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且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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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近親戚至某社區進行裝潢,施工前在電梯四周安裝保護並繳交保證金,完工後也按規定申請驗退並拆除電梯保護,卻於事後接獲來電說電梯損壞,親戚多次與社區商討,也請社區提供證據,若確為親戚弄壞,會負責修理,但社區卻一直不提供,不斷說是親戚弄壞的,要他修好才會返還保證金,因此親戚寄了存證信函給社區要求返還保證金,而社區也回寄存證信函說親戚弄壞電梯,要修好才會退,如果不來修,社區自行找廠商修理,費用直接從保證金扣除,目前親威是打算再寄存證信函,要求社區提出是親戚弄壞的證明,否則應退回保證金。如果社區提不出證明,也不願意退保證金,後續應如何處理?另社區僅以口頭說是親戚弄壞要負責,這樣合理嗎?必竟電梯是大家共用,請律師幫忙回答要如何處理,謝謝。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若願賠償一半,您即有一半之損失,您需考量損失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提起訴訟請求,不一定真的划算,若可減少損失,避免與社區衝突,其實可以考慮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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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司法院網站上有格式
但事實上不用拘泥於形式
只要於書面寫上案號股別
並說明為何要連同其他兩公司均提告的原因寫清楚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字數較多但請幫忙看完,感激不盡。
我是住頂樓的住戶,因頂樓漏水請管委會修繕,前後修過2次,但越修漏越大,範圍也從手掌般變成1~2坪大小,再詢問過蠻多廠商後得到答案是需要整層防水重做才可以,經與管委會協調,管委會也找了廠商詢問估價,最後要求我需出2.5萬才有辦法施作,我也答允,施工前也再問廠商,廠商告知若要防水撐久一點,可以在加做一道防水,這筆錢我也自己出了,我總共支出5萬多,?施工期間因廠商有用強力水柱沖洗頂樓,家裡就有漏水現象,我也有告知施工承包商林先生,廠商說這是正常現象,隔2天後看到氣象預報會下雨,施工廠商說用帆布覆蓋即可,於是管委委員與主任有上去覆蓋,10/8當天晚上即降下大雨,家裡(包含客廳、3個房間、廚房、2間廁所、陽台無一倖免)也下大雨,當時有打電話詢問包商,包商說就只能接水雨勢太大他也沒辦法,他明天會過來,所以家裡3個人整晚忙接水,一直到隔天雨勢雖然有小一點仍持續漏水,10/9下午包商過來先做原先防水的底漆說可能可以抵擋一些水,施作後又說頂樓RC結構裂縫太多施工是白做了,所以一直到10/11都有零星下雨,家裡也一直漏水,後來天氣好轉,廠商才繼續施作防水,目前防水工程已經結束。但是家裡在10/9號之後一直有霉味,且裝潢已經明顯變形,遂找當初裝潢商”歐德”前來協助復原,整個維修工程已經是只維修很嚴重損壞的部分,就大約20萬左右。管委會目前是扣著施工尾款要與施工廠商討論,但是管委會告知是要我自行與包商談判,因修繕已經結束,管委會只是義務協助,想請教這事件中我需與誰求償,又如何求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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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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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量蒐集證據,如錄音、line或電子郵件等證據,證明對方有向您提出追加之意思,再請求給付追加之承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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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月11日加盟一間連鎖牛排館(以下簡稱本店)
其契約內容有商圈保障2公里內,其總部不能允許其範圍內再開相同招牌之分店
但於104年5月中旬,在地圖距離本店1.5公里處,又開了一間相同招牌的分店
明顯違反合約上的內容,向加盟總部反應時,總部回應合約上未寫明其2公里的計算方式及相關賠償細項,需本店提出因另一家分店開幕營業而造成的損失數據。
問題1:因為中間開幕時間只差了4個月,且無去年營業數據作為比較,就數據的下滑來說,加盟總部推說是景氣差、本店營業的方式有問題,導致生意下滑。無法肯定是另一間加盟店的影響,我該如何提出損害求償?
問題2:另一間加盟店在裝潢甚至開幕時,加盟總部都沒有提前告知本店。本店在開幕後兩個月,另一間加盟店其實就已經在裝潢了(事後才知道),讓本店感覺被欺騙隱瞞,請問這樣可以提出解約並要求退回加盟金及貨款保證金嗎?
