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啟者XXX:
台端民國(下同)103年07月22日向本公司租借車號RAE-0553之小客車乙輛,租期至103年07月23日為止。現雖已歸還車輛,但惟台端歸還車輛時車牌遺失
、右後門下方碰撞嚴重,經本公司送修過後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用8000元、申請牌照費用3550元、油資1800元、司機費用2000、維修過程中之營業損失7天14000X70%=9800元,新台幣共25150元,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迄8月23日期間,曾多次向台端要求出面處理,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請於收到此文起5日內必需與本公司聯絡並付清所欠款項,否則本公司將循法旅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XXXXX公司負責人XX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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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要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房屋若有為建物保存登記,即有房屋稅籍資料,即須繳納房屋稅,與承包商有無開立發票無關,承包商若有開立發票,為承包商繳稅之依據,與您應繳納之房屋稅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應該是朝向違反商業會計法偵辦 2.因為國稅局已經有告發犯罪 基本上地檢署應該是會起訴 把案件丟給法院去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大家好
想請問在窄巷內兩旁都是畫白線,
且我停車的服飾店牆的距離與路邊白線距離約一個機車距離(立機車中柱,後車輪會在白線內),
我把車停在服飾店與防火巷(樓跟樓中間的空隙)的交界處,
且是停在白線內非店門口(店門口與我機車距離有超過100公分),
我是否有停車的權利?
服飾店的人是否有未經過我同意移我車的權利?
因服飾店的牆與白線的距離並不是他們的所有權,
另他們把服飾店與白線的距離中間放他們營業用的假人展示衣服是否違法?
事情起因在我把車停在服飾店邊邊,他們認為他們營業10幾年,我要停車要"禮貌"的打招呼,但我就住附近不想浪費我時間每次禮貌打招呼,且地不是他們的要打招呼也要找交通部????
事件中因我的車有鎖龍頭,服飾店人員移我車,所以服飾店人員腳有撞到,但他把的車移到防火巷中,且移超邊邊,後照鏡整個因貼牆移位,這樣服飾店的人是否有侵權行為?



朋友之前轉行要進入美睫行業. 對方要求需要簽一個月合約+本票5萬這段期間為試用期. 若期滿考試未過或是員工自行離職, 需付5萬.(不過口頭上有說, 若做未滿2週可以只繳學費+材料+model費用)之後正式上班的工作待遇說保密到通過考試才透露.
他在7/26簽約+本票. 26&27訓練了兩天. 但是這時候還有別的工作. 7/31離職對方這間是剛成立的分店. 所以遲至8/8才上班, 一直上到8/16考試通過後.得知抽成比例以及還要簽訂新合約. 內容包括競業禁止(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兩年內離職違約金.等等. 由於需要簽本票, 金額又高達30~50萬覺得不妥所以提出離職.
問題:1. 對方提出合約簽訂日是7/26. 離職時已經超過兩週. 要照合約走. 可是他實際工作時間只有11天. 其他都是因為分店尚未準備好而沒有通知上班 簽訂合約時也還有其他工作在身. 也是對方很急著叫他去上課才利用周末前去 這樣子算合理嗎? 我朋友是認為付出學費和材料等費用是可以2接受, 但無法接受5萬全額.
2. 今天過去談, 雙方沒有談攏, 有將該合約拍照 剛剛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現簽約的公司統編, 網上查到的是xx服飾 總店的地址查詢到的是yy服飾, 分店地址查無營業登記 且xx 和 yy服飾 負責人不同, 也和合約上的負責人不同 請問這樣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3. 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但若是資方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我們能怎麼樣對應呢?
