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我騎摩托車,我前面一台騎自行車的阿伯突然要左轉,我大喊一聲阿伯停住,然後我緊急剎車,我後方另一台摩托車(雙載)也緊急剎車,然後摔倒後往前追撞我的摩托車,我也跟著摔倒,後方的駕駛和乘客受傷住院手指骨折(已復原),我只有輕微擦傷,現在三方要談和解。初判表寫明..自行車部分"疑似行駛途中任意於車道中暫停",後面的摩托車的肇事原因是"疑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我的部分是"尚未發現肇事原因"...事故現場的影像畫面是後方摩托車車速度稍快剎車不及追撞我的摩托車..因後方摩托車駕駛和乘客受傷較嚴重...請問...
1:依以往經驗分析肇事責任的歸屬和比例是如何區分??
2:我的手機破損不能使用和摩托車有些損壞,請問我應該向誰求償??
3:後方駕駛一直強調威脅說是我急煞車害他跌倒,他應該向我索賠還是向自行車車主索賠(我的部分有強制險可對他理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車鑑會申請鑑定,若有行車記錄器,可以一併提出給車鑑會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車鑑會申 ... (恕刪)
我車無行車紀錄器,但對方車有,是否可申請觀看行車紀錄呢(對方有提供給警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向警方問問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2、對方傷勢聽起來很嚴重,以30萬賠償金來說尚不算過分,若不和解,刑事部分會被判刑(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仍然需要賠償相當之金額和精神慰撫金。
3、所謂禮讓,就是要在過中線之前停下來,您雖然緩緩前進要停下,但對於對向來車而言,無法判定您的動作,勢必要緊急煞車,那就等於是沒有禮讓了。
4、對方車速無法判定,但經過路口時未減速仍應負擔少部分過失責任,只是對整個案件影響也許不大。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刑事留下紀錄且徒增訟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我先生在11/30早上載小孩去上學,因紅燈所以小孩準備開門開一點點時,機車突然不知從那裏衝出勾到跌倒到對向車道,手指斷及腰椎裂,警察有來處理,送去醫院,手指要開刀,對方說我們負擔醫藥費就好,我先生認為對方有誠意所以不用健保,以自費方式手術,單這項費用自付$55000多,去醫院探望也跟我們說二方都有錯,我們負擔醫藥費,隔天12/1要出院,要求我們先給付醫藥費,費用加背架$70000左右,要我們先給$80,000.-等之後回診收據齊再多退少補,強制險部分由我們去理賠,現在他去區公所辦理和解,我先生去拿收據時他太太要求說我們要多付沒工作的錢大約4~5萬,對方怎麼出爾反爾?對方沒扣繳憑單,而且也許對方根本沒工作,我們可以不和解?或是我們要如何處理?謝謝~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5/8/2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 雙方車損 有驗傷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當下沒有"筆錄",現場沒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險有出險. 我僅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我騎車對方開車,三線道,對方在中間車道靠左,我在中間車道靠右
(當下我正前方無車)
對方車前有車緊急煞車,對方緊急右切到我前方之後急煞
雙方告訴前已在公所調解一次
1.我提出告訴部分法院2/5第一次通知我前往說明.因為我訴狀有
提附帶民事求償.有需要準備甚麼證據嗎?(我有訴狀附件列損失與車輛
2.對方提告部分法院2/15通知我前往辯論.備註說明文到7日內提答辯
並提出相關證據
肇事狀況未明下我有需要多做答辯說明嗎?
(我對對方修車的報價單有疑義,是否確定判賠償之後在提出就可?)
謝謝各位律師幫助 Thanks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附帶民事訴訟可引用刑事判決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過失,但仍需 ... (恕刪)
對方告訴狀就寫 依民事法主張我造成他的損害 保險公司賠付代位求償
問題是~ 他怎麼可以主張是我造成他的損害呢
(他理面寫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問題是他又沒有證明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為什麼是我要證明我有保持安全距離 不是他證明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他又沒有證據 也沒有初判表肇責分析 也沒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同上面 其實對方行車有"前方"的行車記錄器 看影片可以明顯看出對方車前煞車然後對方緊急右切車道緊急煞車我就馬上撞上去 但這個影片我沒有 派出所也說他沒有他移送交通大隊了 我是否有權力調閱這個影片給檢察官? 我在刑事告訴狀理面有寫這件事情給檢察官知道)
你好:
本人於2016.1.11晚上發生車禍(我騎機車對方開車),我於綠燈起步直行至快車道,突然被闖紅燈的汽車撞上(此時快車道亦有橫行車輛停在路中間,我無法看到對方來車)。
此狀況造成我機車損壞(估價約2~3萬修理費,但車商告訴我這樣的車不要修理比較安全)、暫時失憶須在家休養觀察72HR(聽說是我本人不願意住院觀察,我毫無當晚任何記憶)。
我目前只有接到對方保險公司來電,該員告知要等警察事故釐清才能看要賠多少?我先前車禍的車損都沒遇到此情形,對方保險都直接理賠,請問這次的保險人員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
1.我的機車車商建議我不要維修,最好換車,那我還能拿到車損的理賠嗎?
