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關於房屋買賣合約之問題請教,買方(簡稱甲方)與賣方(簡稱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一間房屋,兩個車位),並因乙方之需求,而約定數月後再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
1. 背景說明: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時
a. 當下甲方因無兩個車位的需求,故協議找代書前若甲方找到第三方車位買主(簡稱丙方)的話,乙方應與丙方進行簽約,由乙方將車位賣給丙方。
故於「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內註明其他約定事項:
(合約內容)車位出售: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前,乙方授權甲方進行出售,亦可自行出售,而出售之金額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車位如售出後,前述「二、買賣價款總金額」則扣除該車位成交金額。
b. 乙方因以前與人房屋買賣時,正式簽約當下,原訂的買方卻賣給第三方,至使乙方直接與第三方過戶,原買方卻賺取價差,乙方為避免該情形,故其他約定事項註明如下,但當初我們有口頭說明是指房屋,而非車位。
(合約內容)甲方如需更改買方,買方需為甲方的三等親內。
2. 問題描述:
已接近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的時間,乙方突然說”若在過戶前有賣掉車位!可能還是都要等過戶給甲方後,甲方再過戶給到丙方”,但這個說法卻與前述1. a中的描述有所違背,且因簽「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前,甲方就已問國稅局,乙方過戶給甲方,甲方馬上賣車位給丙方,會有奢侈稅產生。故請教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仍須依照合約內的要求,請乙方過戶給丙方?比較擔心是否會與前述1. b的內容有所衝突?
以上,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買賣契約約定之內容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對方並非繼承人
所以這性質應該為贈與
還沒給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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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您們協議之內容,才能判斷是否贈與或買賣,當然若是買賣,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近遇到有人以網路上的文章內容告我妨礙名譽,我已向新北地檢署發函請求移轉到我的戶籍的管轄地,不過新北的事務官在電話中僅向我略述高檢見解不同,而且原告是在新北市上網看到文章的,所以不接受我請求移轉,也不會另外回函給我解釋,這樣我只能親自去一趟新北地檢署了嗎?
再者,對方是拿2012年的網路文章來告我,早已過了六個月追溯期,
我完全搞不懂為什麼地檢署會受理?如果只要對方提告,我就得出一次庭,那麼正事都不用做了啊.
請教各位律師,地檢署這樣的處理方式正確嗎?我是否還有其它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因為工作內容特殊,光配合出庭一次,我個人就損失近萬元,還沒列入公司損失,對方要是多告個幾次,我工作就不用做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最近收到一張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人是名豐資產管理公司,但上面沒有載明是那家銀行移轉的,而其債權金額為105487,是自民國91年11月29日以年利率百分20計算.我的問題如下,
1.由於我於去年九月去調聯徵的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時,並未有相同金額或相同日期的銀行登載在上面,也沒有任何有關名豐資產管理公司的任何資訊.且在這段時間也沒收到過任何有關此公司的支付命令,現在突然被強制執行,我還有機會提異議嗎?或是有其他建議的解決方法嗎?
2.倘若無法提異議,我目前己被其他家債權公司做強制扣薪3分之1的事實,且還有近一年的時間才會結束,名豐的強制執行我該如何處理呢?會再扣3分之1嗎?
3.像這樣這麼多年沒收過他的支付命令,就突然被強制執行,亳無招架的餘地嗎?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最近收到一張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人是名豐資產管理公司,但上面沒有載明是那家銀行移轉的,而其債權金額為105487,是自民國91年11月29日以年利率百分20計算.我的問題如下,
1.由於我於去年九月去調聯徵的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時,並未有相同金額或相同日期的銀行登載在上面,也沒有任何有關名豐資產管理公司的任何資訊.且在這段時間也沒收到過任何有關此公司的支付命令,現在突然被強制執行,我還有機會提異議嗎?或是有其他建議的解決方法嗎?
2.倘若無法提異議,我目前己被其他家債權公司做強制扣薪3分之1的事實,且還有近一年的時間才會結束,名豐的強制執行我該如何處理呢?會再扣3分之1嗎?