PS. 1.上述口頭說未滿兩週的承諾, 在line提出離職時有討論到, 對方也有承諾有效 只是咬著簽約日是7/26.所以不適用.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麻藥入眼,於是我自認倒楣,盥洗完稍稍可以用手撐開眼睛,就叫計程車自己回家了,隔天就醫,醫師指出雙眼角膜上皮缺損,並非麻藥入眼,因為麻藥入眼會是灼傷,而我是角膜缺損,整整眼盲四天、後期視力模糊、畏光,將近15天導致無法工作,現已復原但仍畏光,前期甚至還請24小時看護7天。對方只願意支付退費隱形眼線3000以及看診費用跟車馬費共5千,也一直是由我主動聯繫,對方一直在延遲時間,也不願意告知姓名,所以通報警方介入,當時尚未報案。
8/13已到警察局告傷害開三聯單,已附上看診紀錄。到時出庭我會附上通話紀錄(對方不是LINE回我沒空,就是完全不接電話,也不回覆電話,但卻可以跟共通朋友通訊聯繫),我想要求我半個月的看護(庭上我會拿出七天的看護費用的親友請假單),以及個人營業損失,但精神賠償不知道依照什麼做依據來做計算。我算過我今年到現今為止,除了那15天的中斷,如果只算進帳收入,兩本存褶約莫將近一本45萬一本將近44萬,兩本共89萬左右,半年營收將近89萬,我每個月是都有收入,我屬於業務性質,收入有時大筆,有時小筆會影響個人收入賠償嗎?我本身也是公司負責人,但不想牽涉到公司部分。不過我還是會備好公司營登以及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可?因為要籌促新公司需要用到正本)
想請教的是:
問題1:精神賠償要依照什麼來做比例根據呢?可以抓我的收入給我一個譬喻嗎?
問題2:法官會單看收入做賠償嗎?因為要開設另一個新公司的關係資金流出也相當多。
問題3:我8/13報案,約莫多久時間會傳喚到庭呢?。會遇到對方嗎?
問題4:我有缺乏什麼有利證據嗎?
問題5:請問看護費用是可以申請多少?因為是請親戚好友請假來看護。
問題6:請問他這樣符合藥事法嗎?使用麻膏跟麻醉針劑有差異性嗎
(他給我使用是麻膏)
問題7:或是可以向庭上請求有無營業及美容執照嗎?
問題8:我還有什麼能告的?因為被恐嚇,但被恐嚇時,沒有錄音到,實在太不滿了!
懇求回覆!感激不盡!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精神慰撫金的部份必須依據您所受的傷害、雙方的資料作為基準,本文建議可以嘗試請求10萬元。
2、因為目前法院對於營收的見解比較保守,因此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且必須確實有影響營業,否則建議請求薪資較佳。
3、刑事偵查庭的開庭時間必須依據承辦檢察官的辦案態度及案件筆錄製作狀況,但是ㄧ般來說3個月沒收到通知就可以詢問承辦員警是否移送檢察署。
4、刑事的部份可能還是必須調閱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其他的賠償則必須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
5、目前的行情約為1200~2400不等,您可以直接上網查閱。
6、對方的行為應該屬於醫療行為。
7、此部份可以建議法院或是檢察官進行調查。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如果匯款還有基本的證明,如果付現,就不好舉證了。
你好,存摺簿上有每期他匯款給我的紀錄(匯款人名稱都是顯示對方工程行),也可以調到我每期工程所做的款項(即他該轉給我的款項)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麻藥入眼,於是我自認倒楣,盥洗完稍稍可以用手撐開眼睛,就叫計程車自己回家了,隔天就醫,醫師指出雙眼角膜上皮缺損,並非麻藥入眼,因為麻藥入眼會是灼傷,而我是角膜缺損,整整眼盲四天、後期視力模糊、畏光,將近15天導致無法工作,現已復原但仍畏光,前期甚至還請24小時看護7天。對方只願意支付退費隱形眼線3000以及看診費用跟車馬費共5千,也一直是由我主動聯繫,對方一直在延遲時間,也不願意告知姓名,所以通報警方介入,當時尚未報案。
8/13已到警察局告傷害開三聯單,已附上看診紀錄。到時出庭我會附上通話紀錄(對方不是LINE回我沒空,就是完全不接電話,也不回覆電話,但卻可以跟共通朋友通訊聯繫),我想要求我半個月的看護(庭上我會拿出七天的看護費用的親友請假單),以及個人營業損失,但精神賠償不知道依照什麼做依據來做計算。我算過我今年到現今為止,除了那15天的中斷,如果只算進帳收入,兩本存褶約莫將近一本45萬一本將近44萬,兩本共89萬左右,半年營收將近89萬,我每個月是都有收入,我屬於業務性質,收入有時大筆,有時小筆會影響個人收入賠償嗎?我本身也是公司負責人,但不想牽涉到公司部分。不過我還是會備好公司營登以及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可?因為要籌促新公司需要用到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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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精神賠償要依照什麼來做比例根據呢?可以抓我的收入給我一個譬喻嗎?
