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朋友找我代購物品,我向另一名甲女詢問是否有物品,三方提供圖片,貨號確認,朋友並且交付部分款項匯入我帳戶。因整個過程中經過三個月,詳細過程也有向朋友?明,也讓那名甲女直接和我朋友連絡。後來物品因卡關、調貨等問題,中間過程三方都知道,為了避免傳達口誤,所以直接讓甲女與朋友連絡。這三個月都有提及是否要先退款,朋友連續幾次都說不退款,要等,都有文字紀錄可證明。後來朋友到後面12月時,?我與甲女說法反反覆覆,我多次告知是否要退款,他一直都說要等。甲女其中有提及過,退錢時,貨也到,但是後來我與朋友爸媽達成協議,直接退款給他,其中也先退款了一部分金額。剩下還沒有退款部分,朋友也向我說可以分期付款給他。
三個月當中,朋友並未與我說明,此物品是他的A朋友要賣給B人的,11月至12月間,朋友才跟我說此物品並非他要收藏,而是他的A朋友要賣給B人的,所以是B人所要。朋友跟我說提及到B人身份是流氓,如果不好好處理,B人要帶人到我的住所找我,此話?了好幾次,有文字可證明。先前的款項,是朋友匯入我的帳戶,而不是他的A朋友或者B人所匯入。
因與朋友爸媽達成協議,直接退款給朋友,就不會有其他麻煩事也不會複雜化。但是A朋友及B人,因為沒有給他們交代為什麼拿不到物品,所以透過朋友,直接在通訊軟體上,直接向我?,還錢是小,有個理由交代才重要(朋友先前已說明讓我分期付款)。所以不斷用文字施壓我,因為原本說要物品給他,結果一拖了三個月,說要還錢也一直拖,說直接到法院處理,說甚麼也沒用。但是我已經陸續匯兩筆金額給他了,都有匯款單可證明
後來今日,朋友的A朋友,?一定要給他交代,所以要甲女與他的A朋友連絡,交代清楚為何沒有物品。其中A朋友簡訊告知甲女,因他的手機快沒電,叫甲女打另一隻號碼連絡A朋友,結果甲女撥打過去,其實是B人,此B人身份是流氓,當甲女與B人通話中,我有錄音,B人與甲女對話過程中說到,為什麼都還不還錢(但是已經先還朋友一部分了),也提及到讓甲女一個禮拜的時間還錢及出來交代,如果沒有出來交代,就要讓甲女公司無法開,即使上來找甲女,也會把她找到翻遍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的買賣糾紛,是否有到詐欺的部分?
因為我有與朋友爸媽協議且朋友也說讓我分期付款,而且也有匯了兩筆給朋友
但是現在朋友的A朋友,要叫朋友,以朋友的的名義對我提告,並且上法院說明交代為什麼沒有物品
現在A朋友的B人,直接用言語這樣向甲女?,是否有恐嚇危害部分?因為先前朋友就有說到B人是流氓,所以都很害怕

在桃園騎機車回家的路上,因為小弟我趕著回家, 騎在民族路上往桃新醫院方向,車禍發生在中華路與民族路十字路口。我當下心急搶黃燈,前方車輛要左轉稍微擋住視線,所以我稍微往右移打算過紅綠燈,但對向 車輛打了左轉方向燈,為了閃避對向車輛的左轉(左轉不知道有沒有違規), 我急煞導致雷殘。身體有擦傷(當下沒就醫),機車在滑出去的同時有擦撞到轎車後方及左側車門,我們當下沒報警,我們彼此打算私下和解,對方打了電話詢問修 車費大約1萬多,對方好心看我是學生,而我也同意,所以我們協商調解金額為5000(已約時間 但還沒付)。車禍後有撕下隨便的紙,寫上我的姓民跟電話還有"我願意支付修車費5000"這樣的字條留給對方,然後我手機只有對方電話(無紙本資料),當 下只有他們車上的一家三口跟我,總共四個人,這樣有具任何法律意義嗎?
因為怕如果對方是有心人士,之後有糾紛沒有站腳,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
若我付5000後,對方由保險公司向我提出修車費該怎麼辦,我還要另外付?
還是我5000先不要付,我們先一起去警局備案,再當公正第三人的面調解比較好?
備案我們需要支付金額嗎(事發當下沒報警)?
