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家公司,由家族分別持股,並長期由家父擔任董事長(負責人)一職,由於經營困難,銀行端有借貸,並以土地作為抵押,股東不願再依股份出資償還銀行貸款部份,並且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公司股份,目前按月繳納銀行貸款中。
日前家父有意?下董事長(負責人)一職,並希望由我接手相關職務,但並未提及股份讓渡給我的事宜,目前我的疑慮如下:
1.我無任何公司股份,也非董監事相關人員,可以出任董事長/負責人職務嗎?
2.若我在未持股的情況下出任董事長/負責人等職務,銀行借貸的部份有土地設定抵押,未來若無起色進而結束公司,我需要揹負公司的借貸嗎,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已?
3.若未來我需要揹負債務,現階段我需要與我太太簽什麼樣的協議來保護太太及小孩未來不受債務搔擾呢? 財產分開制or離婚?
4.股東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股份也不願再出資,這部份可以直接去更改股東名冊嗎? 還是需要取得股份讓渡書或其它文件,作為股份移轉適法依據,以避未來股東反悔提告?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擔任負責人沒有任何好處,雖然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無關,但若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而且銀行均會要求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就會與您個人財產有關,擔任負責人,若公司涉訟,須擔任代表人應訴,實在自討麻煩,非常不建議您擔任負責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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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
Ⅰ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
Ⅱ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Ⅲ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Ⅳ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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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但若公司沒有財產,就沒有甚麼實質的意義了,可嘗試蒐集對方之錄音證據,有無可提出刑事詐欺之證據可加以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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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檢警偵查犯罪,帶找到被告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拿回錢的機會實在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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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3年的8月24號日被詐騙了 已在103年8月24日報警
當初在奇摩拍賣看到歹徒張貼的賣車資訊
價格便宜 但按說是當舖的權利車然後跟原廠有合作可以變成正常的車輛
然後第一次匯款到他給我的帳戶說是用來給原廠的
然後後來寄給我一本存摺一個印章一個提款卡
說要做資金流向證明 叫我把買車的金額存進去 在自己提領出來
但當我把買車錢存進去過沒多久就被轉到別的銀行帳戶了 歹徒好像已經設定好網路預約轉帳了
被轉走後我詢問歹徒 歹徒給我被網路轉帳轉走那帳戶的資料 叫我詢問銀行 然後他跟我說錢還在 沒人敢動那筆錢
我目前不知道那筆錢 到底還在不再納的帳戶裡
如果在那帳戶裡 請問有什麼辦法能把錢拿回來呢
總共匯到2個戶頭
但是第二個戶頭錢一存進去 就被轉到第三個戶頭
而我這邊有第二個戶頭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第一筆戶頭已經抓到人頭戶的人 也開完庭
但是第二筆金額比較大筆 到現在都沒消息
錢好像還在第三個戶頭裡面沒被領走
請問要有什麼辦法可以趕快把錢拿回來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仲介錄音、line或簡訊證據,證明其當初計算顯有錯誤,造成損害,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拒絕出賣,等待買方提告,就違約金部分加以爭執,與多增加出來之增值稅相較,何者較為划算,您需仔細思量,但若對仲介請求損害賠償,當務之急,仍為蒐集證據,否則仲介將矢口否認其計算誤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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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便宜 但按說是當舖的權利車然後跟原廠有合作可以變成正常的車輛
然後第一次匯款到他給我的帳戶說是用來給原廠的
然後後來寄給我一本存摺一個印章一個提款卡
說要做資金流向證明 叫我把買車的金額存進去 在自己提領出來
但當我把買車錢存進去過沒多久就被轉到別的銀行帳戶了 歹徒好像已經設定好網路預約轉帳了
被轉走後我詢問歹徒 歹徒給我被網路轉帳轉走那帳戶的資料 叫我詢問銀行 然後他跟我說錢還在 沒人敢動那筆錢
我目前不知道那筆錢 到底還在不再納的帳戶裡
如果在那帳戶裡 請問有什麼辦法能把錢拿回來呢
總共匯到2個戶頭
但是第二個戶頭錢一存進去 就被轉到第三個戶頭
而我這邊有第二個戶頭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第一筆戶頭已經抓到人頭戶的人 也開完庭
但是第二筆金額比較大筆 到現在都沒消息
錢好像還在第三個戶頭裡面沒被領走
請問要有什麼辦法可以趕快把錢拿回來呢 謝謝
你好: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者,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尋一個月。
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銀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但銀行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
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款項者。
銀行應指定一位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剩餘款項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我是位遊戲公司的客服,主要工作是經營公司所給的官方line
因為我們公司對於玩家儲值金額門檻有設定會員等級
而我的服務的對象是在本公司儲值超過5萬以上的玩家(簡稱:鑽石VIP)
今日有一位玩家來向我回報他的遊戲出了問題,不斷的向我索取補償
但是我查詢了他的資料發現他的會員等級並非我所負責的服務對象
於是請他至官方網站的線上提問,那邊有24小時的客服效率會比我這裡更快
我也向該玩家說明我這裡並沒有權限可以查詢非鑽石VIP玩家的資料
結果他卻像是理智線斷掉一般,不斷的說:叫你處理就處理是怎樣? 之前的客服就會幫我,為什麼到你就一堆牽拖?
