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請問以下致人自殺或逼人自殺案例能否適用殺人罪或重傷罪?
案例1.
A 公司為知名上市公司,且號稱其所營事業係高科技產業,於是投資人一窩蜂搶進,股價也飆到三百元以上。幾年後才發現 A 公司的財報造假,股價遂一落千丈,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甚且有人因此經濟陷人困境,燒炭自殺。這種情形下,A 公司、A 公司的董、監、經理人,甚至簽證會計師應不應該負責?負何種責任?又該對誰負責?如果應該有刑事責任,這些經營者的刑責與一般刑法上之殺人、重傷等罪,有何評價上的不同?
案例2.
道路擴建計劃中,執法官員強行拆除民宅、毆打屋主,屋主不堪受辱服農藥自殺。
其中執法官員沒有預期到屋主可能自殺
案例3.
憑借某種權勢或與他人的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故意造成他人心理和精神的極大恐懼,致其自殺的行?。
問題二:是否有因果關係截斷的應用?




某天 我的朋友在KTV跟人發生衝突
然後 對方就四處問我的電話
終於他問到了
一直打給我!!!!
可是我只是個工人
根本不想理他
他就一直打一直打~~
打到我不耐煩了
在電話中起了口角
然後對方就約我去一個地方
但我只是個工人~
所以我找了三四個朋友陪我去
在半路的時候對方又打給我
我聽對方那邊的聲音
好像很多人
所以我又掉頭打電話給我弟弟
想找我弟弟陪我一起去
然而 原本找的朋友就先去
結果其中一人有帶手槍(我不知情他當時有攜帶手槍)
聽說到那時就發生衝突
有開槍但沒傷到人
所以我跟弟弟就沒到現場
原先我只是想 去跟對方說
可以不要再打給我了嗎
我只不過是個工人
但你們一直騷擾我讓我很困擾
完全只是單純的想跟他們說不要再騷擾我而已
也不知道會變成這樣
p.s 對方某人甲的女朋友在當時發生事情的時候(在KTV)
有打電話給我!!!
我只跟他說 我不知道!! 對方某人甲的女朋友就把我的電話給 對方某人乙
所以他們才知道我的電話




您好:
本件除非是數罪併罰而定執行刑為七個月,否則應沒辦法申請改服社會勞動,本件當然可以申請非常上訴,但此要視有無可動搖原審之判決的理由,也不會影響到執行,以上







我公公對我提出傷害告訴~~那天她有喝酒~0.87....回來家裡一直辱罵我跟我婆婆~
還說我不應該幫我婆婆聲請保護令的證人(暫時的保護另以下來)~~還說我怎不死在外面~還有一些不堪入耳的三字經~要告我到死~~關到老~~然後要報警說我打他!!
公公拿起話筒猶豫不決的要不要打電話~~媳婦就從公公手上把電話拿下來~媳婦跟公公說我用手機替你打給警察!!警察來..公公說媳婦用電話打他手跟左耳~要驗傷!!驗傷單上寫左手指跟左耳有挫傷~~媳婦卻沒打他~~有婆婆做證人~這是之前發問刑事問題~~刑事的法官比較採信我跟我婆婆話樣子
那天我公公不服氣~跑去民事申請對我的保護另~申請內容我不知道~可是我大約想應該是說我打他吧~~~(公公之前也對婆婆申請~被駁回)~~今天在家收到法院的傳單~~
我公公去聲請保護另~相對人是我...請問他之前對我婆婆家暴的紀錄~~有算嗎???
如果要開保護另~~我可以拿以前他辱罵的三字經的錄音嗎~給法官聽嗎?有幫助嗎??
我婆婆也會幫我做證~~-公公保護另會下來嗎~~(現在公公想一些也的沒有的.在亂用)
(公公現在的心態是如果保護令下來可以就可以趕我出去)







