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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姐 103-11-01 23:28

您好本身為從事嬰童用品公司,年初口頭與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協定,每週運送商品,採雙月結.本公司每次送貨都會出示送貨單(清楚載明品項與單價),經A公司職員簽收無誤.豈料,今年三月欲向A公司索取貨款,A公司以該公司已出售予他人為由拒付,並稱第三人會代為支付),本公司為免日後有糾紛故寄發存證信函,更於六月間申請支命,而A公司議異,並稱會委託他人召開債權大會為處理方式.對此,想請問目前有證據顯示A公司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更名前後均屬同一家公司,只是現階段A公司分為一~三館,各掛不同之負責人,那麼支命上頭的負責人應填寫三位?而當時更換前那位負責人是否也應填在支命上?在法律上填不填負責人有何分別?我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此情況是否構成詐欺?又詐欺是告公司或個人?抱歉,問題有點多,實在困擾,是否能回答愈詳細愈好...感恩

 您好:

1.建議  貴公司應先釐清對方是否確實有設立公司,還是僅是營業商號。

2.如果是公司並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則支付命令只要公司名稱正確即可,

  負責人是否正確較無關係,可事後聲請更正。

3.如果是營業商號就要對當時簽約之負責人發支付命令

4.如果是對負責人個人發支付命令才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

  對公司則不行。

5.是否構成刑事詐欺要視對方是否自始即無付款之意,並應告犯罪行為人個人。

月子中心多屬辦理營業登記之商號,支付命令應載明某某商號即某某(負責人),主要示對當時該商號之負責人追討,至於詐欺部分,實務上很難證明對方訂貨當時就有故意不要付款,不會成立詐欺,法院實務上多半認其為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紛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2 1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與您簽定買賣契約為公司或個人,若為公司,即使公司換負責人,仍可對公司請求;若為個人,即應對個人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0953298545 103-10-31 16:10
賣方使用LINE軟體推銷商品,採貨到付款的方式,但買方竟給假地址(買方給的是非住所地的警察局地址),所以貨物遭到拒收,請問該買方是否成立詐欺未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1 2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詐欺罪以獲取利益為意圖,就您所述,對方故意給錯地址,並不會因此獲取利益,應無刑法詐欺罪的問題,至多是民事賠償問題。

a0953298545 103-11-01 11: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那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
應是指賣方在過程中所花的費用吧(運費等等)
那買方可否依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也就是民事賠償的部分是否也不會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具體損失都算。

2、因為您是經營者,因此屬於消保法的規範範疇,不過對方是惡意的,因此可以主張違反誠信原則,不得主張消保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瑄瑄 103-10-31 11:02

台南xxxx分局通知書

案由: 詐欺

被通知人姓名: OO

特徵: ( 空白 )

出生年月日: OO 年 OO 月 OO 日

住居所: 桃園市OO 區OO 里 O 鄰 OOO 路 OO 之 O 號

應到時日: 103年 OO 月 OO 日 OO 時 OO 分

應到處所: 台南市 OO 區 OO 路 OOO 號 (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小隊長 OOO

           連絡電話: (OO)OOOO-OOOO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任選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下面好像是印章名)
我想請問一下這是去做筆錄嗎 ? 需要到兩三小時媽 ?當事人會去媽?

還是只有我跟警察 ?  我該怎麼做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11:20

 

我想請問一下這是去做筆錄嗎 ? 是的,去做調查筆錄。 

需要到兩三小時媽 ?不一定,不過兩三小時算久的。

當事人會去媽? 原則上會排開時間,不會碰到,可以先打電話給偵查佐詢問唷。

還是只有我跟警察 ?  我該怎麼做 ?

您可以評估看看要不要於前往警局前,找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偕同警局。

瑄瑄 103-11-02 09:47

如果可以和解麻?

那是否可以幫我忙呢費用多少?

因為我南下所以沒有很多錢…

面對警察我要講什麼…

a0953298545 103-10-30 19:06
賣方使用LINE軟體推銷商品 採貨到付款的方式 但買方竟給假地址(買方給的是非住所地的警察局地址) 所以貨物遭到拒收 請問該買方是否成立詐欺未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30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具狀提起訴訟之,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安 103-10-30 16:15

律師您好:

95年朋友缺錢 我借現金25萬給她  沒多久朋友希望我去銀行信用貸款"借錢給她   "口頭上約定" 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當時她有動產)  於是我去借貸54萬給她 在房子還沒賣出去前  每月有償還銀行信貸的錢  後來房子法拍了 當然也沒有一次還清  後來銀行信貸部分由她償還  但到後期還款變得斷斷續續 以至於我還要自己幫她墊付信貸費用 扣除她所繳的及欠我現金還有代墊的金額大約30萬元  從借錢給她後 就一直避不見面 電話也沒有回應 LINE也不回 簡訊我傳了上千通 她久久才回應一次  到現在都找不到人

當初借錢給她 有寫借據本票 也有打民事債權認定判決(簡易)勝訴(對方應該沒出面)但她名下就是沒有任何資產根本不能扣到一毛錢  前些日子看新聞有關於詐欺

想請問當初  ~95年"口頭上約定"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  結果並沒有 至樣算不算"使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資訊  現在103年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依你所述,僅為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並未涉及刑事詐欺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47

您好,若您可蒐集對方向您借錢之理由為其所虛構甚至可能是他自己掰的根本無此事,卻執之向您借款,有機會成立詐欺。 

小徐 103-10-29 22:55

 去年10月,薪傳人文服務公司業務員以我父母為鴻源吸金事仵受害者可得到補償為由,可低價買進展雲塔位,再高價賣出,還說拿到塔位後他們要幫忙賣。

        起初本人因不了解塔位投資資訊不過敢貿然購買,但業務說如此便宜的展雲塔位,晚了恐怕會買不到。又說此價位之塔位很好脫手為由來游說,導致父母信以為真,共購買10個塔位,總額46萬。         購買塔位至今,卻一個也沒賣出,期間有他間仲介遊說我父母要搭生前契約較好出售,還說是從98年起狀況就如此。此時我父母驚覺受騙,遂電薪傳退回塔位價金,但業務卻以不想做白工為由拒絕退費,只說會設法幫忙賣,直至今日卻再也無任何音訊。        後來又上網查及詢問相關業者才發現展雲塔位市場流通價位很低,我們買的太貴了,難怪賣不出去,於是今年9月申請消保官調解退費,但薪傳卻以他們是代銷公司,非塔位權狀原持有人為由拒絕退費,還揚言叫我們去提告,但是訂購單上的收款人是薪傳沒錯。 請問: 1.用不實的話術誘騙消費者以高價購入低價塔位是否構成詐欺? 2.薪傳不知用甚麼手段取得我父母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3.塔位訂購單算是是正式的買賣契約嗎? 4.無提供契約審閱期,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5.此狀況是否適用納骨塔買賣契約新規定:

