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確認新公司是否有概括承受舊公司,若無,則帳務仍應歸屬舊公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當事人的親哥哥,也是一開始的調停人
整個事件差不多是這樣:
3月多我弟(A先生)跟他女友(B小姐)舉行婚禮,婚禮前據B說有要求A同意若要結婚,則所有家計開支均由A負擔,B可以繼續工作且不用負擔任何公用開支,A不得過問B的財務狀況等,A對此表示並未同意,但承認當時語氣模糊,可能造成B誤會,該承諾並未有錄音等證物證明事實.完婚後同住在我父母的另外一間房屋內,屬公寓格局,租金1萬,然B對此表示不滿,加上婚後A估算自己薪資對於單獨承擔家計能力有限,多次希望B可以適度協助家計開支,卻被B一口回絕,此後造成雙方雖同居,但是卻因天天吵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曾發生B毆打A,與A生氣踢門發洩的狀況(雙方均無驗傷與證據可以證明),期間本人與雙方家人多次協助希望平息紛爭但仍未果.之後我建議A若要挽回這個家庭,應該就發脾氣的部分向對方家長道歉,但是當天卻被B的家長與兄弟圍著簽下承諾必須單獨負擔家計的保證書,於當時的情勢A不簽不行,簽下後A一直耿耿於懷,而B認為A不甘願.約婚後一個月某天,也就是簽下保證書後約一周,B無預警搬離與A同居的居所並斷絕所有聯絡,A得知當天就致電B以求挽回(B未接)與簡訊通知B娘家B出走的訊息,過一周後收到B的簡訊,A詢問B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B於簡訊中表示放棄,隨後A即要求B返還贈與的聘金與金飾等,B以A有家暴傾向與不守承諾,造成B身心受創而擅自沒收所有聘金與金飾等贈與物,但事實上在它們婚後至B搬走的一個多月內所有家計開支仍為A支付,B並未支付過任何錢,算起來也不算違反承諾...8月初我方提出家事調解,對方出席後仍堅持不願歸還贈與物,除了上述理由外,B甚至懷疑A涉及騙婚,除了言詞中表示沒收那些東西是應該的,甚至太少外,並提請第二次調解,故我們打算依民976-2/民977/民979-1請求對方返還,但以下有些問題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1.由於B小姐婚後藉故不去登記,之後又不告而別,是否符合民976-2固違結婚期約者?A是否符合無過失者條件?
2.請求返還金飾有相片紀錄,聘金有支票兌現紀錄可以證明,贈與女方的喜餅有收據證明,鑽戒有銀樓購買證明,但其他如十二禮的現金等其他贈與只有婆家自己的記帳資料,與拍照時紅包的照片,無法證明紅包內容金額就是記帳內容金額,不知可否當成贈與的證據請求對方返還?
3.第二次調解由於A可能不刻參加,我打算以代理人身分出席調解庭,不知除了委任狀外還需要甚麼文件證明,以便我代替A進行調解?若我以代理人身分代理A進行調解尚未結束時A趕到了,我是否可以繼續調解直到結束?還是必須跟A進行交換?
4.由於我們已經多次告知要還,對方可否以沒有看簡訊就刪掉之類的理由表示不知道我們有請求返還過?
5.同上,若對方不得否認,那應該表示我們已善盡告知意思,若對方仍不願意還,我們可否提告對方觸犯刑335的侵占罪?
6.若對方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提告A騙婚詐欺,是否可能成立?反之若我們以對方收受多於我方,且婚禮時百般刁難,婚後不願為家庭付出且無故失蹤而提告B騙婚詐欺,又是否可能成立?(按:A此次婚禮籌辦贈與部分約付出60萬,B贈與則為0--沒有嫁妝之故)
7.家族中有人提議既然要告就順便把婚宴的花費與婚紗花費通通要回來,請問依法是否可能?
8.聘金與金飾雖是贈與物,但收受者為B的父母,那請問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對B請求還是對B的父母請求?
9.由於B為成年人,為防止B脫產,若打算申請假扣押,該怎麼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證明?若對方脫產成功,我們是否擁有第一債權可以隨時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動產或不動產是否需法院或警方到場?
10.民事庭上是否可由代理人(非律師,亦無法律背景者)代理原告進行官司訴訟?若可,該檢付多少資料以利請求法官核准?
以上10點請熱心律師們回應,以幫助我們解決目前的問題
謝謝各位閱讀




