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都委由代書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因為前夫的家裡狀況是:房子是祖傳的(跟爸媽住)也有兄弟、但男方目前沒工作、前夫家裡(哥哥或弟弟)對我女兒很兇、雖然並無看到有沒有動手、但口氣很兇(親眼看過聽過)、很擔心自己女兒在那種環境下長大。
而我(女方)家裡狀況是:房子是租的(跟父母住)也有兄弟姊妹、有穩定的工作、周周可休、
因為男方家裡狀況比我好 、所以"監護權"歸前夫、但是我很想很積極的想與女兒培養感情、都覺得相處時間不夠用、有什麼可以讓我"探視權"時間上更多嗎? 找前夫協商貌似不可能、因為他並不太想讓我見孩子、不然就不會拖延時間了!
1.關於探視權問題:每次去"前夫家"接小孩都被刁難、等個一小時之類的都被拖延時間、可是卻要在他們規定時間內送回、晚個10分鐘、就說要找警察啦、要告我綁架的(超誇張的 冏)、難不成有"監護權"之一方的就是老大嗎?
2.關於扶養費的問題:雖然監護權在前夫那裏、前夫跟我要扶養費我也肯給、但是前夫獅子大開口說每個月要:1~1.5萬元、不然就不讓我探視女兒(要不然我申請延長探視權時間上他又不會肯之類..或者不配合之類.存心刁難)、我每個月最多也3萬多元、要生活、要儲蓄、還要給家用、這種狀況、難不成都讓前夫為主動方嗎??我們女方一點都不能夠爭取嗎??
3.每次都不是前夫來跟我見面說話的、都是由前夫的弟弟&哥哥&不然媽媽來
刁難我(拖延時間、減少我與女兒相處的時間)、威脅我(若不給扶養費、就不給探視或者縮短探視的時間)、甚至說要告我綁架、請問 他們有這權益嗎?請問探視權時間都是監護權那方說得算嗎??為什麼我們無法多爭取呢??
******有什麼辦法多爭取"探視權時間"呢???????(目前我不貪心 、 真的、最好能接小孩1周能有個48H~72H 最好能過夜的 拜託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發函通知對方,以留下證據,若不租,也應有正當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如果僅是該名大姐之持分受銀行查封,則仍有機會可以多數決之方式出賣該不動產。
參考函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3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943號函 【要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暨相關事宜 【內容】案經本部於95年3月6日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
二、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爰此,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者,其應有部分之處分固應受限制(不得計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應有部分及人數),惟不應妨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權利之行使。依同一意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亦僅限制該應有部分之處分,並無礙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其權利。現階段為避免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形同具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應予刪除,回歸立法本旨。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對該共有土地或建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徵詢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倘無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及債權人。倘有礙執行效果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有關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者,登記機關宜洽原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意見後,依前點規定辦理。
(三)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倘該共有人未受領而為其提存,提存人應於提存書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因該預告登記已失所附麗,得逕予塗銷並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您好
繼承人每個人的法定應繼份都一樣
無法多取得
除非其他人願意給他比較多
分割是之後的事情
不會因去辦理登記而有差別
遺囑可以減少或增多應繼份
但前提在於不侵害特留份的狀況之下
有需要可以聯絡
為您規劃策略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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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有3個兒子1個女兒,以前我奶奶在還沒住院前就已經把他名下的3棟房子過戶了,有一棟過戶給我爸爸,另外2棟是房子連著車庫算一起的(這棟是過戶給我伯父的),叔叔沒過戶給他是因為他在外面欠錢,我奶奶怕被別人查封,所以沒過戶我叔叔,現在我奶奶因為癌症住院了,有一次我姑姑跟我叔叔去醫院看我奶奶,我奶奶叫我姑姑跟我叔叔把她的皮包拿回家放,裡面有放現金萬元以上跟身分證還有印章,因為我叔叔以前從經偷過我奶奶的老家房子地契偷拿奏導致老家房子兩度被查封,所以他們3兄弟有一次開家庭會議的時候,我爸爸有問她說我奶奶的皮包在哪裡,我叔叔就很兇很不耐煩地回我爸說他藏起來了(但是那東西明明不是他的是我奶奶的)最近我爸媽怕的是我叔叔跟伯父不知道在想什麼,我爸怕他們兩個會聯手把我奶奶已經過戶給我爸的房子搶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預防對方採取一些行為,比如對方可能會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等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棟七層樓之建築物,於84年底交屋時即已加蓋8.9樓,因鄰居之間有糾紛,遭其中一層住戶舉報違建,現七樓住戶欲請整棟樓之住戶簽立「頂樓使用同意書」,同意由七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違建,並支付部分對價,該部分內容係七樓住戶在84年底交屋時即已和前手約定成立,現在又要再做追認。
同意書內容還有一條是:該棟住戶如將不動產出售,需告知後手已簽立了頂樓使用同意書,而後手不得再向七樓所有權人主張任何權利。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若全體住戶都簽立該同意書是否就不用拆除違建,而前手簽立分管契約後,後手是否就真的不能要求拆除違建。
