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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3-11-12 15:05

103/9/24晚上10點半左右兒子下課回家路上被一名17歲無照騎機車紅燈撞到,因當時肇事者停車綠燈,轉頭看到兩巡邏員警出現,心慌就急速想騎車離開才會撞上正在過馬路的兒子,(兒子是自左方對面騎自行車)差不多在斑馬線過半處被對方撞,因此巡邏警察立即通報交警前來處理,並呼叫救護車送兒子就醫,對方受傷也是跟隨交警陪同到醫院,我趕過去醫院了解事故發生及兒子的傷勢,對方家長後來也來,折騰到半夜才確定小孩的傷勢【四肢挫傷,手部還拐到韌帶受傷】,當晚對方就一直要我給他們方便以健保方式協助兒子每日換藥,原先看對方還有點誠意也就同意,除此之外,因兒子的自行車被撞到無法維修了,對方家長原先答應賠償,結果我去看了新車【原本我買送兒子是公路車彎把,價位就不是幾千元,我是透過朋友交情買到有折扣的】,新車的價格在14000~17000(基本款),我也是體諒對方經濟,已經沒要求什麼條件,結果對方媽媽上週來,說那個價格無法支付,還說車子一落地就會產生折舊,折舊我當然知道,但這個跟他們需賠償的部份無關吧!我車子才買約3個月,兒子騎才1個多月,車子還是新車狀態,他們提折舊,根本是不想支付新車全額費用嘛!頓時聽了超不悅的,現在對方希望趕緊談和解,可是車子的事又無法達成共識,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與對方談判,煩請貴網律師團儘速協助回覆本人的問題。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12 15:27

您好!

車子要算折舊沒錯,但您還可請求精神賠償;若雙方差距太大,且若您兒子無肇事責任,其實不用勉強和解,您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後,對方可能還會有讓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0:56

您好,若初判表下來後,對方有肇責,建議可直接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以迫使對方和解。 

雞球 103-11-11 23:50

小弟我之前跟一位阿婆發生擦撞(機車機車),我是直行車(時速40左右)對方從小巷子出來要直接左轉,我發現他後馬上向左邊閃去,卻還是發生了擦撞他的車頭撞到我的排氣管,他原地倒車,我未倒車,我馬上停下來看。我本身沒受傷,他腳有稍微擦傷和解時他要求3萬塊賠償(所以和解失敗)於是他告我過失傷害,裁決所判定對方無照駕駛,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少線道為讓多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而我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減速慢行未做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我想知道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最底都會判刑一個月是真的嗎)。還是說我要怎樣做才可以維持我的權益

 您好:

只要對方確實有受傷而您又經鑑定有肇事因素

如對方不撤告,則您幾乎會被判決有過失傷害罪之成立

故建議還是盡量能與對方達成和解為宜

潘潘 103-11-11 02:20

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屬於公設,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實可以做成決議,除非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否則至多只是違約問題(租約的部分)。

2、倘若決議內容違法,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或是確認無效訴訟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所有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況確實可依方大律師所提供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抗其他區分所有權

故建議可待對方向您主張交出車位時,再於訴訟中據理力爭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潘潘 103-11-12 15:54

謝謝各位大師的解答!!

想再確認"默示分管契約"就是"不定期租約" 的意思嗎? 我們是從未簽過任何租約.

我可以跟管委會表示說此事實已構成"不定期租約"的存在而我們有權續租此車位嗎?

謝謝!

Icebrain 103-11-10 00:48

關於一樓違停、設攤、噪音
(一摟幾乎是地主和建商所屬,看過有人像攤商收清潔費)
本人已經住了近20年,起出剛搬來就常有人零星設攤販賣,每每車從地下停車場出來只有一條路,出門就被買菜人白眼,甚至怒罵車主為何開進菜市場裡,試問,我家就只有這條路能走,我不走這要走哪裡
出門不是要提早出門就是要下午才能暢通,一條原本不用2分鐘的路,需要開快10分鐘才能突破重圍,慶幸附近空地蓋起新大樓後,開了一條新的路,能不和人爭道
但是,
菜市場卻陸續擴大,整個社區外圍騎樓設攤嚴重,更夾雜叫賣聲
1)紅線違停車輛眾多,汽機車嚴重阻擋從車道出來的視線,進車道也要避免被機車刮車,更常有人車停站在路中間
2)騎樓、道路設攤造成用路人寸步難行,嬰兒車、老年人、殘障人士要通行都無法,連要避雨也難,收攤後更是髒亂,總是蟑螂老鼠過街,不時有惡臭
3)近三年來,菜販叫賣聲像擴音器般直竄,每每9-10點開始叫賣,直到下午1.2點才會結束,有幾次誇張到7.8點就開始,讓夜班人白天無法安眠、中午無法午休、小孩假日無法念書、中午更影響食慾和情緒,就算關上門窗都清楚清晰
4)半夜送貨車眾多,3噸半-10噸半都有,總是拖著菜籃在放到貨車上運走,但過程就試一種折磨,不時會有員工喧嘩,貨車噪音從清晨1點-5點斷斷續續出現,有點24小時蔬果店,夜班人也會不時喧鬧試改裝機車完全無法開窗通風

上述問題都曾經告知過里長是否能懸掛布條抗議,卻被說是違法行為
鄰近有空地改成停車場,曾經建議將市場蓋在那哩,改成室內,但劃分的攤位又少又小,最後破局

請過環保局來驗過噪音,可是測驗人員開始測就沒聲音
家人、鄰居、社區管委會勸導過攤商,得到答案是,〔我不這樣喊,你教我怎麼喊〕,雖然有店家向前移了幾家,但噪音依舊
管委會曾建議我們多播打1999和附近警局處理,1999總是回傳處理完成案件簡訊前20分鐘無叫賣聲,之後又持續,違停車也一堆,居民打到爛根本就無效
近日更有保護費新聞,讓居民不知該不該檢舉

我知道攤商都是為了養家活口,但在說都是外來的人,非在地住戶,完全不能體會他們給居民的折磨
而住戶們都是用心血換來自己房子,根本沒有多的錢換隔音窗和搬家

試問上述情形該如何檢舉處理、改善? 萬分感謝
若市場攤商無法搬移,最少請噪音改善,讓上面住戶能放假在家、安穩入睡、能開窗通風,免於精神焦躁

 

