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一、夫妻一場,就算她對你不仁你也沒有一定要對她不義呀。
二、建議防守即可,沒有一定要告她誣告(請三思呀)。
三、仇可以解的話要儘量解,可以不要結的話要儘量不要結。
四、夫妻間的授權的話是比較難以證明,如果極難證明的情況下不建議先告誣告。如果你先告誣告的話會打草驚蛇,則對方堅壁清野的話你會更難找到證據(這類案件要搜證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你們在鬧離婚的情況下)。
五、你們目前既已在鬧離婚,則一般常見的套話錄音這招應該不太可能由你自己去實行;要找到你妻子願意放開心胸說出實話的人去套話錄音應該也會有一點點的困難。這樣講來你可能只剩下民間測謊可以考慮了。
六、很多人質疑民間測謊的效力,其實民間測謊就是一個照妖鏡而已,檢察官或法官就是不採,心裡多少會被影響到…自己去測自己只要自己願意又說的是實話就可以測了(有費用的問題請逕洽測謊公司,網路上查得到,目前台灣只有李錦明在測)。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數年前,因父親工作需求,多次威脅母親與她親友及朋友借錢,因此找上B小姐,當時是以父親本人借款,他本人亦簽下本票,借款流程全由他自己完成,事後父親款項遲遲沒還,幾年後B小姐一直項目親催討,卻不去找父親!一直都是家庭主婦的母親受不了催討,所以就業了!(因父親債務不只一筆,還有母親的親戚,以及銀行貸款的部分(當時房屋夫妻對保),所有茅頭全指向母親),重點來了,錢都是父親拿走,母親完全沒拿到錢,也沒簽任何本票及借據,(除了父母親及B小姐在銀行工作的友人知道)既然錢不是母親借的,為何一直向我們要錢??
(註:父親是要母親幫忙,不幫忙就拳打腳踢的人,有申請過保護令,有證明)
八年前父親過世,他的債完全落在母親跟我們三個小孩身上(當時我們都還是學生)銀行之借貸開始極端催討,搞到母親待的公司都知道,並強制扣薪,也因這樣他身體無法負荷,身體變很差,所以無法繼續工作, B小姐的錢當然也無法繼續償還!當然B小姐嚴厲的對母親說:你不能沒工作,你就算做到死也要想辦法還我錢!(但因當時銀行執行強制扣薪,薪水幾乎被扣完,還能拿甚麼還她錢?在法律上她拿不出任何證明錢是我母親借的,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在法律上母親真的需要還錢?
近幾年,她屢次在FB上散撥謠言,在母親FB發恐嚇留言,更在我FB上PO我的相片,說我母親欠她錢,叫母親快還錢,並到我住家樓下詢問她是否能上樓?還跟管理員及鄰居宣揚我們欠她錢,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騷擾到我的生活,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
要視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及繼承債務之性質而定,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現在繼承制度已改採概括繼承責任限定之方式,且97年開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陸續增訂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已經限縮繼承人繼承債務之責任。 若不符合上開規定或母親就是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銀行及債權人要求母親清償債務並無任何問題。 若債權人有催討債務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程度,可以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等。 補充:若已辦理離婚、拋棄繼承,就要判斷當初是否擔任(連帶)保證人(房貸部分應該是連帶保證人,要按期償還)或共同借款,若沒有,離婚後母親已非繼承人,而拋棄繼承後你們已非繼承人,父親遺留之債務與你們無關,當然毋庸負清償責任,可以委請律師撰寫律師函向對方說明,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盡速維修處理漏水問題,若欲與訴訟解決,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頗為昂貴,訴訟又費時長久,盡快維修較為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事主A,成人,有照,50c.c摩托車,事主B是老人家,那天早晨下大雨,A騎機車於最左邊直行,B從對街撐傘穿越馬路,據A說法兩人並未撞上,但B當時有跌坐在地,事發地點沒有紅綠燈、斑馬線,麻煩的事情就在雙方都沒有當場報警處理,雖然A在事後3天有上警局備案。A於事後應要求有去B家探望2次,B家人說B的情況(原先有過一些手術)因為這次事故有惡化。半個月後A家人才得知情況並介入,但原有監視器資料已經遭毀損,因為B家事發後一直傳簡訊給A說B的病情如何如何,A家人便認為這件事需要處理,就去B家,B家人意思是說要給付B(可能是出事後所有)看病的醫療費用,A家卻因為家境的情況,擔心會被要求無法承擔的費用,A本身也有負債,想就機車強制險或其他資源看能否將傷害減至最低、一次和解解決,想問問律師對A方來說目前最壞或最好的可能狀況會是什麼,走法律途徑有可能得到較中立的解決方式嗎?還是只能任對方開價?若要賠償是否會依當事人A的還錢能力做安排?
A方就是我們的立場,我們沒有足夠證據保障自己的立場,想說只能與對方和解,希望我有盡量中立敘述事件並表達我們的擔憂,在此先謝謝您能回覆。

