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一間付費的K書中心包位
包位時間很長,每個禮拜幾乎有五天的午晚都會前往看書
因為覺得方便而將布簾直接掛在書桌後面的牆壁上
其實不影響他人,只是有幾次離開時都忘記收而直接掛著離開
(以前也有這樣過,但都沒有被人告知不行)
剛好週四時因為有朋友再等我,所以離開時來不及收就直接把布簾
掛再牆壁上面離開了,
週四離開時是晚上9點多的時候,週五跟週六都沒前往K書中心
週日前往看書時發現布簾已經不見了
因為布簾也不便宜(詳細的價格我忘了,因為是很久以前買的)
所以希望對方歸還
因此寫了一張紙條在大家進出的門上
結果過?多久有另一位不知名的讀者寫下
"每個時段都有每個時段的使用權,不是你的時段你硬要使用
別人不負保管義務,請自愛自己的物品自己要收好,別人的時段
無權占用"
因為不知道是誰寫的所以無法立即揪出對方
另外,因為自己的確是將東西亂放
只是放置的位置是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會影響原本讀者讀書
除非是他真的看不慣每次進出都要看到我的布簾
才故意將我的布簾拿走吧!
只是東西是我的如果對方不喜歡其實可以請櫃檯人員拿走
或者寫張紙條給我請我下次收好,這些我都可以接受
但這樣的拿走了,我也不知道他是把我的布簾丟掉?
還是帶回家去? 其實蠻生氣的,再加上突然被人寫紙條回嗆?(已將
紙條拍照存證) 所以才想要好好解決。
只是目前K書中心的老闆還未幫我調監視器,但有幾件事情不是很確定
所以想詢問一下各位律師:
1、在我未包位的時段放置我的私人物品,而對方將我物品私自拿走而非交給櫃檯人員,請問這樣算是偷竊嗎? 若他將我物品丟掉,那是變成毀損嗎?
2、我放置的位置是在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是放在書桌上或者櫃子上面,請問這樣我有犯法嗎? 對方因為寫到占用使用權的問題,但我並沒有放在他購買的座位、桌子跟櫃子上面,只是掛在牆壁上,這樣也算是侵占嗎?
3、若K書中心的監視器只是裝好看的?那我東西不見找不到,請問可以跟K書中心老闆求償嗎?或者請他幫我免費換置個人包廂嗎?
4、若K書中心監視器正常,但未能清楚拍到偷東西的人?請問這樣還要報警處理嗎?還是就摸摸鼻子算了?
5、若K書中心有拍到疑似偷竊的人,請問我接下來是請老闆跟對方聯繫?還是直接報警呢? 若報警是直接跟警察說我東西被偷,請他們幫我找是誰偷的嗎? (這樣也可以避免誣告的問題),還是有更好的做法可以提供給我嗎?
6、若對方希望和解的話,請問可以向他求償嗎?那求償的金額要怎麼樣才合理? (我自己是打算請對方幫我付掉半年的包位錢,大約是兩萬多,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太過份?)或者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讓對方受到一點教訓?其實自己也不希望走上提告這一步,畢竟考生都有大好的前途,為了這種小事其實留下汙點很不值得。
7、 另外,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平白無故被對方反告? 因為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但這段時間準備考試的都是法律類科的人,所以擔心平白無故被告,不知道有沒有甚麼自保的方式?還是說我根本沒有錯唷!所以不需要擔心反被告?
8、最後,因為K書中心都是採用會員制的,有入會才可以進來看書
因此K書中心都會有會員的資料,已經詢問過櫃檯人員得知五、六
共有三名讀者坐過我的位置,請問我可以請櫃檯向這三名讀者詢問
是否有看到我的布簾嗎?
