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昨天中午我們家去宜蘭餐廳用餐離開之後, 已經在高速公路上往台北的方向, 接到警察的電話說我們撞到別人的車, 請我們回去處理, 我們當下在雪隧裡面無法調頭, 所以並沒有回去處理, 但是有和對方互留聯絡方式
接著我們請朋友去餐廳查看監視畫面, 撞到對方的車的車並不是我們的車, 監視器畫面很模糊無法分辨車牌車款, 但依照我們在停車場車子停放的位置, 我們很確定我們的車子並沒有開到他車子旁邊, 更沒有去撞到他, 而對方只是因為我們的汽車車跟撞到他汽車的車款式顏色類似, 他就指認是我們撞到他們的車, 當時13:00我們也在現場, 而他車子是12:16被撞, 他們12:20發現, 卻在我們離開現場一個小時14:00的時候才報警
他們報案的方式是用餐廳很模糊的監視畫面拍到有一台車可能撞到他, 以及他去拍我們車子的車牌和我們車子的舊刮痕, 就向警方指認是我們撞到他的車
我們看過監視器畫面之後打電話給對方, 說明我們不可能去撞到他的車, 你們可能搞錯對象了, 他們卻說已經都交給警察處理了, 表示不願意和我們處理
依照這樣的情況, 他對於我們的精神損害以及時間上的損失(我們昨天一整個下午再查監視器以及打電話給警察局了解情況), 已經很明確告知不是我們狀他, 他卻不予理會
我覺得他對於造成我們的困擾, 我們需要他合理的道歉, 這應該要如何處理?

您好,我是被詐騙的當事人,事情是這樣的(日期2016.4.4):
在某個聊天室認識一個網友,之後就約要見面,他說陪我2H收3000元,我當時因為好奇而答應了,到約好的地點後他就說請朋友打電話給我,打來就說為了保障安全不收現金,所以叫我去便利超商將3000換成點數然後把卡號密碼告訴他,我就照做了,後來他又說要證明我不是警察要查我身分,叫我查看提款後的交易明細上面有沒有什麼職業代號,我就說沒有(當時我不知道這是詐騙手段~上面是不會出現什麼職業代號的),後來又藉機問我結存金額有多少,我都告訴他了(現在回想才知道我掉入陷阱了),他就說這樣無法確定我身分,所以要我付保證金5萬元,也是換成點數告訴他,之後又告訴我公司規定要再給3萬5千元作擔保一樣換成點數(他開始威脅我說要對我不利),我當時不知所措所以就照辦了,最後他又打來說還要再給他3萬元不然要對我不利,我那時帳戶已經沒錢了(我才知道他當時為什麼要問我結存多少錢),後來談了一段時間後他說那把剩下的11000都換成點數給他,剩下的不足再去湊錢,一樣又說不然對我不利,我實在沒辦法了才跑去警察局,一共損失了99000元,警察說一般這種點數詐騙很難追回,之後跟警察溝通後才決定先不報案回家想一想,真的很後悔做錯了事,當時也因為急又害怕一步一步被騙...
請教以下問題:
1.請問詐騙案是刑事案件嗎?另外~事情都還沒發生我就被詐騙了我應該無犯法吧?
2.去報案後筆錄完之後會不會寄送什麼東西給我(例如通知或什麼文件)?大約會偵辦多久?之後有需要跑來跑去嗎(例如開庭之類的)?
3.同上,他會寄到哪裡?可否在筆錄時告知"所有文件"都不要寄到戶籍地,寄到我的居住地呢?(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辦的到嗎??
4.以您的經驗這案件是否能追的到討回來我損失的錢?建不建議去報案?還是就只能算了?(怕白忙一場又麻煩)
5.唯一只能抓到人才有機會追回嗎?機會高嗎?(我有打去點數公司~他叫我報案~表示它們無法處理)
6.假設報案了,警方是否能保護我的資料不讓對方知道?或能保護我的安全?我怕對方對我不利
以上再拜託幫我解答並建議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或只能自認倒楣),拜託拜託~這筆錢對我很重要我已經沒錢可以生活了~很急~感謝!
