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與劉男外遇長達20多年(兩人各自皆有婚姻及家庭),雖無通姦直接證據(抓姦/體液),但劉男已向元配坦承,且元配手機有錄音錄到小三說:「我與劉男相幹的床是劉某買的...」(但該通話中小三以假名自稱)、「我與劉某生了三個小孩」(小三捏造,並無產子)。此外,小三傳送簡訊,稱呼劉男老公,自稱老婆;郵寄情書給劉男,署名老婆英(但沒寫寄件人地址)。【問題1】:上述錄音內容足以作為通姦、妨礙家庭的證據嗎?元配若原諒劉男撤銷告訴,是否會影響到對小三的告訴?【問題2】:劉男老母、女兒、朋友...等,被小三告知姦情者是否可作為證人或其他效用?【問題3】:小三在手機通話中,胡說元配外遇懷孕、墮胎等毀謗內容,並透過手機向劉男老母、女兒、朋友訴說(無錄音證據),是否足以構成毀謗罪?【問題4】:小三威脅至元配就職單位鬧事,並造成元配因恐慌而離職,是否足以構成威脅/恐嚇?懇請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是否另外構成恐嚇及妨害名譽,視您所提出之證據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家人情緒時常不穩定,一有不滿就惡言相向,
這次因為適逢過年,我實在忍無可忍...
便帶著之前錄影的檔案一併到警察局告妨礙名譽。
雖然地點在家中,但住家是50多年的老房子,事發處又靠近窗邊
所以左鄰右舍甚至對面的住家一定都聽得到謾罵聲
錄影內容罵到的如下
你去死、你去給車子撞子、笨蛋、放你媽的屁、你不是人、妳根本就沒有用的人、一輩子沒什麼用等等
警察、母親回來了他也還在罵(但這段因為警察在就沒錄到,不知道是哪位警察,也不知道他還記不記得...)
我因這問題而長期失眠,有憂鬱症傾向甚至想如他說的乾脆死一死算了
已到警察局告妨礙名譽,但不知道成功性...
如果強調外面一定聽得到,公然侮辱這條是否可行?
上面那些言論是否一定能構成妨礙名譽? 謝謝各位


一、公然必需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才算。
二、在家中罵的話比較不會被認定是公然,這樣就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了。
三、這個部分頂多只是民事糾葛而已。
四、另外就是,這個可能可以評價為家暴案件。因為精神上的暴力也算家暴,可以聲請民事家暴令,後續違反家暴令的話才會是刑事責任。
五、家人,可以溝通儘量溝通。我一向認為要防止家暴最有效的方法並不是聲請家暴令,而是隔離。如果你跟他離個十萬八千里他要怎麼家暴呢…
六、精神暴力這種東西如果已經形成了是很難改的,雖然最理想的是改變溝通方法,但是改變溝通方法其實是有點難的。尤其是就算你改變你的溝通,他也未必會改善他的溝通,加上改善溝通技巧要花一點時間,不會是快速見效的方法,所以我個人還是認為隔離是最好的。
七、千萬別迷信法律是萬能的這種想法…就算是收到家暴令,還是有人繼續施暴,這個新聞上常看到。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除了兩願離婚外,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但裁判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規定之事由,你並未說明分居之原因為何,可能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已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但若你女友對於該事由過失比例較重,仍然無法判決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立時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若協議有夫行使負擔並無不可,但不代表提起離婚訴訟就會主動放棄。 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就可有必要針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協議,此時若無法協議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請求法院酌定,而在法院審理中可先聲請假處分,定暫時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訴訟進行耗費時日,導致現實之情況發生變化。 若你明知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還與其相姦,會構成刑法第239條規定之相姦罪,配偶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同通常是40萬元以上)。
想請教各位厲害的律師,有一天我在地下室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與一名男性路過,我看了他一眼,但對方無緣無故講了一句話 " 幹你娘 看三小 ",於是我不甘示弱地回他," 你是想要怎樣 (台語)",他卻回了我一樣的話 "幹你娘 看三小 " 我很生氣的說 " 你有種你再講一次(台語 :你有小哥共一次) 順手把手機拿了起來錄影,我從頭到尾沒說過半句髒話,當我拿起手機錄影的時候,有拍到他罵了我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句髒話我有影片,隔天我去警察局報案。
我想問的是 "有小"這字眼是有構成髒話之罪嗎?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字眼是否已構成妨礙名譽罪名之罪嗎? 是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若提告的勝算是如何?
