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您應加以考慮,機會不甚高,是否仍花費相當之訴訟成本,可再行斟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您或檢察官之前上訴之範圍,若未上訴,則該部分即可能會確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審未上訴二訴之部分,可能已確定,目前應就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部分上訴之,若能發回更審,即回復到一審判決時,可對一審判決部分全部上訴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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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解釋及先前的案例,若與吸食者長時間處在同一空間,其吸入毒品量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及吸入濃度、時間有關聯性,因個案而異,但雖然吸入二手菸可能檢出毒品反應,但其濃度應該遠低於施用者,因此即使您被檢驗出吸食愷他命,若要採取因為吸食二手菸霧導致進行答辯,必須先調閱檢驗報告中檢出的愷他命濃度而定,若是超出閾值太多,要讓檢方或法院採信的機率較低。
2.即使被判定吸食愷他命,因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僅吸食並沒有刑事責任,只會有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檢方要以證人向您查證,應是想透過您追查愷他命來源。
3.理論上應該會寄送到戶籍地,若傳喚您作證時,因證人有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才除非您刑事訴訟法第條至第182條規定之事由,經法官裁定許可者才可拒絕證言,否則您具結後又虛偽陳述者,恐涉及偽證罪。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為吸入二手K菸,則您驗出之三級毒品指數應不會太高,若您指數太高,即使主張為吸入二手,亦不會被採信之,為施用三級毒品,僅為罰錢及上毒品講習課程;您當證人之部分,可能為指認他人轉讓或販賣三級毒品。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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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債權人..自從91年債務人欠我406萬 後於97年先清償4.5萬餘款附帶條件和解..事後發覺債務人並無履約於是提出清償361萬之訴訟...98年判決我敗訴..原因為**條件尚未程就**..100年提起支付命令.並收到債權憑證..然債務人提起送達不合法而被撤銷支付命令併同債權憑證一併撤銷..但是再撤銷前我已經債權轉讓第3人..並經債務人同意與新債權人立下清償同意書...然因在屆期錢支付命令被撤銷 故債務人不肯清償361萬..於是新債權人提起清償債權之訴..一審法官判決債務人應清償361萬..但是2審卻將原判決廢棄..理由是清償協議書內有註明**支付命令若撤銷後即新債權人不再追討...
清償協議書我們因第一分書寫時..部分書寫有錯而修正..第2分有註明* 支付命令撤銷新債權人不再追討**字樣..但是我覺得不妥..又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書..把這個字樣取消...請教您 不是後約壓前約..為合法官採信第2份協議書?
如今我以原債權人身分再來打訴訟可以嗎? 新債權人再將債權轉回來給我 是否可行?
亦或我可以主張..當初轉讓債權是以支付命令轉讓..如今撤銷轉讓自始無效? 所以我用元債權人身分去打訴訟 是否可行?
請幫幫我 謝謝 非常感激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斡旋金已轉成訂金,您拒絕買賣契約,即有違約沒收訂金之疑義,惟您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亦可嘗試主張您與仲介之斡旋金契約尚未成立之;不建議掛失支票,恐有刑事誣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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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已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以了解檢察官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及證人之指述內容,又您親友現羈押禁見,亦可考慮委任律師至看守所辦理律見,與其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針對卷內證據及證人如何加以攻擊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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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謂轉讓,是指未獲取任何對價,將毒品所有權給予他人。依您所述之例,甲只是請乙保管,將來還要還給甲,所有權並未移轉出去,甲當然不是轉讓毒品。
甲認罪後,乙會有刑責嗎?乙之行為,可能構成幫助犯,就是幫助甲犯罪。簡言之,甲若是毒販,乙就是幫助販毒;甲若是持有毒品,乙就是幫助持有毒品。乙之刑責,會因為甲之犯罪態樣而有所不同。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若未移轉所有權予乙,即無轉讓之疑義,甲僅有持有案及毒品之犯罪;乙若不知該物品為毒品,有機會不成立犯罪,但若知道為毒品,亦有可能成立持有毒品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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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保管的話
如果是轉讓的話
乙如果本身也吸食反而就是只有吸食毒品
無論如何兩方要全身而退都不容易
建議要好好打
因為警察可能會想辦法作文章
把你們打成販賣毒品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名義之支票,可向公司請求票款;個人名義之支票,則可向個人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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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律師您好,請教一個支票委任取款和背信罪嫌。
事由:甲君持有一張劃有平行線且「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乙君係為甲君之好友,因甲君忙碌無暇取款而將甲君本人印章交付乙君至支票平行線指定銀行將該支票款項存入甲君帳戶,但乙君竟於指定銀行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銀行為被背書人,嗣後委託丙銀行取款且存入乙君帳戶。
疑問:
1.依據以下二條法律規定,請問乙君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之行為是否違法?