 

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紅線違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故您可請警方依法開罰或拖吊違停之車輛。


2.騎樓、道路設攤造成用路人寸步難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2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知騎樓係共人行走之人行道,屬道路之一種,不得未經許可擺設攤位,故您可請警方對這些攤位開罰及責令其即時停止並消除路障。


3.噪音問題:噪音管制法第8條:「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依您的情形,應視您所在地區劃定的噪音管制區標準及民法為請求對方不得再以噪音侵害您的生活,並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您的資料尚不齊全,故無法為分析。


 


Icebrain 103-11-11 01:20

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到法條之前都了解一點

但目前疑慮是地方警察怠慢處理,能如何有效改善?議員?市府信箱?
需要何等證據才能有效證明?
(市場有自製會,卻查無此會)

anges 103-11-09 09:10

律師您好,2014年11月8日下午1600時左右,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一機車騎士忽然偏左至雙黃線附近並減速(該路段僅一來一往二線到,對方未打方向燈),導致我急煞並差約10公分撞上對方,我經過對方時回頭講了一句台語「路是你們家開的嗎?」然後就打算離開,然而對方一路追我(約200公尺),在追上我後以三字經出言不遜,並左轉進入某巷口後停車轉頭不停以三字經向我叫囂,我便左轉跟進巷子內打算與對方理論,不料我剛停好機車(因為平常都是開車,不太會停機車,所以我便低頭尋找機車的駐車架,給了對方可趁之機),他便下車右手持機車大鎖一邊罵一邊向我衝來並且已經做出由下往上朝我揮擊的動作(此時我安全帽都來不及拿下,空著雙手),見狀當下我立即跳出機車(我放置在機車前置空間的背包還因為這樣被我不慎踢到約5公尺外,可見當時情況緊急)迎上對方,以左手抵擋對方的攻擊並趁勢抓住大鎖(導致左手挫傷,已驗傷),試圖將大鎖奪下,此時雙方出現拉扯,對方還將我的肩包扯斷(頸部擦傷,已驗傷),我為避免對方繼續以大鎖攻擊我,就拉扯對方手中的大鎖將其拖倒在地(此時大鎖仍在我與對方手中),對方卻又藉我拉扯大鎖的力量爬起來並從我的背後將我抱住,以膝蓋及腿繼續攻擊我的臀、大腿部,我很生氣,非常大聲的喝令對方放手,但仍然沒有以可以行動的手肘及腳攻擊對方(我是榮民,在軍中服役時曾擔任徒手格鬥教官),也並沒有利用地形地物攻擊對方(因為周圍都是柏油路面及水泥建物,擔心對方受重傷),只是直接發力將對方大鎖奪走並掙開對方(此時對方的大鎖在我手中,我順勢將對方推開保持距離),然後轉身將大鎖遠遠丟開,同時喝止對方不要再靠近,然後我立即打電話報警(天幸剛好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器,警方已拷貝),然而驗傷完畢到了警察局,進行筆錄時,我卻變成傷害被告?在警方拷貝回來的監視錄影器畫面(警方有給雙方觀看)中可以明顯看得見對方下車時手持黑色機車大鎖向我揮擊,而雙方拉扯時也明顯看出我是一直拉住對方手中的機車大鎖,在過程中對方被我拉倒在地後,我也沒有任何的出拳出腳等攻擊行為(對方倒地後馬上借我拉扯大鎖的力量起身並從背後將我抱住),甚至在我奪下對方大鎖後,也沒有以大鎖攻擊對方而是將其遠遠丟開,我實在是想不明白這樣的忍耐為何會成為傷害被告,之後在警察局內雙方看完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我一直期待正義可以被伸張,但警方沒有給我答案,只約我跟對方到樓梯口旁的逃生門外抽菸,並暗示這類型的案件都是和解,如果雙方不和解,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各打50大板判決雙方傷害罪成立,這樣會有前科(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對方我不清楚),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堅持提告,對方亦堅持提告,而後在筆錄時,警方有告訴我說對方筆錄稱拿大鎖只是自衛壯膽(我身高188公分,體重100公斤),並沒有要攻擊我(對方在筆錄中承認有拿大鎖下車,並宣稱不是要攻擊我,難道在那種情形下對方是要鎖車?況且對方確實攻擊了我,若不是我以左手擋住,會打在哪裡?以上我都有將對方控告我的事項逐條反駁,並記述在報案筆錄中),且對方還說是我先動手的(再次感謝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請教律師:1、監視器有拍到對方手持大鎖下車並向我揮擊、雙方拉扯對方倒地、我被對方從身後抱住以及我奪下對方大鎖並掙脫對方後,將大鎖遠遠拋開並與對方保持距離、我打電話報警等等的畫面,請問我的反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對方控告我傷害,我也控告對方傷害,這樣上法庭法官會如何判決?(該不會真的像警方所說的為了省事各打50大板了事?)3、作完筆錄後,那位警官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是否應該要再去索取?4、打字的當下我真的有點後悔,當時應該給對方一個適當的「記憶」,請問我如果再碰到類似的案件,在對方手持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先行發動攻擊並擊中我,而我空手的情形下,給對方適當的「記憶」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感謝律師百忙中撥兀回復,誠摯感謝。

小易 103-11-08 15:14

您好:

我家跟鄰居家都是透天,兩家大門呈L型,所以前庭算是共用,但鄰居總把車子直停在靠近我家大門的地方,只留一個小出入口讓我們進出,等於我大門一開就會看到他的車子橫停在我家門口,要出入也只能走那一個小縫,跟他說,對方卻回應其他地方沒有停車位,他只能停這裡(表示這是他家門口有什麼不對),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並表示是他們在這裡居住多年都是如此,但我們出入不只有人,還有機車要進出,逢年過節要燒金紙什麼的總是怕弄到他的車,這樣有什麼方法可解嗎??

