撞到對方就不可以向對方求償,請問我可以向他的保險公司請求住院及醫藥費嗎? 4.員警告訴我肇事時間是他們接到報警時間,是7點58分,但我知道發生時間不是這個時間,請問這會不會變成因趕時間才超速的理由? 5.依此情形我的勝算有多少呢? 我是家中經濟來源者,沒這份薪水對生活上會有很大問題,故祈請回覆,謝謝


本人為自小客車乘客在車禍事故中受上並留下頭暈後遺症,對方為125cc重型機車騎士在車禍中脾臟破裂 右腳受傷開刀、頭部有撞到擋風玻璃流血,自小客車駕駛行經路口為閃黃燈有減速慢行,對方為閃紅燈且要右轉並未減速剎車。
自小客車被機車衝撞後,車體偏移至內車道,對方則跌坐該十字路口邊,對方重型機車左右車身皆為磨擦 車頭則毀,自小客車副駕駛坐前方板金凹陷且玻璃向內碎裂、副駕駛座車門無法開啟。
事故鑑定後機車騎士因未禮讓主幹道行駛車輛為主肇因,自小客車駕駛則被認定未注意前車狀況而為次肇因,只是對方是撞到副駕駛座前輪後方,也會被列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嗎?
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在未提告前已兩度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兩次皆堅持55萬和解,保險公司無法接受,我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雙方有共識和解,本人並不多加要求,兩次皆談和不成,則互相提告
目前本人對機車騎士提告過失傷害,
機車騎士對自小客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
開偵查庭後由法院送至調解委員會,第三次調解,對方要等車禍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後 第四次調解,對方由黃牛來聯絡(從頭到尾他都有參與),保險公司表示最高可予以12萬和解,本人僅要求車損及賠償總合5萬賠償金,對方父親說滿一年可殘障鑑定(不知道是否黃牛已告知過),說殘障鑑定後11級可索賠至400萬,以現有事故肇責比例來算仍有120萬可領
對方事故至此從未打電話來慰問過我狀況,對方父親只考慮自己孩子車禍可領取的賠償,還說我受傷沒什麼是小事情,現況對方要上法院講,對方也說如過失傷害成立願支付罰金。
我不想莽撞落得誣告毀謗之類的罪名,雖然對方受傷,現下想了解對方這種求償金額是否有法可循 (例如:疑似詐欺甚麼的),且當事人 機車騎士調解都沒出面讓本人倍感無誠意要和解
現行保險公司有第三責任險為傷殘等級11級給付到400萬,在依事故肇事比例可領取到120萬的嗎?
原本要求不多,僅想機車騎士與自小客車駕駛和解,但對方至今仍未和解要拖到滿一年殘障鑑定,已造成我的困擾,故想要求對方賠償
事故一月份至此,本人雖診斷為腦震盪留下頭暈後遺症,但最近容易健忘、且有失眠等症狀一一浮現,工作是無薪資所得的個體看護,該如何對對方索賠一月分至此無法工作的損失證明,可否提出看護受訓證明?精神賠償是依個人狀況而定嗎?
怕頭暈而造成病人二度傷害,因此仍未去工作

今年五月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 前方車多 緊急剎車 來不及撞上前車後方
當下下車對方是孕婦看起來沒什麼傷勢有驚嚇的樣子
再來聯絡警察以及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到院檢查
在這邊著名一下我的車險是乙式車險
再來我有聯絡對方 詢問一下車禍後狀況
也請我的保險員去跟他聯落
對方說她有後續有到婦產科做檢查 小孩沒事有動到胎氣
再來說有請一個禮拜的假
之後對方準備生產 我的保險員就暫時沒有聯絡對方 怕吵到對方生產
然後說如果沒處理的話過幾天就要提告了
當下我馬上打給保險員問問狀況
我的保險員說對方說要生產所以他想說不要打擾到對方的生產狀況
再來對方申請第一次調解 因我工作無法到場 我請保險員過去幫我談
保險員跟我說60是對方一個月的收入十萬依算半年還有尾椎脫臼的理賠
但是對方也沒有拿出明確的證明
之後保險員又跟對方聯絡 現在對方開價15萬工作損失也是要依半年算以及尾椎脫臼的醫療理賠
我的保險員說對方開的證明不是很到位 保險只能理賠對方4萬左右
再來我打給對方 對方堅持要15萬還說你保險應該可以全部理賠吧
之後我親戚跟對方講他的證明不明確不足以理賠到15萬
對方就改口說 我就是要15萬 保險如果陪4萬你就出11萬
現在我已經申請第二次調解了
想詢問律師 該怎麼做能讓金額到合理理賠範圍又能不花到自己太多錢
以及如果對方提告的話後續的流程?

