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應將其物返還之。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
請問這個報酬金部分,是強制性要給對方的嗎? 或是可以依照失主意願決定
是否止付這報酬金給拾遺人呢?而且這筆報酬金部分否是在拾遺失物時要轉交至警察局等待失主領取時這筆報酬金才算成立呢?但是對方沒有報警時或遺失物便是
直接向原失主索取錢財部分!而且我友人是否無法告她侵占遺失呢? 因為對方是在第六天時
聯繫失主並開口索取錢財,便未超過法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之7天期限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車禍人員敘述:
對方(機車/一人/未成年/無駕照) ;我方(機車/兩人/強制險過期)
車禍狀況敘述:
凌晨雙方為同向直行機車,對方從我方機車右後側撞上,導致我方機車向前滑行約數公尺,所幸我方駕駛趕緊使力穩住機車龍頭以致我方機車沒有倒地以降低傷害,而對方向右前方滑行倒地;我方見對方倒地怕他遭後方其他來車輾過去,因此騎車到對方身邊將他護住以免造成二次傷害。
當下有報警及叫救護車,對方先上救護車;我方駕駛及乘客雖感到身體疼痛但心想應無大礙所以當下皆未上救護車,因我方乘客較為疼痛在筆錄上有告知警方有受傷,而我方駕駛沒有告知警方有受傷。當天早上我方乘客即去看醫生;而我方駕駛隔天才感到非常疼痛因遇到假日醫療院所沒有看診,所以又隔一天才去看診。
車禍初步分析: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問題如下:
1.車禍受傷但當下沒有上救護車就診會有什麼影響嗎?
2.筆錄沒有記錄到受傷會有什麼影響嗎?
謝謝~




本件處理上還是得向法院具狀查詢其繼承狀況,其次債權憑證並不因其死亡而失效,至於其繼承人應由債權人持債權憑證向戶政機關進行查詢,另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繼承人只須以其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故本件後續執行建議最好能向國稅局查詢釐清債務人之遺產狀況,以免執行無果又肇生訴訟,甚至須承擔敗訴之訴訟費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本人有件強制執行的案件正在進行處理中, 本人是債權人, 但因對方債務人對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 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要求停止執行強制執行. 執行處的法官第一次用函文的方式通知我因對方提出聲明異議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所以依她事務官的職權停止強制執行並逕行函文其他地方執行處停止執行(來來反反拖了20天). 我後來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她沒理由停止強制執行,她收到我的聲明異議後,第二次函文我並改通知為延緩強制執行, 不是停止, 也逕行通知其他地方執行處延緩強制執行.她所引用的法條是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三項規定, 因特別情事所以暫緩執行. 她指的特別情事就是對方提出的那份聲明異議. 我後來又再提出聲明異議, 她駁回我的聲明異議, 發第三次通知給我, 並改為裁定通知, 理由還是一樣, 因對方提出聲明異議,所以以她職權停止執行. 且最後還註明如果還有異議, 可以提出並必須直接給她.
我想請教的是,法院判決已經確定,我依照法院判決執行強制執行, 但她從頭到尾給我的感覺就是幫著對方, 從一開始調解我不同意條件, 後來到收到對方的一個聲明異議表示送達程序不合法(這當然是對方會找理由說的,實際上法院都公示送達了),她就先停止強制執行後來再改延緩強制執行, 還在裁定書上寫說這樣處理符合比例原則, 到現在, 我判決拿到, 但卻無法強制行債務人的財產, 一毛錢也沒拿到, 從法院判決到強制執行整整拖了三個月了.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可以申訴嗎? 我第一次看到拿到法院判決卻無法執行強制執行的狀況. 台灣的法律是這樣的嗎? 那是不是以後我有被強制執行的案件, 我都可以這樣處理就好了, 就不用被強制執行了, 即使法院的判決是我要我支付對方.
延緩執行跟延展執行期日是不同的,延緩執行是要經債權人同意,延展期日不需,要先看過資料後,確定您的情況為何,才能看事務官的處理合不合法,如何應對,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阿姨和姨丈約在五年前外婆生重病時,利用了外婆的身份証及印鑑過戶了土地及房屋在其名下,但外婆事後約過了五年才知情,但實際上其土地及房屋,尚未立下遺囑要過戶給誰。(外婆現總共有5個孩子)
五年前,阿姨用各種理由說服其他的阿姨拿出印章及關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去辦理了過戶,現土地在阿姨一人的名下,請問她有偽照文書、冒名之罪名嗎?
另外,外婆可以將土地及房屋要回來,並重新立下遺囑or重新分配土地嗎?
立遺囑時,只需要年滿20歲的証人就可以了嗎?還是必須由律師見証?
如果其中有一位阿姨有負債的問題,無法過戶土地及房屋的話(是怕會被強制執行法拍),可以將其分配到的土地及房屋過到此位阿姨的兒女名下嗎?
您的回覆,不勝感激,謝謝!




您好:
我姑姑他用我爸的名子去買了一台汽車!可是我爸不知情
那台汽車是二手車,我和我家人也都不知道是後來我們搬家收到超速單子才發現我爸名下有一台車我們非常無言!車款都是我姑姑在繳,其實主要是怕他們繳到後來就不繳了...(包含稅...)
最近收到一張罰單超速1800元,我們將單子送回給我姑姑並沒有碰到面
*很想要求他們將名子撤掉換他們自己的!
*1.對於他們利用我爸的名子而買了一台車會有什麼罪?(因為我姑姑沒駕照,但車是他小孩開的 小孩有駕照)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要用我爸名子去買?
2.我想強制他們將名子自行遷回就是不要掛我爸的名子!!該怎麼做?
3.如果罰鍰都不繳會一直通知我爸,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我弟說如果都不繳車子會被報銷回收!!那欠費(車貸.罰緩)還需要繳款嗎?應該由誰來承擔?
4.如果那台車出事(車禍..等)或怎樣是會找駕駛者還是這台車名子的人??
拜託各位了~因為我們家和我姑姑處得不好!!!!但是他沒經過我們討論就用我爸名子我們蠻生氣的!!而我爸也沒不知道那台車名子是他的!!