如果需要當面說可以跟我聯絡(會員資料有電話)

你好:
依你所述,對方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屬於刑事案件,你若在聊天室散布援交、性交易訊息,被害人不會構成犯罪,但若該聊天室為過濾進入聊天室之人,可能會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 警察機關若有需要會通知你前往詢問製作筆錄,協助調查,檢察官若基於偵查所需會通知你前往說明,並製作偵訊筆錄,必要時會請你作證,若順利起訴,法院會通知你出庭並陳述意見或作證。 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能追回款項要看警察機關、檢察官偵辦之進度及方式,若能知悉行為人係何人,可以向其求償。 視具體個案而定,重點是要找到人,至於點數公司部分會依契約追究詐騙之人違約責任,但無法幫你求償。 起訴後對方若前往閱卷會知悉你的年籍資料。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是屬於刑事案件,而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提告之後檢警機關就會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開始偵辦,您在提告之後是屬於告訴人地位,若開庭有必要由您到案說明,就會寄通知書或是傳票要求您到場,提告時當然可以以住所為聯絡地址。 如果您想要追回損失的錢,提出刑事告訴是一個方法,在檢警偵辦的過程當中,您有機會與被告進行和解的談判,就可能拿給所詐騙的金額,不需要再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對方被起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這是幫朋友A問~
朋友A和B及C於一年多前共同開設美體美容美甲美睫館,
去年底,C退出~自行創業。
今年初,B說離家太遠,說要在3月中退出經營。
狀況~
2-生財器具當初是3人共同購買,現今C對處理當初生財工具無異議,
但是B,已經搬走大部分生財器具,另外在他處經營。現在卻對遺留下來的器具主張權利,但卻又拒絕聯絡及說明後續處置?
想請問針對遺留生財器具一事應該如何處理??
3-臉書粉絲團的部分問題,當初一起經營及創立的紛絲團,都擁有管理者權利,但是
問題一/店名是A所發想,但是B主張店名及粉絲團所有權是B的??
問題二/A在某日於粉絲團發文,告知粉絲團成員,兩人已經分開經營,A隨即被B踢出管理者權限!!請問A如何主張權利?及B是否違權??
問題三/觀看B現在經營之粉絲團,其電話及經營人已經更改為B一人而已,但是店址仍是現在A所經營的店址,想請問~B是否有侵權嫌疑,或A可以主張之權利為何?
4-廣告問題-當初三人一同支付廣告行銷費用,包含臉書宣傳、叟尋引擎、部落客推薦、網站製作等,唯今年初到期後,B在未告知A的情況下自行續約廣告,
問題一/B的作法是否違反相關法條?
問題二/A如何主張相關權益?


你好:
要先看你們係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以下先針對一般合夥進行討論。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聲明退夥時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應依同法第689條規定進行結算。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必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若合夥因為退夥而剩一人,合夥就會解散而必須依同法第694條以下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前,財產仍然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若為自己不法意圖所有擅自侵占,會構成侵占罪,若無不法所有意圖則屬於單純民事糾紛。 針對當初3人一起購買之生財器具,應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如前所述,若當初店名、粉絲團等是全體合夥人一起經營使用,關於使用之權利屬於全體公同共有,處分該權利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A擅自將B之權限停止,會侵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回復權利。 要先看你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否則續約廣告事宜應依民法第670條規定,進行合夥決議,由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若受有損害可以追究其責任。