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拒絕交屋,恐有違約之風險,建議您仍應履行買方合約之義務,並盡速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若您貿然違約,恐不但沒有房子又須扣違約金;又單純漏水瑕疵,非影響結構安全,似不成為解約之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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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違反買賣契約之部分,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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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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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就違約金部分如何約定,交屋款如何給付,建議應與建商協調,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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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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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兩年前購買了一間預售屋 廣告中說明建築物後面中庭有一個私人花園,詢問代銷人員也是如此回答,並且說沒有本社區住戶外人可以進入,今年交屋後不久發現後面的花園有一條緊急消防通道(土地是本社區所有),並且有汽機車輛通行!
跟建商說的情況完全不同,詢問建商的答覆是他們還有餘屋在賣也是受害者,說是後面舊社區里民去市府陳情要求因為消防安全為由開通給他們使用,建商說他們要跟市政府提出行政訴訟,但同社區的八十多住戶完全不能接受這個答覆!想請教律師問題如下:
1.目前尚未撥款但有簽本票,建商沒有經過我同意已經將產權過戶到我名下,我可以跟建商主張後面公設有異議請求暫停交屋嗎?
2.關於廣告不實與私人花園變成有車輛通行請求價金減少賠償,跟消保官申請團體訴訟或住戶合找民間律師打官司兩種的方式哪種有利?
煩請律師指點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可以先跟建商表示暫停程序
款項也先暫時不要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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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參考要件如下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得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團體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資格要件方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除應具有法人資格外,尚應符合下列門檻要件:
1、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須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2、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須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二)程序要件方面:該消費者保護團體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三)實質要件方面:
1、須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
2、須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3、須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4、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鐵盤拍照,關於建商使用發泡劑之情事,亦可加以蒐證,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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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您所簽之變更同意書內容為何,您是否有同意建商做變更設計,範圍有無包括公園之道路部分,可先就廣告、契約及變更同意書等契約內容加以審查,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建商契約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應不太可能,因尚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至於詐欺之部分,應是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無,應僅為單純民事契約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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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您所簽之變更同意書內容為何,您是否有同意建商做變更設計,範圍有無包括公園之道路部分,可先就廣告、契約及變更同意書等契約內容加以審查,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建商契約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應不太可能,因尚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可能尚未達解除契約之標準,至於詐欺之部分,應視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無,應僅為單純民事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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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弟於104年06月5日透過房仲簽約,並於104年7月30日完成交屋,標的物是一間民國83年建好的中古大樓,我們是當天看屋當天就簽約了,屋主本身也是房仲,但他的物件交給他同公司的同事賣,當初於房屋買賣契約中明定含一編號28號平面停車位(當時我也搞不清楚停車位有哪幾種),在簽約過程中前屋主說他買這戶原本沒停車位,但他後來買了這個停車位,並拿了一張83年管委會發的該編號停車位證明(只是上面的名子是賣他車位的人姓名),告知我他們當時沒有簽約此停車證就是交易證明,我們想說對方是知名連鎖房仲,應該沒什麼問題就簽約了,等交屋後前屋主因新房尚未整理好,又跟我們租了2個月,直到104年10月3號才搬出去,之後在小弟去整理房子時,管理員告知我說我這車位以後可能會有問題,因當初前屋主買賣時公設持有比例未辦理移轉,之後我便跟前屋主協商該車位問題,那時他才拿了一分停車位買賣契約出來,並告知賣他車位的人因為房子被法拍了,車位用不到才賣給他,這時我也傻了,後來有查詢了 一下知道法定停車位不是需隨主建物一同移轉嗎?就算是要移轉也是要區分所有權人間相互移轉並調整公設持分比例,他是一位專業房仲竟然會跟一個被房屋已被法拍的人買法定停車位,然後在賣屋時隱瞞相關資訊(利用我們的無知),誤以為他車位權利沒問題墊高他房屋的售價,簽約時不動產說明書我們也沒看到,後來我跟房仲要到說明書才知道該大樓前屋主寫有半倒已修復,交易過程一直隱瞞不利售價資訊實在是很氣。
2.民事部分要提告前屋主的話訴狀主題是債務不履行嗎?減少購屋價金?
