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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 104-09-13 20:16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艾迪 104-09-13 20:12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對他們提告遺棄罪,但成立的機會不高,而對方告您們妨害名譽,仍需視您們對他們所說的內容為何,才能評估是否會成立,存證信函寄發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即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刑事判決:「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對無自救力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固難成立刑法 294  條第 1  項後段之遺棄罪之罪,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難謂無危險。」。 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是舅舅重病不來探望,舅舅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不讓表哥繼承遺產,可以參考花蓮地院9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又繼承人縱依該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 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的問題要視你的行為是否會貶損表哥社會評價或名譽而定。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艾迪 104-09-13 21:00

感謝,謝文明律師與徐維宏律師!!

想詢問徐律師

《1.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因該部分是我媽媽與阿姨們看不下去,才逐日關心舅舅,這樣說來不就順勢,讓那兩兄弟規避責任了嗎??

二位律師抽空時間檢視與回復,即時解答,再次再感謝!!

建佑 104-09-13 18:43

在九月初的時候,因前方紅燈我騎機車跨越雙黃線要超車到前方時,前方號誌變綠燈,對向來車騎過來時看到我的車,緊急煞車滑到受傷,對方車子並沒有跟我有任何碰撞,在當下我們沒有報警,選擇私下和解,我帶對方去看醫生,並幫對方把車子修好,過幾天認為沒有問題之後雙方同意簽下和解書,在簽下和解書之後過幾天,對方有打電話來說他去醫院複診發現他有骨折,要我負擔他後續的醫療費用.令我覺得很困擾,因為在車禍當天所有的費用我都付清了,再和解書也有註明這些費用已一次付清.並且雙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利,那在簽完和解書後.對方打來的要求,我可以不理會嗎?對方一直說,若我不支付他後續的醫療費用就要對我提告.都寫下和解書雙方也同意了.他還可以對我提告嗎??因為實際上他並沒有跟我的車子有任何碰撞.我覺得我該盡的道義跟責任都已經完成了.不想再理會對方.可是又會擔心會不會有後續的法律問題.再麻煩給我建議.謝謝你們.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的和解契約如何約定。 對方可能會以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和解的意思表示,若能撤銷和解就會無效。 對方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你可以提出和解書表示已經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熊熊 104-09-13 14:55

有請專業的律師解答:

問題一:一般外面的安親班拿到的國小命題光碟是否違法呢??(是從正版拷貝的)

問題二:承上題,那依法是為反哪一條法律呢??有無刑責問題呢??

 

感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則違反著作權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熊熊 104-09-13 20: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則違反著作權法,可處6個月 ... (恕刪)

不過曹律師   通常安親班拿到的國小命題光碟都是經由一般坊間的書局拿到的

那些光碟只能給學校老師用  一般外面的書局為了討好安親班或補習班

就私下拷貝給安親班或補習班   這樣也違法嗎??????

感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該光碟內容之考題有經編輯,則仍具有著作權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i 104-09-13 12:41

我是房東,最近與房客因一些事物鬧不和,房客揚言不付租金押金

有圖片存證,請問我還是得等他兩個月沒繳房租之後才能以法律跑流程中止租約嗎?

這段期間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如果他破壞設備,浪費水電造成淹水,器具腐爛、損壞,亂丟東西進馬桶造成馬達系統故障屎尿淹出來,或幹出什麼壞事帶著鑰匙消失躲起來不出面

我該怎麼或尋求哪些協助找到人並強制要求其賠償

為了防止浪費水電,何種情況下可斷水斷電而不會被反告?

你好: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有無約定。 若承租人已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租賃契約已經終止,可以請求遷讓房屋。 若只是拒付租金,仍然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能終止租賃契約,你的情形必須等積欠達2個月租金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 若承租人有故意毀損房屋設備之情形,情況嚴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並從押金求償

 

 


小羊 104-09-13 12:26

請問一下,之前我有開一家店,但後來頂讓給其他人,對方是三個人合資的!但跟簽約的兩個人因為資金問他退出了!現在再經營的人跟我合約沒有關係!現在三方面都互相推辭,那我剩下的尾款到底該找誰要呢?那現在店面的東西是否還是我的呢?如果要走法律途徑的話,該如何辨理?

molly 104-09-13 11:45

各位律師好:

想詢問被之前公司,ㄧ直用line於半夜傳訊息。ㄧ直說他匯錯薪資給我要求我匯還給他。事情發生於五月份,在五月份前後斷斷續續到五月底歸於平靜,後來九月初對方的兒子又傳Line也是在半夜凌晨時傳訊,一直說我不配合還款就走法律途徑,但又提不出所以然。但我也不是不配合,我在五月份時已將對方需要的資料給予。並告知對方,我去查詢自己的帳戶並無對方所說的那筆多匯款項,而對方也就沒了後續。直至九月八號凌晨12:40對方兒子發好幾通Line並重提匯錯款問題,而且還ㄧ直拿法律嚇我。事情已過四個月,現在再提出。不曉得對方局心如何?後來不勝其擾去警局報案,警察說對方未涉及要脅,給我兩種方法。第一至法院自訴,第二由警方申請調解委員會。後來警方幫我採取調解委員會。心裡打了ㄧ個疑問,這樣真的可以遏止對方嗎?我已經被打亂作息生活。我無法由警察幫我提告嗎?

 委託律師律師函方式回覆應可嚇阻。

東東 104-09-12 23:21

您好

我在FB的遊戲內容討論與交流社團上發文與社員們討論

有A社員贊同B社員的見解

所以當下A社員留言回說:樓上GJ  (GJ=Good Job的意思)

我當下不了解A社員留下樓上GJ這句留言的心態與意思

我就回B社員 我對他見解的看法 並也回A社員:G什麼J 看不懂.