備案是要在約其他時間到調節委員會 還是在警局當下有共識就好?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家族中發生一筆土地的相關糾紛,詳細如下: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兄弟共有 (一人1/2),土地契約皆有,但是地上物的部分沒有實際證明,正當要申請證明時,哥哥已經將地上物已經剷除,目前有拍照存證。
1. 土地已有產權證明,請問地上物必須要為雙方同意才可簽章,如果對方不同意簽章,自己應該如何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欲蓋新房,該如何是好?
2. 因為土地糾紛是在外島金門,請問如果要提起訴訟,是一定需要在當地打官司? 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嗎? 有人說需要一位專業律師以及當地專業代書會比較好?
3. 請問如果要打官司,以這種糾紛來說平均多久才可結束?律師需要具備哪方面專業比較適合選擇?
4. 如果官司打贏了,法院會如何監督對方?對方如果不甩判決結果,又該如何是好?
以上問題,謝謝各位律師回覆。


我爸爸騎電動車跟人在路口發生糾紛,對方是逆向轉彎嚇到我爸,我爸看了對方一眼,對方把機車騎到我爸旁邊,問我爸看什麼是混那裡的,我爸只說年輕人歹勢你逆向嚇到我我只是看一下,因為我爸晚餐都會喝一杯補藥酒,所以臉紅紅的,對方問我爸是不是有喝酒,我爸說有然後對方就開始拳打腳踢,打完之後對方要他朋友報警,跟我爸說你酒駕所以我打你沒事,所以雙方都等警察來,我爸被送去醫院從頭到腳全身是傷,我爸是騎最慢的那種電動車,在醫院警察有對他做酒測,酒測值是0.22
1.請問電動車酒測值0.22這樣我爸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或是會被罰款多少錢??
2.雙方都沒有撞到這樣算是車禍嗎??
3.對方我們可以根據哪些刑法跟民法對他提起告訴??
4.我知道我爸酒駕不對,但是真的像他說的,因為我爸酒駕所以可以被他打嗎???
5.對方是當地人跟派出所很熟,請問我們要做哪些動作自保??
6.警方可以或是會跟對方洩漏我們家的住址嗎??對方像是宮廟陣頭八家將那一種??我們也惹不起.....





最近 家族中發生了一些糾紛
約略描述:
首先 我父母親 離異10多年了 父親往生9年 我從小是母親扶養長大
近來我 叔叔2位 (我爸的弟弟) 姑姑1位(我爸的姊姊) 伯母+嬸嬸(未離異)
這五位 長輩依然都健在
他們不照顧自己的母親(我奶奶) 卻把奶奶推給我照顧
我是個 未滿30的年輕人 都還沒結婚 他們這樣做法我實在無法接受
首先我要問:
3. 看了許多文章 優先扶養的 應該是我的上一輩吧 (指叔叔姑姑伯母)
4. 如果我和我母親 不理奶奶 會被控告遺棄嗎?
5. 奶奶還活者 我可以事先 先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我實在不想跟 這個家族有任何瓜葛了!!
6. 我成年了 目前還是跟父姓 應該沒辦法更為改 母姓了吧?




地號1147土地權狀在公公手上 現在公公在該地蓋房子 此時冒出一位1293號地號擁有者 聲稱該地號坐落位置原應在現地籍圖所示同段1147號土地內之東南側部分,然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1293地號土地位置被登記至1147地號土地西南邊,該1293地號地主在101年10月24日經我公公(1147號地地主)通知到場鑑屆時,始知悉登記不服情事,欲提起訴訟確認其所有1293地號土地坐落位置,然今因1147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我公公)在該筆土地上興建房屋,該1293號地主則請求我公公停止在1147地號土地上繼續施工建造房屋等,因該1293號地主一直堅持1147地號東南側乃應歸他所屬................該1293號地主願以300萬元為我公公提供擔保,請我公公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就以1147及1148地號土地為基地之房屋建造工程,不得有續行建造或其他變更現況.........請問對於這種無理取鬧的提告人 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土地糾紛呢?謝謝.






