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市府也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若我於各網站公告大樓名稱地址,並請大眾於購買或使用車位前,先查證是否為違法變更之車位以免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車位之管理費不管車位大小只按車位收取,不按應有部分比例收取,以致這幾年來管理費短收數百萬元,違規變更車位者不是管委會成員就是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均由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關係人所掌控,我提議想改變收費方式均不成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舉牌的方式表決,因表決過程舉牌的數字一變再變,甚至有1人拿11張牌的情形,最後勉強過半數,我要求確認投票人是否具有足夠表決權的身分,主委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現管委會因管理費不足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提高管理費之收費,依所提之收費標準,每戶每年將比現在多繳2個月管理費,造成違法變更車位的人少繳的費用卻要全部的住戶來負擔,我若將此情形做成公開信投到住戶的信箱或門口,告知住戶可向市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及使用者,藉由連續罰款促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以免所有住戶負擔變更車位短收之管理費,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事情經過大綱如下
在約十幾年前我家在基隆有購買一間社區大樓的住宅
直到最近幾年才搬入居住
因房屋裝潢年久失修不符使用故在101年時有重新小部分整理裝潢
其中遇到的問題是,有加裝氣密窗突出外牆
因為當時安裝前有看其他住戶都有加裝鐵窗並突出外牆
本身自家又有此需求故加裝也突出外牆,但是安裝好時有住戶OOO向管委會檢舉
這時才了解到本社區住戶公約有約定安裝鐵窗時不得突出外牆這規約
經過了與管委會一番協調,管委會在101年時還是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拆除
經主管機關要求拆除否則連續開罰,本人也在101年時自行拆除完畢
當時管委會有口頭承諾會將社區所有安裝鐵窗突出外牆的住戶一並做整頓
本人也有一直口頭向管委會提出其他違規住戶沒有積極辦理,請管委會盡快辦理
只是隨著日子一天一天過去
管委會並無有所動作,導致本人內心非常不能平復
因此本人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函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檢舉違反住戶公約的住戶
然而管委會就直接在社區各電梯間公布本人檢舉人棟別樓層及姓名,是針對性的,使得自身生活不堪其擾
當初社區公布住戶檢舉我住家時,是以OOO代替檢舉人姓名及被檢舉人姓名
所以我認為管委會是故意公布本人檢舉人的個資,使得本人生活不堪其擾
這當中也有寄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不排除提告
隨著日子又一天一天過去,管委會還是非常的消極處理,還是繼續公布個人資料
直到102年8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時,管委會各主委居然提出
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
並誘導社區住戶讓此修正住戶公約通過,那本人101年自行拆除算甚麼,更是讓本人是難以接受
本人想主張兩點訴求
1.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使得本身在精神上有所損失,連停車位有被有心人惡搞,不堪其擾
2.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本人101年安裝又於101年被管委會函送主管機關拆除,本人要要求賠償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英文學習教材並填寫合約,當下並未付任何款項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客服人員表示辦理退貨將轉由另外部門人員處理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至時,本人仍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日期所蓋郵戳為憑。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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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而訂購英文教學教材,未預付訂金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業務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貴公司人員表示辦理退貨轉由另外部門人員將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本人仍然會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時所蓋郵戳為憑。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今年的9月10日我在網路認識了一位女孩子 因為在一個禮拜LINE後 互相還蠻聊的來
所以就相約於9月17日晚上約11-12點在信義路七段7-11見面 見面後打哈哈一下我就告知他 回
宜蘭的車子約12點就沒有了 必需要搭計程車(1200一趟) 所以請對方帶我到附近的便宜旅館讓我先有個地方睡覺 之後找到饒河街的便宜旅館 然後就在房間內聊天 因為他沒有夜生活習慣 則我從南部到東北部工作 所以對台北根本不熟 最後決定再旅館房間內聊天 就這樣彼此都互相把心事 個人的感情觀 與我的婚姻 生世原因還有經濟狀況等等...都告訴雙方 並且我也告知對方我有家室 不太可能進行下一步 就算我沒家室 我也有約40-50萬的負債 然後女方得知我如何負債的情況與家庭的狀況後 便交給我 女方的提款卡與密碼 她告知我說 聊的來的朋友也挺少的 而且我花費相當低 沒什麼慾望 就當作我幫助你 !! 一開始我拒絕 可是想到可以一次解決負債 又可以針對一位債權人慢慢還錢所以不疑有他的收下提款卡與密碼 之後看時間已經逼近2點 女方告知我他不可以在呆下去 如果被家人看見她會被罵死 而且他又是獨生女 家人非常照顧 我就請旅館叫一部計程車便陪同女方至他住所 親眼看她回去 在她進門同時 向我提出要我的提款卡 我也不疑有他把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他手上 之後我也沒有回去旅社 就攔一部計程車回宜蘭 回到宜蘭住所 整裡房間的雜事後 便好奇心的用外接atm讀卡機 看看裡面約有多少錢 一看確定裡面有51多萬元 就二話不說先轉帳3萬至我的提款卡 在用我的提款卡轉出1-2萬元繳房租 等等......