                                                無奈的新鄰居

如你所說的,那應該是屬於公共設施用地(除非有其他因素),只要不妨害公共安全,任何人都是可以停車的,彼此是鄰居,以和為貴,倘對方有不理性,必要時才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與對方理性協調之,若您欲提起訴訟解決,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及鄰居關係之維持。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雞球 103-11-08 12:38

小弟我之前跟一位阿婆發生擦撞(機車機車),我是直行車(時速40左右)對方從小巷子出來要直接左轉,我發現他後馬上向左邊閃去,卻還是發生了擦撞他的車頭撞到我的排氣管,他原地倒車,我未倒車,我馬上停下來看。我本身沒受傷,他腳有稍微擦傷和解時他要求3萬塊賠償(所以和解失敗)於是他告我過失傷害,裁決所判定對方無照駕駛,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少線道為讓多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而我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減速慢行未做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我想知道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最底都會判刑一個月是真的嗎)。還是說我要怎樣做才可以維持我的權益


小蘇 103-11-08 11:11

請問地主口頭託付我們當委託人管理土地,讓我們可以使用空地停車,如今有人冒充地主名義禁止我們使用土地,並擅自將土地圍起來,請問我們可以提告嗎?

另外以牆壁做土地分界,算共有財產嗎?因為當初是前屋主單方願意支付所有費用作牆壁當界線,前屋主有事先詢問我們,但只有口頭上告知。如今現今屋主擅自喊任意拆裝,不告知我們,我們可以提告嗎?

土地所有人委託管理並允許使用,他人如無權占有,可依占有人排除侵害的規定來排除他人的無權占有,至於牆壁部分,是他人興建,所有權歸他人,他人出賣房屋,當然就歸繼受人所有,有權拆除,處分

 您好:

1.建議應先蒐集地主有同意您使用土地證據,再向對方提出刑事竊佔罪之告訴,

  或提出民事回復占有之訴訟

2.如上黃律師所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地主將該地借您使用停放車輛,對方卻惡意將該地圍起來,可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之;牆壁若為對方所興建,對方有權拆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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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o 103-11-07 21:59

就情況先解釋一下

我從停車格出去與機車擦撞,導致騎士跌倒撞到安全島,膝蓋部分有粉碎骨折,當時已經有打方向燈也有小心看後照鏡,還是不幸出了意外,推估對方也有意快速繞過我車而不幸擦撞,但這方面沒有人會信,畢竟事故處理的交通警察也說大部分的肇事責任在我身上,刑事部分為初犯緩刑民事附帶賠償被要求1000多萬,裡面包括對方提出從他現在到退休的薪資,精神賠償之類的,但是傷勢是粉碎骨折,沒嚴重至殘廢甚至無法工作,休養還是會恢復,最後法官判決是600多萬,但是家境不佳,並沒有辦法拿出那麼多錢來賠償,本身也是大學生而已,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目前正在上訴中,上訴了現在也被宣布到庭外和解,但對方堅持要500萬才肯和解,我方並無太高的資產,想說能降就降,這樣的case,多少錢和解才合理阿?對方是快60歲的中年人士,而我尚未出社會的大學生,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那麼多,最後我想問個問題,不是說法官會視經濟情況而來才決金額數嗎,怎麼一個未出社會的人會被判到如此高的金額? 這也不是滔天大罪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對方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及數額,加以爭執請求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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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2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賠償金的部分,比較高的可能是精神慰撫金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

2、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必須由法院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做判斷,但是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則必須依據對方失能的狀況跟薪資做計算。

3、倘若有意上訴,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利訴訟攻防。

 您好:

除了經濟狀況外,

法院也會視對方之傷勢及可評估之工作損失、

醫療費用、增加之生活支出等損害而定賠償金額

不過計算上會因不同之法律見解而差異頗大

Jenny 103-11-07 17:47

事發經過:A君有天晚上9:30左右去接女兒,在回程路上,期間與一輛一男一女的轎車發生了一點路面爭議吧,對方沿路迫車,還故意回轉追車,按叭開窗罵髒話,示意要A君停下來,對方就在路邊先停下來,而A君就停在他們的車前面,對方先下車走到A君車旁嗆聲及敲車窗,A君正要下車對方立即走回自己車上拿了一支棒子,回頭見A君沒拿東西下車,就立即將棒子丟回車上,二話不說就衝過來往A君的臉上揮了一拳,打中眼鏡及鼻子掛彩,A君有近視及散光,加上滿臉是血,跟本看不清東西,下意識的去擋及揮拳,打鬥時間蠻長,可能有路人報警,對方也許先看到警察來就落跑,沒3分鐘警察就來到A君身邊,查問後要A君先去檢傷再去筆錄,因為女兒還在車上,先送女兒回家,就再去醫院及筆錄,期間警察說聯絡不到對方車主,會要求對方到案說明,叫A君先回家,經過一年來多次的出庭,和解談不成,對方只說賠償眼鏡費用,但A君的鼻樑有一條很深的疤,而且感覺審訊實在不公

1.對方在事發後隔了4~5小時凌晨3點多才到醫院檢傷及筆錄,檢傷單註:手肘挫傷
問題:事隔那麼久才去檢傷及筆錄,傷害成因可信度??

2.對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可是都被剪輯過,不連貫的,沒了對方迫車,追車,回車上拿棍子的畫面,但很清楚是對方先出拳正中A君的頭部,而檢察官則說要是當下沒停下來,事情就不會發生,所以沒有正當防衛之說
問題:失蹤期間,有可能剪輯行車紀錄,將對自己有害的刪除,很明顯的不連貫,為何檢察官不作出查問??
下車不代表要打架,而被打不可能光站著被打,不多不少也會擋,這是自我意識也不對的嗎??
事隔已一年了,路面的監視器紀錄應該也沒了,不然調閱應該可以證明他們偽證吧?


3.法官主張和解,但對方只願意賠償眼鏡費用,其他傷害不負責任,A君現在鼻樑還是有一條很大的疤痕,而當時流鼻血水流了一星期之多,檢傷單有顯示鼻骨損裂
問題:應該要等真正判決後再作民事追討,但對方也同樣可以民事追討嗎?

4.對方一男一女作假證供,說他們在找停車位置,而跟A君起衝突,並沒有迫車及追車挑釁在先
問題:整個經過對方也不知道車上還有女孩,當時15歲左右,下一庭就要女孩出庭做證,她的證供有可信性嗎?