抱歉詢問一下,內容有點複雜跟冗長請見諒,
A缺錢的時候會開支票跟B換現金票,
(但最後A所開的票都有繳納完畢)
問題在於10月11日當天,
A有一張10萬及一張20萬支票當天必須過票,但A一時沒有現金
A壓了兩張10萬元的支票跟B換一張20萬現金票,
言明先跟他借,若手邊的錢來得及過票再贖回這兩張票,
後來A來得及過票了,便用無摺還了B10萬元,
後來在路上遇到B時又拿了現金10萬元給B,
(B的朋友有看到也有作證,但不知道以後會不會反悔)
這時候A要跟B拿回兩張10萬元的支票,
B不歸還,堅稱和A有債務上的欠款未收到,
原因B說A於6月到8/11(支票到期日開至10/11)之間有借到90萬
但是B的帳戶裡於10/11前並沒有進到90萬
A因為B太強勢不是很懂他的說法,只傻傻地認同說借了90萬
沒覺得B所主張的8/11部分有何不妥
事後我們查帳覺得有可能是6月份-9月份之間借到90萬才對
B現在說我們是不認帳
B堅稱有遺漏的部分是現金借貸(B拿現金給A去急用,A事後沒開票)
但是他並沒有借據,
且我提出不合理的疑問,
按照B的說法,8/11前借款90萬,B於8/11前只開出了30萬的票
等於有60萬的金額是一次一次借出10萬而未開票
B是專門做借貸的,不可能這次漏開10萬明天還讓你借
且一路借到60萬未拿票抵押
因為我是A的家人,我怕我的見解會有偏頗
但是A所開出來的票確實都有兌現
(唯獨那兩張還在B手上的支票,不過有無摺還款跟路上還款)
當我們質疑他沒有借據我們根本無法認帳時
B就會說那他就不顧情分要把那兩張支票兌現了
感謝看完我大概的故事
我最後想要提問的是
1.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只看票對票的部分嗎?除非B提供他現金借款的證據?
2.B不認同我們的主張,且生氣地執意要將兩張票兌現,我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例如用什麼方法請銀行不能執行?)(因為家裡是做生意的,無法有跳票紀錄)
3.B說沒有要佔我們便宜,但不想身上一直揹著兩著票怕弄丟,要求我們先讓他過票後,事後查清楚了他隨時歸還,但依照這幾次的釐清,他根本就不會認同我們所說的票對票的債務(堅稱有沒借據的借款),這樣以後一定也不可能有講清楚把錢拿回來的一天,這樣僵持著是不是就是要靠法律去判定才能強制他歸還呢??
4.若我們暫時妥協先讓他過票了,法律上會不會認為我們認同此債務,將來無法做主張,我們該如何自保?
5.因為我的家人A年紀大了許多事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當B一直問他8/11錢借到90萬認不認同認不認同,他說認同,那我們可以主張A是記錯日期了嗎???
6.萬一真的對方不爽改口說那兩張支票就是我們給他的,因為他沒有我們簽的借據,我們是不是也能說這兩張支票(以及其它我們有開票沒對到他的票的部分)是我們借給他的呢???
7.我們還需要/可以蒐集什麼資料來幫助自己呢????
8.如果開庭的話費用大概會是多少呢?因為我們不是很有錢>.<
真的很拜託請幫我解答,我家人為了這件事擔心的焦頭爛額,
又被人指著鼻子罵讓我覺得心急又心疼,
今天又去釐清根本不歡而散沒結論
重點月底對方就要兌現了,真的很急



狀況:
我爸為進口紅酒代理商,部分業務為提供婚宴用酒。
日前某議員席開數百桌,原本商定酒類 1200 支,宴席未完就有賓客反應酒類不足,現場追加多訂 600 支,我方人員回倉庫載送過來後也依慣例請主人方簽收訂單後才幫忙現場人員開罐斟酒等服務。但是現在要去收貨款卻發生對方堅稱最初只訂了 1200 支,拒付追加 600 支的糾紛,認為是我方自作主張故意超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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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更新
日前參考了版上前輩的各種建議,本來採取繼續協商,軟求不成再採取法律行動,結果我爸這幾天依然前去請款,會計居然說,如果 1200 支我們不請款,隨著時間增加他只願意付 1000 支,然後繼續遞減。
