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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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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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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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不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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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4年三月中在露天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不到一個禮拜就就收到了。在3月23晚上7.8點,有一通露天賣家打來,說我在3月份定一組三星充電器,我說對可是東西不到一個禮拜我就收到了,然後他說公司作業員把我定到12組,叫我在3月23日24點前去郵局ATM做個取消,然後他又說郵局自動回跟你聯絡。過不久郵局業務打來說先生你在露天拍賣網購買一組三星充電器,那露天拍賣網損失把你搞錯12組,叫我在ATM做個取消,然後一邊講電話一邊抄作,過不久我上當受騙了,郵局兆豐銀行裡的錢被他吃掉了,還叫我去7-11購買點數2萬塊,總額6萬8左右,知後我麻上報案處理,去做了筆錄,警方說還沒在跟我聯絡。請問如果有抓到兇手,錢的部份有辨法全部拿回來嘛?可邀求對方賠償嘛?郵局兆豐銀行會被凍結嘛?會被他拿去人頭戶嘛?如果我現在郵局兆豐裡有錢,需要用到錢可領的出來嘛?真的好擔心個人信用?


您好,近日購入一輛二手車,但是交車時車行一直拖延交車時間,因此想尋求解決辦法,整個買賣過程如下:
1.2013年3月哥哥買入一輛二手休旅車登記於母親名下。
2.2014年2月哥哥因繳不出車貸,因此委託車行代賣。
3.當時車貸與銀行有一年的契約期,因此哥哥與車行【口頭協議】,先由車行代繳兩期(2月與3月)車貸,但是車子需留在車行等待過戶與買賣。
4.上禮拜經由本人與家人商量,決定由我出錢買回這輛車,因此聯繫車行該如何買回,經車行表示:【因車子還沒賣出,只要由我方自行到銀行將剩餘車貸還清,並要求我方當日到車行給付代墊的兩期車貸,等隔日銀行開出清償證明,持車貸清償證明即可將車取回】。
5.3/24日當天與車行聯繫後,我方就已將銀行貸款還清,並且在當天就親自到車行用現金方式給付車行代墊的兩個個車款,但是奇怪的是3/25日準備取車時,車行表示3/24車子已經被開到台北洽公至今已經數天,車行表示洽公人員還未返回台中,無法歸還車子給我方。
經由上述過程:
1.我們非常擔心車子被開走後可能有被動手腳,因此想諮詢在法律上是否有防範的方法,預防這台車在這幾天某些零件被掉包,或是其他可能性
2.整個買賣過程雖然車行代墊了兩期車貸,但是並未簽訂任何契約書,基本上這樁買賣是否成立?
3.如果買賣尚未成立,整個買賣至今車主名字都還沒過戶,車主名字依舊是我母親名下,在法律上這台車如果還隸屬於我母親的財產,車行無故再取車前一天把車開走,卻又無法歸還,我方能否提交存證信函以防範未然? 車行行為是否屬於侵占行為?
以上幾點疑惑,請求提供資訊,謝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簡述我問題如下:
我是a公司股東.負責人是我朋友
日前我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內容是有位左先生持a公司支票.向一位周先生聲稱這是客票.左先生在支票背書之後.進而向周先生借款120餘萬.這些票最後跳票了
我詢問了a公司負責人之後.一同前往銀行查詢.. 發現支票乃是左先生之妻楊女.持a公司印鑑與文件前往銀行冒領.冒用.
所以那些支票根本不是公司所開出
試問:
二.a公司負責人說他印鑑以遺失多年.所以是在不知情狀態之下.讓友人(楊女)拿去使用. 進而產生冒領.冒用支票之情事.. 如此那負責人需負擔何等責任? 該對楊女告以何種罪名?
三. 我與公司負責人需為周先生的債務負責嗎?