最後要是互告各自成立,雙方的判決大概如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互毆的話,基本上均會成立傷害罪,雙方應均會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往對方先攻擊您,對您為傷害行為,您僅為正當防衛,而不構成傷害,若您對對方不構成傷害,對方對您構成傷害遭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可跟對方協調看看賠償之金額,並考慮是否互相撤告。

heh6669@yahoo.com.tw 103-11-07 08:23

請教各位律師:社區管委會有權管制出入口讓只有領取感應卡的住戶進入嗎?停車格為私人購置屬「專用部分」,因無感應卡而無法進出,該管委會是否已侵權?有無違反本國法律?另管委會能否以需繳納管理費之條件來發給出入感應卡?勞駕各位先進解惑。另新北市某社區因停車格禁止機車停放而被住戶提告,法官判定停車格為私人「專用部分」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該案例是否是用各個社區?再次感謝先進們能為為解答,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主張的案例與本案不一樣,因為該案例只是個人專有部分使用問題,本案還涉及管制卡核發問題,必須檢視貴住戶的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相關的授權而定。

2、有關管理費用的部分,倘若無故不繳交,日後恐遭管委會訴請遷出社區,並以告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依您所述,您的車位屬於您的「專有部分」,則您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今管委會用不當方法使您無法使用您的車位,有可能違返上開規定,您可請求其排除其干涉。

關於管委會能否以需繳納管理費之條件來發給出入感應卡,須視感應卡之性質而定,如該感應卡為惟一出入社區之方法,則管委會應不得以感應卡限制他人所有權之行使,反之,如除該感應卡外,尚有其他方法可出入社區,則應可以以繳納管理費為條件發予感應卡,然仍應有規約之規定。

最後,關於機車停放案之案例與您的個案事實並不相同,不能直接比附援引。

heh6669@yahoo.com.tw 103-11-09 08:31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方律師再請教:[對於公共設施與專有部分管委會無權以消磁感應卡之方式禁止區分所有人使用及進出.否則管委會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中[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之犯罪構成要件.進而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虞],此論點能否成立?另本社區管理條例裡有明確標示,停車格為私人購置屬[專有部分]那就合乎--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無異了;另機車停放停車格內也應符合上述條件內(本社區大廈管理條例未規範),勞駕告知,感恩。

 

sunny 103-11-06 23:49

??律師您好:我的車子是月租地下停車場,今年10月剛滿兩年,車身很新,上星期遭到他們因噴漆工程導致我的車子整車都是噴漆,車身整車都像雪花般的顆粒,目前承包商推由油漆工人來對我們談,但協商內容對方只想以省錢方式弄,(我堅持原廠,因為我買來到現在都是原廠處理的,況且我也不懂車),協商不成。有幾個點想詢問?

1,我是月租公有停車場,難道停車施工沒告知就都沒責任嗎?他們都推要我自己對廠商。

2.因對方並不是直接噴漆,而是工程飛漆汙染,但施工明知有車在旁卻也沒通知移車,更沒做好防護措施,這樣有算故意毀損嗎?如果不算,那提告有用嗎?

3.對方說他就擺明沒錢賠,難到我只能自認倒楣,沒別的管道可以申訴嗎?(我去估價過,弄到好要7萬多)

請幫幫我(>_<)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07 01:13

您好:

1.本件定作人(停車場業者)未公告,即讓承攬人(包商)施工,定作人之定作或指示應有過失,可能

   要負賠償責任

2.本件要構成刑事毀損罪有一定難度,畢竟噴漆不會使車子在功能上無法使用;但是依民法主張

   業者應將車子回復原狀或賠償烤漆費用,應無問題。

3.一間包商賠不出七萬元?難以致信;若對方拒賠,建議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可提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烤漆費用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阿誠 103-11-05 06:01

各位律師大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3個多月前晚上8點多

我與友人吃完飯開車要走了

我的車從路邊停車格開出.當整台車已經開到機車道上方向盤已經轉正.

對方機車不知是沒開大燈還是大燈壞掉.就撞上我的駕駛座車門.

其後報警.作筆錄.醫院探望..對方手腕骨折.之後我都有打電話關心

但對方都說等傷勢復原在談保險賠償

前2周對方與保險人員去辦賠償.

保險錢賠對方5萬多.對方也收了.但後來對方卻不寫和解書.

還向我開口要再包給她5萬元..我跟她說我生活困苦沒那麼多錢

他卻說還有2個多月才滿半年.我們慢慢來

請問律師大..我有傷害前科.如果對方提傷害告訴.會不會案+案?

民事賠償部分我需要再賠對方嗎?

五路 103-11-03 23:38

下雨天,前方計程車煞停在路中間,我在後方摔車滑行9公尺多,碰撞到前方車輛。

請問這樣我能像他索賠車損嗎?

(計程車司機說是乘客拍他他嚇到突然停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4 2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車任意停車,造成您剎車不及而摔車受傷,您可以向該車駕駛請求賠償,並且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2、倘若是乘客引起的,則必須由乘客負責。

3、倘若無法釐清,則可以兩人都告。

4、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之後再行打算。

喵喵 103-11-03 16:01

請問一下對方是紫南宮那裡的停車場拉客人

然後我們過馬路 說我們不會從別的地方走

當然直接回他 是不可以從這裡走哦

結果遭他辱?眼瞎 這樣算不算公然侮辱

可以向對方提告公然侮辱,但檢察官是否起訴需依個案證據而定
Lazykai 103-11-02 22:19
想請問~事發當時晚上6:30天黑,發生地點附近店家已關門(已逐?問過),路段很暗,甲方騎機車因皮包掉在車道上,停車後下車逆向(同車道上)走回撿,乙方騎車(同車道)有看到地上有東西,再往前時看到人(甲方著深色服裝)已來不及撞上甲方左小腿部,乙方摔車,因路段暗,怕後方未看到事故,將車移到旁邊(已破壞現場),甲方意識清楚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方左小腿骨折,送醫時,醫生有請甲方家屬簽手術同意書,但醫院進行輸血(三袋)後,造成甲方腦血管栓塞,變成左臉和左手中風無知覺,當下有報案,做現場勘查,但已移動車輛,變成各說各話,甲方說乙方沒開燈,乙方說沒開燈怎麼看到地上有東西,但進入車燈範圍才看到,煞車距離不夠才撞上,當時乙方未違規酒駕,騎14年50cc(jog),車速最多到50,警察已做事故研判書(已申請),但筆錄為各說各話,尚未送事故鑒定會,此路段並無路口監視器,附近店家已關門,私人監視器極少且空機斷線(已詢問過),現場無目擊證人。 問題一:請問甲方因輸血而中風,和乙方撞到小腿而骨折是否有因果關係? 問題二:若甲方將中風歸咎於乙方,乙方需要為中風產生的醫療費用(請看護)負責嗎 問題三:若甲方有意提出過失傷害,在送鑑定委員會前,在以上情形下,乙方還可找什麼證據來幫助責任歸屬的部份? 問題四:以上情形,甲乙雙方哪方為主因和次因?