則9月17 18 在宜蘭超商又領出約10萬元多 準備要還款 才想到我的債務都集中在南部
況且有的債主需要轉帳有的要給現金 就敲定約19號準備搭高鐵南下 在宜蘭當中約提領1-20萬元
每次提領皆2萬提領到當日次數用盡才作罷
回到南部後又在銀行atm提款機前操作 將女方的提款卡提領到次數用盡 在將現金存入(每次存入約為30000最高上限)我的提款卡以方便轉帳然後又在超商提領約10-12萬元左右 最後他的提款卡剩下8萬元整 提領的金額每次皆20000 金額共43萬元整 則我的提款卡陸續轉出存入也剩19萬元多 之後處裡完債務問題後 我就敲定21號要回東北部 反正要先在北部下車 我就跟他約他家附近見面 順便給他提款卡順便好好謝謝他 於是也請他 帶我到上次的旅社住宿一天 順便放行李 然後出去吃完飯找商店購買 訂書機 印台 筆跟紙 立可帶 回到旅館我就在梳妝台前寫下借據 還有卡片授權書 兩份都正本 互相保障 然後雙方簽上大名 並在修改處 翻頁接縫處 訂書真處 名字處 等等蓋上大拇指手印 然後把提款卡交還給女方 這時女方提款卡內金額還有8萬 我的金額約19萬
然後隔4-5天我又將我提款卡陸續提領出16萬5千元還債 最後剩下2萬五千元
結果女方傳line給我 說我詐騙他錢 要我把錢全部還給他 還說我騙她感情 騙等錢財等等的 都是一
些難聽話!! 我也都沒有罵他 我怕他告我毀謗獲恐嚇 我只是簡單的說 放心 我會有誠意解決 借據都寫好了 我也跑不掉 況且我們也都有簽訂借據 還款方式與日期 但是他就是不甩我 要我一次還清
說他有貸款 還有卡費等等要繳 結果我不配合的情況下 她就在9月28日向警察報警說我詐欺 而我
在9月28號凌晨約2點多去超商要領個5000當生活費 atm顯示我是為警示戶 所以我撥打電話去我的提款卡銀行客服 客服告知我信義區派出所收到有人報案說我是詐欺犯 所以凍結我的賬戶 然後我就馬上主動說我要去作筆錄順便提出 借據與提款卡授權書的証明 我現在整個頭皮發麻 我求助無門
我想問兩個問題 1我會被上訴或者這官司我有勝算嗎 2如果沒被上訴 對方可以對我進行假扣押嗎!? 因為我名下只剩下一部機車(在當舖)兩部汽車一部(沒貸款上班代步車價值約報廢價20年老車)另一部老婆接送小孩在開 (還在貸款) 其餘房產財產都是我老婆的名子
(借據授權書)大致上重點內容為 1.提款卡與密碼是本人告知我並交給予我使用 2.還款
方式為每月10號新台幣5000元整 3.以上文件與內容如有認同 請於修改處與個人
資料還有文章翻頁接縫 等地方按指紋表示認同 4.屢次討款連續三次 則債權人有
權保留法律追溯權 並寄存證信函 約內容為這樣 指紋 簽名 個人資料都有 獨缺見
證人
以上如有疑問 我可以補充 請律師大大們可以為我解答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官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這樣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找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都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很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各位好,我是第一次提問,因為我一直有幾個疑惑找不到人幫我解答。
第一:現在有很多的社交網站上都有購物性的社團,(例如FB)裡面或許是有管理員自己在銷售商品的,亦或者是開放各式各樣的族群在裡面販售或交換他們的商品,那我想請問一下成立一個這樣的社團,不需要經過任何法律上的程序嗎?
