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若您妹妹有相關精神疾病,可依法對其聲請監護宣告之。為其選任監護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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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您好,若對方提起本票裁定,您必須主張時效抗辯,要留意信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94台抗308號裁定: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應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五紙,均無到期日之記載,其發票日或為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或為同年月三十日,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之聲請,其請求權之行使,顯逾法定三年時效期間之規定。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法院自應就此時效抗辯之有無理由為審查,以確定相對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乃原法院竟以此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為由,遽予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驗小孩之DNA,若為結婚後出生,且卻非為您的小孩,您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其提起通姦罪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目前您亦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您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屆其仍未履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亦有惡意遺棄之離婚事由,且通姦亦為離婚事由之一,可對其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 女監護權及撫養費等。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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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我最近網拍遇到的糾紛,因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勞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了。(我是買方)
<1/23>
我在賣方的拍賣場上提問,想要訂做一雙鞋子,他的賣場上寫著+200元可排急單,於是我問他2/9之前能否收到商品,他回答我"應該能吧,如需要的話幫您另開賣場哦"。
<1/25>
保險起見,我"再次"跟他確認,確定2/9以前可以收到商品的話我才願意+200元做急單,若是我在2/9之後才收到商品,就要將加做急單所支付的200元退還給我,賣方也答應了。
<1/28>
因為他原本使用的帳號被停權了(詳細狀況不清楚),所以他使用另外一個新的帳號開新的賣場讓我下標。
在這期間我們仍有使用網拍上的訊息聯絡,並且我也再次重申,如果2/9之前沒有收到商品,能夠退還我200元,他也允諾了。
於是我放心的完成了匯款的動作。
<1/30>
對方說收到款項,且幫我預訂。
<2/10>
因超過約定的期限我仍未收到商品,於是我發了訊息給賣家,
詢問商品在哪裡,另外因為已經超過約定時間,應將200元退還給我。
賣方回覆,因為送貨員的疏失,所以商品無法準時送達,但仍可將200元退費給我。
<2/11>
賣方說約2/17,2/18可收到商品,並詢問我的退款帳戶。
<2/12>
我將帳戶資料給賣方。
<2/18>
我收到了商品,發了訊息給賣方,希望他將之前約定好的200元退還,好讓我能給他評價,完成此筆交易。
賣方回覆:明天(2/19)錢會入帳。
<2/20>
到2/20我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覺得對方是不是不想退款?
發了訊息給賣家,告訴他若是我在(2/21)還是沒有收到款項的話,
就不再等待,並只能給他普通評價。
<2/21>
他隨即回覆我,會親自跑一趟銀行,確定星期五會入帳。
當晚(11點接近12點),我使用網路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
我詢問他戶名和帳號,但他遲遲未回覆。
(以上和賣方所有的訊息,都有截圖留底存證)
-------------------------------------------------------------
因為拍賣網站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供我們買賣,
我想他們並不會處理買賣之間的糾紛,因此讓我很困擾。
想詢問各位律師,若他遲遲未退款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雖然200元是小金額,但是覺得很不甘心
不僅沒有在時間內收到商品,還多花了錢...
請問這樣算是詐騙嗎? 我能報案或是提告嗎? 或是該向什麼單位處理?
最後,感謝您看完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相鄰關係,您仍可以主張排水權,故您也可以先提起訴訟以便確認您的排水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並提告?(拖到小三的小孩出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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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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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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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事情原因是這樣的
在99年9月我的爸爸帶著我的兒子(那時約兩歲),去公園玩球,回來的路上在家中附近騎樓下的麵店買晚餐,爸爸抱著我兒子,我兒子手中拿著球,結果我兒子球沒拿穩,滾到了馬路上,剛好有機車女騎士跟後座的女兒跌倒,我爸爸覺得可能是因為球的關係才害他跌倒,有叫警察來,也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有去過調解委員會,但因對方要求16萬,我就跟他說不可能,調解委員會的人不但沒調解,還說那就直接上法院,於是對方就跟法院提告, 一審已經下來,判爸爸兩個星期且叫對方提供新的證據,對方不服於是又上訴,二審法官第一次去時直接問對方說那你覺得應該判多久,對方說應判三個月,當下法官還說不可能判那麼久,結果第二次開庭法官就直接跟我爸爸說就判三個月,問我爸服不服,我爸就回答說,當然不服我要上訴,結果法官跟我爸說,不得在上訴,我很疑惑,對方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後座的女兒為人證,其他都沒有,為什麼法官都不用叫他們提出證據,而且我爸當時是跟警察說<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球害他跌倒,又不代表一定是我們的問題,覺得法官不公平,想要在上訴,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嗎??需怎麼提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說明相關情況,包括車款之不符合或貸款等,亦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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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仍有無罪答辯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去年五月份,兩個鄰居聯合辱.咒罵我”說那什麼瘋話”.指著我共六次說:”若是我去舉報的話我去死,若不是就你去死啦!”.”不曾看過這麼小氣的”.”多番”.罵我三次”牛”,我在去年十一月已提告這兩位鄰居……
我可以告其”恐嚇罪”.”公然侮辱”.”毀損名譽罪”嗎?並要求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嗎?可以成立嗎?勝算大嗎?因媒體報導恐龍法官不少…….