A社員問我 GJ是什麼你不知道?

我回A社員說:當我傻阿?我是不懂你在這邊GJ個什麼意思.

A社員並未回覆我,反倒是B社員未經同意 私自擷取我的FB大頭貼照片

並留言說 :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阿 並使用笑的表情貼圖

(當下他是擷取我的照片發布並留言,很表明的就是在罵我)

之後他不但沒道歉,還繼續出言挑釁,

所以我擷取圖片之後上警局報案,警方已受理.

-------
我之後有在同個社團PO關於這件事情的感想與心得文

我知道我一開始口氣並不好 ,所以我也有向社員們道歉.

也有告知 我想要採取法律行動

但有C社員在底下留言說:
光是B社員使用我照片留言辱罵我 根本告不了什麼 .
並說我只是在博取同情.....

-------

我想請教 請問B社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行為要件?

雖然他只是說我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

但我心裡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有些社員還說:居然為了這種小事報警....

看到這些留言 讓小弟我心裡感受非常非常的不好...

104-09-12 22:10

我賣一台 08年機車,本人住台中,買家在宜蘭 。

買家看了照片說要買我的車,叫我寄上去給他! 

他就直接匯款給我了,我說還要過戶要驗車! 

可是排氣管 會驗不過,買方說 沒關係他處理。

我寄上去之後,他跟我說,他把車牽去車行 檢查說一堆問題。

有些問題 我騎的時候根本沒有,他就說要修東修西,之後又說不買了。

要把車寄回來給我! 我能不退錢給他嗎? 我們還沒辦過戶

因為我們是FB 詳談的 內容我有說到要先付一半訂金嗎? 

他說 他全部付給我 ~我說好!他現在又不買了,可是我不想退了。

他這樣做任何法律上處置 我有問題嗎?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你好:

若確實存有你沒有告知之瑕疵,對方可依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未顯失公平可以情求解除契約,建議你妥善跟對方協調,以免訟累。

104-09-13 00:39

律師 謝謝您的回答,我還想請問

(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意思是買方可以要求索賠瑕疵的物品價格意思嗎?

(顯失公平可以情求解除契約)

意思是 我錢還給買方,買方把車還我的意思嗎?

 



ally 104-09-12 02:50

我住大樓6F,前面有一大陽台,自從11F住戶搬進後,陽台一直出現垃圾(餅乾盒.飲料罐.菸蒂..等),因無直接證據是該住戶所為,所以請管理員貼公告告知所有住戶,不要再丟垃圾,但仍無成效,三不五時還是會有垃圾丟下來,有時打到遮雨棚還會發出巨大聲響,連7F住戶都探頭出來看,查詢相關法律都是以管委會或以大樓管理條例告知,但須有確切證據是該住戶,請問如果這樣收集證據是否得以監視器往上攝影(但不會拍到住所內部)確認是哪間住戶所為才有效?管委會若以這是鄰居間互相溝通有誤為由,要我們自己協調不處理,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阻止鄰居再丟垃圾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排除民事侵害訴訟。(只要不要以拍攝對方住家為主要角度,且為蒐證目的,則無問題)

何小姐 104-09-11 21:49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何收費?以本案為例: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4-09-11 21:30

律師群您好,小弟懇請大家幫忙解答:

爭議內容:
6樓使用頂樓空間後變更原排水設計,及未善盡使用管理雨水排水管責任造成排水不良,大雨時雨水自二樓前陽台冒出後淹進室內,導致我方一樓房間天花板漏水多日,部分傢俱家電及財物損失。要求6樓賠償

建物現況:
30 年6樓電梯公寓,6樓使用頂樓加蓋約佔3/4屋頂面積,且有鎖門,2~6F前陽台皆外推或增加雨遮多年,屋頂平台前方只有一處原始地板排水孔,連接2~6 樓前陽台地板排水後接至建物前方雨水下水道。屋頂平台未加蓋部分放置許多盆栽,加蓋的屋頂雨水引導至唯一地排,且此唯一地排的落水頭拆除多年。同建物鄰居 6F皆已多接屋頂專用排水明管多年。

事發簡述:
一日大雨後2F淹水導致1F漏水數日。本戶向6F告知災情,並要求仿效鄰居裝設屋 頂雨水專用排管,建議不再使用屋頂原始排水孔。6F以自身為專業人員擁有水電牌照為由不聽取建議,僅以長度不足的通管器通管,並推責市府未善盡清理水溝之 責、房屋設計不良排水孔接下水道位置過低、房屋傾斜地層下陷、本戶1F天花板自有裂縫缺失才導致會漏水
五日後大雨依舊2F再次淹水1F再次漏水 數日。本戶再次與2F及6F住戶告知加裝獨立排水管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並在詢問鄰房加裝資訊及水電行提供報價僅四千多元並不昂貴下提供6F參考,請求立即 加裝排水管,但6F仍以相同理由回答,多次協調與清理水溝後無顯著效果後,6F同意加裝排水管工程,但以此管線為共同管線為由,費用應由各層住戶分擔。
本 戶向6F提出損失項目和金額並以相片佐證,6F態度不佳不願了解,表示此為公共管線事不關己。並在調解會上不承認首次漏水後不願加裝專用排水管的態度,並 以自身為專業人員和另外水電友人判斷此為公共管線老舊但不會堵塞為由,表示6F無任何過失責任,且聲稱屋頂加蓋後方已有設立另外排水孔,屋頂仍每逢下雨皆 淹水自己也是受災戶。

