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若對方檢舉,可能有補稅及罰鍰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昨天晚上六點多在某知名電腦補習班簽下了遠銀信用貸款18期分期申請書及報名表,其中業務人員也向我拿了身分證影本,立即傳真給某銀,五分鐘過後,業務人員以及我個別接到某銀的電話,某銀向我確認資料後,隨後我收到審核通過的簡訊。但某銀官方營業時間是到晚上6點而已,怎麼還會有專人服務?之後補習班業務人員僅給我信貸的第二聯(藍色),說從下個月就會收到某銀寄來的單子定期繳費就好。
回去過後,我認為課程不符合我要的,所以決定退掉,但又怕不給退,所以今早我又前往補習班說明我要改變付款方式,並取消信貸。業務人員非昨天那位,但他先立刻說好,並找出信貸申請書正本,說可以作廢但要先付清學費,並向我拿回藍色那張。我就跟他說,我現在沒帶錢,要等8/3星期一才有錢,他就說那要等那天才能處理這件事,並由當初跟我接洽的那名專員處理才可以。後來我也有透露出我不想購買課程的意願想要多加考慮,但她堅持讓我到星期一,那名業務上班時處理看是要改變付款方式還是怎樣的。我現在完全沒有任何資料~
目前我打算星期一早上9點就先打給某銀暫緩貸款,再請補習班向某銀取消這次貸款,有必要會寫存證信函,但就怕他們不知道怎麼對付我,我只是剛畢業的新鮮大學生,感到害怕!所以請求律師們的協助讓我星期一可以順利解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建物是否為公寓,一二樓產權是否獨立登記之產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於今年7月25晚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報案後國道警察
以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且對方也承認並全部委託保險處理(全險).
發生事故之小貨車是租來的.而租車行表明除了將車修復之外也必須支付
車行的營業損失.
問題在於我將車行的需求告知保險公司後.才發現此輛小貨車所掛車牌並非
營業用車.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租車公司之營業損失.回報租車行後對方表示
就算他不是營業用車輛也是租車公司的公司車.因此堅持必須賠償營業損失但可以打折.肇事車主則是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
想請問的是租車行使用公司車租給消費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營業損失嗎?
最後想問事情解決後和解書是要有租車行.我以及肇事車主共同簽訂嗎?
第一次遇到事故.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如已確定本事故你沒有過失,則你對租車行並無侵權行為,你與車行間之法律關係應依租車契約之規定。修理費用先不論,營業損失部分,可要求車行提供平均營業資料作為判斷車行請求營業損失金額之合理性判斷。如果租車契約直接約定違約金條款,也要判斷該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中關於定型化約款之效力問題,因此車行主張之營業損失不一定要照單全收。另外,你在賠償車行之後,可向肇事車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財產損害。
二、 肇事車主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成立,因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未必能涵蓋全部的損失,保險理賠後不足金額的部分,仍應由肇事車主負責。
三、 如果希望以和解方式處理,則建議就車行部分與肇事者可以約時間三方會談,因為肇事者是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三方會談達成協議,簽立和解書,可以杜絕爭議,畢其功於一役。
四、 如涉及保險理賠(特別在有任意責任保險之情形),宜請保險公司參加和解談判,否則在保險公司未參加之情形,和解金額不拘束保險公司。
結論:在你沒有過失之情形下,你可向肇事者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對方保險公司不賠部分,只要是你的損失,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建議你先將所有證據蒐集齊全,以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萬一和解談不成,也需為未來訴訟先做好準備。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來電 0988-712491約時間見面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您的稱謂




您好,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客體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因此若利用之前在公司受到保護之客戶資料,加以利用,確實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您好
如前面幾位律師所述,客戶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有一定要件,且認定較嚴格。
不過,刑法第317條另有規定『洩漏工商秘密罪』,這部分,要看你任職舊公司的實際情況,任職時有沒簽約要求對客戶名單須保密,或者公司對於業務使用客戶名單時有進行管制措施,例如密碼之類的,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此外,你到新公司任職後,向原本舊公司客戶推銷產品,聯絡方式如何取得?假使是離職時從公司電腦拷貝取走,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一併提醒注意。
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審閱詳細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分期,則應向執行官請求協商,執行官會定一個期日通知到場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妹妹本身是檳榔攤的會計
因為每次拿取的金額不一定.所以不清楚盜用金額為多少
但老闆結算營業額後.未扣除每月基本開銷跟每月盈虧
所有短少的金額都算在妹妹盜用的金額上 金額為680萬
事情發生後.我陪同妹妹去和老闆坦承跟和解的
當天老闆帶妹妹去警局備案.回來店裡之後開始要求妹妹寫下自白書
自白書中要求妹妹要寫下我和妹妹的男友都是知情者來做為老闆的保障.
