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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 104-01-14 11:40

賣方在網路上賣代購產品

該代購產品有分成試用品(百元內)與正品(四千多元)

買方下標的金額為試用品(百元內),

該下標之賣場沒標示正確容量

因此賣方誠意要退款給買方取消交易,買方卻堅持提告

只為了區區百元內的金額

請問此糾紛該如何處裡?

謝謝

回覆 Chian 的發言內容:

賣方在網路上賣代購產品

該代購產品有分成試用品(百元內)與正品(四 ... (恕刪)

你如果銷售的產品價格合理,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詐欺取財罪。至於民事部分,你可以和對方溝通說明,你的價格及產品為何,如果對方認為有致使意思表示錯誤者,可以解除契約,雙方回復原狀。

如果對方再不接受,你可能要面對接著到來的民刑事訴訟,不過這部分只要你耐著性子面對,應該都不會有太嚴重的不利結果。

Chian 104-01-14 11:52

補充:如果該賣場沒標示標準的容量,以符合該價格寄試用品給買方的話,是否符合履約呢?謝謝

睡熊 104-01-13 15:43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

但A方卻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

但社團內的人依舊能看到A方所張貼的內容

請問這樣有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毀謗罪嗎?

還是只能提出民法上的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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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A方如果想對B方提告,但因B方式透過網路所以A方無法確定現實身分

那請問A方又該怎麼對B方提告?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13 16:57

B的行為: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私訊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謾罵內容如涉及侮辱,因非屬公然之方式,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A的行為:非公開的社團?仍屬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A方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對話內容為"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則A方公開"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A方不構成犯罪;上述行為非B方所為,是B方亦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罪似乎是不構成,誹謗罪要看B方傳述之內容作認定。人格權受侵害,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訴訟緩不濟急。

被告雖目前不無法特定,但檢具可得特定被告之相關事證,提出告訴。但上述分析後,如構成犯罪可能性不高,似不宜貿然提出告訴。

 

睡熊 104-01-13 17:42

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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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汙辱A方及A方家人,並無損壞A方名譽...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喻涵 104-01-13 11:15

您好:

之前跟了一個網路代購團,但此團購有許多問題如:

對帳延宕、出貨狀況不清、貨物位置不清、貨物毀損瑕疵……等等,

其中問題最多的是不少人匯了金額不小的款項已近一年(甚至更久),

但他們欲購的物品依舊沒有下落,得到的也是「現在還在對帳、出貨中,請稍候」之類的回覆,

對大家的質疑,團購負責人的回應裡除了他已在處理之外,亦有表明他是以「非代理、非寄賣,而是相互信任關係」的心態去開團的;

搜尋了網路上有關代購問題的資訊,卻還是不知道這件事該如何定位,

所以想來詢問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作為法理依據?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3 14: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代購的消費關係是建立在代購服務上面,產品的相關責任,該業者無須負責。

2、但是不影響該業者必須履行代購義務,因此仍有消保法及民刑事法規的適用,倘若有廣告不實、詐欺等行為仍然可以依法提起告訴或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ULU 104-01-12 23:57

因為在網路遊戲中遇到隨意謾罵人的大陸人,詞彙有低能兒、狗雜種、我在幹你媽、廢物等等之類的,所以想請問有辦法告大陸人嗎?

謝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1-13 07:14

您好!

可以告大陸人,但是您如果不知其姓名,或該大陸人不在台灣,要提告有實際的困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3 23:55

您好,可以告,但現實上偵查有困難。

小芳 104-01-12 09:56

請問新成屋保固一年過去了,目前現居約3年!近日出現壁癌現象~打電話跟建設公司反應,他們直說保固一年就是一年,感覺就是不想負責!只給了聯絡廠商的電話...

有在網路上瞭解~新成屋漏水部份可以有5年保固....那時有跟建設公司說到這部份...但是我們就是沒有反應!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2 23: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固必須依據約定。

2、還是可以主張瑕疵修補。

阿純 104-01-12 01:01

我在FB社群網路上 買賣手機 詢問後 用私訊 溝通 首先談好了價錢時間跟會匯款方式 在12/26先匯了一千元訂金 後續尾款一萬元 再1/10匯 一開始說有收到一千元 給了我戶頭 然後再1/9提早匯了一萬元 說匯了款後馬上東西寄出

我也匯了款項後 告知她 匯了 她說好 然後再問何時寄出了 人已消失 封鎖我帳號了 那我也報警了 但警察說 可能會有公訴罪的問題  可以告知我 錢找的回來 那後續 該怎麼處理呢

您好:

1.對方行為涉嫌違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已經警方報案,待案件偵案後,將送交檢方。

2.除刑事提告外,您可再提出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出書狀要求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民事請求第一次時效二年,不因刑案進行而停止民事時效之進行,需特別注意。

二、民事請求需知道對方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刑事又偵查不公開。後續若要用支付命令處理會有困難,若目前要處理可能要以民事起訴再請法官向fb函調對方住址。

三、以金額論,提民事訴訟勞費過高,此對方之所以小額詐欺的原因之一,可考慮讓檢警處理,嫌犯傳出後與之洽談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阿純 104-01-13 21:20

 有點看不太懂~ 呵呵 所以目前就是等警方通知 進度如何嗎~? 還是我需要有什麼動作呢~

gbl 104-01-11 21:25

房東已經不只一次擅自進入我的房間, 期間理由包括有, 他要來我房間拿一個它所需要的垃圾桶, 他要看網路, 他要修第四台, 但現在跟他講他都會說他之前沒有未經我同意進入我房間, 可是明明已經好幾次了.


然而今天是爆發點, 今天早上他與第四台業者又說要來我房間看線路, 我已經覺得不堪其擾, 但由於之前發生的時候都是要嘛我不在家, 要嘛就是我正好要出門, 也沒有留下任何錄影存證. 但今天業者來看線路的時候起初我在家, 我跟業者說我趕著要出門你趕快看一看, 看完我要鎖門了, 房東一直強調他會在這邊幫我看著, 但我有跟房東說我不希望我出門後有人再來我房間要幹嘛, 後來我出門前把門鎖起來, 走去找房東(房東就住在隔壁), 跟房東說我門鎖起來了, 我不希望再讓任何人進去, 請不要再讓業者進去了, 離開之後我又傳了簡訊在跟房東強調一次, 我很不同意任何不經過我同意的人進入房間, 結果回家之後發現他還是給業者進來了, 於是我打電話房東理論, 期間房東只是一直不斷的重複因為線路就有問題(是隔壁房客線路有問題,但他要查我的線路怎麼接)不讓他進去不然怎麼辦, 東西不修不行阿, 然後一直不斷的重複著,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 不然你要怎麼樣麻? 那你想怎樣都可以阿, 看你想怎樣我都可以阿, 我知道這是我的錯誤,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嘛, 你想怎樣阿.

這種反應跟態度更讓我聽了火大, 所以我覺得我已經無法忍受了, 而這期間的對話有透過錄音存檔.


雖然我租約已經到期可以不用在被綁在這但因為我有租金上的考量, 目前這邊是我能負擔又可以接受的環境, 所以一直都沒搬走.


問題:

1. 由於的證件跟重要文件都在房間, 我根本不知道房東每次這樣的擅入到底有沒有動過我的東西或甚至會不會拿我的證件去偽造等等, 有甚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假設真的有發生上述的事情, 不至於自己的東西被冒用嗎?


