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無須理會仲介之請求,將財產處理乾淨,待對方提告,再針對契約規定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幫我同學問....以下就簡稱我同學為大姑,同學的弟媳簡稱A,兩個孩子為小五
A他的性格剛毅,看起來放任孩子從不管教,但實際上對孩子品德管教非常注意
事情是這樣的....A的大兒子因為意外夭折了,但A非常的內疚,認為是他的錯導致孩子夭折,責怪自己說如果他有盯緊孩子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A的孩子最後是由A簽屬放棄急救),從老大夭折之後(夭折8年了),A就飽受重度鬱症的困擾,看精神科看了7年了,但是始終沒有好轉,也因為覺得對另外的孩子好是對不起老大,所以這些年孩子一直都是跟婆婆住,而公公婆婆也體恤A的不容易,所以一直都替A照顧小孩,而A遠赴他鄉療傷(最主要原因是有時A鬱症一發作會出現自殘,甚至在嚴重低落時會不由自主的摸著長的跟老大最像的老二說,我們娘兩黃泉路上一起走好不好?但常常情緒平復之後又很懊悔,後來因為怕傷到小孩所以就跟公婆商量離開)
後來有接受心理師每星期一次的諮商,所以情緒狀況較為穩定,正嘗試著從老大的夭折中走出,但是一發作仍然會有自殘的舉動,而A也很誠實的告訴孩子說媽媽生病了,因為害怕傷害到你,所以媽媽才沒陪在身邊,但母子感情還是很好
一切都很美好,但有天老師打電話告訴A說:「老二已經不是第一次在大馬路旁邊走邊玩球了,講也講不聽,好幾次為了撿球都跑出白線差點被車撞,請家長多多費心」,A回家一趟,結果真的看到老二邊走邊玩球,甚至會因為要比誰膽子大而故意衝出白線外,然後看汽車駕駛破口大罵就哈哈大笑,一群孩子不把安全當一回事,但因為心理師正在跟A談老大的夭折對A的影響,這時A的舊傷正痛著,他害怕又會失去兩個雙胞胎孩子中的一個,他都無法再承受,所以他的恐懼就蔓延上來了
把孩子帶回家後,盛怒的A就要兩個孩子跪下在祖先牌位前反省(跪在軟墊上),但孩子還是不當一回事的回說不過是好玩嗎!幹嗎這麼生氣?!本來就在生氣的A就更生氣了,於是A就讓兩個兒子起來到一旁的桌子去坐好,準備在講不聽就破例破口大罵,結果怎知道老二卻無所謂的聳聳肩說反正頂多被打個10下,痛一下就好了(因為他公公會管教孩子,如果太過份,就會用尺打手心打個10下以示懲戒→當然因為是自己寶貝孫,根本也不會下重手,所以兩個孩子就覺得跟蚊子叮一樣),小的又說應該不會被罰跪到天亮吧!(A的前夫被罰過)可是爺爺奶奶才不會給我們餓肚子!接著老二又說不過呀,聽阿曉說被人被打是很爽的事耶!可以看戲呀!看著孩子嘻皮笑臉的表情A真的被氣炸了,A覺得他是該給孩子一些教訓了(我覺得最主要是被孩子激怒了),然後A讓兩個孩子看一些網路上因為交通意外身亡的屍體照片,想告訴孩子說這是很可怕的事(A事後承認他是被氣昏頭所以想嚇孩子,嚇到以後他們不敢在馬路邊玩,以保他們的小命),接著就想說反正都做了那就一次根除孩子壞習慣,但因為怕自己打小孩會失控,所以,然後要兩個孩子在小木桌上在一旁罰寫路邊很危險,我以後不會在路邊玩100遍,而且要字體工整才行,兩個孩子真的發現媽媽在生氣了,所以坐在軟墊上乖乖的寫了,然後A就當著孩子的面直挺挺的跪在地板上,開始了罰寫養不教,母之過300遍,而且是跪到隔天為止(後來A承認說他就是要讓孩子覺得後悔),因為孩子是是背對A所以不知道A是跪著寫,後來老三發現了,想拉A起來,可是A就是執意不起來,老二就說反正媽咪累了會起來,結果就在一邊玩自己的,兩個孩子後來玩累了就讓孩子下樓吃飯做作業,可是他自己繼續跪在那邊罰寫,直到後來罰寫完了,跪到隔天因為是假日,所以孩子起的比較晚,醒來後爺爺奶奶就叫她們回神廳找A,結果A看他們睡得很飽,所以就讓孩子們開始罰站,然後用熱熔膠條很用力的打在自己左手掌上,每打一下就說句養不教,母之過(我同學說才打一下就出現了一條青綠痕→真的超像被家暴),結果孩子被嚇到了,所以放聲大哭,任憑孩子怎麼拉、怎麼搶A就是不理會兩個孩子繼續的打,堅持要打滿40下,因為老二說了,頂多打10下,可身為人母,縱子不教罪加一等,兩個孩子所以總共是40下,於是孩子的哭聲讓隔壁鄰居誤以為孩子遭受家暴,所以報警,於是警察、社工就上門了,後來社工師及警察都覺得這已經是不當管教、精神虐待了,所以要幫忙申請保護令.....(A既然不能打孩子,那他打他自己,讓孩子內疚再也不敢犯,而當社工跟警察上門時兩個孩子也只會只不住哭,什麼也說不清楚,只會一直重複說不敢了)
那我同學想問的是:
1.他弟媳違法的機率有多高?(完全沒有打到孩子,也沒對孩子說一句重話→我疑惑的哪來的精神虐待了他也沒打小孩,也沒有罵小孩呀?)
