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我在去年12月15日,撞到一位沒走斑馬線的路人!我是紅燈方向撞車地點到停車等待區是7.4m~違規路人從我右邊衝出來,因為她被我右邊右轉車道轎車擋住了,當下我完全沒看到她,直接煞車且無煞車痕~直接就撞上她了!她當場倒在我輪胎前方,但對方一直說我撞飛她~她當場小腿開放性骨折!事故研判表說我疑似超速自訴60,當時做筆錄時警察一問我騎多少,我根本不知道怎麼說,只說50到60吧!因為對方申請解金額跟我要太高我不答應,調解失敗!所以她已經去申請行車鑑定!我想請問我無法證明自己有無超速~又傻傻的自己說60公里!是不是已經輸給違規行人了~再去做鑑定會不會結果我的責任比她還大,她明明就違規沒走斑馬線!我該怎麼在鑑定說明自己呢?!而且我真的超速很快不只撞飛我自己也有事吧!難道路人自己違規被撞~跟人索取高價還可以理直氣壯對嗎?!感恩律師~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給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問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我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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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3/4我男朋友和友人(以下簡稱A)出遊時發生車禍,A酒駕撞到騎機車的阿公,那個阿公本來要轉彎,後來又導回正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當下A可能是太緊張了,所以叫我男朋友幫他擔,而我男朋友也真的擔了。當時有馬上打給警察,也有幫阿公付X光的費用還有冰敷袋等......
後來都是A再跟阿公聯絡溝通的,本來是預定20號要去找阿公談和解,但就在前天,那個阿公說要對我男友提告,之後我男友趕快跟阿公溝通,因為男友的爸爸癌症末期了,所以阿公就說算了撤告,但是男友昨天去警局又做了一次筆錄。
到了今天那個阿公都還沒撤告,阿公說等法院傳票到了再說,這樣真的來的及撤告嗎?現在警方一直想把監視器畫面調出來,這樣男友偽證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我想請問:
1.我男友如果自首的話,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是不是可以社會服務就好
2.如果自首的話,A的刑責會很重嗎?
3.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把傷害降最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如何判仍要看實際涉案的情節而定,也要看是否有加重竊盜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驗尿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若所有毒品均為A男所有,A男可能另涉犯轉讓毒品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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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3/3730/CMhRSc.png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4/1386/cwwi6n.jpg),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
<補充一>2016/3/16 不好意思我不太會用圖片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
順便問一下 如何刪除如我之前重複發表的文章呢?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您好
有無驗到毒品與本案關係不大
這只是牽涉你有無吸食
但幫忙拿毒品這件事情
就會有問題
所以要盡力去處理至少拼看看緩起訴
並避免被打成販賣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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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的ID:(q6789336)儘速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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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可能涉及之轉讓犯罪,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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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在網上看見某借錢網有個貸款廣告 於是打了電話詢問(接電話的是一名女性自稱陳小姐),她和我說一說貸款金額以及條件後,並解說貸款流程。
就是讓我先把身份正即第二證件影本和郵局金融卡即一家銀行提款卡放在牛皮紙袋裡之後到家中附近的超商等會有業務專員來收,但我等了差不多10分鐘後她打來請我使用某超商的郵寄服務,寄到台北的某郵業公司的營業所(這是我當下看顧客收執聯查的)。
隔天他們就說請我約個時間地點會請業務專員過來跟我簽約但是我等了非常久期間又打了非常多通電話 她都說專員在路上了,打到最後一通時她跟我說她們那邊雨下很大路都積水了所以改明天可以嗎?當下我看了看雨真的下蠻大的所以我也就相信她了,然後最後一通她和我講說隔天早上九點郵局就會開了,請我先看看自家附近的郵局在哪,並之後傳簡訊和她說地址我也傳了。
