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search.aspx
上面之前問的(前篇)
簡單說明一下
我(滿20歲) 老婆(未滿20歲)
我的兒子於二月初出生了我跟我老婆 因為我岳父自私自利的行為
不給我們登記結婚(去年10月中旬)
因為之前 我們有問過別區戶政所 詢問過以我們目前的狀況小孩子該如何
登記+入戶籍+從姓+生父生母共同監護權 區公所人員
當時表示 我們可以用"認領"的方式 讓小孩子入到我家戶口又心想
我老婆也差沒多久就滿了20歲那就乾脆用這方式 簡單就好...
之後 我們昨天去自區公所 辦理"認領"時....
人員表示:要監護人簽名
未成年子女結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或是 委託書
我們上次問說:不用 再來 我也不說了....
反正問來問去 沒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
要麻沒從姓 要麻沒監護權 缺一塊缺一塊的
人員又在告知我們:必須在60天之內 完成登記 如果不行...
那就直接強迫登記 至我老婆他們家 戶籍 從他們的姓 名子為代名
不是吧!!!!!!!!! 這樣捉弄我........
我岳父就是 因為"貪瀆"低收入戶的補助
為了讓自己可以領到那筆金額而一直不放手 讓我跟我老婆
能登記結婚這部份其實我聽了滿多了都是由我老婆及我岳母所說
就是我岳父底下有三名子女 而他們家有低受入戶的補助 三位子女的補助
都是匯至"郵政帳戶" 一直以來都是我岳父在領錢
存摺帳戶也是一直以來都在我岳父那邊
這樣豈不是說 又給我岳父多了一個人頭讓他多領一個補助了嗎!????
現在我只剩48天了 在這裡再麻煩一下 各位律師大大們協助幫忙這次....
也明確堅持“提起訴訟” 才能讓他們"母子倆"光明正大的回來!!!!!

因家人欠債,所以委託代辦公司將原房貸再轉另一家銀行貸款,核貸下來的金額不足償還代辦公司所有服務費用X萬,因此雙方有簽訂協議書,簽立本票期限一年,還將房子讓他們設定抵押,並同意每個月以1萬元無息償還給他們,直到清償為止。但是,在代辦公司代為償還原房貸等相關事宜後,相約準備交還所有權狀資料、印章等物件給我們時,要求我們再簽立一份金錢借貸契約,說是主要是約定那X萬是借出給我們,再以先前的本票和協議書為輔,本票也要求我們重立一份沒有押日期的。如果不簽契約、不改本票就不歸還我們資料。
請問律師,因事實上我們雙方並未有真的借出款項關係,而是貸款下來不足以償還服務費用,而這個費用,經雙方同意,我們簽了本票,設定抵押,也簽署每月無息還款的協議書(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目前我們雙方就只剩那個X萬費用,我們有必要再簽這份借貸契約嗎? 是否可以就協議書將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確認就好呢?感覺代辦公司還要我們多簽好幾份冒出來的文件,我們還可以運用什麼自保的方式呢?
協議書內文如下:
乙方於X年X月X日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地座落位置XXXX之房屋貸款,因乙方貸款金額不足償還當初約定之全部費用新台幣X元整,協議每月X號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同意甲方設定抵押權XX元整,若增加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如乙方全數清償或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新台幣X萬元整,甲方應於三日內辦妥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證明書交由乙方收執,本案自動作廢。如有拖欠,依法逕送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內容本來就可以協議,所以您也不一定要全盤接受對方的條件,而可以出您可以接受的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對永慶房屋請求損害賠償,蓋您目前非與永慶房屋購買之;又槍擊案非發生於您購買之專有部分內,無法以此作為解約事由,若無其他解約事由,您執意解約,您的定金將被沒收,頂多請求酌減,您應加以考慮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弟先前因緣際會下認識一位自稱apple手機的工程師
去年蘋果公司有一個換機方案
只要你的手機序號符合資格,即可在年底前至蘋果公司更換良品機
因為有一些問題想問
所以請教了這位工程師
工程師表示他可以代為送換機,不收費
因為先前有請他維修幾隻iphone
信用良好,因此小弟就在9/30委託他代為處理
小弟共拿了兩隻手機給他
1隻在11月份有歸還我了
另一隻則說還沒處理好
到11月底的時候他說手機已經處理好了
但是要等他忙完才能給我機子
由於先前信用良好
小弟便不疑有他
但是後續詢問他時
他總是給個期限,然後說太忙又跳票
後來12月又說要用寄的歸還
但是後來在跟他要物流序號時
他卻又再三拖延且也沒有給
我已經告知了好幾次
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說
他卻說沒問題
然後又一直推拖各種理由
追到1月份時,我表示要報警了
他說,那他把錢匯給我
手機如果沒問題,那何必匯款呢?