又我們現在若簽立了這份同意書,未來該房子若因違建而產生問題,後手找上門來的話,我們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謝謝





7月初透過591網站找到一家基隆的裝潢公司的王先生,想請對方到現場來估價,我把需求告訴對方及願意支付的價金
隔2天對方把系統廚俱的朋友藍先生找來,再次到現場估價並且仗量,最後離開時王先生熱情要約藍先生及我們一起吃午飯,並在當晚王先生用LINE傳一張估價單詢問我們要不要讓他們做,隔天就可以馬上動工,我跟我老婆討論覺得對方很熱心而他朋友藍先生當天還有把小孩及老婆帶來,不像是壞人。我有詢問王先生要不要簽約還是幹嘛,對方說不用,表示工程很快就會完工,不會有問題,而張貼8/20預計完工日期只是參考,實際會提早完工。
7/8動工時跟我鑰匙及要求現金支付開工款項,我就領16萬現金連同鑰匙交付給他。
7/9他又打電要求我到現場告訴我房子漏水,王先生說他們在敲打鑽地時,牆角水管漏水是我們的問題,詢問我是要讓他們繼續施工或者他們就不再施工要我自己找別人來做,我就詢問如果繼續施工要怎麼處理,王先生表示漏水管線是從廁所延伸出來,所以必需把廁所全把打掉重做,費用將從原先報價的40萬提高到51萬,我考慮了一下認為免強還在我可以支付的範圍就讓他們繼續施工。
7/10王先生又要求我支付進料費用12萬(現金)
後來工程進度緩慢,連廁所樓上的糞管也被他們鑽破,我跟他要求要裝設的鋁窗,有沒有圖片或樣式可以參考,對方王先生說他知道不用給他看,詢問幾時要安裝,他推說安裝很快而且裝上去就施工就不方便,要等到最後才會安裝。
就這樣有3天曬網1天捕漁過了,期間我有詢問工程進度,他都推說因為別地方工地在趕,等一下就好。
8/12又突然要求我支付尾13萬其中的8萬(現金),並且表示這幾天就會幫我趕進度完工。
結果後面幾天用LINE詢問工程進度及相問題,對方都不允回應,撥打手機一開始連撥幾通王先生有接聽並表示他在開車不方便接聽隨即掛斷,撥打網頁的電話,也是很多通後有一女子接聽,告知問題後也是表不會幫我處理並回我電話,後來怎麼打都沒人接,這時我才害怕對方是不是詐騙,跑去他留的住址詢問,一開始按門鈴一位老先生開門,承認王先生住這裡,並表示網頁留的電話是他女兒接聽的,當我表明因為裝潢問題想找王先生或者接電話的小姐時,老先生隨即變臉說不認識並把門關上叫我自己去找別來煩他
8/19對方終於用LINE回說:真對不起!候天開始會趕工:請見諒
8/21用LINE把我叫去跟他們的水電談嵌燈位置,讓我讓以為他真的要趕工
8/22又沒人來
8/25發現有工人來裝鋁窗,但鋁窗不是我要的,根本沒有防盜作用,只能防小朋友爬出去而已,所以我們用打去沒接,用LINE留言對方都不回
過2天發現他們把591的公司地址改了,電話一樣不接,換支門號打去講沒幾句就掛掉,用LINE也不回....直到現在,完全不知該怎辦?!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若有支付一半之房貸費用,可主張房屋為父親與哥哥共有,又關於撫養父母親之部分,您及哥哥均具有撫養義務之,若哥哥不願履行其撫養義務,父親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如果是法院判決拆除
你們不能向乙求償
因為他是依法處理
然後請甲方選擇分割你們租用的部分
這樣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如果你們有租約
那就應該按租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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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
打官司他也不會贏
只要你不簽字即可
第二
小孩都是你照顧
如果打官司除了對方不會贏之外
監護權基本上一定會判給你
根本不用擔心他不讓你看
何況法律有賦予你權利
你一定可以看小孩
你完全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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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首先要先看你自己的意願
如果你也有意願離婚
其實有無符合離婚條件這部分
你就不需要去擔心
因為雙方都有意願
這很容易解決
如果你也要爭取的話
這才是打官司重點
建議要把所有資料及想法都告知之後
才能告訴你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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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籍新娘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雙方之婚後財產差額分配一半後,剩餘一半方為遺產,再就遺產與二名子女均分之,每個人應繼份均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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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贈與給你就是屬於你的
你先生過世與該財產無關
仍是屬於你的並非屬於遺產
你的名字就是你的與你先生的其他小孩無關
你如果先過世就是由你先生跟你們的小孩為繼承人
與其他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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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為身份個資被不肖業務拿去當做保人 裡面的債務人還有裡面本票還有文件確定不是我本人寫的 我也根本不認識債務人 已經在今年2月18日對相關嫌疑人提告.也在今年8月4日第一次開庭.但是卻在今年8月11日回家看到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我的房子.我已經於8月18日跟裁定本票執行的台北地院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是偽造的.以遞起訴狀.但是想請問各位律師.他裡面本票裁定是由台北地院今年3月25日.但是 強制執行是由新北地院於今年7月16日發文.然後今年8月11日我回家才看到外面貼的公文.之前的都沒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裁定公文.雖然我知道我本人是親白的.也已經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是偽造的.但是強制執行的新北地方法院.那我還要再去新北地方法院去遞狀提出停止強制執行嗎?還是不需要?因為本票裁定是台北地院 強制執行是新北地院.我到底接下來要怎麼做?上面寫8月29號還要來測量房子.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8031 這是我今年的身份個資被不肖業務拿去當做保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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