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要瞭解紛爭之始末及看到完整和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判決意旨,占用土地上方空間不會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返還、除去。 和解表示你們互相讓步終止紛爭,就和解之事項要受和解契約拘束,除非和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事由,否則無法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至於,和解後發生之紛爭並不在和解契約之範圍內,仍然可以主張權利。 本次退縮工事於法院公告後365日內完成施工係屬於履行期間之約定,若沒有法院公告履行期間就沒辦法開始計算,惟為何履行期間要經由法院公告才開始計算?係何種公告?你並未說明,然依民法第98條規定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此部分要就訂定和解契約當時之狀況及和解契約全文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和解契約有疑義,可攜帶契約給律師審閱,決定是否提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網友大家好,我想請問有什麼法律途徑來保護我家人,我大姑姑她嫁出去香港,也好幾十年了,因為她拜一貫道的關係,跟他兒子沒住在一起(姑丈也因為她這樣酗酒過世),她也回娘家住了有陣子了,但我奶奶不時在那跟鄰居親戚說我們不孝順,怎樣的說了一堆,去年我爸媽就直接辭掉工作回來老家要照顧老人在開個店做生意,我老家本來就是素食餐廳,我姑姑從原本租給別人做的餐廳接下來做,她沒排沒照開業就算了,我爸有考照的還被她趕到家門口開個小攤位,點我們的東西而沒點她東西的客人還會被趕出店面,還有強迫上菜的情形發生,客人還沒點就把麵煮好端上來要客人付錢,....還跟客人說吃我家的東西會肝硬化,,我們從小就被他們偷抱去拜一貫道了,他們從以前就逼我媽媽去拜還帶到香港逼我媽上佛堂,還用言語威脅你們不拜就要把房子賣掉之類的話,還常常跟我爸說都幾歲的人出去外面混那麼久一間房子也買不起,我奶奶生他真的很沒用.......也常常家裡電器用品出事情就說我們用的,一個一貫道講師還什麼重物都叫爺爺奶奶拿,還有欠我爸一筆錢也裝沒事,之前她在做直銷,我爸好心說免費的話能借他人頭做下線,但之後卻跟我爸討那1萬6的錢,整個我不知道她在修什麼道,而且一直用小動作影響我爸媽,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一、你說的問題要看你的目標是什麼。
二、第一個可能的目標是告來告去告到天昏地暗,然後花一堆錢。後續來說家庭就不可能和樂了。
三、第二種可能是家庭和樂。爺爺奶奶應該是希望這個答案吧…
四、打官司當然是一種選擇,可是你真的認為打官司之後你就能改變姑姑的想法嗎?
五、我最近在看雪球巴菲特,巴菲特有學過卡內基,那時候他想追一個女生,這個女生不喜歡他,他學卡內基有一部分的理由是為了要追這個女生,那時候他想追的這個女生有一個男朋友。巴菲特有一部分的理由是他認為他以後早晚要公開的講話,所以他就去上了這樣的課。後來巴菲特不僅與這個女生交往、結婚,而且他的岳父還非常喜歡他…
六、你可以跟你爸爸討論看看他想怎麼處理。
七、如果一定要告,法律上是針對個別的行為去做處理,你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姑姑的每一個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如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謝謝各位的回覆,我也是想能夠圓滿最好,我們也談過要一起做之類的想法,但我姑姑是打算整碗捧,沒有討論餘地,例如過年這幾天又有趕客人的狀況,我們也不想鬧到整個亂成這樣,我是想讓他們知道這樣不行,做這種事會被怎樣的處理,因為他們這樣真的讓我們家很困擾,要錄影錄音蒐證這點我爸媽還是覺得不需要,我也覺得就是他們人太好才會這樣被欺壓.......... 房子是爺爺的,但爺爺很靜,問了也只有說他自有打算,其他的想法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都只能等,求籤問神的結果都只有等,而我家需要做生意生活,禁不起他們一直小動作趕客人,所以很煩惱,而爺爺奶奶也因為我姑姑是一貫道講師比較聽他的,他又很皮的都把問題推給爺爺奶奶,就這樣都卡住的過一天算一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查詢確定空地之性質,能否分割,若為無法分割之部分,即必須訂定分管契約、分管協議方能解決;若為可以分割之部分,若無法約定分管、協議分割,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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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論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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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的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的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到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之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律師您好:本人的叔叔離婚育有二個孩子(大的已滿15歲,小的13歲),祂的前妻是外配(離婚前已取得台灣身份證,一直都留在台灣賺錢),叔叔與孩子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有用奶奶的房子去貸款(房屋原本是爺爺的,是用爺爺的名義去銀行貸款的,爺爺去年往生,房屋都登記給奶奶了)~
前陣子叔叔想不開自殺已往生,留下二個孩子及債務,祂自己名下的債務大家可以拋棄繼承,但是用奶奶房子去借的就變成我爸在繳,現在有問題想請問律師…
我叔叔往生後監護權就變成祂前妻的了,可是我前嬸嬸一直說她要回去印尼結婚(她跟鄰居說她還會回來工作),要把二個孩子丟給已經89歲的奶奶(奶奶一眼失明,凝血功能不好,跟我爸媽住,都我爸媽在照顧),我們都沒有意願照顧那二個孩子,想請問
1.前嬸嬸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嗎??
