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長~再請各位大大耐心觀看並解惑,感謝
小弟母親多年前參與某公司成立的互助會,因自身參與該公司不少合會再加上業績不錯
後該公司被以違反銀行法凍結公司資產(資產中含各參與者投入之合會金)
小弟母親亦因違反銀行法被判入監服刑
而資產凍結的部分經過幾年的興訟
最近法院終於有要解凍發還給原投資人
該律師表示:最近其他投資人有在談論待資產解凍後要向我母親求償,因為他們那些投資人認為我母親從本案獲利甚豐.
我問他~先前有投資人像我母親提出民事求償已獲判無罪~而且應該已過追溯期(98年發生至今)
另外~凍結之資產只有少數金額是用我母親名義投資
其餘皆為以其他家人之名義投資(原投資金錢來源為登記在我與我妹名下的房子房貸增貸而來)
試問求償之依據為何?
該律師表示:因我母親刑事已被判有罪,故應與其他被判有罪之股東及關係人對相關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而且民事獲判無罪部分僅為少數人之興訟,非為全數投資人,所以資產解凍後他們可能會有動作
我回問他:被判有罪的是我母親不是我們其他人,何以他們能對我們的資產有所動作?
該律師表示:那些投資人都知道(沒有祕密)我們家人都是被我媽用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所以將來有可能會對解凍後分配到我們帳戶的資產採取法律動作(如強制執行or假扣押....等等)
我再回問他:那我現在可以採取甚麼動作將來避免權益受損?(比如說在法院還沒解凍前先提異議等等的?)
該律師表示:現在就是低調,待資產解凍後再看情況.
~~~~~~~~~~以上為本案初步描述~~~~~~~~~~~
小弟想請教各位先進:
1.我現在與其他家人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2.我剛結婚,是否應與老婆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較不會影響到她
3.其他投資人真的有權利凍結或強制執行或處分(含其他法律行為)我的及我家人的分配資產嗎?另其他財產(如薪資帳戶)有可能受影響嗎?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
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對於剛剛我查過相關商標 的確如你所說 鋼鐵人與英雄聯盟沒有腳色圖案
且kobe沒有用到衣服但是可能有類似商品服務混淆誤認的情況
故我建議
鋼鐵人衣服跟英雄聯盟腳色的二手衣服應該可以拍賣(縱算可能有問題,但是你非明知)
kobe的衣服則不要拍賣較妥 省得麻煩
美國就算有註冊腳色圖案的鋼鐵人與英雄聯盟 但是我國尚未註冊商標權,所以我國法尚未保護,你別擔心
因為你不是95跟96,只有可能是97,所以明知與否就是重點

如標題這狀況已多年 懇求法律也懇求各位的幫忙---讓我母親解脫,也讓無辜的奶奶爺爺可以平靜的度過晚年。
首先 傷害毆打的部分是要開驗傷單 還要附上證據這有概念。
這麼多年 因為母親被父親控制有很多的卡費、債務都是母親當人頭,故一直躲債中。也沒有提告。目前是準備提告,如被銀行查出 也願意乖乖還清債務(反正不還銀行也是被父親拿走 還被當成狗)
母親如尋求113或報警會有保護嗎?又 因目前母親都暫躲他處, 連工作也不敢去。尚未被揍,請問是一定要受傷才能提告嗎?(之前都一再原諒 容忍 也沒有蒐集證據 )
提告的話 如果父親還是跑到上班的地方鬧事 我想警察也是只能勸勸。
又如 今晚父親來阿公阿嬤家繼續吵著要錢警察也還是只能勸勸就離開。
能不能救救可憐的爺爺奶奶呢? (雖沒有住在家裡啃老 但欠債的金額已經輸掉一間房子了)這些事情 鄰居都應該有耳聞都可以蒐證。
我希望的結果是---1.判准離婚 讓我媽可以過還債但平淡的日子。
2.希望爺爺奶奶不要因為怕被打鬧事 而默默塞錢給父親讓他覺得吵了就有糖吃(不知爺爺奶奶是否也有保護可以申請?)
