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抱歉,打擾各位
小弟余6/13日因為白天精神狀況不太好在台北市中華路由後方與一位婦人的摩托車追撞,當下等了警察約三個小時我人都在現場,警察到了現場之後勘驗,由於我的車子壞了我請警察載我到婦人就醫的醫院"和平醫院"當下的檢查是"手骨裂開"只需靜養一到兩個月即可,當下也有談到和解的問題,婦人有提到他的薪水是三萬塊,是在環保署(?局)公務單位工作,是上班途中,因為他兩個月沒辦法工作,所以賠償他每個月三分之二的薪水就好,並且修好他的車子,其實當下也僅只是想說,人沒什麼事情,一切等傷好了再說。婦人當下也要我不要擔心,不會過分要求,在這之間婦人要求不要任何探望也不要有任何送禮,我的父母說要從台中上來探望這位婦人也被拒絕了。
7/7日當天小弟剛好發薪水,也跟婦人約定好要去幫他把修車的車款付清,結果金額其實不大,當天我也付清了。當天附人改口說其實他的薪水是六萬塊,當時的確被嚇到,因為他說他看我是年輕人所以當天不想跟我說他真正的薪水,但是它們署裡(局裡)有跟他說到時候調解新資單拿出來看還不是一清二楚,但是他也特別跟我說不要想太多。於是我當時也沒有想太多;這之後我有詢問過公司的人資經理,關於勞保的事情,他有說基本一定會保障他的薪資,只要他是上下班途中或是因公受傷,若是他真的在公家機關單位,也有可能是用公保,保障又比勞保高一些。又有特別提醒他記得要去問關於勞保的事情
八月初這位婦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他去複診又檢查出脊椎有壓迫到神經,需要開刀,將會六個月沒辦法工作,所以想跟我和解(但是並不是跟我約調解委員會談),而是約我到他家附近的談(但我並不知道他家的地址,僅是到上次幫他修車的車行旁談)這時候他開出來的條件是他的基本生活費一萬元,他一個女兒(應該是還在念書)的基本生活費一萬元,房租一萬二,每個月共三萬二,支付六個月,相當於新台幣十九萬二,我一個月的薪水才三萬扣掉勞健保與公司的福利金剩下兩萬八千多,怎麼去支付他的三萬二,而是我跟他說我很有誠意要和解,我也並不想去了解這位婦人一個月賺多少,畢竟錯是在我,我說我現在沒這麼多,只有現金一萬塊,其他的分期,每個月給他五千元,直到支付完為止,但是他認為金額太少不同意。於是談判算是破局。
後來小弟於8/12傳了封簡訊告知這位婦人他開的金額我真的負擔不起,是否可以雙方協調一個時間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婦人並沒有給我答案,直到8/16家中有喪,也不方便接電話,傳了個簡訊告知這位婦人家中有喪,抽空再播電話給他,後來接著奪命連環摳了兩通,於是我就接了起來,他告訴我要我給他一個金額,不要再跟他說一萬塊的事情(實際上我並也沒有打算用一萬塊就和解這件事情),然後接著他又說他已經請朋友去幫他跑法院了。
有詢問過相關的朋友得知以下幾個訊息與問題
一、就算到法院,法院也會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三次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
三、有位朋友是理賠專員,他說房租費是必要開銷,有沒有發生車禍都必須支付的??,所以再談和解他都會先把這個部份排除在外、另外強制險的時間有兩年如果對方是要開刀的話也可以用這個下去跟他談
四、經過兩到三次複診,接近兩個月的時間才發現到頸椎有壓迫到神經,是否應該將此以責任歸咎我的身上呢?
五、家中長輩(舅舅)說對方現在會用這麼強硬的態度跟我談就代表對方急了,要我不要慌一步一步來,請問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呢?
請問各位律師或是有相關經驗的人我該怎麼處理呢?因為最後如果調解不成,我還會有一個過失傷害的前科與罰金,希望可以不要到最糟糕的地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事情是這樣 我老婆在6月中旬於外包網上被某位在高雄的案主找到 並且那位案主有提供案子給我老婆做 當初說好的報酬是25000元 並會在7/10給付薪資 不過當時並未簽立合約 單純只用通訊軟體做聯繫 然而到7/10號時案主那邊說有狀況 必須要7/11號才能匯款 7/11當天又說郵局局員將帳號打錯 因此匯入錯誤帳號 一直到7/17號對方才支付了一筆13000元的薪資 並說後續薪資會再作處理 而且對方提到說他會跟會匯錯帳號的人開庭 看能不能拿回錢 中間對方有說會在7/31再匯3500元 於是我要求對方將開庭的那張單子用LINE傳給我看 對方也於7/31傳了一張開庭的單子給我 並且也支付3500元的薪資 然而最後的尾款8500元是說在8/10日會給付 但當天來電告知匯錯帳戶的那個人還沒給他賠償金 因此他必須先跟朋友籌措金錢 說是8/15晚間或8/16早上會以ATM轉帳 但8/16號當天沒收到錢 對方沒主動聯繫 這邊也連絡不上對方 我們懷疑是被騙了 于是8/18早上我們趕往了地方法院 原本想寄支付命令給他 但後來我有去電高雄地方法院 照他給我的判決書上的資訊念給他們 請他們查明是否有此案 也有請台北地方法院的人幫忙看了一下判決書 後來高雄方面說查無此案 而台北方面也說此案已結案 但當事人並非案主的名字 台北方面是說可以請我們告他偽造文書 而我們這邊也有上網搜尋了一下對方案主工作室以及他所任職其它公司的資料 發現上面登記的聯絡人是不同人 但連絡電話卻都是留同一支電話 也就是他跟我們連絡得那支電話 請問 遇到這種事情 我們要怎麼處理

