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 您好!
本人曾經和友人購買境外基金(英國Hansard基金), 由於信任對方, 加上對基金投資沒太大了解的情況下做了該投資, 當初簽的基金合約是25年, 過了所謂2年的閉鎖期後, 我要求解約, 對方口頭和我說要20年後才能贖回, 我非常不滿。因此我直接聯絡英國該基金平台, 對方表示可以贖回, 我當時投資的金額是美金1萬3千多, 竟然可以贖回的金額只剩下美金800多元, 當初, 友人並沒有和我解釋提前贖回會造成什麼損失。當初他和我口頭說他在某某銀行工作, 經查證後, 該銀行根本沒有這號人物。我手上有的書面文件有該基金合約和每月扣款明細, 請問可以告對方什麼? 另外, 這樣可以檢舉對方嗎? 還需要收集什麼具體證據才能提告?




回覆 阿包 的發言內容:
律師達人 事情是這樣的 再前兩個月左右 我跟一個現實的女朋友然後他因說 ... (恕刪)
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第227條之1亦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我們的刑法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行為的話,不管是不是你情我願,都是違法的。但因為你未滿十八歲,依照你所述的情形,雙方比較像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的,所以即使被認定有發生性關係,法院都很有可能用227條之1減刑。
至於這種案子是否要有證據才能移送法院,一般而言,只要女方一口咬定曾與你發生性關係,女方證詞就會成為證據,大部分的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證詞都是很重要的論罪依據。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



阿包您好,
一、按刑法第227條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未滿十八歲,按照229-1條須告訴乃論,對方得撤回告訴。本罪為重罪,請謹慎為之。
二、現在必須釐清對方手上有多少證據(例如驗傷單、保險套、陰毛等),及對方報案之內容,才可以幫您判斷最適合您的策略。建議在警局偵訊時就應該由律師陪同,並且偵訊前應該和律師模擬與警察間的問答,才能夠把風險降到最低。
三、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0973162871,或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戴律師敬上
倘若您認為本篇文章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前兩天保智大隊的人帶著搜索令來我家,
我是做網拍賣衣服為主,也有賣隱形眼鏡盒,
但自從我開始到五分埔批衣服後都是在夜市賣衣服,
網路上只剩下隱形眼鏡盒,
我的東西是隱形眼鏡盒的蓋子上有香奈兒的塑膠飾品,
另一款是卡通kt的一樣是塑膠飾品。被搜走的是這兩樣。
我當初是在網路上找服飾批發的時候,
看到很多也是在賣隱形眼鏡盒,
覺得現在很多人都有戴隱形眼鏡,
而且便宜(成本約25,我是賣49)所以從大陸進了隱形眼鏡盒來賣。
我知道販賣仿冒品是違法的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這種東西也算仿冒品……
我有在網路上看了些文章,知道免不了罰錢以及要上法庭……但我真的很害怕,因為我真的沒有錢……我也很擔心如果判的重一點或者要坐牢那我女兒怎麼辦……
為了照顧一歲的女兒我沒有正常收入的工作,我都是帶著女兒去夜市的。目前在夜市賣衣服生意不好常常都是虧本,(賺的不夠付場地租金、電費、清潔費)
老公這個月才找到工作,等下個月領薪才2萬8而且我們還有貸款……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我該怎麼做才能減輕我的刑責……

這個月中,我出了一場車禍,當時是下雨天我在巷口要左轉 (左轉有有行人通過所以我有放慢速度下來,有行車紀錄器可以作證),然後對方是一台機車直行速度很快,沒有紅錄燈,(限速30 的巷子,但是他絕對超速,無奈沒有巷口監視器可驗證) 然後我出了巷口,他看到我後應該有煞車,因為我遠遠就有看到他所以我也緊急剎車,然後他左晃晃右晃晃在我停止一秒左右後,跌倒車子直接往我的車子左前保桿撞過來車禍的位置大約就在巷口中線附近,斑馬線上留有他機車滑行的痕跡,我的車保桿受損,然後也的機車車頭也毀損,他人是右手擦傷,鼻樑有斷掉,(外觀只有看到鼻頭有腫一個包),然後我當天就做完筆錄了,他則推拖人不舒服不做筆錄,事發也經過好幾天了,他還是不做筆錄,前幾天打電話來給我,開口說 醫藥費,工作請假收入,修理機車,另外還要一筆整容費用,然後完全沒有提到我的車子修理費用,然後要我自己吞下來的樣子,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他一直不去做筆錄,難道我就要這樣子擔心六個月等到過失傷害的追訴期過嗎?另外我想提出毀損的告訴,請問我該準備什麼東西呢?