懇盼解惑 不勝感激



我想請問的是
在今年的2月份我有刷幾筆卡費 但我的結帳日是在2月17號 可是我在2月15號就已刷退了 沒幾天帳單來了 上面的金額還是沒有刷退 於是我去問了銀行專員 他幫我撥客服 我跟他說了情況之後 他還是要我先繳費 那時我只回電話那頭說我了解了 謝謝 事後我想了想 我在結帳日前 刷退 就等於 我沒有消費 我沒有買產品 為何我要先繳 於是我詢問過 有類似經驗的朋友 她們就說叫我把自己私人卡費繳完 就好等到他們跟商家收到退款消息就會在3月份帳單扣除 ,於是我在今天3月25號收到帳單 我看了一下的確是有扣 但是上面他給我收利息 這是合理的嗎!? 我身上還有保留負的刷卡單
麻煩有經驗或者可以幫我解答的律師 朋友 幫忙一下
謝謝





我媽媽還在世的時候, 有說要給我40萬元, 但是在她要領錢給我的當天, 因身體不舒服而急診就醫, 她在醫院急診室的時候把銀行存摺印章交給我, 要我有空的時候再自己去轉帳. 我在她住院後的十天才去銀行轉40萬元到我的帳戶, 而我媽媽是在我轉帳日的兩週後才過世. 後來, 哥哥因為想要獨佔媽媽身後所有的財產, 他就以我在媽媽重病昏迷住院期間(事實上媽媽住院期間意識清楚並未昏迷)盜領侵占媽媽存款的罪名提出詐欺竊盜的告訴, 來逼我簽署財產分割同意書(內容是要我同意由爸爸一人繼承媽媽所有財產. 但實際上爸爸的存摺印章是由哥哥控管), 並且告訴我只要放棄所有可繼承的財產並返還40萬元, 他就會同意撤告和解. 我聽從爸爸的話, 暫時妥協已與哥哥前往銀行辦妥媽媽生前所有存款遺產的移轉手續, 並且已由哥哥領走全數的存款遺產. 但是哥哥仍不滿足, 一樣要我吐出媽媽生前給我的40萬, 否則照樣提告. 他給我的選擇方式是: 與他私下和解, 立刻返還40萬. 但是我根本不相信他, 所以我就去法院遞送陳報狀聲請與哥哥和解, 那時我是希望在調解委員會裡, 除了我和哥哥之外, 也要有爸爸和舅舅出席, 我要在有公信力的證人前, 由爸爸決定這40萬該不該給我? 如果爸爸要我拿出來, 我二話不說一定照辦. 反之, 如果爸爸說可以給我, 哥哥仍舊霸道不肯服從, 那就是和解談判破裂, 他要繼續告下去我也會奉陪.
後來法院轉介地方區公所調解, 我有帶爸爸一起出席調解會, 當場我提出希望讓爸爸裁決我是否必須返還40萬的事情, 但是霸道的哥哥完全不讓爸爸發言, 堅持主張他才是主導者, 看他這般霸道我當然更不願妥協.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 雖然我無法拿出媽媽同意給我40萬的證據給檢察官, 但是我擁有媽媽住院時意識清楚精神不錯的相片(拍照日期是在我領款之後的日期), 媽媽的主治醫師也說只要我向法院提出聲請, 醫院就可以依據法院公文開具我媽媽住院期間實際狀況的證明; 我想了解, 是否有這些證據就可以證明我並沒有盜領媽媽存款? 還有, 我是我媽媽還在世且意識清楚的時候領款的, 並不是盜領媽媽的遺產存款, 哥哥有資格告我詐欺侵占嗎? 我又不是侵占他的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之構成要件為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若您無所有意圖,似可抗辯不成立侵占之,但若您欲主張贈與,您亦須提出相關贈與之證據。不過即使您返還相關金錢,該金錢亦為您母親之遺產,您、您父親及您哥哥均為您母親之法定繼承人,對其遺產均享有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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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 律師幫幫忙..
本人因為朋友說他有認識一個淑淑 他在幫人培養信用
說以後要貸房子 貸車子 會比較好過
我問我朋友說你有給那個淑淑用嗎!
我朋友說他有..到後來我也去請教他淑淑 他淑淑說他自己也有用
然後我相信他了...
那個淑淑叫我帶著證件.先帶著我 去銀行開戶簽名 又帶我去一個不知道是什麼地方要我簽名!!
