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人去年中接下一件房屋修繕工程,承作範圍為浴室磁磚、衛浴設備更新、室內粉刷等,當時有發現屋內牆壁與地板接合處即有壁癌,已以重新粉刷處理。
完工時,友人測試水管出水情況,告知屋主浴室與廚房熱水為同一管線,有浴室出水正常、廚房卻沒水的異常現象,當時屋主表示搬進來廚房就沒水,此事即不了了之。
完工兩週後,屋主發現漏水、壁癌嚴重、且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自行找水電工查看,水電工告知熱水管破裂、漏水,導致壁癌及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屋主即認定是友人施工不慎所造成,遂來電要求友人查看、修補並賠償。
友人接獲電話後曾多次到現場查看,也帶了水電工一同前往,均認為非施工不慎所致,因雙方簽有合約,內容約定就承作範圍保固一年,屋主認定此屬保固範圍,應由友人處理,但實際上水管並不在合約承作範圍,故友人認定並非其責任。
屋主聞言除揚言提告,並自行找他人進行修繕,期間又數度要求友人可選擇以免費提供修繕勞務來和解,對此友人亦多次明確告知非其責任,無法同意。
近日友人收到屋主寄來之存證信函,內容聲明漏水是施工不慎所致、且其曾親訪友人欲反映問題但友人不理不睬,均非事實。目前擬回覆屋主完工當時已告知水管有出水異常情況,但屋主並未要求納入修繕範圍,自不在保固範圍內,無法同意提供修繕勞務;另並未接獲屋主親訪欲反映問題的通知,反而曾親訪多次查看並與屋主溝通,溝通無法達成共識並非不理睬,屋主似有言詞失當。
請問,存證信函還需要注意哪些?如屋主提告,友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又應如何自保?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準備好契約,釐清契約內容包含為何,並對對方之相關電話進行錄音蒐證,存證信函亦可妥善保留,若對方對您提起訴訟,再就相關瑕疵請求鑑定釐清責任歸屬及是否為契約範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我於國小六年級時父母離異.雖然父親擁有監護權,但父母離婚後姐姐和我(姊妹三人)仍與母親共住.父親在離婚後將原本由母親標會買下的房子賣掉,但售屋所得並無與母親平分,而母親於居無定所的情況下,帶著我們姊妹三人搬回母親的娘家,也就是我們的外婆家.為了養育我們,母親很辛苦的兼了兩份工作.這段時間裡,父親每月大概會交予母親兩萬元.
三年後,父親以就近管教為由將我們姊妹三人從母親那接回.當然,他也就沒有再給母親任何的錢了.我們在父親家過得很不好,常常吃泡麵,放學回家也不見父親,在我青春期最需要生理及心理輔導時,非但未見父親的呵護,也剝奪了更了解我們的母親與我們相處的機會.
三年後,我們姊妹三人回到母親身邊,這麼多年來,甚或到現在,母親依然很辛苦的上班,只為了我們相依為命的四個女人有一間自己的屋簷,而我們三姊妹也以半工半讀,助學貸款的方式完成了學業,也逐步地在社會上找到工作.
離開父親家後,到現在13年,我們在母親辛苦買下的二手屋從未搬家,即便父親知道我們住哪,除向我們要錢外,這麼多年對我們不聞不問.