2. 由於之前都沒有錄影存證, 但這次有對話音檔(但還是沒有影像), 在音檔裡面房東也有說到這是他的錯. 若假設要訴諸法律途徑, 此音檔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與證據是否夠力?


3. 我的租約早就到期了, 但後來一直沒有再續新的約, 可是房租持續都有在繳交那我的權力是否是一樣的, 房東是否在只要我有支付房租狀況下就不得擅闖我房間?


4. 若因為今天跟房東理論導致他不再讓我租此屋但我在期間又沒找到新的房屋他有權力強制要求我搬遷嗎?


5. 雖目前無法具體列出有任何損失或尚無損失, 但我無法每次他未經我同意擅入房間後都一一清點房間東西甚至具體知道到底有沒有丟失甚麼東西, 那這樣我可以跟房東要求何種賠償或精神損失嗎?

 

6. 若我去告發房東的話, 我需要自己去請律師來打官司嗎? 還是會是甚麼樣的情況?


7. 若告發房東後, 假設罪名最後成立, 那房東會被判甚麼呢? 我可以得到甚麼保障?


我今天真的被氣到不行了...房東的態度感覺就是阿我就是要修阿就是要進去阿,不然怎麼辦, 隔壁的房客就不能用阿等等的, 似乎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擋他以為了要維修而未經同意擅入我房間的感覺, 謝謝各位...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可蒐集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交付租金證明等)後

具狀對房東提出刑事無故侵入住宅罪之告訴,

如考量費用問題,可僅委託律師代為?刑事告訴狀,

檢察官起訴後,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1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之行為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您可直接委任律師或自己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

gbl 104-01-11 22:1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之行為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您可直接委任律師或自己撰寫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我現在最想知道的是, 若提告我到底可以獲得甚麼保障? 因為房子也還沒找好, 又跟房東爭執了, 我很怕他會突然叫我搬走, 而且他多次未經我同意進入我房間, 然後我房間又沒有監視器, 我根本不知道他有沒有亂用我甚麼東西, 都要提心吊膽的.

 

另請教如果我在找到房子提告, 我自己需要支付甚麼費用? 從事發到最晚可提告日期可以有多久呢? 謝謝您.

台中狂派李奧納多 104-01-11 20:46

大家好
由於之前在網路上販售PTT代號(ID)
(類似於線上遊戲的角色,但不需要身份證與email資料,任何人都能夠申請且相當容易;在各個看板只要有足夠的登入次數就能發文,而登入次數只要有登入就每天算一次)
(PTT代號與金融帳號是完全無關的)

所以在前年也賣出好幾隻自己用不到的分身
買家都是不認識的人(在露天拍賣下標的)
賣出後也沒有再登入

但最後一次賣出的代號
那個買家在PTT貼文賣電腦產品
別人匯款後卻沒出貨所以他被告詐欺
只是在這個代號賣出前因為是我在用所以會有我的IP
也因此在前年底就以被告身份先去筆錄
去年初去偵查庭
沒想到這週還是被以詐欺的幫助犯起訴

由於網路上在賣PTT代號的人非常多
(露天、8591等都有許多人在賣)
我根本沒有想到說會有人用詐騙的方式在PTT上騙錢
我也不認識那個買家
我的分身也沒有在PTT貼文
買家也沒有因為跟我買就會特別得到其他使用者信任

我在露天拍賣上有寫「請勿做違法的事」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有寫這句被當作幫助犯?
但我當時會寫這句是因為怕有人在網路罵訟棍被告
或者散佈一些性愛照片被告
根本也沒想過什麼詐騙的事

而那個詐騙者當初跟我買PTT代號時
交易的簡訊、露天拍賣私訊、銀行匯款紀錄
我全部都有留存

想要求助大家
遇到這個情況該怎麼辦呢?

謝謝!

(之前也有人賣線上遊戲帳號,結果買家拿去詐騙,但那個案子賣線上遊戲帳號的人是不起訴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被起訴,但不代表法院即會被判有罪,您仍可以朝無罪方向去答辯,當然要解釋給法官了解是很重要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台中狂派李奧納多 104-01-11 21:4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被起訴,但不代表法院即會被判有罪,您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另外也想到
除了檢察官會以我當初提醒「請勿犯法」這點之外
也有律師提醒說
那個詐騙的買家也可能會故意把錯推到我身上
所以這點也是要小心

我是覺得沒有任何主觀犯意還被起訴實在是有點委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覺得無罪就應堅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1 22:11

您可堅持未具有詐欺之犯意,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開庭爭取您之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1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至法院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為您撰寫相關書狀答辯或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壞鐵仔 104-01-11 01:31
律師您好 在104年1月11凌晨1點多 在網路遊戲天堂 有其他人看得到的公頻與遊戲內的地點 有個玩家叫 小花 與我的對話 小花說:小花 是什麼? 我:小花 只是騙媽媽點數的人 他說 他要告我 請問以字面上的意思能構成 犯罪嗎? 那他能告我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1 1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涉犯妨害名譽

壞鐵仔 104-01-11 15:23

律師您好
那請問妨害名譽 我要付的刑責是什麼?
是否罰錢就好?
那是不是會有相關的賠償?

如果對方報案後 我要跑的程序 是什麼?

謝謝律師

Kpax63 104-01-09 07:38

您好

日前於奇摩服務看到一部心儀的BMW Z4 Coupe出售,透過與賣方mail網路議定大約價格後於1/3前往花蓮看車,看車過程非常順利,也以議定價格簽約交易,付了五萬元訂金,並同意於1/9由台北再次前往花蓮完成過戶程序,但1/7號賣方卻以線上通訊軟體告知該車可能無法賣出,理由不詳,個人雖不滿但也只能接受,並希望賣方確定不賣後根據契約內容匯雙倍訂金於指定帳戶,過程中賣方一直不主動聯絡,並嫌違約價金太貴,僅匯6萬元至指定帳戶,不足的4萬元經討論後個人接受他改日再匯,但要求他必須傳送匯款日期金額給我以供依據,但又無下文,經我再三催促才不厭煩的說要分做四期補足金額,我要求於1234月30號前每月一萬元付清,該賣方卻又以2月沒有30號為由拒絕支付當月賠款,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為了給他個教訓而提告嗎?謝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1-09 12:15

您好!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4萬元,但若要告刑事,應不容易成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有異議,再決定是否要進入訴訟程序或撤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9 20:17

您好,建議您直接去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9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亦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特務 104-01-08 20:37

我哥問我媽可不可以買網路上的手機我媽說可以,然後就買了我哥不是用露天帳號去買,是看到露天的賣家他有Line就加他結果就買了,貨到我們家後他就把商品下架,而我在露天又看到跟他一模一樣在賣的東西,是同一個人沒錯,因為他line的id是一樣的這是網址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502247180798

我哥有問他有沒有神腦保固他說有,收到貨結果是盜版的,而且連保固卡都沒有,是今天6:30黑貓就寄到我家,在12月29號訂的,我在想應該都有7天鑑賞期,但他送來的包裝上沒他的地址。

我也不知如何是好,請問可以退給黑貓在給我錢嗎

還是可以有其他方法拜託各位幫我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1-09 14:21

您好

這位賣家的刑為在刑事上有可能觸犯詐欺問題

民事上則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惟因為你沒有他的地址可能連他的真實名字都不清楚

可能要透過提告刑事詐欺來查出這位賣家的真實身分

建議你先去所屬警察分局報案

看是否可以提供幫忙

 

特務 104-01-09 18:07

物品寄過來上面地址只寫深圳   他如果不是台灣人 那我還可以告他嗎

我也去警察局去過了他說要上消基會問有沒有觸犯到消費者權力的問題

再打電話去給他們才會幫我們弄

小鈴 105-04-01 23:16

我也是在露天買手機買到假貨,是用line下單的有強調是正品但寄來完全不是,也說過有七天鑑賞期有神腦保固一年,但現在完全不讀不回我有嘗試加另一個帳號訊息,也是不讀不回的狀態 這是他們又開了一個拍賣網頁http://m.ruten.com.tw/goods/show.php?g=21612216240344

我希望能退錢就好

可以用line ID連絡的到嗎?