如確定中風是因為書寫而非車禍,當然就會切斷因果關係,但此部分必將成為雙方舉證攻防的重點之一 ,而如中風並非因輸血而與車或亦有因果,則必須賠償此部分所生損害,通常車禍案件之搜證,以監視畫面、證人為主,至於主因、次因的認定,單就你所述,並無法正確認定,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之攻防,有許多可切入之細節部分,例如注意義務程度、注意義務始點、過失比例、損還賠償種類、請求賠償之損害有無必要等,需完整看過卷宗資料後才能擬定訴訟策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3-11-01 21:31

今天早上我爸在上班途中被惡鄰居帶了兩個小混混圍毆

起因為停車位問題, 惡鄰居想要停車在我們家前面的空地

但由於那塊地產權是我們的, 所以後來起了爭執

於是今天早上我爸就被三個年輕人圍毆

他們攜帶指虎, 喝了酒, 把我爸毆了一頓

幸好最後我爸掙脫跑了出來, 一個六十歲的人被三個二十多歲的打

我爸後來送急診, 有輕微腦症盪, 眼窩充血挫傷, 鼻骨碎裂

已經申請驗傷單, 也去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建議我們找里長來跟惡鄰居和解

這難道不能告他傷害罪嗎

由於鄰居就住在旁邊, 我爸媽他們很緊張, 怕他們有跑來亂, 傾向和解

難道好人就要被壞人欺負恐嚇

有沒有好的法律途徑可以遏止他們, 並且讓他們接受制裁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驗傷單及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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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若需要提出刑事訴訟,需要再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唷!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您好:

補充說明如果真的要提告

就要取得警方的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並且最好加強路口監視器錄影或目擊證人證據

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刑事部分可提告傷害罪,視傷勢甚至或許構成重傷罪,檢察官起訴後,可立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醫藥費、增加之生活所需、薪資損失、喪失的勞動力、慰撫金等,和解與否,端看你們的意願,可慎重考慮,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3-10-31 21:37

請問一下~我在10/29在屏東里港水防道路發生車禍!

對方將車停在水防道路旁邊~人在車上未開警示燈~我在超車過程中去擦撞到他的車子~因為驚嚇也沒反應過來踩煞車~等朋友叫我才回神過來踩煞車停車~現在回想起來警察好像也沒作筆錄~因為現在對方車子是公司車有保全險~當我在跟保險公司聯絡時~他一直跟我說車子要在哪維修是由對方公司決定~於是我今天上台南去保養場看車及拿估價單~因原廠報價有點高(8萬多)~所以我拜託當事人出來見面洽談~他也幫忙推薦一家保養廠~我們後來帶車保養廠的技師估完價(3萬多)~價差好幾萬~後來跟當事人連絡~他跟我說因為公司希望全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聯絡後~保險公司要他別管~

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應該怎樣處理比較好!?~我希望事情早點處理好~可是當中價差真的太多了~對方要求回原廠修復~我真的沒辦法主張甚麼權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31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輛維修通常都會進原廠,你無法以外面副廠的價格比較之,但您可主張零件之折舊,減少賠償金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k 103-10-31 10:49

初判表是未讓前行車先過

過程是這樣:我103.10路邊停車要切出來時前方是紅燈,我旁邊有兩台車以上ㄉ空間所以我先切出來一半,等綠燈時我讓後方車先過,後方車因距離很遠加速通過,我們讓他,他認為能過才完全沒煞車撞我們,請問我已經停車要讓後方先過去,但是後方車自己撞上來,責任要怎麼區分(監視器有拍到我出來後停車後方車先過,但是他認為能過卻過不了)請問我們不滿初判結果,送鑑定可以訴求我的立場嗎?還有現在初判結果下來雙方沒有要和解,但是對方卻要求一定要去原廠修車,這樣合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聲請車鑑會鑑定時,車鑑會會請雙方到場陳述意見,至於原廠送修,基本上仍被允許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過失比例若進入訴訟原則上端視鑑定結果而定。
kk 103-10-31 10:46

初判結果是全部我錯!!未讓前行車先過

過程是這樣:我103.10路邊停車要切出來時前方是紅燈,我旁邊有兩台車以上ㄉ空間所以我先切出來一半,等綠燈時我讓後方車先過,後方車因距離很遠加速通過,我們讓他,他認為能過才完全沒煞車撞我們,請問我已經停車要讓後方先過去,但是後方車自己撞上來,責任要怎麼區分(監視器有拍到我出來後停車後方車先過,但是他認為能過卻過不了)請問我們不滿初判結果,送鑑定可以訴求我的立場嗎?還有現在初判結果下來雙方沒有要和解,但是對方卻要求一定要去原廠修車,這樣合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聲請車鑑會鑑定時,車鑑會會請雙方到場陳述意見,至於原廠送修,基本上仍被允許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iceton 103-10-30 23:54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最近停車擦撞到路邊的車
由於肇事責任在我 報警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可是由於該處為黃線(車主當時不在) 保險公司說只部分理賠
對方無法接受 反過來私下向我求償全額:
1.一般來說這個案件如果肇事責任在我,但由於對方並非在完全合法之處,這樣理賠的比例也包含我車修理的部分嗎?
2.對方說若不賠全額,將採取法律途徑,並進一步追討車輛進廠維修時的本身生活費用,這是賠償範圍內嗎?

