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老婆無意間看到他老公跟我LINE對話內容,有上床確定內容,但那是我自言自語的訊息,因為LINE的訊息他老公之前早已全刪掉,只剩那天半夜我傳的訊息,我內容有提到我們上床,但因他老公早已熟睡並無回應,這樣也可視為證據?他老公手機裡有我的照片,但並無我跟他老公裸體的合照
二天前他老婆扣押住他老公的手機不還他,說要告我們通姦,昨天已把他老公手機歸還,並說了一句"算了",但應該是有照相備份下來了,他老公手機裡並沒有我的手機號碼,LINE的名字也並非我本名,事後我們都已將全部的的內容都刪除掉
不知道這樣他老婆是否還能告我們通姦罪
此外,他老公是否能告他老婆妨礙秘密罪?
他老公有跟我借錢,但他名下無財產,可否使用申請債權確定,以夫妻財產共同制為由,藉以借的錢是使用在他們夫妻雙方的生活上逕而強制執行凍結他老婆的財產?(事實上男方跟我借的錢也是幾乎都用在他們家生活上的不足)





鄰居為獨居精神異常老婦,自101年中起經常於夜間及白天高聲嘶吼咆哮,更於101年11月於自宅放火,但事後卻自行在兒子陪同下前往消防局聲稱無影響他人而不需鑑證,同棟鄰居也不願提出告訴。我隨即發動連署陳情達25戶左右,寄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等,社會局也會同里長及警方前往,醫師與老婦對談後歲要強制送醫,但老婦力拒眾人躲回屋內,自此不了了之。其兩位兒子也不願出面處理,迄今發作頻率為2~3天一次,轄區警局亦已知此頭痛人物,每次前往都被拒於門外,無可做為。現階段我們只能於老婦發作時打電話報警而已,但有越來越嚴重之趨勢,故我準備了一些影音檔,並得到部分人的允諾願意出庭作證,加上前次之聯署書,但我不知從何開始,麻煩各位律師給予協助,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精神病個案強制送醫之處理流程: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勤務時,發現精神疾病人有通知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二、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三、提供定強制送醫醫療機構為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埔里榮民醫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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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晚上下班回家途中,騎經一店家前停有一紅車,(兩人追逐嬉戲)突然一名行人衝出來害我摔車,本人外傷不嚴重,但胸口有挫傷.頭暈暈的,診斷證明中有提到胸口挫傷,之後我還有請醫生加註身上多處瘀青,對方右手肘和左腳擦傷,傷口流血看起來較嚴重,雙方在醫院包紮完後,就各自回家沒有再聯絡,本人有去找警察詢問,不過警方說要30日後申請事故分析評判表,拿到評判表後上面是標註說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責任在行人身上,但是沒提到那部紅車,因為警察來之前那輛紅車就被移走,所以警方就沒有記錄進去,後來我方的保險業務幫我跟對方要求賠償大概僅2600,但對方姑姑認為我應該找那輛紅車要錢,然後說她沒錢,小孩(對方未滿18)的父母都不在(離異?),是她這個姑姑一個照顧他,又說她醫藥費花了1萬多沒錢...等等,其實聽業務員的轉述,讓我覺得...好像都是我的錯,我受傷又不重,對方又可憐,要的金額又不多乾脆不要,和解書簽一簽就好了...但是就是因為要求的金額不多,你卻哭窮說付不出來,又被我的保險業務這樣說,讓我覺得很難接受,本來醫療部分+衣物+精神撫慰約3600左右,但業務說我傷的不重,不要用精神撫慰、改用薪資這個名義跟對方提2600(也許是我的業務理解錯誤),既然已經開口那我沒說甚麼,結果對方還是嫌太多或者認為他們沒錯? 其實還沒加上機車車殼磨損,如果要更換車殼費用更高,只是當初在醫院就聽說對方姑姑自己撫養,所以才想說還能騎就不要修理....現在我的業務提出一個方法,她說對方向我方申請強制險,那先將對方說的1萬多(暫定)匯入我戶頭,扣掉我要求的2600剩下還給對方,那和解書上就寫說對方已賠償我方之類的,目前還不清楚對方如何回應,但我想問的是...如果對方仍然不肯,那我該如何走下一步呢??? 謝謝


