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司法院網站上有格式
但事實上不用拘泥於形式
只要於書面寫上案號股別
並說明為何要連同其他兩公司均提告的原因寫清楚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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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乙方)要準備承接一家電子螺絲中盤商(甲方),已經與對方簽立好了地方法院公證的營業讓渡書,內容約如以下幾條:
1.甲方願將名下所有**企業有限公司之經營權,股份,技術,現有客戶相關業務及全部生財器具,讓渡給乙方.
2.讓渡價金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正,乙方於簽約時交付甲方訂金三十五萬元,11月30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12月31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結清,甲方於乙方付清價金尾款後十日內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權交由乙方管理營業,並由乙方將營業事業及經濟部負責人由***變更為***先生.
3.甲乙雙方合約簽訂須經法院公證後方才生效,合約生效後甲乙雙方日後任何金錢,債務,法律等問題均視甲乙雙方之私人問題,任何一方無須履行對方法律責任.
4.經營權移交當日起凡屬甲方之應付款,債務及任何法律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新公司承接人***先生無關,日後也不私下轉移乙方客戶與業務至其他公司,如經查證屬實,將賠償乙方100萬
目前本人在此公司學習當中,也付完第二次款項共計85萬元,但這幾天發現甲方螺絲公司的客戶有**上市上櫃電子公司,並有與這**電子上市上櫃公司有簽立合作合約,當初是甲方公司欺騙**上市上櫃電子公司說自己有螺絲生產製造工廠才成為供應商的,並有帶客戶去不是此甲方公司的螺絲工廠看過,甲方也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另外甲方公司每天也需進入**上市上櫃電子公司網站填寫詢價螺絲每日工廠產能.等於都在騙電子公司自己有生產製造工廠,但其實只是中盤商而已.
我個人簽約之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也很擔心目前沒事再騙下去換我承接時萬一**上市上櫃公司要求前往螺絲生產工廠查看,發現我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而只是中盤商而已,反而告我詐欺與賠償,所以我很擔心想毀約表明不想繼續承接下去,承接下去絕對會出問題,但又怕違約後已經付出的85萬拿不回來,請問還是建議直接走法律途徑對我較好






一.過失傷害要有傷害才會成罪,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證明他車禍的時候沒有受傷?他跑去驗傷如果真的是因為車禍造成的你會比較麻煩。
三、如果你不管刑事部分,硬是要完全照法律走的話,民事部分你可以答辯對方與有過失,並主張零件折舊。
四、這類案件如果當時對方有跟你說他沒受傷,你要證明他有說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但是依照你的說詞你們的車禍應該是個小車禍,測謊的費用是一萬八千元,有沒有必要去測你要三思呀。
五、很多人問我民間測謊的效力,關於這一點,我的想法是,訴訟是一個影響法官心證的過程,當法官認為你是好人,就算民間測謊的效力被質疑,在其他證據的調查的時候你還是有機會占優勢的。我常說攻心為上就是這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進這家公司快10年了,之前公司因為經營需求轉換旗下分公司的勞健保沒另立合約.我也沒異議地配合。我原屬內勤行銷企劃類的工作,2年前公司希望我轉業務跑外面我沒答應,半年前公司在我的職務中加入了一部分外勤拜訪的內容我也配合唯不同意任職業務;
現在公司又要將我們部門從分公司轉回母公司,並要求我簽屬一份聘僱合約(達六頁內容),職稱就寫成了”業務客服專員”(但主管告訴我僅為公司管理上的職務分類屬性.並非對外職稱)….重點是我在這六頁落落長的內容看到幾個疑惑點,其中(甲方為公司,乙方為我):
●工作項目:乙方受聘時之職位為 業務客服專員 ,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產品行銷企劃與客戶服務等各項行政作業,以方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在甲方指定之工作場所擔任各項指派工作。甲方得依經營需要,另為適當之派任、兼任或轉調企業體內(含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之其他職位。乙方職位之陞降,由甲方考核乙方工作表現決定之。
●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場所上在(1) 甲方營利事業登記地址、(2)甲方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登記地址、(3)甲方及其關係企業所屬國內外分公司、辦事處、連絡處及其他營業場所、(4)因營業或工作相關之事務需要而臨時派任之處所、(5)其他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地點。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場所,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接受甲方之調動;若乙方不同意配合調動,即應自動辭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但調動地點過遠者,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中間其他競業或保密條款略)……………………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等。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部餐機培訓或不到新調整岡位工作,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3.乙方雖然出勤,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承擔正常工作任務,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4.乙方從事第二職業,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乙方將依每年考核之結果作為甲方續聘或解聘之依據,相關規範將參照組織管理規章而定。
以上是我覺得有疑慮的幾個大項和內容,公司本來要我當天看完簽名回復.我以內容過多需回家檢視而拖延這周末。
請問:
1.簽署了是否後續公司就可以依此做憑據任意調度我職務或無償解雇?