在這期間.老闆變賣了我們身上所有能變賣的金飾手機和汽車還拿走了我們的雙證件跟存簿
談和解時.有提到每月償還的金額.而我和妹妹到目前為止依舊還在老闆店內工作
老闆不相信我和妹妹的男友不知情.所以一直要求妹妹自白書上要寫著我們知情的事情. 因為妹妹不願意照做. 老闆生氣又帶著我們上警局備案
去完警局後.又要求我們去店內談和解寫自白..也要求我和妹妹的男友承認我們有共同犯罪!
這陣子老闆要求妹妹寫自白時常用言語刺激妹妹.導致妹妹目前的精狀況變得ˊ不好!
我知道今天妹妹做錯事情了.而我們是真的有誠意要環款跟和解!
只是老闆那方面那我們無法負荷.我想請問我們嘎怎麼做!?
在這期間.我有不斷跟老闆提過請公證人來做公證.保障老闆也保障我們.
但老闆依舊拒絕只一直強調自白書!!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做!
因為私下和解的狀況跟態度一直在變.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警察局移送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作成調解筆錄,亦較為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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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各位好,小弟目前加盟某餐飲業已將近4年,近期因生意不佳,無法持續經營下去,只好尋求企業主協助。
但是,企業主只給我兩個字"加油"之後,就不予理會....依照合約,店不開不行,物料不跟公司叫不行(不得私自外購),一個月須營業滿8小時,公司物料本來採用貨到後15日付款,自從我與公司提出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之後,公司就針對我的店改用貨到付款方式...現在,變成整個惡性循環。也把相關入不敷出資料寄給公司審核,但是,只要我打電話到公司,就只讓公司的法務與我聯繫,與他聯繫了將近2個月,他的內容只有:1.董事長希望你繼續加油。2.如果要提前解約,公司將會對你提告求償違約金。
現在我已經到了無法跟銀行借錢的地步了,真的山窮水盡無法經營下去,公司卻不理會(董事長在簽約時,我有詢問過相關生意不佳,提前解約相關事宜,他有口頭答應我...現在卻完全不與我接觸),只跟我說"提前解約就等被告"....請問,這種狀況,有辦法可以救命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具體契約內容
有無辦法及早脫身
要完全不賠錢恐怕是很難
要看如何能減少傷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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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未簽約但有施工之事實,可能會對您較為不利,所以您應證明對於有遲延之情事且有偷工減料,以便能夠反訴向其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未曾看過、簽名過之估價單,均可一概否認有委託施工之合意,可回歸原始契約,請求對方付遲延之欲其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對方原始合約外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待其提告,再答辯請求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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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營業損失你當然可以請求
但是必須要舉證有此損失
保險不會賠全部的
所以你要另外跟司機及雇主求償
但律師費要由自己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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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師您好
本人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王律師您好
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會處三萬元罰緩,您可以在陳述時,盡量主張非屬故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之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之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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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家裡親戚在91年時,經由當地里長幫忙在一塊無人地上建上鐵皮屋,經營檳榔攤,當時里長告知這塊地產權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的地,就默默的允許我親戚在那蓋鐵皮營業.當時國稅局有來查核,所以檳榔攤是有營業登記証的,91年至95年的期間,電力供應都是在上方的一間廟宇,95年之後廟宇拆除無電可使用,當時也有請電力公司來安裝電表並且一同申請了房屋登記,親戚也是每年按時繳交房屋稅.