給的匯款期限過後
他卻又跳票
一下說在外國一下說在外地
後來我直接去警局準備報案並且提告侵佔時
他傳訊息說1/25會寄給我這時我直接用line打給他
他之前是不接的,這次接了
我告訴他我人在警局他這件事要怎麼處理
他回說我只是比較忙而已又不是不還你
你要提告侵佔你就告
等你收到手機後我就反告你誣告
他後來電話掛掉後就說1/25號前會寄到
今天1/27了,他又沒消息了
但是我如果去提告,他只要把東西寄來然後來告我誣告
我就法院跑不完了
只是一隻手機而已,我不想惹官司上身
想問各位先進
小弟該如何處理才能自保又能把手機討回來呢?
手機市價現值約6000元


你好,想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期間也有接受他們的傳真來填寫委託代辦貸款契約書,寫完回傳給他們,也說可以辦理銀行信貸方案
因為我問過很多間代辦,我的狀況都沒有辦法辦理,所以當我聽到可以辦理的時候也是半信半疑,因為我只有勞保半年,沒薪資轉帳,沒扣繳,也無任何擔保品,包含房子,車子,駕照等。
後續他們小姐說要先跟他們專員見面詳談部分細節,約我去他們指定的地方,因為離我家太遠,所以我沒有去,也加上時間上橋不攏,所以一直沒有見到面
後續我因為聽朋友的建議而想說就先暫時別辦貸款,而且也一直橋不出時間,那位小姐期間也有問我專案還要不要
我也跟她說可以約家裡附近嗎,她都說業務都回在他們指定的地方辦事情,就只能請我跑一趟
我後來想想也覺得怪怪的,所以都沒有出去跟專員見面
到昨天,他們小姐才傳賴問我專案部分要不要,我就跟她說可以取消辦理嗎
因為我這裡剛好有狀況導致沒辦法辦理,那小姐就說因為案件進行中,取消這樣會有違約金問題
就說契約書上面有寫,還說請組長與我聯絡,組長打來之後,也說他已經幫我送了
我說我都還沒跟你們專員見面,你也沒說要送哪間,就直接送了,然後組長就說什麼他很有把握之類的,我說不能取消嗎,他說可以但還是要處理契約上違約金問題
我當然馬上打去他說的那間銀行問,根本沒有我的送件資料,而且我都還沒確定專案細節,你就說已經幫我送了,還一直約我出去見面,說見面詳談。
想請問各位律師,他後續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因為敗筆是我契約內容沒看清楚,而且正本也不知道被我收去哪了,他們那邊也只有我的影本。
我想問的是,他們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說有幫我送銀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這樣我也可以反告他們嗎
要送可以,但是前提是我要先知道送哪間,照會時怎麼講,而不是我什麼都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幫我送,然後打去銀行還說沒資料,你們再來說要告我。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從辦理到現在已經20天了,現在說要寄傳票給我。
他們有辦法寄嗎?會不會被告,超級擔心 。
以下是他們的委託書。
一).甲方同意乙方為處理貸款事務有為一切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之權。 (二).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為辦理貸款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
錄,以證實甲方填寫之資料是否屬實(甲方申辦條件如有謊報乙方可像甲方收取違約金)。 (三).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甲方之申貸條件,核送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進行申辦貸款,並適時將申 辦進度確實回報甲方, 惟金融機構保有最終核貸權,乙方不負保證之責。 (四).甲方交付乙方申辦用之資料副本、影本及以甲方之費用代刻甲方之印章乙枚,於作業完成後
由乙方直接銷毀不另歸還甲方,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甲方須無條件配合提供乙方申辦貸款所須資料;並保證所交付之資料、印章絕無偽造、變造等虛
