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不滿中風的雙胞胎妹妹把浴室弄髒,女子安○臻和妹妹發生口角,竟然和男友一起狠踹妹妹致死;兩人被警方逮捕,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妹妹怎麼會死亡,後來警方發現妹妹身上有新舊傷痕,追問下兩人才承認犯行;晚間移送到新北地檢署複訊;訊後檢方認為兩人供詞反覆,且涉犯傷害致死罪,今天清晨將兩人聲請羈押,新北地院裁准予羈押。
【法律教室】
所謂羈押:
係指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以保全證據與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刑罰之執行之強制處分。簡言之,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犯重罪者,就必須先關起來,以避免傳不到人,無法偵查或審判,或證據無法調查。
但是,羈押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必須要有羈押的原因,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若不符合此要件,縱使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甚犯重罪者,法院仍不得任意拘束憲法所保障人民自由行動權的。
本案姊姊及男友犯罪嫌疑重大,且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為何死亡欲推拖責任,甚與男友有串供之嫌,且傷害致死屬於重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裁定准於羈押。
【法條依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林俊賢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涉及人數應該不少,重點應在於您是否知情,及所涉行為為何,由於9月4日即將開庭,應盡速決定是否委請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偵查庭,並於開庭前,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及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好:
罵人不要臉會貶損他人人格,構成公然侮辱罪,就算對方是法人也是一樣(司法院 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 散布對方公司惡行惡狀,如果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會構成誹謗罪。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998號刑事判決意旨,你有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認定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依照真正惡意原則,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如你有其他評論,則必須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求,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不罰。 你們有簽和解書表示民事上你們已經處理完畢,但對方仍然有可能提起刑事告訴,若你當初沒有要求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有消費糾紛可以向各地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或由消保管進行調解,直接在網路上PO文會多生爭議。

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案件 過去沒有任何前科 確定呈現陽性反應 已收到傳票 開庭日為8/28
8/27晚上才在信箱中收到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的傳票,本以為會是掛號但卻不是,以下是大概內容:
被傳人地址:XXXXXXXXX 籍貫:TW
姓名: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6.X.X
案號案由-承辦股: 書 股 電話:0222616192分機6573 | 104年度毒偵字第53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應到日期:104/08/28 PM:04:45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562020314
應到處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 空格 偵查庭
附記: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書記官:陳佩X 檢察官:賴建X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以上為傳票大概內容
因為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點 對於這方面完全沒有相關常識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我
以下為事情交代
在104/07/20凌晨被攔下搜獲2級毒品安非他命1.96公克
筆錄過後等到早上被移到土城金城路家樂福對面那棟建築物.因為不曉得那裏到底是什麼機構
之後帶到一個小房間一個警察 一個檢察官 一個紀錄 在問了我一連串跟筆錄差不多的問題後告訴我一萬元交保後離開 沒有提到簡易判決的相關問題!
筆錄中我坦白告訴警察我有吸食也驗了尿,昨晚第一次收到傳票,我有在上班且也不想進去勒戒所因為我必須上班且工作為業務員,萬一突然人間蒸發公司肯定不再錄用我了,我非常需要這份工作...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希望能以醫院治療為結果,或是能有更好的結果
8/28的傳票 因為太臨時而無法到案,已於早上十點的時候已經打給書記官並向書記官以傳真方式在備註欄上請假了
有朋友告訴我前三次的傳票都不要去 都請假 第四次會進入準備程序會見到法官 到時跟法官說因有在上班能否以醫院治療代替勒戒所 這樣的做法是最能保證不進勒戒所的嗎? 希望能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及幫助...

第一次吸食2級毒品案件 過去沒有任何前科 確定呈現陽性反應 已收到傳票 開庭日為8/28
8/27晚上才在信箱中收到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來的傳票,本以為會是掛號但卻不是,以下是大概內容:
被傳人地址:XXXXXXXXX 籍貫:TW
姓名: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6.X.X
案號案由-承辦股: 書 股 電話:0222616192分機6573 | 104年度毒偵字第534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應到日期:104/08/28 PM:04:45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562020314
應到處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偵查大樓由法警室指引至第 空格 偵查庭
附記: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書記官:陳佩X 檢察官:賴建X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以上為傳票大概內容
因為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點 對於這方面完全沒有相關常識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我
以下為事情交代
在104/07/20凌晨被攔下搜獲2級毒品安非他命1.96公克
筆錄過後等到早上被移到土城金城路家樂福對面那棟建築物.因為不曉得那裏到底是什麼機構
之後帶到一個小房間一個警察 一個檢察官 一個紀錄 在問了我一連串跟筆錄差不多的問題後告訴我一萬元交保後離開 沒有提到簡易判決的相關問題!