請問有房屋糾紛可以請教一下嗎? 
就是我們家最近搬去新的租屋處 
是一整棟有三樓層 
然後女房東是說把三樓最大那一間留給她, 
她偶爾會回來一年幾次而已, 
也承諾不會帶男的(因為我們家是三個女生) 
所以我們同意三樓最大那一間給她使用,偶爾回來給她住一下。 
昨日女房東告知今日下午要回來,結果有帶一個男伴, 
然後說整層三樓都是她的, 
我們只可以在一二樓而已(目前我的房間在三樓的小房間) 
然後還說她會經常回來還會帶孫子回來,今日男伴要睡在三樓的小客廳。 
當初這些口頭約定並沒有註記在租契合約中。 
我們有在許多人作證下簽下租契合約
裡頭無註明這些口頭約定
也沒有註明只有租一二樓
而是住址並圈註房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如果依照法律,房東是否已經侵犯了? 
可以咨詢一下嗎,感恩。 
因為這樣子變成常常要回來,那麼我們的空間已經遭受到侵犯, 
而且水電費是一整棟的計費,那該如何分攤呢? 
我們想法是女房東按照當初承諾 
偶爾回來,並且不帶男伴,而且她只有她的一個房間而已。 
而且浴室只有二樓有熱水,變成經常別人在我家浴室裡洗澡?感覺收到侵犯與干擾。 
謝謝您們 感恩不盡

各位律師們好
小的於103年8月19日酒駕,已經被法院裁罰68000元,緩起訴一年,另外軍中也記我一支大過、一支小過。(但未因此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但是我年度考績被打丙上。(很顯然就是要把我逼退)另外依國軍的現行規定考績打丙上以下者,單位要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但是我從104年10月16日從外島調任本島迄今,前單位已於105年1月18日召開人評會議,我也已經收到核定續服的人事命令(評議結果)。
問題1:我前單位的防衛部(上一級)不滿評議結果,去問司令部說我已調職是否要註銷我原有的評議結果,後續由現任單位來召開這個會議(依國軍現行規定召開汰除續服的人評會議要考核當事人過去一年的工作態度、任務執行、發生事實後所影響的結果)那我想知道如果給現任單位召開,第一他們對我過去(前單位)不了解,如果從新召開結果不一樣是不是已經違法?對我是不是不公平?我可以就此提起訴願嗎?
問題2:這樣的懲處是不是太嚴重,國防部頒訂的「國軍飲酒駕車處分規定」僅是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明文授權,不應做為剝奪軍人身分依據,也不能未考量有無肇事、是否造成他人損害,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記兩大過和勒退,是否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蒐集雙方對話紀錄等證據,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則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 您好,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你好:
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間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終止之方式並無特別限制,言詞亦可),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辭任頂多只有損害賠償之問題。辭任後當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不具主委、財委、監委、委員之資格。 要先看規約如何規定,是否授權管委會決定、管委會決議之門檻限制以及目前之管理委員人數是否足夠等等,若無特別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管理委員、主委等並作成決議委任物業管理公司。 若有影響住戶權益,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罰。若造成住戶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還是要依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選出正式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並組成正式之管理委員會,以免產生更多爭議。 可以。 看規約如何規定,不符合規約規定,管委會之決議可能會無效。