2.如果可以奶奶一定要承受嗎??她年紀太老了,根本沒法照顧任何人。
3.法官會強迫我爸媽承接這二個孩子嗎??他們完全沒有意願。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您


您好,
話說我家是公寓無電梯大樓的3樓,因我家走道天花板上有裂縫(可能是地震造成的),幾個月前發現有漏水現象,水滴會定時在早上10點和晚上9點約隔20秒從裂縫處滴下來,為時約2-3個小時。因裂縫有擴大現象而且在同一天花板下的隔壁房間接縫處的油漆已有鼓起狀,和樓上4樓鄰居協調了個把個月(其間雙方曾有口角衝突並向派出所備案了一次),最後由4樓請師傅來查,發現是樓上浴室的地板可能有漏水,故由4樓雇請師傅(一般的水電工和合作的水泥工) 重做地板(敲到RC層做防水) 並重新接管。
可是好景不長,隔了19天之後同樣的漏水現象再度發生。這次4樓不再那麼好說話了,他們的理由是都照你們的要求施工了,再漏水不一定是他們的問題。我們也找師傅到隔壁的4樓和3樓(共用牆壁)都看過了,初步研判非這兩戶的問題同時也非幹管(公用管)的問題,不然漏水時間不會這麼固定,而且師傅也查過這兩戶的牆壁和天花板皆無漏水跡象。問題是…我家樓上的4樓這次卻不讓師傅進去勘驗。
前幾天4樓的戶長兇神惡煞似得跑到我家,按門鈴咆哮要我還他施工的費用,因為他們做好又再漏,那肯定不是他們的問題,那錢要還他! 我不想跟他吵,只說因為再漏水所以才要找師傅來查,但你們又不開門,結果他發瘋似得把我家門鈴的塑膠殼用手打破了,他太太死命拉他上去,但他還一直再大吼大叫。於是我只好向派出所備案請警察過來,以免受到暴力傷害。
聽很多師傅說抓漏十次有九次是失敗的…有的師傅直接建議去提告。真的只能法院見了嗎? 打這種被漏水的官司划算嗎? 穩贏嗎? 當然,預料要花的錢也會是一個大問題!
苦惱的陳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的訴訟實在不建議打,法院會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是否為被告可歸責,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費用至少數十萬以上,若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且訴訟亦有能耗時一年左右,耗費過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不如多請幾家抓漏維修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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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因父親工作需求,多次威脅母親與她親友及朋友借錢,因此找上B小姐,當時是以父親本人借款,他本人亦簽下本票,借款流程全由他自己完成,事後父親款項遲遲沒還,幾年後B小姐一直項目親催討,卻不去找父親!一直都是家庭主婦的母親受不了催討,所以就業了!(因父親債務不只一筆,還有母親的親戚,以及銀行貸款的部分(當時房屋夫妻對保),所有茅頭全指向母親),重點來了,錢都是父親拿走,母親完全沒拿到錢,也沒簽任何本票及借據,(除了父母親及B小姐在銀行工作的友人知道)既然錢不是母親借的,為何一直向我們要錢??
(註:父親是要母親幫忙,不幫忙就拳打腳踢的人,有申請過保護令,有證明)
八年前父親過世,他的債完全落在母親跟我們三個小孩身上(當時我們都還是學生)銀行之借貸開始極端催討,搞到母親待的公司都知道,並強制扣薪,也因這樣他身體無法負荷,身體變很差,所以無法繼續工作, B小姐的錢當然也無法繼續償還!當然B小姐嚴厲的對母親說:你不能沒工作,你就算做到死也要想辦法還我錢!(但因當時銀行執行強制扣薪,薪水幾乎被扣完,還能拿甚麼還她錢?在法律上她拿不出任何證明錢是我母親借的,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在法律上母親真的需要還錢?