2.我在家3天觀察期,無法上班還要自行請假的損失我該如何去申討?
3.除了車輛,我還有頂全罩可樂帽破損、購入不到一個月的外套破損...等,我該如何去申請理賠?
你好: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要成立既成道路並主張公用地役關係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你所述之情形不符合要件,無法主張構成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若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出面處理,若對方不願意自行拆除,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共有人會原告,訴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興建圍籬的費用你們社區、共有人或住戶要自行支出,無法請求對方負擔,只可以請求對方負擔拆除地上物(圍牆、廢水管)之費用。 對方不願意支付,要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將還強制執行時,會一併計算費用請對方負擔。事情發生在上年10/30下5點20左右,我下班要回程的路上,撞到一位4.50歲的先生。
我跟那位先生都是要直行,但他突然打方向燈後立即左轉我反應不及撞上他
我人多處外傷,那位先生則是因為安全帽扣沒扣好倒車頭部著地,當下並沒有死亡,我尋求路人幫忙打電話給119(因為我手機當時車禍掉出壞掉
送醫過程我也是跟著搭上救護車, 在醫院做筆錄、酒測值0
事隔一個月還是就醫不治
對方老婆告我過失致死罪在檢查方面說要對我提告,這算是公訴罪?不能撤回這樣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
因為我自身未滿18因為工作需求 需要機車
有調解2次都不成功,因為雙方調解金額太高(要求500萬)我家是清寒家庭並沒有辦法負荷這麼高的金額,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中有恐嚇行為但並沒有錄音只有家屬這樣是否能成立恐嚇罪。
對方老婆是跟我父親說要讓我父親也是跟現在一樣看著她老公的照片,這樣算是恐嚇了吧
麻煩你們告訴我如何處理 有什麼問題我再補充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對方是立即性的轉彎 我反應不及難道他的過失變成我的罪責?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在2015年10月時,我(甲方)行駛機車在單向道外車道(車道只有兩個)要準備二段式左轉,快經過紅綠燈時發現沒有機車代轉區,打方向燈準備切入內側車道(沒有雙黃線的那種)時被後方汽車撞到(乙方),過沒幾秒時間丙方追撞乙方(我們三台車皆是在外車道行駛並且發生了碰撞),無人員傷亡。
事後我(甲方)經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收到一張違規左轉單(我還沒有切入內車道就被撞了),今天丙方的汽車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跟我說要我賠償他們7成的費用(33萬3千902元)。
保險員說因為他申請研判表,我的部分(甲方):多向道違規左轉。乙方的部分保險員沒有仔細說明,他們(丙方):沒有注意前方車況。
丙方的保險員表示因為我違規左轉是肇事主因,他們因為沒注意前方車況是次因,所以他們要向我求償7成的賠償(他說警方也沒有說誰要賠誰的問題)不然就要準備走法律程序。我想問我(甲方,機車無損壞)並沒有跟丙方(車頭壞了)發生直接的碰撞,丙方沒注意到前方車況追撞乙方跟我有直接關聯嗎?這樣我還要賠償他嗎?而且我需要賠償的占比到那麼多嗎?我該怎麼做呢?
這件事我有很大的疑惑,懇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您好:
我們購買了一處社區型透天厝,社區內共有13戶,社區內電箱土地權狀與迴車道土地權狀均為1/13,社區內私設道路的權狀卻是15戶共同持分,多出的2戶是緊鄰社區大門左右的臨路型店面獨立透天,他們有自己的大門獨立進出,不需要從社區大門進出。我們不清楚是否有法規規定讓這兩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必須"共同持分社區道路?或是建商為了方便銷售,故意分給臨路型透天持分,給買主比較好的條件,幫他們多開一道後門,讓車子可以停在後門。
因為現在其中一戶店面透天仗恃著有持分,因此在自家後院開設另一個後門,讓出租的房客從社區大門進進出出,停車在他們家後院,讓社區大門形同虛設,造成安全疑慮。
而且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因有持分通過社區大門的社區私有道路,建商就給他們社區大門鑰匙,但因為沒有持分電箱權狀,故不用分攤社區大門公共用電,也不用負擔維修之責。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社區住戶是否可以要求建商出示讓店面型持分的法源依據?若無,是否可要求建商將該2戶的持分買回還給社區住戶?
