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一家籌備中的餐廳上班
因為裝潢的問題,老闆們非常不滿意
在第一次接近完工時,設計師到公司來
老闆A就炮轟設計師的設計及施工品質
因為罵得很大聲且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幾名員工就在line的群組內開玩笑
內容有部分暗指老闆A罵人像瘋子
但其實並沒有指名道姓,僅是一句"誰受得了瘋子"
這個群組是由外場的主管B開啟的,平日只是連絡公事用
群組內只有八名主管級成員,請問這樣是否造成公然侮辱或是妨害名譽?
這位外場的主管B到職之後,因為工作進度一直沒有進展
且與其他同事配合不是很順暢,原本大家就很擔心是否會拖到整體進度
加上在籌備階段接觸到一些廠商業務有提到這位外場主管B風評不佳
因此大家討論之後決定還是要向上層C回報這位主管的工作狀況
但就廠商業務提到關於風評不佳的私人問題就沒有跟主管說明
然後上層C開始盯外場主管的進度,外場主管B則認為是我們其他人要陷害他
之後因為上層C不在國內,透過line請秘書D通知這位外場主管B必須中止僱用
秘書D就以e-mail寫了一份通知書告知外場主管B,請他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因為任職才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所以沒有提前通知)
這位外場主管B就帶著警察來說要控告秘書偽造文書
並且將我們在line群組內的玩笑話列印出來給老闆A
但是他有斷章取義,並且自己加上很多註解扭曲大家的意思
導致老闆A誤會,雖然大家有去解釋並道歉
但還是受到懲處(牽涉到薪資調整及罰款)
並且連一句玩笑話都沒說的秘書D也被扭曲
讓這位秘書D被記大過並且不得領年終
想請問,在私人群組內的對話,是否可以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
像這樣將私人對話洩露第三方,且故意曲解並造成他人權益損害
是否違法?
謝謝!


偵查庭第一次我先生未到案,對方稱無通姦行為
偵查庭第二次,我先生隔離偵訊,偵訊內容有問到是否欺騙對方未婚
我老公說曾經騙過她,但他應該知道他已婚,因為我有傳過簡訊,打過電話給對方!
但不知怎麼證明! 所以現在收到不起訴的通知!內容提到:縱認有相姦行為,無相見犯意!
但因為簡訊及電話是約一年前的,那時我懷疑他們曖昧,用我老公電話傳了簡訊告訴對我我是他老婆,我向電信公司申請記錄,電信公司說沒有保留這麼久只有半年內資料!
現在1.我只找到我跟我老公MSN的紀錄,有一段說到之前那女生一直打電話來,我先生都不處理,是我生氣,我傳的簡訊,但沒有指名道姓!
2.另,我先生提到,之前不知誰給他看到我先生的結婚照,她還有來質問我先生,但我沒有確切證據
針對上述2點尚未提供法院
法院是否會採性合理性但無證據的說詞?!
例:1.如果對方不知道有我,為何她下班後及假日從來不曾撥電話給我老公?!
2.我老公婚戒,身分證每天都帶著!
3.我老公從未介紹認家人朋友讓他認識,也幾沒帶她出去玩過,只去開房間?!
..................................
我上訴是否仍有機會讓他起訴!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該信件既非雙方二人間書信之往來,且依寄發狀態無法為他人知悉所知悉,故主觀上並無法認為乃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本件對方既於寄發該信件時一併將副件寄與其他同事,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散佈於多數人之行為,依法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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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您好,要指控您有強制性交當然不是只憑女方說詞就可成罪,但面對重罪的偵查,要在一開始就有完整的面對策略,很多話一旦說了,即使是口誤,也可能影響案件,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我七月底搬家,因為我妻子受不了前鄰居24小時持續不斷的錄音且提出告訴,但前鄰居還是以「妨害住家安寧」,一直不斷對我方提告(因我舊家和他們後陽台有個空間形成天井,所以我家人平時說話都聽的到),在他所呈的提告錄音內容中,幾乎是我家24小時大小平時講話的聲音(連2歲嬰兒呀呀學語的聲音都錄的到),請問鄰居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因該條法律中是「無故」,對鄰居而言是「有故」,但對我方而言卻是「無故」,若有這方面的專家律師,再麻煩您說明一下,若提告勝訴機率大,請問能有多少精神賠償金(我妻子有開立憂鬱精神證明)?因想用賠償金抵律師費,不夠夠不夠?請問通常這個案件委任律師,大概費用是多少??若有興趣的律師,再麻煩與我聯絡,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先確定兩件的行為是否屬同一行為,若屬同一行為,則您可以向檢察官表示請求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找律師辯護?本件既遭檢察官起訴,自然會有被判有罪之風險,至於最後結果如何,則須視法官認定之結果。另本案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若被告不否認對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有性交猥褻行為的話,即已構成該條之罪責,並不以該性交猥褻行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為必要。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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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問題
本人被告妨害名譽,日前已開完刑事偵查庭。對方其實是興訟老手所以掌握我罵她的事證,我當時完全沒有經驗就開口罵了她
算了就當做學一次經驗。不過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她激怒才罵她的並不是有意的。後來檢察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因為原告和解金額太高,(原告希望和解金4萬元+書面道歉),我願意書面道歉但是4萬元我覺得太不合理。
檢察官說那就會送法院處理,請問接下來是不是有兩種可能
1. 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
2. 檢察官起訴等法院開庭
請問我目前的想法是我想用最快的方式解決這個案件,不要太多的開庭次數(避免上班請假太多次),我也不想和原告爭辯以免她又提民事訴訟。幾個問題如下
1. 如果接下來真的要開庭我當庭認罪是不是最好的方法,能夠趕快結速就趕快結速這一切。
2. 另外如果是收到申請簡易判決是不是有可能不用開庭就宣判了?
3. 另外目前剛開完庭都還沒收到任何起訴書或簡易判決書,但是我近期內有事需要出國
我可以先跟書記官請假預告我哪些天會出國嗎? 避免收到判決書再請假會來不及
或是法官不准假?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
非常感謝