2.如果有違法,最嚴重會怎樣?



您好,
1、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所謂「不能清償」必需在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一般人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
2、刑事部分母親可能涉及背信、侵占、詐欺等罪名,因受害人數眾多,如集體提告以證人身分作證,在法律上仍有相當之可信度。
3、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程序,如有通過,約定一定期間每月還款一定金額後所有債務即可清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必須盡速處理您母親名下之財產;刑事部分,必須小心對方對您母親錄音,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應先避免對方蒐集更多對您母親不利之證據,盡量減輕您母親可能面臨之刑罰,會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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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以誠意來解決,既然大多是親朋好友,則以協商還款方式為之,或許對雙方都是比較好的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協商,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再請求其鑑定釐清經界,或請法院協調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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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飼養寵物造成噪音的行為,恐觸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及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但這些都屬於行政裁罰部分。
2.建議您先將對方寵物造成噪音的情況以錄音錄影方式留存,並同時在螢幕上顯示分貝計,並附上透過里長及警方協調溝通無效之證明,有其他鄰居作為人證更好,並檢具您因為噪音影響精神之醫師證明,即可以妨害安寧之侵權行為作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如果不是故意越界建築,可請法院斟酌公共利益的維護,免為全部或一部拆除。但越界的一方並無權利主動要求購地,對方才有權請求越界建築方購地,此時如果購地價金無法協議,可提請法院判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起訴訟,您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請求法院鑑定估價合理之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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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至警局提告,您將需要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讓您日後前往偵查庭,進行偵查程序,更難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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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不慎讓狗脫逃往鄰居那追去,當下馬上追過去並叫住牠,鄰居很鎮定的告訴我"你的狗咬我,我要告你!"
當下我以為狗真的咬他了,向他表示歉意並詢問傷勢想查看一下,他不給看..
接著我說"要不要我送你到醫院?"他說他自己會去,再次表示他要告我
接著警察來了,原本他也不讓警察查看傷勢,但警察說要拍照採證他才捲起褲管,當下連警察五人完全看不出有任和紅腫等傷痕更別提咬痕,警察還提醒他"如果狗沒咬你,對方是可以告你誣告"當下鄰居向警察說"我就是有辦法拿驗傷單來告"留下雙方資料後警察就走了,接下來我就接到警察要我到警局作筆錄的電話
而驗傷單的內容是"挫傷",警察也好心的提醒我監視器有拍到狗衝向他,接下來我就衝出來抱住狗。
不久後有動保處的人到家裡去拜訪,但我們已回台北工作並不住在家裡,動保處又說要我寫事情的經過並且簽名蓋章後寄回去給他們。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姪子出席調解,針對對方之請求,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對方對您提告,再針對其起訴狀,撰擬答辯狀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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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
但我在發生關係之前並未知道對方的年紀
且當時對方也告知我已滿18
後來才由他祖父母告知 才得知
事後也懷孕了
對方當時沒告我 反而要我帶她孫女去墮胎
現在爭議點就在我跟她發生關係的時候 到底知不知道她的年紀
還有有沒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我在第二次見面之後都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 但她都說她沒有帶出來 無法給我看 到後面我一直跟她要的時候 她就很生氣的罵我 讓我不敢在繼續跟她要下去)
之後再準備庭有聲請對方跟對方祖父母出來對質
因為對方外表長得太成熟 我們家族的人看了她完全不相信她未成年
就連我緩刑 常常去找觀護人報到 觀護人也看過對方 觀護人也看不出她的真實年紀
如果審理庭開完之後 還有下一庭嗎? 還是就直接判刑了呢?
如果到最後真的是我不知道她真實年紀情況下發生關係 那我是否會無罪?