問題2:法官會單看收入做賠償嗎?因為要開設另一個新公司的關係資金流出也相當多。
問題3:我8/13報案,約莫多久時間會傳喚到庭呢?。會遇到對方嗎?
問題4:我有缺乏什麼有利證據嗎?
問題5:請問看護費用是可以申請多少?因為是請親戚好友請假來看護。
問題6:請問他這樣符合藥事法嗎?使用麻膏跟麻醉針劑有差異性嗎
(他給我使用是麻膏)
問題7:或是可以向庭上請求有無營業及美容執照嗎?
問題8:我還有什麼能告的?因為被恐嚇,但被恐嚇時,沒有錄音到,實在太不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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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羿安 的發言內容: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 ... (恕刪)
因為涉及到麻藥,是否涉及違法醫師法醫療行為之定義,又麻藥的部分是否違反藥事法, 其麻藥是否為偽藥或禁藥,需要搜索扣押作為佐證,建議委請律師列舉犯罪事實及證據、請求調查之證據、所犯法條後,找刑警大隊或刑事局報案,以便搜索扣押相關證據。 業務過失傷害罪沒什麼分數,警察沒有什麼動力,藥事法及醫師法的部分分數比較高, 他們比較有動力,警察每個月都有分數的業績壓力。以前指揮的過程,警察也會私下跟我抱怨做這個不符合成本。其次警方的辦案能力也有城鄉差距,刑事局〉刑大〉分局偵查隊〉派出所,同時市區的分局辦案能力也比邊遠地區的好些。 以上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形而定,僅依你提供的資訊參考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羿安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所以請問一下,我是不是需要再去警察局提出您說的這個問題呢?請他們稽查扣押他們的所謂麻膏?我是在中山分局報案的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的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高雄酒店鋼管妹妹 發問:
盤讓店搞得我頭痛死請問對方不付尾款我可以寄 存證信函嗎怎麼寫
台北人下來高雄開店都那麼機車嗎....要求東要求西通常把店整理好就交給對方..結果對方說還要消毒還要幫他刷油漆冷氣我才換新既然說不涼要我在讓渡書上保證涼2ㄍ月.在來營登辦過戶結果我忘了繳娛樂稅不能過戶說什麼影響他開幕要跟國稅協調不針對店家傳訊息給我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說他們重新申請公文.0/同時尾款部份ㄝ將不予支付/讓渡書寫7月30號付的.....這是2碼事巴0在說他們上星期ㄝ開幕0請問我是否可以寄 存證信函請問怎麼寫
2014-07-29 13:59:09
他讓渡書加了2條1簽約日期前的所以相關問題及債務問題於買家無關02保障在合法隅與運下正常營業不受外力影響0
***但他ㄝ上星期開幕還說冷氣不冷還叫工人來修明明就很冷
說要從我尾款扣0明天付尾款如他們沒付那我要這麼做呢有誰能告訴我要這麼寫呢ㄅ
2014-07-29
安

我在網路上賣cd已超過10年,近日收到一買家的胡亂指控,大致如下:
買家滿意度: [普通] ! 意見︰ 雖然號稱正版商品,但還是有些似是而非的極致盜版光碟. (2014-07-19 18:17) 回覆︰ 這位大哥,這是非常嚴重,無的放矢的胡亂指控!何來的似是而非的極致盜版光碟.! (2014-07-20 04:12) 買家滿意度: [極差] ! 意見︰ 根本沒第14首,而且13首及14首相連間隔2分鐘以上,共11:09分,就算有也必須分開,你這分明是唬爛版,態度還那麼差勁,實在有待其他消費者商榷! (2014-07-20 04:23) 回覆︰ 1.這是sony唱片公司出版的,關我何事! 2.這跟盜版有何關聯! 攝,若外殼已破,恕不更換,物品一經售出,概不退貨,謝謝! (2014-07-20 08:30) 回覆︰ 3.兩次購買都用莫須有的藉口找麻煩, [關於我》已明載:無法透視,只能就外包裝做陳述,除重大缺失外(例光碟破損、完全無法讀取.......等,商品若有問題,請於收訖七日內處理(郵戳為憑)逾期恕不處理),網頁商品照片皆為實物拍 (2014-07-20 08:32) 買家滿意度: [極差] ! 意見︰ 該光碟已經作廢了,我也懶得跟你計較那110元,俗米無好貨,奉勸樂於此道的人,到此為止吧! (2014-07-20 13:53) 回覆︰ 13首及14首相連間隔2分鐘以上,共11:09分,sony唱片公司出版的,關我何事! 2這跟盜版有何關聯? (2014-07-21 08:15) 買家滿意度: [極差] ! 意見︰ 惱羞成怒,死鴨子嘴硬,SONY他的生意不是這種幹法的!!消費者請自求多福,罩子放亮點吧~ (2014-07-21 22:15) 回覆︰ 有點常識去外面通路買一張一樣的比對就可知! (2014-07-22 07:27) 買家滿意度: [極差] !意見︰ 誰理你! (2014-07-22 13:39)
意見︰ 反正我已善盡告知義務,消費者若還是義無反顧,我到此為止,不想再浪費唇舌了,保重了各位!! (2014-07-28 11:05)








一、有的人會先發制人搜證主張總公司違約,但這樣比較沒有誠信(笑)。
二、如果坦承自己違約,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但是這就變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也有法官認為沒有過高而不減或是減一點點的,這種情況只能傾盡全力去降低傷害了。
