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我朋友日前在網拍販售阿膠(宮廷劇裡的補品),被彰化縣衛生局發公文,不管是不是初犯都會被罰,而且好像寫訴願書的機率成功也不大,
1.但是否有比較機率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或是減輕罰金呢? 或在做筆錄時應該如何態度有機會可以獲得減緩?
2.想知道最低是罰多少錢(因為網路上有人說三萬有人說六萬),我朋友並未宣稱有療效,他頂多就是照阿膠盒子上所寫打在網拍上
3.還有是不是要一直跑法院呢?(如果說沒有要寫訴願書的話),想請問是否就是去做一次筆錄說明後,然後跑一次法庭後就會被罰款了吧?也就是不用再一直跑法庭吧 4.請問這樣罪名會對她本身造成汙點嗎?例如顯示在良民証上或影響找工作留下前科等? 5.補充她收到公文後就趕緊下架商品一盒,此盒也從未販賣出去過,因為此物品是當初大陸家人所送,也就是她沒有把當時上架的頁面跟下架後的頁面拍照存證謝謝你百忙抽空回答


小弟於上個月,行經國道,變換車道之後,見前方車速遞減停止,於是我也踩了剎車,放慢速度,就快剎停時速大約20以下,之後的1~3秒遭後方車追撞
到了國道警察做了筆錄時警察問我們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皆答:無
30天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判後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後幾天,對方電話來要求我方和解,但和解的內容我方必須同意
我方的保險不要找他代位求償我的車輛維修費
又過了幾天,對方電話又要求我一次,然後直接講明,他不賠償, 若我不和解就上法院
事隔幾天後,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說他有受傷
今天,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 對方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
請問,我被告過失傷害容易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主張依初判表分析為後方車輛之過失,非您過失所導致,且當場對方亦表示無受傷,故受傷與該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可加以爭執之,故是否成立過失傷害,容有爭執之空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跟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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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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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車方向)
●(行人介於此方向道路的一半路中)
→(道路行車方向)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車禍的問題:
原點為行人、三角形為我方
事發原由:行人處於往左行車方向中一半(路的二分之一)的道路上,我方而是往左方方向騎去遇到行人要過馬路,遇到行人時有減速慢行但因未見狀行人處於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又因不能從行人後方繞道而選擇往行人前讓繞過騎至對向道,但其至一半時行人卻撞上機車的右方導致我方機車倒地騎士及後方坐人機車倒地,而對方站立的跑去找他手中的狗,不顧我方及後方人的傷勢如何??對方找回狗後卻是呆呆的看著我方傻笑,事發後得知對方是精神方面有問題的無法判斷也無法表示(因事發地點於對方家裡的樓下)所以立即請對方認識的鄰居請他們家長出面,當下也請了附近的警察來處理,但警察卻告知我方說雙方說詞不一各說各話但對方當事人無法判斷怎麼可能各說各話,也做了酒測值為零也做備案了,但後來來了一個交警寫寫筆錄看看現場說了因為介於斑馬線一百公尺什麼話語的說我方的責任為重,我方傷是為膝蓋壓在機車下及腰部挫傷有就醫,對方說輕微擦傷並無就醫,事發至經過兩周我方打電話關切對方狀況如何想來談後續如何,但對方卻說他家樓下的目擊證人說詞我方有跳車才會造成此車禍,我方聽了之後覺得事發當時並無目擊者出來作證為何事後冒出目擊者的說詞,而若跳車也不合常理膝蓋壓傷腰部挫傷都是假的!事後要雙方出來洽談對方卻拒絕說行人無法溝通不能表達,想請問這時該怎麼辦?雙方要刑責如何該如何處置(應是第一次出車禍所以不知該如何處理想與對方溝通卻不見面,友人說可請調解委員來和解但..還是想知道該怎麼調解 是發地點又無監視器現在便各說各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被認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您朋友應提出相關證據已證明其無幫助詐欺故意及詐欺故意,如與對方之相關通聯紀錄,以利證明無詐欺之認知及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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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在屏東執業,若有意願可以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陳述初步案件作為分析。原則上大家都是以審級計算委任費。
下個月要開家事庭(通常保護令)
Q2-律師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
有分諮詢費用 開庭幾次這樣嗎?
(現居屏東~以屏東地區律師尤佳)
Q3-審級計算是什麼意思?可以白話一點嗎
如果先生願意寫下協議書(內容大概是他不會在使用暴力等等)
Q4-這部份需要請律師作證嗎?