偽情事。 第三條:甲方因辦理金融業務核准撥款而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不列入乙方所收取之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乙方之代辦服務費為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金額之 壹成 (8%) 。 並於於貸款核准撥款同時給付乙方
或甲方同意授權貸款核准撥款金融機構,於放款同時代扣給付乙方。甲方不得藉故推託。 第五條:乙方於申辦貸款尚未核准撥款前未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故 甲方於同意乙方代為辦理貸款後, 六個月內不得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或再授權予其他辦理貸款代辦業務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公 司、行號、等),亦不得片面終止本約。否則;應以新台幣(以下同)伍千元整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六條:申辦貸款於核定對保時,甲方藉故不前往對保或於此時片面終止契約;甲方應支付乙方該次 核 貸金額 壹成 (10%)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所交付之文件、印章等資料應於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取回,逾期視同廢 棄物任由乙方處理。 第七條:本契約需送達之文件、資料等,應依甲方後列所填寫之地址,如甲方有變更應於五日前通知乙方。 第八條: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應注意時效外,並應蒐集完整事證,而您父親當時的精神狀態,均會影響本件之成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告訴,若您弟弟欲與您和解,返還財產,可再撤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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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父親仍在生
你們並非被害人
只能用告發的方式處理
無法合法提出告訴
這樣比較能夠保障你們的權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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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描述===
1.我家的住宅屬於30年以上5樓以下非封閉式公寓
2.有甲區、乙區、丙區、丁區、各有一張獨立使照,4區並無共同共用部分
3.在民國87年以前本社區是4區為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為了響應當時政令希望合法報備成為合法組織,才發現各自有獨立使照需分開成立,但因地方長期自治文化因素,雖分開報備但還是由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至民國102年,乙丙丁也未有自己的管理委員會運作。102年經地方簡易庭裁定為甲區管委會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應之非法人團體,故而不待撤銷自始無效
===管委會法定效力問題===
1.甲區管委會被裁定自始無效後,若我單方面認為甲區管委會公告是無效公告,那麼以甲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區權會及重新成立管委會決議是否亦無效?
2.若自始無效的組織召集也可以產生法定效力管委會,那麼甲區新一屆的管委會收取了乙,丙區的管理費(已委託書委託服務方式),還會再變回成自始無效的組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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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加倍退還訂金
請教黃律師:這是我剛在網路上搜尋到的,"定"與"訂"是否真有如此差別??