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您好: 事件經過為8月初當時上午10點左右我載著我母親行駛在省道的慢車道,綠燈剛起步不久,突然前方車輛(簡稱a)無預警緊急剎車,我來不及反應擦撞到b的排氣管後打滑撞到前方最先緊急剎車的車輛(簡稱a ),當場我跟a的車輛原地倒了,我爬起來後詢問我母親是否受傷,接著詢問a有無受傷,並且拿出手機準備報警時,a阻止我報警還要求我將車移開希望各自離去,我不同意,而b也說他已經叫救護車,a只好打消念頭,當下b表示是因為a突然緊急剎車他才跟著急剎,而a則說她只是為了撿東西,後來救護車到時,我讓母親前往醫院就診,也一直詢問a是否一起前往就醫,但是a不願意且拒接並說她要自行回家擦藥,警方到場測量及詢問筆錄看我們是否要私下和解,b表示願意,但a不要,後來只好說再電話聯繫後續處理。 由於我車子的左邊剎車跟後照鏡還有左方龍頭都壞了,我怕自行騎去修會再有問題,所以請我未婚夫來接我,當天下午1點,a打電話表示她要修車,要求我2點時前去與她會合,我與未婚夫到場後,a的婆婆也在那裡,因為事發當下我與我未婚夫及b都有查看各自車況及對方車況,包括a的車,3個人都是摩托車,當時a的車僅後面的擋泥板跟排氣管有小破損,再我將我的車送修時有詢問一下以a的車況要修理預估3000左右(不超過3000),想說如果要和解需要我們負擔的話我可以接受,但是a及她婆婆卻在修車廠要求整台車的車體包括避震器及中間停車用的架子都要換原廠新品,估價後要13000,而a的車是已經使用了7年以上的車了,當場我及未婚夫就表示不願意支付費用,a的婆婆馬上表示她家人都是告知識份子不會做違法的事,並且說警方只會追究我後方車輛的肇事責任根本不會問原因經過,(感覺很像在恐嚇我),a則說她要去看醫生,我們就跟她一起到醫院去,由於當天我也有受傷,所以就和a一併看過醫生,我與a分別都有擦撞傷,後來因為我的血壓異常頭部又有疼痛感所以被多留1小時,出去後就沒看到a了。 到8月底,a的婆婆打來問我要如何賠償她們,我和家人覺得a突然緊急剎車停車在路中也有過失,如果她願意各自負擔修理車輛的費用或是接受少許賠償的話就和解吧,但是a的婆婆堅決不要,還說修車費我們願意負擔的話就願意接受和解的可能,不然就要告我。 在9月初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在10號時前往調解時,由於初步判定單上判斷我的肇事原因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肇事致人受傷,b是無肇事責任,而a卻寫肇事原因待鑑定,由於a的判定不明,因此委員會認為無法調解而結束,9月19接獲車禍轄區派出所電話說a對我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約我前往做筆錄,去的時候雖然警方給我的感覺是我的錯比較多,筆錄時,我又將車禍經過說了一次,當時有看到a在筆錄中改口說她是慢慢的將車靠在接近快車道的安全島後被我撞到,這點跟當初的情況不符合,且因為我跟我母親都有受傷,所以也對a提出傷害告訴,請問如果開庭,我可以請求b出來說明當時經過嗎?a的家人認為她們根本沒有過失,真的是這樣嗎?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請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書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我開車停在槽化線後方等紅燈(直行),那時前方也停了許多機車,紅燈倒數約三秒,我輕放剎車讓車子慢慢往前滑行,肇事者15歲未成年,騎機車從左側逆向雙黃線超車欲切往內側,結果撞到我汽車左前方保險桿,當下有報警作紀錄,警察現場勘驗也確認我無肇事責任,也詢問肇事者有無受傷,肇事者說沒有,肇事者父親