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進行合夥解散之清算,建議你們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你們處理,若無法調解再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B限期返還相關器具物品與全體合夥人,若屆期,B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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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有關押金的問題。
在今年的3/1時,與房東簽約,並且付了兩個月押金,以及一個月的租金以及1000元的水電瓦斯預付款。
但由於套房隔間以及公用水管馬達聲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睡眠,也與房東反映過,最後因為無法改變現況,所以我在3/10提出解約要求,並且會在3/13搬離。房東表示,請我的租金付到月底,他會還我兩個月的押金。
我在3/13搬離時,當面告知房東我因為有剩下一些東西帶不完,故會在隔天晚上八點左右過來拿走,並與他交屋,他也說好。
3/14我來交屋時,房東並不在家,只有他的兒子在。他的兒子表示他可以跟我交屋,但我詢問押金時,兒子並無作主權,加上我聯繫不上房東,所以我並無交屋,傳了簡訊給房東後就離開。
房東傳簡訊回覆我,他要等到新的房客給他押金時,才會將押金匯還給我,並且請我將東西清走,留下鑰匙,他將房子整理好才可出租並還我押金,我也答應了,並且在3/16清空並歸還鑰匙。
接下來我都沒有與他聯絡,直到4/1及4/2我先以簡訊詢問她何時會還押金,以及打了多通電話給他,都完全無法聯絡上他,他也不回覆簡訊。


爺爺於前年(104/12月)因病過世,
育有2男1女,大伯、我爸、姑姑,
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所以理應由我們家三兄弟代為繼承,
但在爺爺過世前,
大伯以私底下將爺爺名下房產地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並且將房子賣掉(675萬)(103/7月),
並以340萬買下另一棟房子,並將爺爺接到另新買的房子中住(104/1),
並聘請外勞照顧,直到爺爺過世,提及爺爺遺產,
方才知道爺爺名下(1房.3土地.存款.定存.老人年金)
都以方便照顧爺爺為由過戶其名下,
詢問其房子675萬賣出後,剩餘其他錢的去向,
卻聲稱因照顧爺爺之花費開銷,
剩餘現金扣除買新房340萬及喪葬費用後只剩餘現金50萬,
聲稱看我們家比較急用錢先拿10萬分給我們三兄弟,
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本人因為還有信用貸款尚未繳完,想再找一份工作兼職 而3/14有陌生人無故家line,本人詢問對方是誰,對方告知是中信證券,本人有詢問對方是中國信託嗎?對方說是。所以就的相信對方是中國信託之相關證券公司(中信證券),因對方說明是要做財務節稅使用,所以本人信以為真,提供了存摺與提款卡給予對方,本人於3/31日至7-11ATM領錢時,發現無法領錢,於是打電話至中國信託客服與親自到第一銀行臨櫃詢問時,才知道帳戶內有不明資金在短時間內提領和存款超過4次以上。 中國信託客服說我有三個帳戶被列為警示戶,於4/1上午先至市政府做法律諮詢時,當時律師告知等待通知,經過詢問後,本人可以前往至派出所報案 在我去報案的時候,派出所員警告知須等到相關公文下來才接受辦理,於當日下午又致電於台中派出所了解詳情,派出所員警告知因本人涉嫌洗錢與詐欺兩條條例,所以列為警示戶,而台中警察叫我準備好資料叫我自行到鄰近的派出所投案,本人才確定自己被拿去當人頭戶做不法交易。 後來本人至網路搜尋相關資訊,才發現本人犯下嚴重錯誤後悔不已就是提供他人自己的帳戶 本人第一次被騙,自己也沒提高警覺誤信對方是中國信託,我自己也有錯,誤給別人自己的重要物品,但我不懂的是派出所警員為什麼叫我自行去投案,如果去投案是不是代表我承認了那兩條罪名? 我再來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因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另外我想問一下會坐牢嗎~~或者可以緩刑或繳交罰金嗎