第二:我身邊的友人最近剛剛在臉書上的購物網站上跟其他賣家購買了一件球衣,由於對方一再強調是正品,買賣的交談訊息也一在有提及是正品這件事,但是再收到貨後,我們立即發現有諸多瑕疵,經專業店家鑑定後證實是贗品,但我們跟那位賣家反映的情形卻是一問三不知,他也絲毫不打算處理這件糾紛,那請問法律上有辦法控訴他嗎?
第三: 由於之前常常被加入很多的購物性社團,於是我想說索性就買買看,於是選定了數樣商品共一千塊,並跟賣家都討論好了,若有缺貨等情形請提前告知,可等貨收到之後交貨金額卻只有六百,於是我認為是寄錯了,便拒絕收貨,但是接下來幾天賣方竟然不停的恐嚇我,說我故意浪廢他的時間,買了又不收貨,要公布我的個人資料,他們社團人脈很廣之類等等的,於是在不堪其擾之下我便封鎖了他。我想問的是這種幾乎於惡霸的商人,是不是因為是在臉書上,構不成一個正式的買賣,所以就算他這樣恐嚇我,我也無法在法律上尋求保護嗎?
第四:因為之前也有在YAHOO等成立賣家,賣一些個人的二手商品,那時就有經過很完整的法律認證程序,整個的購物平台規範也都很完整,但是現在在社群網站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轉用社群網站在進行買賣,但是由於身旁太多有人有受騙、瑕疵退換等等的問題了,加上自身不好的經驗,所以我一直對這樣的一個社交平台上的購物上團抱有很大的疑惑,那我最後想請問的是,諸如臉書這類的社交平台上,對於私人間進行的買賣交易或是購物社團的成立,是不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呢?
以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跟我身旁的人,真的事在此懇求解決的方法與途徑,先感謝各位了。

各位好,我是第一次提問,因為我一直有幾個疑惑找不到人幫我解答。
第一:現在有很多的社交網站上都有購物性的社團,(例如FB)裡面或許是有管理員自己在銷售商品的,亦或者是開放各式各樣的族群在裡面販售或交換他們的商品,那我想請問一下成立一個這樣的社團,不需要經過任何法律上的程序嗎?
第二:我身邊的友人最近剛剛在臉書上的購物網站上跟其他賣家購買了一件球衣,由於對方一再強調是正品,買賣的交談訊息也一在有提及是正品這件事,但是再收到貨後,我們立即發現有諸多瑕疵,經專業店家鑑定後證實是贗品,但我們跟那位賣家反映的情形卻是一問三不知,他也絲毫不打算處理這件糾紛,那請問法律上有辦法控訴他嗎?
第三: 由於之前常常被加入很多的購物性社團,於是我想說索性就買買看,於是選定了數樣商品共一千塊,並跟賣家都討論好了,若有缺貨等情形請提前告知,可等貨收到之後交貨金額卻只有六百,於是我認為是寄錯了,便拒絕收貨,但是接下來幾天賣方竟然不停的恐嚇我,說我故意浪廢他的時間,買了又不收貨,要公布我的個人資料,他們社團人脈很廣之類等等的,於是在不堪其擾之下我便封鎖了他。我想問的是這種幾乎於惡霸的商人,是不是因為是在臉書上,構不成一個正式的買賣,所以就算他這樣恐嚇我,我也無法在法律上尋求保護嗎?
第四:因為之前也有在YAHOO等成立賣家,賣一些個人的二手商品,那時就有經過很完整的法律認證程序,整個的購物平台規範也都很完整,但是現在在社群網站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轉用社群網站在進行買賣,但是由於身旁太多有人有受騙、瑕疵退換等等的問題了,加上自身不好的經驗,所以我一直對這樣的一個社交平台上的購物上團抱有很大的疑惑,那我最後想請問的是,諸如臉書這類的社交平台上,對於私人間進行的買賣交易或是購物社團的成立,是不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呢?
