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若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輕傷時,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酒駕肇事的部分是屬於公共危險罪章的公訴罪,檢方是否起訴,會依照資料證據及您的犯後態度裁處,依您的狀況尚有緩起訴空間。至於肇事致人於傷,係屬於普通傷害最的告訴乃論,必須有提告檢方才受理,只要對方願意和解都可隨時撤告,此外,駕駛人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傷害,該行為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其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關於不能正常工作、就醫費用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上等的賠償責任。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如果其他二人對事故發生都有歸責事由 你可以同時跟其他二人請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小心有違反自己意願認罪之情形,若您母親真的不知情,則否認即可,若要簽署文件,也應看清礎文件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重點應該是是否有收受贓物的故意 如果不知情的話 是不會成立犯罪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婦人(A)、我(B)、先生(C)
今天參加美利達單車百K活動,路上有好幾百台車輛集體行進,事情是這樣由於前方(A)看到右手邊有一間便利商店為了要去,(A)忽然煞車右轉,然後(B)就撞了上去,(C)因為跟在(B)後面也導致撞了上去,事後(A)無受傷、(B)雙膝破皮受傷、(C)比較嚴重整個人摔了出去撞到頭和左手麻痺,之後住了醫院進行觀察和治療,(A)有報警請交通大隊進行量測、做筆錄和開三聯單,不過做筆錄當下(A)一直強調說(B)和(C)沒有保持車距,才導致(B)撞(A)然後(C)撞(B),不過由於(A)要右轉撇過去便利商店時,當下並沒有做任何手勢或者是大幅度轉頭提醒要轉彎,然而(A)也有說她有轉頭,不過當時(B)撞上去(A)的時候有印象她只轉左邊看有無來車,並沒有左右看,再來(C)跟在(B)後面一時之間(C)也無法立即做判斷就撞了上去。



今天有個男性朋友(20歲)從台中下去高雄找他的女朋友(國一生)
女方家裡管甚嚴,欺騙家人找藉口禮拜日出來與男孩見面
不幸,他們再逛街的時候撞見了女方叔叔 ,叔叔一氣之下通知了女方爸爸
女方爸爸帶了兩名壯漢,到現場把男孩強押上車到一個公園。
女方爸爸問男孩話:你們有沒有發生性關析。
男孩說: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發生的,你情我願下發生關析的)
女孩爸爸就問女孩有沒有發生關析,女孩回答: 有 !!!
這時候,女孩爸爸及壯漢就對男孩拳打腳踢
動手完之後便把他帶去女方爸爸友人開的檳榔攤問話。
再被強押上車時, 有路人看到 報警 告訴警方對方的車牌號碼
警方依車牌號碼追到現場要做筆錄時,女方家人想要把事化無,男方則不想多惹事,所以他們並沒有把實情告訴警方,說是女方爸爸有事情找他所以才拉男孩上車,男孩的傷是自己跌倒的 !!!!!
現在女方爸爸與男孩要私下談和解,但怕萬一談不攏,對我們不利怎麼辦?
我們還可以怎樣保護自己呢?

初步來看,男生所涉及的與幼交罪罪責比較重....且為非告訴乃論(女生若沒有滿十四歲的話,刑度是從三年起跳,算是刑度很重的),故建議最好能夠設法尋求周全的和解方案,避免日後遭追訴時之風險及重大刑責。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須先證明您有為性交行為,若無證據,可先行否認之;再就妨害自由及傷害部分,若您有證據,如驗傷單及相關證人,可對其提出傷害及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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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我接到A君來電,他表示手上有客戶正在找此種車型,可以立即付訂金,就相約晚上 9:00 至承德路B車行驗車交易,B車行C君看車無誤後,即取走車輛行照、車輛原始文件和我的身分證影本,我當時不疑有他,A 君表示只是同行代收後,A 君隔天會拉車至他台中車行停放直至交車。我和 A君便簽了車輛買賣合約,言明以72 萬元成交並收取A君交付的10 萬元訂金後,且尾款62萬於5/12 日交付,與該車最後合照了幾張相片後隨即離去。
5/4 我在火車上發現朋友在FB轉發的關於我的車輛訊息,車輛竟被駛往苗栗D 車行,我當時感覺疑惑,立即致電A君詢問,他表示他也狀況外並會去查明原因,我深感不安。之後A君回覆這是因為拖車程序發生的錯誤,是他們同行間的問題。