ID: a8w8 和 d8w8

蠟筆 104-01-07 14:17

您好,我本身在經營網路拍賣販售觀賞用植物,近日有一位買家,在奇摩拍賣跟我下標了數項商品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結果卻惡意不去領取,長達一週的時間中(超商取貨一週的時間可領取,一週過後未領取會退回),我打了將近十通的電話給他,他一開始說工作忙會去拿,後來幾通卻越來越敷衍,到後面甚至直接掛我電話,或是拒接轉語音。一開始寄出時,因適逢元旦連假,我還特地打電話問他要不要上班日再幫他寄,怕他出去玩沒辦法領取,他還跟我說他會去拿,結果去依然隨意棄標。

期間我電話告知,植物不是硬體,是會死亡的,如果你臨時不想要也沒關係,先幫我去取件回來,我請黑貓過去收,運費我自己吸收也沒關係,因為那個是生命,我不是在乎那一些些運費。可是即使這樣,他還是惡意不去領取,結果回來植物都死亡了,我也沒辦法繼續賣給下一個消費者,運費和植物損失了好幾百元。只是重點不是在金額多寡,是他的態度真的惡劣到不行,我想請問一下,他這樣的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這跟新聞偶爾有報的,有人惡作劇訂購大量披薩或便當,卻不付錢的意思是否一樣?我是否可以去警察局提告呢?感謝律師的回答。

附註:通聯紀錄我都有拍照留存,植物死亡的照片也有保留,拍賣上面也有他的棄標和超商未取貨的紀錄證明。

 

104-01-06 23:50

你好我有兩個小孩但因為夫妻不合關係導致要談離婚問題但因小孩財產問題導致他現在要求我即刻搬離但是戶長是他房子是我婆婆的我該搬離嗎?另外因他名下有一棟房產而他從事網路事業每月銷售都幾百萬但都是從大陸進貨所以他並沒有任何進貨證明又要求我必須支付撫養費每月18000且每月累加甚至還要求我開立本票這樣我能跟他財產清算嗎?

吳同學 104-01-06 14:29

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為學校系所的行政疏失,而造成學生受教權益受損害,這類的問題應該要怎麼要求賠償。 在網路上搜尋過,校內如果有行政疏失,似乎很容易就被搓掉了,往往學生只能自認倒楣,自吞苦水。請問法律上是不是沒有相關法令,可以懲處失職單位和失職人員? 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6 14:11

      對於近年來正夯的醫美產業而言,醫療器材廠商(以下簡稱儀器商)居於該產業上游之位置,其透過網路、醫學會及召開記者會之方式散布儀器效果之資訊,而衛福部藥事署(即前衛生署)為了規範儀器商招徠業務之行為,藉由藥事法第66條規定使藥商及儀器商刊播藥物(依藥事法第4條之定義:『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前,應將廣告內容所露出之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刊播。(按,藥事法第66條之合憲性曾受質疑,然大法官會議已以釋字第414號解釋宣告其合憲)。然而針對須由專科醫師操作之醫療儀器,即便在送審通過後,亦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上,此部分牽涉藥事廣告為商業訊息之言論,其自由流通受到限制,則為本文關注重點。

 

      按,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實務上則藉由「跨媒體審查」之方式,大幅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依前衛生署藥字第0950333455號函釋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笨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是以,即使在平面媒體上刊載「今天上班有精神嗎,○○○(儀器商或藥商)關心您!」藉由上述跨媒體審查原則,儀器商若有在其公司網站上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資訊與效能,亦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虞,理由是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藥物廣告之定義。又,儀器商如有於接受採訪或報導時,明示、暗示或影射器材療效者,依藥事法第70條之規定,亦一併視為藥事廣告。這則函釋使得凡係儀器商所做之刊載之廣告幾乎皆不見天日,所以在實務的操作上,醫療診所可以刊登所謂的「產品及療效」之廣告,但是儀器商卻不得刊登含有藥物品名及/或效能之廣告,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著想,使消費者不易接觸到該等消費資訊,在無醫事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之空間。

 

      然而這樣的規範及控管制度同時也是對於藥商與儀器商言論自由基本權的限制,且無論該言論之內容為何,一併打入冷宮,使儀器商無法直接對消費者作任何關於醫療儀器的資訊傳達,這樣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瑕疵,甚可能有違憲之虞:

 

      一、查,商業性言論不應只是商業活動的附屬,而是重要的資訊來源,然儀器商較醫美診所而言,其擁有自研發、設計包括臨床試驗階段所有研究與製程之文件、專利與技術,作為一個資訊提供者,其得提供第一手且更貼近真實的資訊,且專業資訊紮實,若箝制其言論自由將可能反而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而醫療社團法人之複合型診所則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傳達的資訊皆以招徠消費為目的,因此廣告內容可能會隱藏某些事實致構成誤導的可能性大增。當然換而言之,所有的廣告皆有可能構成誇大不實與誤導,(此部分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保法第24條之問題,在此先略過),但就資訊提供的精準度而言,如真係以消費者的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又何必讓消費者處於黑暗之中,而讓國家基於父權主義之心態代替消費者決定應該接觸或不應該接觸那些資訊!

 

      二、藥事法第67條的管制言論措施,並非對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最小侵害手段,事實上已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憲之虞:

 

      以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檢視商業性言論之管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管制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必須符合重大之公益目的,手段則必須合理、適當。而藥事法第67條之制定,規範儀器商之言論自由,使儀器商幾乎不能做直接對消費者端之資訊傳達,其管制目的縱然係為符合重大公益的目的,使消費者之健康不致因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不適合自己需要的醫療儀器)而受到損害,但藥物廣告只能刊載於學術期刊上是否為最小必要手段,則有爭議存在。事實上,如果限制醫療儀器的銷售模式即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例如須醫生操作之醫療器材僅得銷售與醫事專業人員或診所時),又何必嚴格禁止儀器商對消費者的廣告媒介。又或者在藥物廣告下方加註警語標示,例如:「本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服務,請洽各專業醫療診所。」即足以提醒並指引消費者至醫療診所諮詢相關服務,則隨著現代消費者意識高漲,對於資訊的需求及判讀能力皆較以往更甚、其判別力更強,則如同釋字第414號解釋所稱「廣告係在提供資訊」則限制廣告之媒介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倘以限制商業交易模式及加註警語標示的目的即足以達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目的時,實毋庸以藥事法第67條全面封殺儀器商對消費者傳播資訊之途徑。

 

      綜上所述,由於前衛生署所作成之藥物廣告「跨媒體審查」之審查標準,導致藥商及儀器商幾乎無法作任何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s)之廣告,其揭露資訊之途徑受限,然而一方面卻反使消費者不易取得第一手、最專業之資訊,而儀器商僅得以藉助某些醫美診所露出產品資訊,使得儀器商揭露相關資訊時必須與醫美診所妥協或受其牽制,本文認為,此並非消費者之福;相反地,確保消費者之「知的權利」始為現代民主國平衡基本權衝突時之正確作法。

 

 

leo 104-01-05 16:45

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5 18:20

Dear Leo,

任何的政府主管機關在做任何行政處分前都會給予被處分人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您不必急著去陳情。此時您可以做的,是依據行政法第39條陳述意見,因為您是區分共有權人之一,所以也包含在市府來函之範圍內,我可以去現場勘驗您的停車位嗎?如果這樣的變更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您應該也是受害人之一,就這部分去蒐集證據會對撰擬陳述意見較為有利!

