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
Ⅰ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
Ⅱ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Ⅲ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Ⅳ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案號案由: 孝股 偵緝字第XXX號
本件被傳人係 :告訴人
1.這表示檢察署或警方 已連繫到對方 對方也同意出庭嗎???
(因為之前幾天有收到一張通緝書 內容上面寫對方"傳拘不到,顯有逃匿")
2.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因為比較忙 無法請假 去開庭 有關係嗎??
需要先打電話過去告知嗎
3.另外附件有一張請求撤回告訴狀
這是表示如果我去開庭
簽了這張聲明 就表示雙方和解 對方就不會被起訴嗎??
那這樣我的錢是不是也不一定能要回來呢???
4.所以如果想要回金錢 是否一定要出庭呢?? 不出庭就一定沒機會拿回呢
還是說可否向法院請假 等起訴後 收到起訴書
因為地點實在有點遠 台北====>台南
且當初報案時 已經將所有能提供的對話 和帳戶資料 都提供了
人到似乎也沒多大幫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地檢署請假,並建議擬書狀向檢察官說明您的想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辛苦的律師們好:
先前我跟朋友在網路上向某A賣家購買東西,但匯款後對方隨即消失避不見面,報案後過幾個月地檢署來函說抓到A了,對方全部認罪,要開和解庭。想請問幾個小問題:
1. 對方A是用其朋友某B的戶頭進行收款詐騙,檢察官認為友人B查無收受利益的證據,認為他無犯意而不起訴。請問,若不服的話(因為種種跡象顯示似乎是一夥的),可以怎麼救濟呢?(聲請再議嗎?) 請問可以對戶頭所有者B提出求償嗎?
2. 對方A聲稱目前沒錢,提出了和解條件是兩年後開始分期付款償還,請問若接受了,到時候對方仍不還錢,可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嗎?
3. 若不接受其和解條件,決定告到底,請問我何時需要提出刑附民的告訴呢? 是不是要等到收到起訴書的時後再提出? 請問刑附民申請書可以由自己撰寫嗎?
4. 假如刑附民勝訴,獲得對方債權,請問該債權可以維持多久才會消滅? 請問這個債權可以直接申請查封對方財產嗎? 請問用刑附民的方式獲得的債權,跟同意和解途徑所獲得的債權,兩者在位階上有差異嗎?
5. 假如我已經聽說對方堅持和解條件是這樣,認為沒有必要花時間和精力再去和解庭(我不接受該和解條件),是否有辦法寫一張文件說明自己的想法,直接寄給承辦法務人員,讓和解庭跳過我直接進到法庭程序呢?
先謝謝撥空協助回答的律師前輩們,大家辛苦了!! 感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若是「不小心摸到」,主觀上既非故意,則不至於構成刑法第224條或第228條第2項猥褻相關刑責,不過此部分還是必須要再仔細研覽卷宗資料,以分析偵查中究竟有哪些不利的指控以及有無任何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
2. 至於和解成立或不成立,只會影響在有罪的情況下,法官是否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刑法第224條或第228條第2項的法定刑有機會判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則有機會被宣告緩刑),當然,若是無罪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
我爸爸有一塊共有地持份 1/36的建地,共有地600坪。持分16.67坪,原本左鄰右舍都是土造房子,是民國20年時期地主提供給佃農住的,我爸爸住的房子占地約有40坪,我們搬走後,無償提供給我爸爸姊姊居住,後來原地改建,居住迄今,係共有地最早改建的房子。我姑姑改建之房屋,有二層樓主建物(占地約18坪)與一平房建物(占地約8坪),平房建物供作廚房、衛浴使用。最近有共有人提告要進行分割,分割方案其他每家都是依房子分地(因地足夠),只有把姑姑的二層樓主建物(占地約18坪)所在地分割給我爸爸,但姑姑的平房建物(占地約8坪) 起訴書均避而不提,但將所在地分割給別人。前不久我爸爸與其中兩位共有人簽屬約34坪共有土地分割買賣協議書,所協議購買的土地約34坪,因對方反悔,至尚未能執行。
請教事宜:
1另提分割方案,將姑姑的平房建物(占地約8坪) 所在地分割到我爸爸名下。可行嗎?機會大嗎?