但就是1個月前,有自稱建設公司的人來跟我親戚說要請她拆除還地或是看她要不要租或是上法院,可是前幾天又打電話給我親戚說,要告她並且要求100萬的求償,我親戚沒有不願意拆,可是需要時間,而且,這塊地她們也都沒有提出証明說是他們的,這是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証明嗎?
我親戚已經快70歲了,被那個自稱地主的建設公司嚇到了,很擔心,我們如果目前已經準備拆除了,還會有民事的糾紛嗎?在麻煩解答,謝謝你們.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縱使是他們的土地
也只能請求你們占用部分的租金而已
應該不會到一百萬
先請對方提出證明為所有權人在說
否則可能只是詐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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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若無法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即難以構成之;若契約有約定開設小吃店之約定,對方或許有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民事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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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們的回覆,但因不知如何舉證,目前只有對方公司出貨單,證實客戶代號與我們相同,但確定對方公 ... (恕刪)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
在收到完整資料幫您確認後, 您再考慮是否提告(由我們這邊幫您確認提告是否有利或是划算)
這邊是私下建議(不是從法律角度)
因為你要對其他股東交待, 建議先請律師這邊諮詢, 一來可以證明您有在處理這個事, 另外由律師方面作出的意見, 比較客觀公正也較容易說服其它股東(不管後續是否興訟或是追究)
回倒主題, 以正常的公司運作狀況, 應該由貴司的法顧做處理, 實務上如股東退股應有退股協議書等等文件供保障貴司之權益等
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一些瑕疵可以爭執,且嚼食檳榔是否會影響酒測值,可以需函詢相關專業醫療機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禮拜五在車站附近被一男一女搭訕,一開始問我衣服在哪購買的然後開始跟我閒聊
聊到有家黑眼圈治療的效果不錯,我一開始也沒想太多想說看看在哪也好然後就傻傻跟著去
然後進到店裡看到店內蠻多人在排隊等待及做美容,就也更沒想太多填寫美容諮詢單等待
上面有問姓名職業生日地址電話還有生活習慣,然後開始等待的時候把我帶進來的姊姊一直跟在我旁邊,他帶我去詢問面膜體驗399我說我沒帶那麼多錢,他就跟著我去提款,我也沒有機會跑掉,後來開始幫我看臉,然後開出19000的金額,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後來那個姊姊又說不然分成兩次付清,真的很划算,後來我露出很為難的臉,櫃台姐姐就說不然先用5000元是用旅行式保養品加簡單療程,試用後再來決定是否要19000的療程,我當下也被拖著耗時間耗累了,然後他要我先付1000元訂金,我就付了拿了收據趕快離開,收據上有營業章,後來越想越不安
1000元訂金拿不回來就算了就當作買一次教訓
可是我怕他們會以那張美容諮詢單(上面有問我那些問題還有我的名字)跟我追討剩下的金額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不被追討剩下的錢?
還是只要不管他送他訂金就沒事了?
還是需要書面或是口頭上達成協議取消?
如果需要如此,我該怎麼取消?要說甚麼或是寫甚麼才能生效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某公司在數月後有現址結束營業之虞,並公司預計配套措施是近日陸續將人力打散至其他分公司並加給一些交通津貼
而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中有一條說""公司於尊重員工意願下,配合醫院業務,可改變員工服務地點""
既是""尊重意願下""--公司做法是--不同意者可續待原地至確定關閉公司或自請離職,但如因此造成原地人力需求過剩時,過剩人力則一律放假,有特休者先以特休抵扣,無特休者若因超休造成負時數,須按時薪償還公司,若自請離職者尚未滿合約期限一年,仍須賠違約金半個月
請問1.不同意者,至結束現址營業期間的數個月裡,有遭受負時數賠償的可能及後續無薪假的狀況,但不是我不上班,是你面臨租約到期可能要關閉因此將業務轉移部分出去分公司才沒班給我上,我需要賠這負時數的錢嗎?可否在正式實施公司政策時依法請求遣散費遣散?