本人因為還有信用貸款尚未繳完,想再找一份工作兼職 而3/14有陌生人無故家line,本人詢問對方是誰,對方告知是中信證券,本人有詢問對方是中國信託嗎?對方說是。所以就的相信對方是中國信託之相關證券公司(中信證券),因對方說明是要做財務節稅使用,所以本人信以為真,提供了存摺與提款卡給予對方,本人於3/31日至7-11ATM領錢時,發現無法領錢,於是打電話至中國信託客服與親自到第一銀行臨櫃詢問時,才知道帳戶內有不明資金在短時間內提領和存款超過4次以上。 中國信託客服說我有三個帳戶被列為警示戶,於4/1上午先至市政府做法律諮詢時,當時律師告知等待通知,經過詢問後,本人可以前往至派出所報案 在我去報案的時候,派出所員警告知須等到相關公文下來才接受辦理,於當日下午又致電於台中派出所了解詳情,派出所員警告知因本人涉嫌洗錢與詐欺兩條條例,所以列為警示戶,而台中警察叫我準備好資料叫我自行到鄰近的派出所投案,本人才確定自己被拿去當人頭戶做不法交易。 後來本人至網路搜尋相關資訊,才發現本人犯下嚴重錯誤後悔不已就是提供他人自己的帳戶 本人第一次被騙,自己也沒提高警覺誤信對方是中國信託,我自己也有錯,誤給別人自己的重要物品,但我不懂的是派出所警員為什麼叫我自行去投案,如果去投案是不是代表我承認了那兩條罪名? 我再來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因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衛生局檢舉,若有透露的情事,則衛生局會進行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或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你好,
前陣子因為朋友家裡因素在網路上跟我聯絡要借錢,當時想說就幫幫她好了,所以就先匯了3000給他,後面又一些理由又持續跟我借,所以又分別匯了5000跟5500共3筆,原本約好要出來見面說要還錢,結果見面對方又要在借一筆乾脆湊30000,所以最後一筆的16500是拿現金給他的,原本說每個禮拜都會匯5000到我的戶頭,不過到現在都沒有收到,打電話過去也都不會接,傳訊息給他也都不回,目前手上是有他最後親自寫的借據,上面也有它的親自簽名跟身分證字號,但是沒有地址,所以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找到他
目前手上有的東西就只有借據,以及前面三筆匯款過去給他的紀錄,及一些FB跟LINE的談話內容,不知道這樣足夠嗎?還有最後一筆因為是拿現金給他,所以那筆會不會因為沒證據就無法被承認?
想說後面再不回應的話會來試著寄存證信函,但是因為不知道對方居住地址也不知道住在哪裡
所以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我到底應該要怎麼做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案情需要,還是可能傳喚您到案,或是列為犯罪嫌疑人,不過實際上的處理仍然必須依據該函來判斷。
2、建議您應該備妥該函文,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可以否認她是手機的使用者,而您哥哥可以出面承認,本件會有罰錢的問題,應請求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案件概述:
1.先父吳昭淵102/9/30 14:25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設備
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3.感謝律師劉人瑋 醫師劉富山 說無過失不提告,可免費幫看看病歷
報告.
4.雲林縣衛生局調解,指出麻醉方式,麻醉藥過量且誤用等缺失,衛生局
長說只要求170萬對方會賠,太可怕了他一年作兩次大腸鏡檢查,
5.103/4/3開庭檢察官說起不起訴以醫審會醫療鑑定報告為準.
6.提告後不久虎尾消防局兩名消防至我家檢查滅火器和我母親拍照
後離去(我家開小布店50年從未有人去檢查滅火器只檢查我家).
7.103/5/6 , 103/6/10開庭如附件.
8.104/1/13開庭只傳喚告訴人
9.104/9/7收不起訴書
10. 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吳文城:伊當日所做無痛大腸鏡檢查,
是用靜脈注射Propo fol麻醉方式,因用面罩提供氧氣所以勾選面
罩式麻醉,但使用面罩供氧氣根本跟面罩式全身麻醉無關.
12.104/11/16向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查閱,醫審會鑑定報告至今無下文.
二.疑瀆職要點:
1.104年1月13日開庭只傳喚告訴人,檢說因為案件要繼續有期限需傳喚,問要不要送私人醫院鑑定,說他知到案子有問題但除非遇到正直的醫師否則會不了了之,要我送私人醫院鑑定,還是要直接起訴,我想已經等了快7個月所以回答要等醫審會鑑定報告,檢說如鑑定報告下來會馬上通知,最後檢察官說我看這件案子就算了。
2.104年9月7日送不起訴書,距鑑定報告完成104年2月 4日完成長達7個月的時 間,不是案子要繼續要定期 傳喚嗎 ?不是鑑定報告下來要立即通知嗎 ?是根本不 知鑑定報告下來也完全不知內容。
3.不起訴書內容有許多問題
檢查官吳文城104/1/13單獨傳喚,欲退回鑑定書,要求送私人醫院鑑定,應已知鑑定結果不利於醫院,鑑定報告104/2/4完成不傳喚,一直拖延至104/9/7送不起訴書,原想拖過損害賠償民訴訴訟兩年追訴期,讓案件不了了之,在得知要提起民事訴訟後,才送不起訴書.