我司為一有限公司,由兩位合夥人組成,以下我簡稱甲,另一位簡稱乙,甲方占股六成,乙方占股四成。甲方為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公司營運生產,乙方為一貿易商原向其他製造商購入之商品轉移至目前合夥公司生產供貨於乙方,合夥前雙方並未有任何供貨限制協議,但合夥後乙方始要求本合夥公司只專事生產供貨給乙方的獨資公司,對外不得生產供貨和乙方公司同質產品給其他客戶,94年合夥至今雖然乙方給予合夥公司下單量,但其單量只能維持基本公司開銷,並無法讓公司獲得營利,等於甲方出資最多,卻需受限於乙方不合理要求,且乙方為降低自己獨資公司購入成本,並非全部訂單均下給本合夥公司,而是向兩家公司比價生產,此期間甲方亦因礙於單量不足且員工無工作可做之情況而另外接單,所接生產之商品毛利率亦優於乙方公司商品,乙方非但不諒解甲方為本合夥公司爭取營利是為全體股東利益著想反而憤怒質詢甲方不應接單生產同質商品與其他客戶,其行為單單只為求自己獨資公司獲利,而犧牲本合夥公司。另公司成立當下乙方要求銀行帳戶為聯合印章,故每到支薪及開票用印日子均需乙方到公司用印方能支付薪資及貨款,因而造成甲方經營上的不便。又因乙方為股東關係有權要求合夥公司會計成本帳及客戶廠商資料明細等等,但如以乙方為客戶身分無非是讓客戶知道公司內所有的成本及廠商機密資料,實影響甲方權益甚大,遂因如此,甲方認為實無受制於此不合理之合作關係,欲終止合夥關係。甲方乃於101年1月向乙方提出拆夥要求,但乙方一直使用忙碌為由,除不願意拆夥且不出面商議解決關係,而讓整件事情延宕至今,此事讓我非常困擾,想詢問看看有沒有可符合公司法或相關法律,可讓我合情合理的解決雙方合夥關係,非常謝謝!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與前夫離婚時法院的調解筆錄上記載前夫有探視權,且每月需於10日前匯特定金額給我,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已到期,我的問題是:
1.最近一年多前夫常找他姊姊來接送小孩(前四年都是前夫自己來),但後來發現有幾次前夫姊姊並沒有將小孩送至前夫那,而是自行帶小孩出遊,請問我是否可以拒絕前夫姊姊來接小孩?
2.前夫姊姊是否構成拐騙小孩的行為?
3.原調解筆錄約定晚上7點前要送小孩回來,但前夫以之前工作為由,要我延到8點,但現今他已換工作,且其間我們也未做任何書面約定,是否我仍可主張要求前夫7點前需將小孩送回?
4.離婚至今六、七年,共有5次延誤匯款的記錄,其中至少三次有打電話詢問前夫何時會匯款,但皆招來一頓惡罵,如果現在要申請強制執行還有效嗎?


前男友用假名跟我交往,多次用不同名義跟我借錢,在半年內一共跟我借了好幾十萬元(有轉帳也有拿現金,有要他寫一張借據,但他是寫假名),現在已經準備做調解,因為他怕被關,所以表現的的很有誠意還我錢,但對我來說還是很沒保障,因為他家人說他之前就有因為詐欺罪被關。若最後一次調解成立,之後他賴皮不還我錢,我是否可以在告他(告他刑事詐欺),讓他害怕被關所以即使調解後他還是會想辦法還我錢。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發現債務人並沒有任何財產標的可供執行,債務人也沒有銀行存款,也沒有上班之薪資可供執行抵償時,法院會因執行無效益,而停止強制執行,然後酌發一張債權憑證給你。等日後你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或工作時,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確保債權。如果債務人一輩子都不工作,並沒有增加任何財產的話,那你的債款就沒有收回來的一天了。因此雖然說民眾之金錢借貸,有法律規定來加以保障,但若債務人孑然一身,窮到不行,債款還是有討不回來的風險的(上文是奇摩知識+的資料),想請問如何才能得知對方是否有工作?