3.非必要不是很想上法院,不知是否可以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之餘,再由本身支出,這部分需要先和保險公司溝通嗎?(還是他們反而就不理賠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20: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損失是依據過失比例負擔。

2、生活費請求必須與車禍有關,並且必要才有辦法請求,如為其唯一交通工具,則可以請求修車期間合理之交通費。

3、可以,並建議簽立和解書。

陳小龍 103-10-29 09:50

我們社區停車後方畸零地一直都是給停車位所有人使用,所以有的人停機車、有的人放腳踏車。這情況已經保持10多年了,但最近有一位住戶因故跟管委會槓上,要求管委會72小時內清空社區停車後方畸零地的雜物,不然他要去檢舉。請問如果他去檢舉,住戶會面臨啥法律責任?有辦法可以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謂的畸零地的產權為何?是公設?還是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還是第三人所有?

2、違法用作停車使用,至多發生應返還無權占有的利益或是損害賠償責任。倘若違法設置停車位,則可能違反建築法規或是竊佔的問題。

陳小龍 103-10-29 12:0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謂的畸零地的產權為何?是公設?還是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還是第三人所有?

2、違法用作停車使用,至多發生應返還無權占有的利益或是損害賠償責任。倘若違法設置停車位,則可能違反建築法規或是竊佔的問題。

律師再請教一下

1.畸零地的產權應該是公設,這有影響嗎?

2.我們並沒有設置停車位,應該沒有違反建築法規或是竊佔的問題吧?

3.整個社區200多戶大約有150戶以上會在停車後方畸零地,在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的前提下放置物品,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可的話,是不是就無無權占有的利益或是損害賠償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1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設的部分,可以供全體住戶在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情形下使用,倘若沒有長期佔用,沒有影響往來危險,可以自由使用。

2、建議不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並且不要劃設停車格,否則可能違反建築法規。

3、倘偌只是臨時性停車使用,且不影響進入安全或是其他公共安全,則可以自由使用,管委會應該宣導不要影響出入或是長期佔用等即可。

4、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法律相關事務。

Mark 103-10-29 09:16

各位先進好

      小弟搬進新社區一年左右 最近突然發現在小弟的停車位前方車道

常常會用一輛黑色的轎車直接停放車道公共空間上 雖然因為車道很寬

勉強還是可以進出 但是總是不便

       詢問管理員之後 才知道是同棟大樓住戶的車子 已經跟管委會反映

但是管委會也只是柔性勸說 該名住戶 還是依然故我

       不知小弟是否有任何強制性的作法 可以讓該名住戶不再繼續此一行為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4: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縣市主管機關前往設置禁止違規停放車輛告示牌,之後再有違規停車,則可以檢舉取締。

2、亦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進行決議處理方式,然後由管委會執行。

3、並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10-29 00:05

騎乘腳踏車時,剛好遇見要開車門的駕駛碰撞到我,導致我在地上打滾,此汽車停在停車格及熄火,當時警察及救護車都有到場也有到醫院急診,因腳踏車沒有車牌及汽車熄火停駛在停車格,警方說這不算車禍只能算是過失傷害

因為腳踏車損壞及身體和臉部有多處擦傷,請問我在和對方調解時,申請賠償時有什麼權益?需準備什麼資料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29 00:21

您好!可保留單據請求修車費、醫藥費及精神賠償,若雙方無法和解,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等刑事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補充說明應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

103-10-27 17:38

我住公寓一嘍 我旁邊兩側我有放盆栽跟石頭 因為我一樓的門是往外開的~而且我必須把門全部打開機車才能進去 則另一邊放是因為我要出去如果那邊停車我會撞到所以才擺放石頭 這樣算有形路霸嗎說我不能擺放任何障礙物在我門口部分 那這樣如果我拿開石頭 他們機車停了我們無法打開車就無法進去?那這樣我要去哪裡申訴?

nicetree 103-10-27 16:38

前陣子看到有自行車為閃避路邊違停的車輛,慘遭後方摩托車撞傷
於是想在FB上公開成立一個社團,社團的目的是鼓勵大家將違規停車的車輛拍照上傳到FB
並供當地的警方開單檢舉
俄羅斯也有相關的方式:http://ppt.cc/BNVI

想請教律師
請大家拍照上傳到公開網路,不知道會不會反被車主告違反個資?
畢竟不希望熱心的朋友反而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提供車牌,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倘若有其他資訊的連結,可以辨識該車主,則違法。且所張貼的內容亦不可以涉及誹謗恐嚇等行為。

nicetree 103-10-28 09:33

有關律師所說第2點

2、倘若有其他資訊的連結,可以辨識該車主,則違法。且所張貼的內容亦不可以涉及誹謗恐嚇等行為。

抱歉~我再問仔細一點

為了方便警察開單作業,我會在FB上提供日期、時間、地點

這樣的資訊算違法嗎?

另外由於會提供給警察開單,會不會被車主主張我們恐嚇他們?

以上再麻煩律師解惑,謝謝你~

阿進 103-10-25 22:06

各位律師好,小弟常開車出入住宅地下停車場,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有律師能答覆。停車場出口有一民宅,該住戶開設私人宮廟且盆栽種植數十盆於自宅前,造成車輛出入不便,許多住戶蒙受其害,該住戶兇狠,常常大聲罵人,許多住戶敢怒不敢言。前幾日小弟開車要外出,因為出口左方有輛貨車擋道,故往右方,卻壓到該民宅外幾盆盆栽,該住戶出來就罵,且言語挑釁,但小弟因有急事,只好離去。當日下午小弟開車返回進地下室,該住戶在車道擋路,小弟搖下車窗與其理論並發生口角,行車紀錄器並未拍到,因情緒義憤忘了反蒐證,卻被對方以手機拍下,對方告小弟侮辱,蓄意傷人,毀損,且找調解委員會,要小弟和解,對方找了公證人要小弟給他5000壓驚,再給公證人紅包5000,3000香油錢,小弟寫了和解書,簽字畫押錢也給了,小弟本以為沒事,該住戶又向小弟討紅包,雖然已和解,但對方已經提告,說要求償,還要小弟等法院通知。小弟自知不該衝動罵人,但對方有路霸之虞,也大聲罵人,只是小弟未反蒐證,卻被對方先告,除了後悔也是很無奈,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可能涉犯的侮辱毀損等行為,估不論是否會成立,但是倘若雙方已經和解了,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主張對方捨棄告訴權,無須過於擔心。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抗辯即可。

阿進 103-10-25 23:07

感謝曹律師答覆,若對方又在庭上提民事求償,或其他告訴,抗辯能對我有利些嗎?

