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相鄰關係,您仍可以主張排水權,故您也可以先提起訴訟以便確認您的排水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今天姑姑的兒子突然來說他哥哥過世那件事情
我奶奶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繼承負債 所以要奶奶帶著印章跟他去...
感覺怪怪的
查了一下說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需要準備這些東西
可是我們並沒有收到什麼拋棄繼承通知書...
如果不想交給他們辦理而自己去法院辦理是OK的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我們該準備的東西是?
如果我們只要為奶奶辦理那麼還需要準備拋棄通知書收據嗎?
還有規定上的3個月內辦理是我們得知有繼承權的時間
急需解答 謝謝>"<



我爸爸今年1月份時與人發生車禍,我爸是開轎車,對方是騎摩托車,我爸當時正要左轉,有先停在路口查看是否有來車,當時有一騎機車相載的兩青少年(駕駛有戴安全帽,被載者沒戴安全帽)因為看到我爸的車因為太緊張所以急煞導致後方乘客(無安全帽)飛了出去,腦幹重傷隔天不治,因為傷者有擦到我家的車(輕微)這些事發經過也都被監視器拍得很清楚,對方死亡後我爸也都有去捻香關心對方之類的,等死者出山後就與對方討論賠償問題,對方卻打算要將責任全部歸在我爸身上,還放話說不會去追究載死者的司機,一口氣就開出七百萬的和解金,請問死者家屬可以這樣做嗎?還有載死者的那位司機到底有沒有責任?若有責任是哪邊的責任重?還有這種問題是和解還是去法院比較好解決呢?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之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等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 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爸爸在跟媽媽結婚前有一個未婚懷孕的小孩, 他有入到我們家的戶籍為長女, 那請問法律上, 他能分到家中任何遺產嗎?
家中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非贈與非繼承) 是爸媽結婚後一起努力賺錢買的,
那如果爸爸先過世, 房子應該完全是屬於媽媽的, 還是會算到遺產部份 變成共有遺產的一部分呢? 有什麼解決方式? (例如: 過戶到我名下, 父母親立清楚遺囑等)
那相同問題, 如果媽媽先過世了, 房子的一半會歸爸爸嗎? 還是可以依照母親的遺囑完全給我繼承呢?
爸爸的保險 受益人是母親的名字, 想請問繼承遺產有包含死亡後的保險金嗎?
有什麼辦法能讓外面的女人跟小孩 不要分到我父母親辛苦賺的錢?
又要怎麼樣證明那小孩根本沒盡到撫養我爸的責任, 讓他脫離我們家戶口呢?
麻煩你們了
真心希望可以幫媽媽解決這些問題...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而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父親收養並未有收養契約,因年代久遠(38年次),故當時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報戶口為養子,另外身分證後面父母欄卻是原生父母親的名子,且生活均與原生父母親生活,未與養父母生活
2.養父母先過世後,原生父母再過世,養父母過世時,並未繼承遺產(因為養子身分,故給予兄弟繼承,養子沒有繼承),現在原生父母過世,我父親想要繼承原生父母財產,
3.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故我父親可聲請終止收養,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這沒問題,但是...民法1147條又說,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20萬元是對方的請求,但法院是否會判賠那麼多,仍未確定,所以開庭時您可以跟法官解釋事實經過,以減輕判決之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朋友是一小企業主,認識一代書,他一直灌輸我朋友一個概念就是小企業主一定要有不動產,才好跟銀行貸款。前陣子他忽然通知我朋友,現在有間房子因為有人在裡面自殺,但沒死在屋子裡,在醫院住了三四天才死亡,故不算凶宅。但屋主有所顧忌,所以想便宜脫手,市價五百多,只賣四百。銀行貸款也可貸到此金額!
於是我朋友興沖沖的交付二十萬訂金給代書,請他幫我辦理後續手續,孰料一星期後銀行回覆這間房子價值只有四百二十萬,我買五百萬買貴了,而且也貸不到四百,只能貸三百二到三百四十萬。而且銀行跟我說跟我簽約的不是所有權人,他們銀行內部懷疑跟我簽約的是投資客,所以希望我直接找所有權人問清楚。
之後我朋友透過一些管道,找上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竟然表示他只賣260萬,而且已經收完所有價金(其中二十萬是我朋友出的)。
之後我朋友向代書表明他知道所有權人只賣260萬的事,代書馬上就說可以降價二十萬。但這樣我朋友還是無法全額貸。
請問這樣那投資客跟代書是否有違法之處?因為我朋友還滿想要那房子的。。。。但要能夠全額貸。。。。所以想知道他們這樣是否有違反法律?我朋友才能要求她們降價!!