三、違約金過高的酌減實務上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法官職權酌減,這是多數。第二種是你要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這是少數,但這樣的少數在成長中,你不會知道你會遇到那個法官。
四、若是自己的因素要結束合作關係,可考慮好好談談,要考慮對方損失及感受,才有坐下來談的可能。
五、不同的契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著加盟契約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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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96年4月任職至今, 原本公司營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08:30~20:00 週六是08:30~12:30, 而我的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 而公司因業務量縮減, 於102.10月起, 週六停止對外營業. 又因業務量急縮, 於103.6月起, 營業時間改為08:30~18:00 我原本是11:00上班, 公司要求我比照08:30上班, 我原本到此公司上班, 當初就是言明要上中班(11:00~20:00).. 在103年7月2日, 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 上面寫~~ 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 要我在7月底前, 另覓新職, 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即週一到週五11:00~18:00, 就是一天7x120=840元. 原本週六停止上班, 公司已變向減薪, 現又已此奧步, 是否造成本人權益受損. 我該如何回應此~~ 合議書.., 或又該向何單位申訴, 又是以勞資法何條為宜..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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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在去年底老公因有了其他女人;兩人常一同和一群他們的好友出遊;三天兩頭就不回家且朋友們都幫忙掩護兩人關係我在沒任何有利証據的情況下;傷痛欲絕也只能無奈接受離婚!前夫自己做生意當老闆,我本來有工作但在我們結婚後,他希望我不要工作;於是我辭去工作幫他算帳計帳…不過所有的錢項進出全在前夫名下、包括結婚後我們買賣房子投資和股票等等的投資所有盈利也都進他戶頭!他與婆婆說我又沒犧牲什麼、小孩子是結婚後本來要當人太太就應該生的、帳目本來就應該算、幫老公介紹生意那也是老婆的本份、所以我都沒付出心力,所以離婚後我卻什麼都沒有,連自已戶頭存款都沒增加過、反而花的差不多了。關於夫妻財產的部份我想爭取,但在尚未離婚前一星期,我稍微看了他的戶頭、發現二個月裡、從原本帳戶裡的四百多萬提到剩下二百萬,我知道他曾因我說夫妻財產本來就該婚後一人一半才公平;他說為什麼;做不到!所以他有可能想脫產嗎?而目前我從營業員那得知我們結婚那時所買的股票市值約180萬,他在離婚後也都賣掉了;現在我該怎麼做?而財產分配關於律師費用是多少?假扣押的話又要再花另一筆律師費還是還需要支付什麼費用嗎?

lee您好,
一、按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您現在仍得向前夫要求剩餘財產之分配(婚後財產的一半)。
二、對方任意處分婚後財產,您得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1030-3條)
三、您的狀況必需趕快提起訴訟,避免時效逾期;及因為拖時間太久導致舉證困難。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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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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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原則上即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若對方要求的真的不合理,則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0年8月和房東簽約開卡拉ok,其中有一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私自將租賃
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 轉租 頂讓或以其它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101
年3月因一些事把負責人換為我先生名字,9月11日因資金問題暫停營業,因卡拉
ok社備用租的,請音響公司搬回,平時都是少爺開關們,那天也是少爺開們,我請我
先生去店看音響公司的人是否有來搬,房東也來(別人告知他的吧)我先生先離開
(少爺會關們).事後得知房東叫我員公清空店,更換門鎖,於是我提告房東違約.