Kevin 103-10-25 10:13

建設公司告知財務上周轉不靈,老闆人落跑並支票跳票銀行已接手故工程仍在進行;因房屋先前已先過戶在我的名下,權狀正本也已拿到,也調過土地物權狀,所有人為我本人,其它項只有兩位,第一順位為本人之借款銀行,第二順位為我

目前有部份公設(停車場大廳)尚末完工,故本人有預保留尾款和交屋款(約買房總金額之5%)

想問一個情況,若建商老闆欠錢,故債權人會向建設公司要錢,本人仍欠建商公司尾款和交屋

法律上,若建設公司倒閉後,債權人是否可向本人索錢這筆尾款與交屋款?

也就是說,我欠建設公司錢,建設公司欠債主錢,那債主有權利追討到我身上嗎?

google查遍網路找不到相關資訊,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1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maypcc 103-10-25 18:5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律師 你好,因公設尚未完工,車位和大廳算嚴重瑕疵根本無法使用,這無法以瑕疵故扣留尾款與交屋款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15

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白話文說,就是因為有瑕疵所以主張有些款項之費用應該要等到對方將瑕疵修補後才給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商公司清算終結歸於消滅前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權利。

2、屆時我方可以對抗建商的所有抗辯,都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阿宏 103-10-25 01:52

1.我未成年(未滿18)讀夜校 
下午因趕去上課 在我家後面(無任何路標 只有雙黃線)撞到了兩位老夫妻(行人)(同方向)
但當時 因那條路兩旁都有停車 所以擋住視線 (有個小彎)
而那兩夫妻又是走在路中間(未到雙黃線)
車速當時表上是40快50 但後面轉彎時有催油門到底
老先生本身就無法行走 是老太太扶著才能行走

調解時他兒子開口36萬我無法負擔那麼多所以沒成

他兒子說老先生今年過年可以自己慢慢吃飯(鄰居說老夫妻的兒子只有一年回家不到10次)
鄰居說那位老先生在之前就無法行走
老太太出門上班時幫他綁尿袋 餵他吃飯
中午回來再換再餵

我是有10萬元的預算
調解時我家人都好聲好氣
但對方兒子卻拍桌罵髒話

對方的傷 老先生(頭部外傷.肺炎.腰部脊椎挫傷
鄰居說肺炎.腰部脊椎挫傷是本來就有的
老太太(無傷)
我的傷 (多處擦傷)

走法院大概判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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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剛出車禍 醫生不讓住院 事隔1禮拜 才住的 
一個禮拜的時間都躺在急診室
之後出院隔一禮拜又住院又出院 出出進進一個月
最近又去住院了
這樣是否是因車禍關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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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車主是我家人
因當時急出門 我沒會知
拿鑰匙就走了
而家人並不知
這樣會牽扯車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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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日期103.9-2號

 您好:

1.法院判賠金額會以對方傷勢及雙方之經濟能力而定金額。

2.是否與車禍有關依您所述情況無法判斷。

3.與車主無關,但因您未成年,所以您的父母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4.建議應將完整證據資料攜向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Rita 103-10-24 11:01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在自家巷口與機車發生擦撞,責任歸屬問題....今於22晚回自家巷口在轉彎時後車門擦撞到停在巷口的機車....有報警處理...但警察說因巷口未畫紅線...也不能說是機車的錯...又說好像巷口10公尺內是不能停車的....今因巷口兩旁都停滿斜放的機車導致我無法進入巷內...而責任歸屬警察無法判定也沒對兩旁停放機車開單....我有上網查條例...有查到不管有沒畫紅線巷口10公尺內都屬違停....想請問律師現在因我後車門板去擦撞機車的排煙管...那責任判定是我該賠償機車嗎?機車沒有責任嗎?路權歸屬是屬於機車還是汽車....因機車車主不想賠償說他的機車是靜止的狀態..是我來撞的...再麻煩您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7: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個部分確實就是違停,建議可以要求員警補開罰單。

2、對方違停也屬於肇事原因。

3、倘若無法確認雙方過失,則對方向我方求償會有問題,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4、取得初步判定表之後,倘若不服,可以提出車禍事故鑑定

圈圈 103-10-24 02:36

請問律師

在雙向道路口,號誌燈為「直行」綠燈,我是直行機車,對方是對向汽車直行綠燈左轉,我撞到他的汽車,但我好像有超速,這樣的責任比是多少?誰會比較嚴重?另外我有幾處受傷,多方則無。發生碰撞時她沒有馬上停止行駛,是開到路旁才停車。這樣我可以向她訴求哪些責任呢?

另外她好像也沒打方向燈

 

 

您好:

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且您有受傷之情況下對方如經認定有肇事因素,則可能會有構成過失傷害罪之問題

您應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方勝新 (小新) 103-10-24 11:4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
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
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

您的情形係違反上述規範,因對方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可能為肇事主因,您有超速
為肇事次因,依?物保險肇事處理規則,可能您需負30%之過失,對方70%。。
另因您有受傷,故應可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酌參。
Kevin 103-10-21 16:20

在社區停車場 會車 因為車道比較狹小 對方撞到車道護欄要我理陪合理嗎?

因社區會車糾紛,很難說誰是誰非,建議兩住戶間監試行和解;若無法和解,或可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或請主委幫忙調解,畢竟兩人都是住戶。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太太 103-10-20 10:35

請問我停車時車體遭到他人損壞,我是做跑攤的生意人如去警察提出告訴,法院會判對方賠我財務上的損失嗎?

您好: 對方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建議您將車子受損狀況拍照存證,並依法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雅雅 103-10-15 15:17

車禍發生日期:103.10.09

當時停車準備請乘客下車將車位的機車移開才能移進去,乘客小開了駕駛座後方車門擦撞機車機車騎士倒地,馬上通知救護車送醫院,機車騎士因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導致顱內出血,現在還在加護病房觀察,如之後真的很不幸的是不的結果,那是駕駛該負責還是開門的要負責?

對方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所以才導致這麼嚴重,這對我們是有利的證據嗎?

我們還需要什麼東西的証明,才會是對我們有利的?