2.未與公司簽約並未領簽約金的,等同沒授予公司調度權,依法應雙方協議之。那我不同意調度,也不想特休就這樣被銷完然後變負時數賠錢或放無薪假,可否請求公司負遣散費遣散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公司經營室內裝修業,並經常會有購置家具行為,進貨採購地點國內及大陸地區均有
案件經過為我司(甲方)一項大陸家具採購案,進口貨運物流報關流程均委託大陸當地家具廠(乙方)執行(door to door交易方式),進項憑證亦由乙方委託之台灣家具貿易公司(丙方)開立,甲方並不認識丙方亦無直接與丙方交易
後丙方未依法繳納銷項營業稅遭國稅局查核疑為人頭販售發票公司,進而牽連本公司
甲方實際交易對象為乙方而乙方非為國內註冊法人遂將進口貨物對象委由丙方辦理並由丙方開出銷貨憑證與甲方,進而滿足與甲方合約內容運送貨品至指定地點之條文
貨款給付方式為甲方委請大陸友人直接於大陸匯款人民幣給乙方,甲方負責人再將款項經由台灣私人帳戶匯新台幣入友人台灣帳戶
我司現有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有載明家具品項數量,並有交貨給業主經驗收請款入帳證明,並有交貨現場實景實品照片
現遭國稅局認定無進貨事實而採用人頭公司銷項憑證扣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加徵一倍罰鍰另移送營所稅主管單位並裁罰補繳17%營所稅及一倍罰鍰
先前已先繳納營業稅及罰鍰近日又收到營所稅單及罰款稅單尚未繳納
綜以上情況希望能有專業律師解答與國稅局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及勝率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國稅局已經裁處,應先針對該裁處進行復查,訴願程序,而此部分之事實,應要將其勾稽起來,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國稅局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部分,可提出進貨之證據,證明無購買發票之行為,又此部分時亦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等刑事犯罪之疑義,若國稅局將相關資料函送至地檢署,地檢署即會分案偵辦,決定是否起訴之,是此,若國稅局或稽徵所有請求前往協談,應注意回答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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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並且一直強調自己並無違約
是我們違約在先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該如何取回訂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該區域之關係,應尚難構成侵入住居罪,但您們仍可報警處理之,至少警察到場也比較安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尊敬的律師團你們好:
我第一次來此發問,因找不到其他管道可以提供我意見。
所以麻煩各位律師團們幫幫忙。
我去年8月自己創店,與房東租屋時,
因是親戚的親戚,所以一時粗心沒檢查租約內容。
當時被房東手寫附加一個條約
(承租人如同租任而衍生之租任稅須由承租人完全負擔)
如今我們只好默認了,
但是他要我們繳房屋租任稅一年10800元
我問他如何計算,他告訴我,
房屋租任租金6%+二代健保2%+補貼房屋稅改用營業2%
這是合理的嘛?我們沒有二代健保,
更沒有所謂的家用改營業用
當初租屋時,早已經是營業用的。
我想了解的是,房東如此要我們繳付那麼多稅
是合理的嘛?而且,費用正確嘛?
能否有何方法制止房東如此硬要雙贏之局面。
讓我好溝通,讓房東自動解除這些條約。
還有,我們合約簽訂兩年,目前快滿一年了,
當初只是口頭說第二年要漲房租1000元
是否有何方法,從新簽約時讓他不能有理的寫上那條約。
麻煩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我已經都上網查詢,問親朋友好友
還是沒什麼好方法。感謝。

您好,
本人在國外開設公司,聘請台灣朋友在國外工作。近日公司會計部門發現一筆2013年底,重複給付的薪資,但是該員已經離職回台。從銀行調出重複給付的收據,也獲得會計事務所的聲明信函,然而該員卻拒絕繳還。
所有合作人員在國外皆為獨立個體公司,以承包性質與本公司合作。給付方式為人員開立商業發票給本司,本司再依據發票金額給付。此員並未依法開立發票請款,因此會計部門提出建議,以訴訟方式向該員提出歸還 溢繳 或者 承包期間全額 款項的要求。
1. 想請問,此種訴訟是否可在國外以及國內兩邊提告,或者只能選擇單邊提告?