本件被提告之罪名為何?
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妨害自由罪章之案件,除了是構成刑法第298條略誘罪或者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以外,若是觸犯妨害自由罪章之其他罪名,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並不因為和解或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終結刑事追訴程序,只不過若能與被害人和解,或許會有爭取到緩起訴處分或者法院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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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從事餐飲業,先前有位員工(計時)因表現不佳,做了8天被我解聘,她不是很開心,領薪日當天,正好我們店公休日無營業,她帶了另一位朋友一同前來,那時公司?門關了一半下來,她朋友二話不話直接衝了進來,要領薪的員工尚未到,我直接表明立場,你不是我公司員工,而且我今天未營業,這裡也不是公共場合,請你馬上離開,中間起了一些爭執,但沒惡言相向,也沒打架,但我的聲量較大,因為我叫她離開,她一直甩賴不走,後來那位員工來領完錢,就走了,
過沒一天,我發現那位私闖我家的人,上傳了一部影片,到fb公開論壇,影射我對她很大聲,讓網路鄉民間接認為我們公司的服務就是這們差勁,而且她在未進入我店裡前,手機就一直開錄影,對我錄影搜證
影片及一些網友的不實指控,我己經下載且複製下來
我想請教 , 第一點 , 她未經我同意,直接闖進來,我也叫他走,她也不走,而且那天我沒營業,家也住在那裡,請問這樣可以告她私闖民宅嗎
第二點 , 她顯然就故意要對我錄影,激怒我,但我只是比較大聲,並無不妥的行為,她未經我同意,在我家對我錄影,是不可以告她侵犯我肖像權
第三點 , 她把我趕她出去的影片,上傳到fb,然後影射我怎樣,讓別人以為我就是這麼惡劣的人,影響我的名聲,一些人也罵我....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第四點 , 有一些綱友,好像是她朋友,一直針對著我,雖沒指名道姓,但一直用影射的方式攻擊我,文章及過程,用引導的方式,讓別人誤會我,可以告她嗎
餐飲業最怕這種事發生,而且我生意明顯差很多...
感恩...勞請解惑.............感恩您...謝謝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有人在網路公開罵我爛人,我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他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後,開始私下找我,拿出2~3個月前
我與他爭吵時說的這兩段話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
『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
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
不過當下他沒有任何懼怕,還叫我趕快去找他
還說,我是不是找死,叫我先打聽他家人背景,後來我們有和好
又過一陣子,再度發生爭執就沒再跟他聯絡,但他卻在網路上
公開罵我,我才憤而提告,而他要告我的事情已經過了2~3個月,
他現在才說要用當時我說的話,來對我提出恐嚇告訴
抱歉問題比較多
1.請問律師我還能追加他妨害名譽告訴嗎?
(就他在網路上公開罵我爛人的部份)
2.我之前這樣說算恐嚇嗎?
(可是後來又和好,相安無事了一陣子)
3.時間過了那麼久,可以用當時的話語來提告嗎?
4.我告他的事現在他還沒去做筆錄,
我能跟警方講他一直騷擾我嗎?或有別的法條能提告嗎?
我被他煩了一整天,一直說我恐嚇他,他好怕,他要告我
我都快精神耗弱了,最後跟他說我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你這樣是騷擾告訴人,他才不敢再說
拜託請律師為我解答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地址 ... (恕刪)
感謝吳律師撥空回覆
有個疑問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我在與他爭執的當下、他並沒有任何懼怕的感覺、還反嗆我:是不是找死、而在爭執過後經友人調解後我們還再做了一個月的朋友
以日前的新聞為案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9170
那我這應該不構成恐嚇的要素『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請問我的見解是否成立?請律師為我解答、以便若他真的提告也可當我辯解的供證 謝謝




問一下各位法律專家
以前一位同學因為有些私人糾紛
但不合以後就未連絡至今
但前年因為家人過世他做文章所以生氣罵他
被他告了妨害名譽也一直很有誠意和解
前幾天調解也和解賠償她錢了
可是發現他在調解上說的大部分都是謊言
而且他還是持續地一直說一些不實的話中傷我
還po文騷擾我 而這些都是幾年來持續在做
但是去年因為受不了他的騷擾開始看心理醫生了
最近賠償後也因為心裡不甘導致狀況越來越差
手中有她po文跟別人的私訊很明白的說是在攻擊我
也很多則私訊提及一些不實評論
在兩年前也有找人約我談判帶了很多人到現場
言語跟行為都非常的有攻擊性也有證人照片
而他在私訓中也提及談判的對象是我
但是兩年前是否已無法提告?
他在訊息中說他沒指名道姓諧音指名罵我就無法提告是嗎?
聽說未經他同意所取得的證據是無法使用的?
可是因為一直沒交集所以無法取得相關證據
但他也因為如此才敢一直騷擾我
難道這樣取得證據不易所以私自使用私訊也無法使用嗎?
拜託了解的人幫幫忙了,實在已經無法再受到這種騷擾了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我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