5/13 我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致電A君原因,A君表示買主仍在貸款額度有問題,需要延長一周至 5/19,我因為 5/4 的苗栗車行事件開始懷疑A君,我表示需要立即交付餘款或提供其他擔保,隨立即搭高鐵至台中,在高鐵站A君交付他的身分證影本與個人無條件支付本票餘額627740 元以及延長至5/19 的新合約,並當下撕毀第一份合約。我當時問他車子到底在哪 ? 他並無正面回答,我表示請提供車輛現況照片,他說好但是我最後沒收到。
5/19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A君表示在追錢了,電話沒電,此時已過下午三點半,他表示再寬限一天至5/20下午三點一定交付餘款。
5/20下午三點半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感覺事態不對,必須立即採取自保動作,直接前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建議我至行為發生地轄區備案。我到B車行後至電110 報警,警察過來後詢問了B車行C君,此時C君才出示4/30 當天與A君的買賣合約,上頭記載以 40萬現金付清,此時才恍然大悟全程遭A君詐騙。
5/21 上午我到士林地院對A君申請假扣押與本票強制執行,下午至士林後港派出所報案,提告A君詐欺。詳見筆錄。
5/22 經比對我和A君與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記載時間,發現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簽訂時,產權仍屬我所有,經思考過後,上午我再次到後港派出所對B車行C君提出業務侵占與偽造文書。詳見筆錄。同時間對B車行C君寄出存證信函。
5/23對苗栗D車行E君寄出存證信函。亦至台北監理站申請調閱車輛過戶異動文件。發現已遭苗栗D車行E君於 5/8 過戶給F 完成。
問題: 一.請問我可以對車輛逕行假扣押嗎 ?
三.我目前採取的自保動作還有甚麼可以補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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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中旬,我在店家偷了3件衣服,共900多塊,當場抓到,對方直接報警處理,當時嚇的一句道歉話都不敢說,就這樣跟著警方到警局,一到警局,警方問我是不是我都的,我馬上坦承也大哭了起來,做完筆錄,也向警方坦承,一路過程眼淚都沒停過,警方不但安慰我,也好心勸慰下次不可再犯,到另一個警局做完指紋和照相後就到法院等開庭,檢察官問了很多問題,例如身分確認?動機?共犯?武器?為何偷?我都誠實的回答,因為沒錢所以一實貪念偷了,沒有共犯也沒有動用武答,最後就承認自己犯了竊盜罪,就這樣也沒有交保,沒說什麼就放我出去了,可是我還是不安,畢竟家裡還不知情,所以最近有打電話到法院問案件進度,對方卻回我說沒有我的案件?? 是因為還沒交出去!?還是?? 我很害怕,可以告宿我後續該怎麼處理?還被關嗎?因為是初犯,我人在讀屏科,結婚也有孩子了,家境中低收!!!!! 所以想知道大概會判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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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務上類似情形多會朝向和解方式解決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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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一位外國人合作多年,主要事由是因為合作的外國人夥同他的同伴將辦公室現場搗毀並搬移理面的機具與物品。我給他要付出租點的電費費用他花光以後還跟警察局筆錄說是我沒有繳電費,除了他將整個辦公司與生產工具搗毀無法運作以外,而且因為不是現行犯,他在警察局出來的幾天時間已經出國了,留下一堆爛攤子。
我在斷電後數日回到辦公室發現物品被搬移,現場被破壞馬上報警,並且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有同夥協助他搬移物品,警方在當時已經將大樓影帶跟相關證物帶回。但是我發現偵察過程中檢察官根本沒有去看監視錄影帶,是我後來提供他擷取畫面資料甚至讀取的播放器程式( 是我自己花好幾個晚上把那些監視錄影帶看完,在去擷取畫面,到底是誰拿到證物在查案????!!!!連大樓管理員也陪我看影片...真是汗_-.-||| ),除此之外,我還提供他當時協助搬移的另一個外國人名子跟資料。在協助調查的時候,我注意到檢察官根本連我寄給他的資料都還沒有閱讀(約寄給他一個月),還在偵查時跟我說:
知道這些人的資訊你會比較清楚。
當時還沒有會意過來,結果是檢察官根本連我整理的資料都沒有看。已經將資料提供給他,甚至車牌跟身分證字號,只是一直要跟我要清單,也不會注意我已經把他的問題投以說明。我從來也沒有遇到這樣的刑事案件(正常人也不會想去遇到這種事情),檢察官竟然對我說:
你應該去請教一些有法律常識的人。
我知道他可以這樣說,但是整個過程不是在警察跟所有人面前呈現的很清楚,所以我不懂法律也是我的過錯嗎?我要是可以查案的警察同時也要是懂法律的律師才可以出現在法院嗎?我也一肚子狐疑,那報案是要幹嘛?