所以希望可以一次問清楚。
以上問題有點多,希望個位律師可以告訴我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實不划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沒弄錯的話你的問題你男友也來問過,你要好好珍惜這段感情[好男人]。
二、和誘的部分你應該是不用太擔心。
二之二,我幫你查了一件無罪的判決供你們參考:[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係以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為要件,所謂和誘,是指得被誘人之同意,誘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目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有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五○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及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可資參考。…由以上A1之供述,可認被告與A1應屬一般男女交往關係,使告時而邀A1同住,時而遷就A1住處,前往同住,且因被告為現役軍人,無法每日返回住處,A1之行動自由並未受任何拘束,仍可透過電話與家人聯絡或於放假、週末時間回家,至於A1多久回家1次,應屬其個人意願問題,與被告並無牽涉,其二人在高雄市○○路同住期間,A1甚至另行結識新男友而與被告分手,搬出他處,顯見被告並未將A1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使A1父母無法對A1行使親權之狀況,應甚灼然。被告所為之辯解,尚堪採信] 。
三、發生性行為看是幾歲的時候發生的,如果是未滿十六歲的時候發生性行為的話就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三之二、我也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8號,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個案件是在對方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發生性行為,後來有賠償三十萬元和解撤告,所以才爭取到緩刑的。這個部分如果你是男友未滿十六歲時發生性行為,那麼是否認罪你要自己考慮,因為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新聞不是說都撤告了嗎【參考:http:// ... (恕刪)
1.那為啥我會拿到單子呢??
4.我這個暑假過完升上國三應該是剛好14歲要罰??
感謝你先告訴我我這些事情



一、我稍微查了一下,檢索條件是痞子英雄。查過的結果有二個判決,都是抓比較嚴重的情況。士林地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新北地院100年智訴字第23號。
二、你的狀況明顯是少年,不要過於擔心。例如:偽證罪成年人可能會被判五個月,但是少年的話可能就跟父母一起去上一天的法律的課[舉例啦,這樣你應該能懂]。
三、在違反著作權的案件,在成年人的情況,除非比較嚴重[例如以燒光碟出售為業],不然一般來說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用錢就可以處理。何況你是少年。
四、不要太擔心。
五、開庭當天你父母可以陪你去。
六、不是世界末日,沒那麼嚴重,就正常生活就好了,去地檢署講實話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即便對方所散布之判決書內容屬實,不過因為此部分僅屬於夫妻雙方間之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散布判決書也有可能涉犯誹謗罪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先說結論:不建議你這樣做。
二、我幫你查了一下判決約半個小時,沒查到可參考的。
三、於是我以判決書,通姦,妨害名譽等條件去查GOOGLE,查到一個新聞。是通姦,經判決後,記者依照判決書,把小三的名字報在新聞。結果這個小三就跑去告這個記者刑事妨害名譽,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難怪這麼難查],民事部分則判記者要賠償小三[ 三十萬元]。
四、這樣你了解這些律師的苦心了吧,小三可能會告你刑事,還告你民事。這個記者是檢察官不起訴,但是司法程序的特色之一是有時候會有不同見解,你永遠不會知道會不會遇到一個檢察官就起訴你然後遇到一個法官就判你有罪了。就算刑事無罪,民事也不用賠,你還是一樣跑了這些司法程序,你的不開心不會比較少一些。