之後那個淑淑就說這樣就可以了..
過了幾個月後...
有討債公司帶著跳票的支票2張 總共100萬 我當時傻眼了....
那個時候 我才知道我被騙了...
支票有公司名子 我傻傻的做了公司負責人...
支票有大小印...我也不知道那是哪來的...
請問各位大大這應該要怎麼辦....
我會有什麼刑責?
怎麼做才能把傷害減到最低???


您好!我於昨日(3/19)下午至XX美語,並隨著人員講解引導簽下課程,共是108000元分36期信貸繳納+100元費用,但後來覺得不妥,於當天晚上打電話跟XX美語說我要解約,並且跟他說我有符合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第一條: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我契約上的開課日是3月20日)他就說我這樣還是要在付一千元,之後就說在打給你就掛我電話,但我隔沒多久又打給他,他跟我約今天早上當面談,我今天早上跟他講了許久我還是決定解約,然後她就幫我打電話到處理信貸的銀行幫我徹件,並且收了我一千元,寫了一張課程異動表(停止上課必須寫的),他跟我說這樣就沒問題了,我就問他那我寫得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可以還我嗎?他說已經寄到銀行了,我後來打電話去銀行做確認,銀行說我的案件已經取消,我問那我可以拿回我的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嗎?他說他們沒收到,叫我問XX美語,我說XX美語跟我說已經寄去你們那,他說這他不清楚,但如果有收到,他們會把資料銷毀(因為已經取消案件)。我有點擔心之後資料被不法使用以及之後是否還會有退費以及契約上的後續問題,因此想請問真的像XX美語說的不會有後續問題,還是可能還會有其他後續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法定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所為任何形式之「拋棄繼承」行為,均屬與法不合,自為無效。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我最近收到銀行經由法院寄來的簡易庭通知書。銀行對我提起告訴,原因是一筆微型創業貸款,因為公司沒獲利而停業,尚有約半數未繳清,經過和銀行多次電話協商,說明個人目前工作屬兼職教師,收入不穩定,特別是寒暑假完全沒有收入,以致無法按期繳款。但表明一定有還款意願。銀行過年前還打電話來,要我再繳一期,過年後同意給我多一點時間籌款。詎料,昨天就收到簡易庭開庭通知。想請問,(1)還有再跟銀行協商撤銷告訴的可能性?因為出庭的話,2千多元的費用要由我負擔。目前生活都有問題,根本不可能負擔這筆錢。(2)另外,狀書上寫「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顯然與事實不符,可是我又沒有電話錄音,如果要我舉證,該怎麼做?謝謝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層出不窮,最有保障的方式當然仍以書面約定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比較棘手,而非如所長所言的輕鬆,畢竟判決是由法官在判而非員警在判,本件是否能夠緩刑,仍需視適用之法條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應會先做槍枝鑑定,若具有殺傷力,即為本條規定之槍枝。依同條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及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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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貸款約定節錄內容,針對歸責屬於哪一方還是無法詳細理解
ex.房屋仲介房貸貸總價8成應該沒問題,但如果實際銀行只核下來了7成,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時,這個歸責要如何去區分買方、賣方 or 雙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
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
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
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及債務,惟清償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故若房屋價值高於債務,欲留下房子避免拍賣,應先償還債務;若房屋價值低於債務,可清償相當於房屋價值之債務,避免房屋被拍賣。若遇由一人繼承,再為分配,應於事前四人擬好相關協議書,由一人繼承,其他三人辦理拋棄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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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經營線上遊戲點數網拍工作 102年遇到類似詐欺的情形 但報案時 警方說明情形較符合為背信 經過大概一年時間 抓到未成年嫌犯 對方家長致電和解 (當時被騙8000多元 看在對方家長道歉分上 和解金一萬元整) 這件事已落幕
今年一月份 這個未成年又來交易了(2~3次後我才發現是她)
心想對方應該有所警惕了 且交易過程都很正常沒異狀 所以沒有拒絕交易
二月份 這未成年又與我聯繫 (交易過程皆有照相)
2/19 她在即時通敲我 有請朋友匯款4000元到我郵局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2/20 她再FB告知 她有匯款1000元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當時扣掉點數卡金額 還有剩100多台幣 他說要遊戲物品
於是我登入遊戲和她交易 我當時問她ID 她故意只用遊戲回答
因我對這人有防備 於是要求 她在FB提供ID 所以她在FB有留下ID紀錄)
2/21 她再FB告知 她匯款3500元 名字XXX (非他本人)
我當時問她 怎麼不是妳本人? 她說她不能出門 是她哥哥匯的
並且圖檔給我收據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她點數卡了
以上3筆交易有部分是點數卡 部分是遊戲物品 交易的遊戲ID都是同一人
在2/21(星期五)下午4點多 有其他客人告知我郵局帳戶出現異常
我當下以為系統故障 (類似情形之前發生過)
所以不以為意 想說周一在去郵局問問看
但是晚上越想越可疑 我密那個未成年的fb :你哥哥呢
她回我 :我沒有哥哥阿 我帳號前天賣了!