又隔一天我8:30時就到郵局等了但是之後打給她在9:00有接,她說專員在路上了讓我在稍等一下。 但我9:30打過去時沒接,當下就有點遲疑了於是我在9:30~12:00的時候都一直不停的打過去,之後真的受不了拿了存簿去刷才被櫃檯人員通知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了,當下櫃檯人員也馬上報警了,之後到派出所時由於太過緊張又害怕,我在根警察錄筆錄時說我根本不知道為什麼帳戶為什麼會被拿去做人頭帳戶,而且做完筆錄之後我太緊張忘了拿三聯單。 我現在手上可以證明我無意將自己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使用的證據有: 1.當時郵寄的顧客收執聯
2.通話紀錄(已經和電信公司申請了
3.當時傳簡訊的內容(但是她的沒回只有我個人傳過去的地址而已
請問我之後還要做什麼?該怎麼辦呢?我又會怎樣呢?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簡單來說
你必須要證明確實是為了辦貸款
我先前手上一件因此不起訴
但前提是你要有明確證據
而不是僅有空口說的
這樣是不會被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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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發生了一場車禍,當時行經新生北路與民族東路口(新生橋下),因過紅綠燈時,燈 號轉換(綠轉黃),而速度較快,因前方機車煞車停下,導致我來不及煞車撞上前方機車 。當下雙方車子並沒有摔車,我撞上對方機車的左後方且我機車右邊的後照鏡勾到了對方 身上的側背包。因對方說有不適而叫救護車,交通警察也有到場紀錄事發現場,我與警員 之後也陪同至醫院。
對方在醫院做了抽血、核磁共振、X光等檢查。交通警察有來詢問當時情況並作筆錄,我 和對方決定私下和解,警察就叫我簽名並給了我一張到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離 開了。對方說檢查報告出來會直接LINE我,告訴我往後相關的醫療費用、交通費還有機車 維修費會,於是我就先行離開了。
當天晚上我有詢問檢查報告是如何,但是對方只告知我腦震盪要戴頭套,沒有告訴我檢查 報告到底是如何。兩星期後我又再次詢問對方,目前狀況如何、醫療費的後續處理,對方 告知因尾椎歪掉,要去治療(我依舊沒收到診斷證明),醫療費之後會一起算。我就說抱 歉,讓他發生這種事。
經事發34天後下午傳來訊息如下,尾椎歪掉的治療告一段落,但是需要後續追蹤兩個月( 八個禮拜)的時間,每次看診是800元(之後有提到國術館),所以從事發到現在的醫療 費跟機車維修費還有後須追蹤的費用先跟我收兩萬元,如果兩個月後(八個禮拜)後還有 醫療費用的話這部分對方自己負擔,我不需負擔,如果沒問題就約時間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並給你收據。當下我有些難以接受,因我尚未收到檢查報告及相關收據,所以我再次詢問 可否先提供檢查報告,隔一天,對方回我他的保險業務員會跟我聯絡。
之後保險業務員前來詢問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且告知我兩萬的部分包含先前的費用與之 後追蹤的費用,我一並告知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後,再次問了檢查報告。連絡後保險員有 拍檢查報告給我,然後看檢查報告上提及「腦震盪;左腰、左大腿、左手臂鈍傷」,而跟 對方所說的尾椎歪掉是否有些落差。 因即將去調節委員會和解,但目前僅拿到醫院的檢查報告
因此請問律師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調解筆錄以外對方之要求,可全部拒絕,若對方據此拒絕讓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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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人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之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該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人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人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的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或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人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表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的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的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的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前清償的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各說各話的情形下,應請警方保留監視畫面,若確實是進行待轉區待轉而被撞,則在待轉區應較無肇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2015年11月底的某天晚上,大約10點40幾分左右在美麗華附近的捷運站,我剛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而捷運站路邊有很多機車與汽車的停車格,當時我是綠燈,我是直行車,突然有一位小姐從路邊一台汽車頭直接走出來橫越馬路,也沒有觀察左右來車,我左前方的一台機車隊她按了喇叭閃過了,她卻直接在站在原地也就是我的正前方,而我當時閃避不及就撞上了,我摔出去了,她也是,而我們前後一百公尺都有斑馬線,事後我們都報警送醫,也都做了筆錄,她住院一星期,我腦震盪,胸腔也內傷,住院第一天我有跟父母一起探望她,後面我爸媽還有去探望她到她出院後才沒有,只是她態度一直採很硬,一直堅持是我過去撞她,堅持她根本沒有闖馬路, 