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之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租任期限: 103/12/05~104/12/04
押金: 三個月
已繳納租金: 104/12/05~104/01/04
積欠租金: 104/01/05~迄今
多次聯絡乙方,乙方一再拖延,遲遲未繳納房租,打算先寫好存證信函,拖繳達兩個月直接寄發。
(1) 網路上看到相關資訊,網友提及必須拖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積欠兩個月才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實質法律途徑催討?
(2) "違約處罰1."之中,是否104年03月04日仍未繳納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
(3) 如(1)問題,寄存證信函後,對方在我訂的七日期限內仍未繳納所有積欠之租金,我需要採取什麼動作,可以收回房子?
合約內規定之違約處罰:
1. 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林小姐於103年1月間買了張小姐一間屋子.總價金520萬.只付了460萬.尚欠尾款60萬未付給前屋主張小姐.故雙方至今未點交房屋.
張小姐先前於100年9月欠朋友黃先生500萬未還.有借據為憑.張小姐投資失利.故而把房子從100年9月租給黃先生.每月1萬元租金.至黃先生租金抵扣積欠債務為止.共要41年6個月.
黃先生又把房子租給了李先生.當二房東.每個月1萬元.從102年9月開始租給李先生4年半.到107年3月止
林小姐買了房屋.不但未完成房屋點交程序.也不聞不問.後來房貸也不去交.人也不與前屋主張小姐聯絡.現正面臨法拍的困境.
請問:如果有人想參加法拍屋投標.請問法院會不會不點交啊?因為裡面有二個房客李和黃先生.而且張小姐未賣屋前就把房子租 給黃先生.張小姐是舊屋主沒錯.張小姐與黃先生租約有效嗎…?黃先生與李先生租約有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拍屋不一定會點交,至於租約是否有效,須個別觀察,即使無效,若對方甩賴,您仍可能須另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將房屋贈與給您,為您所有之不動產,對於其他人之請求,您可不予理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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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以要求你回復
但你不需要理銀行
讓法院去判斷
這已經有相關案例非常多
贏的機會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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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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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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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前欠款,您可拒絕承擔之,又關於小姑領取婆婆財產之行為,可能構成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竊盜等,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小姑提出刑事告訴,若小姑不願返還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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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之債務與您家人均無關連,由姊姊自己負責即可,您及家人均可置之不理,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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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摩托車在12/31 00:00到1/2 10:00中間被人動了手腳,有個零件連著管線掉落在外,不確定是人為因素還是自然掉落,所以想調閱監視器。因為在12/30晚上回家後到1/2早上這幾天都是開車出門,都沒有去動過摩托車,而且在12/30回到家時摩托車都還是好好的,所以自然掉落的因素應該不大。
但現在我們要求要調閱監視器,管理員說要經過主委同意,但主委卻說我們積欠管理費太多期,必須要先拿1萬5千元出來,才要讓我們調閱監視器。但我們目前經濟無法一次拿那麼多錢出來,而且之前欠的管理費我們也有說要分期慢慢攤還,也不是說完全不處理,現在東西不見卻要逼我們拿錢出來繳管理費他們才要讓我們調閱監視器,這樣我們的摩托車被動手腳,東西被偷換,我們只能自認倒楣嗎?
如果我們去警察局備案,可以請警察來跟管委會協調讓我們先調閱監視器嗎?因為如果監視器調出來真的是人為因素,我們就要報案了。這樣對方會觸犯什麼法呢?毀損他人財物嗎?會構成偷竊嗎?
麻煩幫幫我,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確定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之,惟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僅能獲得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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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縣市政府商業處聲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是否有清算解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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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通知單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不出庭會怎樣嗎?










您好:
待證事實:相對人前科/品行、經濟財務狀況。(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法院應審酌事項;而為何欠債也和該款中「品行」有關)
經濟財務狀況函詢機關:債權銀行,或直接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查相對人(夫)債務狀況之信用資料(參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aq/faq0001.html)
前科方面直接請法院調查相對人刑案紀錄即可
辯論結束後法院不會當庭宣判,會再訂一個宣判庭期,到時候可以到場聆判,也可等宣判後一兩天上網查詢,或打電話問書記官結果。
如仍不知如何繕寫,或對於親權結果非常在意,建議還是應尋求律師協助,以免遺憾。


律師您好:本人積欠卡債約5萬元左右,每月雖然都有支付,但是都未達最低應付門檻,這禮拜收到家人通知有一封支付命令送到家裡,開立日期是11/25,目前我也還沒拿到正本,上網大約了解一下狀況,需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請問:
1. 本人約是在12月初左右才透過家人知道有此份支付命令,但在這之前本人還有在透過atm繳納卡費,所以支付命令上的金額已經是不正確,提出異議是否就是以金額不正確的方向去申請呢?