但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到調查指揮書後,家中正好有些事走不開,且不相信所有的警察,以致於至今仍猶豫是否該去分局作筆錄,也去電詢問過書記官可否不去筆錄,出庭陳述即可,書記官要我仍需去分局作個筆錄,若有問題可對檢察官申訴檢舉。
曾在偵查庭時對檢察官表示過不相信警察,所以當場口頭陳述過事情經過,也交給檢察官書面資料和光碟,以為略過派出所直接上法院提告,可避過一些想吃案的警察,沒想到仍是如此……
這陣子父親身體微恙,自身也跟著感冒不適,現在更加走不開,調查指揮書上寫明,檢察官要分局兩個月內函覆,眼看著期限將至,我該怎麼辦才好?是否會因此自動撤銷告訴?可以要求延長調查期否?
因兩惡鄰多年來一次次公然侮辱.毀譽……我這次不打算原諒二人了……..
對了,若是至分局作筆錄,偵查的警察在正常規定內會要求我給哪些資料?因這警察兩次來電要我去分局作筆錄,一次說:”我看了一下,這也沒什麼”,一下又說:”檔案加密看不到光碟內容”,要我帶齊資料去作筆錄,又一次就是正巧我去電書記官那詢問當天,晚間警察又來電催我儘快去作筆錄,口氣明顯急躁不耐煩似,且說星期六.日他不在局裡,這說法可信嗎?是真的嗎?但我星期六.日才有時間過去…….
且我擔心單槍筆匹馬去,警察會有小動作…….
過年前因父親身體不適,我去電分局告知這位警察,這次他又改態度和說法,這回只要我盡快去作筆錄,這次我回問他:”需要帶任何資料嗎?”,他回說:”都不用帶,人來作筆錄就好了”,為何警察三次說法反覆無常呢?令我感到不安……
作筆錄的正常程序和給個人資料和提告資料的程度為何,可否詳細告知?
煩請撥冗回答,非常感謝您!!!


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8月1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且皆有驗傷。
對方(媽媽與小孩): 媽媽右眼有縫合、右小腿撕裂傷;小孩下巴受撞擊導致乳牙歪
我方(我): 身體多處挫傷 (右手掌、左手臂、左右小腿...等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且做筆錄,現場有破壞 (單行道且後方有許多來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與任意險,對方沒有保險,對方有與我方保險公司聯絡
五、事實經過:
當日,我在事發地點對面路口等待紅綠燈,綠燈後直行進入單行道,且並無超速,對方媽媽左手上抱著小孩(遮住了左方視線),未經行人穿越道走至對面,我因閃避不及撞到對方,剛好發生車禍的地點無監視器。
示意圖:http://ppt.cc/dtuj
六、問題:
因為剛過六個月,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了,初步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是「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我方的肇事原因是 「未注意車前狀態」,請問若以這樣的肇事原因上法庭,雙方肇責大概是幾比幾呢?此外,我的問題是對方是突如其來的衝出來,我上網查過「未注意車前狀態」是指「已然車前」,而我這個例子屬於「突然車前」,因為已經要召開偵查庭,所以只能請示檢察官申請鑑定,因為這部份是我個人認為的,需要在庭上和檢察官說嗎? 謝謝!


我前女友的表姊.假冒我前女友用臉書通訊軟體.向我騙取新台幣5萬元
假冒成我前女友說他向他表姊借了5萬.利用我對我前女友的感情要騙取金錢
還把他的銀行戶口給我.叫我匯錢給她.事後我有發現是他表姊假冒的.所以這5萬元沒有被騙取成功.但是之前以經有被騙取了將近30多萬不等的金錢
因為都是當面把錢交給他表姊的.像這樣子提告機率大嗎?
之前的對話記錄只有提到.他表姊告訴我.我告他 他頂多把錢還我 沒什麼
但是我知道他根本沒錢還 但是這一次行騙5萬的對話記錄我全都有留下來
包括他有說到 幫他最後一次 像這一些對話 可證明他不是第一次行騙我嗎?