1.1.票據法第40條第1、2、3項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1.2.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2.承1,如果乙君之背書轉讓行為合法,乙君是否不構成背信罪之要件:「…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感謝上述二位律師的熱心答覆!
因為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乙君將支票取款後存入甲君帳戶,另甲君發現支票款項存入乙君帳戶時,乙君亦立即返還給甲君。
基於上述二項理由,以及二位律師的寶貴意見,個人認為乙君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難謂侵占罪之立罪要件,另背信罪之立罪要件雖以實質利益損失為由(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因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之事實,故無法證明乙君有故意之意圖,也難謂背信罪之立罪要件,若有敘述不足之處,敬請指教。
*背信罪之立罪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侵占罪之立罪要件:”...,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我個人於今年一月中以分期購買了健身房會籍以及教練課會籍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在教練課程上教練課共購買了32堂 一堂是1575元但至目前為止只上了兩堂課覺得工作時間較長較無多餘時間去上課 加上兵役已近 已接近入伍時間所以想要退課於三月初時告知教練 並且前往健身房協調卻被告知說須補繳三萬一千五的費用我知道我個人違約在先 畢竟也有上課 該繳的錢還是要繳但兩堂課需要繳交三萬一千五的這金額實在是讓人難以去接受我想這部分該如何去處理合約內容較重要的部分我會詳細補上另外 以分期去購買教練課這部分 是否能以協調解約中請分期公司暫停分期付款的動作?
3.為快速有效達到所定立之訓練目標,因此所有訓練結束必須於協議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其有效期限為1節/5天內、12節/60天內、24/節120天內、36節/180天內,喻期視同自動放棄此權力,並不得任意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若為特殊情況並提出有效之證明者,且經過本公司同意將不在此限。5.課程僅限本人使用,若因故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核准後始可生效,若因不可規則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須終止契約者,將依照會員總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單堂課程費用2625元後退款。
剩下的條例大部分都是規定上課要簽到 以及關於身體損傷 保險等等的條例
謝謝


您好!
引用法院網站的資料於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p),供您參考: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以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費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轉讓毒品之部分,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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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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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稱為雙方合資購買之,您買您施用之毒品,您朋友買您朋友施用之毒品,非您朋友轉任給您,避免您朋友成立轉讓毒品之犯罪,至於出購買毒品施用,僅成立施用毒品之犯罪,無販賣或轉讓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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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網友好
這件事情,起於12月左右,我們社區糾紛
當時我們社區有保全人員,因為社區其他住戶稱保全人員,私自騷擾住戶要求合夥投資、放任社區孩童觀賞色情影片、教導孩童錯誤觀念。
我的父親得知後,在社區大會上提出此議題,希望社區能夠注意這些事情,別再發生,2015年1月,保全人員對社區提出存證信函,要求社區更正此事,當時社區管理人員接獲通知後,並沒有寄出澄清信。
導致保全人員氣憤,對我父親提出告訴。
經過查證後,社區管理人員對於社區大會上的討論事項的內容紀錄不實,社區管理人員沒有將討論事項給我父親簽名確認,就將不實的紀錄讓部分住戶知道,演變成輾轉讓原告保全人員得知,於是原告就告了我的父親。
今年2月份,我父親接獲通知得出庭說明,那時候請我父親幫忙投訴的住戶們都避不見面,不肯幫我父親作證,目前我們能提供的證據有通話紀錄(不含語音)、社區監視錄影記錄、以及社區管理人員不實的紀錄內容。
不知道目前的證據有沒有辦法勝訴?