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我2年多前有借錢給一個朋友,她說要還我錢,可是我一直都沒收到,今年4月份我回娘家住一星期,有跟她聯絡上,她說她被關出來沒多久,說等她有工作賺了錢會慢慢還我,6月20號原本說要還我1千至2千元,結果也沒還,7月16號那天她叫我把門號攜到遠傳去,(原本已經到期,打算要退掉)7月20號那天我又回去娘家住兩個星期,7月21號她來找我時,問我能不能先把門號給她用,(因為她自己的號碼是預付卡,沒錢儲值會被停掉),我也怕她的那個號碼被停掉,我會連絡不上她,所以就把我攜好的號碼給她用,可是一直到現在,她還是一毛錢都沒給我,8月19號那天還有跟我傳LINE,之後我在打電話給她,她都不接也不回!傳LINE給她,她也都又不回,23號傳簡訊給我,說她扁桃腺發炎沒聲音!之後不管我傳多少封簡訊也都不再回我!我該怎麼去追討回我借給她的錢,還有門號?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她叫我幫她申請遊戲帳號時,有給我她的身分證字號,還有出生年月日,我能用這些資料請警察幫我查她的戶籍地址嗎?因為我只知道她娘家在楠梓,但是實際位置就不知道了!


不好意思..我想問個問題
我目前做某間超商的大夜班人員
我目前滿16歲未滿18
沒有勞健保、似乎有團保而已,
事情是這樣的
前陣子因為我們剛開始推免費的會員卡
我迷失了自己
擅自將客人消費所得的點數
存入我的會員卡
我是看到熟客,才會做這種事情
因為熟客不拿發票..我的小聰明作祟
事後 我也覺得這是不對的
而後東窗事發
店長是不打算提告也不報警
只是因為公司還在查這件事情
公司來到店內看錄影帶
看到我有拿報廢的商品回家吃
只不過店長是因為有允許
我才會拿
我剛進去半年 我並不知道
報廢不能外流
因為店長說可以帶回家
我大夜班會跟店長交到早班
相信這應該有拍到
我想問店長有可能賴到我頭上嗎....
因為我們是比較少人的超商..
所已報廢量很大...
我當初想要貼補家用而去超商工作
我怕因為這樣沒了學校 又要背負債務
現在薪水店長扣在她那裡
我承認我犯了錯
也懂敢做就要有勇氣承擔
只是我不想讓我媽擔心..
我想問如果提告 我會被判如何..