因此我方想安排法院認可漏水鑑定單位來鑑定證明6F有過失,但在此前小弟想向各律師請問,若小弟未來走向法律程序,此案件是否有勝算?以及是否有先前案例可供參考?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請先確認造成漏水的原因為何。 若是頂樓原因,因頂樓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委員會修繕維護義務,若怠於修繕維護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 若占用頂樓之人更改排水設施造成漏水,你還可以以占用之住戶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管委會跟占用住戶都是造成漏水的原因,可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連帶賠償。 在鑑定漏水原因前沒有辦法判斷勝敗機率。
何小姐 104-09-11 19:07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 104-09-11 19:19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19:49

您好,應該是從知悉傷害造成時起算,建議可去其他診所或醫院問問看其他醫師意見,初步判斷醫生是否有過失及是否已經造成傷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應盡速聲請病歷及驗傷單,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何小姐 104-09-11 21:44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收費?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毛毛 104-09-11 13:50

您好

小妹於去年??????在某拍賣上販售了 個人使用過(某XX數位學院上課)的二手上課教材並附贈上課時錄音檔案

直到今天接到了某幾察局通知,??得知因去年小妹的無知販售行為因此觸犯了嚴重的侵權,?經告知需到警局做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小妹感到非常惶恐,不知怎麼辦才好??

能否請法律專家告知小妹下一步如何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因為還有要參加公務人員的考試,這樣會留下前科以致永遠無法在參與公務人員考試嗎?謝謝您~~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4:38

單純販售二手書籍及其錄音檔案,似乎未達侵害著作權之程度。依提示所述,似乎沒有重製行為(...您是否有將教材影印、錄音檔案拷貝,而販售嗎?),所以應該與意圖販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行為不同。

如果您只賣這一件,似乎也與散布重製物之要件不符。

既然要參加公務員考試,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事由,有9款)應該也要孰悉一下,若非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個人認為不會影響參加公務員考試。

律師諮詢應該是必要的。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毛毛 104-09-11 21:37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

1.我沒有影印教材,教材是正版

2.錄音檔是XX數位學院視訊班經隨班人員同意自行錄音

  (錄音檔案是以MAIL方式MAIL給買家)

3.以上僅此販售一次,也從未想藉由販售獲利

4.整理書櫃時,因無要再考某科目,書籍也不會再使用到,單純的想說PO上網二手教材

   買賣內容提到說:"附贈"上課時錄音檔這樣

再煩請洪律師再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感謝您。

 

 

 

 

 

 

 

天使媽咪 104-09-18 23:14
回覆 毛毛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小妹於去年??????在某拍賣上販售了 個人使用過(某XX數位學院上課) ... (恕刪)

我不是律師~但網路上查到很多類似案例 

其實重點在於上課的"錄音檔"~~~這個違反著作權

只能求對方合解,不然會被判刑。

還好妳妹侵權的非光碟,不然即使和解,仍會判6個月,和解才能獲得緩刑

目前只能求和解+請對方撤告。這樣才不會留案底,影響之後考公務員的資格。

(要有心理準備~~會賠不少,少說3萬~5萬)

沒辦法、很無奈.....只能說很多大公司靠著作權法.........用合法手段從無知犯錯的平民老百姓索賠一筆

 

 

 

 

lynn 104-09-11 11:56

你好!!

想請問一下, 日前家中有人騎車遭對方酒駕逆向撞傷, 腿部嚴重受傷無法行走, 機車全毀須報廢, 警方已提訴訟了,但對方肇事者態度一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得到我們應有賠償??

 

一、  就閣下所述車禍理賠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先去申請強制汽車責任理賠(若對方有投保)或補償基金補償(若無投保)。

二、賠償部分屬於民事訴訟,建議先經調解(區公所調解不用錢),這裡有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有,訴訟才有實益。(對方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建議申請調解,要求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再者,若刑事部分有機會在2年內起訴,可等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若刑事拖很久或急著要錢,則考慮先提民事訴訟(需繳裁判費)。

三、刑事部分,除非重傷或致死,否則僅為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部分為告訴乃論,可談,但卡到公共危險為公訴罪,對方可能因此認為橫豎都會被判刑,而擺爛不和解。但其實和解與否,刑度還是有差別,可以用這個點去和對方談。

您好:

可提過失傷害之告訴,通常不和解刑期會比較重,另可附帶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客兄 104-09-11 11:55

各位好

案件陳述:
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
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
(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
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
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
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律師 104-09-11 19:21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宗介 104-09-11 09:09

我哥哥昨天接到一通電話說他在網路買一隻手錶要結賬時服務人圓多按了好幾筆的錢,買家打電話來說不好意思我們的服務人員忙中有錯所以不小心按到多筆交易金額要哥哥馬上去銀行凍結金額後來回家時說錢被卡在銀行要他在拿一張信用卡而且裡面要有一萬元以上才可以,又出門去銀行辦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第三張金融卡在一次出去結果到了銀行時有大批警力在門口檔著(這次是媽媽陪他去)警察說是詐騙集團要他跟媽媽回警局做筆錄,想問這樣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救救我好擔心媽媽會因此有前科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01

依所述,您的兄長應該是被詐騙之對象,目前事實如何尚不明朗,除非被認定是共犯,否則僅是配合協助警方調查。

律師 104-09-11 19:22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連小姐 104-09-11 08:2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你好:

你現在發現瑕疵要主張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就必須受到民法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除斥期間無法經由當事人更動,除斥期間屆滿你的形成權就會消滅,跟請求權不同。 你們如果要私下和解,建議委由律師撰寫和解書,避免產生你文義所述之爭議。形成型和解契約成立就要受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依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確認形則單純在確認先前的法律關係。 房屋漏水你如果不找專業人員鑑定,很難用肉眼就可以觀察瑕疵的範圍,訂定和解契約對你將來的紛爭幫助不大。
JHChang 104-09-11 00:23

你好,

繼承共有房屋一戶及其土地(5人共有)被兄弟其中一人霸佔居住且不分割也不出售(若委託房產公司出售則就大鬧趕人致無法進行正常售屋程序),請問有何種方法可以處理?可有可引用的法律條款?