這個案件涉及的其它項目比較複雜,因為還有業務合作項目跟債務清償的部分。不過遇到檢察官的態度,發現要提告並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雖然我在受到搬移工作現場的時候( 外國人與同夥將事發現場辦公室搗毀跟搬移有價物品 )已經提據當時的現場錄影帶跟警方在數日後與那個外國人的當面清點,可是檢察官卻要我提具完整的損害內容清單。但因合作多年,這個外國人的所有付款跟公司 接洽都是我在運作跟我的名子,他根本也沒有能力去提供任何單據甚至個人收入,只是靠技術接洽威脅我必須給他錢,所以也沒有所謂的薪資收入。
重點還有我提供的同夥涉案人資料,檢察官竟然在詢問過程中被我發現他根本沒有看,還問我是我要提供他資訊。我是真的覺得很瞎,雖然這似乎是平民百姓遇到法院提告的苦,我是希望的到一些方向的協助,我已經遇到很惡劣的合作人,不知道潛逃出國足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外國人(歐洲人),又遇到這樣瞎的檢察官。無論是侵占罪或是其它罪名,在這樣的檢察官還有我根本也沒經驗的狀況,我又能討到多少公道?至少這會是我在債務協商商的憑據之一,但是這樣的辦案態度,我提供的另一個外國人資料因為是個學生,也快要離境,難道我要在去警察局報案一次說這其它涉案人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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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一次發生肇事逃逸的事情 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想懇請各位的幫助
事情是發生在4月9日凌晨00時
我騎乘機車在事故路口停紅燈 當紅燈轉綠燈時 (後照鏡都沒看到有車子)
正要直行行駛時 突然有一台汽車從左後方擦撞我
導致我與朋友連人帶車滑出去
對方的右前輪還爆胎 卻完全不停車
一路踩油門離開 幸好有不少路人有看到 上前關切我們
還有好心的路人力馬騎車追上 跟肇事車輛說他有撞到人結果對方還不予理睬繼續踩油門離開
且目擊者也都有記到肇事者的車牌
之後因為我們上了救護車去醫院 所以後續交通大隊只說移送到附近派出所
事後有任何問題要我們連絡派出所的負責員警
因為之前沒有發生過肇事逃逸的事情
所以不清楚事情該如何處理 事後兩三天員警都沒打給我
我自己想追問是否有找到人 才打去派出所問
他才請我與乘客去做筆錄 之後就毫無音訊
他也知道肇事的車牌但事情已經過一個月多了 可是警察也沒任何回音
我該自己在打電話問清楚嗎
因為我比較忙碌一些 請被載的乘客打去詢問
員警也只淡淡的說單子已經送出去了(???)
但也沒說清楚是甚麼單子 還掛被載的那名乘客電話
想麻煩清楚這類法規條文或是有經驗的各位為我解惑 可以嘛!?
因為我實在不知道不太了解不太清楚肇事逃逸事件"相關程序"!
還想請問 報案三聯單是指交通大隊開的事故登記聯那張就算嗎?
可是上網查了一下也有人說肇事逃逸事件屬刑事案件
警察應該要主動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所以想問清楚到底是否有 報案三聯單?
還有 發生這種事情 警察都不會與被害人聯絡嗎?
因為朋友之前出車禍 負責員警也都會打電話與之聯繫
所以我不清楚我應該要自己連繫負責員警嗎?
還是通常他們是會通知的?
所以我到現在也沒不知道肇事者是誰...
然後上警察局的網站查交通事故處理的那個程序
以審核完畢 又代表甚麼呢?
另外員警當初有說可以對對方提告
那我是要告他甚麼呢? (這部分會不會很麻煩?程序?)
還想請問一下發生這種事情索賠多少錢算是合理
(醫藥費? 機車修理費? 精神賠償費?...等等?)
(還有我有在打工車禍過後有請假,這部分是否也能算?
然後我被他撞到左腰側,到現在都還會痛,那之後去看醫生也能算在內嗎?)
想請專業人士回答詳細一些,因為對這個實在很不了解,
且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在此麻煩各位了,謝謝!