您好:
先生於100年5月間, 向民間借貸 (債權人甲), 簽署本票數張, 後陸續清償完畢;
但是卻於上周接獲法院本票裁定公文一紙, 其聲請人乙的名字, 先生卻完全不認識.
今天先生親自跑到公文上聲請人乙的地址, 未遇, 留下電話請其家人轉達請他回覆.
晚間接獲來電, 始證實聲請人乙為債權人甲之合夥人, 他說月底會再與我們聯絡.
但是問題是, 到了月底便已超過抗告十日之限, 也超過提起訴訟債權不存在二十日之限.
我們合理懷疑這是對方的計謀, 意圖拖延時間, 使之對我們不利.
晚間也立即去電原債權人甲, 其親口澄清我們之間的債務已清償,
但對於聲請人乙的作為, 因為已拆夥, 他表示不願參與.
先生的確有過失, 因為於清償債務後, 本票並未全數取回.
又, 先生因為擔心強制執行會扣薪 (先生名下並無不動產及存款), 進而讓公司知曉此事.
這件案子我們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實在非常煩惱, 無法吃睡, 但如此有瑕疵的本票設計, 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就此無解.
望律師惠予解惑, 不勝感激!!



律師您好:
民國96年期間因修繕屋齡約60年的人字形屋頂,完工後仍為人字形屋頂,但卻被舉報為違建,因請民代幫忙溝通,數年一直都沒有拆除的動作,最近突然來強制拆除,但建管處所持的舉報單誤差極大,舉報單認定屋頂為平行屋頂,與事實不符,索性留有修繕前的照片,提起訴願程序才沒有繼續拆下去,但屋頂已被掀開大半.
此屋年事很高,查的到的資料僅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原始建築圖(手繪,緊平面圖無外觀描述)和政府歷年的空照圖.
數週下來,主管單位居然拿空照圖來舉證前後不一,但空照圖僅可看出平面顏色的差異,根本很難認定原有外觀為何,經過一番的辯論,主觀單位要我們拿證據出來,請問這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要拆我的房子不給我看證據,還要我提證據.
如果證據只有空照圖,是不是只要能恢復空照圖原來的樣子即可?
麻煩您回答敝人的疑問,林先生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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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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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於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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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及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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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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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不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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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的時候,突然收到出租的套房管委會寄掛號通知給我,
信中說明我有多年的管理費未繳,要我儘快繳納...
但我的管理費一直都由房客繳納,每當更換房客的時候,
也都會去詢問管理人員,房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確定沒有才會將押金退回...
當下直接致電給主委,詢問管理費的問題,
主委說...
因為99年3月之前的管理費是由聘請的會計收取,當時並沒有管委會...
99年3月之後,則由新成立的管理委員會聘請的管理公司收取...
主委說,
我是從93年~99年3月共計74個月都沒有繳納管理費,
但從99年3月之後,就有按時繳交管理費了...
試問,誰會在之前連續74個月不繳管理費,
然後突然每個月都按時繳交管理費呢?
而且這麼長的時間,管委會也不進行催討,
直到3年後才開始追討積欠的管理費...
我向他說明我的情形,我非常確認我有繳納所有的管理費,
但主委說,口說無憑,要我提出這段期間的管理費收據,
才能確認我是有繳納管理費的...
先不說管理費是由房客支付,收據在房客那邊,
經過好幾年,現在也找不到之前承租的房客了...
就算是由我繳納管理費,我也不會把收據留存3~10年之久啊...
主委說還有其他屋主也有相同的情形,
有可能是之前的會計那出了問題,
會再找時間將其他有問題的屋主召集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但前幾天卻收到了管委會寄來的存證信函,
要求我在七天內將74個月的管理費全數繳納,
否則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我該認命的再繳一次74個月的管理費,
還是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呢?
這麼大的一筆費用,真的不想再重複繳納了...><"
感謝各位解惑了...