近幾年,她屢次在FB上散撥謠言,在母親FB發恐嚇留言,更在我FB上PO我的相片,說我母親欠她錢,叫母親快還錢,並到我住家樓下詢問她是否能上樓?還跟管理員及鄰居宣揚我們欠她錢,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騷擾到我的生活,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
要視繼承發生之時間點及繼承債務之性質而定,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現在繼承制度已改採概括繼承責任限定之方式,且97年開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陸續增訂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已經限縮繼承人繼承債務之責任。 若不符合上開規定或母親就是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銀行及債權人要求母親清償債務並無任何問題。 若債權人有催討債務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程度,可以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等。 補充:若已辦理離婚、拋棄繼承,就要判斷當初是否擔任(連帶)保證人(房貸部分應該是連帶保證人,要按期償還)或共同借款,若沒有,離婚後母親已非繼承人,而拋棄繼承後你們已非繼承人,父親遺留之債務與你們無關,當然毋庸負清償責任,可以委請律師撰寫律師函向對方說明,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盡速維修處理漏水問題,若欲與訴訟解決,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頗為昂貴,訴訟又費時長久,盡快維修較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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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
2016年1月20日下午約5點,我在十路口發生車禍,車禍發生當下我只知道有人在我左前方撞到我,當時雙方都有受傷,當時路人有幫忙報案,在等警察中,對方騎機車跑,還好當時路人有幫忙記下車牌,當時我也記下車牌,且在路口有二隻監視器,後來我送醫。隔天警察叫我十點到交通隊作筆錄.
在21日到交通隊,警察說有找到當事人,約一起來談,說對???方是男性高中生又未成年又無照肇逃,又我先談和解才處理
對方來了男性當事人和他母親(外配會說中文)和他姑姑(事後才知道他們坐計程車來),我方只有我和我母親(我方騎機車-當時下雨)。當時我的傷口(最嚴重是左手骨折-需以石膏固定2個月-沒法工作),對力當時都是他姑姑發言,另外兩人都不說話,他姑姑一直強調他們沒錢,父親剛往生,又是低收入付。說最少會出1萬元,其它分期。在談和解中,警察有出來說,未成人又??無照肇逃,若沒和解私了,他會被關幾個月,會在獄中可能學會作懷事、吸毒...等等,人生會被完了,叫我們和解,若沒和解可在一個月內,叫他送件。
如此情況下,只好回他們說,可以分期,但是頭期他姑姑說最少1萬以上,回去籌錢回去商量。只付我修車2萬5仟(實修實付,超過我自賠錢),醫藥費含坐車資(實支實付),我請假的錢我只跟他們要1萬元,其它我自賠錢(二個月,不確定看公司給假,我一個月3萬)。當時沒寫和解書,因醫藥費不確定。PS:也沒寫筆錄和三聯單
22日,我後來想想不對,當時對方的安全帽是高級貨SOL的廠牌最少有一、二仟元以上,且當時路人說他的機車有改過,路人又拿他遺留的後照鏡,說這是改裝的,且當時和解時,他們都拿智慧型手機,又做計程車來,且他母親和姑姑我好像曾看過她們經營異國口味的麵攤(在新建的透天1樓-菜市場邊),一直有點懷疑他們說假話沒錢的事情。後來我妹妹說低收入只是他們說說,又沒證明,又低收入,又不代表沒錢,因妹說她說她鄰居親戚報低收入和殘障可以開名車。當時我妹我打電話最少要將修車的錢付清,其他才分期,後來談不龍,就約他們27日談和解,對方說那天給一萬元其他分期,(之前說最低1萬元,說要去籌錢商量,變成一萬元)(一天就可以籌到1萬???)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我目前難處是我每個月要繳房貸約一萬多元,還有卡債每月約6~7仟元,若要先幫他們先支出修車和醫藥費,錢有點打不過來。若是和解的話一些保險都不能賠,機車險也不能賠(因為私了警察不能建檔)。常常有人說妳若和解,只能拿到頭期,後面就拿不到了。又在考慮若送件出來,警察說那男高中生會被關,請問我應該如何談和解,若他們只願意拿一萬元出來當頭款,我是否要請警察送件呢???








