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故即便夫妻雙方已離婚且子女監護權僅由一方取得,要收養該子女在原則上仍須得到本身父及母二人之同意始得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2. 但依您所述「生母已經有幾年沒來看小孩,也未關心小孩」,可主張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形,無須得到生母同意而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此種情形是在目前法院實務判決所肯認的,不過到時法院仍可能委請社會局對生母進行訪視,生母則仍會知道有此收養事件,但若要往後的人生將小孩當作法律上自己的孩子,這些收養這途仍須正視。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過世,將由生母取得監護權,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先判斷母親的現況而定,由於監護權人在原則上應由原生父母行使,故父親死亡後,監護權人當然為其母親,而母親如果沒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只是單純沒有意願的話,其仍為合法的監護權人,但顯然由母親擔任監護人對於小孩不利,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的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2. 如果母親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或者是早已改嫁),應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判斷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如果沒有辦法判斷的話,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有辦法判斷(比如說有同居的祖父母,此時只要依民法第1094條第2 項之規定,將監護人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開具財產清冊即可)、但事實上並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的話,也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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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不是父母親
所以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解決
但是可以透過事先準備來加速程序
先與母親協商並談好條件
訴訟時直接同意我方請求
並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有足夠能力撫養
讓社工調查時能夠較為迅速
達到你們所希冀的目標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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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即使您未成年人,仍以獨立提起刑事告訴,未滿18歲不會影響告訴權。
2. 雖然和解金額沒有固定數額,但若和解金額過高被告通常會不願意和解,因為您被詐欺的金額過小,若對方僅是初犯,建議將金額約10萬元即可。
3.和解書範本您可以參考網路上的和解書範本,通常對方會先行支付部分和解金後就簽訂和解書,因為您係透過在法院成立調解筆錄,且調解書有記載一期未履行,其餘部分即視為全部到期,只要對方違約未付款時,您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擔心收不到和解金。
4. 依照按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故證人經傳喚到庭作證後,可以請求支付法定之日費、旅費,若您不願意請領,亦可不支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前年因叔伯討論賣土地事宜,竟是自已所不知悉事件,故於103.4.18至國稅局、地政調文件後知悉整起事件。爺爺在88.1.20過世,叔伯於88.7.3進行親屬會議因當時我與弟未成年。協議分割土地部分,由於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故我與弟應為代位繼承人。土地部分文件皆由弟繼承。內容我僅繼承20萬現金。但因自小獨立打工,叔伯皆無來往,89年後分別離家在中部唸書工作,回北部工作後也始終未聽其提起。104.3過年與叔伯提起此事,卻被打嘴我貪心。並回覆我要告的話,他們也不怕,因年事已高。故念情,轉與弟溝通後,一年多來竟手機不接,簡訊不回。
失望之餘…提告了沒有親情,不提告事實上也無來往。深怕多年後的自已後悔,故近日認真上網作功課。起訴狀之難寫,真非小女子能獨力完成。請教線上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否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存有爭議,最高法院40年台上730號判例認為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全部喪失,惟學說認為仍可依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但依你所述,繼承發生於88年間,不當得利部分可能會有困難,但偽造文書辦理分割繼承部分可以主張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刑事上若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惟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 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
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
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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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拒絕依對方主張之方式行使探視權,並提出您認為合適之方案,供對方參考,若對方拒絕接受,可建議對方提起訴訟由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您並應同時蒐集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證據,如驗傷單或其他證據,法院一般之探視權方式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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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構成與未滿14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之犯罪,可互相提告,由少年法庭審理之,最後的處罰就是上課而已,嚴格來說,沒甚麼意義,自己多麻煩而已,是否提告,應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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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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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請問如果我將小孩身分辦好,可以直接帶小孩出國嗎?前夫能阻止我當下帶小孩離開嗎?如果他當下不讓我帶小孩走,我能找警察幫忙嗎?關於探視問題,如果我都已將小孩帶離台灣,那他還是可以去法院提出探視方面的訴求嗎?但我人不住台灣,該會如何處理?如果小孩是想跟我住在國外,會不會有幫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人,但仍不可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若有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對方亦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對方若蒐集您有移民出國之證據,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若法院通過,您無法帶小孩出國,若您堅持帶小孩出國,恐怕亦無法順利離開海關,且將成為對方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最有利之證據,不建議您這麼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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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幾天接到一通高雄法院的電話,電話內容是希望我能夠出庭當證人。
事情是這樣的,
那次我遇到一個看似未成年的小女生,一次買了一萬五的點數,當時因為我們超商買大額點數的客人其實蠻多的,不疑有他,簡單做了詢問是否自己做使用的問題就賣給她了。
結果結帳之後,我看到她到座位區上,將序號跟密碼通過電話交給別人,我嚇到了,後來她又到提款機操作,好像又要領錢出來,我趕快上前詢問,我詢問她為什麼會要買這麼多點數?是不是遇到詐騙?