筆錄中我坦白告訴警察我有吸食也驗了尿,昨晚第一次收到傳票,我有在上班且也不想進去勒戒所因為我必須上班且工作為業務員,萬一突然人間蒸發公司肯定不再錄用我了,我非常需要這份工作...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希望能以醫院治療為結果,或是能有更好的結果
8/28的傳票 因為太臨時而無法到案,已於早上十點的時候已經打給書記官並向書記官以傳真方式在備註欄上請假了
有朋友告訴我前三次的傳票都不要去 都請假 第四次會進入準備程序會見到法官 到時跟法官說因有在上班能否以醫院治療代替勒戒所 這樣的做法是最能保證不進勒戒所的嗎? 希望能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及幫助...視情況我定會以最大誠意來回饋幫忙的....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你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附上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若待法院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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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承認犯罪並嘗試與被害人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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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證人傳票,事情的緣由是這樣。2013年剛進入一家公司上班,在2014年中遇到公司兩個派系的股東們好像有財務上的糾紛。稱甲乙方,還在公司上班時有看過甲派系的股東有請法院來做假扣押以及拍賣的動作,後來乙派系的股東告訴我,他們打算另外成立一間新的公司,但是他們要等公司解散後才能到新的公司,他們會出資金但是想要我先到新公司上班擔任負責人。以為不會有事情想說幫忙一下就答應了。因為他們告訴我2014年底前就會把原本公司解散。我就再把負責人的位置轉還給他們就好。但是一直沒有解散成功,等到2015年5月時,我才忍受不了跟乙派系的股東們說一定要換,到了5月中才正式成立更改負責人不是我。但是在2014年底到2015年5月之間,我們新的公司有去接洽一些案子。是由乙派系的股東去跟客戶接洽給新的公司做。到新公司後我沒有因為當負責人拿了任何的獎金或是職務加給,一樣是領我原本職務的本薪,頂多只有案件獎金。所以收到一張傳票是告乙派系的股東背信。被叫去當證人時,我該怎麼回答?我該注意什麼事情?沒有去過法院很緊張。
另外想請問一下,證人可以知道原告是誰嗎?



一、這個部分,就算是有性行為,頂多也只是賠個二十萬到八十萬元,說二百萬元太跨張。
二、有可能是仙人跳,你自己注意安全。
三、如果是有性行為的話,大概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是五個月得易科罰金。所以十二萬元或十五萬元就可以解決的事,一般來說比較少看到要關的,不用太擔心。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4號,主文○○○犯相姦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 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簡單來說,做了十四次,也只有判四個月易科罰金而已。十二萬元就處理了。
四、如果單純的傳照片的話,我幫你查了一個類似的判決,無證據證明有性行為,但是有證據證明有在交往,有裸照,判賠十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9號。
五、不用太過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之證據,及您知悉對方配偶惟已婚之證據,於刑事妨害家庭之部分,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對於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您無須過度擔心,即使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亦無法取得二百萬元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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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應先通知對方領取,若對方不願,才能辦理提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在2015年一月已判決下來.也起訴該妨害家庭罪三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想請教: ◎離了婚,還能單獨撤回對前配偶「妨害家庭罪」的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妨害家庭罪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因此,配偶通常會單獨對外遇的一方撤回告訴,以求家庭的圓滿。
不過,目前實務上認為,如果離婚了就沒有家庭復合的考量,因此,離婚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
事經:我是被告一方(女/已婚).當初告訴人提告時已和被告配偶離婚,但經他們離婚三個月後提告我妨害家庭(在得知六個月內提告),並在偵查期間告訴人對他離婚外遇配偶撤回告訴,但我的部份卻未撤告,卻在一審時法官也判決三個月刑期,而我未離婚,我配偶也對男外遇提出訴訟.