3.是否可以 以未扶養子女是由奶奶帶大為由 脫離父母關係呢(我還有個弟弟----當阿嬤要不到錢的時候 就會跟只有上大學打工的弟弟要錢)
另外,父親除了躲卡債之外 目前還跟茶店卡拉ok店賒帳。(現在就是來要這些錢)
當然 我自己也清楚 要是每個人都要這麼多保護 警察一定忙死了且以上這些 似乎離被關還有一大段距離。反正償還債務對他來說不痛不癢。每天沒錢喝酒賭博欠債。所以,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難道真的要弄到出人命的時候 才是可以控告 或是這樣的垃圾才會被抓去關呢??過幾天是發薪日,我想這樣的劇情一定又會重演。
又因我是女生 很難阻擋許多事情,在此發問如有辦法必定委託!!!!以上。
懇請盼望回覆。感謝也辛苦各位 小女子萬分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若來鬧事,可錄音錄影蒐證之,作為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之證據加以使用,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會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後,方有機會解除禁止之帳戶;又若您未被限制出境出海,仍可出國之,但須於開庭時返回,避免因未到庭遭聲請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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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金流證明,為您所有之資產,非配偶之財產,若國稅局均不採信,可先嘗試主張夫妻財產制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降低配偶之財產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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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被一個朋友拉去了解直銷,一開始有被朋友說服想作做看,因為聽她敘述好像真的能賺錢,後來又約隔幾天有約講師來介紹,在介紹一些細節與產品後,講師便拿出簽約同意書要我簽名,當下有先簽(因對方有聲明如果之後不要入會並未繳交金額給朋友,此同意書無效)後來又借本人的身分證拿去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在聊一下子後就要我拿錢出來入會,當然我還是推託掉。過程結束後有約過幾天要去他們公司辦公室看看,後與家人朋友討論後決定不去他們公司了,因為有親戚曾經也是被類似手法,還是十幾年的知名直銷公司惡性倒閉過。
想請問以下幾點
1.對方口頭聲稱此同意書如無繳交金額 則此四聯式同意書是否真的無效化?
2.對方手機內有身分證照片(未備註用途)是否會被拿去做其他意圖(如 正式簽約...人頭 報稅..之類等等的)
3.因為時間不能配合,有請我朋友幫我拿回同意書並請對方講師刪除照片,如果對方不同意 應採取何種方法?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search.aspx
上面之前問的(前篇)
簡單說明一下
我(滿20歲) 老婆(未滿20歲)
我的兒子於二月初出生了我跟我老婆 因為我岳父自私自利的行為
不給我們登記結婚(去年10月中旬)
因為之前 我們有問過別區戶政所 詢問過以我們目前的狀況小孩子該如何
登記+入戶籍+從姓+生父生母共同監護權 區公所人員
當時表示 我們可以用"認領"的方式 讓小孩子入到我家戶口又心想
我老婆也差沒多久就滿了20歲那就乾脆用這方式 簡單就好...
之後 我們昨天去自區公所 辦理"認領"時....
人員表示:要監護人簽名
未成年子女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或是 委託書
我們上次問說:不用 再來 我也不說了....
反正問來問去 沒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
要麻沒從姓 要麻沒監護權 缺一塊缺一塊的
人員又在告知我們:必須在60天之內 完成登記 如果不行...
那就直接強迫登記 至我老婆他們家 戶籍 從他們的姓 名子為代名
不是吧!!!!!!!!! 這樣捉弄我........
我岳父就是 因為"貪瀆"低收入戶的補助
為了讓自己可以領到那筆金額而一直不放手 讓我跟我老婆
能登記結婚這部份其實我聽了滿多了都是由我老婆及我岳母所說
就是我岳父底下有三名子女 而他們家有低受入戶的補助 三位子女的補助
都是匯至"郵政帳戶" 一直以來都是我岳父在領錢
存摺帳戶也是一直以來都在我岳父那邊
這樣豈不是說 又給我岳父多了一個人頭讓他多領一個補助了嗎!????
現在我只剩48天了 在這裡再麻煩一下 各位律師大大們協助幫忙這次....
也明確堅持“提起訴訟” 才能讓他們"母子倆"光明正大的回來!!!!!

前幾天被一個朋友拉去了解直銷,一開始有被朋友說服想作做看,因為聽她敘述好像真的能賺錢,後來又約隔幾天有約講師來介紹,在介紹一些細節與產品後,講師便拿出簽約同意書要我簽名,當下有先簽(因對方有聲明如果之後不要入會並未繳交金額給朋友,此同意書無效)後來又借本人的身分證拿去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在聊一下子後就要我拿錢出來入會,當然我還是推託掉。過程結束後有約過幾天要去他們公司辦公室看看,後與家人朋友討論後決定不去他們公司了,因為有親戚曾經也是被類似手法,還是十幾年的知名直銷公司惡性倒閉過。
想請問以下幾點
1.對方口頭聲稱此同意書如無繳交金額 則此四聯式同意書是否真的無效化?