2.我可以如何回應或提議調整內容以保障我的權益?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二、勞資糾紛像你這樣有危機意識的勞工是比較少見的,這樣很好,寧可事先問律師也不要事情發生之後再問律師。
三、後續如果有什麼事要記得留證據,常見勞資糾紛勞方站在劣勢是因為勞方沒有辦法舉證證明資方有錯,反而是資方一方面在契約動手腳,一方面在事實及證據上動手腳形塑勞方有錯的證據,然後再拿這些證據來欺壓勞方。
四、所以重點是在於證據的搜集。
五、有空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一下。先研究、再搜證(這樣搜證才有方向)、再處理。
六、補充:再來是先不要太快跟資方翻臉,這個很重要,你一翻臉就算你不告對方可能對方就先告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您好,強制執行事件因第三人聲明異議,我是債權人認為不實,對第3人起訴,訴起給付扣押款的訴訟。但不幸的是簡易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原告負擔。我大約說一下案情。債務人有繳存一筆保證金在第3人那,供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執行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代償。第三人答辯說我的債權非消費糾紛不符合代償的要件進行抗辯,我已債務人已被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營業登記,依據債務人繳存營業保證金規定,該營業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且該保證金非法定不得執行、第三人也承認債務人有此筆保證金債權等理由訴請第三人給付扣押款,該提的對我有利證明請求有理的法條也都提了,也列舉因合夥糾紛所生損害賠償請求該保證金扣押給付判例給法官參考,怎麼還會敗訴??實在是想不懂。該保證金是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雖依該不動產管理條例內有文字敘述,該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債權債務關係有扣押、轉讓、抵銷,但同法有有說,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執行的名義、或經該管理會仲裁同意後,於保證金額度內可代償。又該法及營業保證金繳存管理辦法,內政部函釋,經紀業於解散、廢止登記、營業項目已無仲介就可申請保證金退還。我有向法官主張債務人已被廢止登記,已不具有不動產經紀業的身份,該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就不受該法的規定。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上訴??我該如何主張我的請求依據的法律關係??有律師願接這個案件嗎?我的債權是薪資債權,是取得修法前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律師費支付的方式可談嗎?該案是台北地方法院。期待正義之師申出援手,前來拯救。謝謝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月11日加盟一間連鎖牛排館(以下簡稱本店)
其契約內容有商圈保障2公里內,其總部不能允許其範圍內再開相同招牌之分店
但於104年5月中旬,在地圖距離本店1.5公里處,又開了一間相同招牌的分店
明顯違反合約上的內容,向加盟總部反應時,總部回應合約上未寫明其2公里的計算方式及相關賠償細項,需本店提出因另一家分店開幕營業而造成的損失數據。
問題1:因為中間開幕時間只差了4個月,且無去年營業數據作為比較,就數據的下滑來說,加盟總部推說是景氣差、本店營業的方式有問題,導致生意下滑。無法肯定是另一間加盟店的影響,我該如何提出損害求償?
問題2:另一間加盟店在裝潢甚至開幕時,加盟總部都沒有提前告知本店。本店在開幕後兩個月,另一間加盟店其實就已經在裝潢了(事後才知道),讓本店感覺被欺騙隱瞞,請問這樣可以提出解約並要求退回加盟金及貨款保證金嗎?