也有到場處理,並說願意負責維修賠償,且叫兒子(肇事者)當場先拿6000元賠償我,警察在做紀錄時最後也加上"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肇事者父親還說多退少補,請我先去車行報價,隔日便開去原廠報價,維修費兩萬一千多元,當日便與肇事者聯絡是否願意賠償不足的部分,肇事者也口頭答應,隨後肇事者父親打電話來口氣不好的說太貴了,不願意付,他要帶我去他認識的車廠維修,還說6000元就可以處理好,當下為了安撫肇事者父親的情緒便先口頭答應他,隨後我也去副廠問破損的部分6000元可以修好嗎?副廠師傅說沒辦法補,必須要整個保桿換掉,然後我便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請他們去處理,但保險公司說我已經收了肇事者6000元,他們無法受理,請我將這6000元退還給對方,隔日我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說要退還6000元,並說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肇事者父親便生氣的說不願接受這6000元,還恐嚇我說:<我是混流氓的,你知不知道,你把我當鱉三嗎?>最後補上:<我時間很多,我們走法院>,保險公司也與肇事者父親聯絡,試圖協調,但對方不願接受,也都避不見面,無法將6000元歸還,而且我們還沒有寫和解書,警察的紀錄也只是寫??"A車駕駛現場賠償新台幣6000元給B車駕駛"不是寫所謂的和解金,或維修費用,甚至也沒有寫"結案",我想請問我可以理賠成功嗎?或者若真的走法院我有勝算嗎?還有,我可以告他恐嚇嗎?請律師大人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我想請問,我是今年9/5(六)在礁溪出車禍,那天我是騎摩托車,也沒有紅燈,有戴安全帽、沒在用手機我騎在機車道上,對方突然右轉,我看到對方時我剎車已經來不及就撞上去,好險附近因為是觀光地區有很多路人看到,也有警察在旁邊,所以對方有下車,旁邊的路人也來幫忙,有跟我說有看到對方在跟對面的人打招呼,所以突然右轉我才會撞上去,後來我上了救護車,對方警察有帶回去做筆錄,事後我回到家之後,對方才打來說要和解,又跟我說他禮拜一(9/7)要出國去大陸上班,說要跟我談和解,我說可以但是我想要過幾天我要先跟家人討論,隔天他也沒打電話來慰問,都是我在打電話以及用通訊軟體拍照主動告知我的傷口狀態,近期談到和解,對方說我是傷者我開條件,因為我在大學有半工半讀,加上我是嚴重扭傷,到現在是發要一周了,我的傷口瘀血還是持續擴散,而且傷在腳踝,有請假幾天不能上班,還有去醫院看醫生,醫生說要持續冰敷,還要復健,大約要兩三個月才會好,我打工是為了要繳學費還有一切我的生活開銷,必要時還要拿錢回家,家商我是女生有些傷口有外商都會留下疤痕...但是對方卻回覆我說他經濟也不好,所以賠償我一萬而且要分期,我是跟他求償兩萬,我想請問我這樣會過分嗎?


5月底在新莊的中正路與龍安路口與一輛重機發生事故,我為左轉車,而當時並非不可左轉的時間。
我在確認路口完全沒車的情況下緩緩向前,但就在進行中,看見欲直行的重機騎過來,所以我就剎車等待他通過。而他也看見我,所以也煞了一下車,但接著他又起步繼續向前騎,然後直接撞向我的車頭!而我,一直都是停著在等他通過!!!! (我的車頭才剛過路口一點點,並非已經過了大半不禮讓)
在限定時間內申請初判表,但經過了一個半月的時間都沒有下文,一直追問的情況下才知,當初受理的丹鳳派出所一直未將案子送至交通大隊!! 最後拿到時,判我"未讓直行車",而對方,一點責任全無!!!!!!!
所以,當初我停下來讓給對方通過,這樣算是未禮讓? 而且對方也是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繞過我的車,但他選擇撞上,卻無任何肇事責任?