您好,小弟的女友在二月中發生車禍
雙方都說沒有闖紅燈,也無超速,路口沒有監視器,對方汽車也無行車紀錄器
對方無受傷,我方雙腳都有縫針,較大傷口約五處,會留疤!!
我方車損約兩萬,對方約四萬
對方沒有肇逃,也有和警察到醫院探望
我方一開始不肯(因為不懂)但對方說他等很久,家裡有事
當天就簽和解...(對方一直盧,甚至還說要到女友家載他)
(我女友家中只剩她一人..我們當天嚇到,很怕對方要幹嘛)
當晚就寫和解書了!!!
和解書的大約內容是
車損互相賠償!!!(那時我真不懂為啥我和女友都同意簽,機車賠汽車根本沒戲)
對方願意用強制險支付我方醫療費用,還補了一句說,如果強制險無法支付
會個人理賠!!!
然後還說這份和解書不能和任何人說...!?
後來雙方個傳真車損的估價單,我方兩萬,對方四萬
如果互賠就是我方賠對方兩萬
但對方在三月初,去申請調解會,在會裡又提到輪框需要更換
四顆的價錢要近三萬,但重點是那天車禍受損地方頂多是右前方
還有為什麼當初不一起傳真???這事發生事已經過了近三星期
這期間我方犯了點錯,就是沒接對方電話(老實說,是因為害怕亂說話,而不敢接)
對方才開調解
但調解委員當天有幫我們喬說,我方賠對方約一萬二至一萬五和解好嗎?
我方可以,但對方堅持不肯
我方很害怕啊,因為第一次發生這樣的事情
只是寫了和解書後會變得比較不利
(例如:為何要換跳四顆才行什麼的)
到七月這期間,我們問了不少有關賠償等問題
有問到女友的傷口,是否可以做醫療美容
很多人都說可以..但我們很怕會被對方打槍
(因為被撞,才有傷口,才會醫美..這應該行的通吧?)
但上面只寫的好像是個執一詞,有跟沒有一樣
六月中對方又開了一次調解會(對方無提告)又來和我們討車損的費用
(這期間都沒有電話的往來)
我們也和對方講說醫美的事情
但因為這期間我們有請醫生幫我們開醫美的估價單
醫生是說,這傷口至少要等五個月,才能開估價單
(怕傷口還沒好,裡面有膿什麼的等等)
對方也說好,會等!!
但這期間對方又一直去申請調解,也沒還沒超過五個月
我們這期間因為工作,也沒辦法去
但有擬一份和解用的賠償明細給對方(裡面有類似精神賠償等的那種,這期間我們也有去看精神科)
對方嚇一跳,指說為什麼要拿這張給他(這張估價單大約在十萬上下)
當然,對方不肯,但我們有和他說
醫美的醫生說,這傷口往後做一次一公分也要三千塊錢
這些傷疤加起來也要好幾十萬,希望你認真考慮一下
但對方仍堅持等我方開醫美估價單
所以我們也只能請對方再等等,調解在保留,往後再開一次
只是後來拿到估價單了,光是在醫美部分最少也要25萬(醫生說至少要五次)
(我們還特地到國立附的醫美去看,果然是不便宜...)
但是...後來在申請調解,對方也沒再來了
中間至少保留四次(這調解會的姐姐人真好...說還是希望能解決啦)
還是應該告他沒有履行和解書的部分???
還有我們第一天去提告時,因為什麼都沒帶
只帶張三聯單就去了=_=我女友還被檢察官罵說什麼都沒帶,問不出什麼來
(說不用帶的是說,想當然我也被罵得很慘)
過幾天後,有寄來說這幾天要開監察庭...
請問這監察庭是開什麼的?是開那天沒有說完的?(做筆錄)
還是雙方都來就開庭了???
如果是後者,我們也沒有申請律師,也不知道怎麼申請
這情況該怎麼辦(星期一就要開庭了....!!!!!
律師是不是第一能請免費的呢???
以上,很傷眼,但這是我目前遇到的冏問題,謝謝阿
(好不容易找到可以發問的地方了,平日想去鄉公所在找律師諮詢的
可是才知道他們是輪班的,不見得天天都在...)