三.處理:
1.105/1/2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舉檢察官吳文城,最高法院核交
2.105/1/22向衛福部檢舉如下:
雲林縣虎尾天主教若瑟醫院醫師劉建國 麻醉醫師江誌雄檢舉函:
主旨: 違反醫師法第25條 一.業務重大過失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
倫理
說明:
1.父親吳昭淵102/9/30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麻醉醫師江誌雄 於14:20誤用麻醉藥未依規定處理藥物誤用,停止手術,主治醫師劉建國於 14:25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手術 14:30結束, 父親於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醫院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
設備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科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父親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四.問題:
1.關於檢察官的處置是否瀆職?我該如何處理?我是否可提訴願 ?
2.關於雲林衛生局,父親的死是否有責任?檢舉偉反醫師法不處理 回覆前後不一,是否違法?我是否可提訴願?提告國賠?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一、對於不起訴不服的救濟程序是再議,再議期間只有七天。超過七天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然原則上不能再啟偵查。
二、醫療糾紛的話建議找有醫生當背景的律師或是有醫生當諮詢對象的律師。
三、據我所知,高雄的楊岡儒律師是可以考慮的,上次我在高雄參加律師公會安排的醫療糾紛課程,他說他的家人有幾個都是當醫生所以他有接醫療糾紛。不過他不是每個案件都接。
四、你可以跟這個律師聯絡一下。如果你要找別的律師,也請認真考慮這個律師有沒有醫生的資源。
五、我既不是醫生也沒有醫生供諮詢,所以原則上我不接醫療糾紛的案件,最多就是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查看看醫療糾紛裡面打贏官司的律師給當事人參考而已。
六、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我去年11月中接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有去求證真的有此事,然後才發現我的提款卡不見了,但簿子還在因為放不同地方,目前全部帳戶都被管制,可是我前幾天接到另一家銀行(我有三.四家銀行帳戶)電話給我跟我說因為我的帳戶太久沒用了希望我去辦理結清,可是我有說明我的狀況他們說可以辦理,另外因為郵局是我專門在存款的帳戶因為被管制不能用,現在需要把存款領出來,因為我去年12月有到我的戶籍地分局做完筆錄了,警方說等候法院傳喚,可是我到目前都沒接到任何法院通知,所以銀行的事我不敢貿然行事,加上我身邊的人都沒遇過這樣的事,也不知道要去哪裡問,所以我把問題統整出來會比較清楚
1.請問一般詐欺案需要多久審裡時間呢?那檢察官會直接起訴我還是我先讓我到案說明呢?
2.銀行要我這個尷尬時間點去辦理結清作業真的妥當嗎?
3.如果我現在需要帳戶存款的錢,要怎麼解除管制呢?
4.那現在是不是不能再去開戶(就是其他帳戶)?


一、這類案件要自清頗為困難。
二、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測謊問題可以考慮[ 我從來沒有把我的提款卡或存摺交給別人] 。
三、有的人會選擇認罪爭取緩起訴,這樣在程序上會比較快結束,如果是要爭取緩起訴一般來說是要跟被害人和解。但是你不會知道詐騙集團拿著你的帳號密碼去騙了多少人,所以搞不好被害人很多,要和解也不是那麼容易。
四、但是你是無辜的,否認犯罪並爭取檢察官的不起訴或是法官的無罪判決才是公平正義之所在。
五、律師會選擇相信你,因為真正的詐騙集團才不會讓自己陷入訴訟當中,真正的壞人都是躲在後面讓替死鬼幫他去開庭的。
六、如果你有資力可以請律師就找個律師幫你吧,如果你無資力請律師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但如果是後者,民間測謊是否要做你再考慮一下,民間測謊有測謊費用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如何不必再花冤旺錢~
因為我,在1年前因為電視的廣告
不小心留了電話給***英語教材,對方打了很多次電話來教我買該產品
其中銷售話術相當厲害~一直都是對方在講
沒有告知7天鑑賞期,也不告訴你書本有多少內容,
訂金 5000 與價金都沒告訴我總價為何?