後來我請我爸把聯絡方式給我,醜話就由我來和該會計講,發現果然會計就是想要賴帳,同時間我也把對話內容全部都錄下來(感謝 https://evi.tw/ 蒐證雲)錄音內容中會計沒有否認我們確實賣了 1800 支,也沒有否認帳單,目前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點如下:
1. 兩張帳單都是由婚禮招待「某理事」簽收,某理事(鄉長)也能確認確有其事。
該會計說我們隨意超賣,隨便找人簽收,他不承認
2. 會計說是因為我們人員沒有做好「控管」的動作,他最後只拿回空瓶 3 百多瓶
3. 會計認為是超賣因為我們找了「酒促」,「一車一車的推出去送給客人」。其實只是工讀生,因為大部份客人自主開紅酒通常會有困難,我們會幫忙客人, 工讀生都是某大學的大學生假日工讀,長久合作,我們一定要求說
1. 你們不是酒促,不需要推銷
2. 穿著得體
3. 客人如果有言語和肢體上的輕浮你們可以掉頭就走
這部分一定是可以證明的
4. 會計說,我爸當初告訴他客人可以用喝完的空瓶換新酒(他所謂控管), 後來該會計就咬著句話在統計空瓶,硬說只有 200 瓶。(開始咬住第 3 點) 但是同時我們也一定有告知,當天結帳的時候可以拿沒開的酒來退費, 明明不是用空瓶計算,所以我們人員根本沒有去收空瓶,但該會計一直咬住這點。 我在錄音中有說,如果當下有疑慮你們就不應該簽結,他就改咬第 1 點。
整個買賣過程中,沒有合約,單純口頭約定(例如控管和退酒方式之類的),目前已有證據就是 2 張簽收簽結帳單,30 分鐘的錄音,想要請問各位先進,這樣的勝算是否算是高?
雙方都確認:喝掉 1800 支,確有買賣其事,確有簽帳其事
如果勝面高,也想要請教這件事情的分類,是應該採取:
2. 調解
何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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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版上建議其實我都有考量過,目前以該會計的強硬態度看來是非走極端不可,但是考量到該議員出身背景,我相當擔心家人的人身安全,我身在外地,想要一併請教關於這部分我應該做哪些措施來保護家人?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這部分是確定雙方合意,因為當下已經問過議員是否需要追加,貨到之後也請主人方簽收過訂單,這部分證據都有收集。
2. 應該是張律師 3. 所提之默視變更,因為我們的交易本就沒有明文契約形式,而是有訂貨單及簽名收貨,以交易來講「可能是」足夠的證據。
4. 該議員以暗示婚宴上各家廠商吞下虧損部分(似乎餐飲與飲料都和我們有相同遭遇),暗示我們應該當作是贊助,但是以比例來講,1/3 的虧損太高,還有事前要求的服務人力也占了一部份,我們無法接受這種事後強迫贊助,似乎幾乎只能循法律途徑解決,也希望各家虧損廠商一起聯合提出證據,如果走到興訟地步,也希望找到相關領域的律師,不知道這樣的勝算有多少呢?


您好!!
我想諮詢一些有關買賣糾紛的問題
四個月前向某公司的經營者行銷者購買了瘦身產品保健食品,
當時他和我說無效退費,並且強調了"我只要使用產品一個月剩下來的兩個月可以分給家人吃"所以我才向他購買那項一次三個月的產品,因為他的保證及無效退費的話我才改變了原本要繼續購買的產品。
但是吃完了第一個月,並沒有效果出現,數據量出來連一點點都沒變化,反而更不好,他那時叫我繼續使用,把三個月都使用完,沒效果的話再來講,我就聽他的把三個月都吃完。
三個月過後明顯的完全沒有改變,我要求他退費,他說無法退費給我,因為是我自己當初沒吃好沒按照他的方法去吃,所以才無效,他無法兌現承諾給我。
他說了很多的理由,他不要負責,四個月我花了七八萬塊,但是不僅沒變健康,反而更不好,花的金錢花的力氣時間去相信他。
後來我把我的情況告訴的同樣也是在經營那家公司的行銷者,他和我說,那項產品是"沒有在分1個月2個月這樣的方式來服用"那項產品本來就是90天一個療程和計劃,是調控基因,而不是像賣我的那個人說的那樣。
我想問的是,當初我在要買的那一天他告訴我"你使用一個月你媽媽使用兩個月"的這句話而讓我買下了這項產品,但是事實證明這項產品是要90天來達到效果,90天是一個療程計畫,那麼請問她說的那種話算是在欺騙消費者嗎?他不退費的話可以提告他嗎?