這初判表是在多次追問下才拿到,而判定結果也給人很草率的感覺!!!!
所以,真的是全錯在我嗎? 期請律師協助幫忙!!! 無限感激

一、如果對方有受傷的話還是以和為貴,因為對方可以在六個月內告你過失傷害,過失傷害的話你如果是有過失的話就要判刑了[不論過失比例]。
三、你說的情況除非有監視器或是做民間測謊,不然要證明你有停下來等他的話是比較困難一點。
四、因為民間測謊有費用的問題,基本上是要一萬八千元,所以如果他的傷或車損只有一點點的話還是調解或和解比較好。
五、如果對方有傷的話,與其私下和解,不如聲請調解比較好。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讓對方寫一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你幫他遞告訴狀之後再幫他遞撤回告訴狀,這樣刑事的部分就沒事了。調解時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核可的話也是一個辦法。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事情經過:
我由路邊起步直行沿著最右側外面車道行駛一段距離後,對方騎乘黃牌重機從我左側經過打著左轉方向燈出現在我左前方,我意識到對方是要靠左便繼續在我車到上行駛,但他卻一直靠右到我車前並剎車到幾乎停止要右轉進入他們公司,閃避不及從對方右後方排氣管位子撞上去
警察初判表雙方各有一條過失,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右轉未打方向燈或比手勢"
事後處理:
當時事情發生後,我立即下車察看,並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後就自行進入公司包紮傷口,之後我就撥打110請警察過來處理,對方出來後也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到醫院照X光並願意陪同對方去,對方也說不用,我後來也跟對我示意醫療費所有費用我都願意負擔,但對方三個月來都沒有跟我談到醫療費相關問題
想請教
1.因為和解到現在都還談不攏,對方現在告我過失傷害,這樣到法院會成立嗎?有可能怎麼樣的判決
2.以我的認知,車禍雙方都有肇事責任,應該把雙方車損維修金額加在一起後去做分攤賠償?
3.對方的維修報價單金額過高,又加上完全不願意賠償我車損的部分,如果到時走上法院需要怎麼說比較有利
4.我跟對方的肇事責任比例,可能各是多少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駕駛人動輒成立該款肇事原因。 因此,各界批評不斷,甚至有民代主張修法解決,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jiu-shi-ba-nian-du/jiaotongdaolujiaotonganquanguizedi94tiaodisanxiang%E3%80%8Ejiashirenyingzhuyicheqianzhuangkuang%E3%80%8Fzhi%E3%80%8Ediwangtiaokuan%E3%80%8Fyindaolujiaotongguanlichufatiaoliwuchufaguidingkefoujianyizhongyangshanchuhuoyaoqiujiandingdanweibunengjiang%E3%80%8Eweizhuyicheqianzhuangkuang%E3%80%8Flieweijiandingzhaoshiyuanyinzhiyi 近幾年法院雖有不同看法,認為過度要求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並進而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不合理,如謂要注意車前狀況,則所有發生之事均須注意,駕駛人究竟要注意多久、注意到如何的程度,方為此注意規定之規範重點,而正因為實務上向來怠於在個案上對該注意規定為相當之限縮,長期下來,造成此一注意規定無所不在、無所不用之弊病。其實學說及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信賴原則」概念就是要在這種無所不在之情形下,來限制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範圍(宜蘭地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雲林地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你的案件中,或可主張「應注意車前狀況」,至少不應包括須注意打左轉方向燈之車輛駕駛人冒然右轉之情形。 但目前實務上多數法院判決仍採納交通鑑定認定一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原因之意見,認為駕駛人成立過失傷害罪,頂多在量刑時酌減。故如和解不成,訴訟上仍有風險。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在同一個綠燈路口,對方禁止右轉卻又右轉,然後撞到直行的我