  消費者解除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業者所得沒收之已付價金及管理費。

  未超過14日:無(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管理費)。

  超過14日至3個月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10%。

  超過3個月至1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20%。

  超過1年至3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30%。

  超過3年以上: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40%。

以上疑惑,煩請指點迷津,或是有任何建議也請告知,感謝!

ps.有和我們相同遭遇的人也請站出來,抵制不肖業者,防止更多人受害,歡迎私下來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2、有關對方欺瞞價格的部分,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但是應該於申訴之後,並且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小徐 103-11-17 15:4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過了,他們說非屬多層次傳銷案件,不受理

有向殯葬管理科查詢過,該公司銷售塔位行為是非法的,

又請問價格蒐證部分,網路上流通價格算證據嗎?謝謝

小捷 103-10-29 17:50

律師您好:

前陣子我在網路遊戲上與人有交易的行為,匯款給對方後,對方沒將物品轉交給我,以此我到警局報案詐欺案,現警局傳送公文告訴我已找到匯款帳號資料,請問那是否我的個資也會被對方所知道呢?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原則上您提供給警方及檢察署的相關資料包括您的個人資料都不會公開或讓被告任意查閱。 以上意見供參,如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來信發問,謝謝。 電子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Mila 103-10-29 14:55

因為之前告一個朋友詐欺,開過一次偵查庭了,但對方都沒出庭,檢察官要我將

被告的聊天對話紀錄寄給他,在印出對話當中,我發現有次他說他帆布鞋破了

我回答說去換啊,一雙兩三百就可以穿很久了,他說等等要去菜市場偷,我說幹嘛偷這是犯法的,他說要換就是要去偷,我就一直跟他說等等啦,之類的

我最後說我給你錢去買,不要ㄑ偷人家的東西,

請問律師  這樣算恐嚇取財嗎?還有他每次要我匯錢給他的理由真的都很扯,

但我已經提告詐欺了,還有他威脅過我幫他環他簽的本票

謝謝律師的回答!打擾了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29 17:56

您好:

目前您所告知之事實,尚不明確,無法給予精確之答覆

然仍將相關法律意見提供給您:

恐嚇取財須行為人所通知之內容,造成對方發生畏懼心為要件,並因此畏懼心而交付財物

然而,您是為勸說他不要偷鞋子,而給他錢去買,似乎屬於您自願給予,對方並無危害您

身體、財產等之惡害通知之情況。

另外,若他有類似之惡害通知,要危害您或您的家人,導致您不得已而簽署本票或其他文件

仍有可能成立恐嚇取財之空間。

以上意見,僅供您參考,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45

依您所描述之情形,並無恐嚇取財之問題。 

靜薇 103-10-29 11:29

剛剛我打電話給承辦我案件的偵查佐,因為我剛生產完必須請假加上我人不在該縣市,所以那位先生同意讓我延後到案說明,隨後我問他是否可以了解是誰告我詐欺的?承辦人說一定要到現場才可以了解,否則不能在電話裡面告知!我想請問一下難道不能先知道嗎?如果那天我去警局說明了告我的也會到場嗎?我不害怕面對高利貸的人,我只害怕見不到我的孩子,我不想逃避想面對,卻又害怕被判刑!我這樣的案件會被判刑嗎?我看到孩子都會擔心的睡不好……半夜都在難過哭泣……為何債務會變成詐欺……我是真的付不出那利息啊,光之前付的利息都比我本金高了!那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回答我……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情的部份,您還沒有到案說明,員警不會透露給你,因為偵查不公開。

2、本文建議您到案了解案情之後,在去煩惱後續的是否坐牢等問題,且本文認為您的案子還是有答辯空間,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

1.  基於偵查不公開,除非您到場說明,不然警方無法在電話中向您透露任何案情。

2.  除非警方要求對質,原則上對方不會同時到場,若您擔心,可委任律師陪同您到場。

3.  依刑法詐欺罪,必須要您有詐欺故意,也就是您必須以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若您並未施用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詐欺罪。因此本案必須依您向對方借款時,借款方式、承諾、有無能力償還及事後還款而定,若您系有意還錢,但實在無力償還,即不構成詐欺,僅屬民事債務糾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22

您好,您可爭執未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到案後了解案情比較知道對方告您甚麼,不要太緊張。 

ady 103-10-29 10:46

請問我前夫涉嫌在臉書線上遊戲裡,以假身份(偽冒自己是中日混血,珠寶設計師),假事由(如錢包遭竊,銀行資金被凍結,母親過世)等虛偽不實理由,陸續向網友詐騙金錢,其中也包括我本人自己的親友,金額從幾千塊到十幾萬不等,約有20人受害,請問如果要告他詐欺的話,這些受害者要如何聯合提告?是否要先有ㄧ人出面舉報?(因我之前已告前夫妨礙電腦使用,檢查官是告訴我要有受害人出面提告他們才會受理。)若有些受害者因金額太低(約2000),是否也可以提告?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dy 103-10-29 11: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請問因為是網路詐騙,所以受害者散居全台分住不同地方,要聯合提出訴狀是不是要ㄧ起集合到某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有難度,有比較有彈性的做法嗎?謝謝您。

隱居 (勇公) 103-10-29 12:53

通常會集中在犯罪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處理,

如果要聯合提告的話,建議集中找一個地方開說明會。

之後聯繫的部分,我建議開line群組聯繫即可。

有問題再請line聯絡ncc101ds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在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歡迎多加利用。

ady 103-10-29 13:22

請問下因為有受害者住高雄也有住基隆的,要聚ㄧ起真的很難,如果他們各別在彼此的居住地報警,之後會合併受理嗎?而有些金額較少的不準備報案,那檢查官會主動去追察有無其他受害人並通知嗎?謝謝。

如果被害人各自向所在地警局報案,警局會送至各地相應地檢署,則各地地檢署可能分別偵辦。又除非被害人自己有提告,否則檢方較不會主動通知,畢竟被害人可決定不予追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amie 103-10-28 22:15

你好  關於這件事有點複雜 當初我朋友遊說我辦信用卡   說給他刷 每期幫我付清  並回餽3%現金  可以增加我在銀行的信用  因為我剛畢業  也希望自己能早日建立信用  就辦卡了    卡片被他拿去後  發現他是拿去刷卡換成現金   並且每期只幫我繳最低應付額   說的回餽也只給一次  我發現我好像被他騙了  就要把卡片要回   他說他會幫我繳清還我  拖了好幾個月 一樣沒還我  我也請他停止刷卡  他也是一直刷  一樣只付最低應繳金額  請我我該怎麼辦  我實在沒錢還 我令一個朋友已經告他詐欺  目前案子是已經受理  下次要請我當證人   但是被告卻說  如果我出庭當證人   他就不幫我繳  我該如何??  我沒錢償還  約25萬的卡費    一但出庭作證   我就得自己承擔  我知道是我同意他刷  但是卡片被拿去後  才知道  那是間公司  所以我也不清楚我的卡片是誰在刷  我真的被騙了  我也要告他詐欺  請問我該如何???  畢竟我早已不同意他刷   我知道我告他   我也要付點責任  但是我要怎麼做  我才能使案子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朋友刷卡簽名之行為,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mie 103-10-28 23:1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朋友刷卡簽名之行為,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 ... (恕刪)

請問卡片要先辦停嗎?   還是掛失??