關於第一個問題,撰狀行情價是6000-10000(台北以外的地區)
要不要寫狀紙,看你覺得有沒有辦法在法官面前有條理的陳述。
不委任單純諮詢,一般的行情價是每小時3000元
審級委任就是一審從開始到終結的意思(收到法院判決書),原則上行情約50000-60000
通常除了律師間的複委任代庭外,比較少律師是以出庭計算費用的,這涉及到委任狀遞狀後國稅局課稅的問題,你開了一庭,然後解除委任,檢察官或法官還是把律師的名字列在訴狀上寫嗣後解除委任,國稅局還是給你用一個審級的收費價格課稅,光是跟國稅局解釋就很煩了。
若有意願再私下來信,我是不會太計較費用,但是也不希望被人說破壞行情。
(我在正德高雄總院都有提供第一次免費三十分鐘諮詢的服務)
說真的,我還沒有單純跟人諮詢收過諮詢費過。
妳先生不再使用暴力部分,當然可以請律師見證,並附上如果違反的合理賠償金。
若有意願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無故被打 我有驗傷 也有報警處裡
但當下 我頭腦不清楚 所以車牌沒有記的很清楚
但 監視器 畫面出來 只有 車子影像 沒有 看到車牌!
還有 連我要求 我被毆打時的監視畫面 警方也說 店家不提供 他也沒辦法?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
1:如果 告錯人 該如何 解決?
2:警方跟店家要求 監視畫面 店家能不給警方嗎?
在來 被打隔天 毆打我的人 在他自己的臉書上 PO我本人照片
訴說:誰有認識我 說我亂講話 之類的言語
我也在這裡找出 毆打我的人 名子 交給警方
警方也說 如果要調查 個人資料 也要先做筆錄 提告 才能調查
我的問題是
1:他這樣 放我照片 在他自己臉書上 我可以告他嗎?
2:但 警方說 一件案件 只能辦理一次!
我的問題 麻煩律師可以給我個答覆 多謝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網路截圖及對方姓名資料等,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們好: 煩您們勞心看完本篇。 我媽媽在9/9騎機車閃狗而受傷,據媽媽說當時狗主人在蹓狗,小狗突然跑到摩托車前面,結果媽媽因閃狗而受傷了,狗主人當下回家開車說要載媽媽去醫院,也沒有報警,並跟媽媽說就醫完再一起到警察局做筆錄,到醫院做完傷口處理,額頭和右膝都有縫線,全身多處擦傷,包紮傷口完畢載媽媽回家,回家後狗主人遇上我爸爸就稍微有認識,跟我爸媽說後面都會載媽媽回醫院做治療,但狗主人就跟爸爸說都互相認識不用去警察局做筆錄了,等傷口治療好會一起做理賠,爸媽也想說是同鄉的且狗主人看起來很有誠意,就先不追究,想等治療結束再談理賠,事實上後續狗主人也都有來載媽媽回院傷口換藥。9/17當天狗主人自行提了全部包括不能上班及修理機車要理賠媽媽1萬8千元,媽媽覺得很不合理,跟他要求3萬元,狗主人說他付不出來,一付想擺爛,態度突然轉變讓我很生氣。想請問:1.媽媽這樣還可以報案嗎?現在的證據只剩機車還是損壞的,以及身上的傷口。2.我們還能如何要求狗主人做確實的理賠金額呢? 感謝您耐心看完,煩請指教,謝謝



警方沒有強制處分權,所以如果店家不提供,他確實也沒有辦法。
以前當檢察官時外勤遇到需要調病歷資料,警察要求醫院提供,醫院拒絕,說要檢察官的公文,
所以就請警察拿公文去調。
如果自己具狀去地檢署告(指遞狀而已),等到分案後可能監視錄影帶已經被洗掉。
建議具狀去地檢署「內勤」提告(去法警室提告,並要內勤檢察官製作筆錄),
並聲請證據保全,請內勤檢察官傳真命承辦員警前往店家調取監視錄影帶。
內勤時你要詳述案件發生時之人事時地物、要請求調取錄影帶的店家名稱及地址、
承辦員警之姓名、聯絡電話、管轄分局或派出所。最好能夠自己先具狀陳明,
避免檢察官有遺漏之處。(有時候內勤一天要問一百多件,尤其是警方有專案或春安的時候,還要聲押,不可能有太多的時間給你)
臉書提告的部分,我沒處理過,無法判斷。(而且我覺得重點是傷害罪的證據保全)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各位好,
此文有點冗長,且起因小事,先謝謝您的耐心.
小弟於近日晚間於自家附近遛狗,但小狗不小心在某人住家 圍牆上尿尿,屋主發現後反應為何要在他家圍牆尿尿,小弟當時表示會立刻用水幫忙清洗,但屋主開始咄咄逼人,彼此開始爭吵,當中屋主表示在此尿尿會毀損他的 房子,而當時由於小弟脾氣也上來,就問了一句已經表示會立刻清洗了,你還想怎麼樣? 當下屋主不滿小弟態度,所以兩人也越吵越大聲.