近期收到父親寄的一封存證信函,提及他的年邁及口腔腫瘤,暗示需要生活費等等,並提醒我們姊妹三人法律上的撫養責任,否則不排除提告,且須於五日內回覆
我不懂,這樣的人,僅因為血緣上的生父,20年前欺負我的母親,20年後又來欺負我們姊妹,
請問律師:即便我們姊妹是法律上的直系卑親屬,民法1118-1條能夠幫忙我們姊妹嗎?對於父親寄的存證信函,我們如何回應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遺棄罪不太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家的鄰居常常把她們貨車停放在我家承租停車位上下貨,我們都有明確的告知,但告知沒有用,對方都不理會,請她移車,都請到吵架,請警察來告知她,她也跟警察起衝突,警察也沒辦法,而且每次來處理的警察之後還被她投訴,嚴重到有警察被調離;有一次請她移車她很兇的罵我們,還罵我阿嬤,我姐氣不過罵她:「瘋不完」,她就拿這句來告我姐,還跟我要求50萬,最後法官判賠2萬,她拿了錢也在法庭上答應法官不在亭我們的承租車位,她都答應了,後續還是一直停,所以我們家後來有裝監視器,一直在收證據,2/18那天她讓他客戶把貨車停在我們承租車位,兩個人在那上下貨,有告知還是不移走,我媽就拿手機去拍照存證,對方看到我媽在拍照,就跟她的客戶指著我媽說:「她在給你拍照」,她的客戶說:「為什麼?」,她回說:「要檢舉你」,她的客戶又說:「我又沒做甚麼壞事~」,她回說:「他們一家人專門都在做這種事情,敲詐、?索」,我媽在場,監視器也有拍到,所以我們提告她妨礙名譽。
第一次偵查庭對方沒有到庭,法官也說她是對著她的客戶說,沒有對著我們說,可能不成立,想請問~對方有明明確確指著我們家,而且我媽那時是拍照被她看到,監視器也有拍到我媽拍照的時候,也拍到對方指著我們家,這樣也不太能成立嗎?
2014.6.24今天是第二次偵查,我們都有證據,檢察官也有把影片給對方看,對方都不承認她有說我們家專門在做敲詐?索的話,還說謊,說她從來沒有停在我們承租停車用地,也說我們都沒告知她,還說她最近才知道有畫停車格,那塊承租停車用地我們租了18年,我們停車格劃了十幾年了,我們也有告知她N次...檢察官最後問要不要告她,因為她一直說謊,辯解,所以我們要告她。請問她在法庭這樣辯解、說謊還能告的成ㄇ?我們後續要如何準備?要怎麼去處理?要不然我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了?一直長期被她這樣鬧下去,我們生活都亂了,她家事做資源回收場,環境也弄得很髒亂,她們貨車都亂停,她的客戶也亂停,她還跟他客戶不實造謠,她客戶也都罵我們,我媽也因為這樣在看精神科,告知、報警、請里長、都沒用...我們到底該怎麼辦...聽到檢察官說可能不成立...我們真的很害怕~
能告訴我們一些方法嗎?謝謝~~




律師您好
我們是經營連鎖漫畫小說租書店業者,店內有名會員,去年九月租借一本小說至今未歸還,照店內及總公司sop流程走已在去年九月底因聯絡不上該會員將該會員帳戶停權°
目前總公司要對店內租書逾期近一年不還之會員寄發存證信函,店老闆表示在公司寄發前再聯絡一次該會員,工讀生在6月中旬聯絡上該會員家長,家長表示小孩出國會協助處理。
但在6/22該會員家長(以下簡稱該家長),到店內表示要處理這筆帳,並表示書籍已遺失願意賠償,工讀生照會員申辦條例與sop處理,要求該家長需賠償書籍成本240元與逾期至6/22罰金880元,該家長不滿罰金部分,聲明只願付從6月中旬告知至今的逾期罰金,並宣稱沒有收到本店的催還電話且書籍並非女兒(以下簡稱該會員)租借,為女兒同學租借,該家長還表示已聯絡該會員之同學,但聲稱對方回應沒錢,才代為處理。
該家長堅持不願付逾期金,並強烈堅持沒有收到本店通知,堅持本店至今已過近一年才聯絡不願付罰金,並態度強硬聲明走法律途徑,強調該會員未成年名下沒有財產且人在國外,要告就告本店拿他沒轍諸如此類言論,最後已本店提不出連絡不上該會員之證據理由譴責工讀生歪理硬凹,但被工讀生反問該家長是否可以提出該會員無收到本店通知之證據,如無法提供是否也代表歪理硬凹,語畢該家長落下一句"我就給你欠10年你告我阿"離去且態度惡劣。
敝店會員租借流程為:挑選欲租借書籍>出示會員卡或輸入身分證字號>輸入密碼>刷入書籍資料>照租金付款>告知還書期限>完成租借
該會員同學可租借表示該會員同意且給與對方租借密碼,故該租借書籍是掛在該會員名下
請問律師,
我們提告勝訴機率?