3.像這樣這麼多年沒收過他的支付命令,就突然被強制執行,亳無招架的餘地嗎?
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與母親設立為普通抵押權,則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之,您哥哥可提起訴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惟若抵押權不存在,您哥哥及母親恐亦涉犯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但此罪有機會爭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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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還息再還本,通常與銀行的約定是這樣,而且這樣約定也是合法的。
二、扣薪三分之一的原因是因為這個工作本身是有報稅的;如果做的工作是沒有報稅的(例如攤販),那麼債權人是扣不到的。如果債權人持續很多年都扣不到錢,然後你們再出面跟他談判,這樣債權人有可能就讓步了,只是這樣處理要很有耐心。如果你們每個月都讓他扣到,他有什麼理由要接受比較少的錢呢…要談就不容易了…另外,如果債務人是戶長的話,該戶的動產也可以執行;如果有保險的話,某些保險是可以強制執行的…這類的事情都要先了解。
三、不用過於擔心…了解的越多,擔心得越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拜託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前面內容 我大概看的懂 所以我就沒打出來
關於第九第十我不明白怎麼做,若沒做會怎樣?
我是債權人
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我
正本 第三人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禁止 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附註第三人速將扣押結果填寫於所附之聲明異議狀後傳真至 xxxx或郵寄至本院即可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命令後7日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十.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空白)






詳情事由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48456
詳情事由(報案後第10天)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49161&tid=7&ccode=PostDate%20desc
您好~昨天報案第13天了~除了收到派出所的電話通知~也已經收到書面通知~也知道移交給高雄哪間分局派出所偵辦了~新的事證就是我跟對方後來陸續的對話內容~請問這可以算是新事證嗎?
因為對話中~對方一直不承認犯罪~說他是被盜的~他根本不知情有騙我~然後卻說要還我一半~這可以顯示他間接承認犯罪了吧~只是繼續謊話連篇~非常可惡!最後我也在對話 中要求他一個還款期限~也就是明天16號~
這些對話如果可以當成新事證~需要列印下來嗎?
另外被對方利用的帳戶持有人~也是在不知情被騙的情況下把帳戶借對方的~因為已經移轉~所以帳戶持有人應該也會最近會被到案說明~但想請問這樣子抓的到那位詐欺犯嗎?因為當初只有他的臉書網址和一直打不通的電話提供給警方而已~
謝謝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發公文給我了,我有勾選
這份公文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懂意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為陳報即視為無意間』
想問這句話意思是什麼呢?那具狀陳報 是要陳報什麼??
還有我知道第三人是指他上班的公司,那法定代理人是不是指這間公司的負責人啊?(債務人已經有30歲了)
2.強制扣押出資額命令
我查他的財產清冊上有一輛汽車 和一間公司的投資人,出資額為80萬,
他欠我32萬, 那再扣押出資額方面,我有辦法拿回他欠我的錢嗎??
那間公司是XXXX有限公司(是債務人家中父母親開的公司)
3.導往執行命令(動產)
目前只知道他有汽車是可以確定執行的,且沒去過債務人家中也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執行扣押,但公文內有說明,我要先查明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執行日前陳報,那我可以到了現場看到他房間有金飾或是其他有價值的生活用品然後扣押呢?
另外想問 當我收到這些公文的時候,對方是否也收到這些公文了呢??
麻煩各位知道相關訊息的人,留言回覆我,謝謝~~~

我最近取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請債務人移轉不動產登記並交付房屋),現已持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移轉完畢,後請求原屋主交付房屋時,卻跑出第三人來主張與原屋主之間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他們是原屋主的雇員,利用房屋從事營利,他們主張對於該屋有承租權,我請他們提出契約,他們不願意提出),因此主張所有權不破租賃而不交付房屋,並且也只將租金交付於原屋主而未交付於我,想請問如果我依據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則強制執行人員至房屋處看到第三人,且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時,則執行人員會不會就不點交房屋於我,這樣我強制執行有實益嗎?費用是不是就白繳了(約要4萬多元)?