五、以上忠言逆耳,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補稱理由狀,為檢察官整理犯罪事實及涉犯法條與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今年2月我在momo網路平台上看到一罐即期品的面膜, 它還有半年左右就過期, 但價格仍就要450元, 當下想說那如果我拿到yahoo拍賣去販售(550元)再賺取一些差價也許我可以為自己購買同時省一點錢(買2條, 其中1條賣別人), 結果不疑由它便下載momo台上的圖片轉貼yahoo拍賣. 2/1~3/25刊期標示售1條, 期間只有2個人瀏覽, 沒賣出商品, 商品最後直接下架了. 沒想到5月中下旬收到警方通知我被提告違反著作財產權. 當時整個晴天霹靂. 不知道怎麼辦. 經過一段時間煎熬. 終於這個月8/3開庭, 對方在庭上態度強硬, 且實際我使用2張圖, 對方提出的事證是3張, 也許是製檔的問題. 我本人並沒有看到對方提出的事證. 另外, 告訴人提出我除了使用他們的圖就算了還使用他們申請的"北衛廣字號",並告知廣字號每年都要付費延展(經查1000/年),在庭上我不知道什麼是"北衛廣字號", 檢察官當庭問告訴人是否被告訴人有親手打上"北衛廣字號"? 告訴人答”不確定”後當庭被檢察官罵, 其實到庭的告訴人是代理出庭所以很多事都一問三不知. 所以過程中檢察官罵了他很多次, 且還當庭嚴厲糾正其在法庭上不能有"抱胸"的動作. 最後檢察官說告訴人提供的事證不足證明圖片為他們公司所製作限3天內寄相關事證. 當庭我也承認我的確使用圖片有這個事實. 願意和解. 我把這個想法跟檢察官說 他當庭翻了書面資料後說對方要求20萬. 你們要自己去和解.之後隨各自回去. 出法庭後我追上對方前去表示和解希望能降低金額, 但對方說他也只是員工給了電話要我自行聯絡. 之後自行連絡表示願意25000-30000-50000依序漸進的金額對方都不接受表示要20萬. 但我根本沒有那麼多錢. 回家之後我查了廣字號是什麼東西, 才知道那是在國內廣告許可證的一種, 又看了yahoo拍賣存留擋發現自己po上網的圖片並沒有廣字號. 接下來我找到留存在我電腦裡原始下載的兩張圖檔(很幸運沒被自己給刪了), 發現對方說的廣字號是其中一張圖檔下方揭示的小小的字. 但我只使用這張圖的中間部分含文字(也就是長形圖切三段我使用中間那一段) 所以我使用的圖剛好沒有廣字號, 其實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 變誣告? 提出錯誤舉證. 且我也發現2張圖片在google上輸入名稱也找得到. 若主張告訴人應該是momo可行嗎? 因為momo網路上也沒有show出供貨的廠商名. 其實我是想和解的 但對方20萬的金額. 真的好高. 該寫訴狀答辯嗎?

今年2月我在momo網路平台上看到一罐即期品的面膜, 它還有半年左右就過期, 但價格仍就要450元, 當下想說那如果我拿到yahoo拍賣去販售(550元)再賺取一些差價也許我可以為自己購買同時省一點錢(買2條, 其中1條賣別人), 結果不疑由它我便複製momo台上的圖片轉貼yahoo拍賣. 2/1~3/25刊期標示售1條, 只有2個人瀏覽, 沒賣出商品, 商品最後直接下架了. 沒想到5月中下旬收到警方通知我被提告違反著作財產權. 當時整個晴天霹靂. 不知道怎麼辦. 經過一段時間煎熬. 終於這個月8/3開庭, 對方在庭上態度強硬, 且實際上我使用2張圖, 對方提出的事證是3張, 也許是製檔的問題. 我本人沒有看到對方提出的事證內容. 另外, 告訴人提出我除使用他們的圖就算了還使用他們申請的"北衛廣字號",並提出廣字號每年都要付費延展(經查1000元/年), 在庭上我不知道什麼是"北衛廣字號", 檢察官當庭詢問被告訴人是否告訴人有親手打上"北衛廣字號"? 告訴人答:不確定. 當庭被檢察官罵, 其實當庭告訴人是代理出庭所以很多事都一問三不知. 所以被檢察官罵了很多次, 且還當庭嚴厲糾正其在法庭上不能有"抱胸"動作. 最後檢察官說告訴人提供的事證不足證明圖片為他們家所製作限3天內寄相關事證到法院. 當庭我也承認我的確使用圖片有這個事實. 願意和解. 我把這個想法跟檢察官說, 檢察官翻了書面說對方要求20萬. 你們要自己去和解.之後隨各自回去. 出法庭後我追上對方前去表示想和解希望能降低金額, 但對方說他也只是員工給了他們的公司電話要我自行連絡. 之後自行連絡表示願意25000-30000-50000依序漸進的金額對方都不接受強硬表示要20萬. 但我根本沒有那麼多錢. 回家之後我查了廣字號是什麼東西, 才知道那是國內廣告許可證的一種, 又看了yahoo拍賣上當初自己po上網的2張圖片並沒有廣字號. 接下來我找到留存在電腦裡原始下載的2張圖檔(很幸運沒被自己給刪了), 發現對方說的廣字號是其中一張圖檔下方揭示的小小的字+號碼. 但我只使用這張圖的中間(長形圖切三段我使用中間那一段) 所以我使用的圖剛好沒有廣字號, 其實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 這是誣告? 提出錯誤舉證還當庭對檢察官說. 且我也發現2張圖片在google上也找得到. 若主張告訴人應該是momo怎會是對方可行嗎? 因為momo網路上也沒有show出供貨的廠商, 我不知道是誰. 其實我是想和解的 但對方20萬的金額. 真的好高. 請問該怎麼辦? 該寫訴狀嗎?


