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本月初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屋齡約22年的房子,已經簽約、付過兩次金額到履保帳戶,因為目前房子有前屋主的房客,所以我們日前先去與房客通知換房東跟換租約的事,現場房客跟我們說,房子有漏水過(已修繕)跟地震造成的裂痕(兩處),當初在仲介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過」跟「房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以及「是否曾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屋主都勾選否,屋主等於是欺騙我們,造成我們高估房子的價值的金額購買,我本來想解除合約,但是問過仲介說不可能,因為房子在安全上是無虞的,龜裂情形不至於影響人身安全,
可是我覺得這根本是欺騙來促成買賣,若是無法解除合約,是否應該降低價金??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與仲介,卻得不到回應,而今天收到代書發來要求我們3日內要匯入第三期款跟仲介費,
這樣我不匯的話,是不是算違約??
我現在應該做甚麼樣的申請或動作可以暫停這個買賣進行??
應該要等跟賣方協商完才繼續吧??
請協助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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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能否求償,仍應回歸到要約書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人們您好
我是剛入行的菜鳥房屋仲介
剛租出去了一間華廈,雙方見面是簽約日期是3/26 的下午約5點
而契約的租屋日期是從4/5日開始,並且交付一個月租金及二個月押金給屋主
房客簽完約後,說要和沒看到房子的老公再去現場看一下
回來後就說 不租了,其原因只是覺得電梯間太狹窄
從簽約到說不租了中間不到3個小時
而現在頭痛的是,是否有違約金的部份
1.房客堅持有審閱期,且馬上就說不租,合約也簽4/5日,房屋也沒破壞入住
2.屋主現堅持的是,因為要給房客方便,要再次去看房時,就將鑰匙交付給房客了,且房客自已也說房屋內狀況全部ok,如果要修繕的我也會做到,今天他們的理由竟是公設的電梯間,這荒唐的理由,感覺房客把簽合約當兒戲,所以要收違約金



小弟於去年十月本來看好一間房子,當時未透過仲介去尋找到房屋設定人(他們是合夥買房子,一人登記屋主,一人設定),卻因價格談不隴所以便做罷.
在過年完後.經由一個朋友(傳統的牽狗仔,非仲介)介紹又帶我去看那間房子,此次是由名義屋主委託仲介(名義屋主與仲介簽有一個星期專任約),這次在我貸款確定後,卻因設定人不肯交出塗銷文件而作罷.
設定人主張因為我早已跟他簽過約,所以他是我的客人,屋主與仲介簽的專任約無效(仲介也同意無效,並銷毀該專任約).但設定人同意以我跟屋主簽訂合約價履行.
由於我早已付仲介費十萬給仲介,所以我就打給仲介請他退還,仲介表示他沒收,錢在我朋友那,我朋友我是開票他去領的.現在我朋友死賴著不還,請問我可以如何告他?要求他返還那十萬元
ps:我朋友當初有簽發一收據表示收到我二十萬斡旋金,之後十萬直接轉仲介費,我都沒有跟仲介還有我朋友簽任何文件.