一問之下,她說她在網路上買東西,變成分期付款,對方要求她買點數做取消之類的,我很驚慌地告訴她那是詐騙的!!
當下我知道她序號密碼都給對方,錢應該是拿不回來了之後,我還是告訴她希望她去警察局報案,當時在場還有一位店裡的熟客也非常熱心帶她去附近派出所報案,後來那位熱心客人回來店裡,詢問之下,警方有跟詐騙集團通過電話,但是確定錢是拿不回來了,我也不確定警察是否有給那個女生報案三聯單之類的東西,事情就這樣沒下文了。
直到前幾天我接到高雄法院的電話通知,她問我記不記得之前有個女孩被詐騙集團騙了點數,還帶她去派出所報案的事情,因為我印象非常深刻,我覺得我當時沒有把關好害她受騙了,所以我對這件事情一直有點內疚 ,我當下立即回應說我記得這件事情,對方表示說,因為那個女孩現在被當成詐欺犯,下個月要開庭,她說當時超商的店員知道詳情,而且還有人帶她去報案,所以希望我可以出庭作證人...
我想詢問的是,是否有這樣的案例發生過?
為什麼上當受騙的受害人反而變成詐欺犯?
我出庭作證能幫到她嗎?萬一我要上班無法出庭我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調解筆錄以外對方之要求,可全部拒絕,若對方據此拒絕讓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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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但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加以答辯,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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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這是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位23歲未滿重度聽障男生與一位滿13歲男生發生2次性行為(1次自願合意、1次趁睡覺)
詳細狀況省略
不過兩位感情還滿好
只是未成年家長十分反對逼迫
發生性行為之前就多次阻止,但兩人仍然偷偷來往
13歲男生因為為了跟23歲男生見面聊天來往,常被家人欺負,但仍然想留住23歲男生。
事發當時23歲男就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仍有偷偷繼續來往,後來因為一些事情...
23歲男被網友出賣,未成年的家長知情有把柄嗆23歲男生,堅持要告,13歲男知道後有偷偷寫信告訴23歲男要堅強保重,要配合,配合度決定以後還會不會見面。但之後就翻臉說不要再找他。
最後經過多位友人好言相勸,23歲男被迫禁止來往,想等到雙方成年以後再說。
想問:
受害者聲稱發生性行為皆有拒絕反抗(事實上沒有),23歲男不同意說法,會影響判決嗎?
若兩方都不願意提供“曾經交往”過的事情,會影響判決嗎?沒有交往但很好的朋友跟有交往過有差別嗎?
“勸告禁止來往”是否包含沒有見面但透過網路聊天也不行?是否連臉書生日祝福也不可以呢?
如果判決緩刑之後
等到未成年18歲以後,可以恢復來往嗎?若未成年家長不高興可以再告緩刑的案件嗎?
若雙方都已經成年,當初未成年的家長可以禁止來往嗎?18歲跟20歲恢復來往會有差別嗎?