因為當時在銷售時,建商口頭上銷售都是說大門是單純由這13戶住戶進出,但現在並不是這樣,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也擁有社區大門遙控器與鑰匙,實在非常不合理,是否能控告建商詐欺?建商現在說因為他們2戶有持分社區道路,所以有大門使用權,我們該如何和建商談判,取回應有的權利?社區內私有道路的持分真的都是由建商說了算?怎麼分都可以嗎?
個位大大好,我在104/8月初騎機車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應當時剛好黃燈亮起,我左前方一台機車在快車道最內側已過白線,想說她要過黃燈我也加速要通過,那知她忽然往我這邊靠過來一個車道停在代轉區,我來不急煞車從後面撞到她,她右腳骨折住院一個禮拜,醫生說要休養半年,出院時要15萬多的醫療費用,有12萬多的自付額,她先生要我拿五萬給他,我說沒那麼多,到最後我有拿3萬給他,他有開收據給我。他有申請調解,還一直約我出去談,我沒錢也不知責任歸屬不知怎麼跟他談。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因我沒保第三責任險,他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從後面撞到就是不對,那隨意變換車道都沒錯嗎?這應該是算危險駕駛嗎?那對錯比例占多少?如果是行事的責任那我就理虧要全部買單嗎?
謝謝!
您好 本身台北人在12/5號去花蓮旅遊時 遭遇擦撞 擦撞過程如下
行經類似U字型道路 雙向兩車道 路很大 行駛路線為U字右上至左上 我在外側車道(右邊)右側是山壁 在直線底快進彎時有紅綠燈 見左道前方A車等紅燈便減速 快到終止線時已轉為綠燈 便繼續向前 A車也從靜止中前進 此時為並排狀況 因已入彎我在外側 距離較短 沒有超速 入彎2/3時後輪位置在A車的前門處 這時因為下大雨A車打滑 忽然滑過來擦撞 A車右前門處凹陷 而我左後輪輪拱擦傷 A車駕駛非車主為車主父親 事發後說不要叫警察 也自知自己打滑 會負責賠償 但為免爭議我還是找了警察 但到了警局立馬改口說我撞他 而在進彎處有監視器 很清楚拍到我與A車接近 並排 超越 但我完全行駛在自己的道內沒有偏移 而他忽然車頭右滑發生擦撞
隔日他兒子打來跟我說交由保險處理 保險公司說會派台北的人跟我聯繫 但相關監視器與資料須等7日 到了12/14也都沒聯繫 我決定自費先修 並請原廠技師協助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當日收到通知 對方保險有派人來拍照洽談賠償事宜 到12/16時技師回付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 但有部分被刪 但我不想麻煩 所以同意
12/18車修好 修理金額約3萬 扣除保險公司負擔的其餘我還自費9千多 但要求我攜帶印章蓋和解書才能把車開走 由原廠櫃台小姐幫我蓋 但和解書是空白的
12/28忽然接到原廠技師的通知 說對方保險公司說肇責一半 我必須負擔他們之前幫我修理的一半費用 還要賠對方一半車損
想請問
1.擦撞過程我是否有肇責 初步分析表不是要30日後申請?
2.對方保險公司說等7日調閱監視器後派人來談理賠事宜 我卻完全沒見過對方 都是由技師那裡處理 而技師也確實告知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及刪掉的部分 自付額我不計較 和解書也要求我先蓋 但事後又說要我付擔一半 以及對方車損 這流程是否合理呢?
請熱心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我12/19日晚上騎機車回家路上 因左側超車 【不記得有無跨到對方車道 但我們是同向行駛】
左後方遭右方計程車擦撞 對方右側後視鏡斷了還有前後車門至後輪都有擦撞痕跡及輕微凹陷
而我是左側倒地 機車壓住左腳 所以沒有明顯車損 但身上多處擦傷及挫傷 目前腳踝因蜂窩性組織炎持續就醫
當時對方並無減速跡象 因撞擊後還往前將近兩個車身的距離 而且從我倒地之後至少隔了五分鐘才來看我的狀況 並聲稱他不知道我從那冒出來的 然後也沒問我的傷勢 一直強調他車損的部分 而警察來之前我已經被送往醫院 所以事故現場的狀況我一概不知道 但我知道我一定有肇事責任 但還不清楚比例 因現場事故圖都還未能申請出來 而計程車司機及他的保險公司是說我的比例較高 拿了估價單給我 車損部分14800+五天營業損失 我們說好等現場圖出來到調解委員會處理 可是他們完全沒有問及我的傷勢及醫療賠償問題 是我的肇責重他們就不需要賠償嗎? 如果到了調解會我該準備注意什麼 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的?畢竟我傷口持續惡化 再來還要接受清創之苦 難道只能讓他們予取予求?