你好
我在一間私人小型立案公司上班,兩個月前老闆告知因為公司資金運用關係無法繼續提供我薪水,所以要資遣我。(但根據我對公司了解,近期要再開第二間門市,也有資金持續補足,所以只是資遣我的藉口)
在談資遣的過程,老闆開了一個條件,當我未來工作高於37000那他只會支付我37000的資遣費,如果未達37000那它會支付50000的資遣費。(目前我月薪40000,年資1年11個月)
當下因為也覺得他一直糾纏不清遲遲不肯答應要負資遣費,所以就跟他簽了文件性條約,其中也有提到上述的條件。(雙方是有簽字,也有蓋公司大小章)
這兩天因為找到新工作,他要求要我提供新工作的薪資證明,他才能播資遣費,他要確定我的收入是不是少於37000
請問一下,
這樣的條件是合法的嗎?
我也簽了文件性的同意合約這樣有效嗎?

上班途中被後面的機車突然追撞,車子損壞慘重以及本人腳骨折動手術,花費甚大,且必須休養至少2個月才能夠回職場,想請教律師團,我所估計的費用是否合理以及還有其他我能夠要求的理賠嗎?
1.醫療費,全額(不含勞保及健保)約85000,尚未含醫療後費用(例如拆鋼釘、術後回診及是否有後遺症等)這部分能夠事先請院方開估價單要求索賠嗎?
2.車子維修費,全額(目前尚未維修),新車剛牽1個月又9天,維修金額是否有折舊必要? 另外想詢問所謂的該修不該修是由車行決定嗎? 若對方的保險員判定不該修我該如何應對? 還有由哪一方決定車行很重要嗎?
3.精神撫恤金,想詢問一下這部分有界定上限或是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嗎?
4.薪資,無法工作期間預估2個月半,原工作1個月薪水:21000*2.5=52500
5.車費,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用,目前是3趟,400*3=1200
6.服裝費,因為受傷位置的包紮醫生說要把褲子剪破,1件399
7.其他,想詢問還有什麼合理的賠償是我上述所沒有提到的嗎?
最後想詢問,如果最後我提出的金額對方不肯和解鬧上法庭,請律師來訴訟這種案件價格約多少?
謝謝您的解答^^