請教律師,請幫忙解惑~感恩~
我是房東,因租約已於103.2/28止,履催承租人來續約均不鳥,卻仍續霸住
租屋至今,經我於2/25寄存證信函表明不再續租,並請限期搬遷,對方仍不理
會,所以我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已排定4/15將進行簡易法庭調解,但
今天3/21早上卻收到承租人請律師發函給我,內容寫承租人已於3/18搬遷
並已清空,因水電等都全繳清,限我出租人5日內需還押金32000-10200
(算3/1~18止的租金額)=21800需歸還..看了簡直無名火都要上來了.
要請教的是:
1.之前對方都不鳥,我都提訴訟了,4/15也要調解了,他現用律師發函這招,我
該回應嗎?還是不管,就是等到4/15出庭再談?
2.如果我近日去點交房屋,是否可向法院取消4/15調解,(要幾號之前取消?)
裁判費會被沒收嗎?
3.他3月即使提早搬遷,但因租屋引糾紛我才提訴訟,事情未解決前,我根本無
法改租他人,所以這人霸住期間,該損害給我的賠償,我可請求整月的金額或
4.他還照了屋子內外18張照片隨律師函寄給我, 但上面完全無日期,誰知是
何時照的?我都尚未去點交,實際狀況得等交屋才清楚,我到時進屋時也該照
相存證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其拒絕履行,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若為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和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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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費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以下是貸款約定節錄內容,針對歸責屬於哪一方還是無法詳細理解
ex.房屋仲介房貸貸總價8成應該沒問題,但如果實際銀行只核下來了7成,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時,這個歸責要如何去區分買方、賣方 or 雙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
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
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
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然後由於最近經濟有點拮据
有跟房東討論過退租的問題
但是因為房租契約未滿一年
所以房東不退保證金 而且也有跟房東討論過如果住到這個月底
那我不付房租 就搬走
房東也不願意 他要我付租金
不然就馬上搬走
想請問我的房屋租賃契約上面有寫
備註3 租金不得拖欠3日以上經催繳未繳房東有權斷卡換鎖以及終止契約
是不是如果我已經3天沒繳租金了
房東有權利直接換鎖斷卡 因為我是公寓大樓 所以有電梯卡
因為本來是押金2個月 因為我只有先付1個月押金
而房東要求我另外寫一張切結書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想請問一下 假如我不繳房租 住到這個月月底 然後搬走
也不需要退還押金了
這樣房東有權利在月底之前 斷我的電梯卡 跟 終止合約 並且強制趕我走嗎??
因為我看一些討論都是寫說房租未經2個月沒繳 或是 到達一定金額
才能執行 可是我的契約是寫在備註內
這樣是否合法?? 是否真的超過3天未繳 房東有權利斷卡換鎖??? 不知道這樣 我如果不繳房租的話
是否可以住到月底 然後不會被斷卡換鎖?
我有跟房東商量過了...
但是他不願意我住到這個月底...
他說 要不我現在搬...
要不就繼續租....
那我的切結書呢??有效用嗎??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及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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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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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之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等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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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在高雄
爺爺共有2子1女,分別是大伯父、二伯父(已過世,繼承權移交給兒子)、姑姑
大伯父因個人因素需放棄繼承,同時還提出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將房子交由二伯父的兒子繼承即可。二伯母提出房子價值180萬,會私下分別給大伯父跟姑姑一人60萬。
1. 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合理嗎?
2. 房子價值180萬是二伯母說了算嗎? 姑姑並不同意這樣的價格,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估算出合理的房價?
3. 若先辦理共同繼承,因姑姑住台北,二伯母就住在爺爺對面,她可以私自使用該房屋嗎?
個人感覺:
1.大伯父跟二伯母串通好要姑姑放棄繼承,說會給錢,但最後根本就不會給。
2. 又或者就以60萬打發姑姑,私下再以高價將該房屋售出然後大伯父跟二伯母再分錢。
姑姑是否有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此,可先不拋棄繼承,待繼承後,再協議分割之,若協議不成,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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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父親因有欠銀行錢,去年有贈與土地給我,但是被銀行提出撤銷贈與,所以土地要被法拍了,除非跟該一銀行和解,可是父親也欠的不只一家.擔心這家解決完其他家銀行又跑來,根本無法負擔,
土地價值不高但是土地上有祖屋是沒有申請房屋所有權狀,家人想保有這房子,光土地價值只有約30-40萬,銀行方面建議我將他這筆解決之後開清償證明給我這筆試14萬,再把土地過戶回我名下才有對應立場,這樣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法院的判決是否對我有利?
在過戶回來時 用贈與或買賣會有差別嗎?可以用買賣的方式把土地過戶回來,這樣其他家銀行就無法再做贈與撤銷的行為了嗎?因為是用買的應該不能在撤銷贈與吧?或是有其他建議方法嗎 麻煩您了


請問律師~我們家去年已經與買方交易完成簽有契約書,在契約中有清楚載明過戶完成後承買人同意出賣人居住到今年2月底,若無法搬遷可再延期2個月,但這個2月之水電費及稅金由我們繳納,目前已是3月了,因為我們買賣都是透過一個中間人(非仲介公司的),他前2天找家父拿了一張紙,上面寫著延期的這2個月除了水電費稅金外還要多付一條租金3萬元給他,平均1天要500元,當時家人都不在身邊也不知道這事,而這中間人是一個遠房的親戚,他就誆騙家父要在這租金的紙上簽名,家父年紀也很大了,當場也沒問過我們就胡里胡塗的簽名,回到家後我們才知道,可是當初契約書上根本沒有租金這一條ㄚ???!!!請問專業的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這問題呢?是否應以原契約書才有效力呢------目前租金尚未給他!
另外我們買賣房屋還有一條尾款待搬遷後會再交付給我們,屆時若這個中間人會再巧立名目or以少報多來扣我們的尾款,我們要如何防止呢???
感謝您的回應~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家中房屋有進行整修的工作而受委人完工交屋後我們發現有多項瑕疵問題便和受委人聯繫告知狀況而受委人也口頭允諾會付4萬元處理積漏水部份而木作部份則會來進行修復工作 然而與口頭協調好至今3.4個月了期間受委人有付了2萬元而剩餘的2萬元和木作修復部份都沒消沒息打電話受委人也不接不回期間我先生很生氣有過去受委人租屋處找他理論而當下受委人也答應年後會處理好(聽受委人的女友說我先生當時口氣態度沒有很友善事也告知我受委人有錄音存證我先生過去時的態渡所以會對我們很不利)而年後至今撥打電話給受委人又開始不接不回我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對我們才是最好最有保障的方法了麻煩律師們交交我們該怎麼做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