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於2013/08月 受害人以下簡稱A,B 加害人 簡稱C
C君當時擔任某團隊最高層級指導者,於08月某天
邀請A,B君 協助其教學助教,然而在A,B在擔任助教時
C君於教學講解時 對A,B君身體上造成傷害,事後完全皆透過第三方人士出面調停,嘴上雖說有誠意解決此事,但卻時常避而不見
最後此事,經團隊召開私下協調會 在透過團隊內有法律背景的顧問調解下
三方算已達成共識 C君最後須負責 A,B就診期間所負擔的醫療費用 直至康復
而A,B則放棄對C進行所謂傷害罪的行事告訴
然而,A,B最後未對C進行任何法律上的追究及提告
C也未履行當時三方所協議之內容
演變最後在團隊與輿論的壓力下A,B於2013/09月某天在公開場合
公開宣稱無條件原諒C君,但當時C君並未到場
事後因團隊處理此事不當,被團隊在上一層級單位知情後
團隊高層立即約談C君以及A,B君數次,經約談數次後
C君被註銷在團隊內最高層級指導者之身分與資格
而在事發後的兩年之間,C君總會有意無意的騷擾
直至今年7月C君寄 起訴書給A,B 起初不予理會
事件到最後A,B須寫答辯狀呈上法院
2015/10/28 法院傳A,B,C三方出庭進行言詞辯論
豈料,此時C在庭上追加附上民事準備狀
審判長當庭宣判2015/12/09則在進行第二次開庭
當初A,B在義務教學上擔任C的助教,反被C在教學演示中傷害
A,B不予之計較,更放棄所謂刑事傷害罪的起訴
時隔兩年,C反對兩年前為受害者的A,B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對於此,此時該如何處理?
也因為團隊最高層級已核發公文給各縣市其餘團隊
而近日C也對該最高層級提出告訴,要求最高層級單位回復他指導者的身分
目前A,B皆有人證 可協助還原當時C如何在當時藉由教學演示時傷害A,B之身體
但實體證據不知該如何準備 第二次的答辯狀 也不知該如何書寫
因為第一次言詞辯論時,C君連答辯都不答辯 立刻在庭上呈所謂追加的民事準備狀
導致A,B無法進行言詞辯論
而C君之行為,假使一切皆為他個人蓄意中傷及蓄意針對A,B兩人
在刑事而言,C君須復哪些刑事責任?
因兩年前這件事造成A,B心中的陰影
而A,B其中一方已被C如此行為弄得精神壓力大 無法入眠 作息大亂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案件中的A,B君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