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A跟B只是朋友
A在103/4月借名子給B買房登記,A並且貸了8.5成房貸,其餘款項B已付清.期間A只有在辦房貸還有對保及交屋時出現過,並給了 B身分證駕照的影本,還有要辦自住所以簽了戶籍,戶口名簿正本也給B了,房屋權狀,謄本也都在B手上.在103/8月時A被B告知自住還沒辦過,因前屋主有辦營登,代書房仲那邊都忘了遷出,所以要先遷出再辦理.請問
1.如果這間房屋A未持有滿兩年賣出會有奢侈稅嗎?(A名下未有其他房產配偶也沒有)
2.如果A繼續持有房屋的話,對A有甚麼風險何影響?(房貸按時繳清的話)
3.賣房一定要有印鑑證明嗎?A本人從沒辦過印鑑證明,所以第一次一定要A本人去辦對嗎?
4.B會對A使甚麼手段照成A出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此有其複雜之關係存在,恐非在此一二言可以解決您的問題,仍建議應委請專業人士諮詢處理為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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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時曾在房仲網上看到一個案件~並透過房仲業者帶看此間房子,並有簽立了帶看証明~
但看完了之後由於此屋壁癌狀況需要大整理,
所以當下並沒有很喜歡~所以也未與仲介再談後續~
(同時間,還有在看別間自售屋子~在之間做選擇)
而在此之後,此仲介也都未曾有再來電詢問過看屋狀況!!
-----------------------------------------------------------------------------
看屋過了約一個多星期後,
最後由於能力負荷的關係~
但是由友人那裡得知到屋主資訊~
而屋主也說明了"確定了並未與任何一家房仲業者簽過約"
--------------------------------------------------------------------------------
問題來了~就在這幾天~
我收到了此房仲業務寄來的存証信函~及一張當日看屋的帶看証明~
內容中說明了我們透過友人與屋主私下交易的行為,
違背信義承諾之行為~
要與我們要求成交價6%當作業務損失,否則將對我提出告訴!
我想請問的事情是~
1."屋主未與房仲簽約",但有帶我們去看房子的行為~
於法律上來說是得過多久才能與屋主私下成交(從帶看那天算起三個月嗎??)有此法律條文嗎?
2.既然未簽約我與屋主之間如果成交,房仲業者是否可以提出求償部分?請問適用哪些條文?
再請您幫忙解答囉~謝謝!



您好
A跟B只是朋友
A在103/4月借名子給B買房登記,A並且貸了8.5成房貸,其餘款項B已付清.期間A只有在辦房貸還有對保及交屋時出現過,並給了 B身分證駕照的影本,還有要辦自住所以簽了戶籍,戶口名簿正本也給B了,房屋權狀,謄本也都在B手上.在103/8月時A被B告知自住還沒辦過,因前屋主有辦營登,代書房仲那邊都忘了遷出,所以要先遷出再辦理.請問
1.如果這間房屋A未持有滿兩年賣出會有奢侈稅嗎?(A名下未有其他房產配偶也沒有)
2.如果A繼續持有房屋的話,對A有甚麼風險何影響?(房貸按時繳清的話)
3.賣房一定要有印鑑證明嗎?A本人從沒辦過印鑑證明,所以第一次一定要A本人去辦對嗎?
4.B會對A使甚麼手段照成A出事?

家父出租一店面於乙方,合約到期日期為20140831止,此次合約之初 已經改簽約2次,最早是民國91年租地給乙方,讓乙方自行建照房屋,甲方乙租金折讓 ,起造人建物歸屬甲方 房屋的所有權狀是甲方所有.
如今合約起滿要終止,但乙方在搬出自己生財工具的同時,讓工人直接破壞前後大門,經未告知甲方 且將大門拿去變賣 並破壞3扇落地窗 將建物的廁所 洗手臺敲走 鐵管全部拆走,連變電箱裡的電線 都是剪斷抽去,原本有個室外露天的咖啡座位區約4坪大小,地面是木製的 但底下全部是用鋼筋架起;但乙方卻全部拆除 留下木頭廢棄物 而將鋼筋全部拆去變賣!
當初在合約起滿前,乙方在搬家時有先告知,但無效!因此有先報警請警察蒐證,但警察告訴我說 因為目前還在出租時間,萬一他們在合約起滿前恢復,我就變成誣告;如今合約已期滿了 乙方卻一直說 當初房子是他蓋的 門是他花錢買的,應該他們是可帶走的.
1.因未來此地點要改建,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
2.建物土地所有權狀3/4是父親的、1/4是姑姑的 我做兒子的是否有辦法替 父親出面處理嗎?
3.因房屋押金還沒退還,但目前已有糾紛,請問後續該如何談呢?
感謝您撥空回覆