您好:
1. 對方的保險公司必然會說服您,讓您覺得您的肇事責任較高,便會直接答應對方的和解條件,因此建議您先以肇責不明為理由表示不急於和解,並將予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全程紀錄(錄音或綠影),並收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車輛維修等收據。
2. 可以先予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您的肇事責任,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在半年內將所有資料及證據至案發當地派出所報案,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提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一個多月前我朋友開車(直行車)行內車道無超速(該路段限速60 車速40)經閃黃燈路口被一左轉機車撞到,機車騎士年約80就醫後,擦完藥便在對方家屬的同意下離開醫院。該騎士獨居無家屬與他同住。
稍晚有再打電話關心,也無異狀,隔天早上打電話去關心時對方家屬告知騎士已腦出血身亡,我朋友有前去上香,到得知過世到出殯之間我朋友也有去關心對方家屬本說用保險理賠金當賠償金,但在得知我朋友只有保強制險並無保第三人後又告知我朋友等鑑定報告出來後再來討論賠償事宜。並不願跟我們多談和解事宜。
如今說我朋友都不關心,他們已自行先送調解,調解後扣除強制險200萬後,對方家屬要求喪葬費用+精神理賠金100萬,我朋友無力負擔,跟對方開出賠償25萬,對方態度強硬無法接受,直接跟我朋友說要告他。
目前已送交通鑑定,但結果尚未出來,還是要等著上法院給法院判定?這樣會被判過失致死嗎? 我朋友也不想走到法院,所以誠心請教,懇切告知最妥當的處理方式,感謝答覆!
甲方21歲,快遞公司送貨人員,執行工作騎公司機車在慢車道直接左轉與後方車輛發生擦撞,傷勢為左手腕扭傷。
乙方64歲,水泥師傅,採買日用品返家,騎機車與前方左轉車輛發生擦撞,傷勢為左邊一肋骨骨折。
經詢問乙方保險公司,其表示參考現場示意圖,一般判斷雙方責任:甲方7、乙方3。
我是乙方,目前調解過一次,甲方由公司主管代表,但調解無共識,原因為賠償金額落差太大。(乙方希望至少可以賠償一個月的勞力減損費用;甲方代表轉述只能賠償幾千塊)
另外,已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但因為車禍現場在警察到時已經移動車輛,故初判表判定結果為無法判定。
請教以下問題
公司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雙方都只有保強制險),當事人執行工作發生意外,公司是否有法律責任? 依目前初判表的結果,是否有需要進一步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利後續調解? 希望以賠償一個月的勞力減損費用$50000,再依雙方責任比支付實際賠償費用,目前遇到的問題為:工作收入(扣繳憑單)與實際收入呈現上有落差(證明部分為營造廠收入,沒有證明部分為零工兼差),目前103扣憑只有10來萬,近三個月收入證明平均有3萬左右;請問在此條件下是否建議怎麼跟對方談? 預計進行第二次調解,如果再次無共識,什麼時候建議提出告訴?另外請問提告的訴求、流程及可能產生的費用?是否可以提告刑法過失傷害及附加民事賠償?乙方提告需要請律師嗎?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律師您好
A機車與B機車行駛於外車道,因A機車搶快超越B機車,導致B機車車頭與A機車車尾擦撞,B機車順士倒向內車道 C汽車前方不足1公尺距離內,以致C汽車(當時時速28有行車紀錄器)看到前方B機車突然倒地 並及時煞車,在靜止前瞬間,順勢推撞B機車底盤. B機車右肩胛鎖骨斷裂.
警察現場事聯單因警察自己電話抄錯 又事發2個禮拜多才通知去警局做筆錄,以致C車主(有乙險)需要用車~連絡A.(學生不願回撥)B(電話錯誤)找不到人評估修車報價,所以先行執行代位求償,C汽車於做筆錄當天更正聯繫方式~通知(A.B)車以維修好~車損賠償部分交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並連絡B車主行使所為的道意上關懷(帶 雞精禮盒去B機車家 慰問兩次)
如今B機車認為是C汽車的推撞導致他的鎖骨斷裂,讓B機車無法工作必須在家休養2個月以上,要求C汽車賠償,B機車並對C汽車提告刑事過失傷害,C汽車認為倒楣無顧被波及並交由保險公司去申請車禍鑑定,如今車禍鑑定為回覆,請問C汽車該如何處理? 會被告成功刑事過失傷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