後來小 弟表示如果真的不滿意可以請警察來評評理,隨後屋主也報警. 就在警察來的過程中,當然雙方還是在吵. 當時小弟有說了一句: 你是想把事情鬧大嗎? 也由於越吵越近, 也發生了些肢體碰觸;兩方一度還將頭與頭碰觸在一起, 而小弟當時有用胸部將其頂開, 但雙方並沒有動手.
隨後警察到達,雙方也停止爭吵了, 警察了解後表示再讓小狗在此地尿尿的確不恰當,希望以後能繞道或是不要在此尿尿了,當時小弟也允諾, 但屋主還是氣憤難平,表示要以廢棄物管理法及恐嚇罪提告, 隨後雙方都進了警局做筆錄.
小 弟了解自己當時的脾氣是真的很不好,這真的也是我的罩門. 但回家後想想,小弟無前科以後也不希望有,但恐嚇罪其實非同小可. 小弟過程中比較重的話語就是上述的兩句: 你還想怎麼樣與你是想把事情鬧大嗎? (屋主也是針對第二句提告,他表示我知道他住哪裡,所以他認為我說想把事情鬧大嗎是在威脅他),但我問他想把事情鬧大的意思是指難道雙方因為這點小事就要上法庭的意思. 沒有要恐嚇或威脅的意思, 當時這兩句皆為問句, 整個過程中都沒有帶有威脅他生命,財產或名譽的意思跟話語出現.
以下為小弟的問題:
2. 有上網爬過文,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方經告發後會隨即開偵查庭,大概多久會通知開庭?
3. 廢棄物清理法是否成立,難道連寵物在外小便經清水沖洗後也難辭其咎?
當然1,2項是小弟較擔心的, 再次謝謝各位的耐心, 也請各位回覆指教,謝謝.






您好,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偵辦的案件,車手都是論以共同正犯,刑度大約三年左右。
要論幫助詐欺,真的要很特殊的案情才有可能。如果上開大律師所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
黃OO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三、十四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十三 、十四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管OO犯如附表壹編號十四、十五、十九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 號十四、十五、十九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OO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 十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貳所示之物均沒收。黃OO及管OO是車手、陳OO是電話總機,黃OO及管OO我先一部起訴,最後定執行刑也是三年多。會判多重要看被害人、金額及次數而定。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緩起訴或緩刑通常要得到被害人諒解才有辦法,車手通常是無力賠償。
易科罰金就要看法官,也許法官各罪宣告刑都在六個月以下,定執行刑能可以宣告罰金,
但是金額會很高,例如一天壹仟元,三年的徒刑大概就要一百多萬,
以前當執行科檢察官時,大家有這個共識,
我只有准過賣帳戶的易科罰金,還有一件准易科罰金是因為未遂,沒有找到被害人,他也無從賠償被害人。(詐騙大陸人的案件)
所以要綜合所有的證據作為判斷,才能爭取最有利的部分。這個跟打仗一樣,不是一昧的進攻或防守,分析現有的證據,作正確的判斷,瞭解檢察官或法官的心理,才能百戰百勝。




您好, 09/14號晚上我在停紅綠燈時,聽到後方有緊急煞車聲就撞上來了,然後我在被推撞到前車 當時有請警察來 也有作筆錄 筆錄我是寫說 停紅綠燈,突然聽到緊急煞車聲就撞上了 我的速度寫0KM 作筆錄當下 有做酒測 三人都無喝酒 我和前面車主先做筆錄 肇事者就說先載他朋友回家在回來做筆錄 然後我們做完筆錄警察就說 我們私底下解決賠償 不然就交給保險公司去理賠 我跟前車主就說 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我們就先閃人了 過四天 肇事者都沒打電話來,然後保險公司打給他 發現他的電話是給錯的 然後也說肇事可能沒有保險 所以我想問 汽車一定可以不用保險嗎.. 而且他汽車很新 車牌也7碼 應該有強制險吧..? 然後我自己在打給肇事者,也是打錯 後來去警察局講 警察也說電話給錯無法聯絡人 也因為個資就一直保留住址 最後我有先申請他家住址 他家也住在另一個縣市, 總不能叫我們大老遠跑去找他 而且又是他肇事 更不可能要我們親自上門吧...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呢?? 汽車已經送去 原廠估價要7萬5 前後保險桿都被撞裂撞凹 後車廂也被撞到關不起來 引擎蓋也凹一點點 水箱破裂 現在也找不到肇事人 談賠償 我請警察以車牌找車主,警方卻也保護個資問題 ((然後警員越來越部耐煩的樣子..囧 然後警察給我們管道就是 去調解 不然就是民事訴訟了 我車體險保限定2萬的,所以保險公司只理賠2萬,請問還可以代理求償嗎? 因為由保險公司代理應該就好辦了... 也請問還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這種事情呢... 還有沒有裝行車記錄器會不會很吃虧阿..? 前方車主有裝 肇事車他說也有 只怕他把紀錄給刪除了.. 我是否要等30天後去申請裁決書之後在民事訴訟阿.. 我車子友人友說脖子甩到,請問過了第四天還可以去驗傷看看嗎? 當下還不知道後來才跟我說的 還有給假電話是觸法的嗎?