當時我為了閃避他的車,情急之下跟著他右轉,最後還是擦撞上了
但是我筆錄時說我不清楚速度多快,說大概50左右
初審單上註明我疑似超速,因此對方保險公司,用甚麼7.3比原則說我有收據的部分能拿7成,然後要另外賠給對方3成
但是我車子只修理2萬3,對方修理9萬8,用他說的7.3比我不只拿不回全部的錢,反而還要貼她修理費
車禍當時我只有強制險,對方是新車,似乎是全部有保
我有一處約8平方公分滿大塊的瘀青,以及多處擦傷,有診斷書
想請問,此案是否真如對方保險公司所說,真有責任歸屬,還有事故現場圖上,我的剎車痕僅有右轉時
急煞的1.1公尺,其餘的地方沒有剎車痕跡,是否能證明我是為了情急轉彎才剎車的

發生於6/30 下午3點左右
是在同一個綠燈路口,對方禁止右轉卻又右轉,然後撞到直行的我
當時我為了閃避他的車,情急之下跟著他右轉,最後還是擦撞上了
但是我筆錄時說我不清楚速度多快,說大概50左右
初審單上註明我疑似超速,因此對方保險公司,用甚麼7.3比原則說我有收據的部分能拿7成,然後要另外賠給對方3成
但是我車子只修理2萬3,對方修理9萬8,用他說的7.3比我不只拿不回全部的錢,反而還要貼她修理費
車禍當時我只有強制險,對方是新車,似乎是全部有保
我有一處約8平方公分滿大塊的瘀青,以及多處擦傷,有診斷書

我現在懷孕8個月,但因婚事談不容加上男方行為舉止怪異,所以2月份已分手,但男方卻持續再騷擾我與家人..
1.男方目前是研發替代役與我同公司,他在我上班時間進我工作區域偷拿我手機察看手機內容,未經我同意刪除.封鎖我好友電話號碼及line.FB(有監視器畫面)
2.分手前我們與我姊級姊友人住同大樓5F.6F,分手後我搬回自家,男方另找住處,但男方卻未將大門鑰匙歸還房東,我因工作偶爾會住姊姊那,男方就使用大門鑰匙隨意進出那棟大樓查看我有沒有回姊姊住處,有時也會跟中我們,我覺得很不自在,告知男方不要這樣,但他回應他只是關心我,說跟蹤 他就說沒有他只是剛好去買東西....
3. 6月中姊友人摩托車剎車線整條鬆掉,修車人員說是人為造成,後來有請房當調當日監視器,房東告知需等工程師拖了幾天,等到通知我們看時卻說無當日監視器畫面,所以我門沒調到監視器...但後來男方有承認他動了摩托出剎車線,但他辯稱只是想鎖緊而已...
4.我懷疑他盜用我國中同學照片創FB帳號,假冒我國中同學與我其他友人聊天,對話內容:聽說OO(我的名子)懷孕很久了,你知道孩子的爹是誰嗎? 我詢問了國中同學本人,她說那不是她創的帳號...
5.電話騷擾我與我姊,使用私人號碼或公司電話打來不出聲或響一秒不然就是我們接通他就馬上掛掉...也會跑到我家或我鄰居家求我復合...
以上他都不承認,有些事當我說都有證據了他才承認,他就會說都是在關心我..某次爭吵中他與我拉扯,我當時已6個月了,我說你憑什麼碰我,他就說我肚子孩子是他的我就是跟有關係...(但分手後他曾經說不要肚子孩子,事後又說是氣話)
我該怎麼辦?我能到警局備案嗎?能到兵役局檢舉他嗎?我孩子出生後該怎麼辦?他來搶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前男友提出刑事告訴;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尚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好,因為星期三要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因仍有許多疑問,故發帖詢問。
事故是如此發生的:
於6/10日時,家裡兄長騎機車上班,對方為自小客車於網狀線轉彎,兄長為直行,經好心人士所提供給警方的行車紀錄器中,很明顯地看到對方並沒有作任何剎車舉動,撞上後兄長連人帶車飛出去。
去到醫院看診,醫生草草診斷為挫傷,後複診時醫生表示:下次就不用掛了,但母親煩惱兄長傷勢,又再請醫生掛號,醫生表示一個月後再來,期間對方只有關心過一次兄長,並且是因為警方要作筆錄才應母親要求關心受害者的,事發當日甚至打電話給母親問我們機車有沒有保什麼險,其餘都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兄長也有到精神科去就診,診出長期性創後壓力疾患、急性壓力性反應。
一個月後到醫生處就診,才診出兄長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醫生表示粗重的工作要一年多後才能繼續做,但我兄長的職業是水泥師傅,這一年的時間便喪失了勞工能力,並且術後需要看護及復健。
手術期間有打電話給對方,對方表示:怎麼現在才要開刀?保險公司不是都跟你們談好了? 聽起來並沒有任何悔過意思,讓家人感到十分生氣。
因下周三要與對方談和解,所以目前我方是有列出:醫療費用、看護費、財損、喪失勞工能力之賠償、精神賠償,但是不清楚喪失勞工能力之賠償及精神賠償該如何去估算,且因對方態度惡劣,也有想要提告之意,以上提供知悉,希望能夠給予我們建議,謝謝。