聽到這回答我心都涼了 我馬上打165反詐騙電話
去查詢我郵局帳號是否有人報案 結果是真的被人提告詐欺了
事情過程大概這樣 標準的 第3方詐騙
A=匯款人
B=騙子
B叫A 匯錢給我
然後B給我後5碼 跟我拿點數
現在 B落跑了 A對我帳號提出告訴
我跟A都是受害人 ..
當晚我去警局說明這情形 它們說確實是有人提告
但因為個資法 無法告知我詳情
目前我是被告 只能被動式等待傳喚
我照之前和解書上電話 打給她爸爸 說明這過程
第一天 她父親在電話道歉 並允諾會賠償損失
我問他 為何如此疏於管教 他爸說 因為是獨生女
目前這名未成年也沒有住在家中 因為管不動他
只好在淡水租房子讓她自行生活
但我們要求他爸 必須盡速找到這名未成年 看要怎麼處理
過了三天 她爸打電話來 說有帶女兒去自首了
她父母為基督教徒 爸爸在從事代書工作
電話中他們是很誠懇 說會盡力配合
希望讓我所有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恢復正常使用
目前已知有2人報案 (因我有在FB貼文協尋 這3筆匯款人)
找到3500和4000這2筆的受害人 它們都已報案
所以我也沒法馬上退還他們的款項 只能等開庭時退還
這工作大約經營4年多 本人沒有前科或案底
對外收款帳戶 郵局存摺都有留存 剛去翻了一下 102年就刷了 16本
平均每個月收款25萬~45萬 現階段 給客人備用帳號(家人的)
但有幾個買家常交易 所以都直接匯款
提及去郵局匯款時 有警員到場跟她說這是凍結帳號
大部分客人在聽我說明時 都還蠻相信我的
但是 這件事 讓我很困擾 必須一一去解釋 目前連被通知去做筆錄都還沒
但有查詢過 需等待我被告的部分 獲判不起訴才能告這未成年
1.我能告對方什麼罪狀?
2.合理的求償範圍大概多少?
3.已知該名未成年 有多次被提告的不良紀錄 能使其所受最重的刑責為何?


您(們)好!