請問大律師們:在告訴人已和外遇男配偶離婚,在法律上來說也已無求家庭圓滿,但他們離婚後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但我的部份反而被起訴,是否這部份可跟法院申請取消刑事部份妨害家庭的罪名.或是該怎麼申請比較適當.



首先,個人服務的公司營運不佳倒閉,個人未拿到薪資,差旅費,資遣費,提前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假,總共約11萬新台幣,此案件經勞動局協調無效已請律師提告,因為公司倒閉律師跟我說要贏這案子不難,可以拿到債權,問題是可能拿不到錢,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代償約三萬多台幣,這案子到這裡問題不大,
接下來才是問題
個人在公司服務時,代公司收一張賣廢五金支票,非正常營業收入,但支票沒有抬頭,被我弄遺失,約三萬新台幣,當時因為還在公司服務,所以用個人名義去跑支票遺失的法律程序,本打算拿到錢後還給公司,現在時間到了,但是公司倒閉,那我能去申請這張支票嗎?並竟公司還欠我錢,雖然還沒判下來,如果我領了這筆錢,該公司雖已倒閉,我會有被告的可能嗎?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案件進度建議直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於桃園市家中在網路社團與其他團員發生意見不合的言論
後來我也沒有再與他人爭辯
於是回到自己的FB版面發表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與觀念
但是網路社團的團圓追到我的私人版面擅自將文轉PO到其他社團供人謾罵
甚至跑到我工作用的粉絲團徑行鬧事
可是礙於工作用不能關粉絲團
前來鬧事的人數眾多不甚其擾封鎖不完
我想對這些在社團公然侮辱及毀謗我的人提出告訴(與來粉絲團鬧事的人一樣)
請問律師大大,對於這些被告,原告是否可以請求地檢署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出庭原告戶籍法院呢?現在截屏存證完整,就擔心要疲於奔命去配合被告戶籍法庭出庭,請問律師大大可有法解決呢?還請您幫忙,不要讓網路霸凌繼續在網路上橫行,感激不盡


原告與被告因為原告身分證被冒用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為監視錄影器畫面超過保存期限滅失,偵查庭堅稱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親辦門號,以下是本人質疑內容
1.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因為告示 告發應即刻偵查 他於偵查庭宣稱原告持雙證件親辦門號 而且申請書被檢察官調查認為非原告筆跡 且因為他是被告身份 無舉證責任 甚至於有權要求對其有利證據調查 因此要其提供監視錄影畫面簡直不可能 現在監視錄影畫面滅失 無法查出該冒辦人影像 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份
2.以上請教 他當庭誣陷本人持雙證件親辦門號 依本法228條規定 算不算告發行為
4.因為我認為 依該法是否已構成告發 檢察官於受理告發應即刻開始偵查 因檢察官沒要求他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本人親辦 是否違反本法規定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靜止狀態 。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今天我做了一件傻事
一開始與人交易,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傻傻相信他們,解果被騙走了!
一慌張之下,與該APP小編連絡,然後我就說APP被盜,請他們解決賠我點數,
中間說了些不該說的
如下
小編:啥帳號
我:小豬的帳號
小編:怎樣被盜
我:我沒兌換QQ幣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可是有兌換5組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3971075
我:小編麻煩你了,被盜以哭賺的很辛苦
小編:你說那QQ卡不是你換的/
我:是啊我沒玩遊戲
小編:怎樣被盜啊 奇怪
小編:他要有你fb帳號耶
我:因為fb有被盜過
小編:你fb被盜 他怎知道你有玩小豬
我:我怎麼會知道
我:小編:這我們沒辦法喔, 是FB帳號被盜用
我:…
我:賺的很辛苦耶
小編:FB帳號要妥善保管喔
我有改過了啊
沒辦法解決嗎
小編:要怎解決@@?
我:賠點數啊
我:一半也好
小編:為啥要我們賠啊 不太懂
我:我的手機都沒提醒
小編:提醒啥?