一審律師說刑事民事一起提告
判我違約,原因房東說我把店轉租給我員公,要我提供員公通聯地址,我無法
提 供(在店裡被清空)法官以民事282條之1, 判我無法提出員公通聯地址,以
房 東ㄉ主張為事實
二審換律師,律師說有上訴空間
判我違約,原因我把負責人換為我先生名字,但違約金過高退一半(我有72萬押
金 在房東那)
1) 就算違約房東可以清空我ㄉ店嗎?他在開庭時說1點電話通知我解約(我否
認),1點20通知我員公清空(他們私下聯絡頻繁,有通聯記錄)我可以請求
賠償嗎?我有清空前後拍ㄉ照刑事上算侵占嗎?(店內東西五六十萬,有當
時購買ㄉ收據)勝算多少阿?
2) 房東另案告我返還原狀,但只有原狀,照片,如:我有拆一包箱,他找人評
估,但包箱ㄉ材料於事實不符,我該如何舉證,(還有16間包箱未拆可以當證
據,可是他也不會讓我進去店裡搜證吧)還是她要舉證他原來裝潢時被我拆
掉ㄉ包箱用ㄉ是什麼材料?當初是我先生拆ㄉ,他知道里面ㄉ材料是什麼,如:
包箱是用3MMㄉ夾板,他以9MMㄉ價格報價向我求償....
房東另案告我返還原狀就又開庭了,拜託拜託各位律師教教我好嗎?謝謝謝謝




存證信函 擬稿
關係人黃XX,本人陳XX,及另一關係人謝先生(全名另提供)等3人,共同於102年10月上旬,地點:謝先生名下位於XXX路巷內"XXX'店內,共同口頭約定,由毫無手機通訊營運經驗之黃與謝各出資新台幣25萬元,陳不出資,以技術股方式,提供個人手機通訊專業,經驗,及通訊領域人脈,資源,個人經營多年拍賣帳號(yahoo拍賣,露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賣場各1),銀行帳戶等供公司營運使用之方式入股,黃謝二人各佔持股40%,陳20%之股權比例共同經營,並協議由黃辦理申請'XX有限公司'登記事宜,資本額50萬元,並共同推舉黃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為黃家,公司登記亦僅載明黃一人),再由陳以個人名義申租位於"台北市萬華區XX街X號"之店面,作為公司對外營業門市使用(以陳名義向房東于XX之租約期間自102.10.19至103.3月中旬,始改登記承租人為現在公司),店面於102.10.31正式開幕對外營業,黃約於10月中下旬將公司[開辦費明細]提供于謝,並由謝從允諾投資25萬元內扣除裝潢期間先行墊付款項後之投資未付餘款約10餘萬元,由謝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公司帳戶(或當時黃名下帳戶),經此完成3人共同履約應付投資款項及共同經營之承諾
期間,約定由黃陳2人擔任門市實際營運人員,共同負責網路及門市運作,黃陳2人除基本支薪每月3萬元外,並可依每月結算獲利按股權比例分配紅利,陳則另加計申辦門號獎金,謝則不需參與門市實際經營,但須負責公司官網及FACEBOOK粉絲團等構建,不支底薪,但可按股權比例分紅獲利
孰料,黃因與本人之間男女朋友感情因素及個人私心,枉顧上述合資合股事實,逕自於103.6.20晚間約19:00時,委任黃姓律師(黃的親弟),會同XX派出所2員警,直接來店片面告知本人僅為公司聘雇人員,因違反勞基法,立即解雇,同時間提告本人涉嫌業務侵占,公然侮辱,傷害,毀損公司財務等4項莫須有罪名,由2員警強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黃律師並告知不得擅動公司電腦等約制行為,以致無法保全門市內公務電腦,保全系統錄影檔,文件資料等與本人相關有利證據,並藉本人在派出所筆錄2小時機會,未經股東同意擅自更換門市鐵捲門大鎖,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自102.10.31至103.6.20營業期間,黃除從未提及本人為聘僱關係,亦無勞健保,薪資單等實質證明,黃與陳每月支領本薪及股份紅利均由雙方共同結算獲利後,自行櫃內領取(留紙條簽名或直接口頭告知),或由黃交付,本人除平日待在營業門市外下班後亦居住在店面2樓,24小時全日控管所有店內現金,金融卡,存摺,有價貨品等,並掌管公司大章,以上實況均有諸多上下游廠商,同業,鄰居等人證事證,可證本人非黃所述為勞雇關係
綜上所述,本人向當事人黃xx請求返還股東權益,共同經營權利,及其向本人控訴期間之股東權益損害賠償,並保留控告其不當行為涉及違法事項之告訴
以上存證信函預計近日內發出,給對方5日期限出面解決,否則不排除提告,,,對方控告本人4項罪名經前日當面諮詢律師幾可確認對方因缺乏直接證據,無成立之可能~~~小弟重點在要回共同經營權,故想請教專業律師看法及建議,若對方覺得他是掛名唯一公司負責人,勝卷在握,小弟該重點準備哪些有力事證來維護股東及共同經營權利,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時有無以白紙黑字寫下約定之內容,若無,則應盡量蒐集合資之事證,以便進行訴訟程序中可以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一下,小弟跟人合夥,現在要退股,但對方堅持要叫我先簽退股文件才要退我錢,
我怕我簽了退股文件後,他不退錢,我請朋友弄了一張這退夥契約書,想問一下這張如果他簽了,在法律上是有效益的嗎?
根據第六條退夥日如果是6/25 假設要退我一百萬,當日他就一定要退我全部的金額嗎?
如果說他沒退到一百萬,算不算是違約? 我可以告他嗎?
【 退 夥 契 約 書 】
同立退夥契約人___簡稱甲方____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于
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訂立合夥契約所合夥經營事業因合夥人____意欲