遇到這種有把柄了,如何才能兩人恢復來往又不會受到家人的反對影響?怎樣的途徑可以兼顧兩人的感情又不至毀前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適用少年事件程序,不會留下前科,處罰也很輕,頂多就是上課而已,完全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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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理他即可。
二、你告他的話你父母就知道了。也沒有必要配合他去拍照片。
三、另外一個選擇就是跟父母說讓父母出來處理。
四、千萬、千萬不要配合他去拍照片,因為後續他可能越來越過份。
五、有一個成語叫食髓知味,得寸進尺。
六、人生有時候會犯錯,犯了錯改過就好了,不要一直犯…拍了什麼照片都沒有關係,不要越拍越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我是阿成。我目前有個事件想要詢問,這有關於性侵害(被誣陷的)。我任教於一家英文補習班,我在三年前認識一名來上課的國三女學生。該學生勤奮而聰明,久了就跟我在網路上互動頻繁。後來我們彼此有感覺,但她是未成年,所以我有告訴她要等她上大學後再進一步發展親密的關係,她也認同。在網路上聊天一陣後,發現她思想很大膽,屬於那種外表文靜而內心很狂熱那種類型。因為她家教嚴格很少能外出,後來我們就發展成為網路上用文字做角色扮演,雖然對話內容有些是屬於露骨大膽的想像角色扮演性愛文字,但我還是沒有逾矩跟她發生什麼關係。這些對話內容有關角色扮演的,我有存檔,裡面也有她主動邀約要在網路上文字play的敘述。後來她上了高中,也沒有在我任教的補習班上課,開始有很多高中學校的活動,也越來越少與本人上網聊天,本人後來決定要遠離她。在這之中她也有想要試圖挽回,但本人都不與理會,想說要斷的乾淨就是不要理她。她在這段時候,有傳了不少她自己後悔然後說她自己對不起我還有她還是一直很喜歡我的簡訊,就連在臉書上也有留了類似的訊息。這些我都有存檔,因為我覺得保留證據是最好的,以防她日後翻臉亂投訴。結果我的預感是對的,她今年考完學測後,我那個補習班的老闆說有社會局的人在上禮拜五的時候,去補習班那邊找他談話。 因為本人不在現場,是老闆轉述給我知道的。該社會局的人說有接到匿名檢舉本人性侵兒童,老闆聽了就很憤怒,說以我的為人謹慎教學認真,不可能對兒童會做出那種事情。況且本人不教兒童,只教國中與高中生,而高中生又佔了90%以上。我老闆說那社會局的專員,僅出示打有我名字的三個字,其他有關承辦人的姓名還有其他的內容都不敢拿給我老闆看。我老闆當下報警,而該名專員馬上放軟態度,說只是要去提醒補習班有人檢舉我,不需要報警。但老闆堅持這樣做,因為本來就沒有的事情,而該專員又行跡可疑,於是該專員用自己手機打給他說的課長,讓老闆與該宣稱是課長的人談話。結束後,老闆又要補習班櫃台打給社會局,也找課長談話。老闆說打去然後談話的課長,與那名專員手機裡面談話的"課長"口音與說話方式截然不同。我馬上就懷疑是那名跟我在網路上角色扮演的女學生匿名檢舉社會局所為,但懷疑歸懷疑,沒有實質證據我也不能提任何誣告的指控。我想請問律師,雖然我自己沒有犯罪,卻因為與該名學生在網路上的角色扮演文字露骨,是否會有可能成為她誣告陷害的證據?但我有保留一些她與我的扮演角色敘述的內容,因為當時大部分的文字敘述是在msn上面,現在msn都關版很久了,有些訊息有消失,但本人幸運得留住有段她自己很明顯的在主動要馬上在聊天當下用文字來play性愛角色扮演;裡面很多都是用英文字母來簡稱某些動作或部位。這段最為完整且很明顯的就是她要主動做扮演的內容,其他的有些都消失不然就是不完全。在臉書上所留的文字,大部分內容都是比較雜,不過在後面她要挽回本人的那幾個禮拜,留的就是她對自己行為很後悔的文字,這我也有留下。還有她傳簡訊至本人手機的道歉內容,裡面包括她還是一直很喜歡本人等等之類的;這我也有拍下來存在電腦。能夠保留的內容,我都儘量保留住,雖然臉書跟聊天軟體的內容不一定能當證據,但如果她惡意提告性侵,而沒有什麼證據的狀況下,法官會不會就拿這些當證據也很難說。雖然我有保存對我很有利的證據,但法官心證對被告來說,有沒有影響都是未知數。現在我沒有接到任何警方或者法院對我有什麼傳喚的動作,但我覺得未雨綢繆對這事件來說是必要的。我非常肯定匿名檢舉我性侵的就是那名學生,只是苦無證據,因為她用的是匿名,而且還說被性侵是兒童,這樣與本人任職教授對象完全無關,或許這是挾怨報復卻又怕被警察找上她的自保洩憤動作,本人也必須提防她接下來還要做什麼惡意的舉動。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如果對方以網路上的聊天內容做為證據而提告,那她主動邀我角色扮演的內容還有她後來的那些簡訊內容是否也可以當反駁她的有利證據呢?因為我跟她互動大部分都在網路上,我也沒有對她做出任何侵犯的舉動,但在這種案件,大部分的人不會相信男人不會亂來。因為我是在2014年7月中就遠離她,我跟她開始有互動是2012大概5月多的時候。也就是從她國三到高一下的這段期間有互動,如果說誣告我侵害,也不可能在後面傳一些有關她還是在等我回去跟她互動之類的話。因此,也請律師幫我解答這問題,多謝!