您好:
如小孩已成年,可由父母向法院請求令小孩由家分離,如此便可讓小孩離家另行居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不動產…只是這個不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驗傷單、監視錄影器等畫面,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針對對方攻擊之部位及方式,若為要害部分,或許可針對其犯罪故意加以爭執,若判決為六個月以下有其刑,即可亦科罰金,對方若無誠意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故目前應先準備好醫院診療之相關收據,以利日後請求損害賠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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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二級毒品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視其是否有自白承認犯罪、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及販賣毒品所得之利益等犯罪行為及手段與犯後態度,決定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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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管委會多位老委員都是本屆委員,因為有住戶反應以前要調閱她們的帳都看不到,因此要求本屆要請前屆主要委員返還至少五年傳票及帳冊,但她們說她們已經移交一年就夠了,因為帳真的有問題,所以她們很抗拒,因此這次找機會說我將傳票帶回家,公物怎可帶回家,所以她們以前的傳票及帳冊怎麼移交呢?說不定都被我帶出去了,其中一位委員這樣栽贓我怎麼辦?
她們以多數決罷免我,說因為我帶公物(傳票,存摺,財委大章)回家不行,逼我移交怎麼辦?我本想存檔後跟他點清楚較保險,但她們12/30開會12/31令我移交,1/5日我才收到開會會議決議通知,她們馬上寄會議記錄去台北市政府說我不移交帳冊,並且在1/7日未通知監委與我就由主委直接到銀行將財委章換掉及補發存摺,我能採取什麼保護自已的動作及法律行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目前羈押禁見,恐不僅涉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可能尚有販賣毒品之犯罪,販賣毒品之犯罪為七年以上重罪,建議可考慮為您男友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避免您男友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讓往後之辯護更加困難與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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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住宿的室友發生糾紛,他們向房東告狀說我破壞宿舍裡的設備,損壞部分我都已向房東承諾會負責(這不是重點)
房東傳損壞的照片給我時,我發現有一張照片是我房間門的內側的損壞,我從來沒有自己拍這張照片過,確定是其中一位室友擅闖我房間進來拍的,雖然我還不知道是兩位其中一位的哪一位,但是房東承諾過等損壞處理完後,就會把傳給他這張照片的人的對話紀錄截圖給我,到時就能確定是誰。
請問僅靠擅闖房間的室友傳我房間門內側的損壞照片給房東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在法律上就足以證明這位室友曾經擅闖我房間嗎?
請問就算這樣足以證明這位室友曾經擅闖我房間,但我東西沒有不見,他沒有偷任何東西,這樣有能成立罪名嗎?要以什麼罪判定?
請問這樣我們報警有用嗎?還是該怎麼處理?






收到前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我在職時數筆款項不符合繳交,且嚴重疏失收報價等問題,要我前往公司去說明並繳交不符等款項。
款項不符合繳交:在職時有位同事會讓我幫他打帳單,因為他趕著要給客人,所以帳單我打款項他經手,而去找那位同事他又說他的款項都沒有問題了,這樣該怎麼算?(這位同事比我早離職,因為老闆不想留他,只有交接當天的現金,過去的帳款什麼都沒有就讓他走了)
嚴 重疏失收報價問題:販售產品用低報價賣了高單價的產品,是我報價疏失也沒及時通知客人與老闆,原本想用薪水一點一點補回去,而後些因素還沒來得及補就跟老 闆說要離職;這件事是我要全部負責還是可以說公司教育訓練不足跟公司抗爭?在職僅七個月,七個月中有四個月公司內沒有直接主管,而報價問題是發生在沒有直 接主管期間,是由老闆代替主管,老闆又常常不在公司內;這份工作我之前都沒有相關經驗,大部分都是靠自己摸索出來的。
公司要我繳交不符合的款項有十二萬多,我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可以去抵扣,若不理存證信函公司硬要走法律要求賠償,那該會怎麼處理?
問題很多,麻煩了,謝謝!

大家好,我在前幾天在網路上接洽了一位黃姓賣家要買演唱會票,和對方談了一陣子對方也有拿出一些證據讓我相信並且有和我承諾可以先付一半訂金另外一半等票到我手上再付清。
我承認我太衝動的就匯款8000至對方提供的帳戶,隔天PTT有網友提出怡問說認為該黃姓賣家一票多賣並且用好幾個帳號行騙,當下先打去銀行舉報問題帳戶並發現同時已有5-6位受害人通報,銀行有幫忙三方連線連絡到該帳戶持有者(黃小姐),她宣稱他不知情,她是提供了自己的帳戶給另一位賣家,對方告訴黃小姐她是香港人一行人要來台灣看演唱會,請黃小姐幫忙和賣票給香港人的賣家交易請黃小姐給他帳號,香港人會匯錢給黃小姐 ,請黃小姐再幫忙交給那位賣家。
所以黃小姐都認為我們匯到她帳戶的錢都是香港人匯的所以不疑有它的幫忙領出來並且拿現金給在台灣的賣家。
並且她說和我們接洽的也不是她本人,而是"香港方"冒用資料假伴跟我們接洽的,所以黃小姐主張不是她騙我們錢,並且說她也去報警一切就法院上見!..
並且黃小姐是否被詐騙應該由黃小姐本人去報警調查,我們我針對的應該是我們錢進到了她的戶頭並且她動用了對嗎?
**請問一下,這樣的案件,黃小姐是否有義務歸還我們錢呢?
畢竟錢是轉帳到她的戶頭並且經由她的手把錢領了出來,她的"以為"是香港人匯的在法律上是否不能當作他的說詞呢?
還有想請問 我們是否該等報警的刑事案件走完再被動的走民事呢?
**假設我們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有辦法開庭嗎?我們會吃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若目前仍於時效內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