靜薇 103-10-28 19:33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隱居 (勇公) 103-10-28 19:50

反告他重利吧,月利十分超過當舖業的規定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
字第51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素行不佳,前曾犯傷害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公共
    危險等罪(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乙○○為「統
    立當鋪」之負責人,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乘甲○○急迫之際,於甲○○持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其質押並留
    用該自小客車後,貸與甲○○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約定
    利息為每月一期,每期利息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六千四百元
    ,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嗣並取得甲○○陸續繳交九、十月份
    之利息計一萬二千八百元之利息。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確有上開貸與告訴人甲○○八萬元款項
    並取得利息保管告訴人甲○○所持有前開自小客車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等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
    利息並未先扣,本件借款係告訴人甲○○持車號五一○五-
    GD號自小客車前來典當,因告訴人甲○○需用車輛故再出
    借與告訴人甲○○,如此做乃對告訴人甲○○有利,當舖法
    亦未禁止車子不能再給出典人使用,而伊所收係利息四分,
    倉棧費四分,亦均屬合法,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
    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亦認:「依內政部頒
    定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為專業
    ,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
    ,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有當舖業管理規則可參。準此可知當舖業之月息利率係由
    上開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同業公會制定。按當舖業
    設立之意旨,乃為貧民融通資金,兼具社會救濟功能而設,
    其利率應含有商業營利性質,大都以毛利為本位,一般商業
    利潤均在一成以上。而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八
    十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0六號函所核定民營當舖利率為九分及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告: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
    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此有該公告影本一份
    存卷可查。因當舖業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有其一定之資格
    限制,並須受政府之嚴格監督,而本件被告既以經營當舖為
    業,其依上開議定之九分利率取息,並未逾越法令所許可之
    標準,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
    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而消滅。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
    效;固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百九十七條所明
    定,惟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
    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故民
    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
    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典當車輛之人可原
    車使用之情形。查本件被害人確有將其所有之自用客車典
    當予當舖,並由該當鋪押下使用執照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經被害人等二人分別證述屬實,因此被告縱將典當之
    車輛交予典當人使用,被告與典當人間之滿當或取贖等典當
    效力並不受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以經營當舖為業,其所收
    取之典當利息並未逾越當舖業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
    同業公會制定之標準,又未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構成要件
    不符,其既不成立重利罪,自無常業重利罪之可言。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等二人出貸金錢時並未收取典當物品而
    不負保管責任,就不是「當」,即無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之
    餘地云云。但查民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
    代質權人占有質物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
    典當車輛之人可原車使用之情形,已如前述,況被告等二人
    縱有違反當鋪業管理規則亦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第三十
    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撤銷營業許可執照之問題,在未經主
    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前,並不影嚮本件典當之性質。」
    ,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在案,伊係依照
    典當業規定收取費用,依照當舖業法規定利息不能超過百分
    之五是以收當金額計算。典當留下車輛對當舖業者是保障,
    但是客人如果要求還要使用車輛,並願意繳納倉棧費,業者
    也能接受。又當舖業者收當物品,如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計
    息,所以利息部分最多只能收取三個月,超過以後就是流當
    品。被告不是藉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利息。目前合法之利息是
    百分之五加四乘以十二,即百分之一百零八,已經超過三十
    六,但只能收取三個月,當票上面都有寫利息、倉棧費用,
    是依據當舖法規定,伊也有告知借款人。如果業者留車,可
    以收取月息百分之八,不留車反而只能收百分之四,對業者
    沒有保障,一定是應客戶的要求,業者才會這樣做,伊並無
    重利犯行云云。惟查:(一)、告訴人甲○○係僅持上開自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借用
    上開款項,告訴人甲○○留用上開自小客車,統立當舖僅保
    管上開證件一節,業經告訴人甲○○指訴及被告乙○○供述
    屬實,並有統立當鋪當票、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台中市當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證,應認告訴人甲○○
    未曾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被告乙○○;被告乙○○預扣
    第一期利息並已收取九十三年九、十月份二期計一萬二千八
    百元之利息一節,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而按質當
    :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
    付利息之行為;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
    產,貸與金錢之行為;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當舖業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民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
    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
    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
    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
    物之移轉占有,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則告訴人甲○○既未曾將上開車輛交付與被告
    乙○○,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乙○○自未曾取
    得質權,當不得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高於民法所定利息上限
    之利息;況被告既未曾保管上開自小客車,更無由依當鋪業
    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倉棧費,卻猶仍假籍收當及倉棧費之名
    收取上開利息,該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十六,顯屬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被告乙○○犯行,當屬既遂。(二)
    、按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返還質
    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民法第八百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則縱上開交易方式應認告訴人甲○○於
    借款之初已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被告乙○○,惟被告乙
    ○○既旋將之出借與告訴人甲○○,依上開法律規定,質權
    亦隨消滅,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所為質權繼續存在
    之保留當屬無效,被告乙○○當不得依當鋪業法規定並假藉
    倉棧費之名收取高額利息,卻猶仍收取上開重利,依上開說
    明,亦應認被告乙○○犯行已經既遂。且按當舖或其他以受
    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
    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
    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可資適用。依其
    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
    。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
    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
    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
    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
    權固非民法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
    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
    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
    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
    存在之要件(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判決意旨)。是當舖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
    利存在要件,苟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亦非屬當
    舖業之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係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第二十條收取倉棧費,而解免常
    業重利罪之刑責,且當舖業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
    號,而質當則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
    當舖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
    業,即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
    。此亦有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九二○○
    七八○七三號函在卷可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保管質押
    之車輛,因須提供場地保管車輛,亦須負擔汽車遭竊之風險
    ,則收取倉棧費或屬合理,然既未收質保管車輛,即無須支
    出相關費用及花費心神,當不得巧立名目再收取之,又告訴
    人甲○○因急需金錢周轉,本案告訴人甲○○固提供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供作擔保品,但均僅留存行車執照
    及來源資料,前開自小客車均不在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
    占有中,有當票一紙在卷足憑。足見前開自小客車並非實際
    典當於「統立當鋪」,而被告以告訴人甲○○留存之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於「統立當舖」,以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來
    源資料充為質押物,圖以經營當舖業以掩飾其重利犯行。觀
    諸前開借款人即告訴人甲○○係因須現金周轉等情況,急需
    金錢,而向被告經營之「統立當舖」借款,以現今一般借貸
    市場行情(如存款利息僅有年息百分之一左右,貸款部分即
    以現金卡為例,利息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觀之,苟非告
    訴人甲○○確有急迫情形,焉會以年息百分之九十六之高利
    率借貸;且告訴人甲○○雖有提供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供「統
    立當舖」製作「當票」,實則該自小客車自始均為告訴人甲
    ○○所占有使用,並未由「統立當舖」實際占有該質物,無
    從成立營業質權,應屬一般借貸性質,非屬當舖業之營業範
    疇,被告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之標準收取利息;又被告貸
    款方式換算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顯見被告係利用經
    營「統立當舖」為掩護,從事地下錢莊放款業務,並利用借
    款人經濟陷於急迫之窘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無訛。綜上,足證本件被告借錢予告訴人甲○○之
    情形,並不符合質當行為,無當舖業法之適用,被告自不得
    收取倉棧費,竟仍加以收取,顯係變相收取重利,其所辯顯
    不足採。是綜據上述,被告乙○○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
    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乘他人急迫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
    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
    規定,提高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
    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被告行為後前揭法律業已修正公布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法律之適用,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等情,雖無可採,但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靜薇 103-10-28 11:34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靜薇 103-10-28 03:00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假的部分,您可以先跟承辦人員聯絡,表示要請假,然後在補證明即可。