律師您好~~
個人於近期售屋交屋後,才經由買方告知該房屋鄰近墓地,因此寄出存證信函並請求賠償。
狀況說明:
1.該房屋經由仲介委賣時間為103年5月4日,買賣合約簽訂時間為103年5/27日,交屋時間為103年8月6日。
2.個人之前並不知悉買家所說之鄰墓狀況,且該墓地非座落於該屋土地基地上,亦非為目視即可看見。....
3.檢視委賣合約書、及賣賣交易合約書,都未有列出嫌惡設施之條款事宜。且買家從買賣交易到實際交屋期間,亦從未提出及說明該嫌惡設施項目,因為先前就不知道,所以此次交易就更無法告知。
4.原本我與該仲介說明:因該狀況我事先亦不知道,所以導致該交易之糾紛狀況,況且存在為事實,我亦不想多爭辯,可以與買方討論原價購回事宜,但是買方不願討論,並堅持我賣方賠償2成金額,並且已寄出存證信函。
5.依照此現況,請問屬於賣家的我方該做何處置?? .........既然買方不願討論,我是否可以堅持委賣合約及買賣交易合約未列有嫌惡設施等條款,且買方於買賣交易長達3個月期間,應詳細查探房屋週邊狀況,卻不查探等因素,若雙方真的要法院訴訟時,我方可因為該理由而贏得勝利嗎??
6.該仲介公司理當站在公立立場協調買賣雙方,但該仲介公司卻是僅與買方討論,並且協助買方撰擬存證信函;回推當初我一接到該仲介所提到之狀況時,及馬上提出需討論進行協商事宜,並說明若狀況為屬實,我賣方無話可說可原價購回。但卻是遲遲未在收到仲介居中協調狀態,經過多天之後詢問仲介目前協調狀況如何,居然得知該仲介已經協助買方撰擬存證信函並且已經寄出,且未通知我賣方,直到我詢問才說。(實在為此有點憤怒)
6.若本案法院訴訟結果,我賣方確定須賠償的話,我可以依照此結論,反向當初賣我的賣家依照該是由進行訴訟嗎?? (該屋前一次交易時間約為3年前)。
7.本案係位於汐止區,請問是否有相關經驗之律師同仁可以介紹?? 另,該相關訴訟期間費用預估約為多少錢?? 勝率如何?? (本案之仲介公司-"人x言x+羊x我”)。


您好
這案子應該簡化
如果這嫌惡設施並非在於房屋附近
而是必須要去找才會有的
那麼就不會算是嫌惡設施
嫌惡設施除非是基地台等否則應該是要一眼即知
不可能等三個月之後才發現
但如果有隱瞞
這不管幾個月都應該負責
所以本案建議你應該要把相關契約準備
並且帶律師到現場去看
才能給你完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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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被繼承人) 有3個兒子4個女兒,大兒子(大伯)跟小兒子(我父親)已死亡二兒子(二伯)還在但有點癡呆,我是死亡的小兒子的兒子,也是被繼承人的孫子。阿嬤有農會跟郵局的存款,我也有去調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內的錢,自阿嬤死亡前兩天開始被提款卡提領,目前帳戶內剩下一千元。是誰領走的我跟二伯跟大伯母都明白是姑姑(阿嬤的女兒)領走的。
我的問題是:
1.我的父親是阿嬤的小兒子,已死亡多年,我現在是否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可就盜領部分,提出刑法339-2之告訴。毋庸撰寫存證信函,可直接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出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商之主張並不一定會成立,您應繼續與建商斡旋,以爭取更有利之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建議你先發函要求他賠償
如果仍不理會
基本上他叫你找他的律師只是在拖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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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您應把瑕疵部分拍照留存,並發函通知對方限期處理,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租屋兩年,是透天兩層樓,現在要退租。
房東說:「燈泡壞掉(跟線路有關之類的),請水電工來估價要3000元;冷氣壞掉(已9年的冷氣,技師來看過,說是自然損壞)要2500~3000元。」房東要我和她一人出一半(有一個月押金在房東那裡)
當初訂的契約,就是書局在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書裡提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沒有額外訂其他條約。
已查了民法429條、430條…等。拿法條給房東看,她說老花眼看不到,而且房東堅持:「本地有自己的規則,和別縣市不同。」我跟房東說:「同縣市的隔壁鎮也是房東負責修繕。」房東堅持:「透天出租跟套房規則不同。」所以押金扣除水電費後,剩下的金額不退。
請問該如何處理?

租屋兩年,是透天兩層樓,現在要退租。房東說:「燈泡壞掉(跟線路有關之類的),請水電工來估價要3000元;冷氣壞掉(之前就根房東說過,房東說:不能東西弄壞就叫我修...已9年的冷氣,請技師來看過,說是自然損壞)要2500~3000元。」房東要我和她一人出一半(有一個月押金在房東那裡)當初訂的契約,就是書局在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書裡提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沒有額外訂其他條約。已查了民法429條、430條…等。拿法條給房東看,她說老花眼看不到,而且房東堅持:「本地有自己的規則,和別縣市不同。」我跟房東說:「同縣市的隔壁鎮也是房東負責修繕。」房東堅持:「透天出租跟套房規則不同。」所以押金扣除水電費後,剩下的金額不退。請問該如何處理?