 

我的email是 heatherpisces@gmail.com ,若您須要任何服務,請與我聯繫,謝謝!

 

p.s.建議您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陳述意見,但文字的過濾與修飾可以為您提供服務,pleasure!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5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經核准變更,會有違反建築法之問題,但是既然是85年變更,而您是90年代才購入並搬進去住,則您並未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故意,就您個人而言不會有罰緩之問題。比較麻煩的是,只要未經核准變更,就是屬於違建,可能會有被報拆之危險,建議管委會一起處李,較可確保全體區權人之權益唷!

小開 104-01-05 09:54
因有寵物醫療糾紛,要簽此切結書才肯退款!切結書內容: ---------------------- 切結書 病例號碼:045xx 病患:小豬 品種:蜜袋鼯 飼主:吳xx 電話:0915-xxxxxxx 因帶至本院作結紮手術,總共花費3420元整,本人因?不滿意醫院治療,要求退費,醫院基於解決客訴為優先考量,同意全額退費,本人願意負責小豬後續所有的照護醫療和放棄所有法律抗辯權,並同意不得在所有網路、媒體及任何公開場合上,發表對醫院有損壞名譽之事,如有違背願負所有法律責任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日期:104/01/03 ---------------------------- 此切結書很簡單,就ㄧ張a4,簽約在對方診所,就我ㄧ人與對方經理在小房間談, 我有簽名也寫內容算有法律效力嗎? 想請問在"簽之前已有人知情"並在我簽後轉發網路,公開此店家的醫療狀況,主要不是要求償,是見寵物慘狀想傳網路分享這家醫療的技術... 但並非是我"本人"在網路、媒體散播,請問這張切結書他還能向我提告損害名譽或其他告訴嗎? 我不曉得就字面意思是我"本人"在網路散發才有效是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切結書只要不違反法令或是公序良俗,簽立之後就有拘束力。

2、重點應該是在您簽約時有無告知對方已經讓別人知悉,抑或於簽約之後,有告知知悉之人不得任意散佈,否則都有可能違反切結書之義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5 22:50

您好,切結書之內容只要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亦無違背社會善量風俗,且雙方於簽約時意思表示未受到詐欺脅迫等干擾,就會有效唷!

復活 104-01-04 21:50

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接受條款
1 本服務條款 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協議。 使用或訪問任何遊戲或應用程序(簡稱“服務”),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的約束。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3 您同意,您使用本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在法律,其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和否認所有 明示或暗示的那樣,在網站和用戶相關使用,包括所有權,適銷性,針對特定目的的隱含保證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非侵權性,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4 您同意賠償,每個及其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合作夥伴和員工,免受任何損失,責任,索賠,要求,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5 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的原則,不管你的位置,將規範服務條款和任何種類的任何糾紛你和HappyElement之間可能出現。任何索賠或你和HappyElement之間的糾紛而引致的所有或部分從您使用本服務應僅決定由位於聖克拉拉縣,加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您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在加利福尼亞州和聯邦法院。 HappyElement保留修改本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的權利,這是你的責任,檢討這些服務條款的任何變更。您使用HappyElement之後的任何修改,其修改後的條款本服務條款的行為將表明您同意和接受。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類定型化條款,以發生爭議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再由法院或是消保官做實質審閱,現行法並無檢舉條款。 2、 所謂實質審閱,還必須依據就該發生爭議資訊做判斷,無法事先審核,如管轄條款,雖然約定在美國法院,但倘偌是美國消費者則無顯失公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刺蝟男孩 104-01-04 09:58

 

各大律師你們好~

小弟,有件事情想請問,前幾天本人玩網路遊戲時和盟友借了一件裝備來使用

在要求借裝備的同時,我是向對方說,裝備借我兩分鐘,我解完任務就還他

裝備拿到的同時,家裡的網路忽然斷線……後來好長一段時候都無法連上線!

當時因為時間已經很晚了,想說明天還要早起工作,就沒在意此事,先睡覺好了不然明天爬不起來工作

結果早上我差點睡過頭,就匆匆忙忙的趕著上班去了,

我老婆起床後有幫我開遊戲上去掛網,那位盟友看見我的人

物在線上就一直密我,叫我拿裝備還他~(因為當時我老婆只

幫我開上去掛網打怪,根本沒人在電腦前)之後他就開始透

過LINE找我,因之前剛加入我們連盟的時侯,每位盟友幾

乎都有加入連盟所辦的LINE的聊天群組,由於那天睡過頭

的關係,我連手機都忘了帶去公司上班……就因為此事,對

方連絡不到我的人,氣的直接跑去報警,請問各位律師我這

樣會觸犯到法律嗎?如果會的話……大概會被處多重的刑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4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刑事侵占詐欺之告訴,您應盡速與對方聯絡解釋道歉,並返還物品,與對方簽立和解書,並向警方說明您無施用詐術或侵占之故意,雙方為誤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05 20:28

網路遊戲裝備應屬電磁記錄,除非是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的情形,否則若是一時忘記或無心應不致於成立妨害電腦使用之犯罪,仍建議儘快找對方將此情釐清

shyan 104-01-03 17:55

你好,請問有的整型診所 在他們公開網站上公開放置性器官的照片(術前術後照 未加密)是有合乎網路規定?

如果不合規定該向何單位舉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犯散佈猥褻物品或是醫療法

2、可以報警或是向縣市政府檢舉

 

jccs 104-01-02 15:57

本人於2014/06於網路上購入自售一輛中古車N, 2014/12因打算購買新車,故選定新車車款談定折扣後即與某新車經銷商之sales雙方約定中古車N售予其介紹之中古車商H,並直接折抵新車車款,也簽訂由該中古車商H提供之買賣契約(非定型化契約)。

 

新車交車完成,同時中古車T也辦理過戶完成,但數日後該中古車商H竟然告知本人,售其之中古車N里程數經查有被調動過,故要求:1.退回此車 或 2.補其損失__萬元(當初有告知sales與中古車商H,該中古車N之里程數本人無法確認也無法保證,但現在該兩造卻都稱其不知情)。

 

簡言之,本人覺得是對方(不論新車sale或該中古車商H)先給出較多折讓金額吸引簽訂新車,待交車後再找各種理由要求退反部分當初談定的折讓金額之感。更想先請問各位專業律師之建議。謝謝!

 

Ps.本人仍保留2014/06購入該中古車N時之網站之相關備份資料可供佐證該車里程數於本人購入時即已被調動過,本人也是受害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2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若損害金額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可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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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2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jccs 104-01-02 17:49

謝謝以上兩位熱心/專業律師的回覆

 

尚想釐清, 損害賠償的對象或聲請調解之對象, 是本來賣我中古車N的那個人? 還是現在的中古車商H?

謝謝!!