那套產品的服用方式就是90天一個療程,沒有再分30天60天這樣的吃法,但是當初購買時,他和我說我吃30天就可以,剩餘的60天可以分給家人吃,所以我才買了那套產品
使用了30天未看見效果我問他這樣該怎麼處理?那時就和他當時說這跟你當初告訴我我吃30天就有效的話不一樣,他和我說那就持續吃完90天吃完再來說,我也持續吃完90天,90天過後扔燃沒看見效果。他說"是因為我一開始沒有好好的吃,90天以來沒有達到每一天都按照他們的標準飲食3333來吃",所以無法退費給我,在我吃完90天時他強調了"90天就是要每天飲食3333,你有一天沒達成,那就不會達到效果"
那請問 他在一開始和我講說"我吃30天,家人吃60天"的這種話和我吃完他最後跟我強調說的"90天每天都依定要3333才會有效" 這樣子是否當時購買時他是在欺騙消費者?
他沒有把公司產品規劃設定的食用方式準確的告訴消費者,而是自己隨便講了食用方式來告訴消費著,並且前後講的話不一致。
請問這樣子他是否有錯是否能要求他賠償?他不賠償是否能提告? 針對的是當初我在購買前她和我說的那套說法,而不是產品有效還是無效。
我已經確認過產品吃法規定就是"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當初他和我說可以分開共用的這種話,是否是欺騙消費者?
我只是一個學生,想變健康的學生,相信他花出心血金錢用心努力認真,到後來才知道被騙了,產品根本不能共用。
請您為我解答,感恩您感激不盡!

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和某車行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起因為朋友的車輛給店家維修需放在他們店裡,因此對方借了一代步車給我使用,當下並為簽立任何借據或是書面單據,在借車期間21天朋友並沒有使用他們的車,而是駕駛自家汽車,在事發當天不得已才使用。而朋友的車輛維修狀況店家從一開始維修時就說隔天或是一至兩天會好,但是中間卻說檢查出有其他問題需再加錢,朋友也同意並且等待,也付清金額但對方不願意開立收據只給了估價單,說要等交車時才會開收據,然而每次詢問維修好了嗎對方都說隔天或是一再拖延時間,期間共拉鋸了約一個月。
事發當天使用車子大約兩小時,因借來的車輛是屬於店家改裝的車輛又有奇怪的異音,而且儀表板原本就是損壞的無法得知實際里程與時速,所以都是慢速行駛速度約50公里,回家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一起步就聽見有零件脫落接著車輛中央零件損毀,嚴重到無法行駛。當下聯絡店家沒有聯絡到。隔天與店家聯繫上後店家要求賠償三分之一並咬定是我方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但是依照前面所敘述,此車輛本來就有問提若非不得以本人是不會去使用的。我方不願意賠償並且詢問了修車進度,店家又表示隔天才好,並且貌似不願意賠償即不願意歸還車輛。
隔天再次詢問,店家依舊以尚未完成需要隔天為理由而推脫不願意交車,並且拿出一張寫有借車日期的單據給我方簽名並且蓋手印,由於朋友不懂便簽名也畫手印,但是這已是事發之後的事情。
當天在現場與店家對質時,朋友強制要把自己的車帶走也不願意賠償,店家就與帶恐嚇表示,你牽走有問題我們不負責,並揚言要告我方。
至今天事隔已半個月,昨日收到調解委員會傳票,對方自行拆解損毀之車輛、自行判斷我方使用情況並自行維修估價,以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法第196條提出告訴,要求我方賠償共4萬左右金額(包含車輛零件 皆非原廠 ,與其自行維修之工資)並拍設損毀車輛之照片數張,僅有一張有照到車牌號碼,並自行使用朋友本人之證件影本(中間因需要與機車原廠叫零件,因此店家向朋友要求雙証件影本)
事後我方自行調查其損毀車輛之價格,市場上約兩萬出頭,並非對方所言至四萬。
請問這樣我們身為被告有什麼方法能化解?除了和解以外的方法
感謝!!
由於剛剛電腦當機不確定是否有發出文章,如有重複抱歉!!!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 ... (恕刪)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覆:)
您說證明我們並無使用該車,但是我們確實有使用 只是並不長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或是如何在答辯狀中表示說我們並無損壞車子,而是車輛本身原有的問題造成現在的結果?