2.20天內是從25號這天開始算一天嗎?如果是的話,12/14剛好遇到假日,會再順延一天嗎?
3.支付命令是由高雄地方法院開出,本人目前居住在台北,可在台北的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書嗎?
以上要麻煩律師撥冗回覆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本人積欠卡債約5萬元左右,每月雖然都有支付,但是都未達最低應付門檻,這禮拜收到家人通知有一封支付命令送到家裡,開立日期是11/25,目前我也還沒拿到正本,上網大約了解一下狀況,需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請問:
1. 本人約是在12月初左右才透過家人知道有此份支付命令,但在這之前本人還有在透過atm繳納卡費,所以支付命令上的金額已經是不正確,提出異議是否就是以金額不正確的方向去申請呢?
2.20天內是從25號這天開始算一天嗎?如果是的話,12/14剛好遇到假日,會再順延一天嗎?
3.支付命令是由高雄地方法院開出,本人目前居住在台北,可在台北的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書嗎?
以上要麻煩律師撥冗回覆了~! 謝謝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和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反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積欠您薪資,但若公司即將倒閉,您有可能無法全數領回您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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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民國97年8月還清積欠銀行的卡債 事情到現在已經有差不多6年左右 可是最近收到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寄來的信件告知我在民國99年還有在積欠一筆6萬多的金額~他們說我在信用卡付出不來的情況下由卡債轉為信貸說我有簽合約書同意轉信貸可是在繳完97年那筆金額後我就把卡給剪了沒有再使用過但是她們卻說我99年還有刷與積欠也還有簽同意書~他們說我有刷根簽同意書的那些書面我是否可以跟他們調閱來看呢~可是積欠的時間如果要再刷是不可能在事隔兩年去刷卡的~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是這幾年來都沒有收到他們寄來的任何的一封信~在那個期間銀行是說都有寄信件告知聯絡我們 但是我在101年就結婚搬出來家裡 這段期間 媽媽也從未收到過任何的銀行催繳通知書 因為現在結婚當了家庭主婦要3年了 身上的根本沒有自己的私房錢 這件事情也沒有辦法讓先生知道 我想要問我積欠這筆債務的錢會影響先生嗎?因為現在也還一直在和銀行協商規還錢部分的問題~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33年上次884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依您所述,在您離婚時您前夫應未依民法1033條報告渠由公司所取得之薪資,故您方簽署「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之協議,故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92條,您可主張您前夫未盡告知義務,您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詐欺而為之,故您得撤銷之。
關於購屋部分,應與夫妻財?無關,而比較像是贈與您婆婆,因此可能無法請求。
然如當初您與前夫僅係借用您婆婆之名字為登記,您可能可主張您婆婆僅係借名登記,而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即您及您前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違約,需視契約規定違約之損害賠償額度及規定,若額度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之,惟亦須考量您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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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日前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人:台新銀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小姐,相對人:吳先生(本人)
本人(吳先生)在100年1月向林小姐購入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在購屋前我並不認識林小姐,房屋也是經仲介、代書、履保銀行完成買賣交易。
以下是調解狀的爭議情形:債務人林小姐於94年間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至103年共積欠卡債40餘萬,95年10月與台新銀進行債務協商,爭取90期低利協商方案,但於100年1月10日毀諾,此時債務已高達200多萬。
台新銀行發覺林小姐還款能力有異,系爭不動產在債務期間,於96年11月23日遭假扣押查封登記,歷經債務協商後,於98年塗銷假扣押,其後毀諾債務協商,在100年1月出售房屋。
台新銀主張債務人林小姐當初一方面跟銀行進行低利率債務協商,一方面進行房屋買賣伺機脫產,規避債務。所以銀行主張購入房屋的我與債務人有協助脫產及詐害行為。更主張我是債務人林小姐的友人,應該清楚債務人的狀況,而且銀行的催告信函也都寄到我家,應該知道債務人跟銀行間的債務關係,所以認定我有協助脫產,故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
我的問題是…在購屋前,我根本不認識那位債務人,也僅在買賣房屋簽約跟交屋時見過兩次面,交屋前代書也調查過房屋產權沒問題。交屋後有收到前屋主一些銀行的信件,但我都退回管委會請他們退回。買入這房子的價錢也跟當時的房價相當,更沒有低賣的情形。銀行憑什麼要我”塗銷所有權登記”,欠銀行錢的是林小姐,她賣屋後有錢不還銀行錢,那關我什麼事…..
我一定要出席這個調解會嗎? 出席了,出示當初的買賣資料後就沒我的事了嗎?
銀行若提訴訟,我該準備哪些證據呢?(買賣合約、房屋貸款資料、每月的房貸付款資料…)
對於銀行的不實主張,我能做什麼反制行為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