請指教    謝謝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52

您好!

如果沒有約定不分割,則可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拍賣後由五位共有分配房地價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繼承分割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且若實物分割有問題,亦可主張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fenfen 104-09-10 23:51

請教律師

今年四月已與前夫辦妥離婚手續,主因是婚後一個月他才坦承隱瞞經濟狀況,且利用我對他的信任讓我辦好留職停薪,在沒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也無法立即切割關係。這樣一拖就是快兩年,婚姻狀態中,他依然不斷說各式各樣的謊,不知道構成詐欺罪嗎?需要備妥那些相關證物才能提告?手邊有他道歉時的道歉信、道歉錄音,坦承他欺騙。離婚協議書中,他明列要支付每月四萬賠償金,但沒有到法院公證,不知道若止付是否可強制執行。離婚後,他仍宣稱想挽回我,希望我給他證明決心的機會而持續同居關係,但因為性格丕變,又面臨失業,對我動粗,手邊也有驗傷單。由於對方精神狀況有問題,擔心申請禁制令會引起瘋狂報復,畢竟他多次言語威脅也曾到工作地咆嘯翻桌。謝謝撥冗答覆。

 

總結疑問:

1.請問是否能構成傷害罪?因為是輕傷,是否只有民事部分,有可能讓對方留下案底嗎?

2.請問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3.請問離婚協議書的未經公證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傷害罪可以成立,應開立診斷證明書,也可以先聲請保護令,至於詐欺的部分,恐難成立,而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位證人在上簽名才具效力,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喬巴 104-09-10 23:48

公司有公用資料夾,

公用資料夾內有主要業務用的資料夾及各個人的檔案夾.

我的名字檔案夾內有我”個人帶去的AutuCAD安裝程式”

及公司的Office安裝程式備份

(但我電腦的所有Office,AutuCAD及所有與公司相關的軟體仍可正常使用)

(每個人電腦都有灌Office,公司也有Office安裝程式),

公司說我刪除電腦資料,要求我復原,不然寄存證信函給我.

(後續就不知道要走什麼法律程序了).

請問我不去復原會怎麼樣嗎?謝謝

律師 104-09-10 23:53

或許有辦法解決

歡迎來信討論

小高 104-09-10 22:46

想請問律師!近日因為隔壁鄰居先生喝醉在家煮東西造成他家廚房起火,延燒到我的家,導致房屋及物品都完全燒光,因為我們兩戶都是無產權的房屋,鄰居他們還是因為早年屋主租給他們,屋主死亡後他們就占用到現在(20多年),聽家人說他們夫妻早些年因為先生欠債而假離婚,想問如果他太太小孩戶籍都在房子裡,太太是戶長的話可以跟他太太求償嗎??

另外我們家是1.2樓的透天,一樓有出租房客火災時有燒毀到房客一些家電,目前跟房客談退租的時候,房客要求我們補貼他家電損壞的的錢,我們是要求他跟我們一起向肇事鄰居求償,押金部分會退還給房客.當月租金也不會再跟房客收,房客如堅持要我們先賠償他家電的錢才願意搬空交還房屋的話,請問該如何走法律的方式中止合約請他搬走呢?

部充說明租約剛好是到約了,在還沒有補簽約時發生火災的,目前房客已經先去租到別的房子,房子裡面還有一些物品沒完全搬空,我們可以進去房子裡面嗎?可以換鎖嗎?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你好:

只能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鄰居太太雖然是戶長,但非侵權行為人,亦未違反注意義務,原則上無過失,你只能向造成火災之人求償。 你並非造成房客電器損害之人,無須賠償房客損害。 租賃契約期滿後有無表明期滿不續租?如果有,不會發生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效果,但若你繼續讓房客使用,並在約滿後又收取租金租賃契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此時必須具備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能終止契約。建議你儘速發函告知不再續租,催告房客搬離。若房客堅持不搬,就只能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擅自進入房客承租房屋容易引起糾紛,要儘量避免。
律師 104-09-10 23:54

或許有辦法解決

歡迎來信討論

小高 104-09-11 0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只能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鄰居太太雖然是戶長,但非侵 ... (恕刪)

 再請問徐律師因目前火災鑑定報告還未出來,如果最後起火原因是鄰居電線走火造成的話呢??

鄰居戶長是否有責任呢?

房客部分能否用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收回自住  來終止契約嗎??

所以徐律師的建議是先寄存證信函房客表明不再續租,再用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收回自住

來向法院來訴請遷讓房屋嗎?