因我在自訂的合約中,有寫道 已支付"訂"金~~~
定金與訂金的差別[1]“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卻不一樣。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
?從定金罰則來說,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定金證約來看,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從定金給付來看,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即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購房交易等經濟活動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 “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訂金”雖然也具有預付款性質,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處;但“訂金”不起任何擔保作用,若賣房方違約,買房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款項,而只能得原額;若購房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 “訂金”就只能作為對賣方保留本戶型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還買方。所以“訂金”有時也被稱為房屋認購金、房屋誠意金。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後果、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最後期限、房價的約定、房屋預留的期限、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的詳細規定。特別是購買期房時,一定要註意房屋認購書所約定的內容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分清“定金”同“訂金”各自承擔的含義和後果,以避免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一、這則判決供你參考:
「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云云,惟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固為民法第249條第3款所明定。惟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之情形而言。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務,並非不能履行,僅係不為履行,尚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這則判決並非萬能,曾有收定金者直接發函拒絕履行,一審法官直接認定為「給付不能」,嗣經二審方認定「不為履行」者。
二、訂金、定金,用字不同而已,實務上持你所查見解未必會被法官所採:
(一)實務上混用的情況常見,有不去討論二者差別的判決存在,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018號。
(二)另,實務上有約定「訂金」,經認定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規定之案例。
判決摘要如后:「觀之上訴人於96年10月3 日簽立的訂金收據,其內容係記載「黃○○將停車場5 號車位售予劉○○300 萬元,於『契約形成之前』預收之訂金」等語(原審卷第66頁),雖有記載「訂金」二字,然其上亦載明「於契約形成之前」,顯然兩造當時就車位的特定位置及價金雖已合意,然隱含有日後再簽訂契約之意。………按買受人於簽立系爭買賣預約時所交付之定金,係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之所謂「猶豫定金」。若本約成立,猶豫定金即變更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固有民法第249 條規定之適用;本約如未成立,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9 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1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以上,希望有幫到你。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弟於去年七月間因公司接到高雄岡山設置洗車場案子, 委託人是向地主承租土地開業的,地主土地因有搭建臨時鐵皮圍籬, 拜託委託人向我們施工單位協助拆除,小弟也與施工人員協助清除, 卻因拆下的鐵件地主要自行取回,所以我們就將拆下鐵件丟於現場, 地主來載回時因態度與我們有些摩擦, 所以小弟便興起惡作劇念頭將其約10根左右鐵柱取走(約全部鐵件的四分之一), 也因此地主報警處理;小弟便因警方來電而到案說明, 並向警方承認所有鐵件為小弟所帶走,故而因次遭簡易庭判處一個月刑期; 在判決期間原告曾經寫下存證信函索賠10萬元, 因金額過高小弟曾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照原告存證信函所寫住址申請), 卻遭查無此人退件,然後直到判決確定後原告才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次小弟因原告多次傳騷擾簡訊(內容如有人說你好像金城武之類), 所以並未到場調解;也因此原告會同檢察官又提出上訴(上訴原因依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 這判決與本案內容相差太大,且並無關係;在上訴開準備庭時, 原告提出求償17000元,卻又不與小弟調解(因當時鐵價格25500元/噸, 價格差異過大所以小弟請求調解),檢察官當庭也直接說小弟不依照原告提出金額賠償的話,會遭判刑加重。 以上至此小弟請問該如何接續處理?懇請各位律師大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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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有權聲明退夥並要求對方提出帳冊供查閱及檢查,如果對方不配合,就需透過法院解決。能退多少金額,則要依帳列財務狀況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因母親過世有留下遺產和債務,有房貸數百萬以及互助會貸款數百萬,因債務至急,家姊說願意扛起債務,只要把其中房子過戶給她變賣,便能處理全部債務,所有繼承人便同意並且過戶,為取信互助會債權人,我們在所有債權人前面簽妥協議書,承諾委任家姊償還房貸和互助會欠款,然而,家姊簽妥協議書一式三份後,給了兩位債權人協議書,自己留存一份,卻沒有給我們其他繼承人,爾後,向她要求影印協議書歸還給所有繼承人,卻多次不予回應。要去查視所委託的房子也被保全擋了下來,說屋主交代不能給其他人進入,更在網路上發現家姊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變賣家具。至於,貸款部分,每月尚有數千元利息,貸款銀行多次去電家姊要求其償還利息,並告知於元月三號貸款到期,須償還本金數百萬,家姊多次不予回應轉而要求銀行向本人要求支付利息,本人目前居住於貸款抵押房子,為了避免居住地被法拍,本人迫於無奈下,只好先行支付相關利息及保險費用。基於種種因素,強烈懷疑家姊有背信的嫌疑,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否可經由地檢按鈴申告?如果她不承認委任或者償還相關債務,還有觸犯什麼相關發條呢?