父母結婚多年,母親在外工作,父親是職業軍人退伍,兩人都已屆退休之齡,小有積蓄,原以為靠共同存款和父親的退休俸,兩人晚年生活可無虞。但近日發現父親有外遇,並要求與母親離婚。
父親數年前就曾有外遇,在母親的原諒下重返日常生活,但最近又再犯,並且坦承不諱。為了顧及情面,母親並未找徵信社捉姦,也不願與父親離婚。父親因而改為要求分居,母親不得不同意,但跟父親說必須將所有財產 (房子及存款) 轉至母親名下,並且每月支付二萬元給母親作為生活費用,以免母親老年生活沒有保障。
母親的朋友聽說後,警告母親,如果現在離婚的話,因為父親有不忠之事實,母親在財產分配上可以獲得較好的補償。但若只同意分居,過了幾年父親還是能以兩人並未生活在一起、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而訴請離婚。到時父親不僅有權平分財產,將兩人共同的積蓄拿到外面給小三,而且父親若在外面為了小三舉債,母親還有可能必須幫父親還債。朋友還說,雖然父親現在答應每月給母親二萬元,但若之後不付,母親也拿他沒辦法。
因為母親身體不好,將來可能需要請人照料,母親很擔心經濟狀況。結婚多年,母親也不希望斷然離婚,但朋友的意見讓她很不安。
父親的債務,母親需要幫忙償還嗎?財產分開制可以避免母親名下的財產被拿去還債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父親答應每月支付二萬元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呢?寫協議書有用嗎?


謝謝律師回答。
協議內容大概是這樣:
父親必須同意,日後不得以兩人並未共同居住、婚姻難以維繫為由而訴請離婚。
父親同意每月支付母親二萬元作為生活費用。
兩人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同時,父親同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人皆無負債)
請問:
父親若在協議書上簽字,那這份文件就有法律效力了嗎?還是需要找人公証呢?
如果他簽了名又不履行,可以提起告訴嗎?
父親簽了名之後,是不是真的不能以『並未共同居住為由』而訴請離婚?
如果父親不付二萬元,母親可以依法追討嗎?
母親會想要先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是怕父親日後在外欠債,銀行訴請代位求償,查封母親的財產。請問,如果現在父親在協議書上簽名放棄請求權,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等兩年直到請求權自動消滅呢?如果父親簽完名,幾個月後又反悔,他可以再回來請求嗎?
很多人建議離婚,但家裡還是希望父親能回心轉意,所以考慮得很多,也弄得很麻煩。先感謝律師的回答了。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有點小題大作,但是我是想釐清觀念。我去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員打開油箱蓋時是好的,加油的過程也是好的,加完關上門的時候油箱門折斷了,人員認為他並沒有特別粗暴,可能是門本來就快壞了,店長也認為如此,希望我不要為難該人員。我想請問
1.門本來一定是好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看出沒有加到一半時自己掉下來,對方亦不否認。對方說東西老舊本來就快壞是對方應該舉證,還是我應該舉證本來還很堅固?
2.就算本來真的快壞掉只剩新品的1%強度,最後被他弄斷,他就只需要賠我1%的修付金額嗎?
我看到一個判例是說,如果更換該零件沒有增加我的車的使用年限,亦沒有提升我的車的中古變賣價值,使的我確實只算得到回復原狀而沒有因新品換舊品獲利,他就不能主張只要負擔折舊後費用
3.我去加油,交易對象應該是加油站公司,不是員工本人,倘若員工隔天離職,我不就求償無門?應該是加油站賠我,店長要怎麼逞處員工是她的事?
問題很多,其實不在金額,我只是想弄清是非觀念,請不吝賜教,感恩。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意、過失。但這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情況。
依所述情形,加油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範疇,依該法第7條之意旨,已將消費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轉換由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的舉證責任,所以你的情形,應該由加油站負擔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另外損害賠償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回復原狀不是指回復原本的狀態,而是回復原本應該有的狀態,以你舉的僅剩1%的堪用度來說,有時候你要找到相同程度的零件更換比起更換全新的更耗費用或時間,加上認定困難,所以應以賠償堪用零件或其大概賠償額為準,並非1%金額。
提供服務者為加油站,加油員僅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以上供參考