另外,如果我想要請第三人搬離,除了另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搬離之外是不是還有請他的方法呢?(另訴又要繳交一筆訴訟費用) 感謝解惑 非常感激






附上:離婚協議書:立協議書人父親×××(甲方),母親×××(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協議離婚,其條款約定如下:一,雙方互不為任何財產上之請求。二,登記為(乙方)名義之坐落桃園縣×××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縣×號×樓之所有權,(乙方)於離婚後不得為買賣.設定抵押登處分行為。三,(乙方)應於87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雙方所生長子×××次子×××每人權利各二分之一。四,雙方離婚後(乙方)回復本籍本姓。五,雙方應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六,本協議書乙式五份,由當事人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具中一份由戶政機關存查。以下簽名蓋章-
ps:一,二,三條,乙方全沒做到.要錢又偷買賣,設定等。那位律師可說明我可用那項訴訟提告,我將馬上提出告訴。

一、 請問獲勝訴判決確定時,二審未聲請准宣告假執行,試問該筆債權如債權人遲未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亦未清求債務人給付,是否請求計付之利息會一直累計 ? 如僅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而未獲債務人回應,是否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該債權無法實現 ? 因發現無債務人提存要件 ( 即債權人遲延給付問題 ),又想隨時間經過增加法定利息,應如何做較理想 ?
二、 又,如該勝訴判決另有他債權人獲悉 ( 如債權銀行 ),但該債權已於一審即移轉與第三人,而第三人尚無財力繳交執行費,惟該債權該第三人乃第一順位債權人,惟他債權人並不知悉該勝訴判決之訴訟標的已移轉與第三人,而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否事先通知該獲勝訴判決之原告 ?
三、 如係事後執行完畢方通知原告,原告當如何補救 ? 又如會事先通知原告,原告是否應提出之法律程序為 [ 異議 ] ? 或是否應由該第三人來提出 ?
四、 是否該第三人應事先採取強制執行手段為佳 ?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收到法院通知單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不出庭會怎樣嗎?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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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小叔有糾紛.婆婆不顧先生的意願.將先
生名下財產在一年內陸續全部移轉成自己與先生前妻小孩名義. 先生因長期酗酒有酒精性失智等情形. 我是合法配偶但先生名下卻已無財產. 先生無奈只有每天繼續喝酒.前妻小孩十數年來少有聯絡.都是我在照顧.小叔甚至親口說出要我滾蛋並有暴力行為.我先生沒辦法制止他弟弟的行為..只好要我下一次遇到就報警.
請問我有沒有辦法保全我的權利?. 據說印鑑證明第一次須本人.之後皆可委託辦理 但我先生說他這 一年內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贈與? 先生不願提告自己的媽媽. 請問我該怎麼辦?
曾有想過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但其家族沒人站在我這邊除了我先生.連看護的地位都比我高. 就算聲請也沒把握.每天住得很害怕。
難道我只能等先生百年後再以合法繼承人身分向受贈人提起訴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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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您好,我丈母娘在多年前已經離婚,後來跟一位老先生同居,後來那位先生將房屋用贈予的方式過戶給我丈母娘,我丈母娘在去年11月時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所以他們兩位討論後就堅持將房子過戶到我太太的名下,在102年11月27號贈予完成,後來發現此人很惡劣,所以我丈母娘跟我太太還有其他家人都不想在跟他有瓜葛,所以在103年11月中將房子一樣以贈予的方式過戶給他。在前些日子我們想取消贈予,但對方已經送件到地政事務所了,但因為稅金的問題所以房子尚未完成移轉,我們有告知對方及寄存證信函表示我們要取消贈與,並表明對方要在三天內返還土地權狀及當初填寫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身分證影本的部份,但對方不予理會,目前對方已去完稅,請問這樣我們還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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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官好.....有個法律上的問題想問一下。
在前不久鄉里人(以下簡稱李員)有人跟我父親講說有登記到他的土地400多坪..我爸得知後,就決定還他..就把印鑑 跟身分證讓他拿給代書去辦切割及移轉。(有申請第一次鑑界400多坪)。因為李員要蓋房子..我爸善良,多移轉了70幾坪給他蓋房子....