你好:
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你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翌日起7日內聲請再議,否則會產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 民事請求部分,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知悉時為2年,你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在知悉時起2年內提起。 建議你儘快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年紀尚小,除非真旳長像成熟,否則要主張無罪應有困難,而本件多會被起訴,應在一審中爭取緩刑之諭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滿十四歲,即使為合意性交,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若您承認犯罪,尚需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和解金,方有機會得請求緩刑判決,而不用入監服刑;若無法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可能須提出證據證明您主觀上認知對方為滿18歲之人,爭取無罪判決,提出對方網路通訊軟體上之年齡顯示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審理中認罪且能夠賠償被害人,法院多半會酌減量刑到2年以下,再宣告緩刑。至於和解金額,以台北、士林、新北地方法院為例,大多在30萬元左右,我同事剛受委任完成一件調解,金額是15萬,供參考。 如果無法和解,或不願認罪,將來訴訟中就要舉證證明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可嘗試提出對方裝扮成熟之照片,或雙方往來對話記錄作為證據,爭取法院無罪判決。但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都要處罰,即使本案中能證明不 知對方未滿14歲,能否跨越第二道不知對方未滿16歲門檻,難度甚高,一旦堅持否認犯行法院又判決有罪,刑度會很重,建議慎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證據充分,亦知悉如何應對,您僅需將事實向檢察官說明,並提出證據加以佐證,不要說錯話,不用委任律師協助亦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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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是一個保齡球館的機房人員,某日有位小朋友到我們球館打球,因為小孩太頑皮,沒有穿著保齡球鞋就上球道,被我喝止,因此對我有些不滿...
6月13日(六)他來打球,我基於自己是服務業,不與客人結怨,所以就向前去與他打了招呼,並戳了一下肚子....(因為他是有點胖胖的小朋友)
7月中,突然有警察來電告知我被告性騷擾小朋友....說是小朋友寫在聯絡簿上,被老師發現,老師報警的...
更誇張的...說我給他摀嘴 襲胸 摸臀...還抓去小房間....XD....
我們球館並沒有甚麼小房間,而且我也沒有做那些動作....
警察有來我們球館調攝影機,並沒有拍到當時的情況...
當天(6/13)是假日,人真的很多....忙到根本沒時間吃飯了..
怎麼還有時間搞小孩...
現在的小孩真恐怖...是教育出問題了嗎?
----------------------------------------------------------------
我想請問一下:
1.如果被小孩誣告性騷擾 該怎麼處理?(本案件尚未提告....)
2.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告的成嗎?