本人是阿成,想要請教有關被惡意匿名檢舉性侵兒童!本人在一個美語補習班任職,期中認識一名國三女學生,這學生經常跟我在msn還有臉書(後來都臉書)上往來頻繁。因為本人未婚,雖然對此學生有喜歡的感覺,卻因為年紀太小而透露要等她上大學後發展成為親密男女朋友關係。這學生也因為喜歡本人而答應,這樣我們網路上發展成為網路上的男女朋友,因為她未成年,本人從沒與她發生過任何性關係。但是我們是有在網路上有扮演性愛角色,裡面是有很多露骨的有關性的文字敘述,但也就是只有這樣而已。後來在她上了高中後就開始與本人有遠離的感覺,經常沒有上來聊天。本人後來決定要遠離她,就不與她有任何往來,她有傳簡訊還有上臉書留私訊要與本人在一起之類。但這幾天便有社會局專員來補習班說什麼有人匿名檢舉本人性侵兒童?我從來沒教過幼童,然後班主任也大聲斥喝這名社會局專員,因為當時本人不在場。這名專員不敢把公文拿給我班主任看,連公文的承辦人是誰都不讓看。只說要來提醒補習班注意。我有留下她與本人還在網路交往期間的一些文字敘述,她自己也有打簡訊說她自己很反省很後悔,還有說自己是爛人之類的。還說自己要提出分手,這些類的我都有留著。我還留下一篇在msn那時候她挑明就在當下要在網路來性愛play字眼,我都有留下。我很肯定社會局的匿名檢舉是她做的,本人是想請問,如果她亂搞,來個控告性侵,但本人什麼都沒做,這網路上的文字露骨描述,會對本人造成指控證據嗎?但本人也有她主動要play網愛的文字,想請問這種僅有的文字證據,對保護我自己有幫助嗎?加上她傳來說要提分手還有說她自己是大爛人之類的簡訊,對我應該有一定的反駁證據吧?請幫我釐清,多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處理訴訟事宜,避免法院作出對您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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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問說沒辦法取消嗎
對方回: 本公司的會員制度為120天,120天後會員ID便會自動刪除。并不會自動續約。
會員費用生效之畫面在確認會員費用後會取消同時會員可享120天無限觀看
對方問我幾歲,我騙他說16
對方回:
法例規定,未滿18歲人士不可使用或觀看色情刊物或影片。如是未成年人士使用,請父母和孩子一同致電聯絡我們,本公司將會作出處理。
請注意:如有不實情報提供或利用小孩,本公司不會再作出任何客務並定必報警處理。
[注意事項](網上皆有記載)根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其他法律,未成年人仕不得進入及使用本網站. 未成年人仕請立即按上面的[否]制離開本網站。公司或業務用電腦亦同樣禁止使用本網站. 如使用公司或業務用電腦進入本網站,需要負上所有責任。使用本網站的服務前,請仔細閱讀併並同意使用條款.不同意的話,請馬上離開本網站。按下後(即代表已滿18歲並同意合約內容),合約立即開始生效, 請參照會員版面上的方法。
本網站是提供成人影片的網站,請了解利用目的跟年齡限制等相關事項。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對方會不會找上門來
真的是不小心按到的,可以不理他嗎
謝謝各位律師耐心的看完我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可作為證人,但仍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取得有利之判決,避免有利證人不慎成為敵性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79條,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效力未定。 你所述之情形,未成年人如何取得父親手機,並輸入父親之帳號密碼購買遊戲點數,你並未說明,若是父親同意,則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應依約付款。 若未經父親同意,則需要討論民法第83條規定是否施用詐術使人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是,則法律行為強制有效,要依約付款。 若不是,可以拒絕承認,但此時未成年子女盜用手機付款機制,可能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問題,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處理。民事上賣方可能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7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贈與給您就是您的財產,叔叔姑姑的請求可不予理會,即使是父親請求,均可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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