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賠償爭議
1、到職日期:xx年 5 月 30日(如已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 102 年 6月17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
22000 元/月(如為時薪,1小時 元;如為按件計酬,每件 元)。
3、在公司擔任 會計 人員。
4、勞資爭議發生經過略述如下:
您好:
我於xx年5月30進入xxx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在工作中,發現以下問題
1. 台北市教育局核准這家公司的核准科目和實際科目不同。(於台北市教育局補習班列表查詢)
2.地址登記為公司,但實為補習班。
3.查無登記任何可招收全天候課程的資訊,卻於官網公開招生。
6月15日(1)晚間七點(已超過下班時間),被告知因出現蟑螂,須用漂白水清掃教室。沒有任何指導且未告知注意事項,一切讓我自行工作。進行到一半被告知不能用灑水方式拖地,於是改變拖地方式。後因已超過時間太久,向主管表示需趕社區巴士無法待太晚,主管於晚間七點四十分讓我下班,並由其他人接手工作。
(2)該單位平日並並無實木地板的保養工作。
6月16日: 晚間六點三十二分,被告知因未按照正確方式拖地,致地板受損害,小孩子、老師的褲襪掉色,教室充滿漂白水味損害教室形象,扣我五點(扣點為扣薪水)。此時並未有向我求償之舉動。
6月18日: 向教室主管請假核准。並告知離職意願,收到教室主管回復沒問題之簡訊。
6月19日: 簡訊告知教室主管要請辭,收到簡訊回覆其會轉達其他主管。
7月5日: 簡訊詢問薪水問題,收到主管回覆表示因我未去辦離職手續,薪水無法於發薪日(七月七日)正常發予我。
7月13日:
(1)辦離職手續並給薪水(現金),但薪水條項目不清,並扣了部分工資。
(2)被告知需賠償一萬八,賠償詳細內容:
(一)
1.未告知單位主管離職
2.職務未辦理交接影響公司運作
3.人事緊急調派彌補我的缺口
合計求償五千元整
(二)
地板問題
1.影響教室設備使用、環境危害、公司商譽、客戶穿著衣物毀損,及當日多位同仁投入緊急修繕
合計一萬三千元整。
並說明擁有對我追訴實木地板損害權力。
請問 我該怎麼辦?我才工作兩個禮拜而已>< 請各位前輩協助了><
。

事情是這樣8/9我朋友是剛到任的駐點只有"近傳"沒有訊息的那家電信..才去三天
第三天主管請假..之前都是由主管找"近傳"正職員工帶我朋友進去...工作..中午用訪客証前二天都沒事
第三天中午"近傳"就不讓我朋友以訪客証出入..還在門口固意擋著不讓我朋友進去..
還說我朋友是要進去近傳電信去亂搞.
硬要我朋友找早上帶他進去的主管...問題是主管請假沒交待...
我朋友找不到人..
結果我朋友就跟雇門的說..前面二天我可以用訪客証出入今天為何不行?
守衛態度很差的指著"近傳公司"的門禁條說公司規定
後來我朋友就說那我早上不是有留証件在這裡你能不能查一下....
話都沒說完...守衛就打電話去跟近傳的IT說我朋友在樓下亂..
我朋友氣的半死馬上說那我不幹了可以嗎?我上去拿東西馬上走..結果守衛竟然又打了一通去近傳IT.說我朋友在亂搞
..我朋友火大了且叫警察..請警方帶我朋友上去拿東西..後來更扯
中午我朋友去對面愛買買了二包沖泡的食品...守衛竟然告訴我朋友公司及F電信說我朋友偷東西..要我朋友的公司寫報告....我朋友8/9當天就離職了...8/15公司的人資打來竟然說F電信守衛告知說我拿了他們的東西..還問我有沒有..
請問我朋友可以告那家毆艾X保全的守衛什麼