我太太拿著驗傷單 分別在刑事和民事對我提出告訴, 刑事告傷害 民事要求家暴保護令,,傷害已被檢察官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本人也針對很多邏輯性問題繳出刑事答辯狀,事實上我也根本沒有動手,也沒有傷害她,但是最近傷害還沒開庭前, 書記官有私下問我要不要和解?如果我身為被告同意和解,(原告如果也同意,並提出和解金額,而最後,我也同意了),也就是傷害開庭時,庭上要求原告徹告,我們兩造轉移到和解庭變成達成和解~那這種 被告同意和解 的 結果 ,是否有可能我太太會拿我們兩造同意的和解書, 去 還沒有判決民事庭繼續要求我賠償?(1.傷害庭的民事和解, 是否有可能是引導其他庭,看待我這個被告有 "間接認罪"的可能?)
2.萬一以後我太太食髓知味(知道我願意和解,雖然我告訴書記官 我願意和解是因為她是我太太,而不是我認罪,我只是想早些結束傷害庭的開庭訴訟程序和時間,好好專心工作)... 但是往後有沒有可能我太太繼續無理取鬧, 把自己的跌倒受傷,不斷用民事 和傷害兩種再繼續提告,而這條和解,卻在往後的開庭 對我不利呢?
3.徹告之後,如果我太太往後繼續拿這種莫須有的驗傷單 告傷害和民事, 是否有可能這條 曾經的和解同意,會變成 好像是被告的間接認罪,然後,往後會讓法官對我人格上認定上產生不利?即便我答辯狀和證據都指向我太太說謊,誣告,那有沒有可能這次同意和解會給我留下隱患?和解金額越大,是否表示被告嫌疑惑是認罪的部份事實,越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檢察官移送調解並在調解委員前達成調解協議時,於調解筆錄上載明告訴人願針對 0 0地方法院檢察署00字00號之案件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
再者,檢方或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時,是針對不同之犯罪事實為構成要件之涵射,故縱使之前有和解之紀錄,也不會影響到以後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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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方於去年發生車禍事故,我方為小客車,對方為機車,初步分析表我方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為"無注意來往車輛,變換車道",對方有受傷,當下立即送醫包紮治療,我方也一起到醫院,事後也曾打過電話關心傷勢,亦請保險公司立即處理對方後續賠償,一切依照規定,我方無任何意見(當時尚未有初步分析報告,但我方財損、第三方加重、車體等均有保險),並開過幾次調解會,但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車體維修費...等,我方保險公司認定因我方無肇責,因此無法賠償對方車體維修方面之損失,只能依照強制險賠償醫藥費,雖有告知對方如對初步分析不認同,可重新申請鑑定報告,但對方卻不願意,執意對我方提出傷害罪。想請問各位,我是否需要自己花錢去申請鑑定報告(對方已提告,雙方均以完成警局筆錄)?此案成立,我方被判定過失傷害機率大約多少?我方有意和解,但只因我方開車無人員受傷,就無法針對此案有任何反擊,只能處於被動被告狀態?因此次車禍案件,我方多次請假,並造成極大壓力,這些難道都無法去得到任何補償?謝謝各位耐心的回覆。 ^ _ ^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4月底我在PTT底下留言,今天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因為在外地求學,所以信件還沒看過,家人代為查看說被告公然侮辱 (應該是)
這篇是引起糾紛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06778.A.B36.html
原告: 對方有收到錢不出貨嗎?他不是要退你錢?
(之後下面很多人留虛的是賣家,但後來原PO把留言刪掉,可能我比較晚留言所以沒刪到我的)
我回:虛的是賣家+1,如果是我就給負評,投訴
然後對方之後另發一篇文就說要提告很多人了 (警察那邊是說被告的有三個)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18678.A.21C.html
警察那邊是說要去報案的警察局做筆錄,之後要跑法院,這樣是不是要請律師?