讓我和爸媽精神壓力很大,直到初判下來後還沒調解就直接提告,之後她媽媽又態度方軟說要私下和解,但是當我們跟她媽媽談的時候,她媽媽卻一直要我承認我超速,我故意去撞她這種事情,一直不願意面對她女兒犯錯的問題,讓我們覺得她就是想要錢,但是我們看到監視器的時候,證實我說的是事實,她確實闖了馬路才會被我撞上,初判下來後我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對方是「違反民法第78條第3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但是她媽媽又說我錯80%,她錯20%,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懇請各位大大給小女建議


一、 事前的準備比臨場應變重要:
(一) 臨場應變可遇不可求。朱元璋說過,以一擋百是可遇不可求的事,大部分打仗要打贏還是要以十打一。事先的準備充足,臨場要應變的東西就會變少。什麼都不準備就去開庭,就跟沒帶子彈上戰場沒什麼差別。
(二) 開庭做什麼準備最適合呢?當然是查判決來參考,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也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看一下其他的案件別的律師、別的當事人搜集了那些證據,看手上的證據足不足,還有沒有搜證的空間。關於證據的部分,曾有人說「我就是證據我贏定了」,這樣說當然是錯誤的,法諺有云,證據是訴訟之母,沒有證據就算檢察官認為你是無辜的他還是不能判你贏;也有人說「我覺得證據夠了所以已經告進去了」,這樣的做法也是危險的,因為你覺得證據夠了也未必會贏,得讓檢察官相信你才行。
二、 開庭注意事項:
(一) 開庭萬不可插話: 講話是一門藝術,插話來說是最要不得的行為,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都是檢察官決定的。至於在警察局也是一樣的,雖然警察不是做主的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但是得罪警察也不會有好處的。
(二) 開庭講話要慢,至少要書記官跟得上打字,還要確認書記官是否有照你的意思打字: 「有殺人」、「沒殺人」只差一個字;「我知道」、「我不知道」也是差一個字;「我認罪」、「我不認罪」也是差一個字。在警詢的時候講錯話的話可能會被持續誤會。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講話要慢讓書記官來得及打字,目的不是為了討好書記官,而是當你沒有每個字看清楚就急著唸下一個字,筆錄沒看清楚就急著簽名,「不認罪」變成「認罪」,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三) 開庭後要馬上做筆記: 台灣司法程序特重供述,如果你開完庭不馬上做筆記,那麼你下次很容易就忘記這次開庭的細節。這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個當然是你下次開庭的時候會忘記上次開庭的時候講過什麼話,當檢察官或法官就同一個問題再問你一次,你很可能會跟上次說的有所出入。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被告的認定;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告訴人的認定;就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都可能因此被認定是偽證罪。所以,開完庭還是做個筆記回去,有空的時候複習一下吧!
(四) 開庭講錯話不要慌張: 有一個東西叫反敗為勝,以一個被告的立場,就算開庭講錯話都未必是一個輸,但是如果因為開庭講錯話就意志消沈進而認輸,那就幾乎是必敗無疑了。講錯話沒關係,當場可以改就改,之後還可以寫狀更正釐清;如果當場沒改或是當場沒發現,事後寫狀更正釐清,甚至是找其他證據也都還有機會。
(五) 是否馬上舉證?馬上寫狀? 急著寫狀或急著提出證據很危險,因為偵查不公開,你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他手上的東西加上你的說法是不是會造成誤會。在不是很確定檢察官的想法,不是很確定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之前,過早的舉證或是過早的寫狀風險都過大了一些。
(六)是否保持緘默:
1、 這個問題是兩難,有時候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你不保持緘默會講錯話,一旦被誤會了可能再也回不了頭;但如果你保持緘默,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你就是有做。
2、 是否要保持緘默會因為每個案件不同而做不同的考量,這個部分建議跟律師討論一下。
3、 如果要保持緘默,除了人別(姓名、住那裡,電話等)及警方有沒有刑求你這個問題以外,其餘部分要緘默就全部保持緘默吧!但依照實務見解,部分的緘默是可以做不利被告的認定的,這個很多人不知道,要注意。!
三、 總結: 警詢前或到地檢署開庭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了解應如何面對司法流程,及應對進退那些話該講,那些話不該講,勝算會比較大;如果事前沒有找律師那麼庭後檢討更不容忽略,建議警詢完或開完庭之後,寫下筆記找律師討論,以便更清楚後續應如何努力,例如:討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強搜證、有沒有什麼盲點可以突破的、有沒有什麼地方檢察官已經誤會要想辦法澄清的,讓熟諳法律的律師幫你把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