對不起,小事情有勞各位幫幫我解答,還請各位幫幫小弟我解這個問題,謝謝!~~~







一、以家長的立場當然是不希望小孩涉訟。
二、怎麼說當初也只是希望小孩好好補習就好了。
三、所以我想你不會想告補習班吧…
四、既然如此就不要告了。
五、私人違法取證的部分除非是極端的案件,否則原則上法院還是會採為證據,這個部分要撤回證據是不太可能的。
七、以家長的立場,最好是不要讓小孩介入這樣的事。
八、這個部分除非這個補習班及老師其中一方最後聲請傳你小孩出庭作證,或者是你的小孩同時被告,不然就跟你小孩無關了,不要過於擔心。
九、以前我是一個功課不好的人,我考了七年倒數第三名,後來找對方法考了第一名,小孩無論目前成績如何功課如何都要好好鼓勵他。我考第一名那一年,主要是補習班老師對我很好,不打不罵,不羞辱,就只是幫我做預習、複習。如果在一個補習班弄到小孩已經無心向學,早點換補習班才是正確的作法,小孩的人生不能重來的呀。
十、以上,希望有幫到你,並祝你新年快樂,不要過於擔心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犯罪須有發生性器接合性交行為及知悉已婚等證據,方有機會成立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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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辯論,提出您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請求法院交未成年子女交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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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立即向案子股別所屬之書記官表明此事,再盡快以書面狀紙呈上法院,除陳報通訊收件之地址外在陳明先前未準時到庭的正當理由,避免致使法院進行一造辯論損害您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承辦股書記官說明您為未收到開庭通知,並提出您住所地地址,請求寄送開庭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為您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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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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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與男性友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您亦無背信犯罪之問題;目前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先從配偶之錄音蒐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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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與男性友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不會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您亦無背信犯罪之問題;目前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先從配偶或婆婆之錄音蒐證起;再者,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子女者取得,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按月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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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19歲
那時有位女性朋友找我告知我可否幫助他找客人
並且載他去汽車旅館等等會分我錢
小弟當初不知道他未滿18被警察抓後才知道他17
當初也是他來找我尋求幫忙的
他做的筆錄跟我做的也差不多
因為我沒有汽車所以我朋友負責載我負責上網找客人
警察有告知我因為我是初犯跟我朋友也是
並且不是強迫方式而是他主動找我們
而且也不知道他未滿十八所以可能緩刑或罰錢
法官也有問我可分到的金額跟知不知道他未滿18
我說五百一千不等並且不知道他未滿18
偵查隊是說告我妨礙風華 人口販賣 另外兩條忘記了
結果現在變成縣民有在幫警察做事
我想知道的是後果會很嚴重嗎
當初也只是想多賺錢改變家裡生活
有機會緩刑或者罰錢嗎

一、要看你知不知道他是不是未滿18歲。
二、如果你知道他未滿18歲,我幫你摘要一個判決主文供你參考:
「○○○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三、如果你不知道他未滿18,我幫你摘要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 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均沒收之;又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及扣案之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及扣案之新臺幣陸 佰元均沒收之。 陳○吉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四、你的經濟狀況如果不好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大大們,小弟的標題一個字打錯,很抱歉!
這個月4號倒楣透頂,小弟我不小心成為變態。
當時正準備從一家文具店離開,機車鑰匙跟小鏡子放在一起(會有小鏡子是因為我有慢性眼疾,常常容易紅眼,所以我就會常帶在身上等到眼睛開始怪怪的時候拿出來照,順便點眼藥水)
因為有事急著離開,而鑰匙掏太快,讓小鏡子好死不死掉在一名正在整理物品的女店員下面,她剛好有穿著裙子,我沒多想就伸手去拿,剛好被她轉頭看到,她就大喊有變態,(當時店裡音樂很大聲我猜她沒聽到掉落的聲音)我當時也嚇到想趕快離開(因為我是頭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想說趕快一走了之),就被她揪著衣領不讓我走又一邊哭又一邊叫其他同事來,然後其他同事就報警了,我也跟她說:我跟你對不起但是我絕沒有偷拍你好嘛。她反而一直哭不理我就被其他同事帶到別處了。
我覺得很冤枉被人當成偷拍狼,但其他女店員就一直認為我有偷拍(還問我有幾次),後來警察來了我有說明實情,然後警察查我的手機內部檔案,當然,裡面當然沒有偷拍的影像或照片!但還是被帶回警局作筆錄,後來那女店員由別的女店員陪同也來警局做筆錄,我還有跟她道歉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是我的錯,請你原諒我好嗎? 我絕對沒有偷拍你,就這面鏡子掉到你腳下我去檢而已(說真的我也不知道她的反應為何會這麼大)當然我知道她不會相信也不理我。
後來等到女店員做完筆錄離開後,警察大哥就跟我說,因為我手機裡其實也沒有什麼偷拍的檔案,所以這件事只能依社維法第83條,算是以偷窺的行為來處理,就像偷窺別人洗澡同樣的事,到時候函送到簡易庭後法官判罰多少錢繳完就沒事了,後來就扣押我的小鏡子(難道是因為我馬上道歉的動作讓人以為我真的有做才自知理虧拼命道歉嗎???)所以簡單做個筆錄就讓我走了。
雖然很冤枉,但我認為是我的疏失我就拼命的跟她道歉,我馬上跟警察大大認錯也是怕死不認錯的話他們不相信,到時扣押我的手機害我沒得用就慘了,我在筆錄中也稱我手機裡沒偷拍的資料,也跟女店員道過歉,也請檢察官原諒我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
所以想請問律師大大,警察大哥用社維法將我函送簡易法庭,大概多久會收到罰單?大概會罰多少錢?