發文至今 期間有尋求過一些協助,大部分都是說因對方無法證明該車輛本身沒有問題,因次對方的起訴狀並無實際效益,而且由於對方車輛維修、估價 皆為自行運作,因此我們還能要求提出第三方機關的公正評斷
若是如此,我方的答辯狀應針對哪些重點去做詳述會比較好?或是該怎麼去表示說車輛已使用多久、先前有無重大損傷些我們都不清楚?
另外想詢問所謂"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或證人"是指??
抱歉噢 問題有點多 再次感謝您:)



事情是這樣的......在2012年的9月初的時候,接到警校同學(小豪)來電說明要介紹一位朋友(以下稱小智)給我認識,小豪說小智是從事旅遊業的,如果以後有要出去玩可以找小智。
2012年9月5日我們約下午3點見面,到場的有4個人(我、小豪、小智、小鳳{小鳳是跟小智一起來的})經過一番普通的聊天後,小智就切入主題說明出去玩可以省錢的方法(此方法就是購買旅遊卡可以住宿用節省住宿費,花費約5星級飯店的2-3成住宿費就可以住宿他們公司特約的五星級飯店EX:圓山、台中永豐棧、台北華國...約10多間等),甚至可以用旅遊卡賺錢,我好奇問怎麼賺錢呢???小智和小鳳說這些卡片分為主卡及副卡,主卡只能有1張;副卡可以買1到8張,然後主卡1張89800副卡則依你加購的數量決定,EX:如果你買1主+4副就是89800+4*64800 如果1主+5張以上就是89800+5*54800這樣,只要把副卡透過轉讓的方式就可以賺錢,把副卡轉讓給認識的朋友當主卡就可以賺主卡的差價。(副卡我54800買 賣給人當主卡89800........其差價約3萬多)
小智跟小鳳甚至說這些旅遊卡有增值作用,那些那些卡的價錢一年還比一年多,而且9月底這些旅遊卡就要調漲了!他們說小豪就是想讓我趕在漲價前夕知道購買(小豪說他要回去上班,半小時前時已經離開),而且買1張副卡就贈送我1條鑽石項鍊以此類推。
當下我還質疑說卡應該不好轉讓吧!小智跟小鳳說:只要配合他們做介紹轉讓那就會很輕鬆。此時我就問小豪該不會是要轉給我吧!?小智跟小鳳回答說:不是!而且小豪已經購買了1主+8副卡,現在也轉讓了3-4張副卡,他有賺到錢才要介紹給我。小智跟小鳳還說轉讓不一定是轉給認識的人,他們公司會電話詢問其他民眾購買,如果其他民眾有購買主卡的時候就可以用我的副卡轉讓給那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有詢問說大約多久可以轉讓完畢,小智跟小鳳他們承諾說只要配合他們(約自己認識的人出來)就可以至少1個月轉讓1張副卡出去,最晚於6-12個月內就會轉讓完畢。
由於才剛出社會不久,我表明自己身上沒那麼多錢,小智跟小鳳就說:不要緊,他們可以協助我貸款!之後就說一套甚麼無中生有的理論(向銀行貸款60萬,買1+8張卡的卡費約564200,600000-564200=35800這些剩下的錢就放在銀行讓銀行每個月扣利息跟本金,然後把副卡轉讓出去後,把轉讓出去的錢在存入銀行,最後八張的轉讓出去就會變成89800*8=718400,718400-600000=118400就是我會賺到的錢,自己身上還有一張主卡可使用)。........................
到了9/5晚上9點多才說完,我都快暈了,我當下表示無法決定,他們就說請我先繳訂金,先壓住我的日期,不然到時候漲價就來不及,於是乎我當下有拿1萬元作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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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日之後我沒有理會這件事情,於2012年9月11日晚間的時候,小鳳來電說要簽契約書。順便幫我慶祝生日,於是我們就約在板橋一間85度C。在簽契約書前,我致電給小豪說他們真的沒問題嗎?(因為小豪是警察)我還詢問說小豪說他購買1+8沒問題嗎?是否已經轉讓3-4張?小豪的回應都是:對!基於對他的信任,我契約書的部分只粗粗的看了一遍,其中都是小鳳跟我說哪幾個地方該簽名然後蓋章就好,簽完契約書後,契約書有1式兩份,小鳳說他要拿回總公司蓋章所以兩本都要拿回去。我之後根本沒有辦法審閱裡面的內容。
2012/9/17的時候,小智約我到安泰銀行辦貸款部分,小智在辦貸款前有給我一個人(稱小黃)聲稱可以協助我辦貸款,小黃在銀行對保前教我一些對銀行所問的問題做回復EX:貸款用途就說投資、銀行從哪知道可以辦理貸款,就說看到小黃在西門町發DM時知道此資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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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左右,我有約我同學(稱小益)出來聽,他後來有買這旅遊卡,但是該業務員小智他在介紹的時候,傳遞不正確訊息給小益說我買1+8且也已經轉3-4張卡片了!幸好我當初有告知小益我才剛辦並沒有轉讓出去,而且我建議他只買1張出去玩就好。
2012年9月底的時候我就詢問小智:你們不是保證說旅遊卡9月底要漲價了嗎?那怎麼沒有漲價?小智回應:他不清楚!反正只要公司內文一下來就會漲價!在過一陣子吧!