2如土地不足可否依土地分割買賣協議書所商訂價格主張購買不足部分。
3如姑姑的平房建物所在地分割給別人,會被任意拆除嗎?還是要經過協調並可以爭取補償。
4.前與我爸爸簽署的土地買賣的協議書,出庭時能否主張對方履行?
5因與原告所提方案有差異,如欲爭取姑姑平房的基地,出庭時是否需要提出答辯狀?

你好:
分割共有物訴訟會考量土地原來之使用方式、分割之影響,若土地上有興建房屋,可以提出依坐落基地之範圍之分割方案,並以現金補償其他共有人。 可以,買受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陳報給法院,並提出新的分割方案。 共有人之一若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實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之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惟要給付租金。
補充:
只要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可要求履行契約,若不履行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法院會下對待給付判決。若當初只是口頭協商,就價金尚未達成共識,契約尚未成立,無法請求履行契約。 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否則開庭時口頭陳述時間不充裕,若緊張可能無法表達你的意思讓法官了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出分割意見,供法院參考,法院可參考您或對方提出之分割方案,亦可自行提出新的分割方案,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分割共有物最圓滿的當然是協議分割,講到大家都滿意就分好了。
二、分割共有物最不好的是變價分割,後續會被法拍,因為法拍的關係所以全部的價值會被砍個幾成下來,大家共蒙其害[有的人是不在乎]。
三、如果全部的共有人都是家人,其實可以讓一讓談一談。在談之前要先計算清楚,建議先了解全部可能的結果所涉及的利益關係,加計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成本,然後提出一個方案去說服這些共有人,就有機會不戰而屈人之兵。
四、如果是有外姓參與糾紛的話就會協議就會比較困難一點。
五、有時候協議不成只是因為對方沒有算清楚而已,你幫他算一算所有方案可能的結果,有時候對方就會接受你的方案了。
六、可以考慮請律師寫個法律意見書讓你們去勸對方,或是由律師寫一個律師函直接發函將利弊得失拿來勸對方,這樣或許有機會可以達成和解。如果對方不理這個律師函,則將這個律師函拿來訴訟上使用,跟法官解釋為什麼你提的方案對大家都好。
七、發函之前需要沙盤推演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責任只是涉及被告是否應受到國家刑罰的制裁,不會處理私人間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案件經起訴後,接下來會由法院來進行審判程序,進一步論罪科刑,之後也會傳喚告訴人出庭表示意見。 若要由對方賠償您的損失,應在案件起訴後,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以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事情始末狀況是…
1.不當得利起訴,起訴書中有寫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民事調解筆錄中沒有載明利息計算,僅登記一些分期償還相關條例、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
3.分期第一期償還日期到期時,債務人未聯繫也未還款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單上有載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之後也經過了查封、鑑定估價的程序)
5.收到估價報告後,債務人對法院表示願意還款
6.法院要求債權人提出還款清單
7.債權人提出本金、利息、裁判費、執行費…等相關清單給法院,法院回應「裁判費無法請求」、「因調解筆錄未記載利息部分,故利息無法請求」
8.債權人再次毀約不還款
我想請問,利息部分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償…
畢竟調解筆錄是在雙方都認同還款條件的情況下簽立的,但現在債務人毀約在先,債權人在這段法律訴訟期間直到拍賣債務人財產成功還款前利息是否可以請求?
勞煩好心律師幫忙解惑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您所述,但本件那一重要問題是程序是否合法,所以應著重此去爭執,否則法院會直接以程序予以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權被告的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對方請求之金額不合理,可針對其請求之金額,撰擬書狀加以攻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您的提款卡及存摺是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或是刑法第339-4加重詐欺罪,而您可能也被認為是共同正犯之一或是幫助犯而被檢察官偵查起訴。
2. 雖然您在當初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或共同詐欺之意思,但上1.刑事責任不輕,務必謹慎面對,儘速委請律師至法院閱覽卷宗,將偵查階段所有證據資料影印完後研擬案情、思考訴訟策略。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一.案件概述:
1.先父吳昭淵102/9/30 14:25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設備
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3.感謝律師劉人瑋 醫師劉富山 說無過失不提告,可免費幫看看病歷
報告.