阿康 103-12-31 11:03

事情是這樣(以下敘述的時間只有大概)

我、前女友、A女網友

A女網友失去理智,由2014年3月開始

網路FaceBook,盜用我個人照片創設個人臉書

到處私底下密頻將我個人照片一張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合成

到處以私底下密頻散撥給我臉書FaceBook的每一位女性好友

然後2014年3月底-2014年12月底

都斷斷續續的不停以FaceBook私下密頻打擾我周圍的朋友

在2014年10月10日時,A女網友化名為AXXX,以Facebook私密頻給我

喧稱我前女友是白癡

還要讓我前女友體會痛苦

並告知我前女友並沒有該事實的以下三點事情(編造假事實)

1.A女網友告知我與一名我的朋友在外喝酒後被我帶回家發生性行為

2.A女網友將我與朋友的合照,將圖片中我的下體以紅色圈圈住,以污衊我的形式告知我前女友

我和友人拍照還可以勃起

告知與我合照的女生長相不正(意指不漂亮)

3.A女網友因為知道我前女友差點被強姦一事,並以臉書私密我前女友

一直不斷的對我前女友提起"被強姦"一事,並且還說我前女友住院時,我與A女網友在發生性關西

過去從2014年3月-12月就有好幾次以臉書化名私密我前女友

要跟我前女友討取電話及Line的帳號,並說要介紹男生給我前女友認識

但至今我前女友都沒有理會或回覆A女網友

結果卻說改天要帶男生去我前女友就讀的學校找我前女友

讓我前女友與他家人擔心他的安危

 

A女網友至今還是持續不斷的該此作為,以令我困擾好幾個月

感謝線上律師耐心讀完,還請您替我解惑,因為憂關一個人命的生死

拜託拜託!!

以上他這些作為,因為都是從社群網站"私下密頻他人"毀謗

包含過去盜用我的照片及騷擾我前女友

汙衊我友人(未說全名)有與我發生關西

等等.....

但是過去這幾個月,我有將他的所作所為存證

想請問,以上敘述

1.該A女網友有無觸法?如果有我該提告甚麼?

2.我該透過怎樣的途徑及方法解決?

3.我唯一只有A女網友使用過的電話號碼,我所存證的對話內容,警方是否會受理該案件?

4.A女網友都是以臉書Fcebook化名在編造一些假事實,我該怎麼辦?

5.以上作為都是私底下的告知他人,請問是否有觸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1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可依法對其提起刑事告訴,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alan 103-12-30 18:50
請問後續應如何處理? ------------------- 11/27我收到mail通知有購買露天廣告,警覺異常登入去看才發現帳號盜用盜用者刷卡(不知是誰的,那一張卡)購買露天點數1000點,並用購買露天廣告,廣告3支異常低價手機。 我趕快先下架此三支手機,並更改密碼,並通知露天此事,請露天將此筆交易取消,網路搜尋如何處置後,當晚向警局報警(有盜入者IP)。 直到11/28下午露天仍未處理,再發信向露天反應,露天才將帳號先停權,並在11/29將盜入者購買廣告停播。 但對盜刷事宜,露天一直不回覆,只會以制式信件回答, 『您好: 經查詢,我們發現您的帳號疑似有被盜用的情況,
為了安全起見,露天已將您的帳號暫時凍結。
首先,建議您將常用來登入露天網站的電腦完整的掃毒一次,
以免木馬程式存留電腦中而再次被取得新密碼。
也請修改您的信箱密碼,根據我們的處理經驗,通常只要會員的信箱被盜用
便可容易猜測取得其他網站之登入密碼,因此請進行修改,以確保帳號安全。 若您要復權,請於客服中心提出復權申請,並請您提供您的以下資料,
以便確認為真實帳號所有者,而非盜用帳號者。
1.身份證字號
2.身份證發證日期(也就是生日欄位下方的日期)
3.身份證的『發證地點』(在『身份證發證日期旁括弧內』) 待露天收到您的復權資料並確認後,在進行復權的同時,
有關您帳號因疑似被盜用而產生的費用
在無警方或法院正式的判決前,
露天拍賣基於協助會員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立場,
將依露天拍賣費用處理政策,協助沖銷您因疑似被盜用所產生的費用。 謝謝。』 但在昨天(12/29),又收到露天疑似冒刷通知,
『您這筆信用卡交易因所填寫的相關資料,與持卡人於銀行留存的資料不符,將被露天拍賣系統列為疑似冒刷!
目前您此筆刷卡交易仍視為有效,
但基於交易安全,系統管理者將執行下列動作:
1.    此張信用卡將無法再進行任何刷卡交易
2.    針對您的露天帳戶進行調查,必要時將把您的帳號停權並列為黑名單會員。

══════【停權帳號說明】══════════════════════════════
您無法再進入露天拍賣。
且被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露天拍賣所有服務,包括註冊一個新帳戶。
露天拍賣可能將與此被列入黑名單會員有關的帳戶或是使用者一併停權。

此外,
如果您有正在拍賣或販售的商品,
系統已經全部強迫下架,
不能再販售,
也不會產生任何得標者或購買人。

如果您已經對部分商品下標,系統已經取消全部出價,將不會成為得標者。
═══════════════════════════════════════════════ 』 這代表露天仍將此筆交易向銀行請款,當下就再寫信跟露天反應並請他們將帳號註銷,12/30四點多回覆,但內容仍同第一封制式信件,也未將帳號註銷。 今天(12/30)又收到自稱露天公司的人打電話跟我說銀行收到持卡者電話說他並未做此筆交易,問我有沒有做這筆交易。跟她說明狀況後並問後續此筆交易是不是就會取消,她竟然跟我說要我自己去問銀行;跟她說我根本不知道是刷誰的卡,那張卡,我要向那家銀行確認;他的回覆是她只負責跟我確認我有沒有做這筆交易,其他的要我跟 露天反應。 我因為發現的早,盜入者欲利用此帳號詐騙的技倆未得逞,但他們公司明知此交易是盜刷,只要將此交易取消就不會有金錢受害者產生,但露天堅持成 立此筆信用卡交易並向銀行請款,可以說是此帳號被盜的唯一受益者(如果真被他們請到錢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0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向露天發存證信函,說明您帳號盜用,未購買相關產品,並請求調查盜用之人,以利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追究相關刑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3-12-30 14:56

你好 想詢問性騷擾問題


在知名UT聊天室與一名女孩私下聊色情的事情  

當下彼此雙方都同意

可聊天室固定時間會消除畫面資料  

五顏六色的畫面  眼睛花了 不小心點到另一位也是類似性愛勾引方式的暱稱

不小心與原本那位女生聊天的內容 轉為這一位女孩

當下我也沒仔細看我的對象暱稱對不對  

聊多句後  我突然發現暱稱不對  已經來不及了
她回我說 你知道這是網路騷擾嗎   這也是會觸法的
當下我立刻跟他道歉  解釋 傳錯人了  我是跟另外一位女孩聊天
有暱稱證明  可是他不相信  他認為我已經傳多句給他
我還是低聲下氣的好聲好氣跟他道歉  他卻跟我說準備接傳票
要解釋找網路警察吧

請問這是否有涉及到性騷擾  是否有犯法呢??? 聊天室內容還沒被刪除的 我有備份抓圖下來  可這邊好像不能貼  請律師先生幫忙回答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0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將所有聊天紀錄備份保留,若對方執意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陪同警詢及偵訊,為您解釋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並非全部性騷擾都有刑責,只有身體接觸才有。

二、其他部分主要是行政罰,若干萬。

三、網路上你不可能碰到他的身體,所以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性騷擾部分應尚不致於成立刑事責任,但若有傳遞性交易之訊息,則會違反兒福條例而涉及刑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0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散布性交易訊息之可能,而須注意是否就該個案有為反而兒少性交易防制法之問題。

Bill 103-12-29 00:37

您好~~

     最近跟我的好朋友共三人正在進行開業有限公司,正式公司章成尚未看到這份資料,如有一份正式的公司章成出來,我該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以及有關牽涉法律的問題??

