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本人在高雄及屏東亦擔任法律扶助律師,若符合資格,亦可指名。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一月五號的時候 因為被朋友騙去慶云 當天就簽屬了一堆契約 因為沒有現金的關系 他們拿了代辦貸款的委託書讓我寫 只有口頭說了 辦不過或者是不辦了他會負責 事後想完覺得 投資慶云風險很高 所以已經去銷毀相關文件 但朋友卻說是你自己要退出的 叫我自己去跟代辦公司談 代辦契約書第四項 甲方於委任辦貸款期間藉故中途取消申辦時需付捌千元作為違約金補償乙方勞務損失 我要自認倒楣付這八千元嗎 我有上網找資料 金管會規定 銀行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禁止從代辦業者中收件 再者是有慶云的問題 那時候朋友說要買三個資格這樣能賺比較多 這樣是不是也違反了第五項 但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程度已達「顯失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我於103年12月17日時,幫學妹做了汽車的保證人而12月2x日時,她又來電希望由我為她做機車分期付款的保證人!我當時拒絕了!因為已經做汽車怎麼可能再做機車的!所以她說那就聯絡人就好!
當下我沒聽清楚以為是聯絡人對資料!
而104年她就人間消失,於是汽車貸款打來,關於這個我本人有簽名所以我只能認了!
但她後來偽造文書由我做機車分期保證人,因為我並未給予她相關證件也未看過契約書!
於是我不予理會只回答她是偽造,我並未簽過名!
但對方提出電話照會的錄音檔,當時是照會保證人資料!我也同意了!(當時我在忙加上電話雜訊多,所以沒注意清楚)
現在分期公司認為我應付授權責任,因我在電話中已經同意做保!電話照會有實質上法律效力嗎
那我應付相關責任嗎?!畢竟我並未給與她任何證件
也未簽名,對方也沒看到我本人親簽當面對保!







豆豆龍是一家建設公司,肥仔是該公司營業銷售人員.
水妹媒是位28歲粉領上班族
某日,水妺媒走進豆豆龍建設公司與肥仔訂立一份購屋買賣契約,總價金370萬元,契約中有說明:雙方意思表示及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05/06水妹媒付了10萬元訂金
06/07水妹媒簡訊通知肥仔,銀行貸款已完成280萬匯款請確認
06/25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尾款給付100萬元,水妹媒電洽肥仔金額有誤.
07/25肥仔與水妹媒約定給付尾款,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金額為70萬,隔日水妹媒匯款給付70萬後,完成交屋手續.
07/27肥仔簡訊通知水妹媒少給付10萬元,並致歉通知會計人員失誤,水妹媒拒絕該給付,並以錯誤歸責不在水美妹且已完成交屋手續拒絕給付,並以肥仔對水妹媒失誤侵害水妹媒權利保留追訴權.
試問:
雙方已完成交屋,肥仔可否依買賣契約370萬請求水妹媒支付剩餘十萬元,可否有理由?? 肥仔出示"應收付明細表"及簡訊通知失誤,是否不具有法定效力?? 肥仔對水妹媒的侵權行為如何抗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掌握對方可能剩餘之財產為何,銀行帳戶或不動產,再錄音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扣押財產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若協議房弟一人一半,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妻取得應有部分後可以自由處分,並出賣給他人,屆時你弟弟會與他人成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管理使用若無法協調,他人會訴請分割共有物,此時可以買回共有物。但房地上設有抵押權,若要出賣,價額上會有不利影響。 會,債權人若查到弟弟名下有不動產,會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不動產。 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並非依照實物分配,但若夫妻雙方同意並無不可。弟弟取得動產或金錢後,弟弟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弟弟取得之財產。 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並以子女之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至於贍養費若妻不願意給,只能在裁判離婚時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你弟弟要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才有辦法請求,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您好,
1、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未來如有人反悔,對方可訴請法院請求履行系爭協議。太太離婚後可自由處分買賣名下那一半的房子,也可於離婚協議中明定房屋不可轉賣過戶之條款。
3、原則上婚後購買之房屋,會視為雙方共同努力下之財產,法院會判決一人一半,但仍要檢視相關資料後才能確定。
4、法院判定小孩扶養監護權之因素很多,尤其重視小孩之意願與生活環境,若時常在外不能陪伴照顧小孩,確實為法官、社工衡量因素之一。
若取得小來監護權,可向太太一併請求每月給付小孩之扶養費;至於贍養費,只有在你弟弟因離婚致無法維持生活的情形才有可能請求,本件看起來並不符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裁判離婚,需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就雙方婚後財產分配之﹑;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告,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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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給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本人在9月中購買了一輛中古機車,因為是第一次買車有許多不熟不懂的
車行說可以分期貸款,我看了下價格發現利率算蠻高的,
但是車行說可以繳一期後就直接付清,還會幫忙投保,
他還請公司的人來說明,所以被半騙半哄下就申請貸款了。
車送來以後詢問繳完一期是否就直接去結清,
車行卻回應要先付三期否則有違約金,我們有點不開心但也只能摸摸鼻子繳
等現在繳了三期,準備要償清,車行說叫我們自己打電話給貸款公司,
請他們把利息扣掉以後再給公司,
打過去後卻說我們仍要付33000多,非常不合理,
詢問下卻說這多出來的錢不是利息而是保費 (但機車險也沒那麼貴)
去車行詢問也只給我們車已賣,他們管不著,令人氣憤,
最後跟貸款公司妥協以31000的方式結清完畢,
因為是小姐接聽,跟他理論她也沒法給明確答案,
預計明天下午去小7攤還。
此車是原價48000的車輛,先付訂金1W,剩38000元
分9期,一期5620元攤還,已繳三期,去除後期的利息,還欠25334元
當初並未說明保費多少,寄來的保險單也僅寫保費項目沒寫投保金額
(我們知道那些是所謂的利息但卻被他們以保費名義要求付清)
請問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買一次乖學一次教訓
還是能夠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或維護權益?
若明天前去付清,我應當跟他索求哪些文件?
(ex:付清證明 保費價格說明之類)



您好:
婚前並無簽署任何財產分配文件,有打算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依報稅資料,男方年薪2-3百萬,我約年薪30萬。
查詢是夫妻財產-婚前財產-贈與-婚後負債,再扣婚後生活開銷後除2計算。
一、想問我們結婚5年,現住房子是公公在婚前用老公名字買的,頭期款及貸款目前都由公公支出,但不確定是否是贈與行為。現在房價已漲,但房子未出售,這部分是否完全無法加入剩餘財產的計算?若公公貸款改交由老公支付,每月支付的貸款,又是否可當成婚後負債,從剩於財產中扣除?
二、再來,我打算今年買房,若用我自己名義獨資去買,房子如有增值但房子未出售,是否增值部分在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每個月繳交的貸款部分可以當成婚後負責,從剩於財產中扣除嗎?如果是,那調整成頭期少付但貸款多一些來因應有意義嗎
三、承上,或是做成父母贈與給我就好,完全避開此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對方脫產之證據,委任律師為您辦理假扣押,扣押對方資產,再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會較有談判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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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晚上和在夜市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聖薇女子養生會館。
拿了體驗卷之後
我心想好吧 就當作身體按摩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體質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3500分18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2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叫我簽名 ,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