真的非常後悔因為一時貪玩晚上翻牆進入別人再蓋房子的工地和我朋友一個人(晚上) 不過他跑掉了
被保全發現抓住報警
被移送地檢署 被告侵入住宅偷竊嫌疑人交保一萬(我有說我真的沒有惡意要進去幹嘛)
作弊錄時 他有問我說你是要進去偷東西嗎
我否認 說進去看看怎樣蓋房子而已
不過後來出來的時候
我朋友說走我們去頂樓
所以又二次進入了
就被保全抓住了
攝影機都有拍到我二次進入 但我沒拿工具也沒拿東西出來
也沒有亂動她們的東西
我進去真的事好玩而已 沒有要偷東西的意思(工地也沒有掉東西)
現在搞成這樣
真的好想去死 好想去死
我成年了 但沒前科 也有正常在工作
請大律師幫忙解答
請問偷竊會成立嗎?
還是會被判偷竊未遂
有甚麼刑責
我要怎麼幫我自己
我也去工地和經理道歉了
我爸爸也下跪了
對方說會和老闆說我們的誠意





服務年資13個月
月收入如果沒加班再扣掉一些雜七雜八的話大約2萬5、2萬6左右
首先我會這麼說是因為.....
前陣子公司人事給了我一張台中地院的執行命令
大概內容是說我欠了富邦銀行6萬多的卡債
現在由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追討
後來仔細回想應該是跟當初有辦了張附卡給親人使用有關
畢竟那是民國89年的事了
加上之前對方完全沒和我有過聯繫的動作
所以眼前我感覺有點突然
現在公司說要扣我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由於我自小父母就離異
從小就由奶奶帶大
可能家裡經濟狀況一直都不佳的關係
和親戚間向來鮮少有互動
目前就與叔叔和奶奶同住
所以家裡的一切開銷也是我與叔叔共同在分擔(叔叔也離婚,還有個兒子在讀大學)
不過由於前陣子父親因為心肺功能的疾病住了將近2個禮拜的加護病房
出院後短時間無法工作而隨時也可能有猝死的風險
連很疼我的叔叔也因被檢查出罹患了大腸癌三期
因為要開始長時間的追蹤治療導致同樣無法工作
有鑑於此
在有過相似經歷的同事建議下找了律師做諮詢
在律師詳細的解說之下
我才了解原來銀行的債權通常都是在本金一兩成的金額下被轉賣
在抱著可能可以順利清償而只是有限影響生計的前提下
我撥了電話給對方也傳了陳情書和父親跟叔叔的診斷證明
結果對方說
我的6萬多只是本金
現在加上利息其實已經20多萬了
律師不懂他們公司的作業方式
所以當初94年他們是用了7萬多跟富邦買了我的債權
時至今日還有持續附利息給富邦
沒什麼像律師所說的一兩成
他們還說同情我的遭遇
所以要麻就6萬多一次解決
不然就是每月薪水讓他們扣
就在我還煩惱錢要從哪來的時候
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貸款買的中古車也因為遲繳了一期在昨天被拖走了
接下來面臨的不是把尾款12萬全繳清
就是等著被拍賣
這兩種結果都不是我能承受的
但最可能讓我無法承受的是
女友想提分手了
所以在這想請律師大大們幫幫我、救救我
給我個建議教我怎麼做(我7月有向3家銀行詢問過信貸的問題但評分沒過)
讓我能順利解決目前的這個難題
這是我頭一次感受到什麼叫生不如死
感謝~

我所服務的公司在七月更換新經理
分店的店長因此不滿,因為兩年來都是她掌管分店,現在指派個經理進來等於是在他頭上壓個管理者.
所以月中帶兩名員工一起提離職,.店裡剩一個員工.
因為他們整間店的員工感情很好,老闆在國外天高皇帝遠,他們把公司的店當自己的店,要休假就休假要提前下班就下班.
所以老闆以為最後一位員工也會提離職,並給他三天時間考慮自己的存留,如果她也要離職就要將那間分店收起來.
三天後他的答案是要繼續工作
老闆也不能就這樣資遣他所以覺得他若要留下那不增加人手不行
於是花了上萬元登廣告求人
那位員工也在昨天下班前排好了客人九月份的預約表及班表
但卻在今早
那位員工只以簡訊傳來說要離職
未說明原因
我們跟他說明他已排定班表,紀錄都有,客人也已排好預約
她都聽不進去就只是說他後來還是決定不做要跟大家一起離職
我們跟她說不然也做到九月底
她堅持不要並直說勞基法規定10天前即可提離職
但仔細看她所排的班表
後面10天幾乎都排假及特休
而且他早已調查好所有法律條款說了一大篇只要口頭請辭甚麼的我們不能拉扯她的時間,今天說了就是從今天開始算預告日數.
才發現他是有備而來要整公司的
因為她的謊言(也有可能是整間店要離職員工一起惡作劇)公司損失求人費用以及店面的租金(因為原本打算關店的)
還有9月份已預約的客人我們也須想辦法回絕或再找人來填充
這樣對我們的營運跟商譽造成大影響,
請問像這樣子的不良員工沒有甚麼方法可以治他們嗎?