問題3:因為準備開店期間,共投資400萬左右在設備及裝潢,現在因為以上問題,而想要解約,請問這投資金額也可以請求賠償嗎?因大部份裝潢及設備都是公司指定,解約後也有很多東西不能在用或著不適用。
問題4:當初開店時,因為與總部負責人為舊識,手頭資金也並不足夠,於是總部的負責人就有一起出資開店(但本店是登記獨資),後來有自己做出資證明(只蓋公司大小章,沒有負責人簽名),但未向主管機關登記,這樣算是借錢給我開店還是算入股?因為本店有淨利時,都會依持股比例分配。
出資證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問題5:雖然我無法證明,但因以上1.距離太近 2.時間太近 3.我和總部負責人為舊識 幾點,合理懷疑加盟總部是惡意且蓄意這麼做,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判的有差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不一定真的能解決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完全無法解決業績或績效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在三年前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直到今天才知道被騙了..該怎麼辦*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12000458-260106 新聞網址
威尼國際公司負責人黃泓威,涉不實增資1.3億元,對外誆稱「與知名大廠合作生產4K2K面板晶片」,銷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再向投資客詐稱公司獲利可觀,騙取投資客加碼投入,不法獲利上億元。新北地檢署11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搜索約談黃男等14人,漏夜訊問中。
檢調調查,黃男過去曾參與此類假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案,深知其中有利可圖,2012年自立門戶,以100萬元入主當時僅是小通訊行的威尼國際公司,取得「印股票」權利後,一步步展開詐財吸金計畫。
檢調查出,黃泓威先找上金主借款,將公司不實增資1億3000萬元,再找來沒有證券營業員資格的業務員,以每股59元價格,向投資客兜售股票,強調公司與知名大廠合作研發的顯示晶片,可將FHD電視或顯示器畫質提升到WQHD甚至UHD,強調公司將上市櫃,獲利可觀。
為吸引投資客砸錢,業務員還強調老客戶未來可再用29元收購同數量股票,吸引上百名投資客砸錢,獲利最後由黃與業務員分帳。
黃泓威後來跳過營業員想自己賺,他明知公司虧損,涉在2014年間向投資客發信,強調公司每股盈餘達1.7元,計畫辦理現金增資,增加240萬股,遊說股東加碼投資;2015年3月又再辦理現金增資400萬股。
檢調查出,威尼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黃泓威的弟弟,母親是大股東,監察人則是黃父,該公司幾由黃家人包辦,投資人的股款幾乎流入黃男私人帳戶後,被現金提領一空。
案經檢調監控多時,發現威尼公司近期有大額通貨異常,昨見時機成熟,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曾開源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威尼公司等10餘處所,約談黃泓威等14人到案。
檢調搜索時,發現威尼內湖廠房竟是另間科技公司所有,科技公司人員見大批人馬前來,直說不曉得地址遭人冒用,另威尼桃園與板橋分公司也都是一般通訊行。檢調將依《證券交易法》證券詐欺等罪嫌擴大偵辦。(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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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上QQ因完全沒有法律知識
也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
因之前跟在新莊湯城園區的"環球"這間公司購買
那間公司專門販售未上市上櫃股票
三年後
也就是今天...想說怎麼買的股票那麼久都沒消息
沒管道可以知道
今天一搜尋....臉都綠了
沒想到被騙了...
蘋果,奇摩 各新聞都報這是假公司吸金...
請問有任何管道可以拿回這筆錢
或是一定需要透過法律途徑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聯絡當初介紹投資之業務員,並進行錄音蒐證,或許有機會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我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因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您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 個人在零售業服務販售商品給予顧客,彼此合做久了之後後續顧客有各種原因希望個人代墊貨款支付結帳他再轉帳於我帳戶償還.時間久後累積金額龐大他個人也無法準時匯入及負擔進而選擇逃避面對.之後家人出面協調,家人告知其有精神方面疾病(躁鬱症或憂鬱症)會大量購物及不知自己購物行為,故不承認其購物行為要求我回收貨品. 個人也願意回收承擔損失部分,僅希望他將已出貨的貨款償清,經協調後無論是其家人或是他個人都避而不見或是不接電約莫半年.最近後續連絡上希望他可以好好處理讓其有個結果不要持續拖延下去,但當事人要求處理窗口改為他個人,他家人無法代表其處理,他個人也有開店且持續營業中(困惑的部分是~有精神疾病卻可以開店且他的客人沒有任何發覺). 目前於今年5月有簽訂一份和解書(內容為~雙分協定債務清償方式及同意於貨款歸零互不追究).但於2014七月其家人代為出面協調至2015簽訂和解至11月多次口頭承諾匯入貨款都未如預期匯入,追究原因僅說工作繁忙無法至銀行.個人目前想要寄出存證信函不知是否合宜?或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讓其願意面對?