中間不斷的飆國罵,最後甚至罵我破麻,還說信不信我找人投訴你讓你這工作做不下去?
我的手一直在抖,也相當的害怕,但還是逼自己冷靜下來請他至線上提問
他還說我叫他小姐是在污辱他,接著繼續罵我破麻(他的line頭貼是放他老婆跟兒子所以我誤以為他是女生都尊稱他小姐)
我只能不斷道歉並且跟他說明請他至線上提問,他還沒已讀
但是他老婆跑來line我,我也不敢回了
因為之前他老婆也曾line我要我幫她查遊戲的東西,但是他老婆並沒達到會員等級
所以我請他至線上提問,她也罵我: 白目,幹!
當時還是勉強幫她處理,但是沒有想到今天會招來更多麻煩
由於這些對話我都有保存下來,只是聽朋友說1vs.1的line對話並未構成公然污辱
然而我有告知主管,主管也只說叫我別理他,因為對方身分資格不符,可以不予理會
但是卻叫我不能封鎖對方,理由是對方有可能消費成為鑽石VIP
所以這期間他們無論怎麼辱罵我,我終究看的到
我覺得很無奈,由於也不知道對方是什麼樣背景,很害怕對方會對我不利
因為我們VIP客服在公司的官方LINE頭貼都有放自己的照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也不會太高,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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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若地上權人跑出來爭執,而無法塗銷登記,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 若無法終止地上權,當初約定之地上權可能無須支付地租,所以沒有辦法請求給付地租,但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地租。 若有地上權人且有利用土地之行為,要在3個月公告期間書面向登記機關異議,並依原本約定繼續依地上權無償使用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終止地上權,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主張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仍然存在,並就地上物之種類、性質、利用狀況提出說明。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聲請本票裁定,並帶裁定確定後,請求強制執行,確保您的債權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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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明道中學的學生,近期學校發生了一些對學生隱私權侵害的行為(搜書包),想問問看律師對於這部分的認定,麻煩你給我們一些指引,抱歉打擾了
事件經過:
會考當天,在興大附農考場明道休息區活水堂二樓,有本校國中應考生使用智慧型手機開啟Wi-Fi分享並將名稱設定為「幹活水堂一樓都是廢物」,校方於第一 節考試進行中考生均不在休息區時發現爭議Wi-Fi,使用手機APP取得該Wi-Fi之訊號來源及手機廠牌等資訊,鎖定某區三個班級的書包,國中部一名組長及現任教 官在各部別長官陪同下未經當事人同意,為排除該爭議性Wi-Fi,翻查該區三個班的書包,找到手機後將其關閉電源,待學生考試完回到休息區後才告知該行為,並警告予以大過乙支處分。
想請問律師,校方對於該為了排除WIFI的理由能不能阻卻其違法搜書包之行為呢?校方一直跟我們強調並表示為了排除該爭議私人WIFI,搜書包之行為絕對合法。是否能提出民事的侵權告訴呢?
律師你好~~2016/5/19~中午左右到郵局辨事時被推銷美夢成真的減重產品~推銷內容就是大約都是他們說我聽~然後給我看一些成功例子及肥胖會有的疾病~之後..刷卡付了42000元,告知出帳前打電話到銀行請人員設定分期~產品要拿回家時~推銷員跟我說他們把2盒裝成1盒比較好拿~當場就在拆外盒包裝,但我說我急著回家不用拆了,所以有些沒拆~另外當場刷完卡後推銷員有拆小包裝叫我先吃一包(膠原/粉未),之後回到家後~晚上自己開了一包茶包(泡來喝的),結果半夜拉肚子到早上才較好些~請問一下律師~~以我這情形在2016/5/20要求全額退款,如果對方不肯或以拆開包裝及有吃了應該如何應對??還有就是我是7天內要求退貨退款的,如果被對方拖到超過7天的話是否對我們要全額退款會有影???謝謝!!