我於很早之前開始經營自己的網拍
近兩年才開始販售日雜贈品的包包 那些附贈的品牌包包(金石堂皆有附贈)--真的一模一樣 就是雜誌過期退回去 把贈品拆出來的以及專櫃滿額贈禮的品牌包包為主
我的上游廠商聲稱自己是從國外的雜誌社以及百貨專櫃取得商品 於是我放心地開始做了販售 主要是在露天拍賣至 在今年5月月中時 被網路警察以釣魚手法假性購買一款Cath Kidston的小手提包
5月14號時突然4個人座廂型車來我家 說我違反商標法進行蒐證 並從我家帶回一些網路上販賣的商品(現在已經下架) 一樣也是日雜正品的coach 手帕 書衣 kitty束口袋 等共58件 告知我販賣的商品經查驗為仿品 我違反了商標法需到案說明當天下午就去警察那邊做完筆錄了
我只是家庭主婦為了貼補生活 去年開始到現在一個包包或手帕進價50元 我賣70-80多塊 至今也只有獲利幾千元 而已並非以專業營利為目的 也完全不知情上游廠商提供商品為仿品 因為書局販賣雜誌時確實也提供過同款贈品(所以我也不能認定贈品是否就是仿冒品) 因此我不疑有他
警察跟我說 這些包包鑑定後才會送法院 最快也會6月底7月我才會開庭,我真的很害怕,這樣等於它們拿去的有三家廠商kitty/coach /Cath Kidston 請問我會面臨到這樣的刑責?因為我是單親家庭 有只有老公在上班 我不感讓我媽媽知道 每天晚上都睡不著 因為我上網看過幾乎沒有日雜包的案例 我真的好害怕 請各位律師們幫助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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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是今年2月底 我先描述一下車禍當時經過
我們開車 對方騎車
後車輪已過半(做筆錄有說明 警察畫的圖也明顯)
對方車速過快撞上我們(號誌為閃黃燈)
因那邊沒有監視器
而對方的筆錄一開始說 不知道xN
與當時情況極為不符
這也就算了 我們願意趕快讓此事情落幕
於是對方提出賠償金額37萬元
然後我們盡量壓低 15萬 對方說可以接受
對方受傷的狀況大致為 腿骨折 最為嚴重
我主要想問的是
對方開出的賠償明細有些問題
Q1:對方有請看護 2000/天 照顧60天
但照顧人是她的姐姐 (不清楚是否有看護執照)
請問這項賠償合理嗎?
Q2:對方薪資開出23000/月 6個月
需要請對方拿出薪資證明且要醫生證明嗎?
Q3:現在還在申請調解的階段
若之後上法院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是她們撞上我們的
但真的就只能這樣嗎 ?
Q4:若對方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者執照的話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有一天我爸爸牽著我家3隻狗下去公園散步時看到了一位騎著腳踏車帶狗散步的中年男子與一位帶狗散步的女性發生糾紛,因那位女士跌倒在地,我爸爸上前攙扶勸架,但那位男士用言語恐嚇我爸爸,並說:"有種你把狗帶上去我們在下來單挑",之後還報警,事後到警局作筆錄時,說了許多與事實相不符的話,例如:說我家3隻狗比人還要大(但我們家的3隻狗是中型台灣黑色土狗,以常理來判斷是不可能比人還要大),並且說我爸爸作勢要放狗咬牠(但我家3隻狗自始至終我爸爸都牽著),也說我爸有作勢要掐他脖子,於是那位男子就叫警察以恐嚇罪起訴,如今收到傳票我爸爸成為恐嚇罪之被告,請問律師接下來該如何才能排解這場官司糾紛?而且後來那位女士願意替我們出庭作證,還請問一下律師接下來我們還需要做甚麼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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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恐嚇罪必須要有惡害的通知,並非他一方單獨陳述就能夠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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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和人發生事故 對方求償金額和保險公司這邊肯提供的金額差距過大
後來對方便提告 也上了一次法庭 目前是繼續調解的狀態
先不管對方的金額 但很明顯這邊保險公司提出的金額就過低
做筆錄時警察這麼說 上簡易法庭時庭上也這麼說
保險公司說了一堆理由 其中一項差距最大的就是 對方薪水補償部份
因為對方剛上班三個月 實際天數則差不多是兩個月時間
保險說至少要半年以上的薪水證明才能照價賠償 所以不肯支付
請問這方面是怎麼看?