謝謝回答...


以我以前擔任緝毒組檢察官指揮案件的經驗分析如下
(一)有關警方移送方面:
因為警方移送販毒有分數,所以遇到的情況是只要扯到一點邊緣就會移送,
通常單一指述就會移送,這個部分也許會有城鄉差距。通常調查局、刑事局移送的品質會比較嚴謹,其次是刑大、再來才是分局,又直轄市分局的移送品質都常會比鄉下分局的好。
依你的情形,警察應該會移送給檢察官。
(二)檢察官起訴水準方面:
我以前的標準是只要相結合而為可信的程度,可以特定犯罪事實,就起訴
例如:監聽譯文+證人指訴,可以特定犯罪事實,起訴。
複述指認,例如二個人同時跟一個人買,兩個人都有指認,起訴。
以上單純指販賣的部分
(三)法院判決水準方便
監聽譯文+證人,可能譯文要明確些,有時候譯文不明確會被判無罪。
二個人同時跟一個人買,二個人證述要明確沒有矛盾(偵查時)(因為審判時通常大家都會翻供)
被告自己自白+證人指認部分,審判時被告沒有翻供。(以前有被告自白+證人指訴,但是被告翻供,最後還是改判無罪)
你的部分,如果只有藥頭指述,沒有找到證人指述你交易毒品,警方可能逃不過,但檢察官那邊可能不起訴處分。
如果有藥頭、有證人,可以特定犯罪事實,檢察官會起訴,法院部分就要看言詞辯論的結果。
以上僅供參考。關於起訴販賣還是幫助施用,主要還是看客觀的情況來判斷,少數情況是起訴幫助施用,例如單純跑腿的情形,例如小弟幫大哥跑腿。
事關重典,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建議您早日委任律師為佳。因為說出去的話就是潑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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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指揮到爆,賺緝毒獎金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已被起訴,應先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證據為何;若仍於偵查階段,仍建議您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是否認罪及供出上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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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員警應該是指「偵查隊」,也是警方的內部單位之一,專司犯罪偵查。
2.地檢署偵辦進度,可以告訴人身分至地檢的聯合服務中心查詢是哪一股承辦,再致電該股書記
官詢問。
以上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委任律師為您撰喜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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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涉及幫助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已被起訴,應先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證據;若您尚未被起訴,仍於偵查程序,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以釐清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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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1月時,在我的住處與姑姑發生爭執與拉扯,當天我們都有受傷,但隔天她跑去驗傷,家人都完全不知情,結果6月時,她就威脅我,如果我不出錢(請外勞照顧奶奶的錢),就拿驗傷單告我傷害罪。最後,錢我也出了,她還是繼續告,而第一次檢察官傳我去時她沒有到場,以為她沒要繼續告,但最近9月又收到案件已經傳到高等法院的通知...。
詳情是這樣,姑姑在1月時,假借載奶奶去看病,結果載去郵局把奶奶的存款180萬全部領光,奶奶年事已高,完全聽不到,且看不太到,開車載她去哪裡都不知道,郵局的人也不管,看到奶奶本人、身分證、雙印章,就讓姑姑領走了。之後奶奶發現錢不見了,就很緊張的一直問是誰領走,那時姑姑也剛好來我們家(姑姑的戶籍不在我們家),她不承認,還作勢要打架,這時就與她發生拉扯。事後,奶奶怕我們再吵起來,也不敢再提存款的事,而到了7月,外勞的合約快到期,要再申請,姑姑就拿傷害罪來威脅,要我出錢,我當然不肯,又和他口頭吵了一架,但最後還是我出錢,而奶奶在7月底時過世。之後,我和姑姑也沒有任何交集,但她的感覺就是堅持要告到底。
我20多歲,研所唸完剛出社會,對這種要出法庭的事真的很害怕,說如果成立,就一輩子有紀錄在,這種精神上的折磨真的很痛苦...。
請問,我要怎麼保護自己?她只有一張驗傷單,沒人證,而我這邊什麼都沒有,這樣告成機會高嗎?
如果請律師的話,費用大概會多少? 一般家庭的爭執,她在筆錄誇大寫,我拉著她在地上拖行,根本沒這回事,但偵查庭檢察官說,我有與她拉扯到,就不能反告她誣告,真的是這樣嗎?