問題3:因為準備開店期間,共投資400萬左右在設備及裝潢,現在因為以上問題,而想要解約,請問這投資金額也可以請求賠償嗎?因大部份裝潢及設備都是公司指定,解約後也有很多東西不能在用或著不適用。
問題4:當初開店時,因為與總部負責人為舊識,手頭資金也並不足夠,於是總部的負責人就有一起出資開店(但本店是登記獨資),後來有自己做出資證明(只蓋公司大小章,沒有負責人簽名),但未向主管機關登記,這樣算是借錢給我開店還是算入股?因為本店有淨利時,都會依持股比例分配。
出資證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問題5:雖然我無法證明,但因以上1.距離太近 2.時間太近 3.我和總部負責人為舊識 幾點,合理懷疑加盟總部是惡意且蓄意這麼做,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判的有差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不一定真的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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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完全無法解決業績或績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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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與您協調處理,關於解約之部分,因非房屋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以協調處理解決似為較佳,若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對您最有利,且所花費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亦不一定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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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協商為主,並將雙方協商結論增訂於契約內,以利將來主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目前我們在大溪購買了房屋. 裝修快竣工時.設計師發現室內格局少了一個近兩坪的空間 我們也到調閱了建物成果圖請設計師丈量少了約2坪的空間.我們也跟當初買房子的先生聯絡過了...一開始說要直接賠錢 後面因為產權的問題我們請他跟對面站有我們房子坪數的屋主聯繫看要如何處理 一連絡處理了近一個月半..都沒有下落也沒主動跟我們連繫
在聯繫的過程裡因為說到裝潢後要開設一個門和移動管線的修繕費用對方就不處理了 說只願意還兩坪的空間至於進出使用處理的部分就不負責處理
請我們告他 直接說他們一定輸但跟我們耗時間 請問這樣的問題有構成詐欺跟侵占罪ㄇ??
這樣一班案件需要多久的時間? 如果贏了的部分律師部分的資出對方會全額負責ㄇ?? 和室內修繕的部分都申請的到對方理賠ㄇ?? 還有這段時間影響到我們使用房子的利息管理費的部分也可以申請理賠ㄇ?
因為蠻急迫的在麻煩律師跟我聯絡了 謝謝您

請問各位專家,本人於104年8月12日施作台中市北屯區屋主新家之裝潢,雙方僅約定預計完工日期為9月30日,惟屋主及其女友於施工期間一再要求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配合其構思修改原設計圖之內容,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因配合其一再修改之故,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限內完工。嗣後,本人於10月6日第一次通知屋主驗收,其裝潢是否有缺失之部分,因認知角度不同,依據常理判斷乃須由屋主及相關施工人員共同探討、協調並達成共識,就缺失部份給於期間由相關施工人員進行改善。惟屋主不願前來,僅於通訊軟體LINE回應我認為做好那一刻;10月12日第二次通知屋主驗收,屋主亦回應不要我檢查到才有你自己也要檢查過、你自己不是應該要檢查你的作品嗎等字眼。本人於10月13日現場補漆時再次檢查有無缺失之同時,發現有些物品確有不盡理想之部分,乃因現場無相關器具及工具,無法當場進行修改,遂於10月14日將有問題之物品帶回工廠再次加工改善。惟屋主10月15日通訊軟體LINE告知本人將指控我非法入侵民宅、侵占、竊盜、毀損等莫須有之罪名,於施工期間本人均至管理室登記施工,並非如屋主所述非法入侵名宅、竊盜等不實指控,且缺失物品帶回工廠時均已做保護措施,其目的乃係避免相關物品於運送途中再次損害。該屋主當日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其亦在電話中恐嚇如不到場日後將毀壞本人之名譽等言詞。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本人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無從得知缺失之部分,亦無法進行缺失改善,又其所謂缺失僅由屋主單方所述,並非係雙方共同探討、協調、達成共識所列之缺失;此舉讓我覺得屋主將本人騙至現場,又故意不讓我至屋內查看。此情形於本人之影音器材亦清楚錄下屋主不讓我上樓做工程驗收,並當眾對本人說出爛人做爛事、一個裝潢師傅進到我家偷竊等言詞,已嚴重侮辱我人格尊嚴及名譽。故本人認為屋主刻意不支付尾款元、書房內之書櫃增加17片層板連工帶料費用,此層板增加部分係本人於9月14日拿報價單(報價單計載僅14片)給屋主後,其女友嗣後要求再增加17片,故該書櫃之層板完工後為31片,屋主亦於9月30日在通訊軟體L I N E告知本人多加的付錢我認了這句話,以及屋主於10月1日請本人代為退還LED崁燈之費用。請問各位專家,小弟我該如何對此屋主進行提告,因為這涉及民事與刑事的部分,比較不了解,請各位幫忙解答 QQ