以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跟我身旁的人,真的事在此懇求解決的方法與途徑,先感謝各位了。


由於之前已多次發生置物櫃被偷東西or被倒不明物體,或者打卡的卡片被凹,打不下去,個人資料被移動位置...但公司的樓梯跟電梯都沒有裝監視器,所以沒有證據可以找到兇手,
而工作上唯一不和的同事只有A女,且她的置物櫃就在我旁邊,為此我多次欲與她請教這些事是否與她有關,或者她有沒有看到什麼,但她卻一直閃躲我,不願多談.
我也有想過可能是有人知道我們倆人不和,所以想從中挑撥,所以冷靜研究事情發生的時間,一一刪除掉每一位同事,在發生7次事情過後,同樣的手法都發生在A女加班or突然比我晚下班的時候(A女平常下班都跑很快,而我會慢慢來跟同事聊天),她是兇手的機率就更高了.
3/28我攔截了她,堅持要跟她談話,她落下一句:有證據就拿出來...然後就想跑,我繼續攔截她,她卻大聲用神經病.廢物等字眼羞辱我,還動手推我打我及咬我,當時我有錄音存證,也有醫務室醫療證明,有多名同事在場勸說,原本是要拿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被同事勸退後就予以作罷.
6/10上班時發現樓上置物櫃裡被放入腐敗的蟑螂,下班時發現放置在樓下更衣室的置物櫃裡的包包被倒入了"香蕉水",可是我又沒證據,又沒辦法跟A女說上話,於是...
隔天6/11早上,我上班時帶了一湯匙乾淨的沙拉油,在停車場上,10幾位同事面前將油抹在A女的安全帽上,並在現場等待有人會去把A女叫來,我要在停車場詢問她是否與她有關,還有跟一名同事在停車場聊天,但等不到A女來,所以先去更衣室換制服,再跑回停車場去,
等到A女一來,我問了她:"卓XX妳....",才說了4個字,她就跑了....
既然真的說不上話,我就回現場去吃早餐,A女也都沒說什麼的回來了,一整天下來,什麼事都沒發生,她也沒來跟我說話,只是不停的跟同事說我早上對她摩托車不知道怎樣怎樣,還說她有辦法整死我...
我想說又不是什麼大事,是會有什麼問題?
一直到下班回家後,公司打電話來叫我明天開始不用來上班了,並說我的解雇原因是:
依工作守則不知道第幾條的恐嚇.脅迫同事,所以予以解雇....
想請問律師,有這麼嚴重嗎?
PS.我只差一天就達到2年的年資,可以領4千多元的特休費(特休都是不給休,然後補助每天680元),如果沒有那麼嚴重,這時間點也太巧合了....
額外請教這構成毀損或者其它罪名嗎?(如果A女還想提告的話)
我還可以拿3/28的錄音檔去提告公然侮辱嗎?(是有點不服啦!)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我出庭幫一個損害賠償的官司做證人,原告是原來租在我現在租的這個7樓的房子裡,被告是住在正樓上8樓,因為疑似8樓製造噪音7樓因不堪其擾而提告。沒有多久我就租了這個房子,白天,晚上確實聲音都很擾人。後來我決定出庭來作證。8樓鄰居知道我要出庭作證後,有去管理室查閱我的管理費繳交狀況,管理室竟然全部告知,包括最後一次繳交時間。甚至在法庭上提出我是因為管理費有欠繳記錄,認定我經濟狀況不好,質疑我要聯合原來7樓承租方敲詐他們。
我想請問,類似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我的個人隱私已經受到了侵犯,感覺非常不舒服,我可以用什麼樣的法條提告??是妨礙秘密或是最近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1. 有精神分裂症有醫師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的人 檢察官可以先用證人傳票要求去開庭
不到5分鐘開庭時間就讓證人轉被告嗎?