您好:
從您的文內尚無法知悉該契約是否已成立、是否在審閱期間內。(消保11-1)
但不論該徵信契約係委任或承攬契約,即使已成立,依法律您仍可隨時終止(民549、511),接下來至多僅有受任人或承攬人因契約成立而支出勞務之報酬和損害賠償問題,此二部分皆須由徵信社舉證證明;徵信社小姐所言乃業務慣用語,該社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也可能並未給予您審約期間,且若真有違約金約定數額也不一定合理。
誠如其他律師回答,應儘快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欲委請該社繼續徵信行為之意旨,以免遭該社虛報勞務支出,並同時向消保官申訴。至於存證信函內容應如何書寫,仍須視相關資料後才能決定,建議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以免錯置法律關係不利後續處理。
馬偉涵律師 敬上

因本人有一顆硬碟損壞多年,最近拿到硬碟修復公司進行修復,主要是想救回已故親人之照片,但硬碟裡面也有我與男友自拍之性愛照,填單時救援選項為硬碟內所有照片,所以深怕送修過程照片被不肖工程師私自備份、存取或外流,故修復硬碟的公司開立一式兩份之保密條款給我留存。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及該注意些什麼呢?以下為保密切結書之內文擷取
智慧財產保密切結書
XXX 〈以下稱甲方〉,委託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單據號碼0001之資料內容從事資料救援服務。因資料涉及甲方隱私或商業機密,乙方保證絕不外洩漏該公司所提供之維修硬碟內部所有文件並不得私自備份及留底,如經查獲願完全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因乙方無保存甲方委託救援之任何資料,故甲方在確認資料完整並取走資料後,即完成此次交易。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勞資爭議想請教!!】
公司1名臨時工(於103/9/15 ~104/1/5期間本公司也依規定幫他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這段期間明知道公司工程趕工卻常常曠職又鬧情緒要離職,在上述期間因多天不來上班或鬧離職。
自12月份~1/5月份期間,公司因為他工作態度不佳,只要他不來上班就退保(12/15、12/26、1/5共3次去勞保局退保,等待他到職才重新加保。
ㄧ個多月前,公司在台中安排宿舍給與員工住宿,因該員工個人因素不與其他工班人員同住(同事告訴他上下班可以順路接送他去工地,但他卻以"不坐機車上班"和"生活習慣"不同為理由而不住宿!!)
為此公司安排他住在老闆私人住所(同住問題也很多,就不贅述...),重點是老闆的父親委託他轉交老闆家大門遙控器,他不但沒轉交...反而ㄧ個多月前開始多次請他歸還,他卻以各種理由推託...(因為公司資產及老闆所承租的住處之房東物品都放置在該處) 所以財產和安全問題都有疑慮...
因此老闆限期他盡快交還大門遙控器,否則屆時房東要求更換『鐵捲門遙控主機』必須他負責更換的費用,並要在1/5發薪日保留『預備扣款5000元』作為更換費用『多退少補』;如他歸還遙控器當天,會5000元全部退還他!
但他不但句句威脅還耍流氓要公司ㄧ定要補匯5千元還他...
另外,因1/3該員工突然曠職,公司和他聯絡,他才告訴公司他無法勝任目前的工項,要休息ㄧ陣子...
因公司不知他要休息多久,加上他1/5ㄧ直威脅公司要退還『預備扣款』公司也下定決心此人不再錄用,因此公司1/5當天下午將他退保!!
但此舉動讓他更不滿意,並且說他只是請假休息幾天又沒說要離職,並要求公司要付他『遣散費』(他是說『遣散費』,正確說法應該是『資遣費』)
該員工到職開始就問題不斷,公司因工程趕工而勉強雇用
公司在雲林地區有工程,為避免員工因通勤勞累,因此就近租賃宿舍給員工有充足時間休息。但該員工還要老闆快要60歲的父親,每天從他家『台南官田』到『雲林高鐵的工地』接送上下班!!