律師們您好,我在102年9月16日於知名拍賣網下單二雙nike鞋子(一雙我穿一雙媽媽穿),數日後去追蹤訂單狀況,發現該網站顯示該商品疑似是仿冒品,自動取消訂單,我以為沒收到貨沒付款就沒事了(當時以貨到付款方式下單),但事實並非我想的這麼簡單!103年4月27日、5月18日、8月29日是我到航警局做筆錄的時間,航警電話告知我,叫我一定要去做筆錄,否則寄通知單會鬧到學校師長同學都知道,於是我大老遠的坐車過去了!第一次去航警說海關查到一筆資料上面有我的名字,所以才找我去協助調查,之後每次的筆錄我都講一樣的話,最後一次,他要我拿出交易紀錄,但是我真的找不到!於該拍賣網站留的信箱以及在拍賣網站的訂單查詢,都找不到那筆交易紀錄!今天我於該拍賣網站上看到,若賣家經其他買家檢舉,該賣家拍賣的所有東西將會被停權,我猜測是因為這樣才查不到交易紀錄的!我特別強調我真的不認識賣家,當下是因為媽媽想買一雙鞋子而我順便買了一雙,我以為知名的拍賣網站應該不會這麼猖狂!
今天我收到地檢署的刑事傳票,上面寫要我攜帶於該拍賣網站買到的鞋子以及匯款...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我會被關嗎?我真的沒有拿到鞋子也沒有匯款,我要怎麼做才對自己最有利?我是個大學生,單親,在學校當個工讀生,還沒真正接觸過社會,我不希望有案底,請律師們幫幫我,萬分拜託,謝謝。



律師你好
最近小弟好心幫忙客戶維修行動電源,因為客戶千拜託萬拜託想說做個順水人情給他,在收到貨品後有跟對方聯繫上.基本上都是用用FB跟LINE連繫,對方電話基本上都是不接的狀態,所以都是對方聯繫我比較居多.
一開始也有告知每一台的維修費用是台幣80元完整維修可以正常使用
無法使用-需要更換主機板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無法正常使用-僅收檢測費用20元
零件費用另算.對方口頭上答應後,花3至7天的時間處理好總共檢測維修20台
13台維修ok是1040元-7台無法維修是140元加上零件費用(開關+快乾)120元,總費用是1300+80寄回運費1380元
在2014/09/04寄回後,對方收到後都沒有主動聯繫.在2014/09/11對方終於回應,卻質疑120元的零件費用當初沒告知不願意付,後來在解釋的過程中有一點點小小的不愉快,對方說要匯款,以為事情就此打住,但是對方隔天都沒有匯款動作,甚至我有留言訊息說後面多的120元不用了~只要給我維修費用就好~對方都沒有理會,後來我有留言說(如果在不回我,我就要採取強硬的態度)後,直到2014/09/13晚上10點多,對方才回應,說禮拜一才要匯款,因為之前對方是用網路ATM轉帳,所以當下就覺得是對方有意想要刁難,就隨口回了一段話
你說禮拜一就禮拜一,對話我都會保留,如果沒有就請你來台南走走了...以上這段話卻被對方認為是我在恐嚇他..
當時的想法是想說如果對方不付款就要到警察局報案請他來台南做筆錄.PS對方是住在高雄地區),隨後對方馬上封鎖我的FB及LINE~讓我無法聯繫~~讓我直覺對方可能不想要付款了,金額也才1260(含80先代墊運費),想說算了算自己倒楣吧
沒想到在2014/09/14 凌晨附近,有好心人士跟我說~對方在某個line群組討論我,他看了之後覺得有人惡意對我抹黑甚至設計讓我背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他看了覺得說對我不公平,於是提供一些有力的圖文
圖文中指名對方另創一個LINE帳號在LINE的群組討論我的事情,並且有人惡意叫對方不要付錢給我封鎖我的LINE跟FB,還叫他上警察局報案說該行動電源是我賣給他的,該行動電源是仿冒SONY公司的產品,然後有瑕疵問題才退回給我維修的,我還藉此去敲對方的竹槓,然後在警局做筆錄中帶著那些我修理過的行動電源要求警察鑑定是否假貨,要對我提告商標法及詐欺,然後在要求民事賠償,以上是對方交他的作法.....