2.對方手機內有身分證照片(未備註用途)是否會被拿去做其他意圖(如 正式簽約...人頭 報稅..之類等等的)
3.因為時間不能配合,有請我朋友幫我拿回同意書並請對方講師刪除照片,如果對方不同意 應採取何種方法?

另有一些疑問求解
上文所說協議內容大致與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相同
但協議中有寫"...本協議於公司接受並發給顧問編號後生效...”因為我簽完一星期內就像對方口頭提出要終止協議,所以沒拿到編號,所以是不是這份協議本來就沒成立?
打電話向公司確認也說沒有收到我的資料,說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那我還需要做出書面的終止嗎?
公司方面是叫我直接跟對方拿回資料(協議書),但對方一拖在拖後來說被丟掉了,我需要做些什麼防範嗎?會不會被對方之後又拿去公司當人頭?
(這是前文:你好,
我之前跟直銷公司簽了協議書,有留下身分證字號,沒有給身分證影本,(協議書上面有此格子),但對方有拍照照下我的健保卡,並且付錢購買入門用品,現在想退出,已向對方口頭提出,我要怎麼確認我們的協議已經確實終止?
還有,我所購買的東西還未收到,我可以拿回錢嗎?她說只能換成產品給我,這合法嗎?
還有,協議書上有同意個人資料的使用,終止協議後還算數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還有,我的以上行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嗎?
感謝律師播空回答)
謝謝沈律師之前的回覆

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我在今年一月15收到一封e-mail,
對方自稱透過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說有適合的職缺,
兼職可增加14000-5000收入,於是我在1/16跟對方聯絡,
對方跟我說是線上博彩,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大,
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
一個禮拜領2000,一開始有想說是否人頭戶,
不過對方又說他們是合法線上經營博彩的,當時不疑有他,
就寄了一本存摺跟卡過去,當時想說就算被騙,
存摺裡沒錢,印章也在自己身上,應該不會怎樣,
過了一週後收到了銀行寄來的警示帳戶通知函才知道變成警示帳戶了,
打去詢問銀行人員說最好是報警處理這樣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現在也不知道有沒有其他人因我的帳戶而受害,也還沒去報警
我還是學生,不想有汙點,且家境不是很好,希望能幫上家裡一點忙才
請幫幫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牽涉幫助詐欺犯罪,建議您盡快報警處理,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協助警方辦案,避免您亦成立相關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若您受超過六個月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撤銷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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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我上月初騎車途中旁邊有機車跟我並行最後卻被我排氣管擦撞到 結果倒了 但當下我不知道 後面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說我肇事逃逸 是後有約對方出來談和解不分對方咬定我肇事逃逸 大開口 礙於我曾被當 大開口 礙於我曾被當人頭戶有詐欺的前科還判緩起訴兩年時間還過 檢方那裏也通知我要去做說明了 我該如何做
順便問一下之前被判緩刑的部分與這次這個會不會牽連 我曾有問過代書 她們說兩者不會牽連 能否給我詳細解答呢!
不知道對方有無受傷,有受傷最好能和解,因為肇事逃逸縱為己方無過失亦可構成。
當然實務上實務上會看雙方碰撞位置等情來研判你是否知情,如果確實不知道有碰撞之情,
就主觀上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不過這個就要在檢察官前面接受很細的詰問,檢察官也會詢問在場的其他目擊證人以及查看碰撞情況,車損程度等等作為判斷,總之,就要真槍實彈的辯論,避免被凹或被突破。


大約一年多前我爸因為需要資金周轉
跟他朋友借錢(以下A代表)10萬塊應急
結果A跑去跟他朋友(地下錢莊)借錢來給我爸(懷疑A與錢莊有利益勾結)
後來我爸一直被追討利息
上禮拜我去上班回來 我爸就離開了 手機也沒帶 我找不到人
之後A因為找不到人就到我家外面貼一些紙條(要我爸跟他聯絡討論錢的事情)
今天我出去剛好被A遇到
A跟我說:我爸之前找他調錢,他去跟他朋友(地下錢莊)借錢,A用人頭沒有抵押,現在我爸不見了找不到人要錢
叫我去找銀行信貸10萬出來把錢給他,讓他還給錢莊之後我再慢慢還銀行就好,銀行不會暴力討債,否則就要跟錢莊說我們故意躲債,要出賣我們叫他們來我們家暴力討債
我想法是:A讓我感覺賊頭賊腦,我覺得他甚至有勾結錢莊賺利益的可能,而且我沒做保我應該沒必要幫我爸還錢,現在我找不到我爸確認真實性,不敢隨便去信貸錢給他(我也沒有理由信任他),又怕到時候錢莊來我家亂 妨礙安寧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該照他講得去借信貸把錢給他嗎?還是可以找警察協助保護我們安寧?