目前個人擁有的有-雙方交易的往反簡訊,結帳發票,和解書,每月匯款對帳確認單等,代為出面協調之
妹妹聯絡方式,以及當時協調的主管聯絡方式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被解雇資遣費的爭議想要請教您
我是食品進口商的業務,專跑餐廳與麵包店跟客戶推原料產品
10/9號我申請婚假從10/20~10/29 但是因為結婚證明沒補上,所以延到10/12假單上呈總公司
10/13號被通知10/14號開始到10/19號要將我手上現有的所有客戶包含已成交與正在接洽中的全數交接給公司業務部副理 10/16下午要我回公司,說有事情跟我說,內容是因為業績不好,公司要節流,所以要將我解雇,做到11/15日。因為接著我要開始休婚假,公司照規定有給謀職假公司11/12有休國父誕辰的假,要我在11/10.11兩天回公司做最後交接,期間如果有需要我協助,就會叫我回去支援。
11/10我進公司,連上班卡也沒有,於是我要求要幫我準備上班卡踏進公司不到2分鐘,人事部內勤要我到公司大樓中庭,一坐下就質問我為什麼11/9沒有進公司,她說的是11/9與11/10號交接,我告訴她我記得很清楚她說的是11/10 .11號2天
接著寫客戶交接明細寫完要我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我沒有看到他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於是我回她: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不寫,離職申請書寫下去就表示我是自己要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發資遣費
她回覆:這是公司離職員工正常程序,所以我還是要寫但我還是堅持不寫
接著她就說那就先來談其他的(因為有爭執,所以我寫重點)
她:你從休完婚假後就再也沒有進公司,依照公司規定,曠職可以開除員工不支付遣散費
我:當初是妳跟我說我11/10.11號再來做最後交接就可以了,現在又說我曠職?
她:公司給你謀職假你要事先申請才能算。
我:我第一次被解雇我怎麼可能知道這種事?何況這個公司應該要告知吧
她:這種事只要是勞工都知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還算是勞工嗎?而且你交接不確實(有一間客戶已結束營業,當天我們過去時是關門的,以為店休,所以就跟副理說明此店家用什麼產品)
我:所以意思是公司不打算發遣散費給我囉?
她:就照公司規定,只給薪資
我:那我去問勞工局
她:你去啊!
最後不愉快收場
11/16她通知我那天,所有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
因為從公司要我釋出手上客戶時我就覺得有異,下午又通知要回公司更覺得奇怪,所以在進公司前我就開了錄音
11/10娘家收到公司來信,11/11我才正式收到信件
是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說我連續曠職3日,不支付遣散費及給我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這樣我該怎麼做?



我同事的朋友剛開ㄧ間通訊行 我跟他買手機 有見過幾次面
一開始一直跟我說等等他在忙 等等跟我說 會幫我調等等 但是ㄧ等就是好幾個小時甚至一天都沒有消息
某天他跟我說調到了10/15(四)會送到
然後他說手機是26500說要先跟我收定金6000 我匯款給他了 隔天他跟我說他因為前天有個客戶定了手機然後沒有續約害他被股東罵先幫別人出錢 他跟我說他另外兩個股東覺得這樣不太好需要我先幫他付尾款部分13000 總共我給他19000 然後再度跟我保証禮拜四到貨
到了當天我們問他人在哪要去拿手機 他居然跟我說手機被vip拿走了 只有別款手機問我要不要 我不要所以叫我還要在等 再次跟我保証褲子拖掉都會幫我 看他非常誠懇的份上好沒關係我等 但是沒跟我說什麼時候能拿到 每天都只跟我說盡力幫我調 中間有好幾次我密他問進度都沒有回 一直到10/18跟我說月底之前一定會給我手機 沒關係我在等
一直到快月底我一直跟他確認手機確定會在月底給我嗎 他跟我說會 最後在30號說手機拿到了 我要跟他辦續約的動作跟他約時間
當天晚上他說不行 跟他約31號下午3點空班的休息時間他說好
到了當天那個時間打給他 他說他還在淡水(他家)說等等要去中和處理事情沒時間過去板橋(他們店)
沒關係跟他約晚上9點 但是只有10分鐘的時間 他說好
又到了那個時間 打給他 他沒說為什麼沒出現 只說等等請他同事把要填寫的資料mail給我
到了下班10點發現還沒收到 打給他 說11點以前一定傳 11點到了 還是沒收到 打給他不通 快12點在打給他 通了 他說手機沒電 我問到底什麼時候要傳 他說現在他們的營業時間已經結束(9:30)
資料在店裡 他請同事回店裡拿資料寄給我 說等等
等到1點還是沒傳 打給他 他不爽說
沒賺我的錢我不應該跟他要求什麼時候一定要拿到東西 就算他有跟我保証我也不應該這樣逼他 重點是他自己跟我約好時間也跟我說可以
然後他說我的訊息都是白痴問題他沒義務要回 但是我是在詢問進度 因為他訊息永遠都死不回
他又說我如果不滿意他的處理方式他可以退我錢 他覺得他沒有任何錯
我叫他反正就快點把我的資料寄來 他說要等他同事忙完 說如果東西都填好了 就算手機要叫計程車送來他也會送 車錢他出
好 就這樣一直等到隔天11/1起床打給他 他說昨天他同事睡著了等等幫我寄 我問為什麼又要等等 他說他在忙8點之前會寄
等到8點也沒收到 打給他態度一樣很囂張
我不爽決定要告他 他說要告就告
我到派出所備案 但是他說要退錢給我 現在11/2錢已經匯到我互頭 但是他的態度還是很囂張 他覺得沒損失 反正不差我這筆
他已經退款給我我還有辦法告他嗎?