律師好,想請教
來抽遊戲所出的稀有角色卡(此角色遊戲上設定除了抽卡外很難得到,故也沒拿到幾支,但遊戲內有關卡有機會得到,機率極低)
可是遊戲公司卻在四月份的某一次的維修伺服器後,發生了重大的漏洞
遊戲中某關卡連續闖關,除了可以刷錢,裝備外,可以刷到各角色卡片,其中有極低的機率可以刷到此角色卡
但卻在維護後,遊戲bug發生,此關卡卡片變成掉落率100%,連鎖反應下..
造成了有許多玩家利用大量刷卡片!而此稀有卡片也間接產生出很多!
(此遊戲為全球連線..玩家數萬)
遊戲公司約3小時後才發現,才修改此掉落bug
但對於其間產出的大量一般角色卡片與稀有角色卡片均沒有回收處理
公司也一直拖延裝作沒這回事!一個禮拜後才公告道歉了事
並無任何處理措施!!
我花大錢好不容易拿到幾張,別人卻可以輕易利用遊戲漏洞方便取得
遊戲公司又只修復漏洞後,對已經大量產出的卡片,不處理..任由遊戲平衡被破壞.
那我花錢玩家的權益...是否有受到影響
有先跟消費者保護會申訴一次,請遊戲公司處理,不然請退費,遊戲公司也打電話來說,無法處理..牽拖有其他補償(他們所說補償是另一個重大bug的補償,只是發生時間很近,硬牽拖再一起,但實際上當初另一bug的補償公告上根本沒提到)
公司說不然給你退費,但只退你消費後線上角色身上所剩下的寶石,轉成相對儲值金額退還
= =我當初為了這角色都花光了,身上哪剩什麼寶石,這跟沒處理有什麼差別...
消保會再申訴就是開會協商了
想先請問律師...這種情況下我是否應該再次申訴?
還是本來這件事就跟我的權益無關,平衡,權益都遊戲公司說的算呢?謝謝律師
你好
我之前有在玩「怪物彈珠」,也花了超過40萬台幣買點數卡玩幾年了
前幾天在8591找了賣家代刷 (https://www.8591.com.tw/s2178133109.html),才完成交易兩天,就被封鎖帳號了
跟官方反映,官方說我帳號是用了不當程式
賣家承諾︰
1) 連機代刷,不用自備寶珠回體
問題︰一般連機代刷,是賣家做場主開場,買家帳號是作隊友方式加入關卡場而已,可是,事後賣家才說「是輪流開場連機代刷」,做場主被封鎖的機率較高,賣家說「我沒說我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作藉口
2) 之後,我發現我的帳號等級升很快,平均要幾個星期才到達的等級,賣家2個小時就完成了,因為賣家有開我的帳號開場,做場主才有經驗值,但我問賣家「你沒花 我的寶珠回復體力,怎有這麼多體力,開這麼多場,增加這麼多經驗值,能升這麼多個等級」,賣家只說「我自有我們的方法,難道你想我花你的寶珠(一般要花點 數才有的鑽石)嗎?」
問題︰那除了是用外掛修改我的體力 / 寶珠,根本就不能不修改,不花寶珠就能開這麼多場,不過賣家反叫我拿出證據
3) 我說好友角色怎給我換了有機會被檢舉的角色,要是被檢舉了,官方才會查看帳號,才會發現跟你的這個交易,所以才被封鎖帳號,這就跟不幸運不同說法了,而且說了不能修改我的帳號任何東西
問題︰他又反說「我怎知道會這樣,我的帳號又沒被鎖,以往這樣打都沒事情,你怎知道是換了那個好友角色才被檢舉,加上你又沒證據說是我換掉,我沒換過,信不信由你」
總結︰
1) 正常代刷,買家帳號是不會升等,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不會設定更改好友角色,不過他以「我沒說過不會用買家帳號開場 & 沒有證據更改」為由
2) 可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事,我升1個等級,要5萬經驗值,場主開場,只有場主一場能有4000經驗值,隊友是沒有經驗值,我總體力最多只能開場2次,在不花寶珠的情況下,能令我帳號升5-6個等級,除了修改了我帳號沒其他方法,賣家只說「是用我們的方法」
3) 修改了體力 / 寶珠數量 / 修改了其他東西 / 用我的帳號開場,他用外掛的角色加入 / 他不承認有換過好友角色,增加被其他玩家檢舉的風險,這全都是令我帳號被封鎖,損失了幾十萬金錢的行為,他就以「退回最後一筆交易金錢,即$400為已賠償」
他說「其他買家沒被封鎖,我也不想這樣阿」,難道其他買家被封鎖了,會跟我這位買家說喔?