想請教各位關於車禍的處理步驟,拜託幫幫忙了
在2012/12/31
我騎機車在免待轉路口的內側車道要左轉
30公尺前已開始打方向燈,有注意後照鏡
左轉過程中遭後方機車撞擊(對方前輪撞到我引擎左側)
對方人車無傷,我方左手肘脫臼及骨折,車子多處損壞
目前車行正在觀察受損情況開估價單
事故發生當下有報警,我則被救護車送往醫院
目前只先跟承辦員警拿了現場圖跟照片
初步研判表要月底才可以申請
對方來電說可以先出來談賠償私下和解
我跟對方說我傷勢還不確定,所以想等初步研判表出來再談
私下和解不成就上調解委員會,再不行就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附帶侵權毀損的民事告訴
我的醫療費跟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是對方的強制險會負責?
我想跟對方要求1.修車費2.薪資損失3.精神賠償
修車費跟薪資損失都有憑有據
但精神賠償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要求金額
醫生說至少三個月才能初步復原(骨頭碎片長回加復健),而且肘關節會永久創傷
若開出如上之診斷證明,精神賠償該如何開呢?
若之後要提告,我只要透過承辦員警即可?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在十一月九號的凌晨出了車禍,我騎機車,對方是行人
車禍的發生是,當時時速50左右,走內側車道直行,因知道右方有死角
我往右方看一下確認沒有危險之後,回頭就看見行人站在我的車身前方不到半台車身,我雙手剎車還是來不及,車頭與他發生碰撞,雙方發生昏迷
醒來時我就在急診室了,然後他送加護病房
對方沒有走斑馬線,且穿越雙黃線從我的左側出來
案發地點前面不到十五公尺就有一個斑馬線了
當時我行經的方向有閃黃燈號誌,且快到路口
初判表出來結果是
我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行經閃光號誌運作路口路口未減速
對方:涉嫌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
我方傷勢:左顴骨及上頷骨骨折,右上頷骨骨折,上門牙斷裂,下門牙左邊兩顆斷一半,上排牙盤整個都歪掉,左肩挫傷,左膝以及右手背擦傷,左眼水晶體破裂。(住院九天,左顴骨開刀復位及固定,左眼已復原無大礙,左肩已及擦傷都已復原,只差牙齒跟牙盤的問題了)
對方傷勢:肋骨斷兩根,左肩胛骨骨折,膝蓋骨折。(對方目前的情況不曉得)
住院期間雙方都有互相關心,出院後對方說要私下和解
我們家想說能和解就和解,畢竟自己也有過失
於是到了對方家談和解,但對方一坐下就開了25萬,說包刮後續醫療跟賠償金
對方的體傷及醫療費用基本上都可以申請我的機車強制險
也就是說他那25萬就是精神賠償費
我方實在不能接受,於是我申請了調解委員會
就是今天十二月二十七日,但是那位調解委員一開始就說是我的錯,問對方有什麼要求,而對方這次開了18萬,我方還是不能接受,我們拿出我們在網路上查到的類似案件(行人未走斑馬線穿越馬路被撞),那委員也都不看,我們想講什麼,他也都一直說都是我們的錯,最後還說對方開18萬算合理的,他三處骨折甚至可以到35萬都算合理,講得好像他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和責任(對方的公公是里長,我們一直覺得他們跟調解委員有認識),我們當然還是不接受,於是對方就去找承辦員警提告了,那員警也打來問我們要不要提告,而我們也提告了。
請問如果上法院是我勝訴,我還是會吃上刑事過失傷害嗎?
而我的勝算又是多少呢?我真的是肇事主因嗎?
沒有攝影機畫面是不是對我很不利?但是斑馬線前有一條4.5公尺的刮地痕
應該足以證明他沒有走斑馬線了吧?
這樣算是我傷的比較重還是他呢?
目前我的牙盤問題已請醫生評估了,光牙齒矯正就約估12萬了,斷掉的三顆牙最便宜也要3萬多,機車維修費就1萬7了。









事情的發生經過,是因為在案發當天我剛好在哪裡喝酒,欲返家時又遇到久未聯絡的朋友浩仔(被告之ㄧ),哪天恰巧是他的生日,所以又留下來陪他慶生閒聊,哪天在慶生的當中,(我看見有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正在搭訕浩仔的女友,但當時我未詳加留意,之後我因為當時沒想太多了,也不記得哪麼清楚,之後浩仔就被哪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毆打。
毆打完後,就有工作人員有出面制止對方,之後我正打算送浩仔去醫院時,因為他當時傷勢不清,這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便對我放話要給我好看,後來搭乘電替下樓正準備出LUXY大廳時,我看到3個ABC(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手持攻擊性武器,站在外頭哪邊做勢要毆打我後(就是要堵我們),當時我因為害怕遭到對方攻擊,且(告訴人)體格壯碩看起來有練過武術,故在大廳未出大門,後來不知道為什麼浩仔及他的朋友就被他們(也就是告訴人等3人)毆打,之後我就看到告訴人與我不認識的人互毆,後來告訴人不知道什麼原因趴倒在地,於是我基於善意向腳輕觸了告訴人,看告訴人有無意識,之後我就跑去旁邊勸架.為料情勢並非我能控制,之後就有些我不認識的人跑去在攻擊告訴人,正當我想打電話報警時,並告訴現場工作人員叫救護車時,之後警方就趕往現場。
事隔快半年時後,被告以殺人未遂對我提告,警方請我前往做筆錄,在做筆錄時詢問我.有無認識其他被告(一供5人),我只認識當天被打壽星,其餘人我都都不認識(警方只有找到一位被告)另兩位並沒有找到,後來到檢察官哪裡時候,檢察官認為我們互相認識,故意不把其他人說出來,之後對我提出起訴(是後我有提出刑事在議聲請狀一份)後來時間上面來不及,之後已經送到法院。
在法院開庭前,我又送出一份刑事陳報狀,今天上午我前往法院開庭,法官問我認不認罪,我又針對此事件在一次解釋(內容:我沒有傷人.也沒有打人.更沒有意圖解釋我只是去夜店消費.也不是相約過去衝突,正當我想打電話報警時,並告訴現場工作人員叫救護車…等等),後來法官給我一張藍色的紙,法院宣判通知102年1月24日,想請問律師大大我應該怎麼辦?(為了這件事情困擾了我好久)
麻煩律師不吝解答 謝謝!