其實也只有九套~也都是簡單版本
根本也沒那價值超過十八萬
還告訴你說~你已經簽了消費性貸款~就是得繳~(那張紙很模糊)
該公司員工都是說無法退貨因為已經超過鑑賞期
就算你沒看~三箱全寄給她們~
都拒收~(實在很坑人)
=而且就算你跟他說沒錢繳=
她才不管你?說那是你的事~書買了是你的(因為它們都給人偷錄音並不告知)
跟他說明原因要退~(因為內容都與被銷售話術所構成的需求不同)
說明完原因她一直重複說七天鑑賞期過了
可否請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2.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律師不能幫您決定,要由您個人取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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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去年因友人跟我及其他二人說先前向一位毒品販賣人購買毒品時對方將假毒品販售給我朋友造成他心生不滿想找那個毒品販賣人給予他適當的教訓,當時我們四人協商過後由那位購買假毒品之人撥打電話跟那位毒品販賣人約好地點後,我們四人一同前往相約地點等待那位毒品販賣人出現,當時我們四人當中有三人拿武器只有我沒有拿武器,當毒品販賣人出現後他們三人上車跟對方發生扭打(我當時一直在車外)我驚見車內有類似電擊棒的閃光時把駕駛座車門打開但因當時在副駕駛座的人大聲叫我把車門關起來又剛好當時那位毒品販賣人的腳伸出車外我一時心急之下踹了他的腳使他又將腳縮回車內時我再次把駕駛座門關上在車外等待他們結束下車,他們下車後坐在副駕駛座的那個人說身上有那位毒品販賣人的手機,我們見到手機後跟他說不要拿他的東西請她拿去還給他並且告知那位毒品販賣人說他的收基在旁邊的椅子上叫他自己過來拿,事隔不久我被派出所的警察傳喚至派出所了解當時狀況,我到了派出所只後才知道原來當時做副駕駛座的人有拿取那位毒品販賣人身上現金7000元,我們其他三人皆無分到錢且根本不知他有拿取對方之財務,我在派出所作筆錄時那邊的警察跟我說要是我不在舉證人上簽名他可以向檢察官申請將我收押,我心生恐懼後在舉證人上簽名,事隔不久法院傳喚我到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後一直沒有消息,今年年初突然接到檢察官起訴書上面卻是寫以強盜罪起訴,我想請問這樣我會被判什麼?最重會被判什麼?最輕會被判什麼?刑期分別為多常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盜罪為重罪,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準備為您撰擬刑事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傳喚證人,準備交互詰問,為您辯護,爭取為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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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任職於某飯店採購部,
於網路搜尋使用單位需要之傘套設備(外客使用),
經建力廠商資料後以公司正式簽核完畢之採購單下單採買,
到貨測試時因設備無法達成連續使用之條件,
以及作工收邊銳利恐有割傷之虞而無法完成驗收。(故無法付款)
數次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解決。
但無論是更換耗材或是廠商人員至現場調整均無法使其正常連續使用,
故最後以電話及line通知廠商前來辦理退貨,
並將商品置於辦公室等候廠商前來取回。
但廠商始終以商品並無瑕疵不願退貨而不聞不問。
之後接到警分局到案說明通知書,
對方對本人(承辦人)提起詐欺告訴,
而非對公司提起。
請問是否合理呢?
我已備好相關往來文件以及通聯紀錄,
倘若不合理,我是否有反制對方的方法呢?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真的是貨品有瑕疵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罪,要提出答辯狀詳細說明。 若對方有所誤會提告詐欺,要構成誣告罪會有困難。 民事部分,要先確認貨品有瑕疵,並在通知有瑕疵時起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對方不願意退款,要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請教一下:
1. 因此採購案為本公司以採購單進行採購,對方卻對我(承辦人)提起告訴。
2. 已明確告知對方商品經貴司反覆測試無法使用,係屬瑕疵商品,請對方前來取回退貨,對方雖不同意但確已知悉,並無詐欺之事實。
綜合以上兩點,倘若本案不起訴,是否可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