煩請解答 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律師所言,若是電線走火,則該戶長也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誠如謝大律師所言,如果戶長有管理房屋之權限,電線老舊就必須更新,若繼續使用致生火災就有可能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電線走火若是鄰居造成(例如電器過載),難認戶長有違反注意義務。 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各款就可以終止租約,記得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以免將來遷讓房屋訴訟舉證上產生困難。
Andy 104-09-10 15:10

請問如果甲乙雙方協議書上面的見證人皆為律師的話,如果乙方現要尋求法律途徑要求甲方要履行協議書上的內容,那乙方可以委任協議書上乙方見證人律師委任律師嗎或者需要委任其他律師? 謝謝。

律師為協議書見證人,關於該協議書的訴訟不能接受委任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15: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不行,但是經過雙方同意就可以。

2、通常會委請其他律師協助,並且傳喚該見證律師作為證人方式處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58

補充一點: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雙方各自委任律師為協議書之見證人,各該律師均不得為該事件之代理人,這是原則。

但兩造當事人事先同意各該律師得為該事件之代理人者,即屬例外情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要看狀況

如果對方賴皮他沒簽約或被強迫簽約或條文文義有出入的話

證人訴訟中要當證人

就不適合擔任你的律師

這樣會有公正性問題

但如果純粹賴皮不涉及內容

那就可以請見證人律師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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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wi 104-09-10 10:14

對方原先說撤下貼文就不提告,我們雙方有協議好日期要簽和解書,但對方突然反悔說簽協議書需要有第三方在,所以不想私下簽也不願意找第三方當公證,對方也不願意處理此事只說再提簽和解書就要上法院提告,這樣我該怎處理比較好?

之前的貼文有被其他人看到下載儲存,如果他們散波我該怎做才不會被牽連到"連帶責任"?是該發文說明警告隨意散波那些貼文者將自行負起法律責任與我本人無關?

律師 104-09-10 13:13

有一個辦法

歡迎來信諮詢

小藍 104-09-10 08:06

前天去客戶端那收貨,昨天凌晨收到一則line訊息,是公司客戶端得一名員工傳的,內容如下:

XXX:你不爽我,我知道,有種衝我、不然你看看

XXX:我等你

XXX:你最好自覺ㄧ點

XXX:你最好再屁點,我們試看看

XXX:選人送貨,你看?吧

因為我跟他不熟,沒有不爽之類的,不懂他的意思,因很久之前他也傳過類似警告的訊息給我,當時我並沒放在心上,但是這次又傳來了...

請問這算是恐嚇嗎?我能走哪一種的法律程序(我不想到頭來被說我誣告)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因為我昨看到之後心裡有點不舒服,有點怕再次去我客戶那邊收送貨

PS:最後一句"選人送貨,你看?吧"的問號是我手機無法讀取,所以沒顯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08: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並無爭執、衝突往來,單就這樣的簡訊內容,恐無法提告恐嚇罪。

2、倘若很擔心對方接下來可能會有不利我方的舉動,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律師函給對方加以制止。

一、不建議提告

二、要注意安全,不宜言語回嗆。

三、提告或是跟對方主管回報都算結仇,目前對方已不理性,建議疏遠不理他。

四、帶著怒氣嗆回去的話難免口不擇言,回應他的話你可能就中招了。

五、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的部分有成本問題。

六、人在江湖飄那有不挨刀,這世界上就是有人會醬你每個都回函不是太累嗎?不要理他才是上策,問一下手機公司怎麼封鎖這類電話,照著把他封鎖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sunshine 104-09-09 22:13

公司小人員只有三四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在上班時間做自己的事情,

員工包含主管分享戲劇、聽音樂、上網、玩遊戲,一直都是這樣。

但因為跟老闆有了細故,老闆拿出電腦內資訊說:在上班時間,

我利用公司電腦美化個人照片,並且將照片po上網發文二手物品買賣,

是一種利用上班時間兼差、接案的行為,因此要直接開除。

 

請問法律真的有這樣規定嗎?謝謝。

律師 104-09-09 22:24

可能有方法幫到你

歡迎寫信到我信箱討論

sunshine 104-09-09 22:35

 

請問這有到"兼差"的地步?

我用公司時間&電腦,上網做自己的事情(上網拍逛東西購物、發文賣自己的二手商品)
工作守則中並沒有說不能在工作時間做自己的外務
所謂限制兼差接案,應該是跟公司利益衝突或者有明顯占用到工時?(例如上班八小時,兩小時作外包)

不知道修圖+貼二手商品買賣文有嚴重到可開除的境界?(雖然我覺得根本是老闆故意搞我)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縱使你有違反工作規則,也要達到情節重大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你所述情節還不到情節重大,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或請其給付資遣費。
失目魚 104-09-09 17:12

請問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法律追朔期是多久?起算日是從行為終止日算起,還是判決執刑日算起?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瑋瑋 104-09-09 15:44

幾個月前在FB社團裡詢問有沒有人有A物要賣

代購看到便私訊我說他買得到A物及報價,詢問我要不要

我當時請代購先幫我買下來,匯款了再寄給我

事後發現代購價格較高,不想向代購購買

所以一直未匯款也沒有向他提說不要A物了

代購也私訊問我什麼時候要將A物購回

假如代購走法律途徑,我會有什麼問題產生?商品價格約1900元左右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51

您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cji32u4 104-09-09 14:35

這個問題已經困擾了我將近半年

五月事情發生、到現在都還沒解決

因為從頭論述程序繁複冗長,所以簡單講一下重點就好

現在只能循求法律幫忙Orz

 

今年5/14.15左右,我使用了六、七年的遊戲帳號突然被永久凍結

凍結的原因是帳號裡某隻非主要角色(就是不常在玩的)使用了不當程式

(簡單來說就是用外掛)

但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因為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何時用了這種東西

在來來去去幾次遊戲客服部門的情況下都沒得到答案

於是就申請消費者保護,請消保官幫我釐清一下問題在哪

然後到了7/2那天開會,遊戲公司拿出我的帳號有使用不法程式的資料

重點是:被偵測到”使用不當程式”的IP位置是在中國南京地區(南京是遊戲公司告訴我的)

我直到那天才知道”有一個或一群,我不認識的傢伙用了我的帳號

(為什麼我會懷疑有”一群”?因為顯示在中國大陸的IP位置有一個以上)

而且總共登入了我的帳號23次!我還完全不知道!