2. 在無認定任何前提下憑一只手機是買來的 有購買證明 就說他犯罪嗎?而且還用拘提方式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3. 銀行留下的個人資料 被檢察官誤用當作犯罪證據? 已向銀行查證資料沒有被更改過
檢察官卻用別人的資料來證據 如何處理
4. 檢察官可以讓一位有精神分裂症及身心障礙手冊的人 ,檢察官卻不讓他吃藥 被居留12小時後開庭嗎
5. 檢察官可以在開庭時恐嚇被告嗎 ? 檢察官講話方面及檢察官行為 要求被告認罪可以嗎 (可調地檢署影片)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6. 檢察官在開庭時揮動手上的2張紙告訴被告說 你不承認 我簽下去你就會被收押 恐嚇口氣, 請問這樣可以嗎?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7. 開庭時到結束 檢察官一直用恐嚇口氣認定被告有犯罪,一直要求他認罪並且說不認罪要多告你幾條罪 請問這樣可以嗎?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8. 明知道被告有精神疾病 檢察官卻讓一堆刑警到家搜索 無搜索到任何物證,就用拘提方式要求去地檢署嗎?
9. 被告也查不到任何有犯罪行為 通話記陸及銀行匯款資金,卻一直有自殺的念頭 這樣如果伸冤呢?

有本票、借據、也有房屋設定抵押,
本票是96年開立,上方並註明於97年起無條件擔付,不過卻沒有債權人姓名;
借據有借款人資料及簽名蓋章,也有連帶保證人簽名(但聽說已經死亡,且無個人資料),可是完全沒寫日期;
房屋設定抵押日期根本票開立日期相同;
數月前有發過支付命令,但對方聲請異議,並找人跟我和解,所以我當時就撤銷支付命令,不過現在對方卻完全沒有還款的意願,
所以我想直接聲請房屋的強制執行,但對方一定會再聲請支付命令的異議,
依以上條件強制執行的成功機會高嗎?
因為本票跟借據都不完整..... 在訴訟中他是否可主張時效消滅? 且我也無法舉證父親的給付證明, 借據上沒也寫「借款已收訖」...... 可以以房屋抵押設定作為確實有借款的依據嗎? 或是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告讓對方還錢嗎?


您好, 我日前遭公司主管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 原因為我於出差工作完全結束後之週末, 以家中家人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為由返台, 遭主管發現不為事實. 但其實我回家時間已為周末且工作完全結束, 理當為我個人時間, 也未影響任何公事. 主管私下查我車票, 施壓簽署自願離職書, 扣留有我個人資料之公司筆電(不願給予時間整理), 立刻要求我馬上離開公司, 私自寄信給公司內部及相關廠商表示我因生涯規劃離職,使我於無交接狀況下讓大家感受到我個人可能有行為問題. 請問以上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希望各位能多多幫忙提供法律上知識, 使我能保護自己權益. 非常感謝!

阿妮您好:
看來您似乎被公司的施壓,感到不平,就您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請問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這部份您未提及主管如何私下查車票,或有何具體違反個資,或公司如果只是說生規畫而離職,沒有其他貶損您人格的行為,似乎不易成立。
二、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如您所述,是您下班的時間返台,除非和公司有其他的約定,不然這沒有什麼問題。
三、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請您儘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或發存證信表明非自願離職的意思,並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以便將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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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李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覆和幫忙.
1. 車票為高鐵自由座車票, 上面僅有出發日期及出發/到達站, 車票因主管要求所以我給他, 但他卻未經我同意擅自拿去車站查驗是否有過卡/購票時間等等資訊. 以及主管強勢要求我要提供回到台灣後的個人行程detail讓他知道(例如幾點幾分到哪裡). 請問這些有觸犯隱私權嗎?
個資法的部分, 當天主管要求收回公司給予的個人筆電, 但因常出差內有個人資料, 及我自行發展的運算公式, 我當時要求給予時間整理後再歸還, 但主管卻說內有個人資料為自己的問題, 立即扣留筆電, 不讓我再動. 除此外, 我的筆記本, 主管以內有公司資料為由扣留, 但筆記本是我的. 這樣算是違反個資法嗎?