我當初保的是全險 保額差不多是400萬
但依目前來說 保險公司只肯拿2~30出來 另一半變成我這邊要自己負擔
總感覺保險公司根本不管死活 我這邊也鬧得快抓狂了
當初因為沒時間跑調解 只是委託了一次保險公司代理 後來對方就提告上法庭
請大家告訴我這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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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初犯的話,基本上就是裁定勒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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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犯,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聲請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法院之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關於持有部分,依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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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地檢署會傳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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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有天晚上拿了「一張沒中獎的刮刮卡」到彩券行,告訴櫃檯這張刮刮卡中了200元,要換刮刮卡。然後彩券行人員拿出刮刮卡,某甲拿了就走。
當下彩券行老板發現了,馬上追出門,然後二人到派出所做了筆錄。
當晚上某甲就被派出所拘留,第二天移送地檢署。最後以3仟元交保。
那天白天某甲也去了二家彩券行「以同樣手法」拿換取刮刮卡。
大概二天內去了3家彩券行。事後彩券行報案,警員有通知要去派出所說明,某甲也去做筆錄了然後也去彩券行道歉,並賠償彩券損失的800元。
但是當晚發現的彩券行某甲沒去道歉,那位老板很兇還口出惡言。
請問律師:這樣的案件,法官會如何判決呢?會被關嗎?
有接受道歉的二家彩券行說不會提告。
某甲103/3月才繳完酒駕的罰款。
請幫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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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詐欺是公訴罪,不提告也是會移送地檢署,建議與被害店家和解後,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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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的影片有辦法證明雙方當初表示要各自負責的話,就沒問題。另外,對方必須證明你有過失,所以這部分也是你能去爭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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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最近外公住院,有請醫院合作的看護幫忙照顧外公,但因為發現看護似乎有粗魯對待外公的情形,像直接用手拍打傷口處請外公起床,故當時回家後直接與社工聯繫(因外公是獨居老人住院,由社工幫忙處理醫院住院相關事宜),並向社工詢問是否會有看護會打病人的情形,並未向社工說此看護粗魯之行為,但後來社工向醫院詢問找出此看護,並向看護公司申訴此情形,當時有請該看護至醫院對質,但她不願接聽電話,也不願到場對質,故該公司並予以解聘此看護!後來看護非常生氣,認為自己被毀謗,拼命在網路辱罵我,要告我毀謗及侮辱,結果昨天接到警察局通知到案做筆錄說明...想請問這樣有成立侮辱及毀謗嗎?我只是擔心親屬受傷害而申訴,也有罪嗎@@


您好,這並未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因為你只是反應一件事情,並未到處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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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
小弟鄰居家的狗只要沒有人在就會叫
以前是叫整天叫不停叫到有人回來為止
現在會叫一段時間休息一下繼續叫到有人回來
溝通很多次無效
現在感覺是故意放給狗叫
於是我打了兩次1999
兩次都有派警察來
第一次來警察也有聽到狗在叫
但是他跟我說人不在無法勸導然後會派管區來 -> 沒下文
第二次是前幾天我又打
他們一樣派人來
但是狗剛好叫完在休息
警察就說沒聽到在叫沒辦法處理會再派管區來溝通 -> 沒下文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要問各位大大
我第二次有明確問警察我能不能自行蒐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開罰
他跟我說可以 但是要連同其他戶人家一起到警局作筆錄
我想問的是
是不是一定要有第三人才可以成立 還是只是警察的推託之詞
如果今天那隻狗只對我造成噪音 而對其他人不算是噪音不願作筆錄
那是不是就無法可管
如果屢勸不聽是否有法源可以把狗強制送走
另外這兩次警察都請我下次不要打1999直接打派出所的電話
我想問這樣會不會沒有正式記錄而有吃案的可能
謝謝




您好,基本上管轄移轉除非該地檢署沒有管轄權,否則新北也有管轄權的話,他們不會移轉到另一個地檢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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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5/9號下午三點時左右把錢包衣服和手機遺留在體育館籃球架下方結果後來發現約5分鐘後我和朋友回去現場查詢 發現手機和衣服遺被移動到禮堂講臺上面 錢包不見了 在場的只有一個班級 我跟朋友詢問了他們四次他們都說沒有看到 於是我去了教官室
主任教官指派其中一個教官陪我去尋找 也是沒有收穫 我立即的報警了 我和警官去宣佈要交由警方處理
才剛踏出體育館 那班的學生就來跟我們說他們找到錢包了 我們前去查看 可是我跟朋友找過那個地方明明沒有 我堅持提告
最後在主任教官的阻撓下我沒有做完筆錄
今天5/12日回到學校 中午時負責教導我們班的教官過來恐嚇我說 如果我把這件事繼續辦下去的話 他也要把我們一年級時曾經犯罪的舊帳一起翻出來
我非常害怕
教官那邊也找到犯罪人了
我該怎麼辦!!?