4.雲林縣衛生局調解,指出麻醉方式,麻醉藥過量且誤用等缺失,衛生局
長說只要求170萬對方會賠,太可怕了他一年作兩次大腸鏡檢查,
5.103/4/3開庭檢察官說起不起訴以醫審會醫療鑑定報告為準.
6.提告後不久虎尾消防局兩名消防至我家檢查滅火器和我母親拍照
後離去(我家開小布店50年從未有人去檢查滅火器只檢查我家).
7.103/5/6 , 103/6/10開庭如附件.
8.104/1/13開庭只傳喚告訴人
9.104/9/7收不起訴書
10. 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吳文城:伊當日所做無痛大腸鏡檢查,
是用靜脈注射Propo fol麻醉方式,因用面罩提供氧氣所以勾選面
罩式麻醉,但使用面罩供氧氣根本跟面罩式全身麻醉無關.
12.104/11/16向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查閱,醫審會鑑定報告至今無下文.
二.疑瀆職要點:
1.104年1月13日開庭只傳喚告訴人,檢說因為案件要繼續有期限需傳喚,問要不要送私人醫院鑑定,說他知到案子有問題但除非遇到正直的醫師否則會不了了之,要我送私人醫院鑑定,還是要直接起訴,我想已經等了快7個月所以回答要等醫審會鑑定報告,檢說如鑑定報告下來會馬上通知,最後檢察官說我看這件案子就算了。
2.104年9月7日送不起訴書,距鑑定報告完成104年2月 4日完成長達7個月的時 間,不是案子要繼續要定期 傳喚嗎 ?不是鑑定報告下來要立即通知嗎 ?是根本不 知鑑定報告下來也完全不知內容。
3.不起訴書內容有許多問題
檢查官吳文城104/1/13單獨傳喚,欲退回鑑定書,要求送私人醫院鑑定,應已知鑑定結果不利於醫院,鑑定報告104/2/4完成不傳喚,一直拖延至104/9/7送不起訴書,原想拖過損害賠償民訴訴訟兩年追訴期,讓案件不了了之,在得知要提起民事訴訟後,才送不起訴書.
三.處理:
1.105/1/2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舉檢察官吳文城,最高法院核交
2.105/1/22向衛福部檢舉如下:
雲林縣虎尾天主教若瑟醫院醫師劉建國 麻醉醫師江誌雄檢舉函:
主旨: 違反醫師法第25條 一.業務重大過失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
倫理
說明:
1.父親吳昭淵102/9/30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麻醉醫師江誌雄 於14:20誤用麻醉藥未依規定處理藥物誤用,停止手術,主治醫師劉建國於 14:25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手術 14:30結束, 父親於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醫院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
設備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科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父親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四.問題:
1.關於檢察官的處置是否瀆職?我該如何處理?我是否可提訴願 ?
2.關於雲林衛生局,父親的死是否有責任?檢舉偉反醫師法不處理 回覆前後不一,是否違法?我是否可提訴願?提告國賠?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一、對於不起訴不服的救濟程序是再議,再議期間只有七天。超過七天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然原則上不能再啟偵查。
二、醫療糾紛的話建議找有醫生當背景的律師或是有醫生當諮詢對象的律師。
三、據我所知,高雄的楊岡儒律師是可以考慮的,上次我在高雄參加律師公會安排的醫療糾紛課程,他說他的家人有幾個都是當醫生所以他有接醫療糾紛。不過他不是每個案件都接。
四、你可以跟這個律師聯絡一下。如果你要找別的律師,也請認真考慮這個律師有沒有醫生的資源。
五、我既不是醫生也沒有醫生供諮詢,所以原則上我不接醫療糾紛的案件,最多就是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查看看醫療糾紛裡面打贏官司的律師給當事人參考而已。
六、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我在去年因友人跟我及其他二人說先前向一位毒品販賣人購買毒品時對方將假毒品販售給我朋友造成他心生不滿想找那個毒品販賣人給予他適當的教訓,當時我們四人協商過後由那位購買假毒品之人撥打電話跟那位毒品販賣人約好地點後,我們四人一同前往相約地點等待那位毒品販賣人出現,當時我們四人當中有三人拿武器只有我沒有拿武器,當毒品販賣人出現後他們三人上車跟對方發生扭打(我當時一直在車外)我驚見車內有類似電擊棒的閃光時把駕駛座車門打開但因當時在副駕駛座的人大聲叫我把車門關起來又剛好當時那位毒品販賣人的腳伸出車外我一時心急之下踹了他的腳使他又將腳縮回車內時我再次把駕駛座門關上在車外等待他們結束下車,他們下車後坐在副駕駛座的那個人說身上有那位毒品販賣人的手機,我們見到手機後跟他說不要拿他的東西請她拿去還給他並且告知那位毒品販賣人說他的收基在旁邊的椅子上叫他自己過來拿,事隔不久我被派出所的警察傳喚至派出所了解當時狀況,我到了派出所只後才知道原來當時做副駕駛座的人有拿取那位毒品販賣人身上現金7000元,我們其他三人皆無分到錢且根本不知他有拿取對方之財務,我在派出所作筆錄時那邊的警察跟我說要是我不在舉證人上簽名他可以向檢察官申請將我收押,我心生恐懼後在舉證人上簽名,事隔不久法院傳喚我到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後一直沒有消息,今年年初突然接到檢察官起訴書上面卻是寫以強盜罪起訴,我想請問這樣我會被判什麼?