您好,我的房子承包給設計工作室施作裝潢工程。因為合約上的完工日己經到期,但承包商要求多給他們一週的時間即可完工。但一週後仍然東缺西漏 機乎都是半成品狀態(有些連影子都沒看到),且一些項目沒有依照合約上明訂的規格施作,這樣的狀況下,對方仍然要求我要驗收付驗收款 ,而且聲稱 ”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 (有通訊軟體 Line 對話為證)。因此我就讓他們把東西撤走,房屋鑰匙歸還給我,後發存證信函確立告知解除合約。請問: 1,此作法於法律上是否合理? 是否會有其他爭議?(自已單方面解約??) 2. 雙方當時簽訂的合約中,有一項載明”乙方(承包商)若無依約履行義務,甲方(我)可要求賠償其損失” 並得隨時解除契約。我是否可以以第三方廠商對未做完項目的估價單,款項由 剩餘未給的工程款 項扣除? (法律上是否有這樣明定的賠償方式?)。又針對承包商已有部份施作的地方,我需要賠償給承包商嗎? 如何認定賠償多少? 3. 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沒有對我原來的裝潢(木地板)作保護,就直接施工,而且在施工中還有不小心把木地板一小塊區堿弄破兩個小洞。此情形我可以如何求償?(只能求償得到 洞補起來的錢?) 4. 承包項目中有一項是木地板。承包商在簽約前,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說他們的木地板用的工法,並有傳施工的工法圖片給我 (圖片上有他們公司的名稱及LOGO)。但簽約後(該份工法的圖片沒有在合約書裡),實際施工的結果,卻沒有依照當初提供的工法圖片施作(本來該有4層的料,實際只有2層)。 此情形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對方此舉是否有觸法(詐欺?)? 5, 承包商所施作的抽屜,側邊兩邊沒有貼皮,我要求承包商要貼皮,他們卻說這部份是”要再加錢自費”的……事後看合約,上面有一條有載明”本公司給客戶挑選之櫃體材質/色系為面板,內部色系由本公司施工人員決定”。請問這樣我是否 拿他們沒辦法,只能自已認賠嗎? 對方此款是否有觸法(消保法??) 6. 合約上有一條款是 ”本公司不予壓驗收尾款 ,但必定負起驗收修改責任,若無負起 願賠償損失”,就是說驗收時,無論如何都要給工程款,不管驗收結果是不是有要修改的…(而承包商又聲稱”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請問對方此舉 或 此條款 是否觸法? 7.在這些情形下,如果我對對方 最後施作程度 的現場都有採證了,是否可以找別家繼續施工? 還是非得等到訴頌爭議結束才能動? 以上求解,感謝耐心讀取與回覆。 備註:簽約裝潢金額40萬 已付款32萬 剩下尾款發8萬未付( 驗收完成後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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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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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於今年5月底買中古屋[樓中樓】,於8月9日搬進去,但是在8月8日那天,遇到蘇迪勒颱風,8號當晚去檢查,發現其中ㄧ個房間天花板漏水,牆壁滲水,天花板也變形。
前屋主說是天災,風大的問題,我們先自換了新的鋁窗,同時師傅告知是窗戶和外牆之間的縫隙有破2個洞,水是從那跑進來的。
我們向前屋主反應,對方推說是天災,窗戶是耗損品,不願負責修繕責任,認為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說以前沒漏水。而當初買賣合約書上,屋主是勾“無漏水”。
我們覺得前屋主住5年多,說沒遇到滲漏水,我們不太相信,而我們裝潢師傅也表示,天花板變形,這不是1~2次颱風造成,是長期累積下來的。
以上這種清形,難道我們真的沒理站不住嗎?想請問專業律師的意見,謝謝。






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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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瑕疵部分蒐證,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應考慮提起訴訟所花費之時間費用成本,若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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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先確定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有無規定或做成決議,若有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就要受到拘束。 若無,而設置也符合建管法令、機關之要求,在修改規約或做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管理委員會尚無權阻止你裝潢。
有件事想請教一下
裝潢設計案給木工師父統包
這位木工師父款項第三期收了後跟設計講
油漆的費用會從第三期款項裡面給他自己木工部份留八萬塊當尾款
結果因為他電視牆做錯
設計師有跟他講她會去跟屋主溝通看看
後來得知屋主不是扣款項不然就是拆掉重做
這個時候油漆已經進場施工了
這位木工到後面後續的工程尾也沒去收
自己的垃圾自己帶走
請他帶走他的垃圾要算追加
還恐嚇設計師說
如果不幫他跟屋主要到尾款他要去載走燈具
設計師跟他說屋主錢都已經付了
你憑什麼去載走燈具
還有你電視牆做錯
屋主說不是扣錢不然就重做
你尾都沒收好
憑什麼要尾款
最後工程是由設計師跟業主自己出錢請工班師父收尾
最後業主跟設計師說請油漆師父去跟木工師父要款項
這位木工師父只想到讓自己不要損失太多
後續的工程尾還有很多問題
現在這位木工說要告設計師
請問跟設計師有關係嗎?