     目前公司位置設置於合夥人其中一人的家,因為怕資金不足的問題,所以暫時以這種方式去開業;由於負責人掛名於合夥人其中一人的家人,那我是否還要在制定出一份合夥人協議書或是我該注意哪些有關合夥上的問題??那在合夥人家設立於有限公司,我們該區分好哪些事項??(例如:水電、網路...等等)

    麻煩您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9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方式,將來公司營運、資金、帳冊等均會模糊不輕,並且有關於人頭負責人的部分徒生日後發生偽造文書業務侵占之爭議事件之問題。

2、建議至少應該另行簽訂合夥協議書,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確保公司營運及保障合夥人利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合夥所涉及的層面廣泛,建議應以白紙黑字寫明,尤其是合夥人所占的股份,均是將來公司營運後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應以契約明定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梁維珊 (妮可律師) 103-12-30 00:27

您好,您的問題有幾個點要注意,有關創業諮詢本所是專家,歡迎與本所聯絡。

首先,您是設立"合夥"或是"有限公司",這二種型態在法律上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第二,如果您是合夥關係,則所有插股的都是合夥人,必須注意盈餘及虧損的分派。如果您是有限公司,則區分為執行業務股東及非執行業務股東,二者在法律上皆有其特別意義。

第三,您必須注意,如果是合夥型態,未來拆夥時需要先進行清算非常麻煩。如果是有限公司型態,則建議向欲退股之股東買回股份,惟這部分細節頗多,需要一一討論。

第四,您的公司可否為轉投資或對外借貸,這部分也是章程必須特別注意事項。

以上,其實還有非常多的問題必須注意,建議請專業法律顧問較能維護所有股東之權益,歡迎與我聯絡。

Bill 103-12-30 00:50

謝謝律師們的回覆,在帳目的部份以有請會計師,章程也已經出來了。

我們設立的是工程公司,所以我想有關法規的問題會特別多,也需要特別注意。

目前因沒有多的資金能聘請顧問律師,未來如資金夠的話,會請專業的律師協助我們的。

如有其他疑問,我會在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謝謝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會涉及較多法律問題,建議仍應聘請法律顧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格 103-12-28 20:00

剛開學才高一而已

一開始大家處的很好

可是可能因為我的個性現在跟大家處的不好

我有時候會中午不吃飯,吃同學的幾口飯

個性比較大剌剌比較直接

我不會在背後說人家怎麼樣,都當面講

現在被其中一位同學討厭

他很幼稚的叫全班不要裡我

所以被班上惡意排擠

在po文說我是乞丐我是狗(他沒有指名道姓,可是我很確定是說我

因為我們有在網路吵起來,但是部分都是他罵我

 

這樣可以提告嗎?

我不想計較可是忍受不下去了

律師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9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害名譽的部份可以截圖搜證提告
2、但是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學校反應或是請家人協助提告

 

 

Summer 103-12-27 00:02

我是XX拍賣的賣家~

我想請問如果從大陸官網購買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此款商品台灣也有官網在販賣~

買回來後自已有多裝了一些軟體 然後再加一些價錢在網路上賣出~

然後標題有打官網正品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請問這樣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還是要一定要成為代理商或是一定要拿到授權書才可以販賣?

還有如果我是賣他的正品並非仿冒品~那我要用他們網路上的圖是不是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商品確實是原廠貨,屬於平行輸入,不會違反商標法。

2、但是您加裝軟體及使用照片的部份倘若沒有經過授權,則違反著作權法。

綠島 103-12-26 22:41

您好,本人在去年102年間透過591網路的資訊,看上一間房子,經幾番議價後成交,便找代書來簽約成交,簽定的動產買賣契約書裡也有標明屋主從未做過氯離子檢測。

過了一年多,本人因職場調動需要把房子賣掉,便委託仲介銷售,銷售一段時間後,一名仲介忽然跑來告訴我,他介紹的其中一名客戶表示以前曾經買過這間房子,後來做氯離子檢測數值太高(聽說約1.0~1.5間),所以跟屋主解約。(成交的仲介公司,我已經聯絡到了,但是礙於個資法不能提供給我,只說若是有提告,請法院發函才能提供)我也已經另外請土木工會認證的廠商來鑽孔採樣檢測,報告要在一個禮拜後出爐。

我想請問,我可以跟前屋主無條件解約嗎? 或是可以告他詐欺嗎? 還是有甚麼其他辦法?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否則就只能請求對方減少價金

並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主張解約或減價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補充說明:

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故意隱瞞

亦可主張對方詐欺撤銷您買受之意思表示而使買賣契約無效

請求對方返還價金

對方是否為軍方高層退休與案情無關,不必過度擔心

提告後可向法院請調查證據仲介提出相關資料

雖然可以提告刑事詐欺

但如果要請求返還價金可能會有拖長程序罹於請求權時效之風險而緩不濟急,

所以建議可直接提告民事為宜

如擔心對方脫產,最好先聲請假扣押

 

 

 

綠島 103-12-26 23:0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請問如果是前屋主特意隱瞞,也無法解除契約嗎?? 因為他曾經做過檢測,也知道數值過高,卻在簽約當下無告知,在買賣契約上"本標的是否曾經做過氯離子檢測,也勾否

 

綠島 103-12-26 23:13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目前能收集到的資料是對方曾經賣過此房子,因做氯離子檢測數值過高,所以解約,但因礙於個資仲介無法提供。    對方是軍方超級高層退休,是否會影響檢方辦案?

綠島 103-12-26 23:2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林律師您好

我是要先提告他哪部分?? 刑事詐欺? 還是民事糾紛? 需要先跟前屋主協調嗎?

先通知他協調又怕他脫產

綠島 103-12-26 23:3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所以提告詐欺 不會增加解除契約的機率??

