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光憑測謊定罪,恐有困難,應再找看看有無其他可以佐證之證據,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刑事部分依您所述既已經社會局提告而由檢察官偵辦中,則似無超逾告訴期間六個月之問題,不過建議您進一步確認為妥。
2.另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為二年,您可以獨立之民事訴訟(或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來請求,或於刑事案件起訴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加以主張,不過應注意刑事偵查之進行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若刑事案件一直未起訴的話,則務必還是得要在二年之期間內趕緊以提起民事訴訟來中斷時效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該信件既非雙方二人間書信之往來,且依寄發狀態無法為他人知悉所知悉,故主觀上並無法認為乃係「無散佈於眾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本件對方既於寄發該信件時一併將副件寄與其他同事,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散佈於多數人之行為,依法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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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兵的時候是在10年前,當時因為部隊要下基地,因此下基地的前兩個星期營長常利用晚上吃飽飯後做加強訓練,印象中訓練內容是50下伏地挺身及200下開合跳一直連續施作至晚間就寢,某天早晨覺得膝蓋疼痛至國軍醫院轉診後,發現膝蓋已經受傷,詳細檢查後發現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以前無膝蓋或韌帶受傷病史),因此做了膝蓋韌帶修補手術,也在國軍醫院住了半年並且復健.但退伍至今經常覺得膝蓋疼痛,很多運動也沒辦法作,工作後也常因為姿勢問題覺得不適,這麼多年也都以為這是開刀後的後遺症,最近覺得很不甘心當兵受傷延續自今甚至於到老,因此想到申請國家賠償,不知以上問題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再者因為時間久遠不知是否已經超過追溯期間?懇請解答~



今天我在遊戲的私信系統
私信了一個還蠻要好的朋友
平常我們兩個就愛開玩笑
不過今天我玩笑開了過頭了一點
他罵了一句:你講話很白爛 刪好友掰掰
因為那遊戲就是刪了好友就不能進行私信與聊天
我透過了我們兩個共同好友 得知他已經對我進行提告
似乎告我毀謗和妨礙名譽跟公然侮辱
不過我們是私信 一對一的
沒有第三者看到 不過他把對話一直"複製"給別人看
這樣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
而且我朋友說 如果他狠一點就會等我18歲在做提告
因為我目前16歲這樣要2年 不過追溯期不是6個月?
因該是不能等到我18在做提告吧?
我上網查了一下 很多人都說一對一的私信
難以提告成功 不過我擔心的是他有把對話複製給他人看
這樣會不會因為他這個動作而提告成功?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回覆 啊翰 的發言內容:
那如果真的告的成,最嚴重的懲罰是什麼??
刑事部分公然侮辱罪最重是判處拘役(天數由法官酌定),得易科罰金,另外對方可能會再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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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來源去脈有點長;
民國98年,我剛離開學校,在知識網發問時認識了一個網友,他是開國際快遞,得知我正考慮前往大陸的工作,勸我不要去並且問我是否有意願到他公司擔任業務(位於桃園)。
民國98年10月前去以業務任職,任職幾天後開始要求每天加班,經常是到22點~0點,完全不誇張。
上班9-18,19點開始算加班,我經常超過晚間22點下班~隔天卻要9點準時到公司打卡上班。
白天做業務,晚上加班做行政key-in的工作。
過了兩個月,資方與主管聯合勸我轉為低底薪高獎金的制度,聲稱我的客戶穩定了可以抽比較多,民國99年1月讓我轉到八千底薪的"全職業務"。
後來,我詢問關於業務獎金的抽成方式,資方一直沒有給我明文的規定辦法,反之以"每件貨物的計算方式不同"一直含糊帶過。但他們卻一直信誓旦旦的保證這個制度最好,還說所有業務都是這樣,並且強調""如果吃虧為何他們還可以做好幾年""。
因此,我接受了他們的建議,轉為僅僅8K月薪,並且依舊扣勞健保並且申報19200保額。等於我每個月只有領7200不等的薪水,卻依舊每天加班,並且失去了領加班費的權利,因為她們說業務是責任制。
卻依舊要求我每天早上9點打卡,並且天天加班。
過了一個月,只領到7200的我詢問獎金何時發放,資方以2、3個月發獎金一次的說詞回應我,我表示生活無法過下去,資方遂讓我預支,使我不但生活艱苦還欠資方錢,終於兩個月過去了,我表示要看獎金明細,資方打開電腦讓我看她的精算方式,非常複雜難懂但直到我看到獎金總額僅有8千多....我傻眼了!
以我當時的客戶量與訂單,並且每天加班的辛苦,拿到這麼低的薪水,資方以及其公司主管都以畫大餅的方式,讓我有所期待,認為拿低底薪的獎金報酬,絕對比領22K的業務還要豐碩。
結果事實呢??
遂後我表示無法接受,民國99年3月將我轉回行政,不到一個月我認為資方並無給予獎金的誠意,因此離職。
同年4月資方又把我找回,12日又再度因薪資問題離職,此時對方要我簽下離職申請書。 上面並無示出"自願"兩字,因此我不清楚是否有所損害我的權益。
爭議時間直到三年後的現在,開出過兩次勞資爭議協調會。
現在我打算告資方如下;
1.資方夥同公司主管,誘導我以轉制度(八千元底薪高獎金),聲稱絕對比(22K低獎金)划算,其後結果卻不然!並且獎金制度從來未明,涉嫌詐欺得利罪。
2.資方自我任職至離職,直到我申請勞資協調,都無主動發予4月薪水與任職以來的所有獎金,雖然民國102年6月透過協調會已取得部分本薪的部分,但加班費與獎金依舊沒有給予明細與補償。經第二次協調後不成立,因此打算就此部分提告。 罪名有勞建議!
3.第一次離職時,資方並無與我簽下離職書,當時我並不懂我可以將資方解雇,取得遣散費或者失業補助。
第二次離職,資方要求我簽下離職書,我是否可就此離職書歸為第二次離職的部分? (因我打算就第一次離職的部分申請損害賠償)
4.資方在第一次開協調會時,表明打卡紀錄已全部遺失,因此無法就加班費的部分讓我得到賠償,調解員遂表示資方應保管制少五年,說卡遺失就只能讓勞方自己計算了。 因此加班費的部分只能轉到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調解資方忽然卡就找回來了,但只找到了後三個月的卡,並且資方不讓我看正本,只給我看影本,讓我無法看出是否造假。
5.調解員一直跟我強調債務糾紛有效期限為兩年勸我以6200元和解,但我認為我屬於勞資債務糾紛,並且查到的追溯期為五年。 事發至今已三年,我想就以上事項,包括詐欺罪的部分~進行有利申訴。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做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