上班途中被後面的機車突然追撞,車子損壞慘重以及本人腳骨折動手術,花費甚大,且必須休養至少2個月才能夠回職場,想請教律師團,我所估計的費用是否合理以及還有其他我能夠要求的理賠嗎?
1.醫療費,全額(不含勞保及健保)約85000,尚未含醫療後費用(例如拆鋼釘、術後回診及是否有後遺症等)這部分能夠事先請院方開估價單要求索賠嗎?
2.車子維修費,全額(目前尚未維修),新車剛牽1個月又9天,維修金額是否有折舊必要? 另外想詢問所謂的該修不該修是由車行決定嗎? 若對方的保險員判定不該修我該如何應對? 還有由哪一方決定車行很重要嗎?
3.精神撫恤金,想詢問一下這部分有界定上限或是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嗎?
4.薪資,無法工作期間預估2個月半,原工作1個月薪水:21000*2.5=52500
5.車費,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用,目前是3趟,400*3=1200
6.服裝費,因為受傷位置的包紮醫生說要把褲子剪破,1件399
7.其他,想詢問還有什麼合理的賠償是我上述所沒有提到的嗎?
最後想詢問,如果最後我提出的金額對方不肯和解鬧上法庭,請律師來訴訟這種案件價格約多少?
謝謝您的解答^^



您好
個人在去年因公傷(手指骨折)想請假 但公司護理人員說傷勢不需請假 並暗示請假會影響以後在公司的發展 折衷考量下以緩衝上班時間1小時一個月與轉調文書作業至傷勢好轉同意出勤 但2.3天後即被調往外單位支援且工作內容需長時間使用手部作業 告知其說手部傷勢仍感疼痛無法負荷此工作 但護理人員跳出來說不影響 迫於無奈只能順著公司 做了2天因手部腫脹又前往就醫 就這樣過了一個月包含回診公傷假請了約5天…次月發薪日發現公傷假之薪水並未發放下來 詢問人資說要我填一份和解同意書才會幫我辦理公傷及給付那幾天的薪水 我因有疑慮和解書與職災就診單並未簽名繳交 薪水也一直沒下來 支援之工作也因主管有偏見一直持續至今快一年無法回原單位 中間公司一直以支援績效不佳及請假約談我 最近更要降職及要求簽署一些針對個人的文件 可我們的作業性質本就不同 且我所做的工作內容也是經過主管口頭同意…一年來實感身心俱疲
想請問公司可以扣留我的薪水嗎?
可以單方面之績效認定要求降職嗎?
針對性的文件簽了公司就可以對我降職或資遣嗎?
以上述理由被資遣有遣散費嗎?
若公司持續刁難可以公傷薪資未發放要求終止勞雇關係嗎?有資遣費嗎?該向哪個單位尋求幫助…





律師們好...
1.甲案伙食費被取消。 2.甲案流水帳充當薪資。 3.乙案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甲案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乙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乙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兩三萬。先前的甲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甲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乙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乙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 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乙案算是以談判溝通的方式變相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對法律不懂的人..(否認當時對甲案的伙食費承諾與工資計算)
甲案可界定為雇傭關係(但雇傭關係的待遇也不合理,這或許是業界的所謂共體時艱。),但乙案可界定為承攬關係。(但承攬關係的內容是有些不合理)
所提到的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
我有要合約副本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
兩三萬的流水帳+三個月以上的工資 我覺得我的工作量根本就是一個專案經理 或工地主任的感覺... 太子汽車的翻版可是還不到八個月..
1.老闆很摳很吝嗇 2.老闆做錯事都推給員工 3.老闆會讓你加班加得很爽 4.我在職期間6個月已經走了快8個人每個人都不超過1個月 5.老闆會打人(2011.8)發生的 6.老闆會扣薪水 7.老闆很會罵人 8.老闆嘴上說不強求可是會強求你 9.如果你是應徵程式繪圖或資處請小心裡面有很多爛攤子要收 10.該公司到9月多只會剩1個人 所以如果你要進去做的話時薪100卻要做行政+資處+繪圖等等雜事 然後做錯就會被罵得跟狗依樣
1.喜歡在辦公室抽煙. 2.曾經酒駕. 3.老闆記性不好. 4.要讓老闆聽懂一件事很困難. 5.它的正面評價來自於它的負面評價.
這是它們公司內部對公司的評價...到目前為止我還不敢打草驚蛇...我該怎麼辦?