我拿到車禍初步研判分析表,上面是寫我疑似未注意車況為肇因!!另一個被我撞的阿伯是寫在未設置人行道的道路涉嫌未靠邊行走為肇因!!
我有去請教過我媽認識的警察朋友他說我應該是錯6分他錯4分,意思也就是兩邊都有錯,他住院後也只有手部骨折那部分比較嚴重,我昨天去他家時,他媽卻說他兒子現在連路也沒辦法走,然後只能吃流質食物,重點是我明明就看過他的診斷證明書上面只有寫腳趾頭擦傷...,還有他要出院前一天我也去醫院看過她兒子明明還在吃便當...,他要叫我出看護費我目前是只願意出他從車禍到住院的那14天看護費,之後出院表示醫生也評估過它不需要住院了,可是他現在出院後又去另外請看護照顧...,總之就是又需要錢的意思我覺得對方這樣已經有點接近獅子大開口的傾向,所以我當天也告知他我有申請草圖跟車禍初步研判表,然跟他媽說他兒子也是造成肇事原因的一部分,不全然都是我的問題。
我要問的是既然我們雙方都有錯他有權力可以告我,請問我可以告他嗎?要告他什麼?可以要求他賠償我車子毀損跟工作上的損失嗎?還有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因為一開始只想把小事化無去談和解跟探探口風,聽到對方傷勢跟診斷書上有明顯落差時,我也決定要開始保護自己,也要有所準備。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需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
請問我的後續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提點~謝謝~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需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解答

我爸3個月前去中國,我媽想要辦離婚該怎麼做呢?
我爸在台灣的時候超愛賭博每2~3個月就會有債主找上們.有次還誇張到欠了400多萬.他1次最少都50萬起跳,我們家靠我跟我哥以及我媽3個人在市場賣雞肉批發生意,1年休不到15天1個月可以賺差不多20萬,但15年來我們省吃簡用只貸款買了一間600多萬的透天厝,房貸還要繳10幾年,因為爸賭博的關係被債主逼去銀行辦房貸二胎,變成1個月除了房貸還要另外多繳3萬元的二胎利息,
15年來從不間斷就算是現在也還有150萬以上的賭債要還,因為票是開我媽媽的名字,要做生意也無法不用支票,我媽明明就很努力的工作但為何會招受到這樣的對待?
買東西都要買便宜的,貴的總不捨得買,我爸衣服一件2~3千的衣服一件一件一直買,從不會為我們母子著想,身上有錢就出去賭,只要待在家裡超過一個禮拜,我媽就開始擔心了不知道這次又了多少錢?
3個月前又搞出200多萬的賭債,然後跟我媽說要去中國我舅舅那裡賣吃的,其實根本就是去躲債,放任我們母子須要一邊辛苦工作一邊被債主騷擾.
後來我爸去中國開自助餐,個性自大我行我素生意根本做不起來,就靠我舅舅開的小工廠每天跟他叫便當,最後被我舅舅發現他帶一個台灣過去的小三去那邊,我媽終於受不了了,15年前她說我們還小不離婚現在我27歲我哥28,他才把過去我們不知道的事全說出來,出發前明明跟他說過是最後的機會,他仍死性不改,沒回頭路了15年的惡夢她想要結束了.
我想問夫妻一方人不在台灣是否可以申請離婚?
該準備什麼資料,子女指證有用嗎?
如果可以時間會辦多久?
如果我爸有簽本票,我們家的房子是我哥名字是否會受到影響?
離婚子女歸誰問題?
我們想快把這件事辦好,因為我爸說生意不好要回來,我媽連續2天都做惡夢,我們想幫我媽趕快脫離那個混帳父親,一切重新開始就我們子女跟媽媽從今以後我永遠沒有爸爸!!


我在六月四日上班時閃到腰,當下雖然沒有告知主管,但是我在六月五日那天告知主管前一天我在工作時閃到腰所以五號當天不方便加班,五號當天下班已經是下午五點,而我婆家住在新竹山區,我也是剛嫁來新竹不到半年所以不知道哪裡有公立大醫院,所以在家等待我先生下班帶我去醫院看診,當天我先生下班回家時已經很晚了,所以我們在六月六日前往新竹台大看診,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在六月七日打電話告知主管醫師建議在家休養至少三天,六月十號上班我將診斷證明和假單一起送交,但是被主管退回,主管的說法是我的診斷證明不能證明我是在公司受傷的,也有可能是在家裡運動造成的腰傷,或是女生月事來腰痛引起,所以主管不讓我請公傷要我請病假,但是我的出勤紀錄可以證明我在腰受傷前那段時間除了休假都在公司上班十二小時,而我的親友都可以證明我下了班除了洗澡、睡覺就沒做別的事情了
再者當時我並不知道可以請公司開立勞保就診單使用勞保身分就醫,這樣我是不是會喪失我該有的權利?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我該怎麼做?