我:因為交易收手機會叫這次都沒啊你們也沒做防盜機制
小編:兌獎本來就不會叫啊
小編:大哥, 是你FB帳號被盜耶
小編:跟小豬有啥關係
我:好歹也做個兌換輸入密碼
小編:輸入啥密碼?
我:這樣比較不有問題
小編:哪來密碼啊?
我:設至兌換前在輸入設定密碼才可兌換
小編:那萬一你密碼被盜呢
小編:還不是一樣
我:不一樣啊,多一到程序
小編:你怎樣發現你被盜
我:開app手頁點數缺很多
小編:被盜還留3萬點給你喔
小編:那麼有良心
我:我那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小編:https://myip.com.tw/
我上網的 IP 是? - 簡單又快速來取得目前使用的 IP 位置 - MyIP.com.tw
myip.com.tw
小編:跟我說一下你的ip多少我們查查看
小編:另外你被盜的QQ卡我們會請廠商註銷
我:反正點數回不來了
小編:你給我ip 啊我們查查看
小編:也許點數可以退給你
小編:抓一下手機螢幕截圖
小編:人勒?
我:我只要qq卡讓那些人無法始用
我:至於剩下的我會找時間清空,等過一陣子在使用,免得又被盜
我:謝謝
我:唉莫大於心死
我:我會連同家人的也清空然後去寫評論(沒寫,因為有商譽問題)
我:要大家小心
我:剛剛冷靜下來,想了一下,一開始也是你們強制綁FB,現在出問題,反到說我fb被盜不關你們的事,哪招
怎麼,現在換你人捏
我:為何他們會知道我有用小豬app,可能是之前賣場有糾紛,請你處理的資料對話都沒清
我:剛剛看了一下所有綁fb的都有問題,要先來處理了
我:到目前所有的app小豬的賠最多,只因太好賺
我:也是很辛苦賺來的,一夕之間,唉…
結果被其APP公司查出IP封鎖,這帳號就是因為ip 跟盜用QQ卡的ip一樣所以封鎖了,
這個謊圓部不下去了,當然帳號被鎖了!
裡面的點數化為烏有,之後一直談話,小編當然知道是我自己的問題,只是我不敢承認,還說是家人,
也有求小編讓我恢復帳號,當然是不可,因為說我要騙們點數
小編:APP公司有打算要告我詐欺
之後就把遇到詐騙集團的是跟小編講了,APP裡面還有我跟詐騙集團的對話(好怕被刪除,這樣會對我不利,因為帳號備索無法登入截圖),包含要轉入我的帳戶,只是小編不相信說我唬爛,要去查對話紀錄,小邊說我要是騙他們,他們要報警告我詐欺。
我好擔心被告,求幫我一下!


1.答辯狀一定要寫嗎?因為對方有請律師,我沒有,我不想讓他提前知道我如何防禦攻擊,這樣我更失勢。寫與不寫,在法庭上法官面前對我有何影響嗎?
2.如果答辯狀非寫不可,那答辯狀有一定的表格格式嗎?若有,哪裡可以找到檔案或者各位律師可以提供我網址或檔案下載嗎?若無,是不是用一般word檔自行撰寫即可?
3.如果答辯狀非寫不可,一定要律師寫嗎?還是可以自己寫?因為給律師寫一定要費用,我只是學生,無法負擔這動輒要上千甚至上萬的費用。
4.如果答辯狀非寫不可,那內容該如何撰寫?有什麼是必須注意的?
