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經過:
大約在四個月前
我在網拍賣出一項商品並順利完成交易
但過了一個禮拜後
那個買家(簡稱A)又匯錯款
就是除了那筆交易的錢又多匯了一次款項
並寄信叫我迅速還她那筆錢
當下因為很忙沒看到電子信件
A就寄了第二封信
說我再不還他錢他就要去警局報案。
看到信後我非常生氣
認為這是對方的過失他不但態度差還一付理所當然要我為他花時間處理事情
何況前陣子才被網路詐騙過
我就回信叫他注意自己的態度並附上他不是人頭戶的證明。
然後強調我也是要工作的沒有義務要為他請假處理他的過失
畢竟所居住地離郵局有一段距離
我又沒有交通工具,對我來說去查證這件事相當麻煩
因此我要求他要彌補我工作上的損失和車馬費。
結果他完全忽視我所言,硬要我還他全額
再加上他的態度真的是讓我相當不悅
A完全無視我也是為經濟所困,需要打工工作為自己賺生活費的人。
因此我也不願意為了A這種極度自我中心主義妥協
最後A也不再寄信要錢,我也忘了有這件事。
接下來就在前天,小女收到了警察局的叫喚
因為本身在南部工作
結果對方跑到內湖法院告我侵占並要求我21號去警察局
我不知道是去和解還是做筆錄還是怎樣的...
這對我真的造成了非常大的打擊
畢竟我已經跟他說明了多次自己的情況並有心要還他錢
可是他目中無人的態度真的是讓我完全不想特地為他跑這一趟...
問題:
想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這種情況侵占罪真的會成立嗎?
自己有在銀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過
這種案例是不構成侵占的
因對方自願把錢奉上,對方必須舉證此為自己的誤轉失誤
這個步驟是很困難的,在法律的案例上幾乎難以成立罪條
真的是這樣嗎?
還是警察以侵占為由要求到案說明就已經是構成侵占了?
印象中撿到錢可以依法要求回饋三成
我要求的回饋金不到三成並且有意歸還部分款項,
不明白為什麼突然變成了被告。
是否只要對方想拿回全額款項
侵占罪就一定會成立呢?
還有疑問就是我一定需為這件事跑內湖警察局嗎?
我人在南部
由於他的疏失導致我必須付出額外車資與時間跑台北我認為不合理
是否這些損失我一定要自行吸收?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謝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