請問我這樣真的算毀謗、妨礙名譽嗎? (因為我也沒有人身攻擊)
謝謝

您好,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因此侮辱的行為必須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而做出侮辱行為人必須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若您如果沒有這種侮辱對方的故意,只是對於賣家收錢不出貨行為加以評斷,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依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因此您應可以主張沒有侮辱的故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我是直行摩托車 肇事者是對向欲左轉加油的汽車*(路口是閃黃燈號誌)
莫名其妙的還未經過號誌時就被撞飛...撞擊點位於我機車的後左方
因手機在車廂所以肇事者載我送醫 可是對方要求不要報警處理
但加油站員工有報警 警方到醫院做筆錄 我全身擦傷多達13處 請假半個月
事後肇事者有來我們家協調 說自己全權交給保險公司負責 事後根本不過問
因為我要求要醫美除疤 保險公司要等傷口完全癒合才願意協調 拖了快兩個月
事後保險公司因事故表內容:
我方是 行駛時 未注意前方車況
只願意賠償請假薪資1萬1車損3萬8的七成 外加心靈損失2萬 共5萬
對方保險公司說如果我對賠償金額有疑慮的話他們也沒辦法 叫我自行去提告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要指教。
詳情如下。
小弟我職業為業務,在公司接到客人來店詢問商品。客人有高度興趣,小弟便把客人轉至指定經銷商,由經銷商販售此商品。此商品對外定價為500元,經銷商有50元的利潤。所以公司定價為450元。不過經銷商並不想賺,便把其50元利潤轉至我手中。小弟取完貨款450元後,並把貨款450元繳回公司。
結果此舉被公司發現,公司便要我簽寫一份切結書。以示警告我不得再犯。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小弟不才,未經思考之後便親簽此切結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不作為卻收取報酬,係屬委任關係之債務不履行,故可起訴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即四十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到您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若否,切結書怎麼定都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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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小弟在此補充一下好了。
小弟將商品送至經銷商之後,經銷商也確實將商品賣售給客戶,客戶也將款項交給經銷商。
商品→經銷商販售給客人→客人交付金錢給經銷商→經銷商再把錢交給我→我將貨款拿回公司。
其中只有經銷商之利潤轉給我,我並沒有將貨款給私吞,更沒有不把商品交給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小弟對於此切結書內的內容非常有疑問,所以不清楚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構成法律效力?
====================================================
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您好,我方收到提告者的訴訟,訴訟明顯顯失公平於我方,對方得知我方有證人後還主動將求償金額打對折,但我方依舊無意和解,關於言詞辯論庭的事先準備(至今尚有1個月的時間),有以下的問題詢問
1.請問準備好抗告的資料是事先要給法官看嗎?該透過何種管道讓法官知道呢?我上地方法院網站找不到該指示管道,電洽書記官也很馬虎回應,無從求助
2.言詞辯論當天是否能加以補充資料的嗎?(ex對於求償金額的能力無法負擔之證明,我方有子女弱勢助學證明)
3.若我方無意和解的狀態下,在言詞辯論庭裁判官是否即做出決判呢?決判後我方還可以抗告嗎?
4.若我方欲採用民法1118-1條之情節重大要求免除扶養義務,請問是該在哪個階段提出呢?
5.若我方要求提出證人,是該在哪個階段提出呢?是言詞辯論當庭帶去即可嗎?
謝謝

我有問題想詢問
我之前在網路上遭人毀謗(不知道對方是誰)
我於3月6號上地檢署去按鈴提告
當時天寫資料時對方是誰我寫不詳
後來做筆錄時檢察官問我有沒有懷疑的對象
我起初跟檢察官問說:這樣講出來好嗎?
沒有證據會不會被對方告誣告
檢察官跟我說:不會,只是作為偵辦的方向
後來我有跟檢察官說是誰(我把它稱為A先生)
後來4月初時派出所那邊有請我過去做筆錄
當時我也有跟警方說:A先生只是我懷疑的對象
後來警方有找A先生來詢問,A先生說文章不是他PO的
警方之後有請我過去,說因為找不到po的人,警方也只能偵辦到此
說案件會移回地檢署偵查
過沒幾天我接到地檢署傳票要到庭說明
我當時有打去問,該股檢察官說沒抓到人,只是要我去說明而以
但很奇怪的是,A先生也收到了,他很生氣,當天晚上他朋友用fb質問我說我為何要告a先生?