租房給一房客,租約未到期,房租追討十分易之前提出如負擔太大可遷移至別處,承租方叫我賠償他一個月房租??(我們簽的是一般契約)
現在的情況是我房租追討十分不易,之前詢問又說依法如果有收押金,未收租金要等4個月才能強制驅離....我想問
下一次寫租約的時候,可否自行加注條款,類似的意思就是
1.如果房東向房客追討房租兩次以上房東有權終止契約,無需賠償任何費用(那這兩次都要寄存証信函以留証明嗎? )
2. 如積欠房租兩個月,房東有權中止契約,無需賠償。
這樣跟法條有戶相抵觸的地方嗎?如果有的話,可以加注什麼說明以我寫的為主
3.另外 我每個月這樣要房租 我真的累死了 一直被耍 要個房租要去好幾趟 我可以索取精神賠償嗎? 如果可以,要有什麼證據才可以?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陳報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也可以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您得證明有相關詐害債權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起訴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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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在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在路上行走被汽車撞,拖到年底十二月二十三日才再調解委員會的程序下和解總共調解了四次,最後會和解原因是因為急需醫療費用所以就以本來的三百萬一直改到對方叫來的保險員所開的二十五萬和解,但是和解內容對方以賠付醫療費(可以說是以就診的費用或是掛號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一切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不含強制險)理賠並拋棄刑民事請求,問題來了我覺得這等一切費用的意思是有項次的所有費用(理應著名用等來形容是否有爭點),並非一切等無項次(所有)的等費用,因為對方隱滿有投保第三責任險,所以和解書上並未提到,那我是不是可以依據強制險理賠不足的由第三責任險理賠補足,保險公司不願意我是否可以再提起刑(從九越算到現在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是以撤銷告訴時間算)民事訴訟,而且當初口頭保險公司說都會賠的例如輔具都不賠看護限日車費限額,而且這樣衝撞理當我不是只可以看骨折的部分吧,我既有病加重是否有影響應該也可以看吧,精神受創傷後有壓力我應該也可以看精神科吧,或是內科神經科等,因為有神經問題跟肌肉萎縮精神問題新陳代謝問題出來,是否理當也在理賠範圍內,我前幾天去問一個免費律師看起來屌屌的他看我的和解書說等一切費用我就不用講的,我就懶的跟他講要律師幹馬,等一切費用跟一切等費用差很多吧,舊例如今天我們是被追撞(賠二分之一)還是推撞(賠全部)差一字差很多的意思一樣,我找他們保險公司認識的保險員幫我查資料才確定他有第三責任險的,而且他們公司 條款中第三責任險理賠強制險不足的地方,雙方有爭點和解有效嗎?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可以仔細的告訴我嗎?



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費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不用檢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部分,可試圖與對方和解,若和解金額太高不合理,方放棄和解,就刑事部分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請求法院酌解相關賠償金及主張對方亦具有過失請求與有過失進而減少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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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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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由於最近經濟有點拮据
有跟房東討論過退租的問題
但是因為房租契約未滿一年
所以房東不退保證金 而且也有跟房東討論過如果住到這個月底
那我不付房租 就搬走
房東也不願意 他要我付租金
不然就馬上搬走
想請問我的房屋租賃契約上面有寫
備註3 租金不得拖欠3日以上經催繳未繳房東有權斷卡換鎖以及終止契約
是不是如果我已經3天沒繳租金了
房東有權利直接換鎖斷卡 因為我是公寓大樓 所以有電梯卡
因為本來是押金2個月 因為我只有先付1個月押金
而房東要求我另外寫一張切結書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想請問一下 假如我不繳房租 住到這個月月底 然後搬走
也不需要退還押金了
這樣房東有權利在月底之前 斷我的電梯卡 跟 終止合約 並且強制趕我走嗎??
因為我看一些討論都是寫說房租未經2個月沒繳 或是 到達一定金額
才能執行 可是我的契約是寫在備註內
這樣是否合法?? 是否真的超過3天未繳 房東有權利斷卡換鎖??? 不知道這樣 我如果不繳房租的話
是否可以住到月底 然後不會被斷卡換鎖?
我有跟房東商量過了...
但是他不願意我住到這個月底...
他說 要不我現在搬...
要不就繼續租....
那我的切結書呢??有效用嗎??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違反台灣地與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適用第79條規定之罰則,又陸委會就大陸配偶如犯微罪(車禍、傷害等)被判拘役、緩起訴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將不被許可,並管制1年至5年始得再申請入境。但此舉恐影響家庭生活,且與外籍配偶的制度(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者,始得撤銷居留許可)不一樣,因此陸委會與移民署會商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得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及公布解釋令,放寬大陸配偶如因微罪,將不會被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亦不用出境。惟若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比較困難了,除非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再陸委會並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4條規定:外籍配偶如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移民署限令出境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給予外籍配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兩岸條例第18條增訂,大陸配偶經獲准居留者,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或事實證明有犯罪行為,或依事實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須強制出境,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移民署得召開審查會,給予該大陸配偶陳述意見的機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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