您好
如果單純是轉讓
而且有提供上游資料的話
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請求判緩刑
讓你捐公益金或服勞役的方式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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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監聽譯文內容,及您是否有於偵查中認罪及供出上手應而查獲等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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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92-93年間因朋友公司購車幫他做保,有簽立了本票,期間有按時繳納分期付款一陣子(繳多久無法查證),後因他公司經營不善沒有按時繳納車款,後來車子被經銷商強制遷回且拍賣掉了,當初車商也有說明拍賣掉車子後的錢應可抵掉欠款,直到最近接獲一間資產公司來信告知,有本票2張約40萬在他們那,要求我與他們協商,經過與他們詢問後得知,此本票當初車子經銷商倒閉轉讓給他們的,但在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都無收到經銷商告知需繳車子的欠費,直到現在出現要還他們本票上的金額,現在想請問,目前此資產公司要拿當初購買車子所簽立的本票要求我全額償還,有詢問他們那當初有繳過的車款是多少與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欠餘車子經銷商多少錢?資產公司推說經銷商已經倒閉了,他們也不清楚,他們告知如不處理要送法院強制執行,想請問一下,現在與資產公司協商金額談不攏,資產公司表示要將進行強制扣薪的動作,想請教以下幾點。
1.資產公司表示執行扣款之動作不需經過法院,是真的嗎?
2.倘若資產公司有拿過本票去申請強制執行,是否不管我是不是有接收到法院通知都算成立(沒收到過這樣的信)
3.要如何查詢自己是否已經有被資產公司設定可執行扣薪的部份?
4.如果資產公司要執行扣薪動作,是否還會再另外通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資產公司可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對您財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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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從後方撞乙方,造成乙方倒地,甲為路口左轉小客車,乙為直行機車。兩方都無酒駕及超速。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卻寫乙有疏忽,甲未依規定左轉讓車。(乙方是被後方車輛突然撞上,為何會有疏忽? )
醫師診斷證明寫明受傷部位及傷勢,手部骨折,腿部挫傷、腳腕扭傷,並寫宜修養四個月,後續須再追蹤。
事發後甲從未探訪或致電慰問關心
第一次的調解會,甲說沒有收到調解通知以致無法到場。(但委員會並未收到退件)
第二次的調解會,甲方駕駛本人未出面,僅甲方代表的保險員到場。
乙方有經營小吃店面(員工含雇主四人)的正職工作的投保薪資單,還有假日兼職居家清潔和保母,兼職有雇主寫的證明(姓名、地點、時間、時薪、工作內容都寫明了)。
甲方的保險員說醫師診斷寫得太籠統,不能證明乙方真的四個月沒有去工作,且店面還有繼續營業,並未因我無法工作而暫時歇業。甲方保險員還質疑乙方與小吃店雇主為親戚關係,應該還是有拿到薪資;還揶揄乙方並未因此次車禍殘廢。且乙方只有投保單,沒有薪資單或其他證明來證實有領這樣的薪水,兼職部分雇主寫的字條不足證明,保險員不願賠償。又說肇事責任則分成7:3(保險員擅自認定),要再扣除三成的最低工資。
也就是說甲方只願賠償乙方兩個月最低工資的七成、修車費和醫療費用。(連精神撫慰金都不願支付,保險員的意思是乙方沒有殘廢,就不需要精神撫慰金)
不確定保險員講的事項哪些為事實,調解委員會的人也好似只想趕快讓雙方和解,不斷勸說乙方這樣的條件已經不錯了。
請問乙方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您好
如果條件談不攏
那你就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即可
不用妥協於你不想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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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姐您好,
第 167 條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 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 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 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第 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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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律師:
我們公司本來是獨資公司,研發了一些專利後引進了一些合夥人,而後在董事會的主導下公司轉型成股份有限公司。
但轉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老闆跟董事會達成協議將負責人的位置暫時轉讓給董事會中的某一位董事,除了約定董事會日後會歸還負責人位置之外,也達成協議該董事不會干預公司原本內務運作,只會負責資金募集完成後會將資金引導回公司(有證人在場見證合夥同意書簽署)。
但在資金募集完成後,總公司(這裡指董事會及該董事的公司)非但遲遲不肯將募集來的資金引入公司也無對專利繼續投資的動作,遲遲不肯將約定的研發金費匯入委託的研究機構,甚至導致該機構因為沒收到金費而一度中斷研發。現在演變成總公司將資金、帳目、主導權一把抓住,就連公司(這裡指我們公司)進貨採購金費跟廠商請款都有可能撥不下來。
現在實在不知該怎麼辦了(嘆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不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在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權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及利息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權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權轉讓於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之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於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執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請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