他這樣有構成詐欺案嗎?我要怎麼做?


律師您好~事情經過如下
為了找婚禮佈置在網路上找到有店面的花店作婚禮佈置,用line問對方有可參考的圖片嗎,對方堅持見面詳談並說網路沒有圖片可參考,但我有問需要車馬費嗎對方說不用~這些紀錄皆在line上並存檔。
7/25付訂金6000後對方說沒合約紙了所以沒給合約但有開收據,7/27用line跟他要合約,對方說晚上會給卻沒給,7/28用line聯繫對方不回應也不讀不回,之後打電話給負責人接通後說會讓小姐開單給我們,但也沒有拿到合約,之後我先生打電話給他們,一開始有接也說好會給,但電話一掛後也沒給,我們感到對方根本沒有信用,後來打電話討也沒有拿到,晚上也不肯接電話(對方是24小時營業時間),7/29我先生打電話給對方終於肯接,我們除了用line說我們要退訂,因為這樣的態度我們不想合作,也通電話說好要退訂,卻要求要扣錢才肯退訂,他接掛電話後不接電話,任誰打都不接電話,以上事發都有line跟通話紀錄,我們要求退訂金6000元但對方不肯將6000元退還
7/30 電話有接,說我們去跑民事訴訟也沒關係,他就是要扣1500,說因為我們無故取消,我們並沒有合約簽訂,一開始也是為了討合約對方又一拖再拖!!遲遲不見他們主動聯繫,不接電話已經好幾次,沒信用的商家我們不願意再合作,他也不肯將6000元歸還,還硬是要說1500元是車馬費,對方早在事前就說不用,沒信用又扣押我們的錢,重點是婚禮在9/20他並沒有做任何佈置,更別說出現,連電話或line表示都沒有!
誇張是我們寄存證信函給他 ,他還寄回來...他是花店負責人,擁有兩間店面,居然有這種擺爛的態度...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做??
我們已有的東西~line對話,6000收據,他自己PO估價單的照片(我們已經決定退訂了,他後來才拍照片傳line,沒任何根據,上面並無我們簽名),電話通聯記錄(十幾通不接電話),還有他寄回來的我們給的存證信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事由:我於104/7/21上班老闆未提勞健保,我有向他提問,但後面還是沒下文,營業時 間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有時候常常會超過 11~12點甚至是凌晨一點,回到家都凌晨 1~2點,或快凌晨3點,之後晚上下班老闆 說要去哪間車行,我有表明我不想去,還 硬拉我去,一來超時,二來怕老闆不爽, 所以使著頭皮去,有時候老闆還說人只沒錢就會想偷東西偷錢,讓我感覺不舒服 也反應過了,老闆說這只是個比喻,在來104.8月搬到勝宇車業樓上租屋房東是老闆的丈人,想不到是惡夢的開始,我有幾次遲到老闆突然暴怒跑來樓上踹門,說我玩 職棒簽賭,生活不檢點,隨後我下去理論,老闆說這是比喻,對我精神轟炸讓我 受不了,後來我媽去店裡找我就拿健保局給上面寫的是7~8月份未繳納 後來我忍到10/1號遲遲還是沒有勞健保,2個月過去了,試用期也沒有這麼長吧,我 在10/2離職,依然是住在樓上,店裡的電腦有我的名字有做登錄,也有監視器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房子是他丈人的但我前老闆卻跟我簽約~和收錢前老闆也沒有授權書~就跟我簽約~還不讓我洗熱水~故意關掉我該怎麼辦?簽約簽得很潦草~上面只有他丈人的名子~剩下都沒寫~還叫我蓋指紋背面的身分證字號和住址和電話都沒有寫他丈人的~還逼我現在拿出租金跟押金~請問我要付錢給我錢老闆嗎~我不知道他丈人知不知道!!