(可能是因為狀態變化都不大,而且沒有物品損失、也不是主要在玩的角色,才沒去留意)

 

遊戲公司一直強調:我跟別人共用帳密,這樣就是活該

但除了我親弟在三、四年前用我的帳號玩過之外

(當時用的密碼也跟現在不同了,而且他今年剛升大學也沒出過國)

還有就是4月底的幾天,借給我的室友玩了幾次(我們已經很熟了)

他是基於好奇、某天覺得無聊才跟我提說想試試看(超級新手的意思)

但我的室友都是用我的電腦玩,而且包含他開什麼視窗、用角色在遊戲裡做了什麼事、講過什麼話...等等,都在我的眼前進行。

除了以上這兩個人,我想不出第三個”可能”知道我帳密的人存在

(如果說,帳密是在網咖暴露的那我無話可說,但我最後一次在網咖登入帳號是去年8月的事)

 

7/2開會那天最後也沒拿回帳號

消保官建議我尋求司法途徑幫助,因為這已經涉及我個資外露的問題

所以在當月我就去報案,也拿了三聯單

然後直到9/5那天才收到科技偵查組的偵辦警員回覆

他說因為這種事件,除非是牽扯到我個人的人身損失(勒贖、恐嚇等)

不然他們頂多只能追查到盜我帳號的人的IP位置,沒辦法找到其他資訊

因為那是大陸地區的人,不在台灣的法律管轄範圍內

而我的帳號裡並沒有什麼損失,所以國家不會給資料供你去查更詳細的

身分背景、目的、IP出處的住址之類的,都查不到

並且跟我說:如果遊戲公司需要什麼證明,我們都可以開給你

(照我來看就是:我東西沒有被偷,所以不會去抓那個只是把我的鈔票塞進口袋、但沒帶走的人。)

 

然後隔天,我就聯絡7/2那天跟我開會的消保官和遊戲公司的代表

詳細把警方遇到的辦案困境和現況告訴他們

結果消保官當然是站在我這邊的,跟員警差不多的說法

但遊戲公司代表居然跟我說:

「那應該是你自己要去找”什麼證明”才能夠證明你被盜,我唯一看到的就是公司的系統判定你用外掛,就只是這樣而已!」

「那出境資料跟通聯紀錄可以吧?報案三聯單可以嗎?至少已經知道在中國的那個用外掛的不是我了。」(這是我)

「出境紀錄跟通聯紀錄不能證明什麼,三聯單只是證明你有去報案而已。」

「那不然要什麼才能證明?你們的盜帳號定義是什麼?」(這是我)

「因為以你的帳號跟一般被盜的狀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都是玩家主動申報。常理見的就是盜帳號的人會登入把錢或值錢的道具都拿走。但你的角色都沒有出現這些狀態,那個人就只是登入、然後玩你的角色、還幫你解任務打聲望,就這樣子而已。」

「那意思是說,一定要我的角色有損失才能算被盜?」(這是我)

「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你的帳號沒有異常登錄的問題出現。」

「簡單說你們就是在懷疑我有把帳號給其他人然後自導自演吧?你們的異地登錄跟異常登錄看來是不一樣的意思,那為什麼帳號異地登錄的時候我沒收到任何通知?何況不是台北跟台中的區別,而是台灣跟中國大陸欸?!」(這是我)

「關於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後面還有一長串)」

.........以下省略,因為有點長、還一直鬼打牆。

 

總結論就是:我不知道要提供什麼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偵辦員警說法律裡有一條謊報案的罪,嚴重是需要判刑的

既然我敢去報警,應該是代表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了吧?

因為這案涉及的第三方當事人根本就很難找到或抓到

但遊戲公司連他們自己訂的規則都不知道怎麼遵守

警方想幫我開證明也不知道開什麼

然後我提供的東西,遊戲公司又不領情、覺得這無法證明我的帳號被盜

 

 

法律專家的各位幫忙解答

 

P.S.雖然在外人看來這不過是個遊戲帳號、很無聊的小事

但它對我的意義非凡,是用心經營、有感情的存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遊戲帳號回復的訴訟,此類案件相關案例很少,不過還是有勝訴的。

小棋 104-09-09 14:15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履保的違約金問題

日前由房仲介紹下,我們在一時衝動買了一棟房子
(那時只是被約去看賣方能否壓低價錢,結果竟然在短短幾個小時內成交了)
目前也已經簽約也付了第一期款(履保)
但是最近要付第二期款了,冷靜思考後發現房子並不適合我們
且家中尚有三位孩子在就學當中,壓力甚大

在各種顧慮下想要放棄這棟房子

可是仲介說叫我們千萬不能違約,(我們也對他很抱歉)
想請教律,我們第一期款已付10%的錢,
讓如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要付大約多少%的違約金?
需要擔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真的很急迫, 請律師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無論是預售屋或成屋買賣,依據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違約賠償上限是總價的15%,如果契約書裡約定的賠償上限超過15%就是建商違法。而且如果建商因買方違約而沒收的金額,超過了買方實際已經繳交的款項,就要以「已繳交的款項」為上限,不可強求解約之買方補足差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違約金額確實不低,您們應再衡量是否要中途違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履保內的錢可能均會成為違約金沒收,可能可主張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ouise_Tseng 104-09-09 09:56

因為我們社區之前有發生祕書侵佔管理費一事,

所以有委員建議社區所有支出都應開立正式統一發票,對內才可證明管委會無私用管理費,如遇問題也才可以有法律依據,更可證明無幫助廠商和商家逃漏稅

但是,一定要開立正式統一發票才可以有所依據嗎?