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夥並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議定退夥契約條件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夥經營之舖號()設(
)(商業登記證經授中字第號營業登記證茲經由乙雙方協議同意以民國__年__月__日甲方為退夥,脫離合夥關係是
實。
二、自甲方退夥後即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關于行應歸乙方公同共有,繼續經營爾後該行所生之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
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三、在合夥中對外所有之債權及債務,並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之
。
四、第一條合夥截至民國__年__月__日為止之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
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夥決算並無互負債務,日後任何一方
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五、在合夥期間內,應繳之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乙方負責繳清之。
六、退夥日所有之存庫品折價合算現款,有新台幣貳百萬元整除扣應付之房屋租金
及其他一切費用抵付額外,甲方應得額新台幣_________萬元整,即日由乙方交
付甲方如數收訖,殘餘部份均屬乙方之所有自後雙方均不得主張重行分配,或
任何請求。
七、
本契約一式二份,退夥人各執一份為憑。
退夥人(甲方):
姓 名: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
姓 名: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合約只要經雙方簽名後即具有效力,所以就內容而言,應注意您是否可以接受裡面的條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若前屋主無通知您行使優先承購權,您可主張行使優先承購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又參照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該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循此,依照債權效力相對性原則,您對於原出租人原先固然本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惟對於其後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後手所有權人,原則上是不得以租賃關係對之主張有權占有的。
又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但應注意的是,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自的在於使土地與建物之所有權合一,故其適用須以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為要件。】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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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我與先生買了一間21年的中古小屋居住。因為六樓一直有惡鄰居將住家當成營業用處,也將營業的產品和垃圾佔用大樓的地下室和天台。日前一樓有新住戶買下後才發現此狀況,就進行檢舉。然後相關單位(工務局)就前來查視並發公文要改善否則需開罰。結果也因這樣消防局單位也不請自來的做了檢查,也發出公文說我們大樓的消防設施不合核、逃生口也不合格,要求大樓要即期改善,否則要開罰。想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買房時前屋主與房仲都未提到"惡鄰"與"消防設施"這一塊,且我們也沒有買地下室停車位,也無產權也無使用到。現在如果真要開罰,罰金又高達上百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況且,我們大樓的屋齡已有21年多了,套上現在的新大樓消防法規,實在不合理呀?我們能有什麼樣的申訴或解決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情形,若前屋主針對違建部分未告知您相關問題,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請求管委會處理消防問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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