根本就是一個謊話蓋一個謊話
要是用我帳號改這改哪,我自己改都可以啦,就是不想冒這麼大風險才花錢找賣家幫忙!
請問能控告獲得賠償嗎?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租屋糾紛我該如何申
由於合約租約滿是到5/5號
但我已提前向房東告知我住到3/31號
也會履行合約將最後一次房租及電費結清
房東一開始表明會在4/6用匯款方式退押金12000元
後來又改口說4/20會統一請助理做退款匯款動作
要我在4/20在去確認是否已收到款項
但至今已4/26遲遲尚未收到退款的押金12000元
想要致電確認款項進行情況時
發現房東將我的電話號碼設定拒接 LINE也封鎖我
一開始請家人打電話去確認對方卻說我們打錯號碼找錯人
後來再次請朋友致電時 又在電話裡表明是房東先生
我現在無法與房東連繫上拿回當初退租的押金該怎麼處理?
合約上沒有房東基本連絡資料 只有簽名蓋章
但當初租屋時確認過房子是房東的名字
租賃期間房租及電費都是匯款方式 電話及LINE連繫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不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不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不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我的案件如下:
20160418晚間接到桃園市龍潭區派出所電話通知,說要領取有關著作權相關通知書。
內容為:
因違反著作權法須至"屏東警局"到案說明,當下有用電話聯絡屏東警局負責該案件的警員分隊長了解該通知書的狀況為何?
警員說明:某公司告我BT下載版權電影,警方電話中提示證據為 使用BT軟體,IP、下載完成率100%,並有分享上傳之動作。
但我並不了解是否做出該動作,再來如何證明是我做的這件事情,再來現在網路世界發達,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
加上無線網路也沒有設定密碼,也有可能是他人使用而造成誤會。
應到該屏東警局時日為:105年4月27日,請問該如何解決與應對此事件!!
勞煩各位律師協助排解疑難,感謝您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訊問前可以先瞭解本案之事實,若不清楚到底有無該行為,則可以於製作筆錄時先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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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地已跟銀行抵押貸款後,兩種情況:(1)B地依民法789條對A地向法院[確認袋地通行權]成功(非設定),(2) B地以100萬權利金對A地[設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請教銀行可依上述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確認袋地通行權]之判決嗎?若可以,則B地如何保障[袋地通行權]?,(2) 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設定通行權] ?若可以,則B地可請求補償金嗎?
煩請解惑,謝謝!
大律師 您好
請問 :
1. 某A公司建置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 , 並將發電量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契約後售給台電公司 , 但A公司因資金需求需要向B借款 ,因而將該購售契約以"權利質權設定"給B , 請問這種質權設定是否需要台電公司同意? 是否需要通知台電公司 ? 要如何通知 ?
2. A公司與台電公司購售契約有"契約轉讓"條款 ..."本契約除合於法令規定 , 並經雙方書面和意外 , 否則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倘若A公司未依照權利質權設定契約還款, B是否可以以債權人立場向台電公司請求契約轉讓 ?
感謝您的法律專業寶貴意見
謝謝
PS: 抱歉發表主題"權利質權設定" 誤植為 "權力職權設定" 惟 主題無法更正 祈請見諒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當然可再同一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或通行權,但若該土地在未來經強制執行拍賣,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執行法院可以無地上全或通行權之狀態逕予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公公跟先生共有一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有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及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物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係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各大律師好...我想請教!
我在15-16年前被同住的好友冒名盜辦兩支門號使用了兩年後未繳清費用,當時感情很好我沒戒心沒有發現(她連收件人都備註她跟她當時男友的名字).直到現在被電信公司外賣債權的資產公司催討約12萬欠款才知道真相.當初她除了盜辦以外還給我兩張SIM卡說只需要開卡跟把申請書填寫好寄回客服中心就可以直接在我名下使用!而且不需綁約不拿手機也無設定費只需要每個月繳自己選擇的月租費就好.有超過才會再多收費!現在發現事實並非她說的那樣因而產生違約金還有手機補貼費總共約12萬!事隔15年..資產公司說就算時效消滅但是債務依舊存在他們還是有權可以進行催討(而這樣也會造成我工作上的困擾)!目前盜辦者還可以找的到.我手上有當時申請書的影本跟明細影本!她冒用的門號申請書跟我自己開卡的申請書筆跡明顯不同.我也很清楚就是她的字跡!請問...事隔15-16年了我還能告她偽造文書嗎??而除了偽造文書外就法律上她還犯了何罪我可以一併提告?這件事情對我造成很大的壓力還失眠..很不甘願這筆帳就這樣算在我頭上...煩請各位律師給我建議或解答...感激不盡.....orz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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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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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的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不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不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不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與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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