我女友跟A在網路上認識,至今大約也有七、八年了,因為一直很聊的來也很相信對方,已經到了無話不談的地步,約出來見面後感覺也都很好,請她幫忙代購日本的物品也沒有遇過任何問題(面交)。
去年九月二十三日,A(已嫁至日本)表示需要錢周轉,拜託她身邊的朋友都沒人幫忙,所以來拜託我女友看能不能借她,十月十日就可以還我,一開始說要五萬日幣,後來說七萬比較保險,又變成湊十萬整。(這段有FB對話紀錄)
因為時間太趕沒辦法使用一般銀行匯款,後來我透過西聯在九月二十五日匯了一千美金(有收據,上面有對方護照上的英文名字),收到後的隔天(九月二十六日)A又表示似乎有些不夠,又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因為考量到怕A多花手續費等冤枉錢,所以請A在十二月回台灣再拿給我們就好。
十月三十日A又表示因為搬家等等原因不夠用錢,希望我們再幫忙,會再一起給我們,於是又在當天匯了一千美金(比照第一次)。
錢都匯過去後沒多久整個態度有了變化,絕口不講還錢的事情。從十一月開始到今年三月這段期間,A提了萬般理由來解釋她每次答應匯款後卻沒匯的事情;比如在住院請她先生幫忙,她先生卻不會匯款、搬家要用錢、下雪沒出門(查氣象當天根本沒下雪)等等。
後來A在說要去申請銀行貸款來還錢,有貸到二十萬要分期還我,結果就無預警的直接將FB帳號停用。A女兒的FB丟訊息詢問沒反應,過兩天後A用女兒帳號丟訊息說因為在躲前夫所以關了FB帳號,說要匯款卻遇下雪無法出門,然後A因為貸款錢不夠所以請A的先生和婆婆借。講完過兩天就又將新加的FB帳號直接停用!
三月十六日她女兒將我和女友的FB封鎖。
目前我手邊的資料僅有:
1. 到九月二十四日的FB交談紀錄。九月二十四日到二月十九日這段時間因為不明原因FB沒有紀錄所以轉LINE交談,LINE失聯不回後從二月二十日開始到現在+新帳號A答應還錢的交談與A女兒的FB對話紀錄。
2. LINE的紀錄因為重裝軟體所以都沒了,只剩後面追錢的交談紀錄。不過有詢問過LINE公司如果需要可以請警方提出申請公司可以提供,不過要盡快不然會被清除。
3. 當初匯款三次的西聯收據明細,上面有對方護照的全英文拼音(她有傳部分護照的照片讓我紀錄英文名字,可是LINE紀錄被清掉了,但我確定她還是用中華民國的護照)。
4. 一月中收到A有當初十一月就答應要給我女朋友用的藥,上面有A在日本的地址與A在日本用的行動電話,當然也有他的中文名字(和護照照片上的是一樣)。
5. A在收到匯款後"全家人"曾出遊兩次(度假村/外宿泡湯),還可以添購家電(麵包機)/買禮物(手機),表示對方是有錢可還。(FB停用帳戶前都有公開分享)
請問依據目前有的交談紀錄與證據來看,三番兩次的答應還錢又故意不還,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我僅知道刑事部分才可以請警察幫忙再去LINE拿更多證據。因為對方在日本,在目前的狀況下,有什麼建議可以做的事情?
因為對方態度實在太囂張,連A女兒都說當初是我們要倒貼,她們並沒有求我們這種離譜至極的話都說出來了。
謝謝~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1870號判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想問的是,本人16歲起父母雙亡,由阿姨帶大,而我有一同母異父的哥哥,但他是由外婆帶大,我們從未同財共居過,也未扶養過我,假設我沒結婚,也沒有認養小孩,某日因意外身故,可否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排除哥哥的特留分? 我希望父母留下來的錢,跟我辛苦賺的錢,在我意外死亡時能全數捐給慈善團體,因為每次與哥哥見面時都談錢,所以不希望由他繼承並揮霍我的資產,有想過銀行信託方式,但似乎很麻煩,要如何做呢? 另外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要多少錢?


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去銀行借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又關於您父親債務之部分,您亦無需承擔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我目前已年滿20歲,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到長大對我們家庭從未有過扶養責任,我所有的學費和生活費皆由母親負責
目前我父親人因腦中風在越南的加護病房,國外醫療費用非常高我們家庭無法負擔也不願幫他出這筆醫療費用
我父親已經去國外4年但是他和我母親並沒有離婚
想請問
1.如果我和我母親就放我父親在越南不管那這筆醫療費用會不會之後需要由我負擔?
2.有無辦法可讓我免除負擔這筆費用的辦法?或是將來讓我父親無法告我棄養
我父親有賭博的習慣,在台灣也有信用卡債務,越南方面不清楚是否有無債務問題,且我父親在出國前夕向我母親拿房子去銀行借貸款60萬以及向我舅舅借了28萬如今都尚未償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您可主張該條規定,於您父親向您請求撫養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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