依據刑事訴訟法對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中 "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
但是今天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明白承認三年來並未針對經理人的缺失行為做出處置,以致於造成今天公司被經理人有機會"業務侵占與背信",這是董事會的管理不當向所有股東道歉......
依上述說法,則股東對董事會雖有委任關係,但是董事會在明知經理人不遵循董事會命令行事卻依然任由經理人領導公司的行為,董事會是否已經算是構成"背信"之條件 ? 或只能算是董事會的失職 ?








你好
本人2012/10月行駛報廢車被警察扣車,聽說紅單跟白單是分開的,所以可以打官司把車拿回。這真的嗎?
1,紅單上開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一項第 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這是針對水貨車,用錯條款了,應是第 12 條第 九項、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但兩者結果都是扣車沒入,問過人都說警察除酒駕外不得扣車,請問是否有其他條例,法律可引用車拿回?
2,10月底應去監理所聽后裁決,我沒去,查過並未因此加增其他罰單,我也沒去交通裁決事件申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之規定: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那現在是寫聲明異議狀遞地方法院?還是先去交通裁決事件申訴后再告?
3,報廢車是跟前車主買的,有讓渡書,97年辦停駛,我拿車,一年多后前車主98年去辦報廢我不知道,監理所說被開單跟處理都只能是前車主,歸責后我才能處理。請問我有讓渡書能寫個〈個人財產領回書〉告法院?能引用那些法條?聲明異議狀是刑事,我這算民事還刑事?
4,警察扣車几天后我找媒體去找他才開白單給我,當場未開紅單,事后郵寄紅單,他有疏失嗎?
謝謝

我是債權人,提供擔保物後對債務人提起假執行,但債務人假裝離職又領光銀行存款被我發現,所以我提告債務人和她老闆刑事毀損債權後,債務人的老闆乖乖地把她的薪水交出來,我只對老闆撤告,對債務人沒有撤告.
債務人對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我勝訴的部分,目前民事二審還沒結束.
刑事毀損債權偵查庭檢察官問我們有無意願和解,我提議條件是我要拿回擔保金才可以和解,所以檢察官安排我們到法院的調解委員會做了以下內容的和解筆錄:
一. 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年度存字**號之擔保金,並對該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
二. 聲請人在取回擔保金全額後,同意撤回**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號毀損債權刑事告訴.
但是我做完和解筆錄馬上後悔了,從頭到尾被告即債務人都沒有認罪,我也花了很多工夫調查她假裝離職的證據,而且她民事還上訴主張一毛錢都不願意賠償,我不應該這麼簡單就撤告!
如果我向檢察官主張,暫時無取回擔保金預定,所以和解筆錄第二項無撤回告訴之效力,要求檢察官起訴,等民事二審判決出來再決定是否撤告可行嗎?

年輕時因無照駕駛車禍致死..刑事責任上因對方不願和解而判刑8個月入監..在監期間保險公司借調開庭追償保險公司所支付的120萬賠償金額,當時開庭我回答無力償還..後回押看所守...這事已是10~12年前的事件..我想請問..這追償有時間限制嗎?如果有是多久呢?在上個月保險公司曾來電告知若不處理將強制執行..且告知這120萬的賠償金額因產生的利息至今已經變210萬...我根本無力償還這些..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有詢問過對方是否是財務公司能否償還1~2成..若是可以可設法籌借來償還..對方告知這並非是一般的財務公司的追償..是產物保險公司..請問一般銀行債務打入呆帳後不是都會有轉讓給財務公司催收..產品保險不會轉讓債權嗎?請哪位能幫幫忙..謝謝..拜託...
另外!!代位求償是否有可能過了一定期限後就失去求償權力呢??
若我無力償還能有什麼方法嗎??