老闆的父親因體力無法負荷而告訴他:『公司有租宿舍你不住,就要自己想辦法來上班』,他卻因故耍性子不來上班。
公司剛成立不久,對於勞雇雙方權益一知半解,希望能解答如何維護權益?如對該員工有不當處置也請指導。



8月份我老婆委託徵信社跟監,有拍到我和小三在她家門口和我的車上親吻照片,我想離婚但老婆堅持不離婚,從此關係就像仇人一樣每天都很痛苦。
後來,老婆曾在車上放錄音器具但沒錄到什麼有用證據,
接著,老婆妹妹去租GPS叫她安裝在我的車上監看行蹤,期間我曾將車子停放在小三家附近好幾次,但這應該也屬於沒有用的證據,
然後,老婆在小三家門口對面安裝可錄影拍照的器材,拍攝到我白天多次進出小三家,還有兩人騎機車相載的照片。
現在老婆依然堅持不願離婚,我覺得未來可能必須走向裁判離婚,想請問:
1.小三原本在我的工廠工作(工廠和住家是在一起的),偶爾會和老婆打照面,
我當初是騙小三已經和老婆離婚,但因為不知怎麼告訴長輩才會暫時還住一起,
因為小三知道我和老婆原本關係就很冷淡,所以也相信我的說法,
但我們才在一起沒多久就被徵信社拍到親吻照片,所以我就告訴小三這件事,
經過諒解後就恢復原本普通朋友關係了,
請問如果老婆要告小三民事的妨礙配偶權能成立嗎?
小三今年30幾歲多年工作都不穩定,現在失業好幾個月了,存款不到1萬,名下有人壽和年金保險,如果判決能成立大約會被判罰多少錢呢?
2.刑事訴訟期是半年,老婆告知徵信社的調查結果是2014/8月中旬的事,假如老婆想提告刑事,期限只到2015/2月中旬對嗎?
3.我查過一些有關小孩監護權的爭取,主要照顧者很重要對嗎?
小孩目前一歲多都是老婆在照顧,老婆從生完就失業至今,最近才開始偶爾會去妹妹公司幫忙做會計,小孩那時就會交給她媽媽帶(但她媽媽身體不是很好,前陣子又突然心肌梗塞),
老婆從懷孕前就陸續有在吃抗憂鬱之類的藥物,生完後好像也有在吃藥,
前陣子鬧得不愉快時,她還威脅我對我說"如果有天我和小孩不見了看你怎麼對長輩交代",
從此我就一直很擔心她會不會因為憂鬱症而想不開帶著小孩一起自殺....
我的收入要付貸款每個月幾乎都沒剩,有時還會周轉不過來,像這樣小孩監護權會判給誰的機率比較高呢?
我要如何讓自己處於有利爭取的地位呢?
將小孩交由我媽媽照顧可以嗎?我媽媽比她媽年輕,而且身體好很多。
4.法律上對於有過失的一方,是不是財產分配能分到的就比較少?
我要如何讓自己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呢?
由於老婆四處蒐證的行為,造成我每天精神壓力都很大,總是覺得有被偷拍偷錄音的感覺,
老婆可能沒在住家動手腳,但我就是無法安心在這個家住下去總是有被監視的感覺,像這樣我該如何蒐集對我有利的證據呢?
我如果受不了就搬出去住會變成對我不利嗎?
5.我可能也會被告通姦、如果要裁判離婚和爭取小孩監護權,
以我這個案例,請律師幫忙能為我爭取到哪些呢?
6.像這樣的官司大概要打多久時間?