員工只有我一個和前老闆~


想請問這種情況下判決有轉圜餘地嗎? (事情前後有點長><)
事情要從近三年前說起,跟最近新聞上播的30歲交女友後才不用當幽靈人口一樣,有個弟弟年紀23歲了,到103年才拿到身分證,對他來說,有身分證就不用再躲躲藏藏,但是沒學歷的狀況下,找工作也是一種困難,
三年前他因父親介紹所以到父親朋友開的店去工作,也認識一位叫阿修的朋友,但這位朋友之後因故離職,後來到輔大花園夜市說幫一位大哥做事,弟弟想幫忙補貼點家用,所以問能不能在那租攤位賣東西,但因為弟弟資金不夠所以後來沒成,阿修就問他要不要去做停車場指揮,算日領的,在那做兩三個月後,阿修就跟弟弟說要不要招一些小弟幫忙,這樣才不用這麼累...但是弟弟不想,只去問朋友有沒有人要做,後來有個18歲的男生說要做,但是家在桃園,台北沒地方住,所以弟弟讓對方住他家,也帶給阿修面試OK,
隔約一星期後,阿修跑來跟兩個小男生說有人找他合夥做酒店經紀,問這兩個男生要不要一起做,只要幫他找滿18歲,願意做酒店想賺錢的女生就好,回去也詢問過媽媽,媽媽也提醒不要找未滿18歲的女生,但因為沒電腦,所以先從身邊朋友詢問,後來才到爸爸朋友開的建設公司借電腦上交友網站尋找,因弟弟沒唸過書,所以很多字都不太會打,只好麻煩18歲的男生先打好後,他就固定PO文給滿18歲不錯的女生,但每次有人面試後,弟弟都會問對方確定要做嗎?要不要考慮清楚...所以當然就沒下文,一直持續兩個多月,後來在愛情公寓有個女生小布回覆了留言,說她想要做,弟弟說有興趣的話互+即時,然後再詳細跟她說明,(後面的電腦登入弟弟即時,前面的用交友網站,因為前面收訊好),後來就換18歲的男生跟她詳談,弟弟到前面去繼續看交友網站,後來那個男生跑來跟弟弟借手機說對方要跟他通話,然後就到公司外?了快一個小時,等弟弟跑去問,他又聊了一下才回裡面,弟弟問狀況,那男生說女生那邊說要考慮看看,後來媽媽打電話過去,他們就先回去休息了,因為下午還要準備夜市的交通指揮。
就在傍晚把停車場的東西用好等夜市營業後,那男生跑過來跟弟弟說小布打公共電話連絡他說要來面試,弟弟問誰要帶他去給阿修,後來因為那男生要負責入口指揮,所以只好弟弟帶她進去給阿修面試,然後和阿修說那個男生說小布滿18歲,後來又走回去忙自己工作,直到下班弟弟他們整理完,阿修結完帳拿薪水給他們後,阿修就跟小布兩人坐在外面聊天,弟弟後來才去問阿修說OK嗎?阿修回答他說可以,然後弟弟詢問阿修要幫小布租房子嗎?阿修因為只租房子給一個女生住不划算,所以叫弟弟回家問能不能借住家裡,弟弟叫那男生自己去問,因為畢竟小布是他找的,那男生也是弟弟媽媽後認的乾兒子,同意後,弟弟先和男生回家在家樓下等阿修載小布到家裡,半小時都不見人影原本想打電話給阿修,沒想到他先打來說小布叫他載她去三重找朋友,所以就沒來找弟弟他們,他們就回家休息了。
到隔天傍晚弟弟看到小布坐在辦公室門外,但他們在做停車場準備事項,一直忙到夜市營業時間結束,都整理好後,那男生就跑去跟小布聊天打鬧還做出擁抱牽手的動作,弟弟就坐在一旁休息,結束後一樣叫阿修載小布到家裡樓下,一到家樓下,阿修叫小布先下車,然後叫弟弟上車關門有事要對弟弟說,弟弟一上車,阿修就問他說:[你覺得小布如何?],弟弟就說不錯ㄚ,阿修就對弟弟說:[小布喜歡他,要不要試試看跟她在一起?]弟弟拒絕了,阿修問原因,弟弟說做酒店經紀要跟很多女生相處,怕女朋友會誤會所以不想交女友,阿修對弟弟說沒關係,當玩玩就好不要放感情,但對弟弟來說感情不是玩玩,要在一起一定會放感情,後來阿修一直說服弟弟接受小布,弟弟礙於阿修介紹工作給他,還有一直說服自己很煩所以就接受了,但還是問阿修說另一個男生喜歡小布,為什麼不讓他們倆交往呢?阿修卻警告弟弟說不要讓那男生靠近小布,因為他會一直吃小布豆腐,說完後弟弟和那男生還有小布就回家休息了,原本弟弟叫那男生到門邊和室去睡,但他嫌太熱,所以三個人同房,那男生打地鋪,而弟弟睡床舖左邊靠近電腦看交友網站有沒有人回覆留言,小布睡右邊靠牆,但弟弟忙到一半睡著,過一下後發現後面有人對自己毛手毛腳,回頭看問小布怎嚜了?小布說沒有後,突然靠上去親弟弟,然後就這樣莫名發生關係了,弟弟也認為該對對方負責,所以跟小布說希望她不要做酒店,能找份正常工作做,小布也答應了。(這時弟弟不知道小布姓名和真實年齡)