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怎麼去平反,需要做什麼準備來保護自己,目前對方的聯絡方法只剩下郵局寄貨的證明可以查到當初東西寄回去的收信人跟電話住址,我是否應該要馬上去警局備案,警察局是否會協助辦理此類的案件,聽說警察局不是很樂意處理這種案件,去警察局該用什麼案由報案,至於對方用如此惡質的手段,我該用什麼方法去證明我的清白懇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監視錄影器畫面,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直接提起刑事告訴,由檢察官指揮辦案,增加案件速度,並注意您六個月的告訴時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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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管是販賣或轉讓,大家常見的供詞都會說代購或合資,以脫免販賣或轉讓的刑責,
會被認定幫助施用的情況究係少數。我當任緝毒檢察官那麼多年,只有起訴過一件幫助施用的案件,
那個是老大有癮,叫小弟去跟上游買貨自己吸,錢老大出,而且監聽譯文聽得到。
所以你要說一起施用,要有證據佐證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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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轉讓,需未賺取差價或量,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安非他命以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有構成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分析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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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在某展覽館擔任短期工讀生,職務分配至停車場的管制。
中午時間,有位不守規矩的人士, 隨意停放汽車。本人因職務關係,
向前表示此處不能停放輛。
事情經過是樣子的:
對方停放在違規處後,我走向前輕拍車門並做出搖下車窗的手勢。
因對方不理會,於是再輕拍了第二次與第三次。
沒多久,對方下車開罵:你一直敲是敲什麼意思 沒看到我在忙嗎?
(他是純粹不想理我 並沒有在忙)
我回答:不好意思,這邊不能停車!!麻煩你一下,不好意思!!
對方火怒: 為什麼這邊不能停?前面的車子勒?你是什麼意思?還一直敲門是怎樣?
我回答說:真的不好意思!!這邊真的不能停 !!舊拍謝~
對方更火大:沒禮貌啊! !一直敲一直敲是怎樣啊?什麼意思啊?(充滿挑釁意味)
於是,我就用閩南話回說:什麼沒禮貌啊?要是沒禮貌就不是敲門,
是砸車了啦!!
對方就羞辱我ㄧ番,甚至還報警。接著就打電話說要叫警察抓我,
在電話中不停的強調說有人要開始砸他的車,
我也在旁邊對著他說:趕快叫人來~把我抓走~快!!
他似乎更惱怒在電話裡頭說:那個人就在我旁邊。過來處理一下。
接著,有其他工讀生通報大會,展覽負責人出來把我帶走,並向對方道歉之類的。
接著,負責人說:如果警方來的話,將會把我的資料給警方。然後把我辭掉,請我回家。
我現在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報警。如果他報警的話,當時我被帶回場內,並沒有做到筆錄,這樣合理嗎?
對方向警察表示,我要砸他的車。警方會受理嗎?
展覽公司將我的資料提供給警方有觸法嗎?
展覽公司會對我要求損害公司形象的賠償嗎?

謹依您的回復,回答如下:
若您後來沒被警局傳去做筆錄,對方後來可能並無報警。若您實際沒砸他的車,僅是言語上衝突,至多只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而展覽公司依警方要求提供您個人資料,係依法而提供,並未違法;至於,展覽公司要向您請求賠償商譽之損失,若該公司沒收集證據,在訴訟上恐有困難。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事件發生經過有點複雜,所以敘述有點長,請見諒!
我在今年四月時行經一個沒有號誌燈的十字路口,被一台從速度很快的機車擦撞到我的汽車左前保險桿(他沒剎車是用繞過去的,但速度太快所以機車?到我的前保桿),我本想要下車理論,但機車完全沒有停下來,很快的騎走了,所以我只好離開。但是車子才剛離開而已(那時候已經快到路口的另一邊了)就聽到"碰"一聲,機車去撞到路邊店家在人行道上設置的不鏽鋼鐵桿,然後人和車都滑出去。因為當時已離開第一個擦撞點,也快到十字路口的出口,所以我把車停到路邊去,然後馬上去看那個機車騎士,也打了119叫救護車,同時請旁邊的路人幫忙打110報警,但機車騎士坐起來一直找手機,找到後卻不是報警而是打給朋友說"我出車禍來不及趕過去了!"。等到救護車句警察來來(這中間我又再打一次電話到119叫救護車,因為有一台救護車過去沒停下來),對方上車,我在現場等警察畫圖和丈量後,先到警局做筆錄(警察要求先做筆錄),結束後馬上到醫院看對方的傷勢。隔天也有到開刀房外面陪同家屬等開刀結果,也去了解和關心他的狀況,事後他住院我也去探望過他(他住院一個星期,因為醫生說只是加個固定,開完刀就可以復健了)。直到他出院後,車禍過了半個多月,對方媽媽打電話來問我怎麼沒有去找他們和解,還說我沒去探望他,但對方出院後馬上去台灣(我住離島)去看醫生做復健之類的,同時回學校上課,所以我也無法了解他的狀況。過一個星期,對方媽媽又打來,說我沒有要和解的意思,我說有,也已經請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母親隔天又打來,說這種只要私下和解不用去調委會,罵我不會做人,沒去關心他們和探望他們,還說我害她被老公罵,說她不會教小孩,說我害他們家庭失合,支離破散...