(現場沒有錄到犯罪情形,因為沒有發生 當然沒被錄到)
3.如果我陳述事實,對方卻硬咬我有...是否會演變各說各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監視錄音畫面,證明您無對對方惟相關猥褻、騷擾行為,亦可考慮委任律師,於警詢、檢訊前,討論訴訟策略與回答之方向,模擬可能之問題及適當之回答,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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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協議離婚,條件須雙方同意,倘無法協議離婚,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管轄法院以夫妻共同生活住所地為管轄法院,且須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由無過失一方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方有機會得請求返還您所謂之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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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前我在某知名外拍上購買代購的商品,但因?還是個學生,兩天後被家長發現後只得取消訂單(此拍賣可單方面取消訂單),但取消的理由我選---[想加購或合併商品],昨天我收到賣家的簡訊--[拍賣下標等於民事契約成立,隨意取消訂單即是刑事詐欺行為,請自重,賣場皆有公告絕不容許惡意買家]當下我非常驚慌,立刻搜尋他的賣場,看到上面寫----[賣場不接受下標後無故取消訂單,無故取消者一律依下標記錄提告刑事詐欺],我又回傳簡訊,表達我的歉意和取消原因,但賣家又回傳--[你已是第二次取消訂單,上次並未對你採取任何行動,非常惡劣的行為,我們絕不原諒,下標示買賣契約成立,將依紀錄提告]我真的嚇死了,又再傳了好幾封簡訊懇求她並一再道歉,直到今早她回復---[很抱歉,你的評價顯示,你每天還是持續購買其他商品並完成交易,明確表示你只是惡意取消我們家的訂單,並且謊話連篇,所有證據都將保留,一併提交給法院],怎麼辦!!!!!!!我真的要被告上法院了嗎?請幫幫我,我真的不想被告或留下紀錄,拜託幫幫我


四天前我在某知名外拍上購買代購的商品,但因?還是個學生,兩天後被家長發現後只得取消訂單(此拍賣可單方面取消訂單),但取消的理由我選---[想加購或合併商品],昨天我收到賣家的簡訊--[拍賣下標等於民事契約成立,隨意取消訂單即是刑事詐欺行為,請自重,賣場皆有公告絕不容許惡意買家]當下我非常驚慌,立刻搜尋他的賣場,看到上面寫----[賣場不接受下標後無故取消訂單,無故取消者一律依下標記錄提告刑事詐欺],我又回傳簡訊,表達我的歉意和取消原因,但賣家又回傳--[你已是第二次取消訂單,上次並未對你採取任何行動,非常惡劣的行為,我們絕不原諒,下標示買賣契約成立,將依紀錄提告]我真的嚇死了,又再傳了好幾封簡訊懇求她並一再道歉,直到今早她回復---[很抱歉,你的評價顯示,你每天還是持續購買其他商品並完成交易,明確表示你只是惡意取消我們家的訂單,並且謊話連篇,所有證據都將保留,一併提交給法院],怎麼辦!!!!!!!我真的要被告上法院了嗎?請幫幫我,我真的不想被告或留下紀錄,拜託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但您亦可以民事糾紛加以抗辯不成立,無施用詐術等犯罪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待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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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再議的話,就表示對方不滿不起訴的結果,而且他希望你能有罪。
二、通常不起訴的話多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起訴,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再議要成功的話他要想辦法多搜集一些不利於你的證據,這樣才能增加勝算。
三、因此,如果是對方律師的話,應該會建議他去搜集不利於你的證據。
四、其中最容易被高院檢察官採納的就是從你口中套出不利於你的話。
五、所以請謹言慎行,除諮詢律師外建議對外絕口不提案情,不論再怎麼親的人,再怎麼拜把的弟兄,都不要去談這個案件。打官司如果是因為自己講出去的話,發出去的FB訊息,LINE訊息而敗訴,那該有多難過。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首先我已確定互告的話百分之百我贏。
因為我只是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等字眼就釣到對方以三字經、低能兒、喜憨兒等字眼來辱罵我。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子能以何種名目提告?
對方總共寄了四封信,我除了改未來被告的帳號外,將信原汁原味貼上。
-------------------------------------------------------------------------
alphaxxxx(xxxxxx)
幹你娘
2015-08-08 00:31 喜憨兒一個ZZZ
可憐
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喜憨兒
2015-08-08 00:31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笑三小 喜憨兒
2015-08-08 00:30 幹你娘刪除回信轉寄 收合
alphaxxxx(xxxxxx)
笑三小 低能兒?