工程尾沒收好
業主不付錢
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如果木工師父告設計師告的贏嗎?
謝謝


這個設計工程案是由設計師發包的
整個工程在施工時統包商跟設計師有戶動
業主要修改什麼會透過設計師
然後再由設計師轉告給統包商
這個設計工程案
業主有問統包商什麼時候可以交屋
統包商跟業主說九月二十號
設計師也有一再確認統包商
九月二十號會完成?
統包商也一直說可以
時間快到了
設計師覺得怪
整個工程沒什麼進展
因為電視牆根本還沒做
問了統包商
確定九月二十號可以
統包商還是說可以
設計師告訴統包商
如果沒辦法好要提早講
因為要告知業主請他再多租一個月
果然!
九月十七號了
設計師再尋問統包商
統包商說
好不了
工程要在延一個月!!
關於這點
業主已經很不高興了
接著就是電視牆做錯的事了!
電視牆做好也不敢拍照片給設計師
還要設計師尋問他才拍
當下看到照片
設計師傻言
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設計師還有給統包商看照片
討論時業主也在場
業主看到電視牆
整個火都上來了!
設計師問統包商
你覺得電視牆跟給你的照片有一樣嗎?
沒辦法一樣但是也不能差這麼多啊!!
統包商一直說
沒辦法那樣做
那樣做很難做什麼之類的
還問設計師現在要怎樣?
設計師回統包商
她必須要跟業主討論一下
不是拆掉重做不然就是扣錢
第三期款項是有包含要給油漆師傅的費用
這位統包商得知自己的木工部份會被扣錢
油漆的錢沒付給油漆
還叫設計師跟業主直接對油漆師傅
整個工程到了尾聲
只有木工的部份要收尾
這位統包商木工
跟設計師講
要他去收尾可以
要算追加!!
不然他沒辦法去收
因為他要讓自己損失再少一點!!
設計師當下聽了很生氣
自己找別的工班師傅去收尾
設計師有向業主請尾款
業主說
木工東西不是做錯不然就是沒收尾
所以尾款等他都弄好再來談
至於油漆的款項請他去跟木工收!
現在工程還有一些沒收完
也沒辦法收!
不是螺絲太長穿出木皮表面導致破損
不然就是門斗歪掉門關不起來
再來就是櫃子門片螺絲用矽利康黏!
業主說
一塊木皮板要五千多塊他這樣搞!!
現在尾款收不回來
統包木工那邊說要告設計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木工統包商可對設計師提告,但不見得會贏,目前可靜待木工之起訴狀,是其主張及證據,再撰擬答辯狀回應之,設計師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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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目前只希望對方能主動盡早處理這事情而不是一直拖,因是樓上陽台漏水導致我樓下壁癌滲水,目前家裡施工裝潢師傅說這做完很快同樣事情會發生,那我不就一直花錢就好,所以才急找對方能處理這部分,畢竟這會影響我往後費用家裡修繕問題,若非必要也不想大家斯破臉,只是對方一直沒有處理,我也沒頭續,請教人家說寄存證信函給他,在請水電估價,對方再不處理就上法院告提告,雖然已有叫師傅估價12000,但對方也說要找一個師傅來估,也沒下文,只說對方很忙,反咬說我是在急什麼,已經一個禮拜了,對於這種賴皮的人,我也無需在致電給他,因為存證信函我們不會寫,才上來訊問,因為對方也從是代書,應該這方面他也了解,可能看我們不懂吧,我也在三告知對方能好好處理就盡早,該如何做請教各位律師,因為我住高雄,若有需要我要委屈存證信函這部分是否有律師願意接洽,後續問題在詳談,只希望他能出面處理修繕即可,而不是我一直等他有沒有空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我們(賣方)與買方透過房仲與代書在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在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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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的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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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的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