還揚言要告我誣告
我就說我沒告他阿,我只是把他列為懷疑對象
他的朋友半夜一直密我
讓我無法去睡覺
後來要不是我說再吵我就把他跟我的對話內容截圖呈給檢察官他才安靜
我想問的是
1.我這樣有對a先生提出告訴嗎?
2.如果a先生要告我誣告,會成立嗎?
3.他身邊的朋友為了這件事半夜密我不讓我睡覺,我可以告他騷擾嗎
求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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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懇請指點迷津:
1、去年1月底敝人駕駛妻子的車(2004年1月出廠)於國道三號木柵隧道內拋錨,閃黃燈停於最外側路緣,人下車後未及擺放三角警示標誌即遭嚴重追撞(數台車都無事超車而去,但對方卻幾乎無煞車高速撞上我們車),幸雙方都無人員傷亡。
2、初判表內敝人無肇事因素,對方則判定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期間幾次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絡未果,今年敝人申請調解要求對方賠償車損,但對方不同意任何賠償因此結果調解不成立。
4、妻子車子目前已報廢並未維修,手上有一份9萬多的維修估價單(沒區分料、工)以及拖吊費用單據。
請教律師這樣的情形能向對方提告求償車損嗎?因求償金額不算大,網路爬文又似乎有什麼折舊問題要不到多少錢,請問是否能提告讓他多少賠一點也算給他教訓呢?
拜託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因證人可能不欲出面作證,或為了避免糾紛而直接稱不清楚或不知道,故建議您可再次以錄音之方式蒐證,看是否還有其他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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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案情是家父在公園內因對方母女養的狗未繫牽繩導致狗吠叫並攻擊家父, 家父遏止後與該母女發生口角, 雙方都有受到傷害並互相提告驗傷, 但因對方母女有找到不知名的證人證明只有家父出手傷人,檢察官判決書判起訴, 起訴兩個罪1. 輕傷害 2. 公然侮辱. 但因家父只有驗傷單, 證人在第一次檢察官招換時尚未出面幫家父做證, 導致對方獲得不起訴, 但家父後來有找該證人,該證人有表示願意出庭幫家父做證表示該母女也有出手傷人. 請問後續的處理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 因家父不想再糾纏官司想認罪賠錢了事, 但是否會有留案底? 未來如果要申請良民證會否有問題? 如果認罪但可否請法官就事由起因從輕判決(起因是狗未繫牽繩導致)? 判決會是? 對方可以要求民事賠? 金額有可能為?



您好,因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係屬告訴乃論案件,只要在法院一審辯論前達成民事和解,對方向法院聲明撤回告訴,此案件就此終結,法院就不會對被告做出任何處分,聲請良民證也不會受到影響。若您想要和和解,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協議和解事宜,民事賠償部分包括傷害醫療之費用(實報實銷,以實際醫院醫療費用之收據為主)、因受傷致一時無法工作(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需修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之損失及精神賠償。法律上沒有一定之標準,通常以受害者之身分、地位、背景與受害之程度及加害者之經濟狀況而定,無一定準則可循。
因無法清楚你真正受害之程度及實際所受損害之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賠償金額之建議。你可依據上述之規定,衡量實際所受之傷害與損失,去估算出你要對方賠償之金額。此外,開庭時認罪應會使刑責減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最近發現先生有一外遇對象,雙方於今年年初育有一子(透過聊天app知道),可是目前沒有確切證據,我只因看過他的聊天app有曖昧對話,並且雙方不固定約出來見面,如果想告他通姦,手機對話內容應該會因涉及秘密通訊自由應不能採用吧,我如果再她與小三會面時,跟蹤其後並錄像,可以當證據使用嗎?!會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另外如果在與老公攤牌時用錄音.錄影,而老公也承認他外遇,可當證據嗎,會犯法嗎?! 還有可強制要求老公與小三之子驗DNA嗎?!另外最後一點,我要在他們通姦的6個月內提告是指,他們有發生性行為的6個月內,還是我知道的6個月內?!如果他們在這6個月內,還有發生不只一次的性行為是用最早那次或是最近那次來計算?! 謝謝您的回答!!!