1.可能還是涉及通姦罪的問題 不過將來是可以爭執告訴期間經過 以及配偶一方縱容宥恕 2.是女生自願願意給付先生 不管實際上有沒有付錢 應該都沒有權利跟你請求










原由:101年約7~8月時,該網友(男)盜竊本人好友(女性)照片,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有人要包養" 等字眼,造成本人好友困擾,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自已有用遊戲(暗黑破壞神3)外掛程式,且該男當時於替代役服役中,以及於服役期間使用交易網站 (8591) 將該網友以"外掛程式" 所得到的遊戲金幣賣出至8591,態度囂張惡劣,認為自已沒什麼不對
用外掛並不違法。
此舉造成眾多網友不滿,因而製作了懶人包
※此懶人包有公開該網友姓名、聯絡方式、地址、照片,但全都有做修改 (遮黑條)
懶人包內多少有些辱罵性字眼 如"人妖" "死人妖" 等等…
而今 102年4月8日收到法院傳票
案由為妨害名譽,請問律師是否過了追溯期,若成立該如何替自身做辯解
畢竟是多數網友支援而製作懶人包,而該文章已於101年8月被討論區(巴哈姆特)刪除

有些問題想詢問
我是3/15 (五)約下午兩點時車禍,對方開貨車勾到我後照鏡導致我摔車,
送醫後是沒有什麼大礙只是輕微挫擦傷,醫生說只需休養三天即可,
說真的醫生也只是大略的看一下而已。
*問題一: 我這三天因為有間隔到假日所以休息到禮拜一, 那我是不是只能要求他補償我禮拜五兩點開始跟禮拜一一整天的工資?還是假日也算在內?
*問題二: 如果我當時送急診醫生沒有幫我做X光檢查只說「目前針對不適的地方做處理」, 那我是不是可以另外再補去做檢查, 那這筆醫療掛號費等費用我可以一併算到醫療賠償的費用裡嗎? 我是擔心如果算了進去他會不認帳,因為其實當時急診醫生沒有很仔細的觀察, 想說自己去檢查沒有事當然是最好,只是我是擔心日後有什麼疼痛問題等。
隔天我把車子送去車行估價,幾天後車行說大約一萬一千多,
但是我通知對方車子的事情請他處理,他卻跟我說要等裁決出來再決定,
而且一直跟我推三阻四沒有想要處理的意思, 我現在都只能自己通勤上班沒有車子代步真的時間上差很多, 現在車子只能擱在那裏,難道不能有什麼辦法請對方盡快處理我的代步工具嗎?
我朋友是跟我說直接問他有沒有心要處理這件事,沒有的話那就法院見了, 我打趣辦理該案件的分局問,我的追溯期有六個月,這六個月內隨時可以提告。
對方保險公司有打給我,說「只處理醫療上的問題其他車子的事我們自己私下解決。」
通常車子不也有什麼強制險之類的嗎?為何是私下解決? 和解事小但對方的態度讓我感到很差勁。 對方後來要打電話給我也沒有,就連車禍到現在一聲慰問都沒有...
*問題三: 針對上述不知道您有什麼看法? 其實對於這些我一點概念也沒有,只能尋求協助,就目前而言我有什麼是可以做的?
*問題四: 如果真的要提告了,要怎麼做? 而最終會有什麼樣的發展?