前陣子姐姐因為原告跟她男朋友有些許曖昧之所以去找對方理論一氣之下動手 原告就告我姐跟她男朋友 一開始告殺人未遂跟恐嚇罪但問題我姐根本沒有恐嚇他 就只有對他動手第二 我姐打他的時候並沒有很重 但開庭時所有照片都拍的好嚴重連法官都不相信我姐是徒手打的 他還問我姐是不是有拿東西打他但問題連她男朋友都沒動手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殺人未遂怎麼會告的成?還有恐嚇罪 他說我姐恐嚇他 就告他恐嚇 他完全沒有任何證據這點我要怎麼去反駁 他的傷勢我也懷疑造假 我要怎麼去求證?之前開庭對方都不願意和解昨天姐姐去和解庭對方沒到 今天我收到一個法院寄來的東西叫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面寫著 原告的姓名 電話 住址 法定代理人 還有我姐的名子 我家的住址還有壹 訴之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笠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付擔
貳 事實及理由被告於101年6月5日歐擊告訴人 身心嚴重受傷 至今仍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 要求賠償1 醫藥費 10600 ( 目前持續就精神科診 )2 交通費 5000 ( 計程費..)3 手機修理費 244004 精神賠償從發生至今和往後會有後遺症 求償 200萬元 ( 沒錯妳沒看錯 )以上共計新台幣2040000元 狀請 鈞院 核賜判如訴之聲明證據 收據供17張( 剩下的後面都是收據)有十二張馬偕收據 日期分別如下 101年0606 0606 0611 0611 0702 0719 0726 0816 0906 0927 1025 1122 (其中還有高達金額2960 是眼科)一張聯合醫院0605一張101年11月22日 手機面板維修21900一張估價單4000元左右
------------------------------------------------------------問題總結1.為什麼寄來的只有給我姐姐沒有當初一起被告的她男朋友 還是我們不知道?2.對方告的殺人未遂和恐嚇我們要怎麼去反駁 ( 因為真的沒有拿東西 傷勢"當時"並不嚴重 ) 恐嚇根本沒有 警察那邊就單單聽他供詞說他被恐嚇就送 都沒證據 法院也受理3.如果懷疑他證據造假要怎麼辦?4.要怎麼跟對方談和解5.他今天寄來的性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是代表我們要付的錢嗎還是只是對方求償 如果我們不服要怎麼辦?6.以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的內容第一 醫藥費 全部都是收據 完全沒有看到他的就醫內容 我打個比方 他如果去雷神眼睛 也賴給我們呢? 而且日期從0606到1122 是怎樣 他都看不好? 就算看不好也請醫生開證明吧 ? 他看什麼病我們都不知道 到時候真的被坑了呢?第二 交通費 完全沒有什麼證明就寫5000 開庭也才幾次 計程車了不起一兩千塊他說五千是不是不合理 也沒收據 也沒日期第三 手機修理費的收據是在1122開出來的 事發是0605 這樣哪能證明是我姐用壞的 這半年期間他自己摔壞呢 也賴給我們嗎? 第四 精神賠償從發生至今和往後會有後遺症求償200萬元請問一下 戰車輾死士兵國家也才賠600萬元他全身最嚴重就是瘀血跟擦傷 他就要求200萬元 非常嚴重的不合理第五一張估價單寫著i phone 4 2500都沒寫哪裡損壞 而且事估價單並不是收據 這樣是不是無法代表他有沒有花過這筆錢
綜合以上問題請誠心幫我解困 在此先謝謝另對於 手機修理日期嚴重大落差 以及就醫賠償(無病名無證明日期落差只有收據)還有精神賠償兩百萬 和他沒那麼嚴重 傷害罪變殺人未遂另+一條恐嚇 這些問題實在不知怎麼解 懇請幫忙!


就是說去年我因為沒有工作 有上某人力銀行求職 但其間有人加入我的即時通 以工作名義想騙取我的帳戶說每月1本以8千元代價借他使用 當時我朋友也在旁邊看我與對方的對話 結果我朋友也說他也要租借對方 對方叫我用宅急便寄過去 但我寄去後 我反悔所以我的沒寄出去 但我朋友的提款卡有交給我 叫我代為寄去 結果事後 我朋友收到傳票 被檢方起訴詐欺罪 但因為他出事後 找不到對方 結果他把事情全推到我身上跟檢方說他是把帳戶交給我的 是我害他的 他甚至跟檢方說是我跟他說 一本代價8千元又說是我騙他把帳戶交給我的 結果現再害我也收到刑事詐欺的傳票 檢方把我也列為被告 也去開庭了 但因為我朋友說謊陷害我 明明我當下也有勸他不要寄了 結果是他自己堅持 我才幫他把帳戶寄出去 結果現在全推到我身上 請問這樣我會有事情嗎?我有保存當時即時通想騙取我帳戶那個人的對話紀錄 檢方現再叫我列印給他 對話紀錄上也有當時他叫我寄去的住址及電話 但如果抓不到人的話 因為是我幫我朋友代寄帳戶出去的 這樣我也會有事嗎? 但我當時也是差點被騙的並沒有收取任何金錢 或騙我朋友的意思 但被我朋友硬說是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能夠幫我解答一下嗎?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