地震後,樓下鄰居上來反映他們家有漏水現象,鄰居懷疑是住樓上的我們水管震破,請我們處理。當下請鄰居入內勘查,根據鄰居指出他們家漏水處,正上方為我的書房,但是書房並沒有任何的排水孔。
由於我跟樓下鄰居都沒有處理過這累漏水問題,我給他確認過上方為書房後,基本上我們兩個都傻眼了,不知道如何處理。隨後鄰居自行找人在他家抓漏,他處理完他家漏水問題,換我家漏水了。每次開冷氣,就有水從牆壁內側滲漏出來。於是我也請抓漏的來家裡處理,師傅拿工具東戳戳,西戳戳後,懷疑是樓下把冷氣排水管路用東西封死了。師傅無法修理,僅從牆壁內側接了一條硬管出來,導致我每次開冷氣,水都會由硬管流出來,必須拿空桶接水,還得時時刻刻注意空桶內水量會不會滿出來,非常麻煩。
我是相當有心想把這個漏水問題解決,但是樓下鄰居一副反正他家現在不會漏水,不願意配合。請問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讓我跟他比較好溝通的呢?牆壁滲水對我家老老小小而言非常危險,我擔心有人踩到積水滑倒,也擔心牆壁一直滲水產生壁癌,再麻煩各位給個建議了。
yccheng1983@gmail.com / 097801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盡快維修處理,避免自己房子損壞日益嚴重,若遇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損害賠償,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歸責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不一定真的划算,須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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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號 各大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105/36993486/
我有相同的問題
高雄 楠梓區
102年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 大樓12F 一層2戶
隔壁沒投訴我 反到樓上的鄰居....
我只在我家的後陽台抽菸
樓上的住戶 一直投訴管委會 說菸味飄到他家了
還在同大樓的FB社團中 公開PO文 說我害牠 怎樣怎樣
我也回應並道歉 我也絕沒有在公設的任何地方抽菸
我只在我的後陽台抽菸
而且新大樓我買房時
我問了賣房子的 廁所管道間是獨立的 不可能會有任何味道傳遞出去
我並未+牠FB好友 樓上鄰居的兒子 還私訊我 要求我要我晚上10點以後別在抽菸了
我封鎖鄰居的FB 並未回應
1/5號 看到全國首例 菸味飄樓上 判賠... 心都碎了
我能反抗嗎
1.法律有規定有抽菸的人不能買大樓嗎?
2.有律師能幫我打這樣的官司嗎?
3.看了菸害防制條例 並沒有說自宅不能抽菸ㄚ
4.大樓管理辦法 管理委員會有權利 新增條例 後陽台不能抽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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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換鎖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而走道部分,您們可以主張通行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
我所居住的是屬於老公寓 並沒有管理委員會
鄰居飼養小狗 但是大小便都在他們家樓梯門口 ,並且在樓梯跟樓梯中間 設置一到鐵門,使我無法照相檢舉他們!
環保局說必須要照到它們飼養的狗大便的狀況,才能夠開罰,問題我根本上不去!!怎麼拍?
他們不想清大小便 就直接從樓上踢、沖洗下來,導致整個公共樓梯都是大小便的味道 實在噁心至極
想請問是否有法可罰?
狗狗居住在那種環境也很可憐,是否能救救牠?
2.3樓的住戶都能作證 他們占用公共樓梯空間,也能證明它們不清掃大小便,造成公共樓梯味道噁心,但是看的出來他們環境很不好也沒什麼錢
住戶怕告了,提出賠償,他也能兩手一攤說沒錢,並無實質效益遏阻作用!!反而還要付訴訟費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拜託



本人近期購置新屋現進行裝潢中,發現本棟大量住戶皆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天井中,故本戶以為此是大樓原始設計比照辦理安裝於此。但卻遭到鄰居指涉我們破壞大樓外觀結構,並影響他們空氣品質,最主要的…. 他覺得很熱…. (但是該戶的冷氣室外機也裝於此、甚至裝設鐵窗) 該戶為大樓現任副主委,透過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我,禁止本戶安裝,並表示若擅自安裝,管委會有權立即委請工人拆除,並由本戶支付費用,請問該如何解決? (詳細實景,請見附圖)
圖一&圖二 本棟大樓天井室外機裝設實錄
http://ppt.cc/RusXA
http://ppt.cc/8yOIA
圖三 舉發人之鐵窗與冷氣室外機亦安裝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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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人12/28 向管委會調閱本棟大樓從創立至今的所有權人、管委會議紀錄,希望能藉此了解過去管委會是否有針對天井不得安裝冷氣室外機進行討論;並且蒐集本人被管委會針對性放大檢視之不公事證。原先總幹事答應提供調閱,但當日現場領取時反悔收回。並奉勸本人切勿追究,表示過往住戶之違建行為均事過境遷不究責,而新住戶是絕對不準申裝於此(已全程錄音錄影)。想請益這是否合情合法? 本人該如何述諸法律途徑?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可以到所在地區公所或縣市主管機關(例如都發局)調閱報備資料,釐清是否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共有人同意,無權擅自占用或使用,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依民法第767、821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至於你主張其他住戶也無權占有則屬於管委會是否怠於行使職權之問題,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但尚無法作為你占用外牆之正當化事由。 建議先去調閱資料,若有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就要受到拘束,無法要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