2、就您所述,您只是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就算已經清償的部分無法提出證明,亦只是仍然積欠帳款。

3、就您所述的借貸關係,年利率達120%,可能有重利罪的問題,可以於製作筆錄時提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玄 103-10-25 17:28

小弟因於前公司任職期間~~與廠商牽扯到回扣一是被公司告詐欺~~於檢察官偵辦期間已承認並與原公司達成分期賠償~~只是最近收到檢察官起訴書中內文提到我有賭博前科~~經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後(時間為100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然後於101年2月收受廠商回扣~~認為我是累犯不知悔改所以請求法官加重量刑~~~但是小弟非常肯定並沒有賭博前科~~也沒有去繳納罰金~~目前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請問現在這樣還須回找檢察官更改起訴書還是等面見法官在說明???這樣情況下可以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25 19:04

您好!可請律師閱卷前科紀錄查清楚,若確實無賭博前科,再寫書狀向法官說明並無累犯情形即可;另外,若已認罪,可請法官依簡易判決或簡式審判程序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玄 103-10-25 19:20

那請問如果這樣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內容,並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若起訴狀確實內容有所違誤,可加以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確實無前案紀錄,可能是檢察官再套稿時搞錯了,可以委請律師閱卷後向法官表達。 

 您好:

檢察官起訴後就應該要到法院向法官說明

法官釐清後還是有可能依簡易程序處理

且您如處理得當應該很有機會能夠爭取緩刑

如案件發生於北部並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bryan 103-10-25 10:40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行使權利,僅供卓參。

bryan 103-10-25 11:08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如果沒有就要加強取得其他證據

這部分應與專業律師討論

如有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25 11:17

你好,你說的部分會變成證據評價及判斷的問題。

你老闆親簽的資料,是否作為可以認定他有授權的證明,

屆時在檢察官面前對質,就要看辯論的結果讓檢察官採信何人的說法可採,

這個是很細節的問題,需要全盤瞭解案情及證據後做評價。

邵勇維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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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 103-10-25 11:2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 (恕刪)

1. 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在公司,應該不會被銷毀

2.所以到時我要跟檢察官說明這部份嗎?

3.出帳明細的用印,我有留檔案.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您的行為是為公司處理關於薪資之事務,然意圖為自已及老闆之不法利益,共同行損害公司利益的虛報薪資行為,可能有夠成背信罪之虞。

另不知您是要提出什麼證明什麼的證?如是想證明老闆亦是共犯之證據,就必須針對您所述之老闆會與您對帳及親自簽名之事實為舉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1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老闆親簽之證據資料,以利證明老闆明知相關事件,及您為受老闆指揮所做,無相關背信詐欺侵占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ryan 103-10-25 14:2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你好,你說的部分會變成證據評價及判斷的問題。

你老闆親簽的資料,是否作為可以認 ... (恕刪)

 我只能提出

1.老闆有看計算明細及親簽確認

2.出帳用印明細也是他親自用

3.他有口述指示15萬調35萬,而且他領了8個月,也提省他過要請董事會確認

4.他時常跟我討論人員薪資跟制度(部份有line及mail)

5.全公司都清楚薪資只有我跟老闆決定

請問若是這樣無法証明授權,我會被判很重嗎?

儀寶寶 103-10-24 17:16

2012年初於線上遊戲認識該名大我十歲的男子,起初該男子追求我,見面後在一起,男子表示家母在催婚,不斷跟我說等我大學畢業一年後就結婚

在一起時,男子告訴我說他有一個很深愛的女友,在六年前出車禍死了,事侯得知,根本沒有這名女子,另有前妻和一名女兒,並欠下百萬賭債。

 

2012年6月男子表示要購買一對S2手機,我一隻他一隻,隔幾天後男子說他告訴他母親他要買手機給女友,他母親說你買手機給女友怎不買給自己妹妹,而男友以多年前手機被女友打爆萬元未繳無法辦手機為由,要我幫他先代辦,並承諾隔年妹妹滿18歲立刻過戶,並表示一定要在6/27拿到S3手機門號,起初未多想,想說小妹妹都會到處跟同學炫耀,立即跟老闆先預支薪水隔日與男子前往門市辦理門號,男子以多年前一件案子被通緝卡片被扣款為由,要求代墊支付手機與門號預繳費用,辦完手機後又詢問是否要去郵局寄,男子表示等隔日在寄,當時有點困惑,並無多想,稍晚即見該名男子FB使用智慧型手機登入與刊登文章,當下訊問表示替妹妹先試用。

 

而說要購買的S2手機,因沒錢為由只購買我這隻,卻使用沒見到手機,男子表示手機已經寄出,被黑貓宅急便的宅配員監守自盜盜走,並走入法律程序,事後每隔一陣子詢問,都說還在處理,至今沒見過此手機

 

隔了一陣子以後,因心中有疑慮,私訊男子親生妹妹是否有收到該S3手機與門號,妹妹說哥哥有要用S3手機跟他換i4,但是妹妹不要換,妹妹並沒有拿那隻手機和門號,事後詢問男子,男子表示手上的s3手機是同事租他一天100元,隔一陣子變成同事直接便宜賣他,而辦理門號那隻手機不知去處,事後男子得知我去私訊其妹,對我暴怒,怒罵我為何去嚇一個小妹妹(小2歲),並表示兩人的事情兩人談就好,沒必要去找他家人騷擾他家人



之後,男子多次以各種理由進行借款,每次說要還皆未還,常使用等當上司機薪水多了以後,每月還多少 或是 等當上司機後一年結婚後每月從薪水中扣, 並不斷提到結婚與婚後,考量到婚後關係,給予時間,給予機會。

 

在2013年10月以經濟不穩為由,要求兩人先冷靜,等賺到錢第一個會找我,我對他有恩,從友人那得知,該名男子立即在隔月與另名女子求婚

 

2013年1月有要進行手機過戶,但先前告知客服說手機是兩年月須找18歲學生過戶,1月前去過戶卻得知手機門號是30個月學生方案無法過戶,並說好,手機他照常繳費,繳到12月就進行過戶,哪知他換了工作以後,換了一隻手機不再使用這隻,拒絕再繳款,並表示手機門號是我的名字,他無須繳款,那我是否可告他詐欺侵占?當初那隻S3手機不知去向。

 

事後得知,該男子以各種經濟困難,發生事故理由與我借款,卻把借款之金額拿去他用,把錢給予前妻與吃喝玩樂,事後要求還款,卻表示當初是你情我願無須還款,說我要告就去告

 

若要提供證據,其前妻告知我該月他以A名義與我借款,卻把錢匯款給前妻,是否可當作證據之一?