雙方是外國公司(該員在國外的營業行號) 對上 外國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留存所有的給付證據,而據我所知該員在離境之時遺失了存有證據的電腦,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本公司有存根。該員的辯解為,她離境時關閉了銀行帳戶,遺失電腦後也無證據可查詢,所以她無法靠本司單方面說法償還款項。然而請銀行開出證明、會計也出示聲明後,她便避而不見。如果此類官司必須由本公司在國外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比在台灣提出訴訟容易解決。因為該員欠稅逃稅,不敢入境該國。
2. 前幾天已寄出存證信函,得知昨日對方已經收到。若對方仍無回應,接下來該如何提出告訴?
煩請律師就以上問題詳加解說,謝謝!

您好~我目前與男友一起租屋,屋體為透天整棟分租,一樓為餐廳營業,其它樓層每層分為4戶共5層高,一開始看房子時,靠近馬路外牆為鐵皮加蓋,從二到四樓為一樓餐廳大型廣告帆布,進到屋內參觀時是沒有嚴重的雜聲,房東也特別保證房客是有特別挑選過的,素質都是很好的,基於環境還算不錯,我們當下就簽約了,租了二樓靠馬路的房間。【接洽者為男性,會計為女性,屬於家族企業】
事件一:但是入住約2個月後,房東把外牆廣告帆布移除,鐵皮大部分也被拆除,只剩支撐結構的鋼條,各樓層地面部分也被挖了大洞,除了我們二樓房間外的地面,因為下面是餐廳,自從拆了之後風聲很大,鐵皮也沒拆完整,故時常聽見鐵皮碰撞鋼條的聲音,因為只隔一牆所以聲音非常清楚,導致時常半夜被吵醒無法入睡。
事件二:當初未入住前有先詢問網速,因為包含在租金內,房東表示網速為60m,由於我們上網時常連網頁也開不了,於是反應給房東,房東表示會請電信公司處理,分配固定網速給各房間,但隔了一個月後,依然時常無法開網頁,詢問房東他請我們詢問會計,會計表示網速除了提升至100m,並也已經分配完成,但是我們至經依然時常無法開啟網頁。【電腦是新的】
事件三:其他房客部分,住我們正樓上的房客時常穿木屐走路,造成我們困擾,我男友有上樓請他小聲點,事後有改善但還是會有許多異聲。隔2間房客出入房間,門都是用甩的,也常半夜唱歌。昨日隔壁新入住一對年輕人,從晚上11點多搬家到凌晨2點多,我們被吵到無法入睡,致電給房東請他處理,房東說會打給隔壁房客,並說如果沒有改善再請我男友自行跟隔壁溝通,過了約莫半小時,雖然隔壁房客沒有再進出房門,卻開始敲打物品,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所以我男友至隔壁請他們小聲點。
之後我跟男友討論請房東退押金給我們,我們想搬走也不想爭執,畢竟房東很不積極處理問題,一再要我們自己跟房客溝通,但如果遇到比較特殊的人,我是很擔心人身安全,而房東不是應該是負責協調的角色嗎?
今天致電房東,表示以上所有事件,但房東說他們無法改變現狀,房東表式如果要搬走合約條款未滿半年需扣2個月押金,未滿一年需扣一個月押金,我們請他看能不能通融,他們態度很強硬堅持不讓,於是我舉例合約也說不能養寵物,但是隔壁新入住房客有養小狗,房東說因為隔壁房客說小狗不會叫,所以房東讓他們住進來,但還是堅持不退押金。
雖然我知道合約我簽名了,可能按理來說我是無法要求這樣的,但是房東都可以通融房客養寵物,沒有照合約走,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押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