事件如下:
最近身邊有位女性友人,被人用臉書私訊辱罵,字眼難堪像是妓女 ,髒女人等。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莫名受辱 ,友人不想再隱忍吞聲 ,決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證據方面:友人已經封鎖辱罵者,辱罵者發現後卻用其它帳號繼續辱罵 。由於臉書系統的設置,當有人傳訊息時會以EMAIL通知。所以,辱罵者已經以原本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還有使用其他人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都已經以EMAIL的形式存在友人的信箱裡。
請問:
這種私訊辱罵的事件有觸犯刑法?
可以向警局直接報案嗎?或是備案?
民法方面的話則能提出什麼告訴?
或是建議該怎麼處理?
(女性友人一直想息事寧人,對方卻執意騷擾,甚至影響到了工作,還有精神狀況無奈之於才決定訴諸法律)

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所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以私訊方式傳送辱罵字眼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的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過建議本件可先提刑事告訴俾以查明對方身分後,再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我於今年的8/10未婚生子,當初懷孕時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與我男友的父親與母親有爭執,並且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直到我生產那天,我男友的媽媽不知道從什麼方式得知我在奇美醫院生產,並且執意要來看小孩和我男友,我當時已經請我男友拒絕她來探訪,而最近我和男友不想讓這些的恩怨影響到小孩子,所以打算辦理結婚登記,不讓小孩有父不詳的紀錄,(原本是想以後再讓我男友辦理認領),但又考慮到小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我們兩個一致決定想讓小孩子的監護權在我身上,但又怕他的父母會以我們已經結婚登記為由,來把小孩子的監護權轉讓到我男友身上,所以我們仍考慮是否要結婚登記?另外也想請問說,如果至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於監護權的公證之類的,將來會不會因為結婚登記的問題或是我的經濟能力或薪資問題(目前因為坐月子所以沒工作,但之後會去找工作)而讓原本屬於我的監護權有所變更?


本件所涉及的搖頭丸是二級毒品,且驗尿採證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而持有行為是施用毒品的當然過程不另論罪,初犯施用毒品罪,應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處置,而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本件還是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另外,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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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A與B租屋 繳了押金 在第二個月時欠2分之1租金已繳了一半{第一個月已繳清 第二個月的押金繳了2千以及當月的水電費都繳了} 到下個月時 與房東協商當其租金延後依星期,之後房客自行搬離未通知房東 租屋處有垃圾 扣掉押金還欠房東2千餘元 問題來了 租約未到期 房東未寄存證信函扣除押金 租約上也沒明文未繳房租可從押金扣除 當時房客因為沒有工作而搬離 而房東要告房客詐欺罪 這能成立嗎? 房客之後有找到工作但要支付機車貸款與吃的和上班車馬費 而未有多餘的錢 房客也很缺錢 然而之後這位房客又失去工作了 生活入不敷出 賺的錢不夠用的 幾乎沒有剩餘的錢 生活也很困苦 而房客並非有意不接房東電話協商 而是限期繳清對於房客也是個很大的困難 房客現在又沒工作 因此房客不敢接電話 就算現其下個月 但工作並無信心能快速找到 找到了當月做的天數 錢也不夠 又不能不繳機車貸款 因為只有那台機車代步上班 因此防課很為難事要繳租金還是機車貸款 而因為房客機車貸款已積欠達2個月之久 固機車貸款公司說要收回機車 房客怕沒機車上班因此先繳了機車貸款 但因為積欠所以有滯納金 又分了三期繳清 又再加了滯納金 越加越多因此賺的錢繳了又沒了 加上生活開消 房客目前也在找工作 就算下了月也未必能繳清租金 再加上機車貸款 這是否會被房東提告?請問會被告哪種罪?
房客與房東簽租另契約時 房東說下雨會漏水 房客問會漏很多嗎 房東說還好一點點 當下雨時 地面積一灘水 房客認為與當時說的一點沒有漏很多不符 請問房東是否有責任?而且租金也沒減低 反而和其他房客相同,房東也未拍照漏水的情形 之後下與積水房客拍照存證 是否房東也有責任呢?房客該如何解決 房東還是一直催款?