因此事我開始有疑慮,所以我就在網路上搜尋他們旅遊卡相關的資訊,赫然發現有這一分處分書http://tw.myblog.yahoo.com/101bank-109,我立馬約小智出來並要求小智做出解釋,但是小智並沒回覆我所提出的問題,我便開始懷疑然後打電話給小豪說到底怎麼回事,小豪說沒問題啦!!就聽小智的就可以了。(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我也沒在多甚麼,只是在網路上看到越來越多負面消息,心中始終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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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10月22日小智才把契約書跟項鍊交給我(我在9/11簽約後,一直有催要契約書),並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簽收單上有壓我所收到東西的日期。我當下又詢問為什麼這麼久才把契約書給我,這樣根本沒審閱期阿!小智回應說:該契約書他們要帶回總公司蓋章所以現在才給我。然而我當天回到家打開契約書一看,發現契約書早在2012/9/17日就完成了!詳細一看該契約書內容根本不是買旅遊卡贈送鑽石項鍊,而是購買鑽石項鍊加購旅遊訂房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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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在一次搜尋有關他們的旅遊卡的資料,這次我真的傻眼了!原來他們從92年就從軍隊先下手,現在變成警察消防,以下是資料
1.92年軍人被推銷
http://www.epochtimes.com/b5/3/9/19/n378652.htm
2.92年推銷旅遊卡吸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21/today-so2.htm
3.軍官成功案例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501200226
這是消保官2012年的
1.消保官認定違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ican168/post/1322992794
2.消保官認定違法2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9642
換成我們警察消防被坑殺的http://davidli.pixnet.net/blog/post/38738755-%E9%81%A0%E6%9D%B1%E4%BC%91%E9%96%92%E5%AE%B6%E6%97%85%E9%81%8A%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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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東西我立馬打電話給小豪,後來小豪有像我坦承說,其實他並未買到1主卡+8副卡,而且也沒有轉讓了3-4張,他目前只轉了唯一1張也那是我買的那張主卡,我當下蠻氣憤感覺受騙,詢問過後才發現是小智要他這麼說的,我便跟小智明確說明要解約,事後甚至我還打電話至他們在台中總公司說明解約。之後小智跟我幾乎沒再聯繫 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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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我請小益約小智出來,我跟小豪也去找小智把事情說清楚。當我問小智為何串通小豪來騙我說小豪買1+8已經轉讓3-4張旅遊卡,小智則回應:那是小豪同意的小智他這麼說的。於是我氣憤地再次明確表態說我要解約,甚至要把項鍊退回,但小智拒絕並說他無法作主他要回去公司詢問,想當然爾後來無消無息。我們當天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無任何回應直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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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有向小豪提出我要提告,提告小智跟小豪兩人詐欺。小豪跟我說明,他願意上法院,因為關於他欺瞞我的這件事情,他要負責,他也表態想跟我私下和解。於是我就在2013年10月多的時候提出告訴(當然在這一年內我一直跟他們公司做溝通,也把事由告知該總公司及分公司,換來的都只是囂張的態度,要告你去告阿!),近期檢察官有詢問過一次了,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明重點,事情發生的內容有點長,檢察官又不能從頭聽到尾。苦思無奈,請提點一下該怎麼半!!!拜託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至於損害賠償又區分為信賴利益之賠償或履行利益之賠償,您說的各筆支出費用,即看如何定性。和解時,通常不會如此細分,只會抓一個數額談,除非談不攏,進入訴訟,才開始區分每筆費用之定性及舉證損害額度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先發函給建商,至於您們是否同意解約,則應以您們最大利益為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