還是有其他保護我們自己的方法


我之前搬去台北的時候曾經行李不見,最後有找到,因為手機沒錢,所以途中花了1-2小時去儲值後打電話掛失證件。我那時候卻只注意到錢包不見,卻沒注意到有一個存簿不見(不是全部的存簿,只有一個),一直到兩三天後工作需要才發現,然後掛失。
之後再工作的網咖玩電腦的時候被警察說我被通緝,然後被帶去地檢署開庭。
法官第一句話就問我是不是賣帳戶,我回答沒有賣。
法官:那為什麼你的戶頭會被人拿去用?我回覆事實。
法官:你戶頭不見你會不知道?你有去警察局嗎?我回答我那時候只注意錢包不見,並沒有注意到存簿有一個不見,我再行李不見的時候有去警察局,警員只跟我說會幫我注意。
法官:我們會去問警察局,警察局都會有一個簿子紀錄。我心想,我那時候沒看到警察寫什麼東西,只跟我說會幫我注意。
法官:你只是簿子和提款卡不見,不可能會被當人頭戶。我回答因為我會忘東忘西的,所以我都是將密碼寫在簿子上跟卡片放一起。
法官:你戶頭不見你有馬上掛失嗎?我回答我發現不見的時候有馬上掛失。
法官:不是行李不見的時候就該掛失嗎?我就回我那時候沒發現那一個戶頭不見,我只注意到我的錢包不見,所以行李不見的時候只掛失了證件駕照等等。
法官:你行李找回來都不會檢查嗎?我說我有檢查,但首先發現的是錢包不見,而我帶的戶頭也不只那一個,所以只看見那疊戶頭還在就沒仔細檢查。
法官一直問:你是不是把帳戶賣掉。我也一直回答我沒有賣。
然後就放我走要我等下一次開庭。
我有跟朋友說過,我朋友說我對我很不利,說是被判罪得機率很大。
我想請問這樣真的會被判罪嗎?如果真的被判罪會怎麼樣?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在偵查階段,依您所述之情形,可以堅持無罪去主張,即便被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判有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確實就像你朋友 還有上面律師說的
是對你不利的 原則上是會被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賴ncc101ds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你好,
我之前跟直銷公司簽了協議書,有留下身分證字號,沒有給身分證影本,(協議書上面有此格子),但對方有拍照照下我的健保卡,並且付錢購買入門用品,現在想退出,已向對方口頭提出,我要怎麼確認我們的協議已經確實終止?
還有,我所購買的東西還未收到,我可以拿回錢嗎?她說只能換成產品給我,這合法嗎?
還有,協議書上有同意個人資料的使用,終止協議後還算數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還有,我的以上行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嗎?
感謝律師播空回答
謝謝沈律師
另有一些疑問求解
上文所說協議內容大致與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相同
但協議中有寫"...本協議於公司接受並發給顧問編號後生效...”因為我簽完一星期內就像對方口頭提出要終止協議,所以沒拿到編號,所以是不是這份協議本來就沒成立?
打電話向公司確認也說沒有我的資料,說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那我還需要做出書面的終止嗎?
公司方面是叫我直接跟對方拿回資料(協議書),但對方一拖在拖後來說被丟掉了,我需要做些什麼防範嗎?會不會被對方之後又拿去公司當人頭?

您好!