依您所述之事實即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的土地,則
本件就您祖父以前各代先人的財產是再轉繼承(由您的父親繼承您的祖父而來),則就該部分尚未辦理繼承先人共同持有的土地之遺產自然屬於您父親的遺產,則本件已拋棄對您父親繼承權的子孫,依法自然不具有繼承之資格。綜之,父親先於祖父而死亡,則本件基本上並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沒有代位繼承之規定適用(代位繼承的前提是子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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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若偕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 (41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
由此可知,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並不相同,訴訟代理人可於當事人本人未到庭之情形下進行陳述或為其他訴訟行為。至於輔佐人乃係輔助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人,故必須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才可為訴訟上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庭或已退庭者,輔佐人即不具進行訴訟行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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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想諮詢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父親約10月中旬過世.有兩個孩子-我跟我弟.媽媽於父親前也過世了我們已經提領的部分有父親生前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最後住院一個月的住院理賠.假設15萬
國民年金喪葬費 假設約8萬
還有一個父親自己的國民年金 假設約2萬 (這部分我忘記叫什魔明目了)
阿公生前有留一棟房子 (土地是政府的.我們只有地上使用權.房子屋齡也40年了..我姑姑說那間價值約20萬而已我跟我弟都不想繼承這一棟房子 想都給姑姑
1. 可否使用拋棄繼承方式. 我跟弟弟都拋棄 由姑姑順位繼誠.但拋棄繼承會不會導致讓我跟我弟上述已經領的金額變成不能提領需要歸還. 尤其是他的住院理賠15萬(因為那並不是死亡理賠的金額.)及國民年金部份?. 因為已經提領完畢.喪葬也支出了.所剩無幾
2. 如何得知爸爸得那棟房子是否真的價值20萬元?
3. 我跟弟弟有需要另外跑一趟法院或是地政事務所說我們要繼承嗎?還是不需要做任何動作.法律會自動歸屬
.4. 如果不使用拋棄繼承.房子有可以其他簡易的方法過給姑姑嗎? 會不會需要大筆的稅金(如果房子真的只直20萬)
5. 爸爸的部分聽姑姑說是無欠債. 我該去哪裡查詢爸爸的生前是否真無負債
到底是拋棄繼承比較好還是用其他方式,因為主要就是這個房子處理方式,怕我不懂會很麻煩,p. S我跟我弟都成年了,我們都二十幾歲。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們意見。 小妹先謝謝各位



本件處理上還是得向法院具狀查詢其繼承狀況,其次債權憑證並不因其死亡而失效,至於其繼承人應由債權人持債權憑證向戶政機關進行查詢,另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繼承人只須以其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故本件後續執行建議最好能向國稅局查詢釐清債務人之遺產狀況,以免執行無果又肇生訴訟,甚至須承擔敗訴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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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下午七點多,騎乘機車行經台中黎明路,因天色昏暗,未看清前方已有另一件車禍,僅有一台超市用購物車停放在該車禍現場前方不到20 公尺處,旁邊有一位民眾高舉警示指揮棒,於是煞車不及撞上現場購物車,之後我及對方倒地,隨後警察至現場處理,將我和另一名傷者送醫,在急診室醫生診斷傷勢,我和對方均無骨折或其他嚴重傷勢,我等候醫生診斷對方無重大傷勢後便送對方回家。
期間(10/31)我曾致電給對方主管及對方,電話中均無異樣,也已經恢復上班,所以未以為意,原本打算等我傷勢較好就去探望,未料突然得知對方死亡。
前日收到調解通知單,我太太想帶水果探望對方,未料電話中對方兒子說他父親竟於11/1 日過世,我們現在對這樣的情形不知該如何是好。
請儘快協助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更正:11/3 過世,跟家屬接觸過,他們說法醫寫的死因是心臟病,但是他們相信跟車禍有關卻又拒絕解剖,也沒在第一時間通知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好?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故若令祖母尚在世的話,則您的父執輩則並無令叔遺產的繼承權。若若令祖母早已去世的話,則令叔遺產將由您的父執輩(父親及姑姑等)按人數平均地享有同等的之繼承權利,後續遺產分配則由全體繼承人協議來處理,協議不成則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您的姑姑既然僅為繼承人中的其中一人,若未經其他繼承人之同意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是無法整碗拿走的,至於令祖父的遺產會有再轉繼承的狀況,其中令叔可以分到的部分則再由其繼承人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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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此處昏暗無燈光),因右側不易出入,而由左後車門搬運物品(搬運時皆無來車),搬運至車尾正要趨前時,發現騎士與公車擦撞車禍,報案後發現車門有撞擊痕,檢方推測為撞擊車門後與公車擦撞致使騎士死亡,以過失致死做筆錄。
檢方說法為此處本不宜搬運物品,認定有責任,車門開啟程度並不確定,目前無任何證據。
但騎士撞擊之車門非猝不及防之開啟,騎士可能超速或故意行駛於公車及路邊停車之狹縫中,(我與公車乘客交談時有人提及騎士有鑽行的情形。)且搬運時有注意來車,若此時欲上車駛離,可能反成受害者,是否可以此為辯論依據?
騎士可能酒駕(血液中測出酒精,但檢方稱可能因出血原因,有30min之前載運之乘客可做證無喝酒)那酒駕證據是否有效?
公車司機稱沒有看見機車騎士,但若機車騎士為先撞擊後再撞擊公車左後側,我方目前推測除非機車速度很快往前追撞,或是狹縫併駛無法閃避,那公車司機的責任應占多少比例?目前我方還可做哪些查證以確認經過,降低肇事責任?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