而我詢問其妹之對話,是否也可當作是證據之一?

有年月日記錄該年該月該日的事情,但有些對話是電話通話或訊息以不在,只剩下一部分,有提起幾件借款事項與提期多筆借款是否可當作依據?

今年八月有與他聯絡,原先還黑名單刪好友換手機,是從FB通知其妹,其妹轉告若不出面處理,將對他提告,才出面談了一下,但他擺明說要告去告,表示當初的將近十萬元屬你情我願,情侶在一起的花費

男子說家母和其妹都知道我的存在,而且還說他當初騙我沒錢跟我借錢我還借,他媽媽說很好,幫他妹妹代辦手機,他妹妹也說我很好,事後與他妹對話他妹妹根本不知道我

以上案例是否可構成詐欺?屬感情詐騙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4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男子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4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嘗試向對方提出詐欺告訴。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史瓦尼 103-10-23 09:30

請問一下,因為我朋友跟我簽地下六合彩欠了15萬元

說好幾月幾號要還我錢~~她一具簽了11張票

我以去地方法院做本票裁定~~通知書也來了

可是接下來後續~我不太會處理

可以請教一下 我下一不該怎麼做

 

如何扣押她銀行存款~~或者事 如何告她詐欺

 

 

因為她分別簽了1萬...1萬5...8千....等總共簽了11張

可事她現在跑路~以提告 裁定也來了

裁定書10/6號收到  現在23號

我不知道怎麼處理   麻煩可以請教一下嗎  謝謝

可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可持本票裁定到國稅局調對方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有查到對方有財產或收入(薪資利息)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寶寶 103-10-23 09:13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跟賣家說好某日交貨,但是要寄出前發現遺失(也去過警局報遺失) 先把手上有的貨先寄出,因金錢不足跟買家敗拖可否延期出貨讓我有時間借調錢,買家告知是別人要用的限我2日內全數寄出,不然會送請警方?請問我該怎麼辦?對方有我的手機也都聯繫的到我,我沒有避不見面或不回他,之前也都跟我交易過好幾次,請問送請警警方我會被起訴詐欺罪或什麼嗎?真的很有誠意解決?敗託了?

 您好:

您若可提出遺失之相關證據、通聯紀錄及之前有與對方交易成功之紀錄等資料

應該不至於會被檢察官認定有詐欺行為而起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10-23 18:24

這是一般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2:17

您好,縱使對方真的提告,您也可爭執不具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僅是單純之民事糾紛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應僅屬民事糾紛。 

兩個孩子媽 103-10-23 09:06

我在10/21接到露天的賣家自稱我有購買的一款商品她電腦設定錯  結果變成我要付12期的分期來償還  之後問我是否要終止它  問ㄌ我提款卡的服務電話  之後接到自稱銀行電話  說要我去7-11終止設定    結果我就照他指示  期間我還匯款和提領我的2000元  之後他說我設定錯誤  導致程示錯誤   所以要購買gash點數  這樣他才能重新設定  之後要我購買完念點數給他 然後再等待  到ㄌ8點多  第二通電話來  他要我去全家  然後問ㄌ我帳號   之後再去查餘額  發現裡面多ㄌ50000  他告訴我這錢不是我的  如果我拒領  警察會來抓我  我信以為真 於是又提領20000    20000   10000元購買點數  同樣的 再告訴他點數上的號碼   然後又要我去別間7-11  裡面帳戶又有30000  又提領  然後再告訴他  到ㄌ8:30我發現怪怪    就掛ㄌ電話  回去告訴我先生 才報警  但因為我做ㄌ提領動作  導致我變成人頭帳戶  受騙人提告詐欺  我該怎麼辦  我也是受害者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3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於當天報警,則可以嘗試主張未涉案的抗辯。

2、建議您可以檢具有的證據,?請律師代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2:47

您好,您可爭執不具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兩個孩子媽 103-10-24 09: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於當天報警,則可以嘗試主張未涉案的 ... (恕刪)

如果是我去申請通聯紀錄  証明當天都是對方打給我  而不是我主動  

加上警察有幫我註明 八點多時我提供帳號給對方 這樣才導致我被當人頭戶  這對我會比較有利嗎

我一定得請律師對我會比較好嗎  像這類的律師費用大約會多少

我其實有去諮詢過  他是說這類的事件是比較小的  所以我如果可以跟法官句實回答  相信法官會採信的  我會留下案底嗎??因為我是很容易緊張的  我怕到時我嚇到說不出話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22: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請律師,您可能需要評估您是否有辦法好好陳述及自身的經濟狀況,倘若您比較不會陳述,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

2、費用的部分歡迎來電或是來信。

多多 103-10-22 09:31

我因為詐欺罪被判拘役80天

得以易科罰金新台幣一千折算一天

可是上面沒有寫可以申請社會勞動

可以自己申請嗎?

那分期繳納罰金呢?可以申請嗎?

因為如果進去了家裡就沒有經濟來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多多 103-10-22 11:4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以上希望 ... (恕刪)

所以社會勞動跟分期繳納罰金都可以聲請嗎嗎

有關您的提問,分期繳納和社會勞動,都是向地檢署聲請,但聲請要件需符合其規定,方能獲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予 103-10-21 19:06

請問遊戲中販賣虛擬商品有出現實際使用比販賣說明差的狀況,

而且遊戲廠商有發出公告說"將"會修改此狀況,

可是在修改好此狀況前,再次販賣。

這樣明知道商品有瑕疵,還販賣,

這算是詐欺嗎?