最壞我們會有什麼樣的罰款或刑責?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5 16:02

您好:

1.駕駛是否要為乘客開門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發生意外負責,必須要視當時駕駛是否有違規停車

  情況;若有,則可能亦須共同負過失責任

2.對方超速未戴安全帽,是影響民事求償額度之問題(如對方自己要負40%過失責任,則僅能向您

   請求60%之賠償);但只要我方自己有過失(哪怕只有1%),刑事上都要負過失傷害或致死刑責。

3.建議除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歸屬外,並可向當地里長或派出所調閱監視器,作為將來證

   明對方有違規證據

4.因對方傷勢嚴重,將來即可能須面對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建議還是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台中地區可尋求余柏儒律師協助。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您好:

如同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如案件發生在北部地區並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駕駛是否需未乘客開門之行為負責及是否因此有過失,須就具體情況考察,無法一概而論。然比較麻煩的是,所謂之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縱使只有百分之一之過失,還是過失,還是會有刑法的問題。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員警會作成車禍事故初判表,其中會就肇事雙方是否有肇事責任去作初步之分析,故可在該初判表出來後,向對方或對方家屬談如何和解,比方說若對方也有過失,對方也有與有過失的問題。

若對初判表不服,亦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阿泉 103-10-13 15:43

律師大大您好。我前些日子開車撞到停在路邊的車,雙雙回原廠維修,我方是新車所以有保全險,他方是十幾年的舊車,。維修完後保險公司幫我方車輛向車廠支付維修費用無異議。但對方因停放在巷口十公尺內,屬違規停車,需付三成責任。但因保險公司當時尚未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無法理陪他方維修車輛費用,所以我方先付清費用保險公司會把我方先支付出去的金額匯款給我,而現在對方卻不願意將我們先支付他自己需負責的三成修車費用給我。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才可以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又對方說我害他好幾天無法做生意,可以向我求償嗎?感謝您。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21

你給對方修復費用時有沒有跟對方要收據?

如果有的話,直接請保險公司把錢匯給你就好了,

如果沒有,那就比較麻煩了

至於對方還想多要,如果你們已經簽訂和解契約,對方依法是無權請求的 

雞仔 103-10-12 22:09

我家地下停車場常常有鄰居放雜物,上星期三早上趕著出門,不小心撞到某鄰居堆放在他車位上的紙箱沒理他就出門了,剛好之前有些是跟他有不愉快,所以聽別人說他要告我肇事,我可以告他誣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致構成刑事責任,至於對方是否涉及誣告,仍要看他提告的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2 22:25

您好,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肇事逃逸犯罪前提在於有-致人死傷。故若只是您所描述之情形,並不會有肇事逃逸之問題,可放心。 

Email 103-10-12 20:23

地下室機械式停車場因故障不行使用,沒人要花錢維修整層封閉,沒人要下去,房東有產權同意我可使用放置物品嗎?有違法嗎? 

我的大樓只有15戶名義上有管理委員會沒管理員但要繳交大樓維護管理費,據我 

了解沒跟縣市政府申請管理委員會報備,沒規章也有沒定期開會公布財務狀況,這樣地下室可擺設物品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意堆放雜物於地下室,縣市政府可以要求改善,倘若未改善,可以開罰。

2、倘若影響逃生,則另外構成刑事犯罪。

Mei 103-10-07 19:42

事情是兩天前下午發生,我騎乘機車,首先前方汽車右轉,但旁有機車要過,我有發現,隨即停車,爾後前方汽車行駛後又突然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碰到前方汽車的左後方,碰到後,前方汽車未下車查看又移動他的車輛,我馬上騎到駕駛座旁,但他未搖下車窗,我心想他應該不在意,隨後我便騎車了,不過事後,我看到網路上很多後來被控肇事逃逸,不知道如果我要避免此類情形該做哪些預防?  PS.當時太緊張並未記下車牌號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汽車上的人應沒有受傷,所以騎機車之人應無肇逃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梓 103-10-06 22:36

律師您好.我日前在中部找套房出租.上月底去看套房遇到一位鄰居與他打招呼剛好被房東監視器看到.房東說那位鄰居有疑似騎樓停車問題而遭鄰居惡意毀謗屋主的套房有問題.只要有房客想去看房間那位鄰居就會惡意說不好的風聲讓房客不想租屋。希望我能幫她錄音看是否能錄到那位鄰居毀謗惡言.

我與那位鄰居詢問附近的生活機能時他有告知我房子的不好的事情而且也錄到他的惡行.房東聽了錄音說希望我能把那份錄音檔給她.但是我很怕這會牽扯到法律責任而且事後有可能會跑法庭作證.房東她說她可簽類似切結書之類的保證收到路因檔事後不會打擾到我.

我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要將錄音檔交給房東 ~那我切結書或聲明書該如何寫才能保證我不會去牽扯到她們事後法庭的問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協助錄音的部分涉及妨礙秘密罪,倘若您是對話的一方,原則上不會有違法之虞。

2、         倘若您的房東提告,則日後會傳喚您到庭,您不到庭會有罰鍰規定,刑事程序的部分還可以拘提您到庭。您所說的切結書等,並無法拘束法院訴訟程序的進行。

 

 

安安 103-10-06 19:13

我朋友(被載)前幾天在停車場偷了人家的安全帽 但是是另一位朋友先提議說要偷的 不過監視器有拍到我朋友指著某個方向 所以騎車的人去做筆錄時 警察說我朋友已經做過筆錄也承認了(警察騙他的) 然後他就慌了說是我朋友叫他去偷我朋友指著的方向的安全帽   想請問一下 他們都是初犯 剛滿18.19 會被判緩刑緩起訴嗎 如果是這樣會留案底嗎 還是案底可以消掉?

隱居 (勇公) 103-10-06 23:06

除了少年(未滿十八歲,少年法院裁判)會銷以外,其他的不會消。

其實少年的全案地檢署及法院也調查得到,尤其少年時後被觀察勒戒

五年內滿十八歲以後一樣起訴。

其實前案紀錄只要被告就會留下,就算簽結也會有紀錄,

我以前被一個精神病與陳聰明檢察長共列瀆職被告,後來被他結,

我也留下了前科被告瀆職,他結><),臺灣最多前科的應該就是總統,

只是都他結,主任說,官愈大,前科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