後來到調委會時,對方沒到,他母親和一個民意代表到現場,並且開口要20萬,還說我保險賠的不算是我賠,而調委會的人也說我是沒有錯(車禍初步研判寫他支幹道未讓主幹道,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但是保險只有賠醫藥費,才幾萬塊很少,問我有沒有誠意幫對方多付一點(他車子是跟同學借的),我告訴他如果20萬那沒辦法,所以後來調解沒成功。
前陣子警察通知去做筆錄,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昨天收到法院的通知信函,說下星期要開偵察庭。
想請問,我被對方撞,對方還告我過失傷害,這樣我要負什麼責任?要被關還是?會留下前科嗎?
我的車子前保桿只有幾條不明顯的刮痕,對方因為車速很快又沒剎車,車子不穩滑倒後去撞到人行道上的鐵桿,車頭的殼全毀,車身刮傷,那我要賠償他嗎?
警察畫的現場圖,兩台車都離開肇事第一時間點,而且他摔倒的點和與我車子擦撞時的地點有一小段距離(擦撞時他並沒摔倒,還很快騎走),他是撞到鐵桿後再滑去撞別的地方才受傷,那人行道上的私人立的鐵桿是否也要負責呢?
因為被這件事困擾很久,沒辦法好好工作,開車也常被旁邊騎快車的機車嚇到,感覺很不好。麻煩請替我解答,希望能早點順利的解決它,謝謝!



您好
依來信詢問肇事者疑似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5款規定、 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因肇事者之駕駛行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已有過失,至於提問者可能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因此在鑑定責任上可能也有過失,但刑法上不管過失的多寡只要有過失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刑責,只是在論刑及民事賠償上會有減少的問題,但刑事責任上仍需負責,本所之前有處理過相關案件,可來電07-3346331或eamil洽談allen@jywin.com.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9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邵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又來跟您詢問了,之前發生車禍。事件至今已快一個月了。
還是跟您們補充事件經過,如下:由於趕著上班,有跟同行的受傷的病患同
事說我趕著去上班,這邊你們來處理。於是便匆匆去上班,後來接到警局電
話。要去做筆錄警方說可能成為肇事逃逸,對方的小孩也去醫院看了好幾
趟。緊接著打電話對方說要去看他小孩,對方說法院見。我們誠心想跟對方
如果對方的同事。筆錄上寫說 我沒有要他的同事處理而說謊,法官又會如何判斷。(已解決)
我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對方沒有來調解。視為調解不成立嗎?
如果調解不成立,上了法院。法官又會如何判決,一樣會被判刑而有牢獄之
災嗎?前幾天有跟對方說好和解金,打電話去要跟對方約調解委員會和解。
對方,又跟我們說法院見。我整顆心一直懸在那裏,請問卲律師,我是不是
要聘請律師。以防牢獄之災,並且即將退休,很怕會因牢災而領不到退休金

我誠心的建議,如果在地檢署請檢察官勸和解或調解,爭取緩起訴處分的機會。我想沒有檢察官或法官喜歡入人於罪,起碼我以前當檢察官時,都會給人生路。如果是輕罪就算了,因為刑度重,還是建議你尋求專業的協助。之前一個朋友諮詢我,聽我的建議,我告知嚴重性,結果在警察局做筆錄前就過失傷害的部分與當事人和解解決了。當事人還沒提肇逃,警方也沒有去問肇逃的部分。以上僅供參考。還有在這裡留言容易漏掉,若有疑問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以前在屏東地檢署當檢察官時,有一件被告違反藥事法,被OO藥廠委任O律律師提告的案件,O律堅持一定要被告供出上手,否則不和解,被告跟他所委任的李育任律師一直很有誠意的提出OO萬元的和解金,去了事務所好幾次。因為沒有和解,我無法為緩起訴處分(因為沒有和解高檢署一向不支持緩起訴處分),但是起訴求處緩刑,後來趙家光法官就判緩刑確定了。
後來又遇到相類似的案件,O律的律師就直接同意被告以OO萬元和解,不再要求供出上游。
我想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法官及檢察官都會給人機會。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本人7/5開男友車去撞到一台休旅車~當時我報警做筆錄完成後~協調私下和解理賠~本人也很有誠意要幫他將車輛遷去烤漆~原本對方因為有事要上台北約7/9號要牽車子~到當天對方始終沒接電話~我們聯絡他8通~過兩個星期對方打來告知要牽回原廠處理~我們也同意了~他會請原廠跟我聯絡~但都沒有後續消息~直到昨天9/11對方打來告知費用是6500元整~我跟他說請他傳報價單給我..如沒問題會匯款給他~他傳來時我一看到並沒有寫烤漆部位,只有用手寫右前門烤漆~一般報價單不是會寫烤漆工資及部位費用嗎?