像這樣子我可以提告嗎? 之前我前女友媽媽中風 家中的奶奶因為高齡85歲
沒辦法行走.後來被社會局緊急安置在醫院.我前女友表姊向親戚收錢說他要負責照顧
結果打電話來也是利用我對前女友的感情.說的很可憐請我幫忙
後續因為被我拆穿他的一人一種說詞後 他卻理直氣壯的跟我說
他又沒逼我 是我自己要去的 我去照顧他們自己的奶奶 連續照顧了一星期
每天早上出門 將近晚上12點才回家 高雄 屏東 每天來回的跑 還向公司請假
他奶奶的尿布 所有生活用品都是我一手包辦 並不是在意做了這一些事情
只是對他表姊 甚至我前女友的行為 真的感受到憤怒 就是經由這次 發現了
他表姊所對我說的一切都是為了騙取金錢 沒一句真話 像這樣子
如果我前女友都知道情況 我能連我前女友一起提告嗎?
幫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我拆穿之後一直接到威脅電話 我有去報案了 本來只是想讓他表姊知道我以經報案 能夠讓他收斂一點 結果確是變本加勵
有用臉書傳三聯單給他看 結果忘記上面有我個資 他表姊卻把我的個資直接po上臉書 現在不是都有個資法嗎?
並且用臉書跟我說 叫我小心小孩子 如果我讓他看見 不是他死就是我死
請問像以上這兩點 可以提告嗎?


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罪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的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請教:
30幾年前我奶奶花了不少錢,請代書辦理一塊土地登記(這塊地除了我們家,也包含其它地主的地),目前地狀也已經過戶給我爸爸。當初那塊地要過戶給我爸爸時,有請地政人員來做土地鑑界,四周的界主(長輩)也知道,並也在我們的土地鑑界完後在土地邊界種植植物以示界線。但事隔多年後(長輩相繼去世),某方的界主子孫們卻跑來爭論說當初這塊土地有一部份是他們長輩的,以前也有登記,只是不知道我們怎麼亂搞的,去地政事務所查出,我們用買賣過戶的方式把他們的土地過戶佔為己有,說我們當初欺騙他們,騙走他們長輩的印鑑偷辦理土地過戶等,又說即然是買賣過戶,要求我們把買賣合約拿出來給他們看,但事隔多年了,奶奶也已過世了,我們也無法提出買賣合約資料,當初奶奶還在世時,他們的長輩也沒來爭討土地,等現在我們把土地整頓之後(看起來很有價值了),他們這些晚輩們才開始來跟我們爭吵說我們侵佔他們的土地,現在他們要聯合其他(過戶登記前的原先地主們)要告我們偽造文書、侵佔騙走他們的土地等等的,感覺真的很無言!
2.如果要打官司,我們有勝訴嗎?
3.前地主的子孫四處誹謗我們家,說我們黑心騙走他們的土地,甚至見到我們家的人就出口惡言、亂吐口水、欺人太勝!請問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對他們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是針對老闆還是公司,若是老闆雖然只有姓名,仍可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一、我家與鄰居相處不睦,前陣子他以我家小孩哭聲太吵而提告「妨礙安寧」,最近應該會收到他敗訴的判決,請問我是否以其敗訴判決來告他「誣告」?因他浪費我太多時間出庭。
二、他提告「妨礙安寧」有提出錄音,但聽裡面聲音如身入其境,合理懷疑他以我未知的特殊方式,對我家錄音,請問是否可告其「妨礙祕密」?另因我是合理懷疑,萬一敗訴的話,是否會被反告「誣告」?