小弟我沒前科,就算手機裡沒偷拍的檔案也沒被扣押(有扣押小鏡子),但我很怕檢察官會將我以妨礙秘密罪起訴,這會發生嗎?該怎麼辦?
若女店員後來對我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的話我該怎麼辦呢?
煩請律師大大們幫小弟解答一下疑惑~非常感謝!!

你好:
當時我母親大肚子買菜坐公車回家,他開車載女朋友出遊
我長大之後,父親從公司退休,與以前廠商(女)合開了一間公司
還威脅要讓我母親當乞丐,
10多年過去了
社區裡面流言蜚語越來越多,母親終於從line上面看到了他們一些不堪入目的對話,我母親有用手機拍照,說要當證據
問題:
雖然不涉及性交字句,但是這樣訴請離婚,會有利於我母親分配較多的財產嗎?
我母親會不會因此被告妨礙秘密?即便我爸不告她, 那小三是不是也可以告我媽妨礙秘密?
最近我父親把line鎖起來,如果破解密碼取得他與小三的對話內容,還能當成證據嗎?
還是說這些都不足以成為任何判決的依據?
但是他退休之後,勞退金與公司退休金都放他自己名下
全家的所有花費都是花我媽媽名下的錢,我媽媽名下的財產也被我父親買股票快要輸光(父親買股票都是用母親的戶頭在操作)
問題:
如果沒有,我母親真的什麼都沒有了
ps.請不要直接貼法律條文給我,我有先爬過文
但是太多法律字句太艱深難懂,所以想得到更確切更好理解的答案,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母親可蒐集父親外遇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並對父親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亦可對父親及父親外遇對象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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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 不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的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若僅有對方配偶之證述,無其他補強證據,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至於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若能在妨害家庭爭取一不起訴處分,民事賠償金額不會太高,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先著眼於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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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盡速具狀再議,爭取發回續偵之機會,若超過七日,不起訴處分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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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已撤告,可致電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您亦可向外遇對象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是您有無掌握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及知悉您配偶已婚,方有機會成立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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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如果要提告
告訴效果會及於另一個人
因為屬於共犯
但是這類案件有特別規定
所以你可以單獨撤回你太太的部分
讓你太太當證人去定該男的罪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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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外遇對象提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部分,須視您證據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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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無您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你與阿姨間若訂定合夥契約,可以聲明退夥,惟要在2個月內通知阿姨,退夥後要進行結算,若退夥造成合夥解散,則要進行清算,故在結算、清算完成之前,尚無法請求返還合夥人之股份。
熱心律師們您好:
以下陳述發生事件:
1.言語騷擾--例如早晨搭乘同一班電梯,在當天下午公司主管特別找本人說「早上跟妳搭同一班電梯真幸福,因為妳好香」,或是在耳邊說悄悄話「妳今天穿得好辣」
2.未徵得同意下拍照--與主管共同外出開會,於開會前未徵得同意拍照,本人表明無被拍照意願,主管仍拍攝上半身照片並留存
目前處理方式:
2.拍照部分螢幕快照留存主管於facebook發表照片
想詢問:
2.當面質問主管並錄音,留下他對於事件的態度,是否可做為有利證據?
3.拍攝照片部分因不涉及私密處拍攝,僅涉及妨礙肖像權?
4.若公司不處理此事件,對於公司有無相關對應檢舉措施(目前只有先錄下本人與經理諮詢對話,經理只希望我習慣這件事情或自行當面找騷擾我的主管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