因為現在都在想,怎麼增加解除契約的機率

所以無須先跟前屋主協調?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0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海砂屋的部份,於使用現況中會記載,倘若沒有填寫,則至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且請求賠償所受損失。

2、倘若不實填寫,則可以認定惡意欺瞞,可以考慮提告詐欺

一、可找個律師研究一下此類案件判決前例,若要勝訴需要那些證據,而那些情況會導致敗訴。

二、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萬萬,萬萬不可直接告進去,直接委任律師直接告進去對案件有害,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

三、以前我曾處理過一件賣方詐欺案件,由於搜證得宜,對方直接認輸無條件解約,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由此,可見搜證之重要。

四、等待檢驗報告出來的同時,先搜集律師討論後建議搜集的證據,記得,搜證時要不動聲色,切忌大張旗鼓,更忌直接翻臉。

五、證據搜集好後,要做的也不是直接起訴,比較完美的做法是先辦假扣押,把對方財產先扣住,以免對方脫產日後你告贏也沒有用。

六、假扣押[需擔保金],辦完後,再聲請調解,如果證據搜集齊前,調解的時候可以拿來當條件。

七、調解不成再起訴。

八、宜與律師討論解約或減價勝敗率再考慮採那個。

九、寧可花錢找律師先研究再搜證,也不要花錢找律師直接告進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直接找律師告進去,只會把案件體質搞爛,後面再救就不容易了,而且後面要再搜證空間就會變小[起訴後對方也會找律師,到時堅壁清野你要怎麼搜證]。

十、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相信我,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這我強調三次了]。

十一、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氯離子過高,於民事方面,可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需視房屋之屋況,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之;又刑事部分,若有辦法蒐集證據證明賣方知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隱瞞未告知,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飛飛 103-12-24 12:50

安安我想請問
我再網路上認識一位女性,並且當了一陣子網路情侶,後來分手後女方並沒有好好分開,在網路上大吵一番後,她竟然調查我FB並發私訊,宣傳我跟她賴的內容(未經我的同意)但不是用拍照或檔案(自己用手打),雖一部分屬實但亦有誇大,意圖使我名譽受損,因此我想提告她,想問幾個問題 
1.一部分雖屬實,但當下是雙方你情我願,並且為了討好對方而說出的話(比如訴說愛意之類的)但未經我同意擅自宣傳是否可提告妨礙秘密妨礙隱私
2.一部分不屬實並且誇大是否可以提告散播不實謠言

3.以上任一種都會使我名譽受損,是否可提告妨礙名譽 
4.調查我FB並發訊息給好友,並且打電話給我父母威脅要提告(有電聯紀錄)使我心生恐懼,是否可以提告恐嚇
麻煩解惑 謝謝 已下是她傳播的內容


你是XXX朋友對吧?我想請問你XXX他是不是會找女孩子跟他玩電愛遊戲?還會說一些猥褻的話呢?譬如..說要舔還女孩子下體叫女孩子送他穿過沒洗的內褲說沒洗才會有味道...
因為有女孩子跟我說他會這樣~我想你是他朋友應該對他比較了解所以想問你看看 不好意思打擾到你
對話結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4 14: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揚言要提告的部分不涉嫌恐嚇罪。

2、對方已經涉犯妨害名譽,可以拍照蒐證,發函告知道歉,否則可以嘗試提告

就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名譽,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4 21:55

您好,可向對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開心 103-12-23 16:31

我跟A用LINE對話
A截圖給B看 B又傳給很多人看
請問這樣有辦法提告嗎?
沒有上傳到公開網路 只有私底下傳來傳去這樣 

妨害秘密的刑責,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3 22:04

您好,需視具體內容而定可能構成誹謗相關犯罪。

大安仔 103-12-21 18:55

律師  你好!
7月在露天購買的3C產品,賣方聲稱他是6月於日本帶回,買之前有詢問是否有保固,賣方表示:除了原有的保固外,他個人額外保固6個月。 然而,我的貨品於11月發生會自動關閉的情況,我沒有去摔到或浸到水。 向賣方尋求協助,一開始也表示,維修的過程費用他會負責,但到了12月初向賣方詢問維修狀況,他表示想平分維修費用,賣方認知是網路拍賣本來就有風險且他並非一家廠商,產品也已經比市面便宜了2.3百,但我的認知是我當初有詢問是否有保固,確認有之後我才下單,以及產品在保固期應由賣方負責,他聽到我這一番話後,情緒開始失控,在電話內一直不斷重複說:你不把我當人,談話期間他也有說我大可不必幫你處理這件事,直接退你當初的價錢就好,我回答說:也是可以,他卻更生氣表示:我今天真的是遇到鬼了,我本人也覺得莫名其妙! 談話最後,他有表示過:那我就給他修個一年、兩年看妳怎麼辦,我好聲好氣跟他講後,他改口說要我等到2月,因為他是將產品委託女友在日本的遠房親戚處理,他們2月過年才會回台。但我三月初要準備出國一趟,短期不會回台,也蠻害怕他就這樣不了了之,請問這樣該如何解決? 
p.s.與賣方交涉過程,都有電話錄音,因為以前有租屋吃過虧,覺得這種不確定的事都得留紀錄

Bess 103-12-20 20:31

最近家人收到違反著作權的通知函!! 因為我不在台灣, 目前長期定居在日本,一年前在網路跟台灣朋友一起合作販售商品,曾經是合作夥伴的朋友,因為最近幾個月拆夥了,日本地區網拍商品只剩我自己在經營,但販賣商品的台灣網頁上還留著當時合作夥伴給我的2張照片,結果這兩天對方告我侵犯著作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這幾天有打電話去台灣的警局問,他說如果發函兩次我不出面處理,下趟回台灣進海關會馬上被拘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無故為到案說明,確實會向檢察官聲請拘票,仍不到庭就會發布通緝

2、建議您應該擇時到案說明,於到案前先循正式諮詢或是由律師協同製作筆錄,以保障權益。

 

babi 103-12-20 16:46

請問有買家在網路上跟我訂購東西

共180個品項

從八月到現在十二月了

僅在八月時付了3/10左右訂金

再無任何回應

日前要求完成交易 匯入尾款

也寄了存證信函 請買家在期限內完成交易

否則不退還訂金 另外處理商品

但是買家未在期限內匯款

買家表明 其中1/3商品不願意購買了

希望可以少付錢

但我要求買家完成交易

買家表明 如果我執意要求他購買全部商品

他會匯款後 利用網購的七天鑑賞期

把全部的東西都退回來給我

惡意的大量退貨

造成我很大的損失

請問我有甚麼方法可以自保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12-23 00:30

 既然有1/3的款項在你手上,急的是對方吧?

建議發電子郵件給對方要求給付全額費用,否則交易取消,

你將扣除若干違約金後退還餘款

至於違約金可以扣多少,看你們當初約定,

如果你是因為對方下訂單而跟他人定貨,定貨成本已經高於定金,那可以沒收全額定金

ideaty 103-12-18 23:24

唉~

各位先進大家好

因為友人父親身體不好,聽人推薦可以服用武田EX-PLUS維他命。

小弟這兩年出國去日本四次,也只有這一次幫友人帶EX-PLUS回來,九月這次去也沒買回來轉售,沒想到今年五月去日本時,友人託我買了好幾罐維他命。沒想到回國幾天,友人父親就過世。友人好像就不打算跟我拿維他命,我也不好意思要他拿去,我就把這些維他命上拍賣網站販賣掉。

沒想到小弟在前幾天收到衛生局的公文,說他們查到我在拍賣PO的EX-PLUS在台灣列為藥品,希望我能夠帶著日本買回的維他命空瓶或者紙盒去衛生局說明..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才知道自己可能觸法了"違法販賣藥品",上網看別人的案例,這樣可能會遭罰款三萬。拍賣網站從頭到尾都沒有警告也沒有把我的拍賣下架....

想請問各位先進,因為之前小弟看到網路有人說如果只是初犯,可以要求衛生局的人員處以行政指導,可以免受罰,請問這個是真的嗎?請問到衛生所說明時候是否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2-19 08:40

您好!