您好,因為醫師誤診導致延誤治療,當然有醫療疏失的問題,您可對醫師提起業務過失致死罪告訴。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因此您必須先提出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若調解不成即可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您必須蒐集證據(包括病歷資料、人證包括護理人員,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追訴期限分為(一)民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 10 年。 (二)刑事: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其追訴期為 20 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我被前公司提告背信,目前還在地檢署階段,上回開庭,檢察官問我要不要調解,我說好,只是我的律師說若對方要錢,就不要答應.
我不懂,調解一定要賠錢嗎?!我是想快點結束官司,畢竟已經拖了三年了! 也花了錢請律師,但這律師忙到連和我聊30分鐘的時間都沒有,律師和檢察官感覺對國貿船務的工作也很陌生,我實在覺得每回開庭都在對牛彈琴,可是又不知怎麼辦是好.
前公司要我做船務工作,並未要求要比價,或要求價格要多低,所以,我憑經驗去判斷貨代的價格合不合理.剛好就前公司查到我msn記錄說我要貨代把價格改高,說覺貨代把遠洋點當近洋點在報,也叫貨代不要把改價格的事告訴主管,但其實我真的沒有替貨代決定要報多少,幫貨代修改價格也是貨代提出價格,我替他改報價單,可是我現在完全沒法證明這些事.


您好:我想要諮詢的是 請問一下 再line的通訊軟體當中 對方要是用難聽的字眼罵我 家屬本身已經有精神上的疾病 他又在賴的內容當中說叫我姐等死 一直重覆!!是前天發生的事情 他叫我姐等死 又罵髒話 我姐現在很恐慌又真的很想要想不開 精神狀況很不穩定 一直講重覆的話 說他不要等死要自己死 請問這樣要怎麼對他提告 因為他也要對我姐提告說到用個人資料 但是那個人根本不清楚狀況 所以就要對我姐提告 我們有證據我們不是盜用 是朋友藉由我們幫他登入line 這個賴的本人都知道這件事情 所以根本不是盜用 所以我現在很生氣的是我姐解這樣被嗆 被罵等死 講了五六次 讓我姐情緒很激動 請問一下律師 可以幫幫我姐解的忙嘛?而對方又說他家人有律師 就叫我們等死吧~~這樣要怎麼做 可以提告還是到地方法院請公費律師幫忙呢


我跟對方素未謀面 在線上遊戲因對方常針對性的搶怪(沒有拍影片存證)
而在地圖中的最右下角落用一般頻道引發爭執(這樣構成公然侮辱中的公然要件嗎?)
我說他不道德(普遍來說搶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而對方一直打錯字 有點影響到我理解他的說話內容 我說他的國文老師QQ 對方說他沒有老師 連小學都沒上過
我回應是否要幫你找社會局呢? 不可以沒上學之類的 對方也回應好
後來因為遊戲突然跟windows輸入法衝突到 我無法打中文 所以用英文和日文跟她說話
他說從開機我可以等你 但是我不懂從開機是何意義 況且重新開啟遊戲即可解決 他也強烈性的要求我留下
對方說她看不懂英日文 覺得我在嘲笑他 但是我輸入的內容並無任何嘲諷及辱罵字眼 日文甚至以敬體跟對方說話
而對方也看的懂 bye是甚麼 也有相對應的回答我 我覺得他了解一部分的英文
對方似乎有意圖提告 但是我沒有說任何辱罵字眼及嘲諷的字眼 也沒有情緒性的字眼(哈哈哈哈哈不算的話)
這樣我需要付甚麼法律責任呢?
另外 為求自保 我向官方回應是否能調閱對話紀錄
官方的回應是
您的來信客服人員收到了,關於遊戲中的遊戲歷程(對話紀錄)的電磁紀錄會保留三十天,若欲申請您的遊戲角色的對話紀錄,還請您於一個月內透過訴訟的司法單位或第三公正單位來函申請調閱資料。若還有問題也歡迎您來信或來電客服中心(02)7719-2888進行詢問,謝謝您的來信。
請問第三公正單位指的是甚麼?