包括保密文件
還有簽一份 在公司的"所有"(合理嗎?)智慧財產(還是發明什的)屬於公司
如果一年多前我有一個idea提給公司.公司不採用但給100元獎勵
(我本來不想領那100元.因為我想轉投稿給其他公司)
我本來想把在公司的提案撤案.表明我要轉投報業(有其他公司會看到.說不定會錄用我的提案)
我的處室小長官都蓋章了.蓋到決行處長官沒蓋
後來小長官把那一張沒蓋完的撤案單正本給我.叫我自己收好
另一個長官跟我說給100元式獎勵而已.無關我要轉投稿,我要投稿還是可以去投
所以我就簽了公司給的鼓勵獎100元(拖了一年,說要結案.叫我快簽)
我的idea是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做的!
我可以拿去其他家公司試試嗎??(idea無關我的工作或公司)
如果其他家公司採用了.那肇智慧財產到底是屬於我原來的公司
還是我本人?
還是採用我idea的公司
不是有些公司會叫新進員工簽一些文件.不簽就不能進去
有些不合理就會無效
那所有智慧財產都屬公司.我公司是做運輸的
我的提案跟運輸完全沒關係
那還是只能是公司的?? 我都不能再動"它"
我想找其他公司實行我的idea
如果申請專利.是我本人才可以申請吧??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我姊70年次,在南科有穩定約3萬元的工作,約3年前結婚,婚前就有花錢不節制的購物習慣,喜歡某一種東西就拼命收集,例如:某偶像的周邊商品,全家/7-11的點數收集換購..等等,也包含購買不需要的商品,例如:不化妝的她買了大量的化妝品,經濟常常入不付出,要向家裡伸手。當時家人覺得她應該是有購物狂的狀況,但沒有去看精神科的,也沒有就診紀錄。直到去年9月生了小孩,期間也沒有異狀和情緒失控問題,結果事情在這禮拜發生,有討債來追債,姊不堪其擾來告知我,希望幫她籌錢,我去找她丈夫(姊夫) ,才知道完全沒有人知道這些事情,目前欠銀行約80萬元(內包含現金卡信用卡和信貸,這方面已寄出給銀行的前置協商,另外有當舖和錢莊的欠款姊夫幫她處裡,比較麻煩的是,她產後在育嬰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他今年04/16買了一台8年的二手車60萬元 ((但她並不會開車,也沒有駕照)) ,和(近1年買了)五套幼兒書籍,購買約25萬元,幼兒目前未滿1歲,又訂購了3年份的國語/英語週刊…..等,3輛尺寸不同但款式一樣的嬰兒車,2張嬰兒床和起碼5歲以上才能穿的衣服,此書籍等..物和車子都已過戶和放在家裡超過2個月了,但這些商品都是分期付款,厚厚整疊的超商付款單,有些繳了幾期,有遲繳記錄但沒有不繳,這些事發生之後,姊夫家經濟無法負擔又怕債權被轉賣被地下追討,狀況應該為: 姐購買了許多不必要的商品,甚至重複也無法克制自己不去購買,演變成只有有業務上門就購買,付不出錢就用機車在當舖借款繳費,再轉而錢莊借錢,直到利滾利全部都繳不出來,才告知我…
請問我姊疑似產後憂鬱症或購物精神病(前天已看過一次醫生,僅開藥) ,我要帶她去各大醫院看病治療,如果有確定任何的精神病(事前未看過精神科)
我可以主張當事人購買時判斷能力不足嗎?把近一年的商品退掉嗎? (尚未與賣方連絡)這樣的案件成立機會大嗎?? ((我們只想退掉商品,幾乎未拆封,車子也沒開過,謝謝你的閱讀和回答。

1.本件就您所提到的處理方式,在操作上當然可以設法與賣方聯繫設法協商,看看賣方是否願意接受退貨,但令姊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如果要依照民法第75條之規定來主張其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無效,必須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換言之,必須為意思表示當時就該事務完全無理解能力才可以主張意思表示為無效,依您所述案情,基本上在舉證上恐怕甚難證明各該時點令姊都是對該事務完全無理解能力或處於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形,從而賣方不接受退貨而訴諸法院處理的話,法院未必能夠接受這樣的主張。
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2.本件建議您們進一步思考一下是否為令姊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俾使相同事件免於一再發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