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1. 通姦屬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若在配偶宥恕下,就不得提出告訴。因此若您妻子已經對通姦行為表達宥恕,即喪失其告訴權,如果您在事情發生後就沒有繼續通姦行為,就算妻子提出告訴,只要您提出妻子已原諒之證據,檢方就會不起訴處分。即使沒有配偶原諒的證據,若妻子未在知情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就無法再提告。然而,雖然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妻子仍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您們對侵權行為負上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不建議您主動搬出去住,這樣會有觸及刑法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的問題,恐觸犯刑法第240條第2項。
3. 您必須提出您妻子有精神問題又無經濟收入,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僅能由外婆代為照顧之證明,並配合小孩若直接表明希望由您監護,取得監護權機率可提升,您亦必須提出財力證明,證明每月有固定收入及固定住處,且有強烈之照顧與監護意願。
4. 依您的情況,爭取裁判離婚和監護權都不困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律師您好:
1.我只有進展到親吻並沒有通姦,但妻子還是可能會提刑事告訴(這段期間她一直都有用這個在威脅我),她並沒有表示原諒,她只是帶著不甘願跟我耗下去堅持死都不要離婚,她認為離婚就讓我稱心如意了,所以儘管兩人生活早就像陌生人一樣,她依然堅持不願離婚。
我也知道民事有兩年的追訴期,所以光是想到她要一直用提告掐住我的脖子那麼久就很痛苦...
2.我搬出去住是因為跟她同住精神壓力很大太痛苦,並不是有外人介入造成的,這樣也會觸犯您說的"和誘"罪嗎?
那如果我請妻子搬回娘家住可以嗎?假如她不願意搬回去住,我可以想辦法(不會觸法)讓她進不了家門嗎?
3. 小孩目前才1歲多所以無法表明意願,妻子的精神問題很難提出證明,因為我只知道她一直都有在吃類似抗憂鬱的藥物...
請問將小孩交由我媽媽照顧可以為我爭取比較有利的地位嗎?讓我媽媽變成主要照顧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屬於有責配偶,似無法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反而您配偶有可能對您提出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且您為有責配偶,亦有可能須負擔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等,您可能可請求裁判離婚之依據僅有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相關證照,可向地政局申訴,惟此僅為行政處罰,不影響契約之效力,契約有效或無效,仍須就契約實質探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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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語今天突然在公司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我今中午有打電話去問過中國信託銀行委託人(她)說這筆是92年我父親借的而我當年是擔保人.銀行委託人說我父親繳到後面剩下餘款新台幣:30796元就沒繼續繳清.一直到今年的(今天)我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利息已累積到92493元.銀行委託人說之前有打電話給我父親及我兄長告知要繳清.可我重來都沒聽我父親及兄長說過這方面的告知.而我一直以為我父親早已繳清.現我父親早已過世.而銀行委託人說我有義務要把這筆92493元清償完.而我也有跟銀行委託人說"現在政府已修改"(早已沒有父債子還這條約).但銀行委託人說.因我是擔保人所以這筆算我要還清.請問律師已過10幾年突然冒出這筆莫名其妙的金額要我繳而且這10年前我完全都沒接到任何通知.而我都有上班入公司勞保.照道理銀行方面如有欠債查勞保都嘛查的到人(我有這樣跟銀行委託人說)你們銀行會不會太誇張了.10年後才跟我說.
我懷疑銀行是不是故意原本只要繳餘款新台幣:30796元.藉故說找不到我.等到10年後才跟我說累積利息總共要繳新台幣:92493元.
以下這句是執行命令債權金額
~債權金額:新台幣3079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8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247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不肯歸還文件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歸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又關於在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似亦可能涉犯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且亦可提出民事請求拆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可找個律師研究一下此類案件判決前例,若要勝訴需要那些證據,而那些情況會導致敗訴。
二、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萬萬,萬萬不可直接告進去,直接委任律師直接告進去對案件有害,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
三、以前我曾處理過一件賣方詐欺案件,由於搜證得宜,對方直接認輸無條件解約,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由此,可見搜證之重要。
四、等待檢驗報告出來的同時,先搜集律師討論後建議搜集的證據,記得,搜證時要不動聲色,切忌大張旗鼓,更忌直接翻臉。
五、證據搜集好後,要做的也不是直接起訴,比較完美的做法是先辦假扣押,把對方財產先扣住,以免對方脫產日後你告贏也沒有用。
六、假扣押[需擔保金],辦完後,再聲請調解,如果證據搜集齊前,調解的時候可以拿來當條件。
七、調解不成再起訴。
九、寧可花錢找律師先研究再搜證,也不要花錢找律師直接告進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直接找律師告進去,只會把案件體質搞爛,後面再救就不容易了,而且後面要再搜證空間就會變小[起訴後對方也會找律師,到時堅壁清野你要怎麼搜證]。
十、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相信我,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這我強調三次了]。
十一、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氯離子過高,於民事方面,可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需視房屋之屋況,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之;又刑事部分,若有辦法蒐集證據證明賣方知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隱瞞未告知,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大家好:
父母在11/1,看了某大樓的佈告欄寫著
”售:本大樓17樓,聯絡人:賴小姐”
於是聯絡了賴小姐(中間人),看屋與本屋資料都由這位賴小姐提供與交涉!