2015-08-08 00: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你笑的好開喔...
好像低能兒一樣
要不要幫你叫醫生啊?
還是你老媽沒生腦子給你
所以你就是個喜憨兒?
低能ZZZ
-------------------------------------------------------------------------
以上四封,內容隻字未改。
想請問這樣我該以何種名目提告?

首先我已確定互告的話百分之百我贏。
因為我只是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等字眼就釣到對方以三字經、低能兒、喜憨兒等字眼來辱罵我。
只是我不知道這樣子能以何種名目提告?
對方總共寄了四封信,我除了改未來被告的帳號外,將信原汁原味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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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
2015-08-08 00:31 喜憨兒一個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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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三小 低能兒?
2015-08-08 00:3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你笑的好開喔...
好像低能兒一樣
要不要幫你叫醫生啊?
還是你老媽沒生腦子給你
所以你就是個喜憨兒?
低能ZZZ
-------------------------------------------------------------------------
以上四封,內容隻字未改。
想請問這樣我該以何種名目提告?


在8/5時去偵查庭開庭,原本是以證人身份出庭但檢查官詢問完後,把我當庭就列為被告,是幫助詐欺,檢查官一直問我們兩個要不要認罪,我們不知道怎麼辦,就說認罪。
故事的經過是這樣的:兩年前,在我還在大學的時候,學姐就告訴了我們一個賺錢的方法(他說是合法的),也因為是學姐,所以就相信他,出借他帳戶一年2本20000,一年過後,我也都沒有事情,那就更相信他是合法的,學姐就問我身邊還有沒有朋友要出借,那也就問了身邊的朋友,我有4個朋友辦了,一年過後(就是今年),要跟學姐拿錢的時候,學姐就跟我說有一個新的,兩個月5000,要我問身邊的朋友有沒有願意的,那我因為上班的關係,跟銀行時間沒有對上,所以我沒有辦這個新的,那4位朋友中,有2位去辦,後來是接到銀行通知,才知道這個新的是拿去給詐騙集團,因為他們兩個被告詐欺,8/5開偵查庭那天,我也因為是我把我朋友的帳戶轉交給學姐,我也曾在兩年前把帳戶借給學姐,所以被列為告幫助詐欺。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因職業目標的關係,我目前在當老師,也希望之後能夠當老師,所以希望能夠爭取緩起訴,有聽過可以寫狀紙,但是不知道狀紙要怎書寫,真的不希望對於這個無知的過錯,而毀了自己的一生,所以想了解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緩起訴,或者我現在能有什麼樣的做法。謝謝


一、請速寫狀紙跟檢察官表示你希望能跟被害人調解,希望檢察官協助促成。
三、這個部分你都有收錢了,判有罪的機率比一般的還要來得高[一般如果是帳戶被騙沒收錢的有罪率大概都已經到八成了,這我統計過全台灣的判決,在某些法院有罪率更高,像士林地院的有罪率就超過八成,在某些幫助詐欺為案由的特定類型甚至十幾年內只有幾件無罪而已],所以認罪爭取緩起訴的確是比較好的作法。
四、緩起訴對於你的工作的影響要先做評估,確定不會影響到你的職業生涯再去認罪爭取緩起訴。如果你研究的結果緩起訴會影響到你的老師生涯,那就應該要做不同的打算。
五、爭取到緩起訴的話要了解緩起訴的規則,才不會因為違反緩起訴應遵守的事項而被撤銷緩起訴。
六、如果緩起訴失敗的話,就要開始準備到法院之後的緩刑的爭取,這個部分認罪與和解一樣的是重點。要注意,即使是和解賠償,如果不認罪的話,上次我統計的結果還是有部分的法官不給緩刑[比例的話每個法院不同]。
七、最壞的情況,就判有罪,一般來說也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也就是說錢就可以解決了,就前科部分是不會的響到你未來的工作也要去評估。
八、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多研究就比較不會擔心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請律師撰擬是需收費,您也可以直接至地檢署服務台詢問直接撰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