你好
大約發生過程
之前二月我在公司賣場上班的時候,發現一名小偷偷東西,未結帳就離開,
我追出去要攔他,追到巷子時,攔下他並要求他跟我回去店裡,他不肯並咬傷我,後來他拿出了瑞士刀,先刺傷我的腿 胸口 上臂,丟下一些他偷的東西,又繼續跑,我繼續追他,途中因為他有刀為了想防身,隨手有拿一支路邊的拖把了,還敲了他一下,追出巷口時,試圖搶下他的刀,和路人一起抓到他,報警處理
後來送醫急診,醫生不知是太忙還是怎樣,請他開驗傷單,沒幫我檢查全身,只寫了他縫合的地方,縫合針數也不對,開診斷證明...,也交給警察了,
隔天重回醫院,請醫生幫我仔細檢查,開完整的驗傷單,拿去警察局,
警察說本來的已經交出去了,這一份會再幫我交出去,
而當時作筆錄的時候,我問警察,那巷子有沒有監視器,能不能調出來,到時候可以作證用,偵辦員警及不知是所長還是副所長,也跟我說那條巷子沒有監視器,
因為這個傷,我2個多月不能行走.站立,至今還要持續復健,不能正常行走...
而看起訴書內容,含有證據欄等,我發現檢察官似乎沒有拿到,我後來補給警察的驗傷單,....
由於他偷了不只一個地方,起訴書共列了4個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欄(一)(二)(三)部分,均係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而第四部分(與我有關),他寫:是刑法 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同法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及1次傷害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維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後面檢察官還引用了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地7640號判決書,
說:要與刑法準強盜罪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而無成立該罪之餘地。惟此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欄(四)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這些
這樣的話
2.關於監視器的部分,警察跟我說沒有,但事實上我後來去看過,
整條巷子 巷頭.巷尾 巷子中間,都有監視器,私人的or里辦的,
因為嫌犯一意的說,是我先拿棍棒打他,他才會拿出瑞士刀,說是防身...
發生時間是二月,我四月底才知道有監視器...
這樣我該怎麼辦!?
3.關於起訴書說,引用了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文...,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若尚未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及難與強盜行為同視,自不能遽依準強盜罪論據,然後引用第7640號判決書...,
解釋也提到,因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據此以觀,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並未有擴大適用於竊盜或搶奪之際,僅屬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因此並未以強盜罪之重罰....,
從解釋文和我的實際狀況,我因為當下所受到的傷2.3個月不能行走,
應該不是他的虛張聲勢或和我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才造成的吧,我視被他拿瑞士刀所傷,這讓我有些不平及難以接受...
這樣的話我應該怎麼做呢!?
4.我需要另外提起傷害嗎!?



您好,你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建議請律師協助幫你跟檢察官溝通,因為起訴之後你要跟檢察官溝通會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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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為日前隨手取走他人安全帽兒被通知到警局,做完筆錄之後有請警察幫我撥電話給被害人表達我的歉意,被害人也表示並沒有要追究也沒有要告我的意思,現在就等候傳票通知至檢察官那邊說明。
想請問一下,因為警方說被害人完全不想追究,所以不用再去跟被害人談和解,被害人說事情過了就算了也接受我的道歉,因為對方態度說只是想給我警惕,聽得出來他也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再勞煩,所以我也不好意思再打擾他,可是沒有簽和解書到了檢察官那邊是否會有影響呢?如果需要證人証明被害人不追究,那請問告知我被害人想法的承辦員警是否可為我做證?還是被害人筆錄上就會有說明呢?
然後想知道這樣被判不起訴或是緩起訴的機會有多高......?我沒有任何不良紀錄。
警察告知我最重應該就被判緩起訴,會被罰公益捐。也有聽說是被罰勞動服務的,那有沒有可能同時被罰公益捐+勞動服務呢?




您好,基本上這是小罪,但也是會移送,不寫和解書也無所謂,通常檢察官會先問你經濟能力,你可以要求寫悔過書或服勞役,如果是公益捐大概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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