因為我大嫂懷孕的關係,所以我哥娶了她。生下小孩後,小孩就丟在老家給我媽帶,他們二夫妻就去住在新家,但是因為我哥都不拿錢給我媽,我媽為了養小孩,就在早餐店上班,有時候還要去打掃民宿,為此爆瘦了六公斤,頭髮也都白了。
因為我媽去上班的關係,外婆必須凌晨不到五點就要去照顧那小孩,她平常有在工作賣炸雞,整理完收工,都已經半夜了。所以她的休息時間都不夠,為此身體越來越差。
我大嫂沒有在上班,整天就是睡覺跟玩手機,就是不願回老家帶小孩或是接去帶。
昨天發現外婆生了很嚴重的病,無法那麼累,太操勞會致命。所以想勸她不要那麼早去照顧小孩,但是她又捨不得我媽太累。
想要逼迫大嫂把小孩接走(看能不能靠法律),我媽又怕小孩會受到不好的照顧。
我可以告我哥跟大嫂棄養?讓他們知道這樣的做法是錯的!
如果我媽跟外婆都不肯讓小孩被社會局接走之類的,有辦法強制嗎?
另外我大嫂私生活混亂(婚後曾離家幾個月,並且懷了別人的小孩,還拿掉了),那小孩極有可能不是我哥的,若是驗完dna,那小孩不是我哥的小孩,即使我媽跟外婆不願意讓小孩被送走,也有法強制嗎?!


一、車禍發生日期:10/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對方乘客受傷,有進醫院,腳輕微骨折。駕駛無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沒保險,我方有第三人任意險及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嘉義後火車站單行道,我開自小客車時速約十幾,對方雙載小50時速也約十幾,
對方逆向與我發生碰撞後倒地,因時速十分慢駕駛沒事,但機車壓到對方乘客
造成乘客腳部輕微骨折及破皮流血(皮破蠻大的)
事發時我因看對方血流不止包了一千元給他看醫生,乘客被送上救護車。
等到警方來現場圖及筆錄完成後雙方各自離去。
過幾天後對方阿姨打來貌似想要錢,我便告知她該我負責的部分我會負責,
順便跟她解釋如何申請強制險,再給她我的任意險理賠員的電話,之後就開始理不清,
她打來就是說乘客受傷又在洗腎,她媽在照顧她無法工作云云,
我連絡過乘客姐姐(駕駛)與阿姨數次無法有共識,感覺就是要我賠一筆大的,
,對方又申請調解日期在下禮拜一,還說不排除提告,直到今天剛好滿一個月我請了
初判表後,表上記載我"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六、問題:
我想問的是我因下週一要上班,將委任書與初判表交給我的理賠專員代我出席調解,
我這樣是否還有要注意的事項?說真的對面灰個不停加上我的工作壓力,
最近生活的精神壓力十分大...有勞各位幫小弟解惑。

事發是去茶店找朋友
我有帶飲料進去他口頭告知我說禁帶外食 可以不喝就擺著就沒事
我就沒喝擺著
後來點餐我想說點個吃的就好不點飲料了
後來店員說一定要點飲料
我說點了餐點為什麼還一定要點飲料
他說他有口頭告知我朋友過了(我後到)
我就點了杯飲料在勾選後面加了FK兩個字
後來店員來質問我說不滿可以離開
我說我根本也不知道一定都要點這回事菜單也沒標示
他說有口頭告知我朋友 是我朋友沒告訴我(變成我朋友的錯了?)
店員說不喜歡可以走 他們就是規定要飲料也要餐點
我回答還有要強制我喝飲料的?
我說好退錢我走
他說我是"低俗的人"才會這樣做 我回她你知道什麼是FK嗎?
我回答是For King
他說誰會不知道FK是什麼意思 我GOOGLE收尋YAHOO收尋都無相關資料!?
請問這樣構成人身攻擊或違反任何一條法規嗎
旁邊有朋友可以當證人 大概一個小時前發生的事情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隔壁每日清晨叫罵擾眠,加上多次報警且屢勸不聽,已長達半年之久,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將惡鄰強制驅離,根據事實僅以下大約描述:
每天叫罵說我家都是賺不乾淨的錢,然後用一些方言聽不懂的,接著人身攻擊說一堆大摳呆或說我都欺負她老人家,警察已到訪多次反而我被警察規勸說有證據就直接告她什麼的不用再叫他們來,警察說他們也沒辦法處理且對方是老人家多讓讓她之類的話.
以上
對於本身造成損害:因為工作上的需求每日十點須上班,惡鄰三四點在那邊叫罵實在無法有睡眠品質,也因為吵到不行而工作沒了,卻都一直拿對方沒轍,而且對方還提告說一大堆莫須有罪名調解會因而寄發通知後對方也不到場,實屬騷擾實在不知應該如何應對.
PS.也因為這樣子有加裝了攝錄影機且包含聲音,但不太會用機器去保留證據,警察也不願意幫忙處理證據,只說你有證據就直接拿去法院告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