既然簽有協議書,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應先依協議書為準。因此,您若想終止協議或退錢,應先檢視協議書對此如何約定,依協議書約定的方式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他現在還有申請交保的可能麻
目前可聲請具保停押,但通過之機率渺茫,不建議嘗試。
2.要被關刑期是會多久呢
審判程序中羈押為三個月,可延長二次,故審判程序中可羈押九個月。
3.收押的時間會扣除刑期嘛
刑期會扣除羈押之期間。
4.如果他已經送監了我可以去看他麻
目前為羈押禁見,您可委任律師前往律見,您無法看他,待其解除禁見,您方可看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弟在民國101年的時候犯傻,曾把兩個帳戶1.國泰世華銀行 2.平鎮市農會 這兩個相關帳號給了同一個詐騙集團使用,被當做人頭戶,所以在那一年帳戶就開始凍結了,之後家裡的因素,小弟我的戶籍地就沒人可以收信(所以中間任何的庭都未去參與),而在103年2月小弟的戶籍遷至我親姐的戶籍裡面,警方就於4月的時候找上門來,表示我是通緝犯,那小弟就乖乖的去服刑拘役50日,出來後就拿者相關證件,去辦理解除帳戶的手續,那問題來了,當初小弟拿者起訴書、判決書跟出監證明去解除,但偵查隊一看上面的判決書跟起訴書只有寫到國泰世華的帳戶,所以國泰世華這方面 是ok的,已經解除了,剩下的平鎮市農會目前還列為警示帳戶,小弟就先自行尋求相關協助。
問了桃園地檢署,地檢署表示,我在地檢署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叫我追查源頭。
我就去問平鎮市農會,農會表示他門不曉得,要叫我打電話詢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表示,我需要申請個人的信用,加查Z07的項目
拿到資料後,查出是xx分局(我忘記了),打電話詢問後說這案件已轉交桃園的平鎮分局
那我過去平鎮分局後,那邊的偵查員跟我說,我的案件因為被害人在台中,所以案件轉到台中地檢署,要叫我打電話去那邊詢問
我打到台中地檢署後,告知我的事情後,對方指向我要了我的身分證字號,過了一陣子,只回我說,我沒有案件在台中地檢署...?
所以我現在是怎麼回事 我自己都搞不清楚,我到底要尋求誰的協助??案件跑到哪裡我自己追查不到,帳戶凍結生活不方便,工作也需要,誰能幫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案件移至台中地檢署,目前或許分案中,您可等待幾天後,再致電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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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警方有通知您前往製作調查筆錄,您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於事前與其討論回答之策略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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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也幫不少人辯護,以前當檢察官時也有特別研究一些無罪的案例,僅供您參考。若有需要可賴ncc101ds 或ncc101ds@yahoo.com.tw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律師,您好!本人在台中市南屯區本身已經有經營一家A公司了,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裡與一位高中同學(李 先生)相見歡。我說道想在台中市再開一家分公司,也想用此位同學的身分當公司負責人的人頭!所以,我與 李 先生有口頭上協定(並無簽訂任何書面資料)!我每個月付他一萬元整當人頭費,而我是實際經營者。因此,B公司在103年11月底時,公司牌得以申請下來了!一開始大家皆合作愉快!直到這個月(12月)15日,我以B公司名義請李 先生,幫我到嘉義市區的一個客戶加收取貨款!數目是26萬元整!但 李 先生 似乎早有預謀犯案!在客戶家不斷咆哮客戶也就算了,當客戶一拿錢出來時,李 先生便說要趕15:30匯款至公司帳戶(當時似乎真的要3點半了),隨即跑了出去,搭上了與他一同前往嘉義的車輛,然而車子是李 先生助理陳 小姐所駕駛!之後兩人,有被我查獲,且李 先生也承認他有收客戶的錢而占為己有。但已經用去20萬元整!
PS.嘉義的 貨 是由 A公司 出貨 到 B公司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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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他身心治療沒有去而被撤銷
大約7~10月他被說要去執行卻沒有去目前被通緝中
目前因為他害怕不知道該出面還是繼續跑所以跑來詢問我
1.他這樣大約會被通緝多久?(請律師大大幫我計算完時間例如:10年20年之類等等)
2.如果他跑到期滿都沒出面的話.是變成留下案底還是會被抓
3.大約多久警察才會去他家說要抓他?(他家人表示目前沒有警察來過)
4.他是被彰化地檢通緝的.但他說他去網咖上網查詢查到他也被新北地檢通緝.是同樣案子通緝?還是不同案子?請問這有辦法查詢嗎?