二、對方可能會答辯[ 視覺死角] ,這個部分據我之前的研究,視覺死角的部分很難證明,而且有法官會認為就算有視覺死角,只要他開慢一點就可以除掉視覺死角,更多數的案件是以無法證明視覺死角為由駁回其答辯。
三、摸著良心,我覺得他是視覺死角才沒有煞車,真的故意撞都不煞車的可能性小一點,不過你們不需要去承認這個,因為如果對方主張這個的話他要舉證的。
四、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有要提告的意思的話請於六個月內提告。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不會因為刑事程序進行而中斷,就算有告刑事,民事的時間還是要特別注意一下。
六、可以用傷勢來查判決來參考,這樣你就知道大概可以請求多少了。
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也是韌帶斷裂。可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想請問
我方行駛在主幹道上(自小客車),對方行駛在小巷子(摩托車),地點並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我方當時行駛時大約為30公里左右,看到當方摩托子由巷子衝出時踩剎車,但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所以來不及,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打電話報警,看對方有受傷並有通知救護車,後續我們也因為對方受傷有持續並關心對方,也有跟對方談和解但是對方推拖,我們也就告知對方那請他們通知何時要談和解。後來接到調解委員來電告知對方有申請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20萬(因為對方說可能未來很久都不能工作所以要算6各月*2萬,然後算各齊頭所以要20萬,對方當時在醫院三天出院)
我們有告知對方經濟狀況無法讓他們要求這樣,並提出我們可以許可的金額,但是對方不肯,所以調解不成立。
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
是否因為對方受傷我們就要被對方隨便開價,是否我們就要付所有的肇事責任(對方一直認定他們有受傷我們是開車的就是我們的錯) 是否有何種方法可以有利處理 上法院是否有比較好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般市區道路速限是40公里,依您所述未超速,但須舉證(例如提出行車記錄畫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依您所述事實,對方有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如果您又能證明無過失,刑事上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台北地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判決參照),民事上也不用賠償。 如果您最後因舉證困難被認定有過失,民事上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分攤費用,例如對方總共損失20萬元,雙方過失比例為6:4,則對方只能跟您請求12萬元,但過失比例高低由法院職權判斷,各案認定不同。另外刑事上您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無過失比例問題),因為可能面臨被判刑易科罰金,可綜合考量將此部份算入和解金額,因為如能達成和解,刑案自可撤告,避免刑案繳罰金給國家,民案又要賠償對方之雙重成本。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2014年11月我在木柵上班時間(車速50以內)發生車禍, 前車FIT撞上第一輛BMW轎車後, 我在後方因剎車不及撞上FIT, 當下FIT車主表示因是新車(未滿兩個月),不同意我只賠償後面車損,希望我共同賠償第一輛BMW, 當下沒有和解改請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未料本週接獲台北法院新店簡易庭通知,表示言詞辯論期日我未到場,所以判決我需支付對方保險公司(旺旺友聯保險)代位求償之9萬多元.
問題一: 我雖然連絡我的保險公司,而我的保險公司也表示會請理賠部門處理, 但是基於前車之鑑, 我擔心若保險公司仍未處理, 我的權益是否會受損? 可否有任何預防方法?
問題二: 法院判決書上載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 問題是我根本沒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 因而失去言詞辯論機會, 顯然行政流程有瑕疵, 我該如何跟法院追討這部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