1.伙食費被取消。 2.流水帳充當薪資。 3.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某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甲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一萬多。先前的乙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乙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甲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甲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對法律不懂的人.. 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合約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
我有要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我也不敢打草驚蛇。
兩三萬的流水帳+三個月以上的工資我覺得我的工作量根本就是一個專案經理或工地主任的感覺... 太子汽車的翻版可是還不到八個月...

1.伙食費被取消。 2.流水帳充當薪資。 3.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某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甲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一萬多。先前的乙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乙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甲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甲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對法律不懂的人.. 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我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
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我有要副本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



您好,上個月才遇到一家公司每天要求我工作近12小時(原訂時間為8小時),假日還要求我去加班(騙說可報加班),而且上班四週期間為公司代墊了近5萬元,已過1個多月仍有1萬9000元左右未還給我,在職時的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且同樣受害員工共有約10位要一起在本週開調解會,請問: 1.公司未歸還我代墊款,是用來買電腦/螢幕/UPS用在客戶端的。拿了我的錢去作為公司賺錢的事又不還,這是否有違反民法、刑法等其它法律(例如詐騙,侵佔財產等)? 若公司堅持不還,因東西我都知道在那些客戶的那個位置,可否申請扣押或拿回實物不給他們使用等作法呢? 2.公司欠許多員工薪資,若公司堅持沒錢可還,或是要再拖個二、三個月(有人已經拖了二個月以上了)該如何逼公司還錢?一定要轉向法院提告嗎?若公司要開本票或支票等是否可接受(我是只想電匯至我戶頭)? 3.公司已付不出薪資,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可否強制他在還完全部積欠薪資前不准再以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名義徵人呢?這樣只會讓受害者愈來愈多。 4.公司自訂了一些內規,像考積不佳可扣10%薪之類的。若公司蓄意將我們這些向公司討錢的員工的考績全部打最差,全部扣10%,該如何阻止他作這事? 5.因有打卡紀錄,每日超時及假日的加假費也要討回,但若申請資方一口咬定那是責任制,員工自已自願加班的,與他無關,是否有方法可以破解? 6.若調解會資方未到或是調解失敗,下一步需告上法院,該要怎麼作?另外因為大部份受害者已經在下一家公司上班,如果上法院要常請假,搞不好又會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總不會因為這樣又縱容這家公司亂搞,產生更多的下一批受害者吧!! 請各位大大協助小弟這些問題,謝謝。







您好
只要你有受傷就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但勞動力減損部分目前只能請求一個星期的薪資損害
如果是強制險只處理醫療部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顯無調解誠意,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應注意避免逾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7/26無預期被公司告知做到7/31,公司給的理由是因公司營運不佳,必需裁撤掉整個組別,因為我們這間機構是102/11月初的時候剛成立的新機構,當初因為公司還在跑一些工程與政府相關得流程,無法讓員工都能夠上班,所以口頭上協定,待機構正式營運後,逐月歸還積欠公司假的部分,但每個月公司還是有按時發月薪。
我想詢問的?
問題
1. 法律上有已支付給勞方的薪資,資方在無預告日的狀況下,告知員工月底要離職,而欠的天數部分,直接用當月薪資下去折抵,這個做法成立嗎?
2. 合約上是說逐月歸還,勞方有誠意願意逐月歸還的情形下繼續於該公司服務,而資方因為公司營運問題無法讓員工繼續任職,這樣應該如何處理?
3. 如果公司堅持因為營運狀況不佳不願意發遣散費?
4. 公司告知營運不佳而另外徵聘員工?
5. 雇主因故拖延不簽正式合約,那預扣的薪資部分是否也要一併返還?
合約6月底到期,員工在無任何違反公司規定下,公司拖延不簽約,至7月份無預警的要求員工離職
*因我們當初是簽試用期合約,每個月公司都扣3000
*如果合約到6月底,那我已經又繼續上了快1個月,這樣視同為正式員工嗎?
謝謝!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各位律師大人們好:
我是跟人租騎樓賣現切水果的小攤販,原都只有我一人經營。
約4月27日起開始聘用一名兼職人員
5月將這名兼職轉為正職,並且替她投保勞健保。
這段期間不斷有顧客客訴該名員工服務態度不佳,公司也多次溝通卻還是不見明顯改善,因此想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以及違反工作規則來解聘,於是7/22告知該員工7/23要相約該員工住家附近約談(因7/22氣象報告公佈因颱風不上班上課,公司考量員工交通安危放颱風假,但前提已有事要向員工面談,因此由公司驅車前往員工住家附近面談),但因員工曾搬家過,公司請員工傳住家地址給公司,也明確告知並不是要進入員工家裡,是要找尋附近餐廳好坐下面談,7/23公司依然沒收到員工住家地址,電話簡訊聯繫不接也不回,直至晚間九點多才以簡訊告知自己晚間七點起床九點多才剛用完餐回到家,公司認為雖然是颱風假,但公司還是有給付這天薪資,且有提前告知面談,也擔心員工出門安危並願意由公司主動前往面談,于情于理公司已儘量做到人性化處理,員工卻是幾句話作為理由,公司也無多作回應,只回了解,明早說。
7/24上班公司就約該員工面談,告知因審核這段期間員工服務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並且當初轉正職時公司就有告知過公司是想培養一名店長,但員工表現不斷遭客訴讓公司決定將終止聘用。
但因考量該員工家庭環境與經濟壓力,公司只要求同事一場大家好聚好散,請該員工將7/24這天工作好好做完,而7/25~7/31公司贊助這一個禮拜的薪資,讓員工可以安心的找尋下一份工作。
7/24該員工中午回家休息後傳了一封訊息說因住家停電要請下半天的假,讓公司計算請的這半天有多少錢要還公司。
公司重新審核後,認為員工已違反當日口頭約定要將工作做完之約定,並且重新計算到7/24日前該名員工只有實際服務18天整又6.5個小時(共150.5小時)。而7/24因該員工臨時請假原因,也確實影響到公司當天與隔天的工作進度。