因為我知道她年紀之後 就沒再跟她有任何親密動作了
請求各位律師們 能幫我解答一下




如同上開律師所述,不知年齡部分可以做為爭執的空間,
之前擔任檢察官時,也有起訴相關案件,但被法官以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年齡而判無罪的。
例如本人辯護的這件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有上過蘋果日報。被告稱不知道被害人係未成年。又主張未遂成功。但是為何還那麼重,因為該人從懲治盜匪條例就不斷犯案,這是入監執行三次後的第四次犯案了。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526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被警方移送販賣三次愷他命,最後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少家侵上字第1號
一審判決執行四年(二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二審撤銷改判三年八個月(壹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十七)毀損債權案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銀行告身心障礙的被告毀損債權脫產,最後以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67年地主蓋的房子(公寓)78年購入
1.購買時原地主將防火巷分一半歸我家及隔壁1-2樓屋主(同一個購買者)共 同持有,80年土地重劃後,1樓防火巷全歸至隔壁屋主持有,
隔壁屋主前幾天上門表示因土地都是他們在繳納稅金,故
要將防火巷(同時也為公寓出入口)封死,不讓他人使用(我家是二樓)
2.隔壁屋主另表示防火巷以上之二樓空間(靠著他們牆壁)也屬於
其所有,要求我家將二樓地上權歸還,並拆除防火巷以上之住所。
想要詢問
(1) 隔壁鄰居可派人拆除家中房子及封住防火巷(公寓出入口)嗎?
(2) 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未來再重複發生這些糾紛
註: 67年建造時1樓防火巷以上就已經搭建房屋。
家中買房比隔壁屋主時間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不予理會,若鄰居封死出入口,應拍照存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但若成立損毀罪,其實處罰也不會太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精確來說,如果是燒金紙不慎而引發火災,應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而以電線走火來說,雖然不是個人的直接行為導致火災,但應適用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綜上,會影響到的是負賠償責任的民法上依據為何,但不管依何法條,仍須賠償您的損害。
4. 但以刑事責任而言,涉及刑法第173條到第175條之罪,究竟是個人直接的過失行為造成火災、或是電線走火所致,在論罪或是可責程度就會有所差異。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 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由於本人住公寓,樓上鄰居長期惡意製造噪音干擾我們,向其反應多次從未獲得道歉、改善。昨晚鄰居又故意持續製造巨響,於是我上樓請他們注意音量、不要再繼續製造噪音,因為已經造成我們家人很大的困擾了。本人是站在他家門外的走廊,屬於本棟的公共區域,他們全家人隔著鐵紗門與我對質,我從頭到尾未惡言相向,突然他家大女兒(已是成人)端了一盆水從紗門外向我潑灑,且連潑兩次水,以致我全身從頭到腳都被淋濕。我問她為何要潑我水?她回答她沒有潑我水(睜眼說瞎話)。我反問她那我這一身的水是從而來?對方還是堅持她沒有潑我水,於是我當下立刻報警,員警也到場處理。對方見警員到場,態度故作委屈,還狡辯說她是要潑她自己母親水,不小心潑到我。還說她會潑水是為了正當防衛。問題是我根本沒有對他們做出任何攻擊性的動作與言語,也未侵入他家,何來正當防衛?請問就她惡意連續潑水以致我全身淋濕這個部分,我可以採取何種法律行動?我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告訴嗎?因為我從小到大從來沒有被如此粗暴的行為對待過,心理感受到非常大的侮辱感、恐懼感,現在閉上眼睛就會想到她突如其來向我從臉潑水的惡質模樣(因昨晚警員好言相勸後,雙方就各自離開,對方一句道歉都沒有,而我這個報案人也未請警員開任何證明單、三聯單,但是我的家人及其他鄰居有看到我被潑水,警員到場處理時我全身都還是濕的,當下我也有自己拍存被潑溼的照片)這樣若我到警局報案,還會受理嗎?謝謝您!




你好,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需要詢問。
我家有一塊地,從我阿公那一輩就一直是我們家的,後來我阿公過戶給我爸,也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從我有認知到現在,那塊地就是我們家的,我們也有所有權。
直到去年底,公部門來丈量,突然說我們有三分之一的地是別人的,並且拿新的測量土地範圍給我們看,但聽我爸媽說這張圖與之前的測量圖差異很大,加上我們隔壁鄰居是前村長,在公部門很有人脈,我不能接受土地白白讓給別人,況且我家收入來源是靠這塊地,所以我想詢問
要是丈量結果落差大(公部門是說,有土石滑落之類的所以有差別),我們自己在主動申請測量結果仍是一樣,那我們還有很大勝算去改變這件事嗎?
看我爸很不捨,畢竟這塊地一直都是我們家的
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跑出這件事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對界址有爭議,可以考慮依土地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簡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複丈,若仍有異議的話可以再申請再鑑定。
2. 若仍有不服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訟,當然,您也可以不走前1.的程序,直且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訴訟中聲請由國土測繪中心進行鑑界。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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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可再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經界,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第4條第1項:「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第5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第6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警察每月都會實施訪查,若不方便,可以與當地警察機關約定可以接受之時間。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線使用的部份,基於債之相對性,應該是您與前屋主的事情,新屋主不一定可以使用。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無法判斷目前的管線使用狀況,或是您希望排除什麼侵害,請詳述。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的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有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了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有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的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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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或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