三、因他是一個老師,近期我因受不了他的無理取鬧,去學校申訴他有精神類疾病(他在「妨礙安寧案」自己提出憂鬱症證明文件,但我沒有將文件提供給校方),這2天收到刑事傳票,理由是有關「個資保護法」要應訊部份,請問我除了說他有精神類疾病外,並無其他說詞,請問這樣這個有可能成立嗎?若不成立的話,我是否能再告他「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
本件依您所述似有超逾告訴期間之情形,告訴人超逾告訴期間始行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亦會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故依您所述事實若自您確知之時點起算已超過六個月者,則恐怕已無法再行提出合法有效之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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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銷售安※的保單,已過七天審閱期,隔年客戶要求退保,當時保險經紀人已離職,由保險經紀公司代為處理,因客戶要求安※保險公司出面,保險經紀公司通知安※保險公司與客戶約談之後,即同意退費處理並取消保單,同時發函給保險經紀公司取消保險經紀人的銷售資格三個月,原因為不實銷售,安※保險公司並向保險經紀公司要求退回當時銷售安※保單的佣金,而保險經紀公司在未與保險經紀人協調佣金退回的情況下,逕自將債權賣給第三方,現在第三方以電話平均約一個月一通的頻率持續一年打給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告知保險經紀人應該返還佣金,否則將上法院提告保險經紀人不當得利,但是因為同意客戶退保是安※自行決定的行為,與保險經紀人無關,而且當初已有讓客戶有七天的審閱期,理應不該要求保險經紀人退回佣金,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PS.時間至少已超過六年,保險經紀人約2008年離職,但因保險經紀公司沒有勞健保,所以不清楚保險經紀公司是否有替保險經紀人辦理離職


謝謝二位律師的回覆,第三方在一開始打來催討債款時,就已明確告知請對方提告,對方有回覆會請律師提告,但是一旦提告,律師費用將會由保險經紀人負擔,且不斷提醒他們有很多律師,但拖延了近一年,卻一直沒有收到法院通知,而對方已持續一年不斷打電話回保險經紀人的娘家,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請對方直接找保險經紀人本人,對方卻詢問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是否可代為償還,甚致還提出要到保險經紀人的娘家「拜訪」,目前已告訴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不可同意對方來訪,但對方已經有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地址,擔心會自行來訪,對方雖然沒有口出惡言,但是每個月一次持續一年的電話聯繫已讓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感覺很不舒服,請問我應該如何作才能完全解決此事?若對方真的提告,告訴是否會成立?請各位律師幫忙回覆,謝謝。



謝謝沈律師及房律師的回覆,因時間久遠,保險經紀人本人已不確定銷售契約的內容是否構成不實銷售,但是否可以以保險經紀公司直接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再加上第三方選擇持續一年電話聯繫而不採用提告方式,依此判斷保險經紀人並沒有違反銷售契約?
另外關於房律師所提及的電話錄音視其是否有言語恐嚇,據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的敘述,在第三方持續電話連繫約一年中,對方在電話上說話非常小心,講話態度非常客氣,因此沒有辦法拿到對方有恐嚇的言語證據,但是因為不間斷的電話連繫,已經對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造成極大的困擾,即使我們已經不斷告知請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不予理會,但是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還是非常擔心,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讓對方不能再打電話「騷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再針對對方所提出的主張擬狀反駁,以便讓法官可以先了解您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A女在公司電腦中,以公司內部通訊軟體與其他同事溝通,將對話紀錄另外以WORD檔形式備份於電腦,該些WORD檔名皆以其他同事姓名命名,且直接存檔於電腦桌面的某資料夾。
A女因休假,將電腦帳號密碼授權給B女代理業務時使用。B女於A女電腦上執行業務使用WORD軟體時,經由「過去開啟檔案紀錄』的功能,發現A女有WORD檔是以自己姓名命行,因而好奇點開,赫然發現是以往的對話紀錄。且因為該WORD檔,B女發現A女電腦桌面上之某資料夾另外亦備份了其他同事(除B女檔案2份、亦有C女、D女、G男)的對話紀錄,為提醒其他同事小心(因A女曾以對話紀錄向主管打小報告過),B女將這些對話紀錄WORD檔寄出給其他同事(C女、D女、F女、E女)。
後經A女發現,A女認定該些對話紀錄屬其私人秘密,並認定B女之行為已犯刑法第318-1條,揚言提告,且表示B女行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長達10年。
請問這些對話紀錄真屬A女之秘密? B女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8-1條之罪? 另B女自行查詢法規,刑法第318-1條應屬告訴乃論罪,追訴期應只有6個月,請問A女所說的10年是否是錯誤的?

A女在公司電腦中,以公司內部通訊軟體與其他同事溝通,將對話紀錄另外以WORD檔形式備份於電腦,該些WORD檔名皆以其他同事姓名命名,且直接存檔於電腦桌面的某資料夾。
A女因休假,將電腦帳號密碼授權給B女代理業務時使用。B女於A女電腦上執行業務使用WORD軟體時,經由「過去開啟檔案紀錄』的功能,發現A女有WORD檔是以自己姓名命行,因而好奇點開,赫然發現是以往的對話紀錄。且因為該WORD檔,B女發現A女電腦桌面上之某資料夾另外亦備份了其他同事(除B女檔案2份、亦有C女、D女、G男)的對話紀錄,為提醒其他同事小心(因A女曾以對話紀錄向主管打小報告過),B女將這些對話紀錄WORD檔寄出給其他同事(C女、D女、F女、E女)。
後經A女發現,A女認定該些對話紀錄屬其私人秘密,並認定B女之行為已犯刑法第318-1條,揚言提告,且表示B女行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長達10年。
請問這些對話紀錄真屬A女之秘密? B女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8-1條之罪? 另B女自行查詢法規,刑法第318-1條應屬告訴乃論罪,追訴期應只有6個月,請問A女所說的10年是否是錯誤的?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要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