2. 由於是在國外出差, 工作已經完全結束就等回台灣而已, 公司並未特別針對出差規範, 且當時為周末,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下班時間? 由於''下班時間''的定義較模糊, 請問法律上有定義嗎? 例如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時間則歸算為個人時間?
3. 我已到勞工局詢問, 但服務人員卻對我說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無法做調解, 我強調為被迫簽下的, 但服務人員卻說今天我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簽, 既然簽了就要自己負責. 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才算, 口說無憑無法立證. 請問這部分, 因為除了人證之外很難提出證明, 我還是可以申請調解嗎? 調解的結果將對我非常不利嗎?
事發後, 公司有來電高階主管了解後本答應將我調至總公司繼續服務, 但過了一個周末卻又來電告知公司將以我工作不適任之理由資遣. 雖然願意給我資遣費, 但我感覺像是被欺壓, 公司想用錢打發我, 卻仍然未得到一個公平的解釋, 在我未來職涯上也留下了 ''工作不適任''的汙點. 請問這個狀況下您會建議我採取甚麼樣的行為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在法律上有甚麼是我可以去做的呢?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時有提到說轉速表因為故障有更換過(合約有註明),今天5月3日小弟開車去原廠更換零件,原廠告知此車上次保養里程已經21萬多了,本人向車行反映,車行告知他們不知道里程被調過,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至原廠查,且已告知我轉速表總成有更換過所以不保證里程,但願意跟我和解,以我買車的八成價購入,我買45萬,他跟我收36萬,還說這台車很好賣,我是希望以原價退回,或直接要求賠償,因為車賣給他們他們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不但又賺一筆又害到他人,所以目前已向SUM總公司申訴,他們也一直要我和解,昨晚我已有跟這台車的前車主聯絡過,他說他的車子之前確實是賣給這間車行的,且交車的時候里程確實是在21萬左右,里程表也沒故障,如今廠商卻用更換里程表來逃避改里程的責任,越想到就越不高興,我該如何處理呢?買一年了真的沒辦法陪全額嗎??為了這件事搞到我心情很差,拜託拜託!!










幾個月前,突然有警察按門鈴
告知我涉及某刑事案件,
後得知為某通緝犯冒用我個資應訊,誤導警方.
該通緝犯之前已有類似事件造成我的困擾,
我更因此求助精神科醫師長達兩年.
今天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我以受害者身分出庭.
(傳票有備明:如無補充或陳述得不到庭)
但我對此身分遭冒用深感焦慮與煩惱,
如當時警方不查或是不小心被冒名完成應訊,
我不就背上了罪名而自己卻不知道.
查詢了許多類似受害者的案件,如被冒名應訊,
配合出庭調查耗時數月,想到這,我就心理焦慮與精神緊繃.
因此想在此詢問各位律師,
我是否能要求賠償並有無任何方法能建議法官從重量刑.
(因對方為累犯,且受害者不只我一人,實在不知道讓這樣的人繼續為非作歹下去,
隨時都有壓力會莫名受到牽連,讓警察找上門,也讓鄰居誤會真的是我做了甚麼壞事.)
請問各位律師,我能提出的告訴或是法條為何?
我能否在法院傳喚我以受害者身分出庭時提出這些告訴與求償?
但我又深感壓力怕遭對方報復(畢竟對方能冒名應訊可見已經知道我的個人資料甚至住所).
有無任何方式能提出以上訴求又能保護自己?
謝謝各位律師的閱讀與回覆.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看起來您確實因對方冒用您的姓名而身心飽受折磨,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 (恕刪)
你好,我想先知道以下的問題,知曉自己的權力與可以提出的告訴名稱後再考慮聯絡律師處理.
以免在自己未弄清楚或是一知半解下就匆促行事.
謝謝.
請問有哪位律師能回答我以下兩個問題嗎?
1.偽照文書不是屬於公訴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嗎?
我還要另外提出告訴才能要求賠償嗎?
(而且我尚未提出告訴就收到法院的受害者傳票.可見應該對方應該已經被起訴了吧!?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呢?在出庭時嗎?另外出庭時被告也會到場嗎?我怕遭報復.傳票上註明這是"審理".)
2.我可以甚麼法條與罪名控告對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