如果廠商或商家只能開立收據或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收據,就無法依據證明或無保障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實重點應該不是是否開立正式的統一發票,只要有妥適的收據或是憑證即可,重點是在會計帳冊的製作及查核。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社去法律顧問,檢視社區的相關制度及追究該秘書業務侵占罪刑,以保障權益。

3、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一、每一筆都要統一發票執行上應該會有困難,像是律師費用原則上是不開統一發票的。還有水電工你要他開統一發票也是不太可能的。

二、所以勢必要有一些部分沒辦法得到統一發票。

三、社區的帳部分要定期公告受住戶檢驗,如果怕弊端的話公告的週期可以縮短一點。

四、公告的目的未必是住戶要每次都去盯,而是讓記帳的人知道他隨時是被監督的。另外,不定期的查帳也是必要的,定期查帳的缺點就是可能會有人認為先挪一下,只要時間到之前補進去就可以,如果是不定期查帳,那麼比較可以減少這樣的缺點。另外是不定期查帳對監督的人來說比較輕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AX 104-09-08 22:47

http://www.appfind.tw/

http://shouyou.com.tw/

以上兩個網站未經我同意將我於一個論壇上發的文章內文全部複製貼上,

並將圖片加上浮水印,還掛了其他作者名稱裝作是他們的文章。

請問這是否有犯法(剽竊?),我能否採取甚麼法律行動?

那兩個網站似乎常常這樣做,我有查到其他網友也被盜文,但不知道是不是有將網站架設在其他國家來避責

你好:

若你的文章具有原創性就可以享有著作權。 對方轉貼你的文章,若非合理使用,可能會構成重製行為,會侵害你的著作權,並且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構成侵害著作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行文請對方刪除文章,若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

對方應已侵害您的著作權,建議立即保留相關證據,可提侵害著作權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pinkolivia 104-09-08 22:19

請問目前公公名下房子貸款,是我先生在繳貸款,我公公經過家人討論後同意將此棟房屋給我先生,請問用怎麼樣式的方式,具有法律效益呢?,如果是立遺屬公證,這樣有法律效益嗎?,或者直接過戶贈與稅是否會很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每年有220萬的免稅額,不過還涉及動產價值及扣除額,所以建議可以詢問代書

2、遺囑的部份,可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均可,不過要小心特留份的問題。

 

alan 104-09-08 21:06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是一個男同志,有一位大學時期的朋友莫名與我絕交,還加我所有同事為好友,以我的同志身分威脅我不准在跟他來往。我透過各種方式與他聯絡,都沒有得到回應,之後我打電話到他辦公室找他,一共三次,都沒有辦法好好溝通,其後4年間,我不斷寄e-mail(似乎早就被擋掉),大約半年一通電話打到他手機,可是他不是不接就是一接起就掛斷,最近我寄了兩次信到他辦公室去,由於他的家人是律師,他便揚言要對我提出告訴,請問我的行為有違反哪一條法律嗎?

 

我打給他的時間都是晚上9點左右,打去他辦公室也都是1分鐘內掛斷,只是請他有空時與我好好溝通,並沒有騷擾的意圖。這次他先是揚言要提出民事訴訟,後來又改口說是刑事,請問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的行為會被起訴嗎?

你好:

須要依照具體情形及證據才能判斷。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事上可以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alan 104-09-08 21: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須要依照具體情形及證據才能判斷。 刑 ... (恕刪)

想請教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我並沒有恐嚇過他任何事,反而是他以逼我出櫃威脅我,現在又揚言提告,但過了兩個月我並沒收到法院文書。這4年因為我們鬧翻,也許也因為我在FB上出櫃了(因為他都威脅我了,不如我自己說出來),我失去了所有共同的朋友,幾度要自殺,也去找過心理諮詢,而他不回應就是不回應,4年沒跟我說過一句話,還放話說有我在的場合他就不會去,可是我連半年打一次電話試著和解,都算是恐嚇嗎?? 還是說法律是懂得運用條文的人贏,沒有在管前因後果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8 21:40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應該不至於有到刑事犯罪之程度,可以將相關細節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不要自己嚇自己唷!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定是認為如果是都晚上打電話故意去吵人的話會構成藉端滋擾住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另外我還看了幾個裁定,有幾個是認為不成立,理由大概是電話騷擾不算是這款規定的範圍。

三、民事部分,以電話騷擾他人的話是侵權行為,但是判的金額不是很大,我上次有查過。

四、朋友如果再不能當朋友就算了,不用勉強,你會有其他朋友的。

五、如果只是因為你是同志就不跟你當朋友的就不是真的朋友,斷了也好。

六、你可以再認識新的朋友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lan 104-09-08 22:2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秩抗字第19號裁定

二、這個裁 ... (恕刪)

 

謝謝你的幫助,我會9點打是因為我們都是工程師,我想挑他下班的時間打去。

另外,我懂的。只是第一,我們曾經是蠻好的朋友,而他開始覺得我喜歡他,這...要怎麼證明你只把他當朋友,沒有其他企圖呢? 如果對方是個會曲解你的意思,還說出「其實你就是這樣想,只是也許你自己都沒發現」的人。

 

第二,不知道是我的朋友都太冷淡、不想惹麻煩,還是真的他們其實也跟我沒很好,這4年,沒有任何人主動跟我聯絡,連幾個以前幾個每周都一起逛夜市然後跑到我家聊一整晚的人也沒有表態,反而我還常在FB上看到他們與這位要對我提告的朋友一起出遊的照片。只有一個朋友跟我說「誰叫你是同志,你自己想開點就是了」

 

現在的我無法相信任何人,不跟任何人來往,也盡量不跟同事講話,心理諮詢也幫不上忙。他連翻臉的原因也不說,突然罵我一頓,說什麼「你以為他們真的有把你當成朋友嗎?」、「他們本來就跟我比較好」就再也不開口了。30多歲了還要被以前的朋友霸凌... 而我做的只是每過半年試著連絡他一次,至少想試著把事情說清楚,這樣還算是我恐嚇他,我還得給他精神賠償...