可是 我爸最近看地籍圖,發現原本第一次鑑界講的土地為480幾坪..代書移轉了近1000坪....有跟代書講..代書也裝皮皮不處理...李員因移轉兩年了,要蓋房子了, 也跟他講,請他處理後才蓋..他也堅持要蓋.還說有爸在刁難他.他老婆也也講土地沒這麼大。.
前 兩天我們有請李員及代書來我們家講......李員堅持說他當初依第一次見界點下去移轉,代書也說他照第一次鑑界點下去移轉,我們當場用地籍圖的長度去量 鑑界點,代書說他可能移轉錯了...並詢問李員當初蓋房子鑑界時,發現移轉錯誤,為何不請代書更正....李員堅持說蓋房子鑑界是到400多坪的鑑界點.......(當天全程錄影錄音)
各位大大 我現在要處法律行動....我要以甚麼罪去提告....侵占? 背信?還是偽照文書? 我是不是要先發存證信函給他及代書?..
麻煩各位大大 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先生,請求其限期返還錯誤登記之部分;並同時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代書,通知其違反當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造成損失,請求損害賠償,若雙方均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如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民事訴訟(如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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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1.某當事人向他造請求給付之訴,並於一審期間認將獲勝訴判決,遂將該給付之訴視為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移轉於第三者 ( 第三者亦以相當代價取得 ),嗣一審敗訴經上訴後如獲全部勝訴判決,且二審訴訟標的範圍略小於一審 ( 即一審之訴訟標的範圍大於前者 ),且該當事人 ( 即債權讓與人 ) 於二審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2.試問,該第三者得否於獲知勝訴判決後請求債務人 ( 即敗訴之當事人 ) 清償一審已移轉之債 ? 又債務人不予理會時,於判決確定後,第三人應供擔保1/3請法院假執行,抑或交付千分之8強制執行費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3.此外,如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備文件除於一審向債務人告知債權移轉存證信函、三審確定判決外,尚應包括哪些文件 ?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的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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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政機關調閱設定地上權之相關資料,若對方無權設定地上權,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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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不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在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權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及利息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權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權轉讓於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之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於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執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請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 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從而,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 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稱他人為名副其實網路訟是否有罪,應以您朋友發表該言論是否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發表評論而定,如您朋友係針對該篇文章,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並非出於真正惡意侮辱對方之陳述,因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您朋友之行為地應係在他家中,故不論是以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定管轄法院,皆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故您朋友可申請移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

我在九月申請扶養費強制支付命令,但民事執行處都未做移轉第三人(債務人現在工作地方),還說書記官不在。
因為債務人要求異議,我有寫狀說他要還款金額是不對的,我也有寄細目過去,也打去他的公司。
他的公司說九月收到命令就有扣款了,但不知道要扣給誰,法院也沒通知他們,那這樣我的權益又受損了,我該怎麼辦?
第二是,債務人的母親一直擾亂我,硬說之前我寫信給她,請她幫忙寄錢給我,因為他兒子都沒有寄扶養費給小孩,債務人的母親只寄四萬元給我,名字是她、不是她兒子,這樣也算有還錢嗎?(因為孩子的爸爸沒在匯錢,兩筆是他媽媽的名字),那麼我要求異議部分是說他母親匯的錢是救助金,這樣可以嗎?我想知道法院是看債務人名字還是包括他母親?(因我針對債務人,未針對他母親)
他的母親一直擾亂謾罵、加上他姐姐也是擾亂,我可以告債務人跟他的媽媽刑事嗎?因為我被他們鬧到精神耗弱了,快搞不清楚誰才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