(他販賣的方式是用抽獎的方式,抽1次多少錢。而該有瑕疵的商品是該抽獎中的主要商品)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2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產品瑕疵的部分,倘若該公司均未處理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失,確實可能會構成。然此類案件多為消費者爭議,建議還是向消保官尋求協助為佳。

阿哲 103-10-21 14:20

律師你好:

事情是這樣 我之前在8591虛擬寶物要賣裝備

但是買家說可不可以用ATM

當天要交易的時候 我傳了我的存款帳簿跟身分證正面給他

他說他要去匯款了 他匯款完之後也有用LINE傳明細表給我

他當時說因為農會假日沒有即時轉帳 要等到禮拜一作業的時候才會入帳

禮拜一我去刷簿子 錢沒有入帳 而且電話也沒打不通

我剛去警察局要報案 可是警察局說現在虛擬寶物帳號或寶物

他們現在已經沒辦法受理了  我有把整個過程的LINE歷史訊息拍照存證

跟他傳給我的明細表及身分證都拍下來了 這算是網路詐欺嗎?

我該如何找誰處理?警察局說現在已經不受理了!!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3 16:19

可參考中華民國刑法339條,建議備好相關證據,各地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可以諮詢。

以上。

lucas 103-10-20 17:21

由於1111家教學歷誤植成台大學士和碩士~本應為私立大學~~但是我博士班學歷正確為國立大學學歷~~共四次教學~均每次上完就結算~最後一次上課結束後告知需調整鐘點~並且無法隨叫隨叫~家長盛怒之下告知調查我非台大~我後來也才曉得的確有誤植現象~立即刪除~只保留博士班學歷~~但家長事後因此提告詐欺~~但我毫無動機需要詐欺~我學歷為國立大學博士~且的確為補習班專科老師~這些都可供證明~也可提出補習班轉帳證明我薪資遠高於該名家給所給予薪資~這樣還會有詐欺問題嗎???且過程中我也表明我是以最高學歷在應徵~大學離我10年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誤植確實可能使他人陷於錯誤。

2、必須依據授課之內容與大學學士學位有關還是博士學位。

3、倘若對方確實提告,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為佳。

 

阿la 103-10-20 16:45

因吸食安非他命 , 而被移送觀察勒戒

但之前有詐欺被起訴還未開庭之紀錄

會一併處理嗎

會的話是一罪一罰 數罪並罰

有可能是勒戒(2個月)+詐欺(最低六個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0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案無關聯,不會一起審理。

2、詐欺罪會依據犯情重輕、犯後態度、是否和解等作為量刑基礎。

阿la 103-10-20 17:35

是指等觀察勒戒出所後

檢察官在起訴詐欺 進而判刑嗎

補充樓上大律師所言,兩案有各自進度,並無相關性,不會一起開庭。

是以,毒品案,還是需進所勒戒;而詐欺案,則視法院處理進度,寄發開庭通知,擇日開庭審理、宣判,並不會一併審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0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部分為觀察勒戒,若您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仍有機會得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目前您應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增加積分,以利提早結束觀察,此與詐欺案分別處理之,詐欺案另案處理,與觀察勒戒無涉之,無累犯加重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0 23:10

兩罪沒有關聯唷!

almondcurd 103-10-20 10:15

我告一個人詐欺 毀謗 ,  對方使用一些偽證告我傷害,還想串連朋友做偽證,目前正在檢方偵辦中,想找女律師打贏這官司.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0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討論訴訟方向及辯護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本所有執業十年以上且台大法律系畢業之女性律師

如您確有委託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103-10-20 02:10

去年5月因為對方要用錢,所以找我朋友尋找到我先以買方的名義將房屋買下,我依程序並向銀行申貸六百多萬清償房子的所有負債,(目前所有權是我)當然他也給我貸款金額的4%作為酬金另外向他借了30萬元,而且他要求9月將房子買回,當然的,他借住於此,房貸由他繳交,並要按時!而我這段時間內我不能將房子變賣他人,不能拿去扺押借款之類.....這全部都有寫一分合約書為證(沒有按時繳納房貸,我就可以處理房子)

但9月過了..對於並沒有買回.也沒聲沒息........房貸也全部沒按時繳(銀行有催收),102年12月及103年3月、5月等,我也有一直催他,而且我還去了房子所在地找他,.....
直到103年6月我開口說要自己處理房子.....他才說有找到銀行可以將我房子買回....但要我先還他30萬,因為要放在銀行做財力,,,,,,,,,,,,,,

後來我錢也委由當初介紹買他房的友人拿去給他,但我怕他耍賴...並要求重新簽具乙份切結書,(裡面是寫我什麼時候買他房子,而當初先借他住,他說要買回而沒買回,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我....我錢還他了....考量他的生計問題,同意他延長到103年10月21日前將房屋買回...否則請他搬出..我要自己使用房子....),當然他也簽具了....

誰知簽完隔天..又接到銀行來電...本月房貸未繳.............我生氣傳line給他....我說房子不賣了..我信用被他破壞了....我下次要買房會有困難,因為在銀行眼中..我是會?繳的人...

後來我房貸自己繳納,當然他還是會把錢匯到繳款帳號中..只是我有明確告訴他不用了.但他還是匯款進去...後來我告知他8月11日前搬離,,....他說不過...具然開始傳來說我當初是人頭...是他借名登記在我這,產權是他們所有........還說我是直當別的代書人頭,,,,

後來他又找上當初介紹我買下他房子的那位友人出來協調,我只提出,他們要負擔稅金,他也同意了.....因為我在當兵.所以工作上沒時間和他見面,相關細節我請他和介紹買房的朋友說明,後來說明後他說考慮..........

因為過程中他一直拖我時間..我也要尋找人要買房子...只是卡在他還在和我打口水仗.......後來要買房子的人催我說要先送件銀行審查.......我傳line給前屋主向他說明我什麼時候會送件,他才告訴我說....他有說要買回丫...為何我又要賣別人........

我說明...等不到他回應,但我也沒有將房子額外送件賣其他人...誰知前屋主便傳line
向我說叫我出面處理房子.說他先生和軍中有熟識,不想讓我難看,在不出面就寄存證信函.................

而且..怕我停電..先行去電力公司...辦理電力不過戶事宜....害我去台電也沒法處理他....因為台電說要法院的公文........(什麼鬼丫.....) 這是103年8月7日了

接下來不說他和我line打口水仗的事.......從8月12日開始........ ....直到10月13日他
都沒有找我說房屋買回的事...............(合約明定10月21日前買回)..........我10月13日寄了存證給他..要求出面處理買回事宜.....他不但不出理...於10月16日回寄存證給我...說我明明說說房子要賣還他...但確又賣其他人...說我是詐欺,,,,,說我背信.....還說'本來要去提告...後來考量我幫他一年..才給我一次機會.....還說明我們是借名登記而以,我很清楚產權是他們所有...................

ps,我因為他遲繳房貸乙事,從7月起就按時自己繳納了......而他每次?入的時間又都是超過繳費時間.........................