3.之前爬文說該房仲也有善良管理人義務我也可以向其求償?主題該用什麼?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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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提出下雨天之天數計算,並限期請求依契約約定期限履行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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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1和屋主簽約租屋,
簽約前房東告知屋部份設施未完工,
原先溝通能否6/1等屋況都ok再簽約
但房東堅持需先簽約收押金及租金後才願意開始動工,預告於5/8完工。
遇工程延誤,直到5/15完工。
因擔心陌生人頻繁進出私人空間,所以我等到完工後才正式搬入,
當天入住晚上,發現桌椅有不明蟲蛀蝕痕跡,
告知房東儘快處理,因日後會自購新家俱,擔心蟲害擴散。
並要求是否能完整的檢查房屋後根除蟲害,
但房東只願搬除該桌椅,以示處理,
不願為日後發生於自購新家俱蟲害做負責,
此做法我覺得治標不治本,所以無法達成共識。
想請問該房東從一開始的屋況問題,不願完全整修好再交屋到現今蟲害問題,
有什麼法規能告知房東?或有何方法能解決?謝謝!



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瑕疵部分蒐證,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應考慮提起訴訟所花費之時間費用成本,若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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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你們好
我在最近買了要自住的第一間房子 .斡旋後成交了.當場雙方就簽約.契約中的流程日期當然也都寫得很詳細。約定好"用印"當天要匯第二筆款項.竟然接到仲介的電話.請我們暫緩.當下就問是甚麼原因呢?(心裡os屋主反悔了嗎.....)狀況如下:屋主是母親和兒子所有的.委託女兒賣及簽約.突然說哥哥是同意賣屋的.但是母親對於賣房這件事並不清楚.先前都沒說母親有精神狀況不佳的問題.也沒有說母親不賣的問題.現在突然說母親狀況不佳.要申請"監護宣告".要我們等這個宣告及其不動產的處分權到時候等宣告如果出來必須由法院來裁定其不動產的買賣.仲介說可能要交易先暫緩半年左右(天啊----暈---).還說要重改契約書.我第一次買房就遇到這個狀況.我真的不知所措.只是覺得仲介現場請的法務專員也是他們公司的人.從頭到尾感覺不出我們的權益受損有被保護.只覺得好像是仲介和屋主再演一場戲般似的.請問我們的主契約應該繼續進行嗎?(原本約定好11月交屋)這個宣告跟我們交屋流程有關連性嗎?那之前簽的契約.母親不就偽照文書?
請各位幫幫忙.我們現在是繼續流程嗎.我們必須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對方願意修繕或多少補貼費用,可考慮接受,降低損失,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原告舉證證明瑕疵存在於買賣契約成立前,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頗為昂貴,再加上訴訟裁判費用、委任律師費用及訴訟時間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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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去年買的一間新房(預售屋),今年1月交屋,後來因故,我在9月把房子賣掉(我曾有住,但沒購買大型家電(包含洗衣機)...),買方住了約1個月,後來洗衣發生漏水(水量小OK,水量大,水會擠壓然後在2F側臥冷氣管漏水),因為在保固期內,建商來查看發現應該是1樓廚房水管有塞(但沒全塞),因為水管包覆在鋼筋水泥內,若要真正解決問題,必須剪掉鋼筋,然後通水管(建商認為這樣才能解決,但建商不認為一定是他們的問題),但因為剪鋼筋,買方不能接受,後來變通的方式改為將放在4F的洗衣機移位接明管,就沒有漏水的問題,但買方應該是不太高興,打算近日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賣方)和仲介,請問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因為其實我也是受害者),也應該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嗎?類似這樣的問題,我應該如何處理呢?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起訴訟後,由原告舉證證明為房屋原始瑕疵,您方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您亦可向建商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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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我們(賣方)與買方透過房仲與代書在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在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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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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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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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566條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第20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第4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房仲收取10萬元仲介費並未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固無問題,惟未事先告知你可能會違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0、29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4條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地政處、縣市政府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進行調解,但實益不大。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本人女友原本就租屋處租賃期到104/10/15,但由於新的租屋處房東沒辦法等那麼久,所以女友有跟仲介詢問是否可以提前到104/09/30解約,仲介詢問屋主也同意提前解約並且退還押金,為了給仲介方便 我們提前於104/09/25交屋,房間也都經過打掃很乾淨,仲介於合約書上寫下"租賃合約於104/09/25解除合約,已交鑰匙,押金部分扣除水電費,餘額退還承租人,於9月底前處理"並且仲介本人跟我女友都在上面簽名押日期了,我們還把他拍照下來,最後仲介就以要作廢合約將合約書收走了,一直到今天104/10/01,仲介仍遲遲不歸還押金,說什麼要等屋主10月初回國,不然就是等8號他領薪水才能歸還押金,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該回歸契約約定
但一般來說修繕是你的義務
在還沒點交前你都可以自己修
如果是已經點交
他就必須要付款
至於瑕疵擔保責任那是之後的問題
不得以此作為理由扣尾款
但一切要以契約為基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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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的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