 

我好不甘心啊

倢豹 104-09-08 17:46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倢豹 104-09-09 16:08

現在案件還在地檢署研考科的承辦人員手上,還沒到檢察官那邊

雖然同意轉移管轄權的機率很小,但還是可以試看看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雖然警政署也不太同意全國各地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的說法...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小美 104-09-08 17:38

您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我是單親小孩,從小監護權在於父親,那我想跟親生母親斷絕母女關係,有甚麼方式可以斷絕在法律上有任何關係,不想到最後因母親所以導致有債務或不必要發生的問題產生

母女關係不能斷絕,至於擔心債務問題,目前都是法定限定繼承,不會需要負責償還多於所得遺產範圍的債務,這不會是個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8 21:54

法律上沒有所謂斷絕母女關係的用語,但是若您經其他人收養,在法律上您與母親的關係就會暫時停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8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斷絕所謂母女關係,除非您被收養,您母親之債務,亦與您無關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ST 104-09-08 17:29

1. 我的機車停在大樓下機車停車格,無故遭酒駕汽車駕駛人撞毀( 肇事者酒測值0.49) ,目前已於警局做完筆錄,警方要我先和肇事者及肇事者的家屬調解,但是肇事者誠意非常不足且態度輕浮,因此不排除依循法律途徑解決

請問若要走民事訴訟的話,車輛已全毀,經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我能要求肇事者賠償多少金額? (剛買三天的新車,新車價約$78000-80000每間車行不同)


2. 因本人目前職業為大學在學生,兼職家教,預計日後通勤要用這台新買的機車,現在沒有交通工具的狀況下,我的損失是否可以列入求償
感謝回復!

你好: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是新車無須考慮折舊問題。 額外支出之交通費用可以一併請求賠償。 相關單據務必保留,以免將來求償上產生困難。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請求。
紅毛 104-09-08 16:03

想請問一下 之前我借朋友騎機車

那朋友把我的機車撞壞了 他已經有簽切結書+手印

維修費用4萬元整 目前只還2000塊

欠了快一年了 那麼再請問要是我去法律告他 這筆錢拿的回來嗎?

要的回來的話大約多久時間可以拿到這筆賠償費用?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6:14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該朋友,限期返還,如逾期未返還,則關於金錢給付之求償,向法院聲請對該朋友發支付命令,應該比較快速。

小敏結婚生完小孩後,一直覺得背部、大腿就是瘦不下來,決定去抽脂。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沒針對小敏有無全身性疾病等事項評估,就加以麻醉,手術中也未注意體液的補充,手術後小敏因併發血管脂肪栓塞死亡,小敏的丈夫對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醫師動手術有無刑事醫療過失之認定方法,大致上分為3個階段加以認定。一為手術前,二為手術中,三為手術後。只要其中一個階段有過失,就有醫療過失

就本例而言,針對麻醉醫師有無過失。法院認為麻醉醫師在麻醉前,未對小敏作適應症系統評估,如有無糖尿病、心臟呼吸疾病,也沒對凝血功能等詳加檢查,且依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情況,也沒又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注意就加以麻醉,手術前之階段麻醉醫師有過失

 

在手術中,麻醉醫師也沒有注意出血量,也沒在手術過程中給小敏足夠的體液補充,來避免發生脂肪栓塞,而依手術當時的設備、技術等條件,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於給予足夠體液補充,所以手術中也有過失

最後,在手術後,麻醉醫師對於小敏術後麻醉恢復時,也沒對生命徵象指標,如血含氧量、排尿量等加以監測就離開,依當時情況也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手術後也有過失

 

因此,本例中的麻醉醫師,被法院認定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張姐 104-09-08 13:35

朋友a向我借錢購買房產(借款金額與買賣房地價金一樣多),當初言明買到的房地全部需供我設定抵押,結果我僅拿到買賣標的物的8/10權利範圍,另2/10朋友有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登記在他10歲兒子名下,當時我未立即催討是以為2/10登記在a名下,想說清償期屆滿我仍有權利要回借款.清償期屆滿a仍無法還款,我要求登記在他兒子名下的2/10依抵押借款契約書需提供我設定抵押,現在a以他兒子並未出面向我借錢也無借據拒絕,我該如何主張,在法律上有這請求權?

 

您好:

假如雙方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已約定對方所購得土地須供您設定抵押權,您可執該契約書請求對方應履行契約內容,將其餘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您。

 

張姐 104-09-09 22:55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有載明"買賣契約書標的物所有權"...少寫2個字(全部),這點債務人堅持當時僅答應部分提供抵押設定.另外提出買賣契約過戶期間,她有到國稅局申報250萬的贈與,所以堅持登記在他小孩名下的是贈與非買賣.既然小孩沒出面借錢就勿須供我設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反向思考,既然契約書未約定部分所有權,即代表所有權全部。

另重點不在對方是否將房地贈與小孩,而是既然契約已約定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對方擅自將其中一部贈與給小孩,即是違背契約約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張姐 104-09-11 11:53

 謝謝林律師,一語提醒夢中人....我知道該如何答辯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