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呢..........10月21日到期了.........這房子是不是我的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0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性質很接近借名契約

2、倘若確實存有借名契約,我方任意出售,確實可能涉犯背信罪。

3、但是雙方期間又商談了很多了,因此必須依據所有的事證作衡量,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切結書、對話紀錄等,詢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尚需釐清相關事證才能較為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由於您的敘述中有多次變更雙方約定之情況

且涉及之爭議金額頗大

所以建議您還是將全部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Yoyo 103-10-18 12:49

求救各位律師,二年前因與男友有糾紛而快速搬家,欠了房東約二萬,且我東西都沒打包整理就離開,有寫信跟房東說我會還錢,但後來因偷男友東西竊盜案及偽文入獄,已出來10個月因已經沒他的連絡方法而跟他沒連絡。現被警察通知他告我刑事民事,要我到警察局說明,想請問律師們,若我刑事被告侵佔詐欺這類的  非告訴乃論     我馬上還錢後也是會被告,雖我不是惡意不還,但因為我有前科,是否會因刑事方面被起訴判刑?因有前科,是否一定會被起訴?又 是否有前科的人被告公訴罪後都會被判刑?懇請各位律師詳解 且 告訴我如何免被起訴及判刑的方法?感激不盡!!!

 您好:

如果您只是單純積欠房租則應無刑事犯罪問題

建議您還是盡速與對方達成和解

這樣檢察官也比較不會往刑事犯罪之方向偵辦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醉雲 103-10-17 00:12

1、本人於103年1月購買苗栗社區房子一棟,並於103年6月住入社區內,在未住入5月期間,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明載開會內容),而通知方式僅以書面通知單放置社區內信箱,未以書面及電話告知,且召集人未屬名,非起造人召集開會,僅以社區住戶地址作為屬名,會議當天優先進行管理委員選舉,由於當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標準而流會。既然流會,為何社區推舉委員有效,且無相關會議紀錄,及通知社區內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僅以社區公告方式,張貼委員名單於佈告欄上,其管理委員推舉是否有效?

2、本人入住103年6~8月期間,社區進行區分所有權人問卷調查表,其內容僅以詢問調查為主,唯最後說明中以少數服從多數執行問卷內容,未繳納問卷視同放棄權利,並於九月於佈告欄公告施行,規定社區管理費用繳納規定與罰則,其施行規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會議認諾決議,其規約是否有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及第32條明文規定?

3、管理委員會成立,其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決議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成員推舉、等相關明文所規定之事項,進而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請問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委員名單成立是否有效?

4、本人於入住期間,尚無收到任何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僅於9月收到社區管理費繳納單,並限期9月15日前繳納,繳費科目僅顯示管理費字眼,未明載說明所繳交費用內容說明(如收費期間),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明文規定?

5、本人於103年9月26日及10月4日,發函社區內全區分所有權人,明述管理委員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進行的相關決議規定有疑問,與社區設施異常要求處理相關事宜,至今尚未得到答覆,唯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月,僅於社區佈告欄上通知進行召開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與公告社區規範,其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效?另其所制訂社區規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同意,進而施行,其規約效力是否有效?

6、經與地方政府確認結果,其登記之主委與現任主委不符,本社區管委會今年八月成立,其現任主委是否有詐欺之嫌疑?

以上是否可以向法院法院提確認之訴,及現任委員詐欺等罪嫌?可否請律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你的問題較繁瑣,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當面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管委會的成立確實有所爭議,當然若對其是否成立有爭議,則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至於本件似未涉及公平交易之問題,至於有無詐欺,可能需更多事證才能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國 103-10-16 02:53

102年年底~本人因為頂讓交易遭到對方詐騙~去年底已經報警~今年3月初開完偵查庭~但因為對方在去年底已經移民出國~想請問問題如下

問題一:

因為當初發生的有點突然~對方不見後報警~所以在筆錄上做的不是很詳細~近日已經把最明確受到詐欺的資料已經準備齊全~想請問因為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了~如何再把資料補充給檢察官?

問題二:

對方目前已經被通緝~如果對方一直不回國~這案件最後會有判決嗎?

此案件我應該在何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儘快將資料以及補充理由以書面方式提供給檢察官。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除趙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如對方遭通緝未到案,就無法經刑事法院一審判決結案

所以建議您還是先行向民事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查對方有無財產留在台灣

如有,並應盡速於二年內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103-10-15 23:42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因毒品案要執行3個月~執行單已收到在10/31要執行

但是我後面還有一件詐欺案還沒判~"地檢"已開完~在10/23要在"地院"開第一次庭~

我能否在毒品案跟檢察官說想申請暫執行 等詐欺案判了在一起執行?!

過的機會大嗎??

麻煩各位律師解說  感恩^__^

103-10-15 23:25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因毒品案要執行3個月~執行單已收到在10/31要執行

但是我後面還有一件詐欺案還沒判~"地檢"已開完~在10/23要在"地院"開第一次庭~

我能否在毒品案跟檢察官說想暫執行 等詐欺案判了在合併執行?!

過的機會大嗎??

麻煩各位律師解說  感恩^__^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31

您好,您的另一件詐欺案還在偵查階段,毒品案又已經確定,無法合併。 

103-10-15 23:35

律師您好

我的意思是  我能否在毒品案跟檢察官申請暫執行?

詐欺案開好了在一起執行~

因為現在有在工作  怕到時毒品關完出來又要重新找工作, 一方面擔心詐欺案又突然來執行單

隱居 (勇公) 103-10-15 23:38

您好,你要看所犯的兩條罪是否均在裁判確定前犯,

例如甲罪九十九年十一月日犯,一佰年二月判決確定,一佰年五月執行完畢。

乙罪九十九年十二月犯,一佰年六月判決確定,此時乙罪的執行檢察官會向法官就

甲乙兩罪聲請更刑,然後甲種指揮書執行日期會以法院更刑的刑度執行,扣除已經執行的刑度。

這是以前當執行科檢察官蓋指揮書蓋到手軟的經驗。

執行檢察官最怕減刑,尤其是減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加上縮刑,

常常算錯,一算錯執行完就要賠錢了。

103-10-15 23:53

----------

 

103-10-16 00:00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你要看所犯的兩條罪是否均在裁判確定前犯,

例如甲罪九十九年十一月日犯,一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能否幫我解說 我詐欺案約於102年7月被抓 在103年10月23日要於地院開第一庭  而毒品案是於103年5月被抓 在103年7月11日收到判決書 近日收到執行書(10/31執行) 這樣能於毒品案申請暫執行嘛@@?
隱居 (勇公) 103-10-16 01:02

毒品案會先執行,甚至執行完畢後,詐欺案確定時,詐欺案會再跟已經執行完畢的毒品案更刑,

更刑的刑度會扣除已經執行的刑度,然後繼續執行。

(簡單的來說,你的詐欺案件執行上會少一點的刑度,因為更刑的關係,你的毒品罪還是會先執行)

因為數罪都是在第一個判決確定前犯的(103年7月11日),所以可以更刑。

3cmail 103-10-15 11:16

祖產土地被收歸國有但有一筆保管款留在國庫待領
我們正整理子孫資料準備申領
但沒想到竟有人以同名同姓的資料意圖冒領
我可以告發對方詐欺嗎?
可以附帶民事求償嗎?