隔天弟弟和那男生準備要去上班了,小布跟弟弟說她要去板橋一間服飾店面試,快到晚上她跑去夜市找弟弟他們,一樣坐在阿修旁邊聊天,下班後一樣弟弟和那男生一起回家,阿修載小布,弟弟回家後在用電腦,小布跑去跟弟弟媽說那男生吃她豆腐,因此那男生被弟弟趕到和室去睡,然後弟弟就問小布今天面試情況,她說等通知,然後弟弟就轉話題跟她聊天,然後又聊到小布以前認識的男生,聊到差不多就睡著了。
再後一天弟弟要上班,出門前叫小布留在家裡陪媽媽,就在下班後剛進門,弟弟媽就叫住弟弟和那男生,那時小布在客廳,弟弟媽就先叫小布回房,然後問弟弟他們小布到底幾歲,她未滿18你們知道嗎?弟弟不知道為什麼媽媽突然這樣說,問原因後才知道,今天小布沒去面試,弟弟媽問小布原因,小布回答說證件掉了再補辦,媽媽說證件補辦不是很快嗎?所以在媽媽一直逼問下小布才說出自己沒18歲的事實,等弟弟聽完後,也跟媽媽說會勸小布回家,但現在已經很晚了總不能趕小布出去吧,後來就跟那男生回房間並且叫小布先到客廳然後關上房門,後來就打了那個男生,並且問他說:[你不是說小布成年,他現在未滿18你怎嚜解釋?],那男生說是小布叫他騙他們小布滿18歲了,然後弟弟就說:[如果她現在真在酒店上班被酒店或警察發現了怎麼辦?]那男生說他會處理,但弟弟對他說,你怎麼處理,你一天薪水1000加上房租補貼500要怎處理,就叫他自己想看看,然後他就回客房了。
然後弟弟就走到客廳看一下就回房,隨後小布也跟進房間跟弟弟說對不起,不是故意要騙他,弟弟就問小布騙人的原因,小布說她只是想要賺錢,弟弟就跟她說賺錢不一定要用這種方式,然後說一說就勸小布回家,然後就聊天,聊一聊聊到小布只有國中學歷,弟弟問他為什麼不繼續唸書,能讀為什麼不讀,也拿自身來跟她說,因為弟弟沒報戶口,所以無法去念書,所以很羨慕別的小朋友可以去唸書交朋友,小布聽到後就跟弟弟說知道了,聊完隔天,弟弟工作結束回家,弟弟媽和他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就走了。
就在事隔兩天後,弟弟才知道小布沒回家而是去找阿修,而阿修幫小布在蘆洲租了一間房間,等到下班後在夜市看到小布,弟弟原本因為小布不告而別生氣而不願意跟小布說話,但後來聊一聊後弟弟決定算了,這是小布自己的決定,勉強她也不可能回家,只能慢慢勸導。
後來因為還有一位女生從台中上台北找工作,弟弟家因為小布的事情所以無法借住,所以阿修就說讓她和小布一起住,所以阿修就把那女生帶到小布住處,弟弟也跟去看有沒有缺什麼需要補給的再由阿修去準備,後來弟弟就和那男生先離開去工作,兩天後阿修要帶那女生去看哪間店能做,後來因為身型關係所以無法做,所以只能去女生叔叔的飯店工作,但還是要先借住小布那賺錢還阿修髮妝費和借的錢。