我於是聯絡他請他將報價烤漆費用在寫詳細一點~因為當時車輛只有擦傷底漆都未掉~我們打電話去他那間修理廠~問他烤漆費用怎麼算~修理廠回答當時們有烤局部位並沒有整扇門烤漆~而對方還有美容鍍膜~請問美容鍍膜費用在理賠範圍內嗎?
但對方執意要我們陪全部款項~6500一毛都不能少否則法院見~那這樣要怎麼處理~我們昨天有去警局申請照片~只有本人開車亮漆掉在對方車上都未有任何凹陷~及掉底漆~
我有他送修電話~可以直接跟修車廠要明細嗎?

請教各大律師
我的弟弟在四月因保護自己的兩位女性朋友不讓四位主嫌騷擾而有爭吵,而其中一位嫌犯打電話找人來教訓我弟,開五台車來了20幾個人,他們跟嫌犯講完話之後就拿球棒跟電擊棒追打我弟,造成我弟頭部嚴重受傷送醫急救,而當晚我弟醒了之後問他當時發生的事跟他女性朋友都一致,當晚就請警方趕快來做筆錄提告,但當時一直說要等我弟傷好了才來告且只能來派出所做筆錄還用告訴乃論罪一直不想做筆錄,隔天我打台南市1999申訴,隔幾天接到警方來電說來關心我弟,但我弟一直要求警方作筆錄又說做筆錄一定要在派出所做還是不行,我隔幾天就去找派出所所長說我要叫立委、議員來講才趕快叫警員去做筆錄,這些我都有錄音,那所長說沒關係,我們沒有疏失。
隔幾天我就去找他們分局長講他們那派出所的事,他口頭說對不起我們警員不會用同理心去派這案件跟我說對不起,他也承諾會成立專案和派督察組調查,過了十幾天我把我查到證據請承辦的刑警幫忙找,順便詢問他有成立專案嗎?他說沒有只有他跟另一位刑警幫忙這案件而已所以我去督察組問那組長調查那派出所的事,他說當晚那時我在派出所自己的錄音錄影畫面很模糊,但之後幾天我去派出所的錄音錄影很清楚,好笑的事我那當晚是講的最大聲最清楚的,警方應該自知理虧才說很模糊,所以我又寫信給該分局長是我說因為台南市賴市長關係我才不跟媒體或議員申訴所以來抓到那20幾個人到案就可以了我也可以不跟警方計較,之後過了幾個月專案還是沒成立,而人也只給傳票給5位車主又當地分局又用不合法方式寄送又拖一個月,七月才送地檢署,地檢署9月才寄傳票給我弟又送錯地址,以下有幾問題煩請各大律師指教。
1.這件事警方有沒有瀆職,要怎麼去告警方,可以國賠嗎?因為我為這件事睡不好還一直查資料跑免費法律諮詢去問怎麼才能讓警方趕快辦我弟這案件再去醫院照顧我弟生活大小事.
2.警方只查到5位車主,也說車不是他開的都不承認,也不到案說明,現在檢方只用傷害罪成立,要怎麼辦才能抓到那20幾個人及四位主嫌呢!是否要請媒體或議員開記者會來公布這就是給警方壓力,我律師講先看檢察官的態度再去看是否要這樣做,這樣我們的作法會消極嗎?
3.傷害罪、過失傷人跟組織犯罪,怎麼樣才能得到最大的賠償,給他們關到死也沒意義只會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而已,在請各大律師已以各問題內容回覆。
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這件事警方有沒有瀆職,要怎麼去告警方,可以國賠嗎?因為我為這件事睡不好還一直查資料跑免費法律諮詢去問怎麼才能讓警方趕快辦我弟這案件再去醫院照顧我弟生活大小事.
您可至警政署、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申訴處理該案之警員及派出所,至於提出國賠訴訟,不建議您如此做,遭駁回機率很高。
2.警方只查到5位車主,也說車不是他開的都不承認,也不到案說明,現在檢方只用傷害罪成立,要怎麼辦才能抓到那20幾個人及四位主嫌呢!是否要請媒體或議員開記者會來公布這就是給警方壓力,我律師講先看檢察官的態度再去看是否要這樣做,這樣我們的作法會消極嗎?
可先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對該20多位,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其提出刑事傷害、組機犯罪等告訴,若受傷部位為頭部,或許亦可針對殺人未遂提出刑事告訴之。
3.傷害罪、過失傷人跟組織犯罪,怎麼樣才能得到最大的賠償,給他們關到死也沒意義只會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而已,在請各大律師已以各問題內容回覆。
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可待對方遭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包括有單據之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工作能力減損及無單據之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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