您好
如果是法院判決拆除
你們不能向乙求償
因為他是依法處理
然後請甲方選擇分割你們租用的部分
這樣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如果你們有租約
那就應該按租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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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對方確實未有占用土地之合法權源,則您可以向對方提出拆屋還地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相當於占用土地之租金)之訴訟,但應注意對方是否持有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或是租賃契約等文件,如有,則會較難處理。本律師近期在台灣高等法院有數件拆屋還地及請求不當得利案件勝訴之案例,您可以在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中查詢參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1:
當然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向對方主張,畢竟還是有親戚關係,能夠先以較平和之方式處理亦較佳。
且此類案件起訴後,法院也通常都會先排調解程序。
不過要小心對方是否會去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如果他們有準備要去申請,就要盡快提出訴訟,否則就會更難請求拆屋還地了。
補充回覆2: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最長為10年、刑事侵占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修法前更短),所以這兩項請求及告訴都已經超過時效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房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起起民事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可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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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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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然因為他並沒有與你有租約
所以你可以請他搬走
如果不走可以告他遷讓房屋
但比較妥善的作法是給他一點錢要他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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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可先將其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亦可會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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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既然你還沒有過戶給對方
你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要求他履約給付價金
不然你就會解除契約並且沒收定金
如果仍不理
你就解除契約把定金沒收
這樣你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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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題示情形,本件瑕疵部分包含:房屋坪數短少,房屋使用年限比預期短(蓋依建築主要構造不同都會有使用年限之問題),停車位權利瑕疵。故您可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減少價金(蓋尚難撐係屬重大瑕疵解約較困難),或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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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先看契約內容規定
尾款給付是否以交屋為前提
如果交屋才需支付尾款
那麼你可以主張未達給付條件
如果沒有這樣約定
那麼就無法主張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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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c若無通謀虛偽之情事,則只能向b來求償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們 台安
敝姓陳
1.目前狀況
職業是醫生,畢業約滿一年,之前月薪約6.5~7.0W
畢業後每月提供8000零用金給父親
同時負擔三人房租(父親,母親,同母異父的哥哥) 23000/月
家中日常開銷則由哥哥負責
自己在醫院外租屋
另外幫父親繳交健保費,約1000/月
就我個人以為,這樣的支出等同每月提供約16000給父親
三餐的部分,由於哥哥在餐飲業上班,可每日帶午晚餐回家,但父親拒絕和家人同吃,所以堅持自己煮。也因為這樣額外支出,父親說生活費不敷使用,並揚言提出遺棄罪告訴,與民事相關未盡撫養責任之賠償。
父親非無行為能力,本月開始自己找工作,目前擔任某社區管理員
2. 背景
出獄後有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持家中開銷
多是以借貸來維持家中平衡
過去20年間同母親借貸金額約600萬元(還保留所有文字借據與失效支票)
另還有同我母親借貸過一份地契,目前市值約1200萬(透過信義房屋估價)
同住期間,雖文字上有表明償還意願,但時常以言語辱罵、威脅我母親,導致我母親憂鬱症及帕金森氏症加重(長期在神經內科門診拿藥,母親因傳統觀念影響拒絕至精神科門診)
又或者我父親對母親的相處態度,我能夠請法官斟酌減少撫養責任。
或者論述多有不周,請多海涵
另外若各位剛好專長於此且有意願協助,請留下聯絡方式
我會盡快與您聯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將房屋登記給孩子建議分年移轉,否則會有贈與稅之問題,又除了贈與稅之外,只要有不同年度之不動產移轉行為一定會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又若您之土地是在兩年內移轉還會有奢侈稅之問題。縱使是登記回您名下,不同年度之移轉議會有稅賦問題須留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原本小弟住的房子是阿公跟阿嬤打拼了之後連名買下的房子,現在阿公跟阿嬤去世之後,雙方都沒有辦理繼承給子孫。
現在變成房屋的繼承人很多這也是件無可奈何的事情,雖然已經跟每個繼承人協調金額想購買下來,可惜始終有人不願意。
繼承人的人數有14個人,有意願讓某一個人買下來繼承的數量不到8個。
房子一直是我阿嬤、我、我弟一直住在那邊,現再出現一個沒有嫁人戶籍也一直沒有遷出的姑姑說要搬回來,也同時要求說樓下她要完全使用聲稱是要拿來做生意,請我們把全部的物品都移走。
小弟想問的是這件事有什麼的出路可以解決嗎?
Q1:房屋的繼承方面有辦法將房屋順利買下嗎?
Q2若姑姑搬回來,我就必須聽他的將我的物品移走?
讓各位花時間看這段家務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