隔兩三天後,那女生用阿修辦給小布的手機打電話給弟弟,弟弟就和那男生過去找她們,到了小布就接他們上樓,後來那女生跟弟弟他們說阿修會吃小布豆腐,還有一些有的沒的,問弟弟說弟弟身為小布的男朋友要怎麼做?弟弟想阿修步可能會做這種事,所以就跟那女生吵起,吵完後那女生搖頭,弟弟就看向小布問她說你不想住這嗎?小布說:[對...],那弟弟就叫小布先跟自己回家,小布問:[那你媽那邊怎辦?]然後弟弟就說那先問看看媽那邊怎說,能不能先讓小布住家裡,一方面也看小布要不要回家,畢竟想想小布家人也會擔心自己女兒的安危吧,後來小布還是跟弟弟回家,在隔兩三天左右,阿修打辦給小布的電話來罵人,說租給她的房子不住是浪費錢就是了,小布沒回話,後來弟弟就幫小布把手機關機了,隔天忙完回家後,弟弟聽媽媽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了,弟弟以為小布回家後會跟他聯絡道平安,結果沒有,直到一星期後小布搭計程車到輔大夜市找阿修被弟弟看到,弟弟就想算了,既然小布決定是如此,然後什麼都沒說就這樣沒聯絡分手了。
後來弟弟還有看到小布來輔大夜市3.4次,最後一次是看小布和不認識的男生一起去,那男生好像還打了小布,所以小布去找阿修幫忙,而弟弟看到了事情忙完後就把毛巾丟到冷凍庫,在拿出來給小布敷臉,阿修看到後跟弟弟說小布被打,要弟弟去處理...然後下班阿修就把小布載走了...等到後來才知道因為阿修自己有家室,所以玩過小布後把小布推給弟弟,推給弟弟後依然和小布有關係,因為如此所以被大家趕離開夜市。
而女生媽媽在三年前對弟弟不起訴,而是對其他幾個男生包含阿修和那18歲男生提出告訴賠償,等到今年才對弟弟起訴,弟弟的筆錄有承認和小布發生關係,因為有做所以要承認,就因為如此所以女方媽媽抓這點當證據,而阿修曾出面幫弟弟作證說當時弟弟並不知道小布未成年,女方一直都只有媽媽出面,聽說還隨身準備一堆資料,還說當時有跟弟弟通話過,還有看過弟弟的汽車...但弟弟從未和她通話過,重點是他根本不會開車(坐他的車可能要祈禱還有命...)
而法官在弟弟要解釋沒通話和不會開車時要弟弟閉嘴,問問題也是問當時覺得小布看起來幾歲,[弟弟只憑自己感覺,說16.17吧!],還有問國中畢業幾歲[弟弟照實回答12.13歲]......有種感覺再挖坑給人跳,就像自己明明要28了卻一直被當作高中生...問國中幾歲就代表只拿到國中學歷就是剛畢業年紀嗎?還有法官也要女方媽媽出示當時照片,證明女兒看起來未成年,後來好像也沒就直接等判決,女方媽媽說自己女兒很乖很清純不會化妝,但問過弟弟和弟弟的媽,弟弟當初就是在愛情公寓看小布有化妝年齡也滿18所以才留言給她,弟弟媽也說過小布住家裡時妝也畫很厚。
但因為時間過2.3年了,弟弟也搬家過,所以無法找到當初的愛情公寓的照片和訊息,還有爸爸朋友建設公司那男生和小布的即時聊天紀錄,還有房子附近的監視器內容,女生媽媽可能就是抓住這點所以才這時間點提告求償吧,但法律就是只遵從條文走吧...
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只能把知道的和自己的疑惑打出來請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弟弟委任律師,為您弟弟辯護,針對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加以回應,並關於弟弟主觀認知對方之年紀加以解釋,亦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之機會,避免若為有罪判決,可能須入監服刑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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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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