本件建議您再具狀向法院執行處陳報扣薪後無以維持生活之情形,請求法院再減少扣薪的比例,或者不要再進行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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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情原本就不睦
前陣子因為一點細故(非常無聊的事情)
父親動手打了母親
當時我們孩子都看到了 也阻止父親了
當天因為也很晚了母親也沒去驗傷
如今談到要離婚了 父親簽離婚協議書時 沒有任何要求
直到要去戶政了辦理時候 卻又開口要了好幾百萬
若是法院訴請離婚 可以由子女當證人證明父親動手嗎?
那母親還需要負擔那好幾百萬給父親的『贍養費』嗎?
現在因為手邊沒有實質證據證明父親打人 口說無憑 所以離婚只能由父親漫天開價嗎?
可母親說明以她目前的薪水 貸款後根本無力繳納貸款 父親說了這不關他的事情
還有兒子後續念大學的費用 父親也說了他不想管 只要錢一給他 他才會同意離婚
兒子現在即將二十歲 女兒現在是有在工作
如若真拿房去貸款 那往後孩子幫忙母親分擔貸款 也無法負擔未來撫養父親的費用
父親現在不願搬離與母親同住的房子 但是現在像個不定時炸彈 不知道何時又會在出現動手的情況




在今年七月初時接到柏克萊美語俱樂部的電話約了時間,於今年7/12號到柏克萊美語俱樂部
與輔導老師洽談,簽下了合約輔導老師說,我以代言人的方案
原本是以1990繳36期後來與輔導老師洽談後改為後面每期繳1660元
原先我填寫的這張合約就作廢,輔導老師拿了一張新的合約給我說我先簽名其它
她會把我轉填上去,改為第一次繳1990接下來每個月每期繳1660繳36期總價61750元
內容為:三年內活動課程無限次數參加 還會送一套光碟及書籍,跟輔導老師一對一初學教導
在簽訂合約的過程感覺是以課程為主,後來也只上過了一堂一對一的輔導教學
因為最近工作繁忙加上有在準備國家考試的補習實在無法撥空在補習美語課程想要退掉
於8/11號時與輔導老師聯繫,老師答覆為:他無法辦理解約只能辦理暫停延期及轉讓
所以在8/12號時與總公司聯絡,總公司答覆為:他們賣的東西為書籍課程是附贈的
所以超過七天是無法退貨的,我想請問我該如何終止繳費呢,因為這家公司是以融資幫我貸款的
不要求全額退貨只想要終止繳費即可,在煩請各大律師幫忙解答






所以呀~~各位大大:
到法院全部是要證據的啦!白紙黑字最重要。
算算手上有什麼籌碼,不然;
打一場官司曠日費時,還會消耗許多精力的。
最後還是得乖乖付費~
所以勸大家做任何決定前,都要仔細想清楚,
畢竟都成年人了~請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