最重會被判什麼?最輕會被判什麼?刑期分別為多常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盜罪為重罪,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準備為您撰擬刑事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傳喚證人,準備交互詰問,為您辯護,爭取為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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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刑附民何時可以遞送法院?? ((看過相關資訊,都說第一審結束前提起,但又有說法可以收到(起訴)直接至法院遞送...不知道正確時間是何時?? ))
因為檢察官已經起訴,起訴後案件會移到法院,待法院分案後,就可以直接遞狀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2.刑附民的案號股別,一定要填寫嗎?(因為打去法院問,都還查不到)是否內文有檢附(偵查庭的文號及起訴書)就可以了??
可以直接寫法院分案後之刑事案號。
3.另外,想請教開庭時,雙方萬一有意和解了,告訴人可當庭撤告,那是否就是當庭簽和解書,但這樣是否就會影響到,可能拿不到理賠金?? (因知道刑事開庭跟民事是不同的) 是否可以要求當庭付清,在撤告呢?? 還是會轉調調解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帶民事起訴狀至法院遞狀,案號股別可填寫刑事法院之案號股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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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個問題
這兩種說法都正確
起訴之後就能提起(起始時間)
截止日期就是審理結束前(最後時間)
所以兩者都沒有矛盾
第二個問題
一定要有案號股別阿
不然無法知道受理法官
不用心急剛起訴大概一週後再去問
就會有案號了
因為分案需要一點時間
知道案號再提出都來得及
第三個問題
這問題容易處理
可以當場支付後再和解
或者請求法官判緩刑
並在緩刑宣告中附帶條件
就是履行和解內容
必須執行刑罰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我想諮詢有關詐欺案件,文有點長..
我與男友假日都會找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打平平時開銷
103年奇集集還沒倒時,我都會在上面徵假日臨時工
什麼清潔打掃,包裝,佈場,排隊等等等等..這類工作我們都做過
那時候打來了一通自稱是做保險因業績很好的業務要出國出差一陣子
(因我手機有安裝來電顯示哪個區域的APP,上面顯上大陸)
所以台灣的業務需要一個能幫他收送文件的人領取一件可領$1000
第一次對方要我去空軍一號領取文件!但卻要我送去指定家樂福置物櫃
當時我覺得很怪,但對方說是因為住附近的客戶剛好帶小孩外出!
後來配合取送件一個多月...但並非每個禮拜的假日都會有件
對方不是用LINE與我聯繫,不然就是用skype打電話給我
後來警察找上我男友說拍到他的機車
以及我們放的文件通通都是存摺跟提款卡
我們從來沒開過文件,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摺跟卡
也提供LINE對話相關文件!
但警察說我們是共犯且如果沒有抓到最上頭的人就要我跟男友擔全責
104年第一次到監察庭,我們當時沒有認罪,
很想問...這樣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嗎......
我們是初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決定答辯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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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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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有爭執無罪之空間,至於是否可以共同委任,也要看您們繫屬法院是否同一以及案件是否同一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