我們是買方,想看房屋所有權狀確認坪數,影本也沒有關係,但賴小姐一直沒有拿給我們看,說交付訂金時再給看.
11/21交付NT$80,000訂金,有寫簡單的收據,大概A5的一半,裡面記載著當天日期、簽收人、訂金金額;但是權狀依然是沒看到。
12/6賴小姐說有人要看屋,叫父親趕快過去現場,於是父親馬上到現場,但只見賴小姐一人,不見其他買主,賴小姐說要簽一張簡約才要保留資格,要父親簽一張簡約,內容是:簽約日103/12/11若無簽約,則沒收訂金NT$80,000,但此簡約一式一份,由賴小姐拿走,父親這裡沒有這份簡約。
12/11簽約日當天,沒想到屋主沒有來,說是去大陸在忙,派了一位委託人,也沒看到委託書,更沒看到所有權狀,父親看看這狀況有問題,說不想買了,不然就是簽約日往後延,要見到屋主,這是買屋不是買菜耶,怎麼能如此隨便呢?!於是當天就沒有簽約了。
現在這中間人賴小姐居然咬著12/6簽的那份簡約,要沒收我們訂金,真的拿不回來了嗎?雖然真沒有簽約,但簽約時要具備的東西賣方都沒有做到,像這情形怎麼辦呢?若這打官司有希望的話,家人願意,請各位律師幫幫忙,父親為這事一直怪自己,我看了好心疼!拜託大家了!
感覺訂金很輕易就沒有了,但怎麼看還是覺得這當中那位賴小姐是個有心人,拜託各位律師指點我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說明您父親無可歸責事由,對方之委託人未出具委託書,亦有可歸責事由,並請求對方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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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代書會有濫用您印章之虞,您母親亦可考慮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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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委託授權代刻印章是屬合法,若擔心濫用,則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明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 你好!
我7月在露天購買的3C產品,賣方聲稱他是6月於日本帶回,買之前有詢問是否有保固,賣方表示:除了原有的保固外,他個人額外保固6個月。 然而,我的貨品於11月發生會自動關閉的情況,我沒有去摔到或浸到水。 向賣方尋求協助,一開始也表示,維修的過程費用他會負責,但到了12月初向賣方詢問維修狀況,他表示想平分維修費用,賣方認知是網路拍賣本來就有風險且他並非一家廠商,產品也已經比市面便宜了2.3百,但我的認知是我當初有詢問是否有保固,確認有之後我才下單,以及產品在保固期應由賣方負責,他聽到我這一番話後,情緒開始失控,在電話內一直不斷重複說:你不把我當人,談話期間他也有說我大可不必幫你處理這件事,直接退你當初的價錢就好,我回答說:也是可以,他卻更生氣表示:我今天真的是遇到鬼了,我本人也覺得莫名其妙! 談話最後,他有表示過:那我就給他修個一年、兩年看妳怎麼辦,我好聲好氣跟他講後,他改口說要我等到2月,因為他是將產品委託女友在日本的遠房親戚處理,他們2月過年才會回台。但我三月初要準備出國一趟,短期不會回台,也蠻害怕他就這樣不了了之,請問這樣該如何解決?
p.s.與賣方交涉過程,都有電話錄音,因為以前有租屋吃過虧,覺得這種不確定的事都得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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