詐欺偽造文書等刑責,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起訴後可具狀請求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詳細的刑事責任問題應以對方提出之資料如何而定。
若其不具有一定親屬關係,而竟於申請文件內偽稱為原受領權人之繼承人,據以請求領取提存款項者,則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冒領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犯罪等相關問題。可蒐集資料向地檢署就對方之犯罪行為提起告訴。

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melisa 103-10-15 10:43

目前詐欺開庭已經開完第二次  現在要提交錄音證據怎麼寫狀紙

您好,方便的話還是請您委任律師代寫狀紙囉,謝謝。台中地區可直接聯絡,高屏地區則可找何明諺律師

可以書具刑事陳報狀,附呈要提出之證據,另外最好在書狀中能夠簡要說明證據得以證明的事項是什麼、證據取得的緣由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書狀或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華 103-10-14 16:42

我想請教一下  原先我在網購上與人有糾紛 

然後我到了消保會納申訴 案件也受理了

幾天後賣方卻突然傳了一封簡訊給我

內容是他說他以致電給消保官 消保官對他說

他所賣的商品不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所以他不會幫我退款退貨

之後我致電消保官 得知原來他傳給我的簡訊是捏造的

他的商品不但適用七天鑑賞期 而且物品屬損壞 無關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消保官甚至沒有這樣對他說過那些話

請問他這封簡訊行為 是否以達到 詐欺的要件?

若是他堅持不退款退貨 使否也達到侵占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4: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應該只是消費糾紛,尚無法構成詐欺或是侵占罪,不過還是可以蒐集證據之後提告

2、此類消費糾紛,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狀提告,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爭議。

阿華 103-10-22 00:44

律師您好 剛剛才發現有回應 再次感謝回覆 但仍有疑問 懇請曹律師能再次解惑

如果他本身寄來的商品早已損壞 依民法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我是否有權因物品損壞而要求解除交易契約 如果我有權這樣做 但對方卻堅持不退款退貨

聲稱這是運送過程中的碰撞導致損壞 與他無關 說是如果我要退回修理 需額外支付費用

甚至在最後還用簡訊誤導我 騙我說消保官對他說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所以他不用賠賞我

因此出現兩個問題 其一 物品並非因鑑賞不滿而退貨 而是因為物品損壞

                         其二 當我致電消保官消保官卻回應我 賣方說的話並不成立

其第二點為什麼還不能構成詐欺> 詐欺不是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及作出虛假陳述等。 為何不能構成? 還是詐欺詐騙不同? 

還有個問題 如果對方一直不肯退貨退款 也一直拖延不理會   我的錢還在他那 這樣他還不算是侵佔我的錢嗎? 這些過程簡訊我都有留下 難道這一切 我只能摸摸鼻子認賠?

阿修 103-10-14 14:25

我有跟民間代書借款,最近因為失業所以欠了一個月的還款,對方就開始去騷擾我的弟弟,還威脅我弟說他是保人,我不還款的話要對我弟不利,還說我會背負詐欺偽造文書.但我根本沒有讓我弟當保人,所以對方說的詐欺偽造文書會成立嗎?對方有沒有重利和威脅的法律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4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借貸關係沒有詐欺問題。偽造文書的部份,倘若您沒有以胞弟的名義製作文書,應該也不構成。

2、倘若對方涉嫌以暴力、恐嚇或是騷擾的手段催收,可以報警處理或是蒐證之後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以恐嚇之方法要求還款,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告恐嚇危安犯罪。 

 您好:

如果對方係乘您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才會構成重利罪

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係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

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

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hristy119 103-10-14 11:25

10月4日上台北做筆錄,偵查佐有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將事情說明清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欣 103-10-13 16:46

請問,前女友在交往時開口要我將機車過戶給她,對方後來被我發現我跟她交往期間其實也和另外一名男子同時交往,我去查她將機車直接過戶給那名男子,今年四月無預警的失蹤,九月得知她以經懷了那名男子的小孩,還有一些金錢方面的借貸,但在不知道她也和其他男子同時交往下,曾經說過錢不要還,請問這種行為是否能夠成詐欺???

您好,感情詐欺並不能算是刑法上的詐欺,因為感情而產生的動機錯誤也並非民法上的錯誤,給您參考。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前女友向您要求贈與機車及貸與金錢之理由為何?若其捏造與事實不符之原因向您借錢,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您可蒐集資料向地檢署提告

綺綺 103-10-13 11:18

律師您好,以下為消費經過,想請問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買方:我

賣方:有上過大學X了沒的“大學生”(不曉得是否算公眾人物)

8/28(四)在fb粉絲團購物並匯款.

賣方說我買的是現貨,下週會幫我出貨.並說“有問題才會另外通知.沒有問題就不會通知”

9/8(一)沒有收到商品,詢問出貨進度.賣方遲遲沒有回應

9/10(三)賣方終於回了,卻什麼也沒說.就只丟了退款單給我.問到底是什麼情況.賣方還是愛理不理愛回不回

9/12(五)賣方回應說把我跟另一位買家搞混,以為出貨給我但實際上卻是把貨出給另一位買家了

問題1.我並不是只有買一樣商品,有多少機率另一位買家跟我買一模一樣的商品可以這樣讓賣家搞錯?若我9/8沒有詢問.是不是賣方就永遠不會跟我聯絡說出錯了?但當初不是說“有問題會聯絡,沒問題不會聯絡”.出錯貨難道不算是問題嗎?

接著是退款的問題

我在賣方9/10丟退款單給我的時候就已經填好單字並送出了,賣方說退款需要10-20天工作天(不含例假日).照理說10/7就該退款.但至今10/13卻還是沒收到款項.

10/8詢問退款了沒,賣方卻拖到10/9問我退款日期和姓名.問完又失蹤不回訊息了.

接著卻在fb上po文說國慶連假三天不回覆消息.

請問律師

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

已經有到消基會詢問過,但他們說需要賣方的地址才能寄信幫我做一個通知的動作,但賣方今天是網路賣家,我沒有他們的地址,從頭到尾都使用他們的客服在跟他們聯絡(他們沒有提供地址沒有提供電話.唯一的客服只有line)

我有上網查過,感覺他們的行為也不算是詐欺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7 08:58

1.到警察局報案,告詐欺,請求警方發函到LINE公司,要求提供該ID之電話號碼...

2.記得截圖...

3.FB的缺點就是「沒有保障」...

阿伯 103-10-11 22:26

我是在好山好水的南投埔里賣茶葉的帥氣阿伯,有一個客人跟我訂了快50萬的茶葉,可是一直都收不到錢,已經快二個月了,都在拖我的錢,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您好:

如果對方收到茶葉卻沒有支付任何金錢

則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催告對方支付

如對方逾期仍不支付,您就可以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