您好
其實他要搬出去是不用經過你同意的
但因為你有證據證明他外遇
這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腳的
建議你不要同意分居
他要搬出去的話就會變成無正當理由
他無法藉此提告離婚
你更無義務簽字離婚
但理論上雖是如此
我還是建議您要思考是否要繼續婚姻
抑或好好把事情處理結束方為妥當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為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勞雇契約本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因勞方與資方資力之差距,雙方不可能訂定平等之勞雇契約,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國家始訂立勞基法為勞工之最低勞動標準,以避免資方以之優勢資力剝削勞工,進而產生社會問題,影響經濟發展。因此,如勞雇契約約定之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設定之最低勞動條件,應認為該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
又勞動基準法對於不定期限之勞動契約僅規定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後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從而如若勞動契約約定勞工須任職滿三個月始得離職者,則上開約定顯然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符,而有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動條件之情形,從而該約定內容即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最低勞動條件規定,應認為該約款違反強行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前段而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勞動契約既經由雙方簽名或用印表示意思表示合致,自構成契約,除契約內容有違背強行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之外,對於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勞動契約應為資方預擬用於所有同類性質之聘僱人員之勞動關係,故應為民法第247條之1之附合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使勞工預告後任意離職之權利受到限制,並且使資方取得勞基法所未准許之附條件解雇之權利,顯然對於契約相對人有重大不利益,並且對於被告顯失公平,故就此部分或可主張該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附合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情形,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惟,附合契約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涉及價值判斷,在法院審判階段,結果往往未必能夠一致,併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公司欠薪嚴重,我及幾個員工被積欠許久,我們已經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檢查完後確定公司違法並做出裁罰,但老闆還是耍無賴不發薪資,因此我們決定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想請教幾個問題:
1.提出支付命令申請之前,是否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因為大家都積欠很久了,不想再繼續等下去,可否直接申請支付命令,省掉存證信函部分。
2.因為我們是補教業,所以教師們都保有上課的紀錄(給付薪資證據),這樣申請支付命令,債務人?若事後聲明異議,衍變成打官司的機率高嗎(???被法院視為起訴或進行調解)?
3.支付命令可否集體做申請?
4.這間公司很惡質,幾個員工被積欠薪資,離職之後,只能委曲求全自行吸收。公司之後又繼續招收新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新人又被欠薪,淪為公司賺錢的工具,對此勞工局似乎無能為力,能否有其他方式對這間公司做抵制,或者將其惡行惡狀公開的方法?以防其他人繼續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