再來是小弟自己的問題.小弟十月底的時候跟朋友去烏來玩水.但包包被偷.當下有去當地警察局報案.警察只回說知道了後續他們處理卻沒開三聯單給我.然後11/27我收到了銀行寄來說我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要我出面去警察局說明.但因為小弟工作繁忙11/27去屏東出差要到12/18才回台北.所以目前還沒出面去做筆錄(我知道我可能被當成人頭帳戶.因為當時包包裡面有存摺印章跟提款卡.提款卡我密碼沒去變更.是當初他們設定的123456)
1.這樣會開庭嗎?
2.我需要如何跟警察官解釋?
3.我會被判刑嗎?
4.如果被判刑大約會判哪種?會被關?還是可以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看淹水的程度如何,而決定瑕疵之大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敬閱者,您好
當時是跟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簽,而該負責人當時也是董事之一
但是他在契約書上的賣方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資料和代理人3個字,
公司的相關資訊只有寫公司名稱和蓋公司印章,
當時我爸錢付到一半那人就跑了,(錢都是一筆一筆以現金付給該負責人)
有問過該公司的會計,他說沒有收到我爸付的錢,所以公司帳冊沒有登記......
又該公司的人都說公司事務都是當時跟我爸簽約的人在處理,
他跑了也沒人可以負責,又說契約書寫的不夠完整,二則又沒入公司帳,沒辦法處理
加上當時家裡有其他重要的是要優先處理,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所知
該公司前幾年因為沒有營業已遭廢止,
該公司的清算人(當中沒有當時簽約的人)6年來都沒有就任,也沒有在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但是前幾天遇到該公司的清算人(5位裡的其中一位),
只要他一個人就可以在法院幫我承認當時那個簽約者的表見代理行為,並追認我的債權,
只是要先給他一些處理費還有事後拿到錢的抽成......
請問這真的可行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家當然是希望能拿回多少是多少
畢竟那也是我爸的辛苦錢
但我還是會擔心被騙
所以想請問板上熱心的各位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與解答
謝謝

本人於2014年11月7號晚間7.8點遭受詐騙 ,於8號做筆錄詳情:7.8點時詐騙集團的打電話來說我有在露天拍賣買了它們的產品由於他們工作人員的疏忽把我的名子放錯到12其分期付款裡面,並詢問我要不要這個訂單,他說要的話就是扣12筆錢,不要的話就是會把訂單傳真去我所雍有的銀行做取消訂單的動作之後自稱是郵局人員的人打過來說有賣家傳真資料過來說要取消訂單然後他來跟我確認接著叫我去ATM操作取消訂單動作,他先叫我去做餘額查詢然後問我餘額查詢明細上面的一些資料後跟我說的在哪個ATM使用的帳戶是在哪裡開戶的我不疑有他就照他說的做了,第一次操作他先給我一個假的帳號讓我誤以為不會匯款出去,第二次操作說我操作錯誤匯了2萬9千多然後說我操作錯誤個人資料那些會留在ATM上面,說要作帳戶重整要我把我名下的帳戶的錢都領出來買點數念給他以方便資料重整時可以回沖數據,(2個帳戶共8萬多塊9萬其中6萬塊被騙去買點數給他了2萬多是匯款),之後他說現在資料重整了需要我的2個帳號(我告知他)沒多久就叫我去在做餘額查詢的動作,(2個帳戶3.4筆匯款共8萬元<-----被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說我的身分證有遺失過或什麼不明原因他重整的數據才會錯誤要我再把2個帳戶的錢領出來買點數共8萬元,之後說我2個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要我再去找一個有3萬元以上帳戶出來先把我的8萬多匯進去找來的帳戶裡但當時已經很晚了他就說隔天再打過來,我回到家之後想想不對勁於是打了165,但是,是忙線的....然後我上網查了一下發現有這個詐騙案例於是我跑去警局報案當時是8號凌晨警察有受理報案有先做一些筆錄把一些資料都給警方了例:匯款明細.提款明細.點數序號密碼.2本簿子影本(有一個帳戶簿子刷不出來).通聯紀綠這些,我隔天下午又去警局把筆錄作完問題:警方說我現在是受害者也是嫌疑人(幫助詐欺)1.請問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資料給警方(當初我有夠買過的問品資訊?)2.如果我帳戶被當人頭使用的8萬元受害者告我我該怎麼辦?3.我被騙也是受害者如果他們跟我求償我拿不出那麼多錢該怎麼辦?4.我在做筆錄的時候我沒有附帶民事賠償該怎麼辦(我很想拿回那些錢)?5.我不想留有案底我這種情形要如何應對?需要請律師嗎?