通常這是有人檢舉,免罰的機會渺茫。但若確實是經濟困難,請求減半處罰或許有機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9 19:46

您好,您所涉犯可能為藥事法之問題,至多易科罰金即可解決。

張小姐 103-12-18 21:03

您好~
最近收到某國際品牌公司委託法律事務所來信說我們違反商標
因我們在網路上販賣b牌圍巾,商品名稱是有打說 "似"b牌風格圍巾當初不知道說是不是跟那品牌完全一模一樣,只是因為那個格紋很常見到處都有...想說只是類似款,才會這樣打圍巾上面也沒有logo圖案,只是那個格紋很普遍常見,才會這樣打沒想到觸犯了商標法....真的不是有意的
對方寄了兩份文件,其中有一份是合解的承諾書,我們也致電回復那律師律師回覆說他要詢問總公司我們應該賠償的金額再回覆我們很擔心他們會獅子大開口....開出天價,我們應該怎麼應對會比較好?
懇請律師建議,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就有關【違反商標法】的刑事問題,應審慎處理,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如果擔心對方提出之和解金額過高

您也可以主動提出和解金額並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有和解之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9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還是要先釐清是否有侵害商標法,此部分必須看實際上商品樣式及推銷解說判斷,煩請提供釐清

2、倘若確實侵害商標權,先以單價推估可能責任之後,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合解書,倘若和解不成,則應該準備刑事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9 19: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違反商標法之可能,可試圖與對方於民刑事達成和解,並給付一定之和解金額,除非確認無混淆誤認之觸法之虞,再與其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2 17:33

您好,建議您盡速與對方達成和解

找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跟你討論,一則安心,二則參考無罪的可搜證方向。查些有罪判決,研究防守策略,如此有攻有守才能增加勝算。三則研究勝敗率,若敗多勝少則設法少輸一點。

我查了一下,此類案件確有無罪判決前例可供參考。

依你所述,可朝客觀上未侵害商標,主觀上且無犯罪故意之方向努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katrina 103-12-18 16:26

想請問去年朋友和一名合夥人共開公司, 當時有一本公司存摺,

登記是對方,但都是由我朋友保管

今年因故拆夥,資產與存摺等都已各自分開並且交還對方,

剛好有客戶的保固金當初簽約是要在今年退到那個帳戶,

因為當初設定網路銀行密碼的是我朋友, (退回的保固金也應是他的)

但他因為不想再跟那個合夥人有聯繫,

所以自己用網路銀行將那筆保固金轉回自己戶頭,

後來該名合夥人發現這筆金額的轉出, 打電話說要告我朋友偷錢...

請問這種要如何解決呢...如果告的話會是竊盜或是侵占嗎?

 您好:

如果有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契約等)可證明該筆金錢確實為您朋友的

就不會有侵占竊盜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dison 103-12-18 15:56

今年我跟我朋友因玩線上遊戲與人在網路上起口角

對方心有不甘便拍攝對話內容至警局報案

之後收到警方的通知前去製作筆錄

警方手上的對話內容裡,只有我們辱罵他的部分

我們辱罵的內容有"87"、"低能兒"、"屌打哥"、"安安屌打哥"等等

因製作筆錄時我擔心這些話會構成誹謗

故我們把這些對話想了一套說辭

「"87"、"低能兒"、"屌打哥"、"安安屌打哥"這些我都是在跟朋友對話,因當時我與朋友使用skype網路語音,我沒有mic所以才用打字的與我朋友對談」

 

事後我朋友前去製作筆錄時,也有證實我上面的說辭

這樣我朋友會構成偽造文書

 

在下禮拜將去地檢署開庭

想請問這樣他的控告會成立嗎

或者我需要有什麼作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8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與策略,並委任律師陪同前往開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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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521415 104-07-01 13:48

恭喜你!!!!!!你把證據都寫在這了!!!!!!!!!!!

Osm 103-12-18 00:03

您好 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侵占被告

原由因該是去年跟朋友一起進行網路行銷買賣服飾,

所以成立了粉絲團,到今年四月成立公司我占股份40%,
後來因為帳務不清所以六月時退出公司股東
但是對方卻說粉絲團都為他所有(一個是他原本的,一個是後來她幫我建立但是維護回覆都是我在進行),
退出股份後一直跟我要粉絲團及GMail的帳號因為所有者跟管理者的帳號都是我用個人名義申請的所以不想給他,
所以粉絲團一直都是我是管理者他是版主的狀況下由他繼續使用,
到今年九月發現他退出粉絲團的管理系統,

所以十月時合併粉絲團的功能刪除該帳號(Facebook功能能合併粉絲團並刪除被合併的粉絲團但是保留粉絲到另一帳號,會通知所有管理者及需要2星期左右時間中途能取消),

現在卻收到法院侵占被告請問會被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09: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對方的那一個帳戶,您未經對方同意要求整合合併,確實侵害對方之權益。

2、不過對方是告侵占罪,可能也涉有其他財物的部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Osm 103-12-18 09:53

您好沒有說清楚原本屬於他的帳號我並沒有動他~他目前還在使用

合併的是管理員是我的那個粉絲團~使用的帳號也都是我自己本身申請的部分

有關您所提【侵占】的刑事告訴相關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Osm 103-12-17 23:29

您好 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侵占被告

原由因該是去年跟朋友一起進行網路行銷買賣服飾,所以成立了粉絲團,到今年四月成立公司我占股份40%,後來因為帳務不清所以六月時退出公司股東,但是對方卻說粉絲團都為他所有(一個是他原本的,一個是後來她幫我建立但是維護回覆都是我在進行),退出股份後一直跟我要粉絲團及GMail的帳號因為所有者跟管理者的帳號都是我用個人名義申請的所以不想給他,所以粉絲團一直都是我是管理者他是版主的狀況下由他繼續使用,到今年九月發現他退出粉絲團的管理系統,所以十月時合併粉絲團的功能刪除該帳號(Facebook功能能合併粉絲團並刪除被合併的粉絲團但是保留粉絲到另一帳號,會通知所有管理者及需要2星期左右時間中途能取消),現在卻收到法院侵占被告請問會被起訴嗎?

小雅 103-12-16 00:34

我是在網路上應徵工作幫忙A賣東西,所以除了Line資料是留A賣家的,其他帳戶號碼資料手機號碼都是留我本人的號碼《A賣家沒有我的身份證字號、存簿以及印鑑》,後來有B買家跟C買家來下標買東西,我像A賣家告知有買家下標,A賣家直接與B買家跟C買家用Line聯繫討論,我不清楚他們的討論內容,其中A賣家會直接跟我說他們有沒有要買,其中B買家直接跟A賣家討論後,先匯款三千至A賣家的帳戶其餘面交後付款但遲遲未聯絡,然而B買家是直接匯款八千到我的帳戶再經而轉帳至A賣家的帳戶,A賣家是跟B買家說貨物當日寄出。一旦A賣家收到錢後一直不聯繫,Line也已讀不回。但由於資料都是留我的,所以B買家跟C買家就主動聯絡我,我才知道我已經被利用了,我主動向買家們聯絡並且願意承擔一切責任,跟買家說明我也是跟她們一樣受騙上當,其他我還需要做什麼嗎?因買家感受到我的誠意想要解決事情也主動不提告,這樣以後還會不會有事情?我已經跟買家們協調好願意還錢並且雙方簽下切結書,這樣的動作有保障嗎?另外,我需要做什麼動作保護自己嗎?我也是受害者之一。帳戶跟電話以及地址以後還有問題嗎,需不需要把帳戶做取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6 1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再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2、應該取消相關帳戶,並且告知對方不得再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事部分,應只要賠償公司損失即可,但本件因涉及刑事侵占問題,若您不願再受對方一再的高額求償,可以考慮自首,且由於也有還款大半,基本上輕判是有可能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