5.各縣市有一些法扶機構,但好像都是要有特定條件如:低收入戶等等才可以免費協助。我家經濟不富裕,只是在20年前爸媽工作正值巔峰所以買地蓋房,但近年經濟不好已沒有工作好幾年,也因為有房所以我家申請低收或中低收總是無法通過。想請問除此管道之外,還有哪些機關我可以尋求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部分,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有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發生性交行為時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可針對上述二構成要件加以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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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單純持有三級毒品,繳罰鍰及上毒品講習課程即可解決;除非是有證據涉嫌轉讓,即有轉讓三級毒品,方有涉及藥事法之問題;若有證據涉嫌您為販賣,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販賣之問題;目前若偵查不起訴,即僅有針對持有之罰鍰,若有新的監聽譯文或證人指述,指證您有販賣或轉讓之情形,則會再行偵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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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諮詢法律問題
我今年20歲,我女朋友15歲,女朋友的母親說要告我騷擾、誘拐
我有時候會到女朋友那邊找她,女朋友有時候也會到我這邊找我
而且她每次見到我都是很開心的
然後有一次女朋友和她媽媽吵架,於是大包小包的離家出走來跑我這邊找我
我問她晚上要住哪裡? 她回路邊吧其實也沒地方去
我有多次嘗試叫她趕快回家 別讓媽媽擔心很多次,說不定回去媽媽就變好了
女朋友執意不回家,硬是要待在外面於是我就把她帶回家睡覺了(一個晚上而已),而且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後來女朋友母親發現了她有交男朋友,她母親說要讓她課業為重,談戀愛只會分心,不讓我女朋友繼續交往,叫我不準在去找我女朋友
而且她母親說到到警局備案了明明前一個晚上女朋友還說,那我以後就是你老婆了喔~ 之類的話
表示她真的很愛我,而且我也是真的很愛她我不想就這樣放棄她......
她母親之前還盜用她的FB帳號在我FB上公開貼文,說我誘拐、騷擾未成年少女說我已經犯法了之類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沒問題嗎?(問題一)
她媽媽現在把她禁足了,所以她不能主動來找我了
問題二:請問我若不管她媽媽,執意去找我女朋友,她媽媽也堅持要告我,我有機會被告成嗎?
問題三:若我從此以後不去找我女朋友,就這樣斷了連絡...,她母親有機會告成我嗎?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偵查不公開,目前尚無法調閱筆錄,僅能待起訴後,方得向法院聲請閱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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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好:
今年4月間,我的姪女(小二生)在校與同校小五生發生小衝突,對方家長4個月後說要寄律師信,細節如下
4月份時,我的姪女在校參加直排輪訓練,當日教練安排直排輪競速活動,我的姪女分配與一名同年紀小二男生比賽,比賽前教練讓孩子們上廁所,此時事情發生,一名小五的學姊在廁所內,就等會競速比賽的事譏諷挑釁我的姪女,而我的姪女受不了挑釁,動手(以手背)揮向小五生但未明確打到.事後小五生返家告訴其家長,其家長到校投訴,事件由學校老師召集在場小朋友現場模擬情況,並發現確有在場學生聽到小五生出言挑釁,而我姪女有揮手動作,就這個事情,學校老師召集雙方家長到校說明情況,也當面由我姪女及其父親向對方道歉.
因我的兄長與對方家長為同一辦公室同仁,事情發生後,我的兄長多次向對方口頭道歉,對方經學校老師的說明也不接受,後續3個月我的兄長在其辦公室,就這個事情開始承受對方家長的言語霸凌,今日在辦公室被對方家長口頭告知,他們要寄發律師信.....
就上述情況想請問:
1.上法院提訟,是寄發律師信即可還是要收到法院傳票為準?口說寄發律師信的意義又是什麼?
2.小孩們在學校發生的肢體糾紛,但無實際的體傷情況,又經在校老師的調查並告知雙方家長該事件雙方皆有不對,是否仍有可能被告而判定敗訴?
3.對方的家長持續以此事在同一辦公室內散播對我兄長及姪女一些難聽的言詞,比如沒家教,愛說謊,小孩在校當太妹....之類話語霸凌,造成我的兄長精神壓力極大,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以上 謝謝各位大律師

一、律師函要看內容是什麼再做回應。
二、小孩的部分問題並不嚴重,第一個是如果你們這邊的小孩只是揮手而沒打到的話問題應該是不大。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傷害罪並不罰未遂。另外,如果要認為揮手的行為屬恐嚇的話主觀上也要有恐嚇的犯意才行,我不認為你說的情況成立恐嚇。最後,這個小孩年紀這麼小,就算是進法院,就算是被認定有刑事責任,這個也是少年事件,依我的預估最慘的狀況頂多也只是上一天法律課程而已,不用過於擔心。
更正:如果是十二歲以下的話的確是沒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曹律師說的有道理。
三、兄長與對方家長是同事部分,若該家長屢以言語冒犯,建議循公司內體制處理,同事的話可以溫和處理要儘量溫和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