您好,
我從 學校畢業 就在目前這家 日商 檢查用藥公司 業務部 工作,
從 基層業務代表 做起, 一路從 主任, 課長, 爬升到 業務經理,
在這家公司 服務已 22年 又 5個月, 其中 擔任 業務經理 職 12年。
因為 這 3,4年 公司 增加 自動機器 業務,
一開始 也是 我在負責, 公司 為加快 業務進展,
於 今年 7月, 公司 透過 獵人頭公司 找來 同業的高階主管,
一來 就是 經理職位, 待遇 遠遠高於我; 我還是 業務經理, 但變成 協助的角色。
這個月 11/14, 董事長 和 總經理 找我談,
說是 要 強化銷售體制 及 組織效率,
要把我從 經理 職位 降為 課長, 接受 7月新來 經理的領導,
職務津貼 會從 經理的 8,000元 降為 課長的 3,000元。
所以 我的薪資 從 2015/1/1 起, 每個月 會少 5,000元。
如果 2年7個月後 我做滿 25年 辦退休, 領勞保舊制退休金 40個基數,
我的 退休金 就短少 20萬元。
兩位 日本人(董事長 和 總經理) 強調, 他們 有問過 律師, 降職 是合法的,
而我的 薪資少 5,000元 是因為 降職, 職務津貼 改變 (經理→課長)緣故, 也是合法的。
真的這樣做 (降職 , 沒減 基本薪) 合法嗎?
我當場 拒絕 接受 這樣 降職減薪 的安排。
請問 我除了和公司 協商 要求恢復 原職位原薪資 外,
如果 公司 堅持 要 對我 降職減薪,
我可以 向公司 要求 提出 早期 優遇退職 (優退) 嗎? (因為資遣, 我的損失很大!)
或是 我該如何 保障 自己 的 權益 ?
麻煩 請 賜教!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針對公司降職減薪部分提起訴訟來確認,至於您所述之方案,則要先看您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致地政機關調閱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紀錄,您嬸嬸若於阿嬤去世前有私自移轉登記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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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經驗上,刑事部分 ... (恕刪)
謝謝熱心回應,我之後去了解一些狀況,在阿罵未過世之前叔叔就跟阿罵說房子過給他,但不要說,因為一說出來我爸爸跟大伯就不會照顧他(這件事是五嬸婆透露的,但他可能不會幫我們做證)
阿罵在生之前因為行動不便,所有去農會領款都是由叔叔提領,這期間幾乎
也都是他在照顧阿罵,但大伯跟爸爸每個月也有出幾千塊給阿罵當生活費,
別說都沒照應到,只是因為有工作沒法都在身邊,叔叔因為他沒工作又欠政
府錢(我們懷疑因為這樣,他才會要求嬸嬸做人頭)不願意去工作,一年多過
後阿罵失智,叔叔說他無法這樣照顧下去,後來要求大伯跟爸爸也要一起下
來照顧,就這樣一直到阿罵離開。
之後就收到國稅局的書面資料,才開始衍伸出叔叔疑似侵占的事情,我們有去問稍微了解法律的親戚,他幫我們出面去問,先去問在戶政工作說他只是人頭的嬸嬸問那三百多萬去了哪裡,他就說要告就去告,有證據在別問那麼多,就這樣我們不知道他手頭上有何證據,因此要怎麼提告就感覺有些困難,房子買賣看是事實,但那筆錢他們卻不想交代。
現在我們想了解的是說
1.要如何去收集證據?
2.是不是可以先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懷疑叔叔嬸嬸侵占,請他們來說明?
3.法律程序上是否有說要提告後才能收集證據?
4.我們可以懷疑他們虛偽共謀?



建議您還是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不過上訴理由方面如果只是單純以同樣案件別人獲判較輕刑度而針對量刑過重這個部分提出質疑,恐怕二審撤銷改判的機會不會太大,一般還是會尊重原審法官的量刑判斷。
以下這是法院駁回判決的常用語句.....
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又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為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以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自應就該繫屬之個案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使罪刑相當,輕重得宜。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雖係受法律拘束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