我可以單方面請警察局發函嗎? 若對方過了幾個月才提告或著我才接到傳票 對話紀錄早已刪除

本人從事網拍工作於,用郵局代收貨款服務寄出iphone 64g手機,103年01月24寄出,收件人103年01月25收到,本人103年01月28收到退貨,打開一看變成山寨的,東西被掉包了,錢也沒收到,只收到下面的一張紙,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14999551845565&set=o.758908210808863&type=1&theater
1.目前警方口中已證實,收件人名字冒用假身分,有調查到原本手機時間點上在北部。
2.想請教如果提告郵局,走民事訴訟勝算高嗎?很像小蝦米在抗大鯨魚!?
4.郵局的這條漏洞,攸關全台灣有使用代收貨價的賣家及使用者!(事關重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大大好,小弟今日開車時發生行車糾紛
當時情況如下所述
小弟於6/15日22時左右,開車接送女友下班;行駛台南市健康路,後在西門路和健康路口迴轉至健康路;此時一名男子騎車由我左後方到我正前方攔車。
當時該名男子並未有任何表示,因此我們對峙片刻我開車離開;之後行駛約
100公尺後,我於健康路與永福路交叉口停紅燈時,該名男子騎車由我右手
再度攔車,並大聲叫囂且亮出金屬棍棒要我下車理論;此時我請女友報警且
加快速度駛離現場,對方一路叫囂追逐我方直至大同路時,我又請女友在報
案一次,後追至大同路左轉至中華東路對方才放棄。
之後我開車至永康復興分局報案,後輾轉至大林派出所報案,承辦員警表示
如無人身財產受損,不能報案,只能備案但是保有6個月的提告權。(也就是
我只是報案備查,只要我不提告就不能拿對方怎樣。)
小弟想請教的是︰
一.是否只要沒涉及人身財產損失,我就不能對該名男子提告?(該名男子無辱罵也無損毀我車子,只是拿武器追著我跑。)
二.在他攔車逼車期間,他是否有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三.以上情況,均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且有清楚拍下對方和車牌,是否可以就公共危險或是強制罪部分請他到案說明?
以上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了,行車紀錄器連結如下
https://vimeo.com/98280172 約04:20開始
https://vimeo.com/98280173 約00:47再一次攔車
https://vimeo.com/98280174

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在道路飆車叫囂會構成一般民眾生命之危險,雖然無造成人員受傷,一樣構成犯罪要件。此外,對方亦觸犯恐嚇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使他未對你構成實際傷害,但已造成你的恐懼,建議可委任律師對他提起告訴,以保障您的安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們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在去年12月時,騎摩托車要去上班,當時時速不快也騎在機車道上,我的左前方慢車道上有一輛公車,我騎著騎著他就突然右轉停在機車道上
我印象中我在地上滾了超久司機也沒有下來,等到路過騎士扶起我
因為腿斷了,我坐在路邊等後救護車,也都沒看到司機下來,救護車到了ˊ 後司機才出現,後來開刀就回老家修養了兩個月,司機也都沒有打電話問候
申請調解不成功,司機照樣沒有打電話,也換了手機,根本沒誠意和解,我還自己跑去申請車禍鑑定,但是我覺得很草率,因為沒有攝影機,就憑雙方說詞就認定司機原本就停在那邊,所以判定對方無肇事責任,上面寫不管有沒有依規定停在公車格內,司機停在機車道也無肇事責任,但是我之前補充的說詞,他們不但沒有採納還跟我玩文字遊戲。
公車突然右轉停在機車道上,我有強調突然,但是鑑定會那邊只說所以已經停了,我撞上去就是我的錯。
因為事情托很久,再過幾個禮拜就沒辦法追訴,所以我就先提告了,請問我該怎辦?有可能翻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惟若鑑定結果司機為無過失,極有可能不成立之。但若司機具有過失,亦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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